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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经纪业务相关事项

发布时间:2020-03-02 11:12:1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三章 经纪业务相关事项

第一节 股票网上发行

一、网上发行的概念和类型

股票发行是股票交易的前提。

(一)网上发行的概念

股票网上发行是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新股发行主承销商在证券交易所挂牌销售,投资者通过证券营业部交易系统进行申购的发行方式。优点:经济性、高效性。

(二)网上发行的类型

1、网上竞价发行。国际证券界发行证券的通行做法“招标购买方式”

在我国,新股网上竞价发行是指主承销商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以自己作为唯一的“卖方”,按照发行人确定的底价将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输入其在证券交易所的股票发行专户;投资者则作为“买方”,在指定时间通过证券交易所会员交易柜台,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及限购数量,进行竞价认购的一种发行方式。

优点:市场性、连续性

缺点:股价易被机构大资金操纵,增大了中小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2、网上定价发行。即主承销商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按已确定的发行价格向投资者发售股票。

区别与竞价发行:一是发行价格的确定方式不同;二是认购成功者的确认方式不同。定价[抽签]竞价[价格优先同价位时间优先]

网上累计投标询价发行[设定价格区间;是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通过向投资者在价格申购区间内的询价过程]、网上定价市值配售[将发行总量中一定比例的新股(也可能是全部新股)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都属于网上定价发行模式。

2004.12.7中国证监会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制度。初步询价、累计投标询价

2006.5.19深交所、中结2006.5.20上交所、中结→恢复了新股发行现金申购制度

二、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程序

(一)基本规定

1、申购单位及上限。上海1000股,深圳500股

2、申购次数。除第一次申购外,均视为无效申购;其余申购由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自动剔除。新股申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3、申购配号。申购配号根据实际有效申购进行,每一有效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单位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

4、资金交收。结算参与人应使用其资金交收账户完成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并应保证其资金交收账户在最终交收时点有足额资金用于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

(二)操作流程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新股资金申购网上发行与网下配售股票同时进行。这样,对于通过初步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均按照定价发行方式进行。对于通过网下累计投标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按询价区间的上限进行申购。网下累计投标确定发行价格后,资金解冻日网上申购资金解冻,中签投资者将获得申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部分及未中签部分的申购余款。

1、投资者申购。申购当日(T+0)

2、申购资金冻结、验资及配号。申购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T+1)

3、摇号抽签、中签处理。T+2

4、申购资金解冻。T+3,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未中签部分的申购款予以解冻,并从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账户上扣收新股认购款项,再划付给主承销商。申购冻结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办理划转事宜。

5、结算与登记。主承销商在收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划转的认购资金后,依据承销协议将该款项扣除承销费用后划转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衔接

1、发行公告的刊登。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网上发行申购日一个交易日之前刊登网上发行公告,可以将网上发行公告与网下发行公告合并刊登。

2、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回拨

3、网下股份登记

(四)网上增发新股的申购

第二节 分红派息、配股及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一、分红派息

分红派息主要是上市公司向其股东派发红利和股息的过程。分红派息的形式主要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流程

1、A股现金红利、送股日程安排:

T-5日前送交申请材料;T-3日前,做出答复;T-1日前,进行公告申请;T日是公告的刊登日;T+3日是权益登记日;T+4日是除息日;T+8日是发放日。

2、B股现金红利、送股日程安排:

股权登记日是T+6日、现金红利发放日为T+11日。

未办理指定交易及暂无指定结算证券公司(托管银行)的B股投资者,其持有股份的现金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不计息。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流程

1、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的确定。R日为股权登记日

2、分红派息公告。R-3日[工作日]

3、股票股利的派送规则。R+1日红股入账

4、现金股利的派送规则。公众股的现金股利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派发。R-1日上市公司划至中登深指定账户;R+1日划至证券公司清算头寸,再划至股东资金账户。

二、配股缴款

既是公司发行新股筹资的过程,也是股东行使优先认股权的过程。

(一)配股权证及其派发、登记

A股的配股权证不挂牌交易,不允许转托管。

(二)认购配股缴款的操作流程

1、上海证券交易所配股操作流程

2、深圳证券交易所配股操作流程。

认购期:5个工作日,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配股发行不向投资者收取手续费。

三、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一)沪、深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沪:交易系统。设置专用投票代码和股票简称;表决申报不能撤单;对同一议案不能多次进行表决申报,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

深:交易系统和互联网。36+原代码后四位;对同一议案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不合规的申报,视为未参与投票。

买入、价格代表议案[99代表全部]、股数代表意见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网络投票系统

投票系统基于互联网

自信注册→柜台激活[免费] 第三节 基金、权证和转债的相关操作

一、开放式基金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

深、沪分别于2005年7月13日、7月14日开始实行开放式基金场内的认购、申购与赎回。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

1、基金份额的认购。撮合交易时间和大宗交易时间

投资者认购申报时采用“金额认购”方式,以认购金额填报数量申请,买卖方向只能为“买”。

在同一认购日可进行多次认购申报,申报指令可更改或撤销,但已受理除外。

2、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撮合交易时间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3、基金份额的转托管。T+2

开放式基金在开放申购、赎回后,投资者可以申请办理转托管,但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特殊情形可能影响份额持有****益的基金份额,不能够申请转托管。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

9:15~11:30、13:00~15:00当日15:00前可撤销

二、上市开放式基金的认购、交易、申购和赎回(了解)

2004年 LOF 深交所

(一)发售

一经确认不得撤销。同一交易日可多次认购,每笔认购量1000或其整数倍,且最大不超过99 999 000份

(二)开放与上市

封闭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封闭期内,不受理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T+2日份额可用;T+N日赎回资金可用[2≤N≤6]

(四)交易

100或其整数倍 最小变动价位0.001元 涨跌幅10%

(五)转托管

三、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了解)

2004.11.24上交所2006.2.13深交所ETF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卖出,但不得赎回;

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赎回,但不得卖出;

当日赎回的证券,同日可以卖出,但不得用于申购基金份额;

当日买入的证券,同日可以用于申购基金份额。

四、权证的交易与行权(新增内容)

2005年7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这些文件对我国权证产品的运行进行了规范。

(一)权证的发行上市

权证发行人应在权证发行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权证发行结果报送证券交易所,并提交权证上市申请材料。

权证存续期满前5个交易日,权证终止交易,但可以行权。

(二)权证的交易

单笔权证买卖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万份,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权证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的整数倍。

权证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按下列公式计算:

权证涨幅价格=权证前一日收盘价格+(标的证券当日涨幅价格-标的证券前一日收盘价)×125%×行权比例

权证跌幅价格=权证前一日收盘价格-(标的证券前一日收盘价-标的证券当日跌幅价格)×125%×行权比例

证券交易所在每日开盘前公布每只权证可流通数量以及持有权证数量达到或超过可流通数量5%的持有人名单。

禁止事项【5禁】

已上市交易的权证,合格机构可创设同种权证。

(三)权证的行权

当日行权申报指令,当日有效,当日可以撤销。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可以行权。当日行权取得的标的证券,当日不得卖出。

采用现金结算方式行权且权证在行权期满时为价内权证的,发行人在权证期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未行权的权证持有人自动支付现金差价。

采用证券给付结算方式行权且权证在行权期满时为价内权证的,代为办理权证行权的证券经纪商应在权证期满前的5个交易日提醒未行权的权证持有****证即将期满,或按事先约定代为行权。

权证行权时,标的股票过户费为股票过户面额的0.05%。

五、可转换债券转股

可转换债券是指其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按一定比例或价格将之转换成一定数量的另一种证券的证券。

⑴可转债“债转股”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证交所设置“债转股”申报代码和简称。申报方向为卖出,价格为100元,单位为手,1手为1000元面额。

⑵可转债“债转股”需要规定一个转换期。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结束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而具体转股期限应由发行人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及公司财务情况确定。在转换期中,可转债的交易照常进行。

⑶可转债持有人可将本人证券账户内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申请转为发行公司的股票。

⑷可转债的买卖申报优先于转股申报,即“债转股”的有效申报数量以当日交易过户后其证券账户内的可转债持有数为限。

⑸可转债转换成发行公司股票的股份数(股)的计算公式为:

可转债转换股份数(股)=(转债手数×1000)/当次初始转股价格

例如:某投资者当日申报“债转股”100手,当次转股初始价格为每股10元。那么,该投资者可转换成发行公司股票的股份数为:转债手数×1000÷初始转股价格=100×1000÷10=10000(股)

⑹即日买进的可转债当日可申请转股。

⑺当可转债出现赎回、回售等情况时,按公司发行可转债时约定的有关条款办理。 第四节 代办股份转让

一、代办股份转让的概念和业务范围

(一)代办股份转让的概念

2001.6.12中国证券业协会 2002.12.27《试行》

代办股份转让是指证券公司以其自有或租用的业务设施,为非上市公司提供的股份转让服务业务。

我国开展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的初期,主要是为解决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的股份流通的问题,以后从证券交易所退市的股票,也可以进入这一系统进行转让。

(二)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范围

主办券商业务可以分为主办业务和代办业务。

1、主办业务范围

⑴对拟推荐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辅导,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⑵办理所推荐的股份转让公司挂牌事宜;

⑶发布关于所推荐股份转让公司的分析报告;【10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

⑷指导和督促股份转让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⑸对股份转让业务中出现的问题 ,依据有关规则和协议及时处理并报协会备案,重大事项应立即报告协会;

⑹根据协会要求,调查或协助调查指定事项;

⑺协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代办业务范围

⑴开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账户;

⑵受托办理股份转让公司股权确认事宜;

⑶向投资者提示股份转让风险,与投资者签订股份转让委托协议书,接受投资者委托办理股份转让业务;

⑷根据转会或相关主办券商的要求,协助调查指定事项;

⑸协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代办股份转让的资格条件

(一)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应具备的条件【12】

4、最近年度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8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6、最近2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8、设置代办股份转让管理部门,由公司副总经理以上的高管负责日常管理,至少配2名承销资格人员,其余均有从业资格;

9、具有20家以上的营业部,且布局合理;

(二)股份转让公司委托代办转让应具备的条件

只能委托1家证券公司办理股份转让,并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协议。代办转让的股份仅限于股份转让公司在原交易场所挂牌交易的流通股份。

未依法确定代办机构的,由证券交易所指定临时代办机构。

三、代办股份转让的基本规则

投资者必须开立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账户。

法人投资者在开立股份转让账户时,需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

投资者参与股份转让,应当委托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委托方式可采用柜台委托、电话委托、互联网委托等。投资者委托指令以集合竞价方式配对成交。证券公司不得自营所主(代)办公司的股份。

根据股份转让公司质量,实行区别对待,分类转让。

股东权益为正值是指最近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股东权益扣除注册会计师不予确认的部分后为正值;净利润为正值是指最近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正值。

股份转让的委托申报时间为转让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之后进行集合竞价配对成交。

股份转让以“手”为单位,1手等于100股。涨跌幅比例限制为前一转让日转让价格的5%

四、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

2006年1月16日,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试点。

推出股份报价转让试点,一可以发挥证券公司的中介机构作用,在对拟挂牌公司的尽职调查、推荐挂牌和对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督导等提供专业报务;二是可以充分利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现有的证券公司网点体系,方便投资者的股份转让;三是可以为投资者提供高效率、标准化的登记和结算服务,保障转让秩序;四可以依托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技术服务系统,避免系统的重复建设,降低市场运行成本和风险,减轻市场参与者的费用负担。

股份报价和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区别:

⑴挂牌公司属性不同。

⑵转让方式不同。股份报价转让不提供集中撮合成交服务

⑶信息披露标准不同。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基本参照上市公司的标准。股份报价转让的公司并非是上市公司,其信息披露标准要低于上市公司的标准。

⑷结算方式不同。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和交易所市场的结算方式和资金存管方式相同,采用多边净额结算,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代理证券公司完成股份和资金的交收。

股份报价转让业务主要体现在业务资格及推荐挂牌、股份报价转让、信息披露和终止挂牌等几个方面。

第五节 期货交易的中间介绍

一、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

期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在集中性的市场以公开竞价方式所进行的期货合约的交易。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制度规定,证券公司不能直接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买卖,但可以从事金融期货交易的中间介绍业务,称为“介绍经纪商”。IB】

在我国,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4月20日发布了《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其目的就是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活动,防范和隔离风险,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

所谓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就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二、资格条件与业务范围

(一)资格条件

1、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应当符合条件【7】

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有5名、拟开展介绍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

2、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材料【9】

全资拥有或者控股期货公司,或者与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情况说明,该期货公司在申请日前2个月月末的风险监管报表

(二)业务范围

1、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介绍业务,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⑴协助办理开户手续;⑵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⑶其他

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不得代理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2、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应当与期货公司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应载明事项:

⑴介绍业务的范围;⑵执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的措施;

⑶介绍业务的对接规则;⑷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方式;

⑸报酬支付及相关费用的分担方式;⑹违约责任;⑺其他。

三、业务规则

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

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应当独立经营,保持财务、人员、经营场所等分开隔离。

公示信息:⑴受托从事的介绍业务范围;

⑵从事介绍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和照片;

⑶期货公司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方式;

⑷客户开户和交易流程、出入金流程;

⑸交易结算结果查询方式; ⑹其他。

证券公司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证券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证券经纪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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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业务营销

经纪业务相关事务

经纪业务工作职责

证券交易考试 经纪业务

第四章 证券经纪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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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经纪业务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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