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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市兴盛农业资源专业合作社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2 13:11:3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彭州市兴盛农业资源专业合作社章程

www.daodoc.com 2011-11-24 来源:朝阳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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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为稳定农民土地承包权,搞活经营权,提高土地出租率,促进农民增收,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合作社宗旨:积极探索农村集体承包土地流转机制,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两个积极性,保护农民长远利益,增加农民经济收入。

第三条 名称:彭州市兴盛农业资源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

第四条 地址:彭州市军乐镇朝阳村 第五条 性质:股份合作

第六条 经营范围和方式:从事农业生产,实行规模经营。 第七条 合作社实行独立核算、自我约束、民主管理的机制。

第二章 股东、股权设置和管理

第八条 承认合作社章程,符合有关条件并按本章程规定,将拥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入股的农户及村经济联合社以及资金、技术、市场信息的投入者均为合作社股东。 第九条 合作社实行“民管理、民受益”的管理模式,每年收益在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和风险金后,按土地股份分配到成员

第十条 入股农户的认定,以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依据。入股的土地面积以该户申请入股的实际面积为准。入股期间不超过集体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十一条 入股农户以户为单位, 0.2 亩承包田折算股份1股,合作社设置总股权 5000 股。股权在2026年承包期内可以继承,经合作社和村委会同意可以转让,但不得抵押。

第十二条 股东享受平等权利,入股自愿,退股自由。 第十三条 土地入股后,由合作社董事长签发股权证书,作为股权证明和分红依据。

第三章 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股东享有的权利:

1、参加合作社的股东会议,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按入股份额享受利益分配;

3、对合作社生产、经营、管理、财务等享有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4、对合作社工作人员违纪行为向上级反映或举报;

5、合作社终止后,依法归还股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6、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股东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支持合作社土地流转、开发、储备和管理;

3、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维护合作社形象,积极为合作社的发展尽职,不从事任何有损合作社利益的活动;

4、参加合作社组织的各项社会公益活动;

5、入股的土地必须服从统一规划,统一调整;

6、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职权

第十六条 合作社实行股东代表大会制度,股东代表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合作社按每 10 名户产生 1 名股东代表,共设股东代表 31 名,由股东直接选举产生。村主职干部为自然股东代表。股东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第一届股东代表时间为2011年7月至村经济联合社届满为止,第二届开始与村委同步换届。

股东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需要三分之二的代表出席方可举行。遇特殊情况或经半数股东代表提议,可以召开股东代表大会临时会议。合作社的经营方针、重大经营决策、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财务预决算和年终分配方案,需经股东代表大会审议,并经半数以上到会代表同意方可通过,在选举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十七条 股东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1、通过和修改合作社章程;

2、选举或罢免董事会、监事会人员;

3、审议和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4、审议和批准合作社发展规划、分配方案;

5、对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董事会是合作社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董事会由3人组成,董事由党组织提名,由股东代表大会从股东代表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董事长由董事会推荐产生。董事长为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董事会在股东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

2、聘任、解聘合作社所属部门的专兼职人员;

3、制定实施合作社发展计划和年度经营计划,审定合作社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财务报告;

4、健全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坚持实行社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5、负责召集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6、制定合作社年度分配方案;

7、提出合作社章程的修改意见;

8、股东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决议、决定须经半数以上董事通过方为有效。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二十条 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监事会由3人组成,监事由党组织提名由股东代表大会从股东代表中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长从监事会从监事中产生。监事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与董事和财务负责人相互兼职。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监督合作社社务、财务和经营活动;

2、检查监督董事会的经营活动,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3、列席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合作社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负责合作社生产经营,主任可由董事长兼任,对董事会负责。

第五章 财务制度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三条 合作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建立健全规范的财务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坚持民主理财,严格审批制度,正确处理积累与分配的关系,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杜绝铺张浪费。

第二十四条 合作社的收益主要来源于土地经营及租赁收入。 第二十五条 为降低经营风险,维护农民利益,调动土地股份合作的积极性,合作社实行保底分配的办法,按每年每股 480元分配。并视经营状况按股分红。

第二十六条 合作社保底分配每年一次,在每年年终结算兑现,股东凭《股权证》领取。

第六章 合作社的成立、变更、终止和清算

第二十七条 合作社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宣告成立。 第二十八条 合作社的合并与分立由股东代表大会作出决定。 第二十九条 合作社的合并与分立均需处理好债权、债务关系,由合并或分立各方签订合并或分立协议,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

第三十条 合作社因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代表大会决定解散,经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可宣布终止、解散。

第三十一条 合作社决定解散时,由董事会提出清算程序和原因,确定清算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对合作社财产进行清算。

第三十二条 清算结束,清算小组应提出清算报告,并经审计验证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向工商部门和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公告合作社终止、解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合作社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于合作社第一届第一次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由合作社董事会负责解释。

主办:成都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建设办公室(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 技术支持:成都市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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