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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职辞退(开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06:31:5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员工辞职、辞退(开除)管理办法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公司的人事管理,规范公司和员工的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的

合法权益,使公司的人事管理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辞职、辞退及离职定义如下:

本规定所称“辞职”是指劳动合同未到期或劳动关系存在期间由员工主动提

出提前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辞退”是指劳动合同未到期由公司主动提出提前与员工解除劳

动关系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开除”是指因员工触犯国家刑律或严重违反公司规定而由公司

做出的一种行政处罚,其中包含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条款。

离职前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办理离职手续是员工的义务。员工未办理完毕相关手续不得擅自离职。

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

第二节辞职

第五条 员工辞职需依以下时间规定

(一) 试用期人员提前三日提出申请;

(二) 正式员工提前三十日提出申请。

第六条 辞职程序:

(一) 本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应首先向部门主管说明情况,经部门主管同意后到人力资源部索要《员工离职单》,写明真实辞职原因,填好后交主管部门主

管签署意见,然后交人力资源部;

(二) 人力资源部呈首席执行官审批;

(三) 人力资源部根据首席执行官的批准意见,通知申请人;

(四) 申请人办理工作及物品移交手续;

(五) 人力资源部计算辞职者考勤呈交财务部,并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六) 财务部根据人力资源部或首席执行官审批,在批复的薪资结算日期给予离职

第七条 人员办理薪资结算。 辞职者自《员工离职单》递交之日起到工作交接完毕这段时间,均视为出勤,但

辞职者须恪尽职守,遵守公司规定,正常工作。

(一) 辞职者自《员工离职单》递交之日起到工作交接完毕这段时间,凡请假7天及以上者,其本人离职薪资结算按请假时间相应的向后顺延;

(二) 在此期间,如有员工未在公司上班且未与部门主管请假的做旷工处理,连续旷工2日及以上者,做自动离职处理,予以开除,当月工资不予结算。

对无视公司规定,不办任何手续就擅离职守,或辞职要求未获批准就离开公司的员工,视为违反公司管理制度,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做自动离职处理,公司不予结算工资。由此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保留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三节辞退(开除) 第三条 第四条 第八条

第九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各部门主管可提出辞退建

议:

(一) 试用期未满,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能力较差,表现不佳而不能按时完成

工作任务的;

(二) 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三) 患有非本职工作引起的疾病或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医疗部门证实身体

不适、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四) 员工明显不适应本职工作需要,参加岗位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 工作能力及效率无明显提高者,经过岗位培训后表现仍然较差的;

(六) 不接受培训、或培训成绩不合格的;

(七) 工作责任心不强的,经过多次谈话仍无明显改善的;

(八) 在公司以外从事兼职的;

(九) 因公司业务紧缩减少一部分员工时;

(十)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其它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开除:

(一)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者;

(三) 违抗命令,不服从领导安排或擅离职守,情节十分严重者;

(四) 连续旷工达二天及以上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五天者;

(五) 工作疏忽,贻误时机,致使公司蒙受较大损失者;

(六) 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佣金者;

(七) 偷盗同事和公司财物者;

(八) 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和生产秩序者;

(九) 以暴力手段威胁同事者,打架斗殴者;

(十) 涂改文件,伪造票证者;

(十一) 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十二) 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当辞退(开除)的情形出现时,如当事人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按国家及

公司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本公司辞退员工时,应提前告之,其规定如下:

(一) 试用期间员工提前三日告之;

(二) 正式员工提前三十日告之。

第十三条 本公司依第十条之规定开除员工时可以不提前告之被开除者,开除决定发布之日

立即生效。

第十四条 辞退程序:

(一) 员工所在部门主管向人力资源部索要《员工离职单》,填妥后交人力资源部

审核;

(二) 人力资源部审核后交首席执行官审批;

(三) 人力资源部依首席执行官批准意见通知到申请部门;

(四) 员工持《员工离职单》办理工作及物品移交手续;

(五) 人力资源部计算辞退者考勤呈交财务部,并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六) 财务部根据人力资源部或首席执行官审批,在批复的薪资结算日期给予离职

人员办理薪资结算;

第十五条 开除决定由各部门做出,首席执行官批准,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六条 被公司开除的员工仍须按公司规定办理工作及物品移交手续,如拒绝移交或不按

规定移交,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将按相应的规定在离职薪资结算中予以扣除。

第十七条 被辞退的员工对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员工离职单》之日起的十日内,

到公司人力资源部申诉。

第十八条 被辞退(开除)员工在收到《员工离职单》之日起到批准的离职薪资结算日期间,

需继续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进而影响公司正常生产

和工作秩序的,将予以立即辞退(开除)。

第十九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本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其他规定协商处理):

(一) 患本公司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 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四节人事关系转移

第二十条 员工离职手续全部完成后由人力资源部为员工办理社保、住房公积金、人事档案、

执业资格等关系转移手续。对不办理离职手续、擅自离职或离职手续办理不全者,

人力资源部不办理其人事关系、执业资格等其它关系转移手续。

第五节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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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与辞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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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职辞退(开除)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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