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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登记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0-03-02 22:09:2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就业登记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1-3-17

一、用人单位招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含单位法人或负责人)应如何办理就业手续?

㈠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于用工之日起30日内,登陆劳动用工网上登记系统,按要求登记相关信息。

㈡用人单位于劳动用工网上就业登记次日起10日内,到市、区(市)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确认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⑴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有效资质证明(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⑵组织机构代码证(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⑶《青岛市就业登记表》及《青岛市就业登记花名册》(加盖单位公章);⑷劳动者《失业证》;

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单位法人或负责人不需提供);

⑹从事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的劳动者,须持有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有效职业资格证书;

⑺招用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不超过三十日的,还应提交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和《解除合同报告书》;

⑻招用下列人员还需提供以下有效证明:

①招用派遣期内大中专(含技工学校)毕业生的,应提交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报到证》或《派遣证》;

②招用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应提交《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收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招用自主择业城镇退役军官的,应提交《军官转业证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军官转业证书》上加盖就业备案专用章;

③招用留学回国人员的,应提交《青岛市出国留学人员工作介绍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派遣报到通知》;

④招用国家退役运动员的,应提交选招运动员的有关文件。

二、劳动者已被用人单位吸纳就业,但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就业登记(备案)的,用人单位应如何补办就业登记手续?

需补办就业登记手续的,用人单位应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补办就业登记。用人单位补办就业登记手续时,应持单位书面申请、单位有效资质证明、劳动合同、《青岛市就业登记表》、《青岛市就业登记花名册》、被招用人员身份证或户籍证明,以及补办就业登记期间工资原始凭证原件或依据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劳动仲裁委员会下达的法律文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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