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辞退、开除
1、公司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手续。
2、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应向人力资源部提出辞职报告,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辞职手续。
用人单位辞退试用期人员,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经批准后到人力资源办理辞退手续。
3、员工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后,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员工不得随便辞职,用人单位不准无故辞退员工。
4、合同期内员工辞职的,必须提前1个月向公司提出辞职报告,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经原批准聘(雇)用的领导批准后,由劳人力资源部办理职手续。
5、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公司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6、员工或用人单位认为其现工种不适合的,可向劳动人事部申请在公司内部调换另一种工作。在调换新工作半年后仍不能手任工作的,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7、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8、公司对辞退员工持慎重态度。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辞退合同期未满的员工。确需辞退的,必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提出辞退理由,经人力资源事部核实,领导批准后,通知被辞退的员工到劳动人事部办理辞退手续。未经人力资源部核实和领导批准的,不得辞退。
9、辞退员工,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被辞退者。
10、聘(雇)用期满,合同即告终止。员工或公司不续签聘(雇)用合同的,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11、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公司有权予以开除。
12、员工辞职、被辞退、被开除或终止聘(雇)用,在离开公司以前,必须交还公司的一切财物、文件及业务资料,并移交业务渠道。否则,劳动人事部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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