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与辞职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加强本公司劳动纪律,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增强公司活力,促进本公司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2、公司对违纪员工,经劝告、教育、警告的不改者,有辞退的权力。
3、公司员工如因工作不适、工作不满意等原因,有提出辞职的权利。
二、辞退管理
1、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辞退: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4).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
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公司对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员工有权立即辞退。
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1).一年内记过三次者;
2).一个月连续旷工三日或累记超过六日者;
3).违抗命令或擅离职守,情节恶劣者;
4).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与生产秩序者;
5).仿效领导签字、盗用印信或涂改公司文件者;
6).因破坏、窃取、毁弃、隐匿公司设施、资材制品及文书等行为,致
使公司业务遭受损失者;
7).品行不端、行为不简,屡劝不改者;
8).违背国家法令或公司规章情节严重者;
9).泄漏业务上的秘密情节严重者;
10).为个人利益伪造证件,冒领各项费用者 ;
11).年终考核成绩不合格,经考察试用不合格者;
12).员工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提前三十日,由办公室向员工本人出具书面《员工辞退通知书》,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对员工予以辞退: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因公司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调整经营方式需要裁减员工的。
4、公司依照《劳动合同法》裁减人员,如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5、辞退员工时,必须由其直属主管经部门经理批准后,向办公室索取《员工辞退申请书》,并按规定填妥后,持申请书向公司相关部门办理签证,再送办公室审核。
6、被辞退员工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清单。
7、被辞退的员工对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依法通过劳动监察部门、仲裁委、法院解决纠纷。
8、被辞退员工如果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本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本公司将提请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辞职管理
1、本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应首先向办公室索取《辞职申请书》,填写后交上级主管、部门经理签发意见,再送交办公室审核,部门副经理以上级别人员辞职需经总经理批准。
2、公司员工辞职,应当提前一个月向直接主管书面提出。
3、员工辞职申请被核准后,在离开公司前应向办公室索要《工作交接表》,办理移交手续。
四、经济补偿
1、员工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的,公司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2、因员工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本规定,公司对员工予以辞退的,公司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因公司辞退的员工,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当日给予结算薪资。
4、因员工辞职,员工薪资结算时间在规定发薪日给予发放。
五、附则
1、公司员工辞退、辞职手续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公司相关部门将视其情况按有关规定作适当处理。
2、本制度呈总经理审批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3、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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