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凭合同
出租方:杨正绪 (甲方)
承租方:(乙方)
合同签定地点:甲方所在地(大理祥云县)
签订时间:2011年8月3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共同在甲方所在地(大理祥云县)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出租方将座落在云县三江半岛星云大道E2004室二至四层
的房屋(138.13平方米)出租给承租方(内含客厅、卧室、
卫生间、厨房等)。
第二条租期:壹年(2011年9月1日———2012年8月31日)。
第三条租金:租金每年柒千贰佰元整(¥7200.00)。
第四条租金支付方式: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付清。
第五条租凭期间的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生活垃圾清理费及租
赁产生的税费等由承租方承担。租凭的房屋及内部设施在租凭
期内,由承租方负责管理、使用、维修(赔偿)。
1、乙方支付租期内的物业管理费138.13㎡×0.5元/㎡×
12=828.78元。
2、乙方支付租期内的生活垃圾清理费168元。
3、乙方预支付给甲方水电费伍佰元整(500.00元),租期
满时据实结算。
第六条承租方不得将房屋用于违法活动,如有将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按以下条款执行
(一) 租凭时间,出租方如将出租财产转移给第三方,不必征
求承租方同意,但应告知承租方所有权转移情况。所有
权转移后,出租财产所有权取得方既为本合同的当然出
租方,享有原出租方享有的权利,承担原出租方承担的
义务。
(二) 承租方如因经营需要,将租用财产转让给第三方承租使
用,必须征得出租方的同意,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
(三) 承租方在装潢、使用中、对出租方的房屋不得有大的损
坏,如有大的改造需征得出租方同意。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协商解决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解决,或到合同鉴定地人民法院解决。
第九条本合同在规定的租凭期满前,双方如愿意延长租凭期,应重
新签定合同。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有效期:2011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
合同附件: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业主公约
出租方:(甲方)
地址:祥云县公园小区14号
身份证号:532923197207210517
电话:138872422890872-3120979
承租方:(乙方)
地址:
身份证号:
电话:13888733128
二0一 一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