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教师导师制管理规定
青年教师是我院教师队伍的一支生力军,是学院的未来和希望,实施青年教师导师制是加强青年教师培养的一项重要措施。为进一步规范青年教师导师制的实施,根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思路
为青年教师配备指导教师,充分发挥中、老年教师在培养青年教师方面的“传、帮、带”作用,使广大青年教师熟悉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规律,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全面提高教学能力和业务水平,在指导教师的关心和指导下健康成长,承担起教书育人的重任,确保我院人才培养工作顺利开展。
二、指导对象
青年教师符合下列情形者,一般应为其配备指导教师。
1、新到我院工作的青年教师;
2、新转至教学岗位的教师;
3、35周岁以下,中级及以下职称的教学岗位人员
4、校内兼课人员,缺乏经验的;
4、根据需要,系部认为需要接受导师指导的教师。
三、指导教师
(一)指导教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
2、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和优良的教风,治学严谨,工作认真负责;
3、具备较高的专业理论素养和实践教学能力,教学效果良好;
4、身体健康。
(二)指导教师的确定
1、指导教师由青年教师所在系部推荐,由教务处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2、一般情况下,1名指导教师只能指导1名青年教师,最多不超过2名。
3、指导教师与所指导的青年教师专业应相同或相近。
(三)指导期限
1、指导青年教师的指导期一般为1年,各系部可根据被指导教师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期限。
2.无特殊情况,中途不得更换指导教师。
四、指导教师的职责
(一)关心青年教师思想品德修养,通过言传身教,培养青年教师严谨踏实、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敬业精神。
(二)针对所指导青年教师的实际情况,确定培养目标,制订指导计划。
(三)对青年教师各教学环节的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包括撰写教案或讲稿、授课、辅导答疑、作业布置与批改、实验、学生的考核与成绩评定等,通过指导,使青年教师熟悉我院关于教学工作各环节的具体规定和要求。
(四)为青年教师上示范课,对青年教师的课堂教学或试讲进行随堂听课每月至少一次,并作必要的指导,全面提高青年教师教学基本能力。
指导青年教师参加企业实践,通过 提高实践技能,提高实践教学能力。
(五)指导青年教师参加科研工作,撰写学术论文,有条件的,应当吸收青年教师参加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
(六)全程记录指导青年教师的情况,学期末对青年教师的培养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向所在系部汇报。指导期满,应对指导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对青年教师进行考评,写出具体的书面考核材料,经所在系部审议后交教务处复审,以确定是否达到预期培养目标,并报人事处备案。
(七)可以对青年教师见习期满转正、职务晋升等提出建议性意见。
五、青年教师在被指导期内的基本要求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服从工作安排,勇挑工作重担。热爱学生、为人师表。谦虚谨慎,团结合作,顾全大局。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学术水平。
(二)尊重指导教师,虚心求教,积极主动地争取指导教师在思想、业务方面的指导,切忌盲目自大。
(三)主动听课,直观感受指导教师的课堂教学风范,并做好听课小结,每学期不少于12次。主动请指导教师听自己的课。
(四)认真做好教学各环节的工作。协助指导教师辅导答疑、批改作业等。
(五)积极参加科研工作,撰写学术论文,参与指导教师的教材编写、课件制作、课题申报和研究工作,接受指导教师的指导。
(六)认真参加各类教育教学培训和专业实践活动。
(七)主动向指导教师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教学情况和业务进修情况,按阶段写出书面总结,交指导教师。指导期满,认真总结,接受考核。
六、考核
(一)指导教师的考核
1、由各系部负责对指导教师进行考核,主要考察指导教师职责的履行情况,指导方案、分阶段指导计划的执行情况,被指导教师教学能力提高情况。分阶段进行总结考核,指导期满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报教务处审核,人事处备案。
2、各系部应定期查阅指导教师工作记录,并提出评价意见。
3、对考核优秀、称职的指导教师,按规定发放导师津贴。对不负责任或考核不称职的导师,不发放导师津贴,并不再安排担任导师工作;对未按规定完成任务的导师,不予发放或酌减发放导师津贴。
(二)青年教师的考核
各系部负责本部门被指导青年教师的全面考核。考核内容及方式如下:
1、定期抽查青年教师教学各环节的工作情况、科研工作情况等。
2、组织专家和资深教师听课,客观评价青年教师教学能力的提高情况。
3、召开学生座谈会,了解学生对青年教师授课情况的意见。
4、组织青年教师汇报会,了解青年教师的认识水平、综合素质和能力的提高程度。
七、其它有关规定
(一)每学年末人事处、教务处根据对导师的考核情况,拿出津贴建议,报分管院长审核。津贴发放标准如下:考核成绩优秀—800元/年;考核成绩称职—500元/年;考核成绩基本称职—400元/年;考核不称职不发放津贴,优秀比例控制在导师总数的10%以内。
(二)对于考核合格的青年教师,可以在指导期满后,安排独立授课;对于考核不合格的青年教师,应分析原因,做出延长指导期限或调整岗位等处理。考核结果作为青年教师见习期满转正、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三)各系部负责青年教师导师制的具体实施,指导方案、计划、考核表等要按规定格式设计制作,并上交教务处、人事处存档。
(四)教务处负责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情况的检查、监控工作。
八、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1、指导青年教师备课、撰写教案、制作课件及检查记录表
2、指导教师听课记录表
3、青年教师听课记录表
4、作业、试卷批改情况记录表
5、指导青年教师实践教学及检查记录表
6、考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