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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业大学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1 17:00:3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合肥工业大学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办法

为使青年教师尽快熟悉、胜任学校的教学与科研工作,充分发挥经验丰富、教学与科研水平高的骨干教师的传帮带作用,总结我校多年来培养青年教师的经验,学校决定进一步加强落实青年教师导师制度,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导师的人选及职责

1、导师人选

根据我校教师职责,担任青年教师导师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工作认真负责,为人师表。

(2)教学经验丰富,历年教学工作考核优秀,每学期都承担至少一门以上基础课或专业主干课程。

(3)主持承担有省部级以上教研、科研项目。 (4)具备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导师应从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的教师中选任,也可以从已经退休、但身体健康的优秀老教师中选任。每位导师每轮只能指导1名青年教师。

2、导师的职责

(1)负责对青年教师开展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教育,帮助青年教师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热爱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2)负责制定业务培养计划。

(3)根据青年教师的知识结构和承担的教学任务,指定其进修学习相关的专业知识。导师每次授课,必须要求青年教师全程听课、助课,对青年教师从教学方法、讲课技巧等各个环节进行指导。检查青年教师备课,协助选用教材,听取青年教师试讲和课堂讲授情况。

(4)带领培养对象参加科研和研究生培养等工作。帮助培养对象了解和掌握本学科发展状况、科研工作开展的方式方法,对青年教师今后的科研方向、研究内容、创新能力等进行指导。 (5)协助学院(部)安排并指导青年教师进行工程实践或从事其它实践性工作。

(6)对青年教师的指导期结束时,导师要撰写青年教师培养情况的工作报告,对培养对象的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工作情况做分析评价和鉴定并对后续发展等方面提出建议,工作报告列入青年教师的业务档案。对经过培养和考核后不适合担任教师岗位工作的青年教师,导师有权本着客观、负责的态度,及时向院(部)和学校管理部门报告情况,提出建议。

二、培养对象及要求

1、培养对象

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且没有系统地承担过高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毕业生、或调入我校、或校内拟转岗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以及学院(部)认为有必要经历导师制培养的各类教师。

列入导师制培养的青年教师,必须跟随导师助课满一年,不允许独立开课。

2、青年教师经过培养应达到如下要求:

(1)按照培养计划,完成导师指定的课程选修、知识学习、工程实践或科学研究(含教学研究)等任务。

(2)在导师的指导和带动下,认真学习,努力工作,不断提升思想政治觉悟和职业道德水平,不断提高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能力和水平。

(3)跟随导师助课满一年,全程听讲导师所授课程内容,掌握讲授课程的结构和内容,学会根据教学大纲组织教学内容,选定参考教材;能在导师指导下独立讲授该课程,效果优良。

(4)进入导师所在的课程组或科研团队,学习导师的教学科研经验,掌握教学科研的方法。

三、管理办法

1、导师的选任

(1)各学院(部)将本单位的青年教师导师名单、待培养的青年教师基本情况名单,《青年教师导师培养工作计划》、导师的开课通知单(课程表),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报送人事处师资科备案。

(2)学校负责组织举办青年教师和导师的“拜师见面会”,新任导师的任职培训等工作。

(3)对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导师职责的人员,学院(部)要及时做出调整安排,并报学校备案。

2、导师制的考核

(1)学院(部)负责落实和管理本学院(部)的青年教师导师制工作;要督促导师在规定的时间内制定培养计划并负责审核批准计划,督察执行情况。各学院(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2)学校每年检查各单位青年教师导师制工作实施情况,并作为对学院(部)的考核内容之一。

(3)人事处重点负责对青年教师助课情况的检查。人事处根据学院上报的开课通知单,对课程进行全程跟踪检查,对助课缺课超过四分之一的青年教师,考核视为不合格。

(4)每年学院(部)或学校聘请至少三位教师组成考核小组对青年教师培养工作进行验收。其主要程序为:

①公布人事处对青年教师的助课出勤结果。

②青年教师试讲助课课程,专家对青年教师课堂教学效果给出评价意见。

③举行考核答辩会。导师介绍培养过程,青年教师汇报培训体会与收获,考核小组专家提问,青年教师答辩。

④考核小组经评议后确定考核成绩,考核成绩分合格、不合格。 ⑤考核结果人事处备案,全校公示。

(5)对于考核成绩不合格的青年教师,当年不允许申报高校教师资格,允许其再实行导师制一年进行培养。对不能认真接受导师制教育的人员,或实行导师制2年后仍不能履行教师职责的人员,学校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合肥工业大学教师职责》等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做出调离教师岗位、解聘等处理。 (6)对于考核成绩合格的青年教师,学校按照其实际助课的学时数予以核发工作量酬金。

(7)对于考核成绩合格的导师,给予计算50个标准学时的工作量。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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