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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0-03-03 03:07:4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首次登记)

一 适用范围

尚未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人应当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 申请主体

1 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2 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3 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申请。 三 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窗口领取或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申请人填写、签章)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2.1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身份证明,如乡(镇)、村或村民小组享有所有权组织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

2.2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已经办理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3 权利来源证明材料(原件)

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其他可以证明权属来源的材料。 4 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

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不动产测绘报告等。(原件) 5 公告

拟登记事项在县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或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公告,并在不动产所在地村委会张贴,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 工作流程

导询--权籍调查(落宗)--申请--受理(扫描)--公告--审核--核定--收费--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五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时间)

六 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七 咨询服务电话 0718-6277

437、0718-6299870、0718-62700

25、0718-6279585。

八 办公地址 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首次登记)

一 适用范围

以出让、划拨、作价出资、租赁、授权经营等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且土地上尚未建有房屋等建筑物或虽有在建建筑物但暂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二 申请主体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上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 三 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窗口领取或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申请人填写、签章)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2.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及婚姻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 2.2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提供: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4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2.5由监护人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人申请的还需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监护关系证明、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而处分其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原件)

3 权利来源证明材料

3.1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提供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划拨地价款、税费缴纳凭证等;(核原件,收复印件)

3.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价款、税费缴纳凭证等;(核原件,收复印件) 3.3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的,提供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土地租金、税费缴纳凭证等;(核原件,收复印件)

3.4以国家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土地的,提供原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

3.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土地的,提供原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

4 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原件)

包括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不动产测绘报告等。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 工作流程

导询--权籍调查(落宗)--申请--受理(扫描)--审核--核定--收费--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五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时间)

六 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七 咨询服务电话 0718-6277

437、0718-6299870、0718-62700

25、0718-6279585。

八 办公地址 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首次登记)

一 适用范围

在国有建设用地地上、地表或地下空间合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应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 申请主体

为不动产登记簿(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三 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窗口领取或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申请人填写、签章)

2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

2.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及婚姻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 2.2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3.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提供: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3.4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3.5由监护人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人申请的还需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监护关系证明、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而处分其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原件)

3 土地权利来源证明材料

3.1国有建设用地已办理首次登记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3.2国有建设用地未办理首次登记的,提供以下资料: 3.2.1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划拨地价款及税费缴纳凭证等;(核原件,收复印件)

3.2.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价款及税费缴纳凭证等;(核原件,收复印件)

3.2.3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的,提供《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土地租金、税费缴纳凭证等;(核原件,收复印件)

3.2.4以国家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土地的,提供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

3.2.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土地的,提供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

4 地上房屋所有权证明材料(原件)

4.1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及附图;(分历史阶段提交资料,不在规划区的提交没有规划的证明材料)

4.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含《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包括竣工验收备案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对竣工房屋综合验收形成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承建单位或有资质的个人出具的房屋已经竣工的证明(无《施工许可证》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房屋已竣工的保证及已竣工的照片(私人建房));

4.3建设用地竣工验收报告及验收图;

4.4企事业单位房屋还需提供消防、环保等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开发的商品房还需提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据) 4.5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包括土地、规划或住建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和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的书面约定等材料)

5 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原件)

包括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不动产测绘报告及附图、《楼盘表信息审核确认单》等有关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证明材料等。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 工作流程

导询--权籍调查(落宗)--申请--受理(扫描)--审核--核定--收费--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五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六 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七 咨询服务电话 0718-6277

437、0718-6299870、0718-62700

25、0718-6279585。

八 办公地址 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首次登记)

一 适用

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建造房屋的,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应当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二 申请主体

权属来源证明材料记载的权利人。 三 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窗口领取或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申请人填写、签章)

2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

2.1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提供: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3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3 土地权利来源证明

3.1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家集体、单位建设用地通知单或其他权源文件等;(原件)

3.2属新增建设用地的,提供耕地占用税缴纳凭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4 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证明(原件)

4.1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及附图; 4.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4.3建设用地竣工验收报告及验收图。 5 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原件)

包括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不动产测绘报告及附图、《楼盘表信息审核确认单》等有关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证明材料等。

6 公告

拟登记事项在县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或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公告,并在不动产所在地村委会张贴,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7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 工作流程

导询--权籍调查(落宗)--受理(扫描)--公告--实地查看--审核--核定--收费--登簿 --缮证发证--归档。

五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六 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七 咨询服务电话 0718-6277

437、0718-6299870、0718-62700

25、0718-6279585。

八 办公地址 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Z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首次登记)

一 适用范围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二 申请主体

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 三 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窗口领取或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申请人填写、签章)

2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

2.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婚姻证明材料及本村村民证明材料(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核原件收复印)

2.2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2.3由监护人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人申请的还需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监护关系证明、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而处分其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原件)

3 土地权利来源证明材料(原件)

3.1包括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或继承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3.2非农业户口居民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要提供不动产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关于申请人有权取得宅基地及房屋的证明材料。

4 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证明材料(原件)

4.1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及附图; 4.2房屋竣工验收的证明。 5 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原件) 包括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不动产测绘报告及附图、《楼盘表信息审核确认单》等有关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证明材料等。

6 公告

拟登记事项在县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或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公告,并在不动产所在地村委会张贴,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7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工作流程

导询--权籍调查(落宗)--申请--受理(扫描)--公告--实地查看--审核--核定--收费--登簿 --缮证发证--归档。

五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时间)

六 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七 咨询服务电话 0718-6277

437、0718-6299870、0718-62700

25、0718-6279585。

八 办公地址 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林权登记

(林权首次登记(含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森林)所有权))

一 适用范围

依法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林木所有权、森林所有权。 二 申请主体

林地承包经营权的经营权人和林木所有权、森林所有权的所有权人。 三 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窗口领取或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申请人填写、签章)

2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

2.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原件)

2.2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提供: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4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2.5由监护人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人申请的还需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监护关系证明、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而处分其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原件)

3 权利来源证明材料(原件) 包括承包经营合同、林木所有权来源。 4 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原件)

包括权籍调查表(查清森林与林木的权利人、坐落、造林年度、小地名、林班、小班、面积、起源、主要树种、株数、林种、共有情况等内容)、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森林、林木信息。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 工作流程

导询--权籍调查(落宗)--申请--受理(扫描)--公告(集体土地上的林权)--审核--核定--收费--登簿 --缮证发证--归档。

五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六 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七 咨询服务电话 0718-6277

437、0718-6299870、0718-62700

25、0718-6279585。

八 办公地址 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抵押权登记

(首次登记)

一 适用范围

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设立不动产抵押权来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荒地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1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不动产的占有,将该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2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不动产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3 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二 申请主体

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到场申请。 三 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窗口领取或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申请人填写、签章)

2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

2.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及婚姻证明材料等;(原件)

2.2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抵押权人还需提交金融从业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提供: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4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2.5由监护人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人申请的还需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监护关系证明、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而处分其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原件)

2.6共有不动产抵押的,须共有人共同到场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明。(原件)

3 权利来源证明材料

3.1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3.2以预售商品房抵押的,还需提交: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预售);(核原件,收复印件)

3.3以在建工程抵押的,还需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开发企业资质证、规划总平面图、房屋测绘成果报告、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出具《在建工程抵押信息告知单》;(核原件,收复印件)

3.4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荒地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原件)

4 登记原因证明材料(原件)

4.1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4.1.1一般抵押登记的,提供债权合同(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4.1.2最高额抵押登记的,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证明材料;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发生的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的,还应提交债权合同和抵押当事人同意的书面文件和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文件。

4.2除上述文件外,有下列情况的还需提供:

4.2.1国有划拨土地抵押的,应依法约定划拨土地抵押金额,并缴纳土地出让金;

4.2.2申请不动产顺位抵押的须提供不动产抵押权人知悉的证明; 4.2.3抵押人为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的,还须提交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4.2.4属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抵押登记的,提供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 工作流程

导询--权籍调查(落宗)--申请--受理(扫描)--实地查看(在建工程抵押)--审核--核定--收费--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五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六 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七 咨询服务电话 0718-6277

437、0718-6299870、0718-62700

25、0718-6279585。

八 办公地址 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地役权登记

(首次登记)

一 适用范围

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就已经变更或转移的地役权,申请首次登记,按照约定设定地役权利用他人不动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

1 因用水、排水、通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2 因铺设电线、电缆、水管、输油管线、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3 因架设铁塔、基站、广告牌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4 因采光、通风、保持视野等限制他人不动产利用的;

5 其他为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按照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情形。 二 申请主体

地役权首次登记应当由地役权合同中载明的需役地权利人和供役地权利人共同申请。 三 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窗口领取或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申请人填写、签章)

2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

2.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及婚姻证明材料等;(原件)

2.2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提供: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4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2.5由监护人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人申请的还需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监护关系证明、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而处分其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原件)

3 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 地役权合同(原件)

5 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还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 工作流程

导询--权籍调查(落宗)--申请--受理(扫描)--审核--核定--收费--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五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为20个工作日。

六 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七 咨询服务电话 0718-6277

437、0718-6299870、0718-62700

25、0718-6279585。

八 办公地址 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变更登记)

一 适应范围

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 农民集体名称发生变化的; 2 土地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

3 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但涉及不同农村集体之间互换、调整土地导致面积发生变化的除外;

4 人民政府作出土地征收决定的,由登记机构依据其征收决定书或依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有权机关出具的相关嘱托文件办理变更登记;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申请主体

由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三 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窗口领取或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申请人填写、签章)

2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2.1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书,如乡、村或村民小组等享有所有权组织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按两权登记核查的所有权人);(原件)

2.2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3 权利来源证明材料(原件)

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4 变更登记原因证明材料(原件) 4.1农村集体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主体为同一人的材料;

4.2土地坐落变更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4.3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由登记机构或不动产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①属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书或土地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②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集体土地灭失的,提交土地灭失的证明材料;③其他面积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

5 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原件,可委托专业技术单位获得) 包括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 工作流程

导询--权籍调查(落宗)--申请--受理(扫描)--审核--核定--收费--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五 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六 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七 咨询服务电话 0718-6277

437、0718-6299870、0718-62700

25、0718-6279585。

八 办公地址 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建设用地(含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变更登记)

一 适用范围

(一)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 不动产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 3 不动产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 4 不动产用途发生变化的;

5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6 同一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的;

7 房屋性质发生变化的,包括将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自用住房以及其他不完全产权的房地产变更为商品房或取得房屋完全产权的;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 不动产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 3 不动产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 4 不动产的用途变更的;

5 同一权利人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或者其上房屋分割或者合并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 不动产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 3 不动产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申请主体

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因土地用途、面积等自然状况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夫妻共有财产变更的,应当由夫妻双方凭婚姻关系证明共同申请。

三 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窗口领取或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申请人填写、签章)

2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

2.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及婚姻证明材料等;(原件)

2.2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提供: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4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2.5由监护人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人申请的还需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监护关系证明、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而处分其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原件)

3 权利来源证明材料(原件)

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4、变更登记原因证明材料(原件)

4.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自然人须提交公安机关证明,单位须提交工商部门或主管部门关于名称变更的证明及税务部门开具的完税证明单;

4.2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名称变更的,须提交公安机关或地名办出具的证明; 4.3不动产面积增加、减少的,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税费等的,应提供土地出让批准资料及税费缴纳凭证;

4.4不动产用途或容积率变更的,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税费等的,应提供土地出让批准资料及税费缴纳凭证;

4.5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的,须提交权利状况变化的证明文件;

4.6同一权利人分割、合并不动产的,须提交发生分割、合并事实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5 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原件)

只是土地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

有土地和房产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不动产测绘报告、《楼盘表信息审核确认单》等有关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证明材料等。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 工作流程

导询--权籍调查(落宗)--申请--受理(扫描)--审核--核定--收费-- 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五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六 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七 咨询服务电话 0718-6277

437、0718-6299870、0718-62700

25、0718-6279585。

八 办公地址 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林权登记

(林权变更登记(含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森林)所有权))

一 适用范围

依法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林木所有权、森林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 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林木所有权、森林所有权范围发生变化的; 3 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林木所有权、森林所有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 同一权利人名下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林木所有权、森林所有权分割或者合并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申请主体

依法变更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林木所有权、森林所有权的权利人。 三 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窗口领取或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申请人填写、签章)

2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

2.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及婚姻证明材料等;(原件)

2.2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提供: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4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2.5由监护人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人申请的还需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监护关系证明、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而处分其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原件)

3 权利来源证明材料(原件)

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木所有权)不动产权证书。 4 变更登记原因证明材料(原件) 林权变更原因证明文件。

5 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原件,可委托专业技术单位获得) 包括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不动产测绘报告等。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 工作流程

导询--权籍调查(落宗)--申请--受理(扫描)--审核--核定--收费--登簿 --缮证发证--归档。

五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六 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七 咨询服务电话 0718-6277

437、0718-6299870、0718-62700

25、0718-6279585。

八 办公地址 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抵押权登记

(变更登记)

一 适用范围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1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 不动产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 3 担保范围发生变化的; 4 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5 抵押标的物发生变化的;

6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发生变化的; 7 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化的; 8 最高债权额发生变化的;

9 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化的; 10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转建筑物抵押权登记的; 11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申请主体

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到场申请。因抵押人或抵押权人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发生变化的一方申请;不动产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抵押人单方申请;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债权数额的,可以由当事人一方申请。

三 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窗口领取或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申请人填写、签章)

2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 2.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及婚姻证明材料等;(原件)

2.2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抵押权人还需提交金融从业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提供: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4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2.5由监护人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人申请的还需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监护关系证明、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而处分其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原件)

2.6共有不动产变更抵押登记的,须共有人共同到场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明。(原件)

3 权利来源证明材料

3.1包括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3.2以预售商品房抵押的,还需提交: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预售)。(核原件,收复印件)

4 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5 抵押权变更登记证明材料(原件)

5.1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公安、工商等有权机关出具的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或者义务人为同一人的证明材料;

5.2不动产的坐落、名称变更的,提交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5.3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抵押物范围、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额担保数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

5.4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的,提交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 6 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原件)

7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 工作流程

导询--申请--受理(扫描)--初审--审核--核定--收费--登簿 --缮证发证--归档。

五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六 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七 咨询服务电话 0718-6277

437、0718-6299870、0718-62700

25、0718-6279585。

八 办公地址 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地役权登记

(变更登记)

一 适用范围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因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 需役地或者供役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 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坐落、名称、面积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 3 需役地或者供役地共有性质变更的; 4 供役地或者需役地分割、合并涉及地役权的; 5 地役权内容发生变化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前述第1至4项情形的,发生变化的一方应当一并申请相关的其他物权的变更登记。

二 申请主体

地役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需役地权利人和供役地权利人。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因不动产自然状况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

三 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窗口领取或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申请人填写、签章)

2 申请人身份证明(地役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需役地权利人和供役地权利人。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因不动产自然状况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

2.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及婚姻证明材料等;(原件) 2.2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提供: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4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2.5由监护人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人申请的还需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监护关系证明、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而处分其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原件)

3 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 地役权变更的证明材料(原件)

4.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工商等有权机关出具的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证明材料;

4.2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地名管理等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4.3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测绘报告等;

4.4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

4.5不动产分割合并涉及地役权的,提交分割转让协议; 4.6地役权内容发生变化的,提交地役权内容变更的协议。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 工作流程

导询--权籍调查(落宗)--申请--受理(扫描)--审核--核定--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五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六 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七 咨询服务电话 0718-6277

437、0718-6299870、0718-62700

25、0718-6279585。

八 办公地址 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转移登记)

一 适用范围

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 农民集体间互换土地的; 2 土地调整的;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申请主体

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三 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窗口领取或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申请人填写、签章)

2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

2.1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书,如乡、村或村内小组等享有所有权组织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按两权登记核查的所有权人);(原件)

2.2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3 权利来源证明材料(原件) 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4 转移登记原因证明材料(原件)

4.1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互换、土地调整)协议或文件等证明材料。

4.2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4.3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证明。

5 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原件,可委托专业技术单位获得) 包括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不动产测绘报告等。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 工作流程

导询--权籍调查(落宗)--申请--受理(扫描)--审核--核定--收费--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五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六 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七 咨询服务电话 0718-6277

437、0718-6299870、0718-62700

25、0718-6279585。

八 办公地址 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转移登记)

一 适用范围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 买卖、互换、赠与的; 2 继承或受遗赠的; 3 作价出资(入股)的;

4 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 法人或其他组织清算,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6 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7 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8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9 调拨、移交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10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上述适用条款第2条、第8条情形的,可以由受让方单方申请。

三 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窗口领取或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申请人填写、签章)

2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

2.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及婚姻证明材料等;(原件) 2.2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提供: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4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2.5由监护人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人申请的还需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监护关系证明、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而处分其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原件)

3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4 转移登记原因证明材料(原件,如在房地产交易环节审核合格的,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交易信息确认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除外)

4.1买卖、赠与、互换不动产的,提供买卖或赠与或互换合同; 4.2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兼并、破产、企业改制等原因取得不动产的,提供合并、分立、兼并、破产、企业改制的文件及协议;

4.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4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不动产的,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或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裁决书、调解书等;

4.5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的,提供继承权、受遗赠公证书,属遗嘱继承的还须提供有效死亡证明;

4.6夫妻离婚析产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补充协议; 4.7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4.8拆迁补偿的,提供拆迁补偿协议书; 4.9涉及以下情形的需另提交: 4.9.1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转移全部不动产的,需在租赁期内、且提供出租方同意的意见;

4.9.2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土地转移全部不动产的,应有被出资公司的股东会决议;

4.9.3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土地转移全部不动产的,应有原批准机关的批准意见;

4.9.4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的,需提供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4.9.5土地及建筑物构筑物已抵押的,应有债权人同意转移的明确意见;

4.9.6商品房转移的,需提交销售备案证、商品房销售合同(核原件,收复印件);

4.9.7转让方属国有企业的,需提供国资部门批准文件;转让方为行政事业单位的,需提供财政部门批准文件;

4.10缴税费凭证,需提交税费缴纳或减免凭证等内容。 5 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原件)

5.1只有土地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 5.2有土地和房产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不动产测绘报告及附图、《楼盘表信息审核确认单》等有关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证明材料等。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 工作流程

导询--权籍调查(落宗)--申请--受理(扫描)--审核--核定--收费--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五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六 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七 咨询服务电话 0718-6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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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转移登记)

一 适用范围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 作价出资(入股)的;

2 因企业合并、分立、破产、兼并等情形,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3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生效行政决定书导致权属转移的;

4 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情形。 二 申请主体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申请;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生效行政决定书导致权属转移的,可由受让方单方申请。

三 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窗口领取或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申请人填写、签章)

2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

2.1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提供: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3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3 权利来源证明材料(原件)

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4 转移登记原因证明材料(原件,如在房地产交易环节审核合格的,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交易信息确认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除外)

4.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转移的证明材料。包括企业兼并协议、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等;

4.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证明。

4.3缴税费凭证,需提交税费缴纳凭证或税费减免凭证等。 5 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原件)

5.1只有土地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 5.2有土地和房产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不动产测绘报告及附图、《楼盘表信息审核确认单》等有关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证明材料等。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导询--权籍调查(落宗)--申请--受理(扫描)--审核--核定--收费--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五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六 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七 咨询服务电话 0718-6277

437、0718-6299870、0718-62700

25、0718-6279585。

八 办公地址 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转移登记) 一 适用范围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 互换; 2 继承; 3 分家析产;

4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政府调处决定书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5 因人民政府做出的生效行政决定书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申请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转让方、受让方共同申请,转让方须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受让方须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继承以及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作出的生效决定书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可由权利人单方申请。

三 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窗口领取或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申请人填写、签章)

2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

2.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原件)

2.2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2.3由监护人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人申请的还需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监护关系证明、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而处分其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原件) 3 权利来源证明材料(原件)

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4 登记原因证明材料(原件,如在房地产交易环节审核合格的,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交易信息确认单》,宅基地使用权转移除外)

4.1不动产转让文书及村收回或划拨证明: 4.1.1宅基地继承转移的,提供继承公证书; 4.1.2分家析产的,提供协议或者材料;

4.1.3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宅基地的,提供法院出具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或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裁决书、调解书等;

4.1.4转让宅基地的,提供转让协议。 4.2集体经济组织的证明:

4.2.1受让方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无其他宅基地的证明; 4.2.2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让并出具对转让方不再批准宅基地的证明;

4.2.3缴税费凭证,需提交税费缴纳或减免凭证。 5 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原件,可委托专业技术单位获得)

5.1只有土地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 5.2有土地和房产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不动产测绘报告及附图、楼层分层分户图等有关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证明材料等。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 工作流程

导询--权籍调查(落宗)--申请--受理(扫描)--审核--核定--收费--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五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六 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七 咨询服务电话 0718-6277

437、0718-6299870、0718-62700

25、0718-6279585。

八 办公地址 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林权登记(含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森林)所

有权)

(转移登记)

一 适用范围

已经登记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森林)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 承包经营权转让的; 2 林木(森林)所有权转让的;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申请主体

申请林权转移登记(含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森林)所有权)的双方。 三 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窗口领取或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申请人填写、签章)

2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

2.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及婚姻证明材料等;(原件)

2.2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提供: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4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2.5由监护人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人申请的还需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监护关系证明、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而处分其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原件)

3 权利来源证明(原件) 原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4 转移登记原因证明(原件) 4.1林权(含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森林)所有权)转让协议、公证书、法院等有权机关裁定。

4.2集体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同意转移的意见。 4.3缴税凭证。税费缴纳凭证或减免凭证。 5 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原件)

包括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 工作流程

导询--申请--受理(扫描)--审核--核定--收费--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五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六 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七 咨询服务电话 0718-6277

437、0718-6299870、0718-62700

25、0718-6279585。

八 办公地址 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抵押权登记

(转移登记)

一 适用范围

1 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 2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分别申请下列登记:

2.1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2.2当事人约定受让人享有一般抵押权、原抵押权人就扣减已转移的债权数额后继续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2.3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不再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和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

二 申请主体

抵押权人、该抵押权的债权受让人、抵押人三方共同到场申请。 三 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窗口领取或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申请人填写、签章)

2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

2.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及婚姻证明材料等;(原件)

2.2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抵押权人还需提交金融从业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提供: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4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2.5由监护人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人申请的还需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监护关系证明、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而处分其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原件)

2.6共有不动产变更抵押登记的,须共有人共同到场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明。(原件)

3 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 抵押权转移登记证明材料(原件)

4.1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被担保主债权转让协议、抵押权转移协议;

4.2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证明材料;

4.3抵押权人已经通知债权人、抵押人的证明材料,抵押人(共有人)同意抵押权转移的证明。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 工作流程

导询--申请--受理(扫描)--审核--核定--收费--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五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六 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七 咨询服务电话 0718-6277

437、0718-6299870、0718-62700

25、0718-6279585。

八 办公地址 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地役权登记

(转移登记)

一 适用范围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抵押。因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让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

二 申请主体

地役权转移登记应当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申请。 三 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窗口领取或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申请人填写、签章)

2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

2.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及婚姻证明材料等;(原件)

2.2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提供: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4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2.5由监护人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人申请的还需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监护关系证明、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而处分其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原件)

3 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 地役权转移的证明材料(原件)

地役权转移合同。申请需役地转移登记,当事人拒绝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供相关的书面证明。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 工作流程 导询--权籍调查(落宗)--申请--受理(扫描)--审核--核定--收费--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五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六 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七 咨询服务电话 0718-6277

437、0718-6299870、0718-62700

25、0718-6279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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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注销登记)

一、适用范围

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 集体土地灭失的;

2 权利人放弃集体土地所有权的; 3 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的;

4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前款第

3、4项,嘱托机关要求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登记机构可依据其嘱托文件及其生效文书直接办理。登记机构认为登记事项存在异议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二 申请主体

由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三 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窗口领取或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申请人填写、签章)

2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

2.1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书,如乡、村或村内小组等享有所有权组织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按两权登记核查的所有权人);(原件)

2.2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3 权利来源证明材料(原件) 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4 登记原因证明材料(原件)

拟注销的集体土地灭失、放弃、征收或被处置的文件、决定书等证明材料。 5 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原件) 包括(拟注销全部或部分集体土地所有权)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

6 公告 依职权注销的应公告。(注销登记结果在县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并在不动产所在地张贴,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 工作流程:

导询—权籍调查--申请--受理(扫描)--实地查看--审核--核定--登簿—出具注销告知单--归档。

五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时间)。

六 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七 咨询服务电话 0718-6277

437、0718-6299870、0718-62700

25、0718-6279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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