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 条 禁 令
第一条,严禁粗暴执法,严禁打骂、体罚管理相对人。
违反此项规定,初次且情节轻微的,扣发当月考核奖,并给予通报批评,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再次违反以及情节较重或致人轻伤的,根据其危害程度,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并调离执法岗位,扣发全年考核奖,年终考核为不合格等次,待岗期间发放基本工资;情节严重或致人重伤以上伤害的,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开除。
第二条,严禁执法不公。
违反此项规定,给予记过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扣发全年考核奖,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待岗期间发放基本工资,由此造成经济损失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严禁违反程序执法。
违反此项规定,情节轻微的,扣发当月考核奖,并给予通报批评;由此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败诉的,给予记过处分,并调离执法岗位,扣发全年考核奖,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待岗期间发放基本工资。
第四条,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报”或接受管理相对人的钱物。
违反此项规定,经查实,轻者通报批评,并调离工作岗位,扣发全年考核奖或补贴,年终考核为不合格等次,待岗期间发放基本工资;连续2次以上,或情节较重造成极坏影响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开除。
第五条,严禁随意改变罚款、收费标准。
违反此项规定,经查实,初次且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调离工作岗位,扣发全年考核奖或补贴,待岗期间发放基本工资;出现2次以上或情节较重的,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第六条,严禁截留、挪用、私分罚没款和罚没物品。 违反此项规定,轻者停职检查,扣发全年考核奖,年终考核为不合格等次,停职期间发放基本工资;重者,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开除。
第七条,严禁对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或者为违法者开脱说情。
违反此项规定,初次且情节轻微的,给予口头警告,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再次违反,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调离工作岗位,扣发全年考核奖或补贴,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待岗期间发放基本工资。
第八条,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严禁酒后开车。 工作日中午饮酒(经过批准的特殊情况除外)或酒后开车,调离工作岗位,扣发全年考核奖或补贴,年终考核为不合格等次,待岗期间发放基本工资;工作时间饮酒或酒后开车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开除并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严禁散布或做出有损城管形象的言语或举动。 违反此项规定,初次或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屡次违反并造成恶劣后果的,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扣发全年考核奖或补贴,年终考核为不合格等次,待岗期间发放基本工资。
第十条,严禁在执行公务时服装混穿、衣帽不整、标志符号佩戴不齐,以及穿制式服装出入餐馆、商场、娱乐等场所。
违反此项规定,初次违反,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当月考核奖;屡次违反者,停职检查,停发全年考核奖,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停职检查期间发放基本工资。 以前所制定的有关规定如与本禁令不符,执行本禁令。城管警察大队队员如违犯本禁令,情节轻微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将其退回公安机关;情节严重的,退回并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