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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值班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4 00:23:4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员工义务值班管理规定

1.总则

1.1.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员工义务值班管理,人人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制定本规定。 1.2.适用范围

本公司全体男员工(兼职员工除外)。

1.3.权责单位

人事行政部负责本规定的拟定和完善,编制《人员义务值班表》,并组织实施。 2.值班时间

2.1.当日17:00时~次日8:00时。

2.2.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值班按《公司加班管理办法》(修订版)规定时间及补助标准执行。 3.值班要求

3.1.值班人员在值班室值班,坚守岗位,提高警惕,对公司办公区定时巡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保证值班电话畅通,不得擅离职守。

3.2.值班人员要熟记所有紧急联系电话,值班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第一时间向值班领导报告。

3.3.值班人员要准时到岗值班,并到门卫填写《义务值班签到表》,签字,不得代签或弄虚作假。

3.4.值班人员应将值班时所处理的事项填写在《值班检查表》中,做到登记准确,记录清楚。

3.5.值班人员有事(包括公事、私事)或因病不能值班时,应至少提前1天申请,填报《值班请假表》经人事行政部批准后,自行调换班次,并在人事行政部登记,行政专员通知调班人员及时到岗。严禁擅自不值班或值班脱岗。 4.奖惩

4.1.值班人员必须填写《义务值班签到表》和《值班检查表》,对于代签或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扣发当事者和夜班门卫各20元/次。

4.2.任何被安排的义务值班人员,不得拒绝值班,不得擅自不值班,否则记警告处分。 4.3.夜班门卫每天对义务值班人员进行2次检查,时间不定,一旦发现义务值班人员不在岗,罚款20元/次;若夜班门卫漏检,罚款20元/次。

4.4.每天早上由人事行政部长检查《义务值班签到表》和《值班检查表》,并将检查结果显示在LED大屏幕上;若人事行政部长未将检查结果显示在LED大屏幕上,罚款20元/次。

4.5.行政专员每日负责通知当日义务值班人员,若有疏漏或未通知到值班员本人,罚款20元/次。

4.6.值班人员遇紧急事件处理得当,使公司减少损失者,公司视其情况给予嘉奖。 5.附则

6.1.本规定由公司人事行政部负责解释。

6.2.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12年印发的第一批管理制度中《员工值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人事行政部

2014.3.1

值班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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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值班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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