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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复习参考_4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0-03-03 19:42:3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简答题:案例分析:

1.中学生余某,16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

七、八岁。余某为了买一辆摩托车,欲将家中一套价值5万元的高档音响出卖。后托人认识李某,与李某签订了买卖合同并约定于一个月后来取货。不久,余某父亲发现此事。 试分析:

(1)该音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

(2)针对此种情况,结合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李某与余某的父亲能够采取哪些措施? 答案提示:

(1)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因为余某只有16周岁,且尚未独立生活,属于民法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与其智力状况并不相适用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2)余某的父亲是余某的法定代理人,享有追认权,经追认,该合同生效,如不追认,该合同无效。作为相对人的李某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余某的父亲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余某的父亲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作为善意相对人的李某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甲与乙为夫妻,甲2001年离家出走五年未归,乙在2007年1月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问:

(1)请问甲是否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 (2)宣告死亡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答案提示: (1)符合。

(2)a.民事权利能力消灭;b.财产继承开始;c.婚姻关系消灭;d.债权债务关系清算了结。

3.李某准备将一套西服拿往干洗店干洗。但干洗店规定:凡是因洗衣店原因致使衣物受损的,最多按洗衣费用的3倍赔偿。李某现向你咨询以下法律问题,请回答: (1)干洗店的规定在合同法上称为什么?

(2)我国《合同法》对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作出了哪些规制? 答:

(1)格式条款;

(2)用格式条款签订合同时,一方只有订与不订合同的自由而没有选择合同条款的自由,所以《合同法》对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做出了规制。

①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②提示对方注意的义务;③说明的义务;④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情形: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合同情形的;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无效免责条款情形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⑤合同当事人双方对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应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⑥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取非格式条款。

4.小吴是某高校大二学生,准备结婚,现向你咨询结婚的条件,请你为他提供法律意见。 答:结婚的法定条件是:(1)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女不得早于22周岁,女子不得早于20周岁(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的规定,即要求结婚者,必须是未婚者、丧偶者或离婚者。程序上条件是:登记结婚。

5.钟某系A公司职员,在公司工作已有十二年。原劳动合同已到期,钟某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单位表示同意。 问:(1)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钟某能够提出签订何种性质的劳动合同?

(2)合同续订后,钟某在哪些情况下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3)钟某如果与A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应遵循怎样的争议解决程序?

(假定本案是发生于我国《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后) 答案提示:

(1)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以下情形:a.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b.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c.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d.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e.因本法第26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 可以先经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可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机构的裁决不服,可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实行两审终审。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当事人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申请仲裁,但仲裁是必经程序,当事人未经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李某(男,17周岁)前往某摊贩刘某(男,24周岁)处买水果,在商讨过程中两人争吵并发展至殴打;肖某系路人,见状上前劝阻。李某误以为是刘某同伙,拿起身边的刀子捅肖某;肖某情急之中把手中的水果砸向李某。李某为躲避水果迅速偏头,结果头撞向旁边的墙壁上的钉子,当场死亡。以上有数位目击证人作证。

问:肖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为什么? 答案提示:构成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1) 防卫的意图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2) 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3) 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4) 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5) 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7.2007年9月7日晚10点50分,盛某从舞场回来遇到骑自行车的孙某迎面过来,不小心碰上盛某,盛、孙二人先是争吵,后相互斗殴。殴斗中,盛某突然拔出一把大水果刀,对孙某连刺四刀,孙某伤势严重、生命垂危。这时,盛某害怕起来,担心自己会杀死人,便拦截了一辆出租车将孙某送往一家医院治疗,然后又去公安机关自首,后孙某经抢救脱险。此案经检察院公诉后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处盛某有期徒刑3年。检察院未抗诉。 问:(1)被告人盛某想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但担心二审法院会加重他的刑罚,因为被害人孙某也一直向二审法院要求增加被告人的刑罚。盛某的想法正确吗?

(2)假如孙某母亲发现县公安局局长郭某为盛某的舅舅,且该案由郭某亲自负责侦查工作,遂提出申请,要求郭某回避,郭某是否应当回避?为什么?

(3)如果盛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应当在什么时间内提出?

(4)孙某在本案中所发生的损失依法可通过何种途径得到赔偿? 答案提示:

(1)不正确。因为根据上诉不加刑的原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仅有被告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的刑罚。

(2)应当回避。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侦查人员,而郭某是侦查人员,虽然他与盛某不是近亲属(《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但他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也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的回避情形。 (3)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0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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