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定宁镇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草案)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列》以及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经县委批准,本次会议选举产生中国共产党定宁镇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1人,副书记1人。选举工作由中国共产党定宁镇第十五次代表大会主席团确定的主持人主持。
三、中国共产党定宁镇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建议名单,由中国共产党定宁镇第十四届委员会提出,经县委原则同意,提交本次会议酝酿讨论,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然后进行选举。
四、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书记、副书记采用等额选举的办法选举。
五、选举时,实到会的委员必须超过应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选举;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六、出席本次会议的委员,有权对每位候选人表示赞成、不赞成、弃权或另选他人。赞成的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划一个“O”,不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的空格栏内划一个“×”,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投不赞成票的,可另选他人;投弃权票的,不能另选
他人。如另选他人,在另选人栏内写上另选人姓名,并在其上方的空格栏内划一个“O”,不划的视为无效。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超过应选人数的无效。
七、选举结果,候选人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始得当选。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按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谁当选时,应在票数相等的候选人中重新投票选举,得票多者当选;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不足名额可以在的得票未超过半数的候选人中重新选举产生。
八、选举设监票人2名,在到会的委员中产生。已提名为书记、副书记人选的不能担任监票人,监票人对选举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计票工作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指定,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九、本选举办法经中国共产党定宁镇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