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规厂纪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工厂员工主人翁责任感,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维护工厂和员工的利益,避免发生事故,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作为工厂基本准则,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
本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章纪律
第四条
全体员工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纪律,爱护公物,团结协作,完成各项任务。
第五条
劳动纪律
(一)全体员工须严格遵守班前班后点名的考勤制度。
(二)上下班须按时点名,不得早退、迟到。 第六条
请假制度
(一)员工有事须向有关领导请假。
(二)请假须写请假条,禁止以其它方式请假。重病、意外事故等,须持相关证明事后补假。
(三)员工本人结婚或直系亲属(指有直接血统关系或婚姻关系的父母、夫妻、子女)丧事,准假三天,工资予以编制。
1、休产假时,须持有效诊断证明,到工会领取《产假申请表》,经所在单位、人力资源处签章后,交工会备案。
2、凡以参加养老保险的休假人员,须及时按月度交纳个人应交保险费,以连续计算保险交费年限。
3、休产假超过规定期限的人员,须提出书面申请(产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即续假最长时间为半年),经工会研究决定后方可续假,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
4、复工时,须到工会领取《产假复工申请表》,经工会签章后,交人力资源处待工。
5、资源处组织已被接收的复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复工人员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请病假三天以上者须持医生证明,请病假三个月以上者,复工须持医生健康证明。
1、员工请假三天(含三天)以下者,由各班组(车间主任)签字批准。
2、员工请假三天以上七天(含七天)以内者,由厂部签字批准。
3、员工请假三个月以上者,由厂长签字批准。 第六条
工作纪律
(一)上班时间,班组负责人(车间主任、副厂长级或以上人员)签字批准的出门证不得出厂。
(二)因事晚来,须提前将车间主任、副处长级或以上人员签字批准的证明交门卫。
(三)工作时间须做到“五不准”。
1、不准睡岗、脱岗、串岗。
2、不准吃零食。
3、不准打闹、闲聊。
4、不准干私活。
5、不准自行组织文体活动。
第七条
组织纪律
(一)全体员工须无条件服从组织分配,上级对下级负责,下级对上级负责。
(二)员工享有“六项权利”
1、有了解所从事工作中潜在的危险和可能造成事故的权利。
2、有对危害生命安全的行为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
3、有获得保障自身健康、良好的劳动条件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用具的权利。
4、有遇到生命安全侵害时紧急避险的权利。
5、有对班前不讲安全拒绝上岗的权利。
5、有违章指挥拒绝作业的权利。 第八条
生产纪律
(一)须认真保质保量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
(二)须严格执行工艺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第三章 安全、消防、保卫。 第九条
安全、消防、保卫工作遵照每年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