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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制度比较—影子银行监管的中外比较

发布时间:2020-03-03 08:45:5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影子银行监管的中外比较研究

摘要: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影子银行的风险传播迅速广泛,破坏潜力惊人。欧美发达国家的影子银行结构复杂,具有信用创造的功能,以证券化活动为主,与之相比,中国的影子银行发展还处于简单的资金融通的起步阶段,但中国的影子银行规模却增长十分迅速。鉴于影子银行的高风险,先进经济体在危机发生之后都相继改变之前宽松的监管方式,向审慎严格的方向发展。我国的影子银行今后不断发展,伴随的风险必定会逐步加大,应该借鉴国外的有效经验并结合自身的实际,形成符合自身实际的监管体系。本文的重点在于分析中美影子银行及其监管方面的不同,以便利用国外先进的监管经验,对我国的影子银行监管体系的建立提供帮助。首先介绍了影子银行的界定以及与之有关的金融监管内容,通过研究美国、欧盟、英国等先进国家在影子银行监管方面的经验,得出了对中国影子银行监管的启示。

关键词:影子银行,金融监管,中外比较 文献综述

国际社会就加强影子银行监管已初步达成共识,集中的体现是在G20峰会上,《巴塞尔协议3》在2010年11月推出草案后,于2013年1月6日推出了新规。《巴塞尔协议3》在对影子银行的监管方面有了实质的动作和进步,其是未来全球金融行业的最重要的监管标准,它的推出,有利于提升金融业机构风险的敏感性,提升了资本质量和要求,对风险资产更加关注,提高了对流动性风险的关注,资本构成和计算更加科学和实际。国内也有有着进行了研究,例如杜亚斌、顾海宁针对世界各国对于影子银行监管的改革,提出影子银行的教训给我国金融业提供了重要的启示,即我国金融业应循序渐进地推动金融产品创新,注重防范金融风险;金融监管机构应对金融机构及金融活动实行全面的监管。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影子银行从事的业务存在巨大的金融风险,自身抵抗能力非常脆弱,但是由于监管的缺失和放任自流,使得这些机构在不断膨胀发展,整个金融市场的风险不断加剧,对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严重威胁,因而,控制影子银行的风险,加强和完善对于影子银行的监督管理,成为国内外众多学者、组织和主管部门的共识。

1、影子银行及其金融监管

本章主要的内容是对影子银行有一个基本的了解,介绍影子银行的定义,特征和风险,并且对风险的成因进行分析,其次,还对金融监管理论进行阐述,进而引出了针对影子银行金融监管的相关内容。

1.1 影子银行综述

影子银行也称为影子金融体系(Shadow Banking system)。影子银行从本质上讲,是市场型的金融中介突破原有传统的市场边界进入金融市场,在金融市场上利用多种金融工具完成投融资目标的业务形式。影子银行的出现,是现代金融不断发展,高度发达的结果之一,它的出现,是由于金融监管创新或者放松,亦或者是水平相对滞后而产生的,在2008年的全球性金融危机之后,逐渐开始得到重视和研究尽管各国和各种经济组织对影子银行有不同的定义和看法,但是在不同中却又能体现出基本的相似之处,参考国内外的研究结果,对于影子银行的基本定义是:向居民、企业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等市场参与者提供流动性、期限错配和高杠杆率等服务,不同程度的替代了传统金融机构的业务功能的工具、结构、机构或企业。总之,影子银行不仅应该指独立具备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而且应该包括替代传统银行业务的金融工具和业务部门,不仅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业务,而且还应有银行内部的影子银行部门和业务。在西方发达经济体中,美国、欧盟等国家由于科技发达、经济发展良好而且金融行业在经济当中处于先进地位,对于创新型的金融产品和金融衍生工具而言,几乎大部分都来自于这些先进经济体中,因此说,影子银行在这些国家中的成熟程度最高,发展最为迅速,

1.2影子银行的金融监管

影子银行也应该是金融监管的对象之一,应该纳入金融监管的范畴内,并且成为金融监管的重中之重,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就是要根据实际制定有效的监管制度,设立专职的监管机构,设立各项风险管控指标,规范其健康、有序、稳健的发展,使其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影子银行是金融市场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金融市场中的重要参与者,有关影子银行的监管,要从金融监管的滞后性角度开始。影子银行的概念从1997年正式提出,2007美国次贷危机开始逐步受到广泛性的重视之前,一直没有对其监管做出明确要求和部署。这就充分显示了金融监管者对其的监管存在严重的滞后,没有针对性的分析影子银行的构成和存在的风险,国外金融自由化的指导原则使得金融监管对影子银行的监管过分的纵容和宽松,没有进行有效必要的干预和合理的管控,不论是从质上还是量上,都主要是松散的监管为主,没有风险监控机制,导致危机发生。国内的金融监管者也是从经济危机中看到了影子银行的危害,才开始着手设计和搭建适合本国实际的金融监管体系。

2、美国对影子银行的监管际实践

本节主要是对经济危机的发源地美国的影子银行监管进行分析,以经济危机为时间节点,区分监管的变化,结果表明,美国对影子银行的监管的态度已经由放松监管转向了从严监管。

2.1.经济危机之前的宽松监管

美国作为影子银行发展最有典型代表意义的经济体,虽然通过影子银行下的资产证券化将本国乃至全球的资金吸收到自己的经济体内,享受了影子银行带来的一系列好处,但是在经济泡沫膨胀乃至崩溃后,承受了沉重的打击和危害。主要原因,除去影子银行自身的发展存在诸多的风险之外,与本国的金融监管缺失、滞后和危机发生之初的应变迟钝存在很大关系。在金融危机爆发之前,美国金融监管部门通常认为金融的创新有利于经济的发展,金融自由化在美国的发展十分的迅速,推进的广度和深度都非常巨大,这样的背景下,影子银行在美国的发展呈现几何式增长局面,势头非常强劲,美国的金融监管在金融危机之前仍然是奉行自由化、自由贸易的思维准则,尽量的减少政府干预,1999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废除,《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出台,使得商业银行可以自由经营影子银行相关的业务,这就从法律意义上对影子银行或者是金融自由化提供了依据,美国的金融监管也不再是纯粹的分业监管模式,而是介于分业与混业监管之间的一种存在模式,放松的金融监管是危机爆发前的主流思想和行动方针。对于影子银行的监管来说,美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更是存在大量的空白和监管宽松的现象,这样,进一步的助长了影子银行的膨胀和发展。 2.2 经济危机之后的从严监管

在金融危机爆发之后,美国的监管当局逐步的意识到了影子银行在金融市场或是经济中起到的作用巨大和监管不力带来的严重后果,从而开始对先前的相关规定进行重新制定和修改,监管的理念从宽松转向了审慎监管甚至是严格监管的方向上,此次改革的重点,主要集中在对影子银行的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测度和揭示,信息的披露和信用评级制度的优化等等方面。

在2008年3月31日,金融危机发生之后,美国财政部公布了被业内称作是“迟来的变革”的《金融监管架构现代化蓝图》,这份蓝图的推出,反映了美国政府应对金融监管体制内的缺陷的反思以及对未来金融改革方向的探索,主要是针对影子银行的监管缺失以致造成严重后果的一种自我纠正过程的实施。此项蓝图,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建立一个综合统

一、对系统风险能保持高度警惕的监管体系,使得原来的监管多头、责任不清、导致监管空白的局面得到改善,同时对监管的广度和深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2009年,美国政府公布了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的白皮书,设立了5大关键性的监管措施:对金融机构加强监管、全面监管金融市场、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减少或避免不当金融行为损害、提升政府金融监管的权力以及促进国际合作乃至建立全球统一的监管标准等。此次的白皮书,将美国的联邦储备委员会的职能范围扩展到全面的金融监管,还对与影子银行金融产品相关的投资人和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提出明确的要求,除了建立专门的机构还把机构权力提升到同级别最高。

201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有关金融监管改革的《多德-弗兰克法案》,该法案被认为是有史以来最全面、严格的金融法案,将成为全球金融监管的新标杆。本法案主要是对以往监管蓝图和白皮书的具体化实施,核心的内容主要是:成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成立新的消费者保护局,将场外衍生品交易纳入监管,限制高风险衍生品的交易,设立新破产清算机制,在加强美联储监管权力的同时也加强对其的监管,监督金融机构高管薪酬,取消贵金属柜台交易合法性等等。作为监管改革的重要法律性成果,它使得金融从严监管的性质得到明确,是美国金融监管的一个代表性的法案。监管结构的变化以及监管力度的加强,明显的变化让我们可以看到,美国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已经从自由宽松的监管模式转变为了严格审慎的监管模式,同时监管结构的变动使得监管工作覆盖更加全面,对市场活动的信息和交易活动的透明化有很大帮助,监管机构分工更加明确,监管的空白点越来越少,将大大促进美国虚拟经济的健康稳定运行,对防范风险,控制风险提供有力的支持。

3、我国影子银行监管

本章主要介绍中国金融监管的历史和我国影子银行监管的现状,并且对我国的影子银行的构成和风险进行了分析,然后通过经济模型对我国影子银行的规模和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进行了测度,以便对以后制定监管政策提供数据支撑。

3.1 中国影子银行简析

我国的影子银行相对简单,为客户提供的主要产品是信贷资金,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其一,主要是银行业内部不受或者较少受监管的证券化活动,以银信合作为主要代表,还有委托贷款、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担保公司等进行的储蓄转投资业务;其二,是指不受金融监管的民间金融,主要包括民间借贷、地下钱庄、典当行等。中国的影子银行除去影子银行的一些基本特征以外,更多的体现为自身独有的一些特征,其问题主要包括金融创新不规范、运作无序以及流动性风险。和欧美发达经济体相比,我国的影子银行不是创新过度,而是体现出创新不足的缺陷。

3..2 中国影子银行监管现状

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力度相对宽松,同样面临金融资产泡沫膨胀和物价上升压力巨大等一系列问题。影子银行作为经济发展和高科技等众多因素共同作用下的必然产物,从传统金融机构最初的银信合作模式开始,中国的影子银行在10年左右的时间里,迅速的发展壮大,伴随我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开放,我国的影子银行必然会吸收借鉴国外高级影子银行的先进成果,进一步的膨胀发展,因而值得高度警惕和注意。

在我国,有关影子银行的监管措施存在一些问题:对于影子银行的监管措施偏少,而且系统性不强,例如2006年银监会针对银行理财业务出台《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暂行管理办法》,但是单一的管理办法没有配套的相关措施跟进,导致银行和信托机构合作设计信托产品,将自身资产转移到资产负债表之外,规避金融监管,措施偏少和不成系统成为金融监管的一道软肋;金融监管步伐滞后,对于新问题新动向反应迟钝是当前金融监管的又一大问题,我国的影子银行在十年的时间内快速发展,规模逐步增大,但是直到2011年左右,我国的人民银行才制定社会融资指标,将一部分影子银行监管指标纳入到统计范围,在影子银行发展的过程中,相关监管措施总是滞后于金融市场的发展,例如对于典当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尽管其出现时间很早,但是相关的监管措施和机构却一直较为模糊;地方融资平台类似于美国影子体系中的政府资助企业,在2013年12月,国务院出台主要针对影子银行监管的国办发[2013]107号文件,作为我国对于影子银行监管的一种对应措施,虽然滞后于监管对象发展的步伐,但是却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

4、影子银行监管的中外比较

在对国际影子银行的监管实践进行了总结,并且对中国的影子银行监管进行深刻分析之后,本章对中外影子银行的运行机制和各项监管内容进行比较,得出中外之外监管水平的差距,在认清国内监管现状的基础上,为以后的监管水平提升做准备。

4..1 中外影子银行运行机制分析

与国外先进的影子银行及发展水平相比较,中国的影子银行发展明显的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和档次水平上。中外影子银行的本质不同,是运行机制上就存在巨大的差别,国外先进经济体(以美国为例)的影子银行主要是以资产证券化为主要的运行模式,证券化的活动主要以金融衍生品、证券化、以及再次证券化为主,其活动一般规律在上文中已有描述,由此形成的产品链条、相关组织机构和部门等,形成的复杂的信用创造交易网络,因此是比较高级的的影子银行水平。而我国的影子银行受限于相对严格的金融监管水平、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科技、金融创新水平的低下等因素,因此在资产证券化上还处于试点阶段,或者可以说,还处于比较低级的阶段,主要的活动还是局限在与传统金融机构的间接融资阶段,通过融资信贷和股权股本融资的手段,实现资金的融通,并没有上升到创造信用,信用流转的程度上,至多是在实体经济的基础上对传统的商业银行功能的复制和替代。因此,二者的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在进行金融监管时,应该采取的手段和方式就必须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制定和实施。 4.2 中外影子银行监管效应分析

从监管手段上而言,中国尚未建立完善的监管法律体系,没有一部专门针对金融监管的法律,使得监管部门面临监管难度大的局面,面对中国影子银行的迅速发展趋势,中国在影子银行监管方面存在法律空白是不争的事实,诚然,有相关部委规定出台,但是还是缺少强制力作为保证的法律手段支持。同时,信息共享机制和国际合作方面薄弱也是中国目前金融监管方面的软肋,亟待进一步加强。从监管对象上比较,中国出台的107号文件,只是完成了对中国影子银行的对象认定和范围划定,是否纳入监管范围没有十分明确的指示,即使出现了对各项影子银行的行为规范提示,但是缺乏具体的监管规范的支撑,使得监管文件的力度下降。从监管架构考虑,中国尚未对当前的监管机构进行实质性的改革和规划,仍然维持一行三会的基本监管构架不变,未来的中国监管结构的蓝图也没有规划,这样的监管架构很容易出现监管的漏洞和空白点。从监管的标准上而言,尚未设立严格监管标准是现状,同时对巴塞尔协议的引进和吸收工作进展缓慢,这样就能明显体现出与国际先进经济体之间的差距,标准不严,针对性不强,监管指标不完善等问题是中国金融监管标准今后需要攻关的重点。

基于上述比较,我国和国外的金融监管效应上必然存在很大的差距,没有良好的手段和标准,肯定无法对金融监管对象实现有效监管。

5、强化中国影子银行监管的建议

比较中外的影子银行监管,是要总结对我国影子银行金融监管有利的经验教训,结合我国影子银行发展的实际,本节分别从强化监管的原则、监管者自身、等方面,提出了强化我国金融监管方面的建议。

5.1 强化监管的原则

在构建和完善我国影子银行的过程中,我国应该从整体上把握和坚持几点必要的原则或是方向,防止时间不一致现象和监管改革混乱现象的出现。 (1)逐步扩大监管范围原则

2011年开始,我国开始对影子银行的部分业务或者对象实行金融监管,但是,至今为止,仍有很多的影子银行如担保公司等没有纳入到金融监管的范围中去,根据以后中国影子银行的发展趋势,不论规模还是组织构成上,一定会有新的创新出现,并且会伴随着新的风险,因而,逐步扩大监管范围不论是针对现在还是将来的影子银行,都是必须要坚持的原则之一。 (2)逐步提高监管手段原则

影子银行在我国的发展,仍是简单的融资发展水平,结构相对简单,风险相对较小,但是随着证券化在我国的逐步发展,影子银行会慢慢向复杂化、高风险化方向前进,我国的监管手段,不能一直保持不变,要通过研究新现象,新问题,找出合理的应对方法,不断提高监管的水平,不要滞后于金融创新的发展速度,随着影子银行向更高层次迈进,对我国的金融监管也会提出更高更严格的要求,只有保持逐步提高的原则,才能维护好金融市场的正常活动。 (3)合规监管与风险监管统一的原则

鉴于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仍然侧重于合规监管的事实,我国必须尽快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将风险监管引入到监管体系中,并且形成合规与风险监管并重的新局面,尤其是影子银行,本身存在巨大的风险,如果不讲风险监管的原则,必然会让其风险任意扩大,威胁经济的安全,针对我国的监管的重要短板,我国要及时进行补充和完善,使得影子银行的发展不仅合规,更能控制好风险,实现稳健有序的发展。 (4)中外合作的原则

经济全球化是一把双刃剑,我国是市场开放的新兴经济体,又是发展中国家中的大国,必然在享受经济合作机会的同时会遭受更多更大的经济风险,影子银行在国外发展成熟,风险高,传播快,因而更是值得我国警惕。国外在金融监管方面经验丰富,先进有效,我国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需求,加强国际之间的合作,从信息共享、标准统

一、经验借鉴等方面不断加深和国外先进国家之间的交流与沟通,促进我国监管水平的快速提升。

5.2监管者角度

本节主要从金融监管者的角度,对构建中国的影子银行金融监管体系提供建议,主要有推进利率市场化、建立动态监管机制等等。

(1)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优化金融市场结构

中国的影子银行主要是融资功能,由于银行业银根收紧,贷款受限,中小企业苦于银行机构的贷款门槛高,所以形成银行将资产转移到表外变相给企业贷款,民进借贷的兴起,不规范的资金融通部门大量出现的情况,这样可以规避金融机构的监管,获得更多的利润,中国的影子银行大多是此种原因兴起存在的。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使得金融市场的资金价格逐步向市场价格趋近,让金融机构可以自主决定资金价格,这样可以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企业获取资金的几率大大增加,利率市场化的进一步推进,也会对金融结构的优化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中小企业融资难度下降,会让众多先前的地下钱庄等影子银行部门逐步因为利润缩水而消失,这样会消除很多金融市场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影子银行也趋于正规化和健康化。

(2)建立包含针对性指标工具的动态监管机制

影子银行既有着区别于传统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特点,也存在共性的方面,这样的原因在于影子银行的服务和产品多样性高,组织内部成员复杂,除了传统银行部门的理财信托等,还有银行业之外的信托、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基于上述的原因,在进行金融监管的时候,就不能进行“一刀切”战略,首先应该针对影子银行的特点,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指标,除资本充足率、计提准备金等通用金融监管工具以外,还应该有限制高风险资产流动、表外资产监管、经营业务范围界定等影子银行专有的指标,将这些指标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合理标准,通过整和形成一套完备的指标体系,并且,要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赋予其法律的权威性,这样便于被监管者遵守和监管者监管的有章可循。同时,针对我国影子银行出现的不同组成机构和不同的工具,并且考虑到影子银行中金融衍生品的创新速度过高情况,我国的监管指标体系既要针对不同对象适用合理科学的监管指标,又不能维持长时间的不变,要根据监管对象的变化而适时进行更新和补充,将合理的变动作为监管的常态,形成一种灵活机动的动态监管体系。 (3)建立窗口指导机制

要效仿银行的中央银行窗口指导功能,建立类似的影子银行的窗口指导机制。中央银行的窗口指导,是通过劝告建议来影响商业银行的信贷行为,是一种非强制性的货币政策工具。我国的影子银行,主要是以资金融通为主,大部分的组织成员的业务功能均是复制商业银行的信贷功能,如此一来,影子银行的监管者也可以采用窗口指导的办法,提示监管对象经营的风险的存在或者对监管对象的经营活动提出指导性的意见,防范监管对象由于经营风险过大而出现危机。窗口指导,主要的作用是事前反馈性质,就是要在风险出现时或者危机的萌芽状态给经营者以必要的提示,告诫经营者及时进行风险控制,保证自身的安全稳健。这项措施,是风险预警机制的一个代表性的措施。 (4)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和共享机制

众多的风险之所以可以迅速的传播和扩散,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市场参与者对风险的无知或是不理解。例如理财产品,大部分投资者只看了收益,出售者不会主动告知风险的程度和风险的构成,投资者很少会主动了解产品的构成,并且分析购买的风险,这样的结果就是,众多高风险的产品会趁机进入交易市场并且完成交易。而且今后影子银行的金融衍生品会越来越多,蕴含的风险会逐步的上升,将机构和产品风险的信息予以披露,让投资者能够最大程度的了解,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这样就会间接的对投资者形成保护,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并且对拥有不良质量的影子银行的膨胀起到抑制作用。此外,建立各个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方便各个监管机构之间进行协作,提高监管的效率,防止监管对象的投机行为。 (5)建立破产保护机制

影子银行因为风险居高不下,随时面临挤兑等致命性的风险,期限错配和流动性的风险对机构的生存有巨大的威胁,因而出现破产是必然的一种结果。只要经营不善,或者资金链条出现断裂,那么面临的问题就是破产,这样,在缺乏存款保险制度等保护的背景下,不仅影子银行,连带众多的投资者都会受到严重的损失。研究建立破产保护机制,是为减少投资者或者是消费者的损失,增强市场对影子银行的安全性的信心,保证市场的稳健。 (6)强化协调监管机制,适应混业趋势

中国的金融机构面临着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发展的趋势,那么金融监管者当然要与时俱进,适应新的经济变化。鉴于现在是趋势而没有形成既定的态势,建立混业监管显然不是合适的选择。同时,影子银行不仅有银行业参与,还有信托、证券等行业的身影,这些机构有着不同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管,银行与这些机构进行业务往来,往往在分业监管的模式下,出现监管真空或者监管重复,监管真空使得监管存在空白点,投机活动增加,而监管的重复又会导致责任不清,监管不合理。因此,要建立和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协作监管机制,对于不同监管对象之间的业务活动指定协同监管的制度,同时划分监管责任,这样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的出现,保证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切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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