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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矿山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15:34:3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地下矿山管理制度

第一章 安全宣传制度

第一条:为使职工充分认识到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全员安全意识,让安全生产深入人心,把安全政策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必须加大安全宣传工作的力度,健全安全宣传制度,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第二条: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读物、安全橱窗、墙报、专栏等新闻媒介和舆论工具的导向作用。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及时宣传本矿的安全管理决策,随时随地表扬好人好事和安全先进事迹;批评曝光违章违纪现象和忽视安全生产的行为。

第三条:安全宣传的具体安排:每月办一期安全专栏、墙报,每季度出一次新闻展览橱窗。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宣传评比。

第四条:矿部每月召开一次专题安全例会,主要是学习安全材料、报刊、总结本单位近期安全生产情况,安排布置后期安全工作。每周星期

四、五全矿安全大检查。

第五条: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各级所需的安全专题会议,报告或通报全矿的安全工作。

第六条:积极举办各种类型的安全文化娱乐活动,开展安全知识竞赛等活动,弘扬全矿的安全文化,增强企业的安全宣传内容,启发引导职工增强安全意识。

第七条:安全宣传工作要坚持深入群众,深入实际的原则,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把立足点放在教育职工遵章守纪,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意识和自我负责的自觉行动上来。 第二章 安全教育制度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加强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安全教育。

第二条:职业教育和完全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重要途径。因此,实施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国提高职工的整体素质。

第三条:企业有责任发展职业教育工作,把职业教育和安全教育纳入目标管理工作内容,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进步需要的职业教育制度。

第四条:企业职工有权利接受教育,有义务加强自身学习、锻炼和提高,使自己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型劳动者、创造者。

第五条:企业组织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有计划、有步骤的职业教育,提取必要的职业教育培训经费,设立职业教育培训组织机构和场所。

第六条:国家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 1 不得上岗作业。

第七条:矿山企业必须进行(矿、工、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

1、矿部级安全教育,矿部授权的科室:安保科、生产技术科,或专门设立的教育机构负责主办安技教育工作。

2、矿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有:

①学习党和国家制定的一系列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条例,提高法律常识。 ②加强思想道德和职业道德教育。 ③加强安全思想、安全意识的教育。 ④加强安全规章制度的学习教育。

⑤教育职工熟悉了解本矿山企业的劳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其它管理制度。 ⑥学习安全知识或专业技术知识。

3、厂(车间)级安全教育

①厂级安全教育是厂长(车间主任)的重要职责,对新职工或经矿级培训过的职工必须经过厂级安全教育。

②必须使职工了解、熟悉本厂的劳动性质、工作环境、生产场地、工艺流程和安全生产的基本要领。

③必须使职工懂得本厂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组织管理和各种程序。 ④掌握本厂的安全知识,指明危险区段和危险环节。 ⑤根据职工的身份状况、技术、技能和专长,合理安排岗位。 ⑥分析事故案例和原因,交待安全责任,并考核安全工作。

4、班组级安全教育

①班组安全教育是班组长(工段长)的确重要职责,必须对经厂级教育的职工进行再教育。 ②班组教育,主要是把经过矿、厂级教育所学的理论知识充分运用于安全生产的实践中去。 ③必须使职工掌握本工段班组的安全常识,实施细则和各项规章制度。 ④使职工了解作业环境、安全通道、禁止信号、标志以及危险防范区域、地段。 ⑤熟悉使用机械设备的主要性能和操作程序、方法、要领。

⑥掌握本工种、本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施工程序、技术指标要求,以及作用方法。 ⑦必须使职工懂得安全注意事项和劳动防护措施,劳保用品使用要求,以及安全应急撤离处理措施。

⑧交待合理维护机械设备和保养设备的要求和方法,正确使用安全设备、设施装置,保护好设备、设施的运转系统和防护系统。

⑨熟悉规章制度、工业卫生要求和作业环境要求。 ⑩新职工必须进行岗位责任制的教育,防止违章冒险作业。

第八条:岗位师傅包教,新入厂的职工经三级安全教育后,需指定工作经验丰富、技术过硬,安全生产责任性强的老工人(师傅)制定师徒合同,带徒操作教育,经一年时期的岗位操作训练和考核合作后,学徒工方可独立操作。

2 第九条:调入本矿的职工、本矿调转更换工种的职工都应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在同一工种调换岗位时,需经班组进行岗位训练5-10天,以操作熟练后,方可从事新的岗位。 第十条: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坚持安全教育经常化、具体化。根据职工文化层次分期分批对全矿职工进行安全文化教育和安全专题教育。把职业教育和安全教育结合起来,把思想道德教育和技术技能教育结合起来,努力建设高素质的职业队伍。

第十一条:安全教育是一项长期任务,各级行政组织、群众团体都要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多种形式不断地进行安全引导教育,在坚持日常教育的同时,对全矿职工每年进行一次普遍安全专题教育,两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考核教育,生产单位每年进行一次现场安全技术操作考试教育。班组要坚持日常工作的班前班后教育。把安全教育长抓不懈,使其制度化。 第十二条:建立安全活动制度,矿部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一次安全专题例会,每年召开两次安全教育大会;厂级每月一次安全自检自查工作,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分析总结会议。每季度进行一次职工安全教育大会。班组每周末组织一次安全学习会,结合本组织安全生产实际总结本周工作,安排布置下周的安全生产工作,班组安全活动每次不少于一小时,作为安全活动的时间,不涉及其它事故。

第十三条:各级组织的安全活动必须由行政主要负责人亲自主持参加,主要负责不在时应由付职或委托负责人参加主持,做到人员、时间、内容\"三落实\",每次活动都要认真总结前段工作,并合理安排后期的工作,各次活动要有明确记载,填写好活动记录。

第十四条:抓好职业教育和安全教育,是各级领导的重要职责,也是每个职工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安全教育,职工必须有较高的安全思想意识,有较好的安全生产技术技能和理论知识,使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明显提高。

第三章 安全培训制度

第一条:安全技术培训是职业教育的有效形式,也是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又是培养职工提高安全技术知识,增强安全技术素质和整体文化素质的重要措施。凡在本矿工作的在册职工都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和教育,必须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

第二条:安全技术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位培训,转岗培训及其它特殊工种的职业性培训,培训可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培训。根据需要可分为就地培训,派出培训或送往大专院校培训。

第三条:企业必须统筹规划培训工作,成立培训组织机构,设立培训中心或培训场所,配备必要的培训设施、设备。有足够的培训经费和书籍资料教材,选择合格的教师和辅导人员,制定培训工作制度,使培训工作正规化,达到普及提高的培训目的。

第四条:职工全面培训,在抓好三级安全教育的同时,矿部分期分批举办本矿安全技术培训班,每三年对全矿职工轮流培训一次,每期培训不少于十天时间,每期学员不少于50人次。培训的内容在重点突出安全培训、安全知识、安全技术技能、规章制度的同时,要加强政治

3 思想、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的培训教育,使安全技术知识和思想道德意识同步提高。 第五条:新职工培训,凡来本矿工作的新职工(不论临时工、合同工、固定工)都必须经过本矿安全培训,未经培训者,不准上岗位,异地异厂调入本矿的职工,本矿离岗半年以上回归本单位的职工均接新职工对待,必须先培训后上岗。

第六条:特殊工种培训,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划,必须加强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特种作业人员年龄不能低于20周岁,必须是身体健康的男性职工。有生理缺陷和妨碍从事本作业疾病的人员不能参与培训,更不能从事特种作业。

第七条:从事电气、锅炉、焊接、起重、爆破、高空架设、绞车提升机、机动车辆驾驶等特种作业人员,除经过所在行业的专门培训学习之外,必须经过国家设立的专业技术或有关部门进行专业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领取证书、证件、凭证件上岗从事本工种作业,但必须经过熟练期或使用期。达到以上专业培训条件之后必须接受和经过本矿的安全培训考试,再凭本矿考核合格证持证上岗操作。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本工种所需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技术技能和高度的安全责任性。否则,不能从事本工种。

第九条:大中专、专业(技工)学校的毕业生按现行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专业教育考核的,符合所分配工种的凭考核证件,可不再进行培训考试,但必须遵守本矿的安全规定。 第十条:考核发证

1、特殊工种,技术专业工种,可持本系统,专业学校部门考核的毕业证、合格证、执照、持证操作,经培训考核但无证件、证照者,矿上不予承认,证件不齐者,待办齐之后再上岗。有证件,但培训不合格或技术不合格者不能从事本种作业,证件不实者不能从事本种作业。

2、本矿所培训的新职工,经本矿培训机构考核合格后,由培训机构颁发合格证可持证止岗,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班组的安全教育。虽经培训但考核不合格者,只发结业证不发合格证,不能上岗工作,待再次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合格证才能上岗,经三次培训仍不合格者,解除劳动合同,不签订安全合同,自行辞退。

3、全矿在册职工的普通培训,每年度安全教育考核,日

第四章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矿山生产是安全管理的重点环节,必须严格遵守执行《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条例》和本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二条:矿山的探矿、掘进、采矿、回采主体工程必须先设计、后施工,设计要求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

第三条:矿山生产的设计必须保证有两个以上的人行通道,并将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系统、车场、排水、设施配套。

第四条:每个矿井洞口,必须要有入井制度,即:(入坑须知),其主要内容是:

1、凡进入井下的工作人员,检查工作的领导,工程测量、安全检查,本矿和外来参观学习实习人员(持证)准许进入井巷。凡下井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井巷安全(须知)制度。非工作人员目标入内,酒后神志不清者禁止入井。

2、凡井巷工作者必须集中精力,树立高度的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井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服从指挥调度,遵守岗位职责,做到责任到人,令行禁止。

3、入坑工作人员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带好所需工具(手电、雨鞋、安全帽)。

4、杜绝\"三违\"现象,严守技术操作规程,不玩忽职守,不盲目蛮干,严禁违令作业和擅自乱串。

5、爆破通风要提前15分钟警戒,信号要准确无误,不准在井下存放爆炸物品,不准有盲炮、哑炮存在。如遇哑炮,谨慎排除,做到万无一失。

6、工作之前要过细检查,通过敲帮问顶清理松石之后开始作业,坚持湿式作业,杜绝打干钻。

7、严禁在危险区、采空区、天井口、漏斗下、斜坡道及运输巷道停止,逗留歇息。

8、当班作业不留隐患,照明要齐全,工具有摆放整齐,建立严格的交接班签字制度。

9、爱护井下一切设施、设备工具,严禁盗窃破坏。

10、坚持文件生产,不准在井巷大小便。

第五条:矿山生产应认真执行\"采掘并举、掘进先行,贫富兼采、采充平衡\"的技术原则,合

5 理确定开采顺序和采矿方法,落实井下安全措施,保障井下安全生产。

第六条:矿山井下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本岗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矿山井下生产作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交持班制,填写好安全值班记录。 第八条:矿山井下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地下开采必须按设计施工、工程质量必须达到技术设计要求,安全设施必须规范标准。

2、每个采场中段和分层都必须有两个出口,并连通上、下巷道。安全出口的支护必须坚固,天井、人员通行的梯子要坚固适用,天井中不能有悬挂物、联络道口不能堆放石块,以便保障行人安全。

3、矿山井下工作,队长、班长必须准确掌握当班出勤人数和工作地点,危险地段不能安排工作,偏僻地点禁止单人作业,下班之前必须清点人数,一同下班。

4、井下作业普遍采用36V低压照明,作业场地保持明亮,不能黑暗,照明线路、动力线路都要整洁,开关、闸刀要安装完整。

5、井下爆破要有固定的时间、信号,放炮前要有专人负责发出警戒信号、标志、警戒线(露天不小于500米),井下不小于100米。炮响后20分钟之内不准接近爆破面,不准有哑炮存在,不准套残眼打钻。

6、井下通风,已形成通风巷道的采取自然通风,通风天井不允堵塞。未形成通风巷道的要有通风设备,较深的井巷要加大通风设备,将新鲜风流送入工作面,不允许在炮烟浓烈时强行作业,防止炮烟中毒引起窒息。

7、危险区、采空区、塌陷区禁止作业,必须加固封闭,并要设挂醒目的禁令标志。

8、井下必须安装抽水、排水设施、水坑、水仓要加固栏杆。明显积水要随时排放。要严格注意观测地下水涵水层、裂隙水的涌出。

9、井下施工、开采遇到工程地质复杂,有地压活动现象,发现滴掉石碴,岩石移动、裂隙增大、岩石有响声,就是地压活动的预兆,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迅速撤离至安全地点。对地压活动地段要有专人负责,及时进行现场监测,做好预测、预报工作。

10、采准切割巷道,顶帮岩石松软不稳固、或破碎带,断层带,须采取支护措施,因爆破或其它原因受破坏的支架,必须及时修复,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11、矿房采矿必先打通两头联络道,或分层的人行道,梯子与联络道口要保持稳固安全通道,联络道口不能堆放杂物,要使作业人员畅通。

回采工作面,每班必事先处理顶板和两帮浮石,确认安全后方准进行回采作业,作业中随时观察顶板变化情况,如有冒顶或大冒顶危险征兆,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

12、矿山井下必须坚持湿式作业,禁止打干钻。

第九条:提升运输

1、平巷运输,轨道要安装正规符合标准,按照校正检修,矿车运矿必须要有刹车装置,

6 推矿速度1米/秒之间,前后距离在10米以外,发现前方有行人,立即刹车,防止跳道翻车相撞。

2、斜井提升,绞车司机必须经培训持证操作,信号照明要齐备,小型绞车每次只允许提升一个矿斗,大型绞车每次只允许提升二个矿斗,提升速度控制在1米/秒之内。上坡矿斗提升至中段平巷阻车器以内处,待矿车停稳发信号后,再拨取销子,空车下坡行至下中段平巷巷停机发信号后拨销转移矿斗。矿斗上下先要扣紧钢丝绳卡子,栓子销子再发信号开车提升。斜井上下行人时,不准开车运输,行人必须走栏杆以内的人行道,不准沿轨或越轨行走。

第五章 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购进:本矿所需的炸药、雷管、导火索(防水炸药、电雷管),必须由财务科计划,矿长审批购进。供销科凭计划单向公安、物资部门申报办理准购证和准运证方可购进。 第二条:运输:凭准运证运输、装卸必须将炸药、雷管、导火索分别装卸,分别运输,禁止混装和混运,装运时不能挤压磁撞。运输车辆、人员要有合格证照,专车专用,由供销人员押送,专运期间不准他人搭乘车,不准装运其它货物,不准打火吸烟。保证装卸运输安全。 第三条:试验:每次购进的易爆物品必须经安保科和供销科人员联合进行试验,引爆时速、防水性能,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要立即退购。防止购进过期受潮和残次品。 第四条:贮存:

1、炸药库守卫班为易爆物品的贮存领用进行专职管理,班长全面负责,守卫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格执行三种制度,即守卫班岗位责任制;库房贮存管理制度;领用登记管理制度。

2、易爆物品必须分别贮存在专用库房、雷管库与炸药库要相隔50米。各库房要保持干燥、通风、卫生、整洁,门窗要严密坚固,存放量不宜过多、过重,防止受压、受潮。

3、要保护好库房附近的避雷、消防和电话设施。严禁在库房100米范围生火、放鞭炮。

4、严禁任何个人和单位在库房区域放炮、采石、采矿、淘金,禁止打猎、放牧、砍柴、伐木。非工作人员不准留宿,骚扰乱窜。防止鼠类动物窜入雷管库。

5、严禁在库房内使用油灯、蜡烛、火柴、打火机等明火,严禁吸烟和其它火种易燃品带入库内。

6、守卫人员必须昼夜值班,严守岗位,提高警惕,加强防盗、防火工种。

7、严格交接班制度,填写好交接班记录。严禁值班人员玩忽职守,擅自离岗,一旦出现问题要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审批领用

1、各生产单位根据当天用量计划开票,炸药、雷管、导火索要分别开票,分别领取,分别拿运。

2、审批要建立五级签字制,即:领料员、队长、厂长、安保科科长签字,矿长审批。坚持过量不批,签字不齐不批,非专人领用不批。

3、领料人员应是专门培训持证操作的爆破工,专人领用,专人操作。

4、领料员凭矿长审批的出库单经库房登记后,进行领料,领料期间严禁吸烟和携带任何火种任何易燃品进库。禁止三种物品一次领取运往。 第六条:操作使用

1、禁止在室内或火房插雷管和存放爆炸物品,禁止用石块、砍刀砸导火索。

2、操作期间必须严格操作规程,严禁用牙吹接雷管,导火索必须根据放炮的个数、避炮的距离确定尺度,但宜长不宜短。

3、坑道内绝不能堆放爆炸物品,绝不能将物品存放在轨面、矿车、绞车、变压服器、电线接头或路旁人行通道工作场所之处。

第七条:退料:当班所剩的物品,不准丢失,不准带入住室存放,必须及时交给二级退料库专门保管。二级保管必须建立健全退料登记台帐。严格退料库的岗位责任和看管制度。 第八条:爆炸物品属特殊材料。用途广泛、危害严重,一旦流放社会就会造成严重后果。因此,要加强各个环节的管理,严禁偷、拿、窝藏、丢失或送人情。一旦发现类似现象,要一查到底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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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第一条: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依法加强安全用电管理,维护电器设备,发挥电力在安全生产和经济建设的先行作用。

第二条:按照供电部门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与供电部门签订《供用电合同》,达到平等互利、协商一致、按期记量交费、保证生产的目的。

第三条:遵守国家用电的有关规定,做到安全用房、节约用电,计划用电和合理用电。 第四条:本矿安全用电必须实行加强领导,统一调度,严格管理,依法监督,专职操作,保障安全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在主管矿长的统一领导下,动力工段全面负责全矿所有电器设备、设施的管理,电力调度使用以及设备维修和全部安全用电工作,主持指导电工班的日常值班和技术操作。 第六条:电器设备、设施管理

1、线路管理,矿区高、低压线路、电缆、电杆、电话线、变压器及其有关辅助设备,都是国家和企业重要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危害和破坏,严禁任何人在沿输电线路和设施周围进行爆破、采石、掏坑、植树和搞建筑,不准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柴草和其它物品。

电器设备、设施和电线电缆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安装检修电器设备、架设更换拆除电线、电杆、电缆必须按技术规范和安全规定进行。非电工作业,严禁任何人私自上杆、架改、塔勾线路。非本矿工作需要禁止任何人增设乱动电器设备、工具。

2、设备管理

①电器设备必须坚持专人看管,责任到人,该值班谁负责的原则。

②全矿所有电器设备、设施(包括电力、电缆、配电室、变压器、电容器、架空线路、电器仪表、电器调试设备,监测仪器、电讯设备),均由动力工段统一装置管理负责防护维修。 ③生产单位的电动机、控制柜、控制箱、电焊机、起动器、调压器及工具均由生产单位的专职电工管理,并操作使用。

④选矿厂40千瓦以上的电动机的起动运转,除所在岗位职工看管外,电工班要随时观察起动运转情况。

⑤矿内电话机、总机由办公室统一管理。有电话单位协助管理,保证畅通无阻。 ⑥电视、广播、音响设施、发射台(站)由矿工会统一管理。 ⑦化验设备的电热板、电烤箱、蒸馏器等由质检班管理。 ⑧食堂所用的电冰箱、电鼓风、压面机由所在食堂管理员管理。 ⑨全矿照明设施,电量供应均由动力工段专职电工统一安装、控制管理。 第七条:生产用电

1、加强对电器设备的精心看管、操作维护,提高电器设备运转率和完好率,充分发挥电力的生产效能和经济优势。

2、未经矿领导批准和动力工段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换高低压输送和用电方式,以免浪费不安全因素出现。

3、在电力供应紧张的情况下,要分段供电生产,但首先保证矿山井下照明和选矿工段等重点生产区段。

4、生产设备、电器起动运转必须允许负荷量。

5、动力工段对值班人员,用电部位要进行调试抽查,提高用电工作和技术标准。

6、导电部位、传动部位、运转部位必须加固防护设施,动力线路、照明线路不能漏电,线头线路不能裸露,闸刀、开关、保险盒要安装完整,不能带水。

7、电器设备均应在70%以上负荷运行,平均功率因数要达到95%以上,高压同步电动机的功率因数表应指示在95%左右(超前),操作人员应随时注意调节,对于耗电高运行效率低的设备应及时更换。

8、生产性照明装载站等重点部位的夜间工作,可安装500瓦探照灯。矿山井下和地面工作的潮湿地方一律采用42伏以下的低压照明设施。

9、各种电器设备、工具、绝缘用具、各类保护装置和各种接地、接零保护装置都要定期检查,使其合乎要求,保持灵敏有效。

10、在生产负荷允许并安全用电的前提下,应尽量采用经济合理的运行方式,以达到增产又节电的目的。 第八条:生活用电

1、全矿生活用电由动力工段统一供电控制,安装、检查、整改。

2、照明用电:

①会议室、舞厅、展厅在工作、活动时间开灯,非工作、活动时间关灯。

②办公室、路灯、球场、车棚库房等公用场所,按晚间规定时间供电照明,非工作时间熄灯。 ③宿舍照明、单间宿舍每室一灯,连接宿舍每间一灯,平时每灯不超过60瓦,限电时每灯按15瓦供电,各室内夜间按规定时间供电,非交接班时间一律熄灯,禁止长明灯。

3、取暖(有条件时,机关楼、单身楼,可以安装暖气设备),目前全矿职工人均使用电褥子一个,按15瓦供电。夏季晚上供、冬季昼夜供,限电时按限电时的具体规定时间供电取暖。

上班和请假时间必须自觉关闭,以免引起火灾或浪费电。

4、生活用电的线路由电工统筹安接,定期检查。任何人不许乱接乱插。

5、生活用电中发生不安全因素,首先应切断电源,立即找电工处理,杜绝触电和起火事故。

6、非矿领导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电炉子。 第九条:电工值班制度

1、电工属特种作业,必须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并在工作实践中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2、电工在值班期间必须高度负责,精力集中,坚守岗位严格操作。

3、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坚持\"两票、三制\"规则,遵守岗位责任制,禁止擅离职守,禁止

10 串岗、睡岗、溜岗或他人顶替。

4、禁止非工作人员擅自进入变、配电室和电工值班岗位,乱动开关、手柄和电器设备,值班室的门锁钥匙要电工专管。

5、电工在工作时,必须按规定穿戴好绝缘手套、绝缘胶鞋,使用好绝缘工具和防护用品。

6、电工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①按电力供应情况,严格调节全矿供电工作,控制生活用电,保证生产用电,把握送电时间。 ②所有电器设备的导电部分和手动操作开关,都必须有安装装置,电源开关要加强管理。 ③随时注意监视盘上各仪表的指示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④禁止湿式作业和带电作业(确需带电作业时,要有领导致批准,要有监视和严格防护)。 ⑤输电线路和电器设备的检修,必须在总电源停电时进行,但检修工作必须在供电之前结束,工作之前必须经过验电器检测,确认无电方可工作。

⑥处理电器设备故障时,要合理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施工用具(如接地线、绝缘棒、高压验电笔绝缘工具等)。并掌握操作性质。

⑦发生人身触电事故,值班人员应按操作规程,立即断开电器,进行现场救护并及时报告领导。

⑧严格进行巡视检查,掌握电器设备的运转状况。 ⑨填写好值班记录,标明仪表数据。 ⑩坚持遵守交接班制度,填好交接记录。 第十一条:安全用电的监督检查

1、安全用电是安全管理的重要方面,必须纳入重点管理范围,必须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2、主管安全生产的矿长必须主管安全用电,各级领导要加强安全用电,节约用电的领导和监督检查。

3、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按照技术标准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可能造成人身触电事故的电器设备、设施应按国家规定采取安全电压安装漏电防护装置。

4、高压危险区域、变电室、配电室、变压器等电器设备重点场所,都要悬挂警戒标志和禁止标志牌。

5、矿安委会、工会和动力工段要定期对安全用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安全用电的技术性、设施性的问题由动力工段及时整改,对私接灯线随意改换生活用电和使用电炉子等违章行为要追查责任,没收罚款处理。

6、对有意破坏电力设备、设施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报告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全矿职工要以主人翁姿态,节约能源,爱护电、用好电,积极检举揭发违章行为,特别是偷拿电器设备材料行为。矿部实行重罚政策处理。

第七章 防火防爆制度

第一条: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消防工作的指挥系统,成立防火防爆工作的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担任,副组长由安保科科长担任,组员由各厂长担任,消防办公室设在安保科,建立消防档案。

第二条:提高警惕,谨慎小心,严防火灾和爆炸事故是消防工作的前提和中心任务。 第三条:防火防爆工作必须坚持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原则,坚持反对麻痹大意、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诱发火灾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配备消防设施

1、装备足够的车辆、水管、水箱、高压水管喷头、水枪。

2、库房重地、楼堂管所、生产单位都要设放、装配灭火器材,(培训好使用灭火器材的技术人员)。要掌握干粉灭火器、油质灭火器或化学灭火器的性能和作用。

3、准备必要的水桶、砂袋和灭火工具。

4、各建筑设施、厂房、仓库、宿舍等均应设置防火设备。

5、舞厅、会议室多人聚集的场所门窗不能紧闭,要有迅速撤离疏散的通路。

第五条:矿区防火防爆

1、严禁任何单位,任何人在矿区以内放炮、生火,爆炸物品管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和本矿管理制度,严格管理,严防爆炸事故及火灾。

2、生产、生活用电必须按安全用电管理制度和安全用电技术规范,加强安全用电管理,防止用电系统引起火灾。

3、合理装卸,定期检查本矿易燃易爆物品的贮存,使用情况。

4、办公楼、单身楼、车间、配电室、高压电路周围,不允许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5、因检修设备、烤烧管道等生产性生火,必须经领导同意,在周转无柴草燃料的情况下使用。

6、电焊机周围不能有木质器具和易燃物品。

7、职工家属的烧柴做饭要\"曲突徙薪\"。监视火源,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8、车间、办公室、职工宿舍的冬季生火取暖,要特别注意生火安全,铁炉子周围不能有任何易燃物品和木质器具。室内要保持空气畅通,即要防止失火,又要防止煤烟中毒。

9、严禁室内存放爆炸物品,严禁室内存放汽油、煤油、橡胶等易燃物品。

10、禁止在矿区厂区、库房、宿舍存放和使用烟花爆竹。 第六条:仓库防火

1、各材料库、油库都要挂\"库房重地,严禁烟火\"的警示牌。保管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防火制度,禁止任何人在领料进库时吸烟带火。

2、库房周围不准堆放柴草和其它易燃物品。

3、库内物品要按性质分类存放整齐。

4、库房内不准住人,不准生火取暖,不准安电炉子,不准有破旧照明线头。

5、库房照明要在库外安上开关,库内工作完毕要切断电源或拉断开关。

6、领用发放劳保用品时,必须禁止任何人吸烟、打火,禁止任何人进入库房将烟头火种带入库内。

7、油库防火

①非工人人员禁止进入油库。 ②要加强油库防盗锁。钥匙不能丢失。 ③油库50米内不能准放柴草,不能使用明火。

④车辆加油、卸油时,严禁吸烟打火,加油完毕要上好保险阀,汽车油箱要上好锁。 ⑤汽油发生火灾时,禁止用水灭火。 第七条:护林防火

1、护林防火,人人有责,依法加强森林防火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和职责。

2、严禁任何人在矿区森林毁林开荒。

3、禁止职工在干燥季节进行捡柴生火。

4、严厉打击放火烧山的犯罪行为。

5、矿区森林内严禁打猎捕杀珍惜动物。 第八条:消防抢救

1、不论在矿 区、宿舍或林区一旦发生火灾或着火现象,必须采取积极措施全力抢救扑灭。

2、如发生大火现象要组织全部力量停产抢救,把经济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3、对消防抢救工作态度不积极的要警告处分。对各种因要以查到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附摘文稿

公安部发布《消防安全二十一条》 严防火灾 确保安全

1、父母师长要教育儿童养成不玩火的好习惯。任何单位不得组织未成年人扑灭火灾;

2、切莫乱扔烟头火种;

3、室内装饰装修不宜采用易燃可燃材料;

4、消防栓关系公共安全,切勿损坏圈占或埋压;

5、爱护消防器材,掌握常用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6、切勿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7、进入公共场所要注意观察消防标志,记住疏散方向;

8、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保持疏散通道畅通;

9、任何人发现危及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都可以向公安消防部门或值勤公安人员举报;

10、生活用火要特别小心,水源附近不要放置可燃、易燃物品;

11、发现煤气泄漏,速关阀门,打开门窗,切勿触动开关和使用明火;

12、电器线路破旧老化要及时修理更换;

13、电器线路保险丝(片)熔断,切勿用铜线、铁线代替;

14、不能超负荷用电;

15、发现火灾迅速打报警电话,消防队救火不收费;

16、了解火场情况的人,应及时将火场内被困人员及易燃易爆物品情况告诉消防人员;

17、火灾袭来时要迅速疏散逃生,不要贪恋财物;

18、必须穿过浓烟逃生时,应尽量用浸湿的衣物披裹身体、捂住口鼻贴近地面;

19、身上着火,可就地打滚,或用厚重衣物覆盖压灭火苗;

20、大火封门无法逃生时,可用浸湿的被褥、衣物等堵塞门缝,泼水降温,呼救待缓;

21、《消防安全二十条》内容简练通俗易记,便于操作,实用性强,大家牢记在心,必将为防火安全提供有力的保障,(二十条是公安部九五年颁发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八章 矿区交通安全制度

第一条:加强矿区交通管理,维护矿区交通秩序,保障矿区道路交通安全,是矿山安全

14 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二条:凡本矿和外来我矿的一切车辆、司助人员、随车工作人员和矿区行人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遵守本矿交通管理制度。

第三条:道路管理

1、路段:从周庄通往尖崖沟矿区的所有公路、人行道,(包括轻轨巷道),都是本矿的交通要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干涉、侵占、堵塞和破坏。

2、养路:本矿对本矿区交通道路进行经常性的维修、养护。生产单位的路段由所在单位进行养护,不能塌方、冲毁、中断。各种生产施工都不能影响道路的畅通。改道和加宽路面的较大工程必须经矿部测绘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施工。

3、保护:在矿区公路沿线,禁止放炮、采矿、掏金、炸石。严禁挑渠、挖坑、放水,禁止上压下挖或开路种地。

4、道路安全要求:

①保持坚固、宽畅、利水的路基。

②矿区道路要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信号、灯光。 ③禁止任何人设置路障,倒垃圾和堆放杂物。 ④不准在路面排放污水或放水结冰。 ⑤不准遮挡路灯、标志、信号。 ⑥不允许占路面摆摊设点。 ⑦不准霸道停放车辆。 第四条:矿区行人安全

为保障矿区交通安全,行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上下班职工必须排队行走,队列只限单列或两列,队列要整齐,不能并排横列,且忌散乱行走。

2、非上下班行走人员主动向右靠边行走。

3、在来往车辆较多的路段,行人要高度警惕,注意观察来往车辆(特别是下坡行车)的动向,提前在100米左右躲让,防止意外,切忌临车横穿道路。

4、重要路段的行人要精力集中,不准织毛衣、做手工活、分散精力盲目让车。

5、任何人不准在停车场、倒车点或危险路段站立、或逗留或故意不让。

6、禁止儿童在车路上或倒车场地贪玩或横穿行走。

7、不准行人追逐,堵截和爬乘一切车辆。

8、行人不准在桥梁、急弯、狭窄路段与车辆抢行通过。

第五条:驾驶员

1、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车辆管理机关的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凭驾驶证照驾驶车辆。

2、本矿驾驶员除严格遵守《交通条例》第二十六条的十三项规定之外,还必须做到以下几点要求:

①要树立行车万里、安全第一的思想意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钻研驾驶技术,提高操作能力,

15 保障行车安全。

②严禁酒后开车和疲劳开车,坚持不开英雄车,不开霸道车,不开堵气车,不开凑合车。 ③出车前要情绪良好,驾驶时不能急躁,不能盲目超车、穿障越险。

④驾驶员要严格技术要求,要有良好的驾驶技术,还要有随时发生和排除故障的能力,做到不骄不躁,精益求精。

⑤行车时刻注意行人、车辆、路障,坚持\"一看二慢三通过\"和\"宁停十分不抢一秒\"的原则,保证行车安全。 第六条:车辆驾驶

1、货运车在严格遵守《交通条例》中关于车辆行驶和车辆装载的规定之外,还要注意以下安全问题:

①翻斗车,矿区专用的生产性翻斗车,首先要保障装卸转运期间的安全,

一、必须保持良好的车况;

二、运行时保持30米以外持距离;

三、按路况出车;

四、限速行驶;

五、注意道路行人;

六、注意索道放矿;

七、选好倒车场地、注意前后行人;

八、不准在矿堆有塌方、滚石处装车;

九、不准车斗带人;卸车时要先观察前后方向的场地、人行、建筑物和高处的电线。

②平板车,

一、出车前的证照、车辆的灯光、喇叭,各种部件都要齐全良好,车容车貌整洁良好。

二、在城市或正式公路行驶要遵守城市和交通规则,不准撞红灯,不准高速行驶;

三、不允许客货混载;

四、驾驶室不准超员;大箱载人。

五、注意倒车安全;

六、按天气、路况派车出车,备带防滑链和必要的工器具。

2、大客车

①严格遵守国家车辆管理条例。

②司助人员和乘车人员必须遵守本矿制定的《客车管理制度》,按派车单出车,按路单乘车,做到按时有序、安全服务。

③在天气、路段、车况不好时不能派车出车,虽已派出,但遇河涨、雷雹雨、厚冰雪、路断滑坡、泥泞时不能强行通过。

④行车时司助人员不能与乘客闲谈举止,必须精力集中,严格操作安全驾驶。 ⑤不能超员、超速、超车、超载。

⑥乘车人员必须做到: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不准推带易燃易爆物品和其它危险,举重物品上车。车辆运行时,不准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不准抢座位或在妨碍驾驶,妨碍视线的部位座车。不准跳车或在车窗翻越,不准损坏车辆装修设施,讲究车辆卫生。

3、小车

①遵守交通条例,带好证件牌照,讲究车容车貌,保证行车安全。 ②遵守本矿《小车安全管理制度》。 ③严禁带易燃易爆物品。

④不准超员超载,不带笨重东西或脏物。

16 ⑤不准超越洪水、滑坡、深渠或大河。

⑥进入城市,不能撞红灯,越野公路时不能超速行驶。 第七条:检修和审批

①本矿各种车辆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牌号及各种证件,方可行驶。 ②牌号须按指定位置安装坚固,保持清晰,并不准任何人转借、涂改、伪造和私自更换。 ③本矿车辆必须定期保养修理,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器、转向器、传动器、刮水器、灯光、喇叭、后视镜等装置,必须保持齐全有效,安全可靠。

④经保养修理后的车辆必须由修理工和司机进行调试,确认安全良好方可出车远行。 ⑤积极接受车管部门的年度审验和检查,审检不合格者,不准行驶。 ⑥参于车辆保险,按期交纳保险费和养路费。 第八条:外来车辆管理

1、进入本矿区的一切外来车辆都必须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并遵守本矿车辆管理制度。

2、进入本矿的车辆要主动出示证照有门卫值班室登记,不准无证件、无牌号车辆越过地磅界线,不许助手、学徒或未经培训的人在矿区驾驶车辆。

3、外来车辆必须文明驾驶,礼貌行车,不准在矿区开野蛮车,严禁强行、霸道和高速超车,不能抢地磅,抢矿台。

4、矿区主要路段要限速10公里/小时行驶,不许在矿部周围超标鸣号。

5、不能在危险路段强行会车,不准抢占或堵塞他车路线,急弯、狭窄路段要减速鸣号行驶,倒车必须在指定地点确认安全无误后再操作。

6、必须注意行人,不许侵越行人的路线,当行人未发觉车来时,车辆必须刹车停止,待行人走开再驾驶通行。

7、不许在车门、大箱上爬乘,大箱不准带人,驾驶室不准超员。

8、按先后次序过磅装车,检斤时不许弄虚作假,搞小动作。

9、不许盗窃装运本矿财物,不准损坏公共设施,自觉接受门卫人员的登记检查。

10、违反上述规定,视其情节后果要追究责任,扣车罚款处理。

第九条:禁止摩托车、自行车在重要路段高速行驶,下坡路自行车不准带人,在车辆较多和冰雨天不能骑自行车。正常行车一律靠右行驶。

第十条:推土机不能在大于25度上坡和大于35度的下坡行驶和工作,禁止在超过10度的坡面上横行驾驶,不准在斜坡上检修,在拖拉车辆和较大重量的物体时先要检查修好本身的机体部件,确认安全可靠,再进行用力行驶。

第九章 井巷运输安全制度

第一条:轻轨安装运输中段主要运输巷道采用15公斤/米钢轨,××水泥轨枕,临时运输巷

17 道采用11-13公斤/米钢轨,木铺轨枕,轻轨铺设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轨枕要支平垫稳,间距不大于600毫米,轨距要保持600毫米,双轨平面要保持同等水平,比降不能大于5‰,拐弯处的曲率半径不能小于7米,半径外侧轨面要高出内铡轨面35毫米,道岔、板倒器要灵活有效,道钉、螺栓、夹板都要紧固,并要定期检修效正,不准在轻轨沿线和轨面上堆放矿块杂物。

第二条:人力运输,有轨人力矿车必须要有制动装备,矿斗轴承要稳固灵活,重载车斗要端正、平稳,行车前后要保持10米以外距离,必须要在双道处让车。装矿时要注意先观察漏斗溜矿的安全情况,卸车时要注意下坡场地的人员车辆。推车时要有良好灯光和信号,注意巷道出入行人,速度不能大于2米/秒,严禁攀登、碰撞、翻车和违章行车。

第三条:绞车斜井提升运输,提升机绞车司机要经专业培训考核,持合格证操作,电动机、提升机、制动器、钢绳、挂钩、销子等重要部件要定期检修,照明线路灯泡要齐全,在电力不足时不能开车提升,开车时如遇突然停电要立即刹车,(本条安全防范已在矿山运输安全部分阐述不必重复)。

第四条:无轨运输,主要是指架子车运矿,掘进工程出矿出碴,不能在放炮后的半小时之内进入掌子面,不能用锄头铁器撞击雷管和捅捣哑炮,进入工作面先要敲帮清顶,如遇不稳固岩石或有较大裂缝时先要处理支护好之后,再出矿碴。

在房柱法矿房,分段法矿房出矿时要时刻观察顶部岩石,车子不能堵住人的出路;漏斗装矿时要防止斗径的滚石、矿块。禁止在放炮地点和炮烟浓时装矿,不能在下部人员车辆正在工作未避让开的地方和时间之内倒矿、抛车。

第十章 班中作业安全规定

第一条:职工在上班期间,应遵章守纪、注意安全、集中精力、坚守岗位,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不违章作业,不违犯劳动纪律。

第二条:上班进入岗位,要熟悉掌握本工种的岗位环境,细心检查工作地点周围的安全状态,以及当班所使用的电器设备,机械工具、防护措施等,发现故障和安全问题及时处理,本人无法处理的要报告班组长一并进行处理,确认故障排除达到安全后方可工作。

第三条:职工在上班之前要充分休息,班中要精力充沛,情绪良好。禁止在班前中饮酒。体力虚弱不支,神志不清和理智失常者不准上班。 第四条:高空作业

1、距地面三公尺以上工作斜面,坡度大于45度或工作面没用平稳的立足地方以及震动的地方,均视为高空作业。

2、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紧系能负荷150公斤以上的安全带、安全绳、安全绳带的系桩或物体要坚固牢靠。在高空作业的人员不能穿底子光滑、坚硬的鞋。要严格遵守高空作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3、未成年人、女职工以及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精神病和其他不适应高空作业的人员禁止

18 高空作业。

4、高空作业,必须有稳固的支架、梯子和工作平台,作业平台不能堆放易滑、易滚和笨重的东西,地面人员不能在高空垂直台下供料或作业。

5、高空作业必须按照作业条件,配备合适的劳动防护措施,如安全带、安全帽、脚手架、防护栏、安全网以及绝缘用具,照明设施等都要使用得当。

6、高空作业班要合格分工,高处作业人员的工具要装入工具袋,零部件和其他材料要专门输送,上下梯架手中不能拿物件,不准在高空、投掷材料和工具,送往高空的材料、部件、工器具要摆放得当,防止堕落伤害,严禁高空违章作业。 第五条:厂区作业

1、进入厂区、车间上班工作,要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劳动防护,穿好工作服、戴好安全帽、穿上工作鞋,女工要盘好发辫,发辫要装入帽内。上班时不准穿拖鞋、高跟鞋、穿敞服、裙子、散裤、长袖服,不准包头巾、围巾,不能光脚赤膊进入厂区或车间上班。

2、不准带小孩或闲杂人员进入操作岗位,班中不准戏弄、打闹、闲谈、争吵、高声喧哗、瞌睡纳闷,看书看报或做私活。

3、上班先要检查本岗位的设备和工作场所,确认本岗位的机电设备、安全设施、照明信号、保险装置、齐全有效、灵敏可靠再进行工作,作业场所不能有任何隐患存在。

4、在操作中,不许跨越运转设备和传动皮带,不准触动危险部位,不能用脚踩、手摸机电转动部位,不能将身体任何部位、衣着、工具靠近设备的运转或传动部位,防止卷入事故。

5、操作工必须熟悉本岗位的工作特征和设备性能,熟练掌握操作要领和技术要求。要爱护设备、保养设备,提高设备的运转率、利用率和完好率。

6、机电设备、各种工器具、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消声除尘设施都要采取谁操作谁负责、谁损失谁赔偿的岗位交接责任制,更换工种时必须交清原岗位的设备和工器具。

7、检修机械电器设备时,必须先断开电源、关机停车,停电检修要设监护人,挂停电警示牌,非监护人其他任何人不准动开关或擅自进入供电室,专职电工在合闸前要过细检查,确认检修完毕可合闸开车。 第六条:井下作业

1、井下作业,坚持班长带班工作,安全员跟班检查,先检查后作业。不准安排一人单独在井下作业,禁止一个违令单独作业,禁止在危险区、塌陷区、禁区和漏电水中、照明不良、炮烟浓烈时强行作业。

2、井下作业要保证良好的设备。风、水、电、管缆、工具都要齐全整洁,不准跑、冒、滴、漏。砂轮机要安装牢固,操作时要侧面站立。凿岩、爆破、清顶、通风、出碴(矿),都要安排有序,操作得当。巡回作业反复检查,及时整改。

3、井下上班作业时,如遇照明不良、通风不好、设备带病、道路不畅、松石悬浮时不能盲目作业,要先整改再工作,未经整改或整改不彻底不能生产作业。

4、班长要时刻注意派往偏僻场所作业的人员或人员较少的作业点,至少在两小时之内要查

19 看一次。下班时先清点、集中作业人员后同时下往。

5、井下作业要严格管理好所使用的设备、设施和机械工具,不准堆放在放炮地点和无人看管地点,防止破坏和偷盗。 第七条:其它作业

1、从事毒性药剂、腐蚀剂、粉尘作业的职工和易燃易爆作业人员都要加强自身防护,使用好防毒、防腐手套、口罩和专用保护用品,不准在作业场所进餐、饮水、吸烟、点火,作业后要严格消毒、清洗。

2、从事机修、机床、截割、焊接的作业班,必须是技术熟练的专职人员进行操作,掉链、航车、滑轮、超重工具都要保证安全,防护要齐全,作业配合要联手。

3、矿区装矿、装卸土石工作首先要注意环境,工具有牢固,作业时不能拥挤保证安全生产。

4、各工种的班中作业要坚持安全第

一、文明生产,做到清洁卫生整齐有序,畅通无阻、安全可靠,严格管理,团结协作,统一指挥,机动灵活,班中安全,防治结合的工作程序。

第十一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矿长责任制

1、矿长是矿山企业的法人代表,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2、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具有丰富的安全管理和安全决策能力。

3、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

4、矿长的主要职责是:

①积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条例。

20 ②对全矿安全生产管理作出重大决策、决议,进行宏观管理,提出奋斗目标,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管理人员的作用,将安全管理付诸实施。

③在明确规定企业经营活动中必须首先明确规定安全生产指标和措施,并将安全生产方针贯穿于生产经营的全过程。

④主持制定本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严格奖罚制度,做到赏罚分明。

⑤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矿山企业安全技术和劳动安全措施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⑥检查、研究处理安全生产方面的隐患问题。接受劳动安全监察监督部门提出的《安全监察指令》意见,并及时整改。

⑦提出对特种作业人员,新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的计划。

⑧依法与下属机构和中层管理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与本矿职工(职工家长)签订《劳动合同》和《安全生产责任合同》。

⑨组织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各类事故的结案工作。 第二条: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直接领导和负责本矿的安全生产工作。

2、领导矿山企业在积极贯彻落实《矿山安全法》的同时,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法规条例。

3、积极协助矿长,加强本矿安全管理,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为矿长的工作高度负责,为本矿职工的安全与健康高度负责。

4、在严格执行国家法规条例的同时,严格执行本矿的各项规章制度,抓好责任制的落实。

5、深入实际,提出改进安全设施,改善劳动条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劳动保护措施的建议,改进方案。

6、主持日常安全生产工作,坚守工作岗位,审批安全生产所需材料的购进和领用,总结、评比、考核下属职能机构和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

7、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总结以前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布置今后的安全工作,安排布置各种安全教育和安全专项活动。

8、参与本矿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奖罚制度的制订、修改工作。 第三条:管理骨干安全生产责任制

1、服从矿长的直接领导,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为矿长负责,为职工的身心健康负责。加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努力实现矿部提出的安全管理目标。

2、在积极完成各项工作、生产任务和经济指标的同时,首先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一系列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条例,严格执行本矿各项规章制度。

3、积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为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高度负责,在自己的管理范围,避免出现人为的不安全事故。以高度的责任感作好安全生产工作。

4、各基层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是直接责任人,各

21 责任人受矿部的严格考核,在安全生产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5、加强安全考试(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和培训),弘扬安全文化,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促进安全文明建设,逐步提高职工的安全思想意识。

6、推进安全科技进步,负责落实矿部决定的安全技术措施,抓好新职工和特殊工种的安全技术培训、岗位操作培训和考核工作,把职工整体安全技术技能素质的提高与经济指标一起纳入考核内容。

7、在自我负责、层层把关的同时,坚持做到群防群治、防治结合、警钟长鸣、严抓善管。

8、在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基础上,拓宽安全管理思路,创出安全管理的成绩,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9、加强劳动保护,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政策,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改善重点部位的生产环境,防止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消防尘毒、噪声危害,根除各种污染,杜绝职业中毒,按期发放并使用好劳动保护用品,搞好环境卫生,保障职工身心健康。

10、抓好安全生产标准化班组建设,达到安全管理标准化,操作技能标准化,作业环境、设备、工具摆放标准化,人员动态标准化,安全设施,标志、用语标准化,交接班程度标准化。

11、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配备、使用好专兼职安全队伍,严格安全员跟班制度,及时发现整改各类事故隐患,严禁违章指挥,杜绝\"三违\"行为,填写好安全日志,安全生产作业、记录,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

12、对本单位发生的自然灾害和各类事故及时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组织力量尽快消除现场危险,查明发生事故的原因,加强防护措施。

13、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事故隐患以及所发生的大小事故,(包括机械设备事故)不隐瞒,不迟报、不慌报和托延不报。必须真实及时向上级书面汇报,并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

14、深入生产岗位,进入调查研究,及时检查、分析、整改预料之中的不安全因素,总结,评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严格准确地执行奖罚制度,作为赏罚分明。 第四条:职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职工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凡是与本矿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职工必须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合同》,并信守合同条款规定。

2、职工是企业的主人,必须自觉遵守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法令,学好、用好《劳动法》和《矿山安全法》,遵守本矿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3、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提高自我安全意识,增强自我防护能力,在各自的岗位上首先为他人和自己的人身生命安全高度负责,做到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他人伤害。爱护财产不损坏机电设备。遇到特殊情况积极抢险救灾。

4、心系安全,警钟长鸣,不准玩忽职守,不准盲目蛮干,不准违章冒险作业,不准串岗、睡岗或顶替,不准违令在禁区作业或乱串。

5、遵守劳动纪律,注意安全生产环境,掌握操作规程,及时预测、预防、发现和处理各类事故隐患。提高劳动技能保证作业安全。

22

6、服从组织分配,听从指挥调度、遵守纪律积极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自己职责范围的工作和生产任务,同时确保人身设备的安全。

个人有事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到期回矿销假,对于不假自假、无故旷工、擅离职守随意离矿者所发生的意外事件后果一律自负。

7、职工上岗前,按本工种需要必须穿戴使用好劳动保护用品。

8、自我负责、互相监督、共同负责、不留后患。在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的同时,职工有权拒绝任何一级领导的违章指挥以及危险区段的劳动;有权监督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冒险蛮干;有权提出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有权发现种种事故隐患并积极向领导直至矿长汇报。

9、维护矿区社会治安秩序和一切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不打加斗殴,不偷盗公私财物,不赌博,不酗酒闹事,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意识和不良倾向,做到热爱矿山、讲文明礼貌、争做社会主义\"四有\"新人。

10、加强自身学习,不断修养锻炼、陶冶情操,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坚持学政治、学业务技术、学法律常识,做到政治上进步、业务技术上精练、法律制度上规范,思想品德优良、争做一名遵法守纪、勇于敬业奉、确保安全健康的社会主义新型的优秀职工。

第十二章 矿内工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23 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防止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在劳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在加强企业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必须加强企业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条:生产场所安全卫生

1、工作场所、生产场地、应该保持整齐、清洁。

2、机器和工作台等设备的布置应该便于工人安全操作;通道宽度不能小于1公尺。

3、井下、巷道应保持畅通无阻、清洁干净、照明齐全。

4、斜井、斜坡道、提升口、升降口、工作台应加护围栏、栏杆。传动部分的走台不能低于或平行于传动设备。

5、矿石、原材料、工具、设备的堆放都不要妨碍操作和通行,废料应及时清除。

6、生产车间、厂区的地面、墙壁、天花板、窗户应保持完好。

7、高空设施、设备、工具要保持稳固、不能坠落。

8、坑道、厂区都不能有积水、废水停留,排水沟需加盖板。

9、工作场所的光线应充足,采光部分不要遮蔽。

10、工作地点的照明亮度应该符合操作要求,通道应该有足够的照明,但不允许光线刺目。

11、工作室、值班室、生产车间的窗户要经济擦试,启闭装置应该灵活。

12、经常开启的门户,在气候寒冷的时候,应该有防寒装置,对于较常在寒冷气候中进行露天操作的工人应该设有取暖设备的休息处所。对于淋雨的露天作业和临水作业的工人应设雨棚或发放防水雨衣等劳保用品。

13、室内生产工作地点的温度经常高于摄氏32度的时候,应采取降温措施;低于摄氏10度时应设置取暖设备。

14、在低温条件下工作,首先要穿着暖和。

15、在高温条件下生产操作的工人,应由单位供给盐汽水等防暑清凉饮料。

16、工厂要供给工人足够的清洁开水,盛水器和饮水用具应该每日清洗消毒。

17、工作场所应根据需要设置痰盂,每天要清洗一次,工作场所应根据需要设置洗手设备,并且供给肥皂或洗衣粉。

18、工作场所不允许堆放垃圾,脏物腐朽东西。

19、禁止在有粉尘或者散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作场地就餐或饮水。

20、禁止在工作作业场所大小便,解手必须上厕所,厕所必须按时清洗、冲刷、消毒清池。 第三条:生产性气体、粉尘治理

1、积极采取措施,保护职工健康,消防粉尘危害,防止尘肺病的发生,杜绝矽尘病例,促进企业生产发展。

2、本矿对坑道掘进采矿作业,碎矿工段矿石装运等粉尘生产环节和接尘人员定期检测,坑道作业人员每半年检测一次,车间作业人员每个检测一次。

3、通过有效性综合治理,各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不能超过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最大允许浓度不超过2-4毫克/立方米。

4、具体治理措施:

24 ①坑道井巷掘进、采矿必须保证供水,坚持湿式作业,杜绝打干钻。 ②合理安全劳动力,减少接尘人员。

③创造良好的通风条件,首先保证坑内贯通和自然通风,不能自然通风的井巷必须设置良好的机械通风,及时排除炮烟和粉尘。

④碎矿工段车间的老虎口,圆磨振动筛、矿仓、漏斗等粉尘散发量较大的流程和工作场所,必须采取密闭式作业。矿石应保持5-10%的水份。

⑤矿石和精矿粉的装卸,要保持3-5%的水份,粉尘浓度不能超标。 ⑥厂房、车间要设置良好的吸尘、除尘设备或湿式雾化设备。 ⑦入厂新职工必须经过入厂前的健康检查。

⑧从事粉尘作业的人员,应使用好劳保用品,特别是口罩和防尘口罩。 ⑨尘埃要按时清扫干净。

⑩散放易燃易爆物质的工作场地应严禁烟火。 ⑳生产性废气必须合理排放,防止跑冒、泄漏。 第四条:生产性防毒治理

1、严格防止硫化铅、氧化锌、一氧化碳、游离二氧化硅中毒以及加强药剂管理,特别要加强三酸和剧毒药剂的管理,防止职业危害,防止中毒。

2、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人员要定期检查。

3、毒性浓度不能超过0.02毫克/立方米。

4、对于铅粗矿堆、铅粉装卸、铅浮选必须有严格的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

5、各种原矿、精矿作业都要坚持湿式作业。

6、对药剂工要加强专职业条训练并要戴好防毒手套和口罩,使用巨毒药剂时,必须带好防毒面具。

7、对接触酸、碱等腐蚀物质以及有烧伤危险的工作地点,应该设有冲洗设备。

8、对散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地点应加强防护设施。

9、对化验室的剧毒药品要有专人管理,责任要到人,严防使用不当和流入社会。操作人员必须符合技术规范。

10、加强药剂的管理作用。 第五条:生产性噪声防治

1、噪声防治和国际性卫生标准和工业防治重点,噪声超标对人体危害较为严重,必须加强防治。

2、噪声最大允许量为ad90分贝。

3、打钻人员必须要保护好消音罩,并要将消音罩的出口方向朝前。

4、圆磨、筛分机、球磨机、空压机等较大设备应加设防护隔音消音设备。

5、积极采取个人防护措施。

6、操作时不能靠近噪声较大的设备。

7、严禁听觉失常、心脏病以及身份虚弱者操作声级较高(ad80分贝)以上的设备。

25

8、对从事超标设备(90分贝)以上的操作工,应发给护耳器。

9、对(90分贝)以上的超标设备、设施,应采取密封隔音和消声措施。

10、对从事声级较高的岗位操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岗位轮换。 第六条:矿区安全卫生

1、加强外来车辆、外来人员的安全卫生管理,常驻矿区的外来人员应服从本矿的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2、加强外包工程队和施工人员的安全卫生管理,外包工程的施工组织和施工人员必须参照执行本矿的安全卫生规章制度,接受本矿的安全监督管理,卫生监测检查。

3、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矿区堆放废品、垃圾、脏物和柴草、废石、废碴必须按工业设计地点专门堆放处理。

4、工业建筑必须整齐有序,不许任何人乱建私房,乱搭工棚。

5、不许随意排放有害气体、有害毒物、脏水。

6、井巷、道路、厂容厂貌、宿舍院落必须整洁卫生。

7、禁止随地大小便。 第七条:生活环境安全卫生

(一)生活环境安全

跑冒滴漏,坚持治理脏、乱、差。

7、尾矿要进尾矿库坝。

8、车辆运行要有序,停放要进库整齐。 第九条:生活环境保护

1、办公楼、宿舍楼、家属庭院都要每天清扫,不准乱堆乱扔杂物垃圾。

2、阳台、楼道、门口、洗脸间、水房要清洁卫生。

3、住室床铺要摆放整齐,不许乱倒乱扔、随地吐痰泼脏水,不许贴挂黄色画面图片。

4、厕所要男女有别,定期打扫,夏季消毒灭蝇,禁止在房前屋后、道路两旁大小便。

5、大力提倡种花养花,发展盆景书画,创造舒适优美的生活环境。

6、搞好业余文化生活,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陶冶职工的情操。

7、开展各种体育活动,开展体育比赛,发展体育运动。

8、激发职工爱矿热情,把我矿建设成花园式的企业、城市化的风貌,园林化的环境,造福于自己、造福于后代。

26

第十三章 矿区防汛工作制度

第一条:加强防汛工作,增强防汛意识,提高防汛能力,保护人身、设备和国家财产安全,巩固劳动成果,确保安全生产顺利发展,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是安全渡汛的根本目的。 第二条:企业的防汛安全是企业的重要工作和一项特殊任务,必须坚持\"长治长防,保持畅通,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必须树立防汛抗洪、抢险救灾的思想意识。防止盲目乐观、麻痹大意,做到有备无患,确保安全渡汛。

第三条:根据本矿区高寒阴湿多雨,气候异常变化,汛期暴雨多发,工业场地集中,地形陡峻窄峡等特殊情况,在提高全员水患难意识,防止洪涝灾害的同时,还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滑坡泥石流,加固库坝提防工程,防止废渣透水侵袭,防止地震和倒塌。在提高防汛能力的同时,逐步提高抗御各种自然灾害的能力。

第四条:建立健全的防汛抗灾指挥系统。矿部成立防汛抗灾指挥部,由企业法人代表任总指挥,副矿长任副总指挥,设立防汛办公室,办公室设一名气象观察通讯员,一名汛期值班电话员。全矿成立三个防汛领导小组(即采矿、选矿、矿部机关三个小组),由采矿厂厂长、选矿厂厂长、办公室主任分别担任汛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厂长、工段长(队)长任副组长。各小组要随时听从指挥部的命令和调动,并随时随地组织职工投入防汛抗灾的第一线。 第五条:健全防汛抗灾工作责任制

一、领导责任:矿长为全矿防汛抗灾全面负责,对防汛抗灾工作作出正确决策,发布命令,指挥调动防汛抗灾和救灾工作,计划调运全矿的人力、物力、财力、确保防汛抗灾工作顺利进展。副矿长要积极协助总指挥(矿长)的工作,积极投身抗灾救灾的第一线。当矿长不在时,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要代理总指挥行使职权,各级领导要听从指挥,服从命令,组织足够的力量,带领职工投身抢险救灾的第一线,努力完成任务。

二、区域责任:依据行政管理机构所划分的区域责任,必须搞好所辖区域的防汛抗灾工作,区域行政主要责任,领导小组组长为本区域的安全渡汛负责,及时做好防汛渡汛和抢险救灾的精神准备。做到早宣传,早安排、早防范,保证人力、物力、措施三落实,随时准备带领群众积极投身于抢险救灾的战斗。

三、全员责任:每个职工(人员)都必须懂得防汛救灾是全体公民的职责和义务。必须随时听从指挥调动、积极投身防汛救灾工作,不准以任何借口或任何形式推委、躲避防汛救灾工作,必须勇于参战,勇于立功,敬职尽责。

四、党、团员的责任:在防汛渡汛和抗洪救灾工作的紧要关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必须站在冲锋陷阵的前列,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和骨干带头作用,在抢救生命和财产的关

27 键时刻,要充分体现先进分子的高度责任感和神圣使命感。

第六条:加强重点设施的防汛工程管理。矿区的坑口、井巷、矿石堆场、厂区的建筑设施、较大的设备、库房、生产设施、职工住宅区以及尾矿坝都属于防汛工作的重点工程。必须定期检查,及时预防、加固处理、以防大汛、抗大灾的总要求,加强重点工程和除险排障工程,提高防御能力,保证重点工程的完好无损。 第七条:落实防汛措施

1、随时作好抗洪救灾的精神准备。

2、保证足够的人力、物力、资金和抢险救灾的物资、工具,组织好抢险救灾的梯队,以备及时调用。

3、建立健全矿区通讯网络,保证汛情和指挥调度命令传递的畅通,重要时期要有专职昼夜通讯值班人员,随时向指挥部报告汛情灾情。

4、建立预报预测系统,在收听、收看天气预防的同时,必须增强防汛防灾的科技预测意识,进一步了解和掌握本地区的气象、水文现象,完善和落实防洪预案,向指挥系统提供可靠的科学预防。

5、随时处理对人身财产构成的危险,当发生洪锋时,尾矿坝以下和沿河谷地段的居住人员,必须在指挥部的统一安排下迅速撤离危险区域,以防摧毁、决口造成人身、财产损失。

6、保证抗洪救灾期间的人身安全,在排洪救灾工作中,各防汛小组要特别观察灾情的势态,组织人员合理救灾,防止盲目在洪锋滑坡、泥石流中心地段跨越或强行工作,以免在救灾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

7、抗洪救灾中要坚持重点保护集中抢险的方法,在保证抢险队伍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首先抢救和保护人身安全和重点设备设施的安全。

第八条:实行一次性的重奖重罚制度,救灾过后,要总结抢险救灾工作,对平时防汛有功,保证安全渡汛的单位要组予表彰奖励。对抗洪救灾表现突出,换救他人生命和财产不受损失的个人要给予记功重奖。对救灾工作态度不明朗、行动不积极,甚至有意叼难的要进行重罚。对乘机破坏者要依法从重打地击处理。 第十四章 劳动保险制度

第一条:为推进三项制度改革,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劳动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助、补偿。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劳动保险条例》和《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条:劳动保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体现,职工劳动保险由企业转为社会统筹保险,是改革和社会发展的成果。企业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第三条:人身保险,全矿在册职工(不分用工性质和工种)都要参加简易人身保险,按期缴纳简易人身保险费。

第四条:团体人身保险,从事矿山生产劳动,汽车驾驶和特殊工种劳动者在实行团体人身保险的同时参加简易人身保险,企业应向保险机关缴纳团体人身保险费。企业职工因公伤残或

28 死亡者可按规定领取抚恤费,补助费或救济费。

第五条:养老保险,本矿职工(临时工除外),都应积极参加养老保险,社会养老保险费的上缴由企业和个人按比例承担,对于虽已签订劳动合同,但因请长假等原因未在本矿工作劳动者,上缴的养老保险金全部由个人承担。企业不予负担,在请长假之前先上缴一年期的养老保险金,再办理请假手续。假期未满回矿工作者,不退还已交的养老保险费,从次年起算,假期已满回矿工作者按正常工作对待,上缴的养老保险金由企业向劳动就业部门分存于个人名下,受法律保护,在本矿职工因工作变动调离时,养老保险金随及转带,到退休之后,可逐月领取养老积金。 第十五章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全部安全管理工作的目的是预防各种事故的发展,安全管理与事故管理是同一工作的两个方向,事故管理是安全管理的组成部分,事故管理也是为了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二条:事故预防,积极贯彻党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条例、法令、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通过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技术技能素质和操作防范能力,建立健全并遵守各种规章制度,严格技术设计规范,都是预防事故的必要条件。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安全管理,事故预防能力必然要向科学化现代化方向发展。

第三条:事故分类:企业所发生的事故有不可抗拒和难以预料的自然事故和人为事故两种原因,造成人身伤亡的事故有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四种。(另外还有未遂事故和设备损失事故)。

1、轻伤事故,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和器质性轻度操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3、死亡和重大死亡事故,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性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4、急性中毒,是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或消化道大量进入人体内,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职工立即中断工作。必须进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 急性中毒的特点是发病快,一般不超过一个工作日,有的毒物因毒性有一定的潜伏期,可在下班后数小时发病。

5、设备事故是指因操作不当或缺乏责任心,造成设备损坏,导致停产或经济损失的严重后果。设备事故同样要查清原因追究责任,进行处理。 第四条:事故抢救

1、积极抢救各类事故是企业各级领导和每个工人义不容辞的道德责任。不许任何人以

29 任何借口推委或拖延时间。

2、企业发生事故,当班作业人员在迅速撤离危险环境,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一方面采取措施抢救伤亡人员,另一方面迅速向直接领导或上级领导报告。

3、获得报告的领导要立即组织人员进行事故抢救,在抢救过程中应注意事故环境,采取果断地安全措施,以免事故扩大或再次发生。

4、在无法及时向领导报告或领导不在时,党团员或其它职工要奋勇组织抢救,其它人员应随时听从指挥调动,不准刁难或违抗。

5、领导或其它人员获息后,要立即通知医护人员进行现场抢救,医护人员接到通知后应积极进行现场包扎急救,并根据伤势确定急速送往抢救治疗的医院,以免延误时间。

6、当所发生的事故人身有救时,企业应具备车辆和救护设施,以最快的速度换取生命的挽救。

7、发生当场死亡的事故,或重大事故应派专人看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或取走物体,因抢救人员或国家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而需移动部分现场物体时,必须作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摄影或录像并详细说明。清理事故现场,要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五条:事故报告:企业发生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后,企业内部要立即逐级汇报,在2小时之内必须向矿长(矿部)汇报清楚。企业负责人要用快速办法(包括电话、电报、电传等办公)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等。绝不容许迟谎报和隐瞒不报。

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应随即通知家长或家属,以便查看现场,协商善后事宜,或治疗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发生事故后,企业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现场调查,分析并找出发生事故的原因,提出整改意见。企业自己组织的事故调查组织必须有矿领导和工会组织参加调查结果的摄影、图片和记录作矿内永久性档案保存。

死亡事故和重大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任何人都不准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七条:事故统计:根据国务院和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进行统计报表。

第八条:事故因素的整改,发生事故后必须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整改,(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现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及时恢复生产。

第九条:事故的责任,发生事故后经过事故调查,要查明事故原因追究事故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要给予行政、经济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事故的处理

1、发生死亡事故,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

2、轻伤或重伤事故,首先要确定工伤的性质,积极进行医治,医药费按规定处理。

3、死亡事故和重大事故待有关部门按期进行处理结案。

30

第十六章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原 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明纪律,严肃制度,作到是非清楚、赏罚分明、责任明确,必须健全和严格执行奖惩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必须在体现社会主义企业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过程中,以利于增强企业的激励机制和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鼓励职工在自觉遵章守纪的同时,积极发挥聪明智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保证安全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对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违章违纪行为要进行处罚。 第三条:企业在保险安全、发展生产的同时,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原则。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自觉遵守企业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基础上,努力做一名\"四有\"觉悟和高度敬业意识的新型职工。

第四条: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坚持以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犯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上,惩罚为辅的原则。

奖 励

第五条:集体奖励

(一)奖励单位,在本矿企业管理、安全生产和各项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生产单位(包

31 括工段、班组),职能科室,群众团体(党组织不在内),都应给予表彰奖励。

(二)奖励的形式,坚持以荣誉奖为主,必要时给予相应的集体物质或经济奖励,根据事迹进行通报表彰,表彰奖励,通令嘉奖授予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和其它奖励(荣誉称号的等级由矿部依据获奖单位的名称和具体事迹命名授予)。

(三)奖励的依据

1、能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积极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以《矿山安全法》为主的各项法规条例。

2、能够积极贯彻执行矿部的各项重大决策和工作步署,严格执行本矿的各项规章制度。

3、锐意改革、求实奉献,积极探索企业管理、安全生产、技术革新的先进思路,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取得精神文明建设的显著成绩。

4、领导班子团结战斗,集体风气正,职工整体素质好,纪律严明,作风过硬,互相协作精神强,好人好事多。

5、能够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每度生产任务和各项工作任务,节能降耗明显,产品质量过关,达产达标,经济效益好。

6、能够顺利实现全年安全目标,无一例大小事故发生,无违章违纪现象。

7、不断改善劳动生产条件,加强劳动保护,设备运转正常,无事故隐患,无尘毒噪声危害,职工身心健康。

8、社会治安风气良好,无火灾、偷盗、赌博、打架斗殴,无违法违纪案件,职工精神文化生活健康。

(四)奖励的内容

1、年度内完成以上任务取得以上成绩,可评选年度先进单位,本单位职工享受年度综合奖金。

2、实现全年安全目标,无一例大小事故发生,可评选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职工可享受安全合同兑现奖金。

3、取得安全生产先进工艺、科技攻关项目和可授予科技进步奖,并给以荣誉称号。

4、节能降耗成效显著,可给予节约奖。

5、技术经济指标明显的,可给予指标奖。

6、实现标准化班组的,可授予标准化班组或先进班组的光荣称号。

7、连续十年无一例大小事故,无\"三违\"现象的车间、工段、队,可授予安全文明单位的称号,各项工作突出者可授予先进单位称号。并给予1000元以上奖金。

8、连续五年无一例大小事故无违章违纪现象的厂级生产单位,可评为安全生产厂的称号并给予5000元以上奖金。连续十年无大小事故无违章违纪现象的厂级生产单位,可授予文明模范单位的称号,并给于2000元奖金。

9、其它工作成绩显著的可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 第六条:先进个人奖励

(一)奖励的形式,以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根据贡献大小和事迹,可分为口头表扬,

32 书面表扬,新闻报道表扬,表彰、奖励、通报表扬、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晋升、授予先进工作者,先进生产者,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荣誉奖励的同时,可按情况发给一次性奖金或奖品。

(二)奖励的依据

1、在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节约国家资源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2、在生产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质量、经济指标、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创造,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3、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提高经济效益成绩显著,对国家做出较大贡献的;

4、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5、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护社会治安有显著成绩的;

6、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变突出的;

7、自觉遵守本矿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完成规定出勤天数和生产工作任务的;

8、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意识,增强自我防范能力,在各自的岗位上首先为他人和自己的人身生命安全高度负责,做到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他人伤害,爱护生产设施,不损坏机电设备,遇到特殊情况积极抢险救灾有效的;

9、能够及时发现、预报、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提出合理化建议,避免重大事故发生。

10、本人思想觉悟高,职业道德好,工作责任性强,自觉遵章守纪,在安全生产和各项工作中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数年如一日地表现出优秀品德。

(三)奖励的内容

1、积极完成生产、工作、出勤任务,无违章违纪,可享受季度奖、半年奖和年终综合奖。

2、达到《安全责任合同》十条要求的,可享受年度安全奖。

3、在技术攻关、工艺流程改造取得显著成绩或有发展创造的,可享受技术革新或发明奖,并给予一定荣誉称号。

4、节能降耗成效显著,给予节约奖。

5、经营管理科学,超额完成任务,经济效益大幅度提高的,可给予超产奖。

6、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可给予指标奖。

7、在保护和挽救国家财产有功的,除给予荣誉奖以外,可发给一次性奖金。

8、对积极监督,挽救他人生命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的,可记功,并发给一次性奖金。

9、对及时发生险情,采取果断措施幸免重大事故发生的,给予记功,并发给一次性奖金。

10、对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和在重大灾情面前舍己救人的给予记大功荣誉并一次性发给奖金。

11、在矿山其它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可给予其它奖励。

12、职工个人连续五年或连续五次评为先进个人,优秀工作者,可晋升一级工资,记大功两次的,可晋升一级工资,连续十年评为先进个人事迹突出的,可申报劳模或给予荣誉称号。 第七条:目标责任奖励

33

1、完成矿部下达或签订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可按管理层次和责任大小,分别给予经济目标奖励,矿级为中层人员的一至三人部,中层为班组长的一至三倍,班组长为职工的一至三倍。

2、完成全年安全目标,无一例大小事故可按管理层次和责任大小,分别给予安全目标兑现奖,仍按逐级一至三倍的比例分别兑现奖金。

3、专职人员,可享受职工的一至三倍奖金。

4、奖金的数额各年度由矿部决定。

5、各种奖励的奖金、名称、奖品由矿部决定。

处 罚

第八条:集体处罚

1、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单位不能评选先进:

①不能如期完成矿部下达的生产任务的;或产品质量下降。 ②没有实现安全目标,出现工伤事故的。 ③纪律松驰,工作散涣,管理不善的。 ④发生火灾盗窃案件,治安秩序较差的。 ⑤有其它原因的。

2、有以上情况者取消所在单位的安全奖和经济指标奖,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第九条:责任人的处罚

1、管理人员和各级责任人,工作失职有下列情况的应给予处罚或处分。 ⑪违犯国家的有关政策、法令,损害国家利益的; ⑫违犯本企业规章制度,损害企业或职工利益的; ⑬违章指挥,造成人身生命或国家财产损失事故的;

⑭经营管理不善,使生产计划、任务和经济指标连续完不成,出现严重亏损现象的; ⑮本人思想道德素质低下,对职工实行营私舞弊,打击报复,甚至拉帮结派搞不正之风的; ⑯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2、各级管理人员(责任人)严重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受到以下处罚。

⑪经济处罚:扣除失职期间的职务津贴;取消季度、半年或全年评奖资格,取消奖金、罚款等。

⑫行政处分: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停职检查、解除职务、降职、降级等。

⑬违法乱纪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个人处罚

(一)工人职员,工作失职,经教育不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34 ⑪违犯劳动纪律、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

⑫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⑬工作不负责任,损坏设备工器具造成停产或产品质量低劣的; ⑭偷拿、盗窃、窝藏国家财产,损公肥私,损人利己的; ⑮损坏甚至故意破坏设备、设施的; ⑯严重违犯社会治安秩序的; ⑰违纪国家其它法律、法规的。

(二)职工违犯厂规厂纪,违犯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经济处罚。 ⑪在生产和工作中,玩忽职守,违犯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造成人身事故和财产损失的,除罚款外要追究责任。

⑫违犯爆炸物品管理制度的,按其情节罚款处理并追究责任。

⑬当班遗留事故隐患或已发生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不作处理,导致他人或他班发生事故的,除罚款外,要追究责任。

⑭本人违章作业,造成本人或他人受伤者,责任自负,医药费自理。并按情节承担他人的药费或其它费用。

⑮生活中乱接乱插电线,灯头违犯安全用电制度,造成后果要罚款处理。 ⑯不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者一次性罚款5元,二次罚款10元。

⑰违犯岗位劳动纪律,随意串岗、溜岗、睡岗造成设备损坏,影响生产指标的要罚款处理。 ⑱丢失本班财产、设备或工具的,除等价赔偿外,要罚款处理。

⑲在企业发生事故、灾情(火灾、洪灾)等特殊情况下,出现临阵脱逃、见死不救甚至乘机作乱的,除罚款外,要给以纪律处分。

⑳故意破坏生产设施和生活、文化建筑设施的,除罚款外,要追究行事责任。 ⑴破坏矿区、厂区、院落、生产和生活环境卫生的,给予罚款处理。 ⑵有其它行为的,视其情节罚款处理,也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三)行政处分的类型:可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⑪行政处分必须事先通知本人,并经职代会决定通过,处分经过要记入本人档案,如受处分者不服,可在10日内向上级书面申诉,如上级领导未作出新的决定,仍按原处分决定执行。 ⑫行政处分后的本人生活待遇,由矿部依据有关政策,随处分决定通知清楚。 ⑬在受处分期间,如痛改前非,立功赎罪者,可减轻处分,或者恢复名誉。

(四)经济处罚:可分为赔偿、扣除资金、罚款、扣除工资,罚款额根据责任大小经济损失定。

35

第十七章 附 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矿山安全法》和国家有关矿山安全规定,根据本矿实际情况,参照本矿一九八六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产生在企业制度改革和转轨时期,随着企业和时代的发展,难免出现过时或不足之处,在执行中需要不断修改和完善。如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政策,必须从其新的法律、政策。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有与国家和上级规定不符或抵触时,必须执行国家和上级规定。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经矿部审定和本矿第四届职代会审议后颁布执行,自执行之日起原《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同时废止。

第五条:本规章制度未尽事宜、修改解释权矿部。

电工的安全操作规程

电是我们矿山生产的重要动力,必须专人管理,经过特种专业培训,具有电路丰富经验的人可进入电网操作。

一、认真学习《国家用电安全法》对高压低压,电路及触电解救的专业特有知识。

二、在操作中注意个人安全,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防止误操作,不允许带电操作,停送电时必须有专人负责。

三、对井下的电路不断检查,由于井下潮湿,冒顶片块,对线受到碰、砸现象发生,可直接造成触电事故,在检查时发现线路有危险状态,及时整改,保持电路通畅,安全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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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内线设备的电路应定期检查,保养,对电缆、控制开关如果发生接触不良或者破裂应及时更换。

绞车工的安全操作规程

绞车是我们矿山井下的主要运输设备,经过特种专业培训,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份健康,精力充沛,听、视力好的人可上岗操作:

一、上班之前必须休息好,不能饮酒,上班后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岗。检查绞车各部位是否正常,电路是否良好,如有问题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及时汇报。

二、在运行过程中应精力集中,谨慎操作,不得与他人交谈,更不嬉戏打闹,手不离操作手把,严禁在设备没有完全停稳时更换工作操作。

三、对钢丝绳的磨损成度,钢卡的松紧度时常检查,处理,负责好绞车的加油,对绞车进行常时间保养,规定运转六个月小修一次,一年中修一次,四十八个月大修一次,每次检修必须作好记录。

四、听从管理人员的指挥,建立交接班制度,讲设备卫生,对设备周转的环境保持干净。

机修工的工作规程

机修工是该工程的修理机械师,为了确保生产任务,保障坑道工作人员的安全,对该工程使

37 用的大小机械设备运行维修。

一、机修工在修理过程中按技术资料进行使用的各项材料、电源按程序操作,确保修理人员的人身安全。

二、按规定的修理时须加班加点,必须修好不能担误坑道的生产。更换的配件及时更换对所用的材料建立帐目对维修的设备做好记录。

巡道工的安全操作规程

一、巡道工对坑道内外的大小道必须时常检查维修,确保矿车的正常运行。

二、巡道工在坑道工作时必须在矿车拉运完后可以进行修道整道,以免发生矿车调道现象,产生在工作当中不安全的因素发生。

三、在矿车运行途中如果道发生不安全调道因素应及时汇报,停运维修修好后再进行工作。

四、听从管理人员的指挥相互配合进坑道时必须带有手提灯。

38

信号工的安全操作规程

在坑道矿车拉运风钻送风、停风,有时电工在坑道接线使用的信号是电铃通知:

一、信号工在工作的现场必须大脑清醒,精心操作对整个坑道的各种用电铃控制的环节不能乱套。

二、信号工对信号按钮要检查如果出现不良反映及时更换,在工作中信号工不能操作,必须注意个人的安全。

三、信号工切记规定的信号次数。信号响一次矿车或其他东西绞车工应立即停车。响二次绞车拉运,响三次从上向下运行。响四次空压机送风,响五次空压机停风,响六次停电,响七次送电。

电焊工的安全操作规程

一、电焊工必须听从管理人员的安排。在生产过程中不能发生在焊接上给生产带来的不利因素。

二、电焊工是专职专业,认真学习在焊接上的实用技术、掌握电焊的各种焊接环节,在工作时个人的安全时常注意。

三、电焊工在工作时间,必须戴上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确保个人安全。在接电源时须按操

39 作程序进行,焊接后且记关掉电源。禁止非专业人员焊接。

四、对焊机要做到勤检查、保养、保持焊机的清洁卫生、防潮。焊接完后应把焊机放在干燥通风处。

出碴工的工作规程

出碴工在本施工中人数较多,对出碴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使每个人在施工中有一个安全信号感,班组长必须亲自参加,相互配合,讲清预防措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使每个人员能够认识并且理解。

一、出碴工在进入坑道工作时戴上安全帽,否则不允许进入坑道作业。

二、在进入坑道时不能乱动坑道内的各项线路和各种设备,如有电路问题干扰必须向班组长反映,叫电工处理。

三、严禁在矿车运行时,斜井不允许人员上下走动,更不允许上下班把剩矿车。推车人员在挂钢丝绳不能空挂,必须复查。

四、在工地施工时必须检查清顶人员是否清干净,是否不能报于出碴。出有不安全因素及时向代班人员反映及时处理。

五、听从管理人员的指挥,在危险区不能乱动、乱串。完成本班生产任务准时下班,必须建立交接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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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顶工的安全操作规程

清顶在施工中使千万不可缺少的工种,必须体力强壮、视力好的人可来承担。

一、在工作时必须戴齐安全防护用品和清顶所需的工具,单独一人不允许作业。

二、在掘井、采空区清顶时,必须炮放完后。炮烟排完时,其他人不准进入,清顶工开始工作,注意好个人的安全,在危险地段暂时不能入进,先把自己工作的场地清干净,一点一滴处理完后再清周围的吊石。

三、在清吊石时千万不可粗心大意,对岩石的破裂缝要用力撬,清完后做清顶复查,以免发生吊石再次落下,以免事故发生。

四、听从管理人员的指挥,清完后必须向班组长反映,由班组长负责带领施工人员进入工地,正常施工。

爆破工的安全操作规程

爆破员是我们施工中不可缺少的环节,爆破员必须身体强壮,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专门培训合格,从使井下爆破技术特常的人来担任。

一、认真学习《国家爆破安全法》掌握爆破技术,对爆破的每个环节都做到安全无误。

二、爆破员对领用的爆破器材要负责任,不得转借或送他人,更不允许私自出卖、且勿雷管与炸药存放在一起,领用剩余的药品不能乱放,必须退回炸药库。

三、使用爆破器材时,火线的长度跟规定的米数相等,装药时不能用铁内的东西顶药,更不允许吸烟。点炮时爆破员负责人负责专人起爆,炮响后不急于看炮,出现哑炮时及时处理,不能久留。

四、对爆破器材如有丢失,不能隐瞒以免发生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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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压工的安全操作规程

空压机使本施工中的主要供风设备,而空压工必须经过专业部门培训,具有较高的维修技能,思想态度端正的人可直续上岗操作。

一、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机械设备运转期间不能随便脱离现场。

二、必须按操作程序进行精心操作,细心观察,如出现机械发生意外响声,请及时停机检查。

三、对机械设备做到勤检查,勤维修,保持正常运转而对主要部位定期保养。

四、讲设备卫生,发生机体各部位有漏油现象及时处理,保持设备的清洁度。

五、听从工程队管理人员的指挥,按送风、停风信号及时开关机,并与钻工的使用风力相互合格。

风钻工安全操作规程

风钻工是施工中及不可缺少的工种,必须具备较高的凿岩技术,掌握风钻的维修技术。

一、风钻工工作时必须戴上防护口罩,清声罩,对钻工的身心健康起到保护作用。

二、钻工在掘、采矿时注意好个人的施工安全、对风钻的操作必须按风钻的使用说明书精心操作,不能发生误操作。

三、风力的配合要适当,开机档位要准确,否则发生不安全的因素。

四、凿孔结束后,收好施工的各种工具,撤离工作面,然后爆破工进行充药、点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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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风钻要定期保养、维修,可延长风钻的使用期,促进生产的效益。

通风工的工作规程

通风环节是本施工中的重要因素,确保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也是促进生产效益的提高,规定专人通风。

一、进入坑道通风时必须听从同行,戴齐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二、掘进采矿炮放完后,不准急于到工作面,应先启动风机供风到两小时左右,戴上防尘口罩在工作面拿好风布,直续供风,直到炮烟吹完为止。

三、在停留时时间常的巷道、无通风时,严禁人员进入。以免发生缺氧现象。

四、对通风的机布、风管时常检查,如有漏风现象及时处理,以免发生施工人员种突,缺氧现象。

五、对通风机的线路,启动开关做到勤观察,早处理,而对自己的安全时时操心,不能麻痹大意。

六、出现供风不足,有其他原因倒置通风困难及时汇报共同处理。

地采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一、总则

1.牢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贯彻落实“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法制观念,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43 (GB16423--2006)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政策、法令、规定。矿井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井下劳动条件。加强矿井安全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

2、各工程队负责人必须取得安全监督部门颁发的有效矿长资格证书,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应有效特种作业证,方能上岗作业。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每年至少接受20小时的安全教育,每3年至少考核一次;新工人下井前,应进行不少于72小时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老工人带领至少4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调换工种的人员,必须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教育的培训。

3、各矿井和专职安全员负责人必须每天下矿井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安全生产情况记录。如遇无法排除的重大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指挥人员撤出,同时报告省矿生产安全科或采区。

4、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严加管理,并设照明和警戒标志。

5、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有保障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和防止尘毒等危害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各矿井应确定合理的开采顺序,并在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开拓系统形成后,方准生产。

6、作业人员下井前严禁喝酒;下井时必须携带照明灯具、穿戴好防护用品,作业前必须检查通风情况,认真检查和处理作业地点顶、帮的浮石。作业地点出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和征兆时,必须迅速撤出危险区,并及时报告与处理,同时设置警戒和照明标志。

7、各矿硐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岗位技术操作规程。

8、工作中应集中精力,坚守工作岗位;不准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给他人;不准睡觉和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中途停电应切断电源。

9、井下偏僻与危险作业地点,严禁单人作业。

10、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得小于30米。每个生产中段和每个采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出口与安全出口相通。

11、必须建立顶板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定的采场,应指定专人负责检查。

44

12、所有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保证井下所需的风量、风质、风速;主要回风井巷,禁止用作人行道。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装局部通风设备。人员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必须开动局部通风设备通风并符合作业要求。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局扇必须连续运转。

13、井巷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通风、运输和安全设施、设备的安装、检修与施工的需要。

14、严禁使用女工、未成年人从事井下工作。

15、搞好文明生产,保持矿区、工房、通道等整齐清洁和畅通无阻。

16、操作工必须熟悉设备性能要求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17、在矿区内要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注意各种警告,严禁非驾驶员使用各种机动车辆;严禁从行驶的机动车辆爬上爬下。

18、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和腐蚀等物品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必须分类妥善存放,并设专人严格管理;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

19、发生安全事故时,矿硐负责人必须立即到现场指挥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省矿安全部门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调查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并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

20、其它有关规定,必须遵守GB16424--199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

二、入井安全须知

1、参加劳动、参观、实习人员,下井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专人带领。

2、入井前严禁喝酒,必须自带照明灯具、正确佩戴安全帽和穿好劳动防护用品,不准在井下打闹。

3、出入矿井的人员必须登记,严格实行交接班。矿井负责人要准确掌握出勤人数和工作地点;交班后,如发现有人尚未出井,应立即报告,并及时查明原因。

45

4、无关人员不准私自入井。

5、行走时注意车辆来往和安全标志,如遇突然停电不准随便乱走,要有组织地撤离至安全地点。

6、不准用明火取暖照明。

7、禁止一个人在偏僻地点干危险性较大的工作。

8、进入作业地点前必须清楚所在地点是否有爆破、炮烟和陷落、冒顶、片帮,确认无危险时方可准进入。

9、井下放炮时必须做好警戒工作,必须听丛警戒人员的指挥躲到安全地点,不准随便乱跑。

10、禁止在炮烟大的地点通过和逗留。

11、何人不准向溜井、坚井、通风井内投扔物品。

12、带长物入井不得影响车辆通行和碰触电。

13、在特殊情况下,如支柱发生剧烈的断裂声和顶板不断甩碴,要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

14、非操作人员不得乘井下运输车辆。

15、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照明设备、警示标记不准随意拆除,不准随意触摸灯线及设备。

三、安全员岗位职责

1、协助车间主任(工段长)和班组长对工人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2、检查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任何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者,有权提出批评并加以制止。

3、经常检查安全防护设施,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

4、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主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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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6、经常向有关领导反映安全生产情况,提出加强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的建议。

四、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凿岩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⑪ 进入工作面后,首先检查处理好顶板浮石,清理好路面的碎石后方准作业。

⑫ 工作面有瞎炮时,禁止打眼,禁止打残眼和在岩石的裂缝中打眼。

⑬ 发现受凿岩石震动后,顶帮掉碴要立即停止作业,查明情况,处理安全后方准继续作业。

⑭ 发现炮眼在大量涌水时,不能拨出钎杆,并报告领导及时处理。

⑮ 进入工作面后发现有辣眼、刺鼻或头昏的感觉,要立即撤离,严防炮烟中毒。

⑯ 撬顶时,人员要站好位置,防止浮石脱落伤人,并且要防止人员堕落。

2、爆破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⑪ 凡从事爆炸作业的人员应严格遵守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安全规程,应持有有效爆破证从事爆破作业;任何地点不准单人爆破作业。

⑫ 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领取的火工材料应妥善保管,雷管须用保险箱锁起,炸药、导火线须箱子加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严禁乱放、乱扔、私存、转卖或转借他人。剩余的火工材料应当日寄存,并办好出库和寄库手续。

⑬ 严禁烟火及明火照明。

⑭ 装药开始时,必须停止工作面其它作业,只准用木、竹炮棍装药,严禁用铜、铁等器材装药。

⑮ 地下爆破须在有关的通道上设置岗哨,井下所有人员须全部撤至地面安全地点。回风巷

47 应使用木板交叉钉封或设支架路障,并挂上“爆破危险区,不准入内”的标志。爆破结束,巷道经过充分通风后,方可拆除回风巷的木板及标志。

⑯ 导火索起爆时,一人连续点火的根数不得超过5根;导火索的长度须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米。

⑰ 同一工作面有一人以上同时点火时,须指定其中的一人为组长,负责协调点火工作,及时发出撤至安全地点的命令。

⑱ 必须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点火。严禁用火柴、烟头和灯火点火。严禁脚踩和挤压已点燃的导火索。

⑲ 最后一炮响后须经充分通风15分钟以上,工作面无炮烟后,方准进入工作面检查,发现瞎炮要立即处理,不准交班。

⑳ 瞎炮处理方法:

(a)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b)打平行眼装药爆破。对于浅眼药壶法,平行眼距盲炮壶边缘不得小于0.5米。为确定平行炮眼的方向允许从盲炮孔口起取出长度不超过20厘米的填塞物。

(c)用木制竹制或其它不发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眼内大部份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

(11)其它有关规定,必须遵守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

3、井下运输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⑪ 上班前必须对车辆全面检查是否运行正常,确保车辆设备正常后方能进行运输作业。

⑫ 制动与照明不正常的车辆严禁入井。

⑬ 行车时要注意前后左右是否有人员或障碍,防止碰撞伤人,与行人相遇应让行人先通过。

⑭ 要检查车上所装的矿、碴是否牢固、超高、超宽,有掉落在巷道的矿岩须及时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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⑮ 矿岩应按指定地点排卸,严禁随意乱卸。

⑯ 严禁矿碴与人员混装。

⑰ 露天行走时应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要限速慢行,注意行人安全。

⑱ 井下行走车辆交汇时,距避车道近的车辆先避让于避车道内,待对方通过方可通行。

⑲ 严禁恶意堵占车道。

4、装矿(碴)工安全操作规程

⑪ 作业前必须保证工作面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条件,检查好顶板、边帮,确认安全后方作业。

⑫ 装矿(碴)时应先用水冲喷矿碴,发现辣眼、头昏要立即撤离,严防炮烟中毒。

⑬ 注意上下前后左右是否有人员和障碍物,防止碰撞伤人。

⑭ 使用大锤破大块矿石时,要先检查锤柄是否牢固完好,其它人员要离开危险区,以防飞石伤人。

⑮ 工作面有瞎炮要通知爆破工及时处理,避炮时要到安全区,在正常通风的情况下,最后炮15分钟后方准进入工作面。

5、井下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⑪ 井下电工应对井下的用电安全负主要责任,应保证各作业工作面有足够的照明。

⑫ 井下电工应经常检查电气设备和线路、电缆的绝缘情况,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

⑬ 电气设备的外壳不准随便拆除,其外壳和风水管等应有接地装置,对接地保护的情况应定期进行检查。

⑭ 380伏以上的电路禁止带电作业,禁止湿手、赤脚操作电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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⑮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丝。

⑯ 检修高压电气时不得少于二人,一人检修,一人监护,监护人员要负主要责任。

⑰ 操作高压电气时要正确使用符合耐压要求的绝缘手套、绝缘鞋、绝缘棒。

⑱ 配电盘应安装在干燥、无滴水的地方,以保证有良好的绝缘。

⑲ 电线和风水管、36伏照明线路和?伏以上的线路应错开安装,不得缠混在一起。

⑳ 动力、照明线路应吊挂整齐,接头可靠,绝缘良好。

⑴ 在停电检修线路或设备时应先事先所用线路的生产工,应在所检查线路或设备的电源开关上挂上警牌,以防发生触电事故。

⑵ 电气设备的线路安装、维护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设计要求。

五、违章处罚规定

矿井或从业人员违反矿山安全有关规定的,按其规定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接受省阳山铁矿的处罚。

1、凡有违章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100元至1000元的处罚,直至建议承包队解除用工或解除太矿方和承包队的合同。

2、凡有下列违章行为的队伍,视情节轻重给予1000元至10000元的处罚,直至停产整顿或终止合同。

a未能按设计要求,越界滥采乱挖,破坏顶板、保安矿柱及井下、地表其它工业设施。

b随意堆放火工用品,私自将火工用品转借、转送他人及私自买卖。

50

地下矿山管理制度

地下矿山验收评价清单

矿山管理制度

地下停车场管理制度

地下停车场管理制度

地下车库管理制度

地下车库管理制度

地下停车场管理制度

地下车库管理制度

非煤地下矿山岗位责任清单

地下矿山管理制度
《地下矿山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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