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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职、辞退(开除)规定
目的
为加强本公司的行政人事管理,规范公司和员工的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使公司的行政人事管理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辞职”是指劳动合同未到期或劳动关系存在期间由员工主动提出提
前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辞退”是指劳动合同未到期由公司主动提出提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
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开除”是指因员工触犯国家刑律或严重违反公司规定而由公司作出
的一种行政处罚,其中包含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条款。
第四条 员工辞职需依以下时间规定
(一)试用期人员提前七日提出申请;
(二)正式员工提前三十日提出申请。
第五条 辞职程序:
(一)本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应首先向部门主管说明情况,经部门主管同意
后到行政人事部索要《员工辞职申请表》,写明真实辞职原因,填好后交
主管部门主管签署意见,然后交行政人事部;
(二)行政人事部呈副总/总工、总经理审批;
(三)行政人事部根据总经理的批准意见,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向行政人事部
索要《离职移交清单》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四)行政人事部凭《离职移交清单》、《员工离职薪资结算单》予辞职者计算
考勤呈交财务部,并开具《离职证明》,
(五)辞职者自《辞职申请书》递交之日起到工作交接完毕这段时间,均视为
正常出勤,但辞职者须恪尽职守,遵守公司规定,正常工作。
(六)辞职者自《辞职申请书》递交之日起到工作交接完毕这段时间,凡请假
7天及以上者,其本人离职薪资结算按请假时间相应的向后顺延;
(七)在此期间,如有员工未在公司上班且未与部门主管或组长请假的做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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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连续旷工2日及以上者,当月工资不予结算;
(八)未按照公司规定辞职的,公司将追偿相应的补偿金。
第六条 无视公司规定,不办任何手续就擅离职守,或辞职要求未获批准就离开公司的员
工,视为违反公司管理制度,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予结算工资。由此给公
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保留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七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各部门主管可提出辞退建
议:
(一)试用期未满,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能力较差,表现不佳而不能按时完
成工作任务的;
(二)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
(三)患有非本职工作引起的疾病或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医疗部门证实身
体不适、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四)员工明显不适应本职工作需要,参加岗位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工作能力及效率无明显提高者,经过岗位培训后表现仍然较差的;
(六)不接受培训、或培训成绩不合格的;
(七)工作责任心不强的,经过多次谈话仍无明显改善的;
(八)在公司以外从事兼职的;
(九)因公司业务紧缩减少一部分员工时;
(十)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开除: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者;
(三)违抗命令,不服从领导安排或擅离职守,情节十分严重者;
(四)连续旷工达二天及以上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五天者;
(五)工作疏忽,贻误时机,致使公司蒙受较大损失者;
(六)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佣金者;
(七)偷盗同事和公司财物者;
(八)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和生产秩序者;
(九)以暴力手段威胁同事者,打架斗殴者;
(十)涂改文件,伪造票证者;
(十一) 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十二) 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 当辞退(开除)的情形出现时,如当事人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按国家及
公司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辞退员工时,应提前告之,其规定如下:
(一)试用期间员工提前三日告之;
(二)正式员工提前三十日告之。
第十一条 本公司依第十条之规定开除员工时可以不提前告之被开除者,开除决定发布之
日立即生效。
第十二条辞退程序:
(一)员工所在部门主管向行政人事部索要《辞退(开除)通知书》,填妥后交行
政人事部审核;
(二)行政人事部审核后交副总/总工、总经理审批;
(三)行政人事部依总经理批准意见签发《辞退(开除)通知书》到申请部门;
(四)员工持《辞退(开除)通知书》到行政人事部索取《离职移交清单》办理
工作移交手续;
(五) 行政人事部依《离职移交清单》、《员工离职薪资结算表》予辞退(开除)
者计算考勤呈交财务部,并开具《离职证明》;
(六)财务部根据行政人事部或总经理审批,在批复的薪资结算日期给予离职人
员办理薪资结算;
第十三条开除决定由各生产部门作出,总经理批准,并报行政人事部门备案。由行政人
事部发开除通报。
第十四条被公司开除的员工仍须按公司规定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如拒绝移交或不按规定
移交,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将按相应的规定在离职薪资结算中予以扣除。
第十五条 被辞退(开除)员工在收到《辞职通知书》之日起到批准的离职薪资结算日期
间,需继续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进而影响公司正常
生产和工作秩序的,将予以立即辞退(开除)。
第十六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本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其他规定协商处
理):
(一)患本公司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七条 员工辞职时,行政人事部应与辞职人进行谈话,填写《员工离职面谈表》
第十八条 凡属公司正常辞职(按公司规定,作好各项工作交接)人员,工资于次月公司发
放之日结清所有工资。员工离职后,即与公司解除了劳动雇用关系,公司不承担
其后的任何经济关系及刑事责任关系。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和修订,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条附件:
附件1:《员工辞职申请表》
附件2:《离职移交/工资结算清单》
附件3:《离职证明》
附件4《员工辞退(开除)通知书》
附件5:《员工离职面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