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提纲
开庭前准备阶段
(书记员就位)
书记员刘文涛:请肃静。请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
人入(以上人员依次人庭)。
(各人员就位)
书记员刘文涛: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
2.诉讼参与人在开庭审判期间的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3.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4.法庭内不得吸烟,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5.法庭内禁止使用移动电话、传呼机。
6.法庭审理过程中,旁听群众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进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7.未经许可,未成年人不得进入法庭。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旁听人员,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刘文涛: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请全体坐下。
书记员刘文涛: 报告审判长,本案的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已到庭,被告人已提到候审,开庭工作已经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开庭阶段
审判长张蓬成:京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李任重、李任远到庭。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有如下主要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
(2)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和依法委托他人辩护。
(3)当事人和辩护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
(4)公诉人和辩护人可以相互辩论。
(5)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证据,可以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6)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判长张蓬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本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京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任重、李任远故意杀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一叶诉李任重、李任远民事赔偿一案。
审判长张蓬成: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本庭由京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张蓬成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周军、代理审判员汪海涛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刘文涛担任本案书记员。京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业磊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一叶的诉讼代理人(京华市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可志,被告人李任重及其辩护人(京华市东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建伟,被告人李任远及其辩护人1
(京华市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云到庭参加诉讼。
审判长张蓬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28条、第29条、第31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你认为刚才宣布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不能公正处理本案,可以要求更换其中人员。
审判长张蓬成:被告人李任重,你听清楚了吗?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李任重: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张蓬成:被告人李任远,你听清楚了吗?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李任远: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张蓬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还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判长张蓬成:被告人以上权利你们昕清楚了吗?
被告人李任重:听清楚了。
被告人李任远:听清楚了。
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张蓬成: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孙业磊: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审判长张蓬成:被告人李仁重,你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李仁重:听清楚了。
审判长张蓬成: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和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一致吗?
被告人李仁重:一致。
审判长张蓬成:被告人李任远,你听清楚了吗?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和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一致吗?
被告人李仁重:听清楚了。一致。
审判长张蓬成:将被告人李任远带出法庭候审。
审判长张蓬成:被告人,你就起诉书指控你的犯有故意杀人罪的事实进行陈述。 被告人李仁重:被告人陈述
审判长张蓬成:下面由公诉人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孙业磊: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询问
被告人李仁重:被告人进行回答
审判长张蓬成:李仁重的辩护律师和李任远的辩护律师进行发问。
辩护人:辩护人询问
被告人李仁重:根据辩护人提问进行回答
发问结束
审判长张蓬成:带被告人李任远到庭,把被告人李任重带下去。你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
被告人李任远:进行陈述
审判长张蓬成:下面有公诉人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孙业磊:公诉人发问
被告人李任远:回答公诉人问题
审判长张蓬成:辩护人进行发问
辩护人吴建伟:辩护人发问
被告人李任远:回答辩护人问题
发问结束
审判长张蓬成:传被告人李任重到庭。
审判长张蓬成:现在由控、辩双方举证。首先请公诉方向法庭出示证据。 公诉人孙业磊:公诉人进行举证
审判长张蓬成:询问诉讼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有无意见?
讼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对公诉人提出的证据发表自己意见
审判长张蓬成: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孙业磊:公诉人继续举证
审判长张蓬成:询问诉讼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有无意见?
讼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对公诉人提出的证据发表自己意见
审判长张蓬成:诉讼代理人有无证据出示?
诉讼代理人胡可志:请求出示被刮树皮的杨树的照片,说明李任玉后来提供的木把儿粪铲已经失去了客观性,从新老痕迹来看,可以证明我方观点成立。
审判长张蓬成:可以出示,请法警向被告人及辩护人出示(1名法警向被告人、辩护人出示该照片)。
审判长张蓬成:被告人及辩护人有无异议?
被告李任重:该证据有可能是虚假的。
被告人李任远:没有。
辩护人吴建伟:取证存在问题,在侦查期间,诉讼代理人胡可志私自调查取证,这份相片不能作为证据认定。
辩护人陈云:同意辩护人吴建伟的意见。
诉讼代理人胡可志:我不是在侦查阶段,而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取的证,作为诉讼代理人我有权利取证。
审判长张蓬成:下面有辩护人进行举证
辩护人吴建伟:申请通知证人李任玉出庭作证。
审判长张蓬成:请法警传李任玉出庭。
审判长张蓬成:说一下你的基本情况。
证人李任玉:证人说明自己的情况
审判长张蓬成:证人要如实作证,否则要负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证人李任玉:听清楚了。
审判长张蓬成:请你在如实作证保证书上签字。
证人李任玉:证人对事实进行陈述
审判长张蓬成:公诉人向证人发问。
公诉人孙业磊:公诉人询问证人
证人李任玉:回答公诉人问题
审判长张蓬成:辩护人向证人发问。
辩护人吴建伟:询问证人
证人李任玉:回答辩护人问题。
发问完毕
审判长张蓬成:请证人退庭
审判长张蓬成:辩护人是否还要提供证据?
辩护人吴建伟:没有了。
辩护人陈云:没有。
审判长张蓬成:现在刑事部分的法庭调查结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8条之规定,因原被告双 方对赔偿数额有较大争议,为防止刑事审判时间过分迟延, 本庭决定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部分择日另行审理。
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张蓬成: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公诉人孙业磊:发表公诉词
对于公诉词,审判长询问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意见
审判长张蓬成:辩护人进行发言。
辩护人吴建伟:发表辩护词。辩护意见有以下几点
一、被告人李任重应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任重构成故意杀人罪系定性不准
二、被告人李任重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害人王振源存在过错在先,依法应当减轻被告人李任重的罪责
四、被告人李任重平时表现良好,没有不良行为记录,且能够深刻悔罪,有改过自新的愿望
辩护人陈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李任远在主观上只有伤害的故意,而没有杀人的故意。因此,被告人李任远应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起诉书指控的故意杀人罪
二、退一步讲,即使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任远故意杀人罪名成立,那么,其在犯罪的主观方面也应当是间接故意杀人,而非直接故意杀人
三、被告人李任远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应充分认识到被害人王振源的过错行为在本案中的作用
五.被告人李任远在本案中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审判长张蓬成:控辩双方可进行辩论。
公诉人和辩护人进行自由辩论
审判长张蓬成:控辩双方的辩论的焦点本庭已经听清楚了,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最后陈诉阶段
审判长张蓬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的规定,在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诉的权利,二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
被告人李任重:陈述
被告人李任远:陈述
审判长张蓬成:现在休庭。鉴于本案案情重大,合议庭将在认真评议后,择日宣判。请控辩双方将当庭质证的证据提交法庭。法警,将被告人带下。
评议、宣告判决阶段
(合议庭休庭后对本案的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进行了评议,9天后京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二法庭内继续开庭)。
(书记员就位)
书记员刘文涛:宣布法庭规则。
书记员刘文涛:请全体起立(起立完毕)。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刘文涛:报告审判长,本案的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已到庭,被告人已提到候审,开庭工作已经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张蓬成:京华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李任重、李任远到庭。
审判长张蓬成:宣读判决书
审判长张篷成:被告人李任重,你上诉吗?
被告人李任重:我上诉。
审判长张篷成:被告人李任远,你上诉吗?
被告人李任远:我不上诉。
审判长张篷成:现在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