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企业员工辞退、辞职(开除)管理制度
为规范企业员工辞职辞退行为,体现公司人事管理的严肃性和公平性,维护公司良好形象,保障公司人员相对稳定,维护正常人才流动秩序,提高员工队伍素质,避免出现员工辞职期间消极怠工或离职后因工作交接不清楚,接位人无法胜任工作等情况,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员工辞职辞退制度。
(一)、试用期人员提前五日告之公司
(二)、正式员工提前三十日告之员工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者;
(三)连续旷工达三天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五天者
(四)工作疏忽、耽误时机,致使公司蒙受较大损失者;
(五)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佣金者;
(六)泄露公司机密者;
(七)偷盗同事和公司财物者;
(八)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时秩序者;
(九)以暴力手段威胁同事者;
(十)涂改文件、伪造票证者;
(十一)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十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协议)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一次性补偿金标准为员工一年本公司工龄工资200元。
附则: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执行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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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某企业员工辞退、辞职(开除)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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