济宁市金光不锈钢 装饰制品有限公司
辞退、辞职管理暂行条例(意见稿)
为加强公司劳动纪律,提高员工队伍素质,促进本公司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一辞 退 管 理
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辞退: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试用期不超过五日不予结算工资;
(二)连续旷工超过三天;
(三)损害、侵占或偷盗公司及员工财物,证据确凿;
(四)因破坏、窃取、毁弃、隐匿公司设施、资材制品等行为,致使公司业务遭受损失者;
(五)品行不端、行为不简,屡劝不改者;
(六)擅自离职为其他单位工作者;
(七)为个人利益伪造证件,冒领各项费用者 ;
(八)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情节恶劣,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的,经两次给予
警告后仍不改正的,给予辞退处理;
(九)本公司辞退员工时,必须提前一日通告其本人并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二辞 职 管 理
(一)员工辞职,必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同意方有效;
(二)员工辞职必须在离开岗位前办理离职手续,具体包括(1)分管副总负责岗位工作交接
(2)部门负责人负责管理退还公司原有证件及物品,包括生产工具、业务资料、工作服等。(3)综合部和财务部负责离职后工资的结算。
(三)试用工资为基本岗位工资;在试用期内辞职的,按临时工工资450元/月结算;
(四)员工离职不报告的,公司将按情况追究其相关责任,工资不予结算;
三本制度自2009年9月1日之日起执行。
本条例抄报副总以上领导及综管部、财务部、总经办存档备案并公告全体职工执行。
济宁市金光不锈钢装饰制品有限公司
2009年8月18日
《辞职辞退.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辞职还是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