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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0-03-02 15:36:2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业主委员会不依法或者不依约履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职责的,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在三十日内召开;逾期不改正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区房屋主管部门在三十日内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除前两款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拒不履行委员职责;

(二)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

(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章搭建、拒付物业服务费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四)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委员的。

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的程序:

1, 提议罢免:业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 2,提议召开临时业主大会:面积且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议:

3,通知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国务院物业

条例第14条》;

4, 召开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不依法或者不依约履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职责的,区房屋主管部门应责

令其在三十日内召开;

逾期不改正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区房屋主管部

门在三十日内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5, 业主大会表决:面积过半且人数过半的业主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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