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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0-03-03 06:04:4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题 目:学生姓名:系 别:专业年级:学 号:本科学年论文

论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

牛青云 经济管理与法律系 2010级法学专业

201002011218

2013年 6 月10日

摘要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法律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同犯罪作斗争的权利和手段,其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的不法侵害作斗争,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的不法侵害。本文对正当防卫的概念、特征防卫过当等法律问题评析,并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内容,由此而关于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运用的问题。并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内容的规定,对正当防卫制度的了的看法和观点。

关键词:

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 无过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法律

目录

一、正当防卫的历史沿革和立法取向 „„„„„„„„„„„„„„„„„„„1

二、正当防卫的目的和意义 „„„„„„„„„„„„„„„„„„„„„„„1

三、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2

四、关于防卫过当 „„„„„„„„„„„„„„„„„„„„„„„„„„„6

五、关于无过当防卫 „„„„„„„„„„„„„„„„„„„„„„„„„„6

六、正当防卫的法律和社会 „„„„„„„„„„„„„„„„„„„„„„„7

七、刑法对正当防卫规定的之处及其的意见 „„„„„„„„„„„„„„„„7

参考文献 „„„„„„„„„„„„„„„„„„„„„„„„„„„„„„„10

一、正当防卫的历史沿革和立法取向

正当防卫对统治阶级的利益和社会秩序公民的合法权益都起着的作用。从合法权益免受正在的不法侵害来看, 正当防卫法律措施是刑罚无法取代的。从习俗到法律、从观念到学说, 正当防卫经历了漫长而又曲折的历史发展过程, 它萌生于复仇, 蜕变于私刑, 历史渊源一直可追溯到原始社会。法律制度在刑法中地位的真立, 是1791 年的法国刑法典。可以说, 现代意义上的正当防卫制度, 是十八世纪启蒙思想家所鼓吹的天赋人权论的产物。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 是在总结新民主主义时期的法制建设和时期的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产生的, 有着的社会政治根源。1954年共和国刑法草案第33 次稿规定:“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权利免受正在的不法侵害, 正当防卫, 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不应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979 年颁布的《刑法》,上了正当防卫条款的原貌, 只是防卫过当“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修改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可见, 立法的取向是逐渐放宽对正当防卫的限制。

二、正当防卫的目的和意义

(一)正当防卫的目的

允许运用私力救济受侵害的权利是“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时代的规则,现代法治中应该由机关法定程序来阻止侵害或解决冲突,个人运用私力来阻止侵害或解决冲突而言是不被允许的。在侵害迫在眉睫而机关来阻止或恢复来不或不时,不允许私人运用私立救济就保护受侵害的权利,还将难以维持法律秩序。正当防卫机关公力救济的补充,受到各国的。从正当防卫的法定概念中,可以看出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免受正在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目的在正当防卫的概念中占有主导地位,它理解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的本质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都的意义。目的的正当性表明正当防卫侵害,更法侵害人的惩罚,它正当防卫的性质,是有限度的防卫。它说明了正当防卫仅仅是在合法权利被正在侵害或威胁之中的紧急情况 1

下,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的紧急救济措施,是正在的不法侵害的有利的反击。

正当防卫在客观上法侵害人了的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犯罪的外在。,正当防卫和犯罪在性质上有着内在本质的区别。正当防卫的目的,才能知晓正当防卫制止不法侵害、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合法权利的本质,才能真正把握住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二)正当防卫的意义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它的主要意义在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合法权利免受正在的不法侵害,鼓励公民和正在的不法侵害作斗争,震慑犯罪分子,使其不敢轻举妄动。可以说正当防卫是免除正当防卫的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而且是公民和正在的不法侵害作斗争的法律武器。是现行刑法中对正当防卫规定作了重大的修改补充,主要立法精神是地放宽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除原则性地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以外,还对某些特定情况下的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作了规定,这就有利于公民大胆地运用正当防卫的法律武器同不法侵害作斗争。

三、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1979年刑法正当防卫,了的作用,但它是在传统的正当防卫观念基础之上,把正当防卫与刑事犯罪紧密,对正当防卫的界限界定,司法实践中对防卫人过于苛求,实事求是地防卫案件。,新刑法对正当防卫立法作了重大修改,为公民行使正当防卫权了军的法律保障。新刑法十条分三款了规定:“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权利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而的制止不法侵害,法侵害人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应当减轻或者免除 2

处罚。对正在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防卫,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从规定可以看出,新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较旧刑法有可了变动①:

1、了保护利益的内容,了保护范围。

2、了法侵害人损害的内容,从而使正当防卫的概念,也为正当防卫的认定了法律依据和标准。

3、放宽了防卫限度的条件。79刑法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不应危害是防卫过当,而新刑法则修改为正当防卫的超过必要限度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可见,新正当防卫的限度大大放宽,在防卫应负法律上的刑事责任时,必要限度参照标准而不再时标准。

4、规定了无过当之防卫,即正当防卫。这时新正当防卫制度较正当防卫制度的最的修改。

5、将正当防卫由“应当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改为“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修改消除了对过当处罚上的误区,使减轻或免除处罚法定的硬性规定,即某一加害只要认定为防卫过当,在加害者负刑事责任的,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而不象以往那样在综合防卫过当的动机、手段、条件、危害后果等基础上决定减轻或免除处罚。旧了对防卫过当“罪当其罪”。

(二)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

法律赋予每个人的正当防卫权利不可滥用,符合的条件.在刑法理论上, 具备五个条件:

(1)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有不法侵害。

1、有不法侵害。对合法实施防卫。

2、不法侵害是的,而假想的。不法侵害,人误以为有不法侵害而实施所谓的防卫,称为假想防卫。假想防卫,则看人主观上有无罪过而人承担刑事责任。

3、不法侵害通常应是人的不法。

不法侵害的理解 ,刑法中并未给出的解释。不法侵害的含义三的特征:

1、侵害性。侵害一词从其意义上讲,“侵”的含义是侵入,接近,“害”的含义是伤害,妨害。侵害“侵入而损害”。由此可见,侵害是攻击性,并有会损害的。,不法侵害是,可以是自然人的,也可以是的。,社会危害性,这是正当防卫的本质特征,亦即它是对法律所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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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法权益的攻击,或者会产生使合法权益感受危害的状态,并的程度,才能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否则谈不让防卫的问题。

2、性 。从新旧刑法的条文看,刑法都涉及“不法侵害”一词,有其内在的特定含义,可以看出含义并不只限指触犯了刑事法律而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也应当包括于犯罪手段相同,但尚未触犯刑法的或触犯刑法,但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许多学者都防卫是针法侵害实施的,而不法侵害,既包括的,也包括犯罪。法律规定无责任能力人侵害他人的权力,只是规定了无责任能力人不承担法律责任,法律的规定也说明无责任能力人会产生侵害他人的。笔者,正当防卫的性质决定了它只能法侵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方法其目的。

3、可制止性。“制止”从词义来讲有使其停止之意,可制止性不法侵害得以停止,或者的防止危害结果的,或者危害结果的性。不法侵害的可以是不的,但通常以的的,并且的往往带有暴力的或侵袭的性质,肯定带有的强度。不法侵害的一经,危害后果随之,即使正当防卫,也阻止危害后果的或者即使即地挽回损失。的不法侵害可制止性,正当防卫。也的情况,即使不再正当防卫,也不会再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不再。种时候,不法侵害结束,危害结果也,如受害人已死亡,但犯罪分子仍加害,也失去了法侵害的可制止性,就对之实施防卫②。

(2)正当防卫的条件——不法侵害正在。 即开始,尚未结束。条件解决的是不法侵害的性和适时性问题。不符合条件的防卫,称为防卫不适时。防卫不适时,有两种:不法侵害尚未开始就实施防卫,叫事前防卫;不法侵害结束实施的防卫,叫事后防卫。防卫不适时,属于故意犯罪。

(3)正当防卫的条件——只能法侵害者本人实施,而及于与侵害无关的人。对者实施,属于故意犯罪。针法侵犯人以外的人包括其亲友防卫,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反而新的不法侵害。③

(4)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防卫意图。所谓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而决意制止正在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防卫意图又包括两个的内容:

1、正在的不法侵害的认识,即正当防卫的认识因素。

2、制止正在的不法侵害的决意,即正当防卫的意志因素。然而应该注意,某些从上似乎符合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但主观上不具备防卫意图,,其视 4

为正当防卫。情况可以包括两种:

1、防卫挑拨。即是故意地挑逗对方不法侵害而借机加害于不法侵害人的。它着的不法侵害,挑拨人也了所谓正当防卫,上符合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但该不法侵害是在挑拨人的挑逗下故意诱发的,其主观上犯罪意图而防卫意图,客观上实施了犯罪,是故意犯罪依法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2、互相斗殴。是指者在主观上不法侵害故意的支配下,客观上实施的连续的互相侵害的。在互相斗殴的情况下,人主观上防卫意图,其也视为正当防卫。

(5)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每一位公民在运用正当防卫法律武器的,也握住正当防卫的界限,防止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利,防卫过当。新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应把握正当防卫的限度,可以从三个考察。

1、不法侵害的强度。在必要限度时,需要不法侵害的强度。所谓不法侵害的强度,是指的性质、对客体的损害结果的轻重损害结果的手段、工具的性质和打击部位等因素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用轻于或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以地制止不法侵害的,可以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当然,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那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2、不法侵害的缓急。是指侵害的紧迫性,即不法侵害所的对、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的危险程度。不法侵害的缓急认定防卫限度意义,是在防卫强度大于侵害强度的情况下,该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更要以不法侵害的缓急等因素为标准。

3、不法侵害的权益。不法侵害的权益,正当防卫保护的权益,它是决定必要限度的因素。不法侵害的权益在超过必要限度中的作用,为保护重大的权益而将不法侵害人杀死,可以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保护轻微的权益,即使是非此保护,了不法侵害人的重大伤亡,而就可以是超过了必要限度。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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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防卫过当

新刑法在正当防卫的适用上,较的划清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防卫强度的规定,较之旧刑法更为。新刑法第22条第2款指出:“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罚。”衡量防卫强度的法定因素有两个,“超过必要限度”;“重大损失”。前者是防卫强度的说明,后者是防卫结果的,构成防卫过当来说,二者缺一不可。

如何理解和把握“超过必要限度”“重大损失”? 笔者,新刑法典中所谓的“超过必要限度”,应当是指防卫非常显着地超出了制止不法侵害的需要,防卫的性质、手段、强度与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过于悬殊。所谓的“重大损害”,应当是指防卫法侵害人了的损害,而且重伤、死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等重大的损失等。⑤

应当注意的是,“超过必要限度”和“重大损害”,实质是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一体两面。“重大损害”是“超过必要限度”的;“超过必要限度”是“重大损害”判断标准。也说,“并不所谓的超过必要限度但重大损害的情况,换言之,只是在重大损害的情况下,才超过必要限度的问题;不所谓的‘手段过当’而‘结果不过当’或者相反的”。⑥ 在实践中,如何认定防卫“超过必要限度”?应从防卫方,侵害方及客观条件综合分析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性质及其性,侵害的性质,侵害手段,侵害的缓急,侵害的人数,侵害人的能力,防卫的,地点,环境等因素。只看防卫的强度于侵害的结果,也一看见侵害者被杀伤旧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是在遭突袭的情况下被迫的,难以的判断“必要限度”。当然,也不允许为保护合法权益就随意性防卫。

五、关于无过当防卫

新刑法十条款首次规定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可以无限度的防卫,即使了不法侵略者的损害后果也不负刑事责任。刑法十条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防卫,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6

不负刑事责任。”在刑法理论界上有学者称,此款规定是我国的无限防卫权, ⑦或防卫权,⑧或无过当之防卫等。⑨据此规定,“对正在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正当防卫,不过当情形”⑩,规定是我国刑法在正当防卫制度上的。它使公民在受到正在的暴力犯罪时,能够站英勇的反击,不至于因过多地考虑防卫过当责任而畏首畏尾,适时制服犯罪。无过当防卫赋予了防卫人无限的防卫权,对无过当防卫的使用,以免滥用,使得防卫权蜕变为私刑权,社会混乱。无限防卫是正当防卫的。,除了限度条件外,正当防卫的四个条件:起因条件,防卫,防卫防卫意图具备。

六、正当防卫的法律和社会

新刑法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既然正当防卫的有利无害社会,是应受完全的表彰,的见义勇为、舍生取义的英雄,还当歌颂;则法律的良心就单纯从消极论断为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而应当从肯定其有利无害、有功无过,而受到法律的保护。是当今社会治安往往因暴行而趋于严峻,法律倘能社会群起而攻之,则其制止和预防犯罪的性,便大于司法机关的事后究办。可是,许多正当防卫案件的,是那些为保卫重大利益作殊死斗争,容易涉嫌过当甚至被误以故意行凶论罪的防卫,即使最后终于水落石出,司法机关只是就事论事地宣告无罪了事,而不昭示其功于社会,不强调其应受法律完全保护的,则甚至会因不抑制、削弱、伤害公民的正当防卫性。现时,公众面对歹徒逞凶,对被害人也寄予同情,但不少的人宁可袖手旁观,不愿挺身而出。法律的社会落后于时代要求,这确是令人遗憾的!

七、刑法对正当防卫规定的之处及其的意见

(一)关于正当防卫的适用的限定缺陷

刑法第20条第3款之规定,无过当之防卫的适用是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那么,如何理解这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呢?地说,行凶并正式的法律术语,其含义宽泛,难以界定。例如打架是行凶、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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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行凶、杀人行凶。赤手空拳可以行凶、手持凶器可以行凶。,修订后的刑法采用行凶一词,的缺陷。对此,应当对行凶一词限制解释,限于使用凶器的暴力行凶。构成无过当之防卫的行凶,应当是指使用凶器、对被害人暴力袭击,严重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种情况下,才能对之无过当之防卫。杀人、是指故意杀人,而且在情况下是指使用凶器,严重危及被害人的生命安全的情形。那些隐蔽手段的杀人、例如投毒杀人等,事实上也不防卫的问题,更谈不上无过当之防卫。抢劫和强奸,修订后的刑法第20条之规定,是无过当之防卫的。那么,对一切抢劫和强奸犯罪都可以无过当之防卫呢?的回答定的,强奸和抢劫,从犯罪手段看,有暴力方法。胁迫方法和方法之分。这里的方法往往是指麻醉、灌酒、失去知觉不知反抗的状态等。暴力强奸、抢劫,显然可以无过当之防卫。但采用胁迫或者方法的非暴力的强奸、抢劫能否无过当之防卫,是值得商榷的,在看来,对非暴力的强奸、抢劫犯罪无过当之防卫。至于绑架,情况下是采用暴力的,可以无过当之防卫。但也有情况下,是非暴力的。例如胁迫等,种场合,不允许无过当之防卫。总之,在认定无过当之防卫的的时候,应当以暴力犯罪来界定与限制修订后的刑法所列举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以暴力手段实施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犯罪,才特殊防卫的问题。

(二)建议正当防卫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我国的法律中未规定正当防卫的民法责任,即正当防卫人要对损害结果赔偿或负民事责任。防卫人在行使防卫权利时,既违反公共利益,或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而滥用权利,又尽了防止过当的义务,其既有理、有利、又有制,与所产生的损害结果之间,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具备损害赔偿或民事责任的原因要件。由此可知正当防卫人无需为的负民事责任。相反,正当防卫的完全正义性和有利无害的社会性,防卫一方在要求不法侵害者承担其直接侵权所的损害责任的,有请求赔偿防卫人因防卫的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损害的权利,这乃理所当然

(三)举证责任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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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修订后的刑法实施以后,适用无过当之防卫,举证责任问题。无过当之防卫是被害人的无罪辩护的理由。无过当之防卫的立法初衷是鼓励公民勇敢地同犯罪作斗争,也了危险,危险是指使不轨之徒易于歪曲无限防卫权以遂其杀人目的⑾。为此,对无过当之防卫审查,防止滥用。这里涉及举证责任的问题,值得。在情况下,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由公安司法机关承担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不负证明责任,亦即不承担证明无罪的责任。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过程,仍然通行“谁主张、谁证明”的原则。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事实和法律,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里证明无罪的材料和意见,就包含证明责任的含义在内,在无过当防卫的情况下,公安司法机关当然要收集证据。无过当之防卫的事实材料的,应当据此无罪。但公安司法机关只证明被告人故意杀人的事实材料,未无过当之防卫的事实材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无过当之防卫的辩护事由的,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否则无过当之防卫就成立。⑿

总而言之,新刑法的修改,对正当防卫的规定,,。是正当防卫概念上的修改对防卫过当负刑事责任的两个条件的界定,的无过当防卫的规定,都反映了在我国现阶段的社会治安状况条件下,强化防卫制度的必要性。这有利于鼓励公民与犯罪分子作斗争,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还有利于震慑犯罪分子,社会稳定,有利于敢于通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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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新正当防卫制度论》作者:徐 华 政法大学学报 第22卷第2期

2、《刑法》 作者:王作富 大学出版社

3、《新法学概论》 主编:刘守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年3月出版(第111页)

4、《刑法总论》 主编:陈兴良 出版社 2005年3 月出版(第36页)

5、《刑法学》 作者:高铭暄 大学出版社

6、《刑法学》 作者:张明楷 法律出版社

7、《论刑法总则的改革与发展》 《法学》 主编:赵秉志、赫兴旺 1997年第2期。

8、《共和国刑法的修改与试用》 主编:高西江 检察出版社 1998版(第18页)

9、《刑法疏议》 主编:陈兴良 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第23页)

10、《新刑法教程》 主编:赵秉志 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第89页)

11、《刑法典应力求垂范久远——论修订后的刑法的局限与缺陷》 主编:范忠信 《法学》2001年

12、《论无过当之防卫》 作者:陈兴良 《法学》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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