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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错误请求赔偿被告答辩状

发布时间:2020-03-03 12:39:5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答 辩 状

贵院受理的原告山东xxxx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xxxx建筑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被告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答辩意见:

1、原告的诉讼请求比较混乱,将两个法律关系混淆在一个诉讼请求中。

原告在诉状中是请求被告“赔偿因保全错误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可见,原告是要求被告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法律关系是保全错误造成的经济损失,而根据原告向法院提供的经济损失的计算方式来看,原告主张的数额又是按照双倍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方式得出的。保全错误损失与双倍迟延履行金本身就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原告不应该将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混淆在一起主张。

另外在原告诉状的事实与理由中也同时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即保全错误赔偿和双倍迟延履行金的规定),既要求被告承担保全错误的赔偿责任,又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的法律责任,明显的诉讼请求混乱,使得被告无法知晓原告的起诉所依据的法律关系。

2、如果原告是依据保全错误的经济损失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那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首先,按照(20xx)xx民初字第xx号(以下简称xx号

案件)民事调解书第二条的约定,“原、被告双方互不追究法律责任。”从该约定可以看出,因被告曾向原告主张建筑工程施工纠纷的相关法律问题,双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即互不追究法律责任。“互不追究法律责任”的含义就是因该案件中所引起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双方都不得再进行主张,包括新产生工程质量问题,自然也包括因保全带来的相关法律问题。而原告主张保全错误的保全行为就是在该诉讼中发生的,针对因该行为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原告实际上已经明确的表示放弃了自己的权利,现在又以此作为理由向被告主张,是完全没有道理的。

其次,再进一步讲,被告之前诉讼中的保全行为根本没有错误,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第一,所谓保全错误,一般是指错误的保全了案外人的财产、超标的查封、没有妥善保管查封物造成损失、重复保全等情况,而被告在之前的诉讼中的保全行为完全合法,没有出现上面所述的保全错误的情形;第二,在xxxx号案件中,双方最终是以调解的方式结案,被告在该案件中没有败诉,因案件审理时间已经很长,被告不想继续的在相关工程质量问题上进行纠缠,而选择了退让,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但是这并不代表被告的诉讼保全存在错误,而经过鉴定恰恰也可以看出,经原告施工的楼体确实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属于依法行使诉权的范畴,没有不当之处,故不属于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情形

3、如果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双倍迟延履行金,也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首先,支付双倍迟延履行金的前提是负有支付义务的一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时,才应当支付。而本案中,被告是在接到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xx)x立保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才暂停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该款项作为到期债权,法院的查封完全符合法律程序,被告也是完全按照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事项履行自己的协助义务,并未恶意的拖延支付。

其次,该到期债权查封后,被告为了慎重起见,也考虑到被告在案件中既是原告又是到期债权的债权人这个特殊情况,于是将相应的款项向济南市xxx人民法院进行了提存,这一点也充分表明了原告不是恶意的拖延支付。

再次,暂停支付的的这段期间,xxxx号案件一直在审理之中,在案件结束之前,被告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也不应该将工程款支付给原告,因此根本就不存在迟延履行的问题。另外,在xxxx号案件中,是因为原告xx公司多次不服鉴定报告,提出了二十几次的异议,仅鉴定事项时委托了三家事务所,共出具了6分鉴定报告,这才使得案件的审理跨越了4个年头。考虑到案件拖得时间较长,给双方都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所以原告最终选择调解结案,调解本身也是双方互相退让、互相妥协的一个结果。从该点也可以看出,造成

案件拖延了4年之久是因为原告的原因造成的,被告并没有恶意的拖延诉讼,那么原告就不应该将该段时间作为迟延履行的期间。

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混乱,而且无论是要求被告支付保全损失赔偿还是要求被告支付双倍迟延履行金都于法无据,故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xxx 20xx年3月11日

代理词(保全错误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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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离婚的被告如何写答辩状

保全错误请求赔偿被告答辩状
《保全错误请求赔偿被告答辩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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