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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食品安全百日严打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0-03-03 15:07:1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杭州市食品安全百日严打典型案例

案例一:杭州广琪贸易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案

案件情况:2014年3月15日,省、市、区食药监、公安、质监、工商等部门于当日对杭州广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及其租用的仓库进行检查。调查发现杭州广琪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吴雷从2012年开始,授意员工李某、万某对过期食品原料及临近保质期限食品原料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行涂改、伪造,并将上述食品原料重新包装好之后对外进行销售。案发时,执法机关在杭州广琪贸易有限公司的三个仓库内查获的过期食品原料共129个品种,过期食品原料总价为一百余万元。

处理结果:杭州广琪贸易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行为,已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十六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追诉标准。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于2014年3月15日立案侦察,后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已将吴雷等5人报请同级检察院批准予以逮捕。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杭州市工商局江干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

(七)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拟对杭州广琪贸易有限公司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吊销当事人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相关程序正在履行过程中。

案例二:富阳市逸丰果园生产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案

案件情况:2014年3月5日,富阳市农业局执法人员从富阳市逸丰果园抽取草莓样品进行送样检验。4月1日,经农业部农产品及转基因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该抽检样品中敌敌畏残留量不符合规定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截止案发时,当事人生产涉案草莓约4亩,并于2013年底陆续采摘销往富阳等地。

处理结果:2014年4月3日,富阳市农业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采摘涉案草莓,封闭草莓大棚实施高温无氧式无害化处理,并拟对当事人作出进一步行政处罚。

案例三:杭州临安晨香炒货食品厂使用回收产品为原料生产夏威夷果案 案件情况: 2014年1月15日,杭州市质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杭州临安晨香炒货食品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13年5月2日从湖州吕氏炒货批发部处回收滞销的夏威夷果产品525千克。于2014年1月将上述产品拆箱、挑拣,去除不良颗粒,重新包装,并标注生产日期为“2014年1月15日”。至案发时,当事人使用上述回收产品共生产了夏威夷果产品50箱,共计250千克,尚未销售,涉案产品货值为6250元。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杭州市质监局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生产的夏威夷果产品250千克;

二、没收违法使用的原料275千克;

三、罚款50000元。

案例四: 杭州宝堂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铅含量超标食品案

案件情况:2014年3月18日,滨江区质监分局在宏图路16号仓库发现杭州宝堂调味品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调味品,现场查获产品264箱,货值28161元。部分产品外包装印有其他公司厂名厂址,经检验两个产品铅含量超标。

处理结果:杭州宝堂调味品有限公司涉嫌无证生产食品、生产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以及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滨江区质监分局已对其违法行为立案查处。杭州宝堂调味品有限公司负责人张宝堂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因涉嫌刑事犯罪已移送公安部门,目前已被批准逮捕。

案例五:上海维纳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杭州秀爱贸易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案件情况:2013年11月,当事人上海维纳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擅自打印保质期标贴(保质期截止到2015年1月26日),加贴在保质期截止到2013年11月23日的“乐芝”牌特级初榨橄榄调味食用油上,共计篡改保质期24箱(288瓶)。并于同月将篡改了保质期标贴的24箱橄榄油销售给杭州秀爱贸易有限公司,销售额为10080元。11月26日,杭州秀爱贸易有限公司将上述被篡改了保质期标贴的橄榄油销售给他人,销售额为20427.84元,后被杭州市工商局

下城分局及时查获。杭州市工商局下城分局在上海维纳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处还另行查获超过保质期的“乐芝”猕猴桃、草莓果酱131瓶、“乐芝”纯天然野花蜂蜜19瓶、“乐芝”调味盐23瓶、“乐芝”牌特级初榨橄榄调味食用油(柠檬)8瓶。

处理结果: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杭州市工商局下城分局对上海维纳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

二、没收违法所得1440元;

三、罚款64907.5元。对杭州秀爱贸易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

二、没收违法所得970.11元;

三、罚款102100元。

案例六: 沃尔玛华东百货有限公司杭州东新分店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案件情况:2014年1月5日,根据投诉人的举报,杭州市工商局下城分局对沃尔玛超市东新分店进行检查,发现其在售的“黄金牌”万圣酒的生产日期标注是2012年1月4日,保质期为24个月,至2014年1月5日检查时该酒已超过保质期限。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2014年5月7日,下城工商分局在对杭州诚宏百货有限公司(沃尔玛超市凤起路店)进行检查中又发现该超市在售的2盒“梦桦”牌海苔味饼干有涂改补印生产日期的情况。其行为涉嫌构成了经营食品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杭州市工商局下城分局对沃尔玛超市东新分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改正;

二、罚款一万元。对杭州诚宏百货有限公司(沃尔玛超市凤起路店)销售涂改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正在进一步查处之中。

案例七: 吴叶勇经营无中文标签、无中文说明书的进口食品案

案件情况:当事人吴叶勇自2012年12月起,租用在文一西路176号湖畔花园的房屋,利用淘宝网电子平台开设网店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活动。当事人数次从网上购买美国原装安利食品,通过淘宝网开设的“宝安居”网店进行销售。2013年6月24日,杭州市工商局西湖区分局在湖畔花园现场查获四十六箱(31个品种)的安利食品,共计917瓶,货值48752元。该批进口食品均无中文标签及中文说明书。

处理结果:依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西湖区工商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40元;

二、罚款:104704元。

案例八:富阳船老大海鲜大酒店有限公司食品抽检不合格案

案件情况:2014年2月17日,富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富阳船老大海鲜大酒店有限公司制作使用的牛肉、鸭舌、鸡爪、万年青、黄瓜、餐具进行

了监督抽样,样品送富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后发现:抽检的牛肉、万年青检测项目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该细菌是常见的引起食物中毒的致病菌。常见于皮肤表面及上呼吸道黏膜。);同时抽检的餐具汤碗大肠菌群不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94。

处理结果:对当事人牛肉、万年青检测项目不合格及餐具汤碗大肠菌群不符合标准的违法行为,富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人民币15000元。

案例九: 陈生川等人销售添加非法物质的鲍鱼案

案件情况:2014年3月20日,杭州市食药局在对杭州某星级酒店的检查中发现该酒店厨师陈生川和酒店是合作经营关系,陈生川自行采购了双燕牌鲜艳颜料(经检测含非食用物质酸性橙Ⅱ,该原料对人体有毒害,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用于鲍鱼和鹅掌的加工过程中。涉案货值总额为7000余元,其中违法所得4000余元。

处理结果:杭州市食药局认定陈生川等人的行为已涉嫌触犯刑律,于2014年3月底将案件移送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侦察。公安机关在侦查后,以陈生川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将其移送检察院申请逮捕,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十: 姜德才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件情况:2014年4月,开发区食药分局对食用血产品的抽检中发现,部分农贸市场出售的猪血中均检测出甲醛成分。开发区公安分局获得该线索后,于4月23日18时许在余杭区瓶窑镇长命村抓获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姜德才、姜德富等四名犯罪嫌疑人。根据姜德才的交代,当晚查处了在瓶窑与德清交界处、104国道边上的一家无证加工坊,将正在加工猪血的嫌疑人杨晓威抓获。根据姜德富的交代,开发区公安分局会同开发区质监局及余杭质监局于4月24日晚,在仁和镇查处了姜德富经营的无证猪血加工作坊。区质监局委托省检测院对上述加工作坊查获的猪血血浆、半成品及成品进行了检测,仁和镇姜德富猪血加工点的血浆和半成品及成品中均含甲醛。

处理结果:开发区公安分局对姜德富、姜德才、杨晓威等5人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此案现在进一步侦查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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