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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车收费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3 17:49:1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通知

各科室: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规范我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桂价费【2005】26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医院医疗救护车收费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医院医疗救护车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医疗救护车收费管理,规范我院医疗救护车收费行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规范我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桂价费【2005】26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医院。

第三条我院医疗救护车急救出诊收费项目为:救护车费、院前(后)急救费、出诊费。

第四条我院医疗救护车类型为:普通型救护车。

第五条医疗救护车收费标准:县域内普通型救护车费:来回里程在3公里(含3公里,下同)以内的8.9元/车、次,超过3公里部分按每公里2元计收,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下同)。县域是指救护车辆来回行驶在本县行政区域内。

第六条里程规定计算方法,车费按来回里程收取,来回里程是指从医院或急救站出发到病人所在的现场,再将病人送到目的地,最后返回医院或急救站的来回路程。

第七条经批准县域外转运病人租赁用车,实行自愿委托,按来回里程每车每公里普通型救护车费3元计收(不含过路、过桥费),转运病人到达目的地后因病人或医院接收等原因等候时间1小时以内不另行收费,超过l小时每小时加收50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提供服务前必须签定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

第八条院前(后)急救费(必须有医生、护士随出车并实施抢救方可收取)是指随车医护人员在院前对急救对象实施紧急,或院后转运过程中发生意外时实施紧急救治时收取的费用,包括内脏衰竭、外伤、烧伤、中毒、溺水、电击等现场急救,急救费收费标准为32元/次。不含出诊费,诊查费,监护费,治疗费,手术费,化验检查,药物及医用耗材费。

第九条出诊费:副主任医师以上40元/次,主治医师及以下30元/次,含所有出诊人员。

第十条急救出诊人员补助:急救出诊人员不得收受红包。急救出诊在县域内的,随车出诊人员补助为出诊费。急救出诊为县域外的随车出诊人员每人每次补助50元。经批准县域外转运病人租赁用车的,委托双方协商补助事宜。

第十一条私自派车、私自出车和出车不收费、乱收费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并处以至少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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