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 场 租 赁 合 同
发包方:裴城村委会(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牛永平(以下简称乙方)
为调整产业结构,增加村民收入,经甲、乙双方研究协商,达成租赁合同如下:
一、甲方将村里养殖小区内占地2亩,猪舍20座的猪场租赁给乙方经营管理。
二、承包期限20年,自2008年11月10日—2028年11月10日止。
三、承包金额为每年3000元(叁仟元整),乙方必须在每年的11月10日前将租赁费一次性交付甲方,以甲方出示的正式收据为证。
四、甲方除提供场所外,其余一切投资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裴城村委会乙方:牛永平
法定代表人:刘和平
2008年11月10日
《猪场租赁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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