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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术团体

发布时间:2020-03-03 17:15:3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术团体、学术交流与暑期培训活动管理办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为了更好地开展学术团体、学术交流和暑期培训活动,活跃组织或参与学术团体、开展学术交流和举办暑期培训班我校学术氛围,提高科研及学术水平,根据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Summer School)的目的是建立和促进我校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及学术组织之间的学术关系,加强我校教师、学生与国内外学者之间的交流,提高我校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培养能够掌握国际前沿动态的一流人才。各单位及其教师、科技人员、学生应积极参加国内外和校内外的学术团体、学术交流和暑期培训等各种活动。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学校科技处/社科处为我校自行组织或参加各类学术团体的凡我校自行组织或参加各类学术团体,以及在这些组织中担学术团体与学术交流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科技处/社管理部门。现有的科学技术协会挂靠科技处,由科技处负责日常管理和运行。 任负责人(常务理事以上)职务的人员,均应在科技处/社科处登记备案。 科处为非涉外方面学术交流的校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全校非涉外方面学术交流活动的计划安排和组织管理、学校用于资助学术交流专项经费的管理等事项。涉外方面学术交流的校级职能部门是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学校科技处/社科处对学术交流进行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1、根据有关规定,确认我校参加的国内外学术团体的性质和等级;

2、审批国家二级以上、省级学术团体挂靠我校的申请,或我校以团体成员形式加入上述学术团体的具体事宜;

3、推荐我校教师在国家二级以上、省级学术团体担任学术职务;

4、协助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以及校内单位发起、主办或承办的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的组织工作;

5、对申请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的教师和个人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6、登记并统计各单位邀请的国内外知名专家的学术报告;

7、其他重要校内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与开展。

各学院负责本单位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与管理,其管理内容主要包括:

1、每年三月份向学校科技处/社科处报送本单位年度学术交流计划;

2、每年十二月份向学校科技处/社科处报送本单位年度学术交流统计资料和总结报告、挂靠本单位的学术团体学术活动统计资料;

3、负责本单位教师的学术讲座、本单位的科技沙龙活动的组织与开展;

4、负责对本单位教师申请参加国内外各类学术会议活动的预审;

5、配合学校科技处/社科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做好其他各类学术活动的组织与开展工作;

6、负责暑期培训班的组织和开展。

第六条 参加国内外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对违反保密规定使学校和国家知识产权受到损失者,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学术团体及活动

第七条 学校鼓励国家二级以上和省一级学术团体挂靠我校。以上学术团体挂靠我校需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科技处/社科处认定并报学校批准。其他学会挂靠我校可由相关单位自行决定,并报学校科技处/社科处备案。挂靠我校的学术团体,每年均应向学校科技处/社科处报送学术交流活动总结报告。

第八条

第九条 我校教师在国家二级以上、省一级学术团体担任学术职务,获学校资助出席学术团队会议的人员,应深入了解本学科领由所在单位或所在学术团体提出人选报学校科技处/社科处审批。 域的最新动态,向国内外同行宣传学校科研工作。在回校后一月内应在本学科及相关学科领域范围内做一次学术报告,通报会议情况和学术会议所展示的学科发展动态,并向学校科技处/社科处提供总结材料,校内报告及总结材料需经科技处/社科处交流科确认方可报销。从会议获得的公开资料应在本单位资料室存档。

第十条 经学校科技处/社科处预先核准,我校教师代表学校出席国家及国家有关部委召开的重要技术论证会、研讨会所发生的费用,由学校科技处/社科处予以资助。

第十一条 各学院和学术团体应积极探索,勇于创新,组织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学术交流活动。学术交流活动的主要形式包括:

1、学术会议:包括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国际性、全国性和地方性学术会议;

2、学术访问、科学考察;

3、科技沙龙、专题讲座或学术报告;

4、学术团体的学术性活动。

第三章 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二条 为推动学校教师与国内外同行的学术交流,学校设立专项经费资助我校教师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具体管理办法参照《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科技人员参加重要国际国内学术会议资助办法》。

第十三条 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的教师,均应在回国或回校后一个月内在本单位或本学科做一次学术报告,通报会议情况及会议所展示的重要科学研究进展及动态,并向学校科技处/社科处提供总结材料,校内报告及总结材料需经科技处/社科处交流科确认方可报销。从会议获得的公开资料应在本单位资料室存档。

第十四条 各学院及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应积极发起、主办或承办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其中每年主办国际会议不少于1次。由我校各单位主办或承办的国际会议和国内会议,学校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资助额原则上国际位为3-5万元、国内2-3万元(根据会议规模、层次及预算,主要用于会议期间的伙食、住宿和场地费用),不足部分由学院管理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运行费或其他渠道支出,学校鼓励向国家或省部等部门申请会议资助费。

第十五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及学校批准出国留学一年以上的教师,应在回国或回校后一个月内在本单位或本学科做一次学术报告,通报在国外科学研究情况及所掌握的重要科学研究进展及动态。

第十六条 为加强重大项目的组织,学校对以重大项目为基础开展的专题性科技沙龙活动予以一定资助,原则上不超过0.5万元/次。预先申请并获得资助的专题性的科技沙龙应保证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学术活动,并向学校科技处/社科处提供总结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为推动校内学术交流,各单位应积极组织校内外、跨学院的学术交流活动,包括科技沙龙、学术讲座等。

1、具有教授职称的教师每年应主讲一次以上的学术讲座或学术报告会。学校鼓励其他教师积极向本单位或学校科技处/社科处申请主讲学术讲座或做学术报告。

2、各单位应每年对本单位教师承担的国家级在研项目(军工等保密项目除外)进行一次集中式的学术交流,通报各项目进展情况;对当年结题的国家级项目应在结题前进行一次集中式的学术交流,通报项目完成情况及取得的重要科研成果。学校鼓励各单位对其他项目组织类似的学术交流活动。

3、学校鼓励各单位根据学科发展前沿和科研管理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进行学术报告,一般每年应不少于20次,对邀请院士及以上专家的,将由学校高层次专家联络办公室给予一定的讲课费支持。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术交流先进集体奖,对每年组织和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学术交流先进集体奖由学校科技处/社科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具体评审条件及奖励办法由学校科技处/社科处另行制定。

第四章 暑期培训班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根据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需要组织各类暑期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每年最多组织1-2次,每次10-15天,于每年的3月15日前向科技处/社科处提交意向性申请,申请需包括培训班的主题、基本内容、期限、邀请的国内外专家的人数和大体预算等。

第二十二条 每次暑期培训班需邀请国内外知名的专家授课,但人数控制在3-5人,其中国外专家不得多于2人,每位专家授课总学时不得少于12小时。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培训班规模和专家层次每次给予3-5万的经费支持,该经费仅用于专家本人的交通、住宿和课时酬金,超出部分由各主办单位自行解决。

第二十四条 凡申请学校资助的,采取预先申请批准后进行的方式。向科技处申请时需提供详细的办班目的,预计参加人员情况,邀请专家名单(需明确国别),具体的课程表和教学内容目录,举办时间和期限及各项开支预算等,经科技处审核后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五条 培训班结束后,各主办单位需及时对办班的具体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报科技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应积极探索,有效组织,不断总结,提高办班层次,取得办班效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办法与此相冲突的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发/社科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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