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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产品数质量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04:41:4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年煤炭产品数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质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晋煤行发[2015]1024号《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商品煤质量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和集团公司《晋煤集团煤炭产品数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保证煤炭产品质级相符,减少商务纠纷,杜绝重大煤质事故,维护我矿和集团公司信誉,确保我矿2017年生产经营目标的顺利实现,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质量理念:

把产品当事业,视质量如生命。 第三条 质量方针:

质量均衡稳定,满足顾客要求。 第四条 质量目标:

1、商品煤批批合格;

2、顾客满意率达90%;

3、顾客对到站煤炭产品的数量、质量有异议,三日内派人到现场,十日内拿出处理结果,处理满意率达100%;

4、顾客向第三方投诉为零。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寺河矿范围内涉及煤炭生产、加工、运输和销售的部(科)室和生产区队的煤炭产品的质量和数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质量体系及质量责任

第六条 为更好地贯彻质量方针和实现质量目标,加强煤质管理的基础工作,成立煤质管理组织机构:

组 长:矿长

常务副组长:生产副矿长、洗选副矿长 副 组 长:其他副矿级领导

成 员:调度室、选煤厂、生产技术管理部、地测科、安全管理部、机电管理部、人劳科、总工办及所有井下生产、辅助单位正职

第七条 职责:

1、矿领导职责

1.1矿长负责煤质管理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配备和资金的投入,是本矿煤质管理的第一责任者。

1.2生产副矿长全面负责井下煤质管理工作;负责井下原煤采掘、运输、提升环节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合理制定有利于本矿煤质提高的工资分配考核办法,保证本矿原煤质量的稳定和提高;负责主持每月的煤质会议。

1.3 洗选副矿长负责洗选过程中的煤炭质量、过程检验、加工销售、装车计量工作,负责洗选煤质标准化工作。

1.4总工程师负责煤质管理的技术工作,包括对采区和工作面设计、衔接、生产、运输、加工过程的技术管理和技术改造工作。

1.5机电副矿长负责对生产、运输、加工过程中的机电设备管理工作,负责煤炭运输环节的块率提高工作。

1.6安全副矿长对煤质措施的实施负安全监督把关责任。

1.7其他副矿级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煤质管理工作负责。

2、专职煤质管理机构职责:调度室是矿专职煤质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全矿各环节提高煤质措施及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对煤炭生产源头的质量进行监督把关;负责对煤质事故进行分析处理。

3、生产技术管理部:负责采面设计和衔接过程中的煤质管理,采掘作业规程中要明确本工作面原煤质量指标和提高原煤质量、块率、回收率的具体措施。采掘作业规程应通过煤质管理机构的审批后方可执行。在盘区、工作面设计中,要充分考虑工作面存在的断层、陷落柱等构造,根据构造区影响范围,确定工作面推进方案,需要工作面搬家做工程的要提前设计;需要工作面硬行推过的,必须制定详细的煤质保证措施。

4、机电管理部:负责设计安装过程中的煤质管理,要合理安装排水系统,在各转载点设计提高块率的缓冲装置。

5、地测科:负责提供盘区和采面设计所依据的地质资料,地质资料必须详细、准确、可靠,对回采、掘进工作面的煤厚、煤质、涌水、构造、采高等地质情况进行预测预报。

6、安全管理部:负责对提高煤质安全措施进行督促检查。

7、人劳科:负责执行对各单位的煤质考核结果。

8、总工办负责督促落实选煤厂煤质计量器具的校准工作。

9、选煤厂:负责洗选加工和商品煤装车过程中的煤质管理;负责上站煤的煤质管理;负责售后服务工作;负责选煤厂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10、井下区队负责在生产过程中实施煤质、块率、回收率提高的具体措施。

第三章 原煤生产过程质量管理

第八条 原煤生产过程的煤质管理,主要是最大限度地控制和降低采掘生产过程中原煤的灰分、水分、含矸率和硫分,提高原煤块率,通过不同质量煤炭的合理配采,使原煤质量保持稳定和提高。

第九条 煤质化验室足额配备培训合格的采制样和化验人员及相关的仪器设备,以满足煤质管理工作的需要,加强煤炭生产洗选加工等各个环节的煤质管理力度。

第十条 煤质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本矿的年、季、月煤质计划及说明书,并将原煤质量计划按月分解到各队,根据分月煤质计划加强对各队煤质指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煤质管理机构每月对各工作面、主井、煤山的块率、灰分、水分、硫分及发热量进行测定,形成原煤质量月报,负责于次月2日前上报洗选加工处。

第十二条 机电管理部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在煤炭生产洗选加工的各个转载环节和储煤仓安装和完善螺旋溜槽或其它降低块损的设施。

第十三条 地质管理:

(一)地测科要加强地质预测预报工作,为矿井开采提供详细、准确、可靠的地质资料。

1、超前准确探清采(盘)区内影响生产和煤质的冲刷带、断层、无炭柱等构造。

2、准确提供煤层煤厚的等厚图及采(盘)区和工作面的煤层厚度。

3、准确提供采(盘)区及工作面的水文地质情况。

4、准确提供工作面的顶底板岩性资料。

5、工作面开掘前,应根据邻近工作面的开采情况及各种勘探资料综合分析,做出工作面的煤厚和构造预测。

6、工作面掘出后,要进一步核实构造的产状要素,特别是通过坑透探清陷落柱、断层等构造的范围和大小,对坑透疑点必须用钻探证实,探明陷落柱、断层等对该综采工作面及邻近工作面的影响范围、影响情况,为生产提供较准确的构造分布状况及控制措施。

(二)地测科要将综采工作面的坑透资料要及时报矿生产技术管理部备案,必要时,生产技术管理部要根据坑透资料,修改设计及开采方案,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三) 采(盘)区、采面掘进施工中,地质人员勘察准备和回采巷道的围岩、煤层结构、夹矸厚度和岩性等;煤质化验部门要根据煤层结构、夹矸厚度和岩性的变化,分区域、分段对煤层分层煤样和全层煤样进行化验;采煤工作面生产前,必须有煤层柱状图。

第十四条 设计及规程管理

(一) 生产采(盘)区和采煤工作面设计要严格按《晋城煤业集团采区(面)设计和采掘作业规程编制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的程序编制和审批。采(盘)区和采煤工作面设计所依据的地质资料必须详细、准确、可靠,地质资料不清不得进行采掘工作面设计。

(二) 采煤工作面设计由生产技术管理部负责完成,设计时所确定的巷道布置方式、采煤工艺和设备选型等都要符合《晋煤集团加强生产过程煤质管理的规定》的要求。

(三) 采(盘)区设计或采煤工作面设计,在选择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时,要有利于煤质和块率的提高。

(四) 采(盘)区、采煤工作面的设计,都必须优选提高煤质的措施和办法,遇到地质构造时要有保证煤质的措施。

(五) 15#煤进行采(盘)区设计时,应优先采用薄煤层开采设备,最大限度减少割矸石量;三号煤工作面设计时,要根据提供的地质资料,认真分析对煤质的影响因素,必要时要采取保证煤质的技术措施。当矿井采取相应措施后,原煤含矸率仍超过15%时,考虑建立和健全排矸系统。

(六) 地质构造复杂的采煤工作面设计,要多方案论证,优选合理的采煤方法。

(七) 岩巷掘进工作面及半煤岩巷(岩石厚度占掘进端断面1/3以上的巷道)掘进、煤层巷道掘进时遇到构造,要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八) 采掘作业规程中要有明确的本工作面原煤质量指标(主要包括灰分、含矸率、全水分、块率、回收率)和提高原煤质量及块率的具体措施的专门章节。应将采煤、装煤、运输、支护、过地质构造与提高和保证煤质措施有机地结合起来,将其纳入现场管理、检查、考核的内容。

(九) 凡综采工作面有较大断层(断距大于5m)和较大陷落柱(长轴大于30m)影响煤质时,要对工作面的巷道进行合理布置:

1、构造在切眼附近时,可在圈定工作面时,考虑开掘巷道甩掉构造。

2、构造位于工作面中部时,应另送切眼。若位置不宜甩掉且必须通过时,必须制定技术措施,保证煤质的要求。

3、当工作面遇到的冲刷带、断层、陷落柱影响全煤厚的开采时,必须制定技术措施,保证煤质的要求。

第十五条 回采过程煤质管理

(一) 各工作面必须严格按作业规程、措施要求对综采工作面采高、顶板管理等影响原煤质量的工序进行控制。

(二) 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地质条件变化,严重影响煤质时,必须及时采取保证煤质的具体措施,否则停止生产。

(三) 灰分、含矸率控制

1、回采工作面严格按规程要求控制采高,地测部门做好预测预报工作。

2、生产过程中工作面遇特殊地质条件,工作面顶板十分破碎,随采随落、冒顶或煤层厚度不够,都必须制定保证煤质的相应措施。

3、回采工作面底软,支架出现“啃底”现象,必须制定专门措施。

4、遇工作面伪顶破碎随采随落时,必须及时拉过超前架,伸出伸缩梁,保证支架初撑力达标。空顶较大时,采取勾顶措施,尽量减少漏矸。

5、机头、机尾段控制好底板,严禁割底,在顺槽巷道高度满足要求保证支架行程的前提下,割底厚度不超过200mm。加强超前支护强度,尽量保证巷道不底鼓不下沉。

6、工作面遇底板隆起构造或工作面在正常推进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必须采取割底措施的,现场跟班干部必须及时向调度室、地测科汇报,调度室组织人员现场勘察,现场确定底板调整方案,减少割底矸厚度。

7、因工作面煤体疏软、片帮大,顶板冒落时,必须将大块矸石在顺槽皮带捡出,严禁300毫米以上的大块矸石进入主运煤系统。

8、工作面过断层、陷落柱时,必须安装挡矸系统。

9、考核

(1)对综采工作面割底超过200mm,每发现一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综采工作面割底厚度超过500mm的,每发现一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厚度每增加100mm加罚1000元。 (2)工作面因为人为因素,导致工作面出现异常,必须采取卧底措施或导致顶板冒落矸石量多时,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对冒顶严重发生事故的,按照事故分析进行处罚。

(3)工作面出现割底情况的,当班值班干部、跟班干部、安监工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否则对值班干部、当班跟班干部、验收员、安监工各罚款200元。

(4)综采工作面对遇地质构造严重影响煤质时未制定专项煤质保证措施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

(四) 水分控制

1、工作面必须有完善可靠的排水系统,坚持使用喷雾洒水,杜绝常流水现象,严禁将积水排入出煤系统。

2、正常情况下,工作面各转载点、机组必须坚持开机洒水、停机停水的原则,如设备空运转或因淋水涌入等原因造成煤质湿润时,各转载点暂不洒水,由安全管理部门现场把关。

3、加强工作面供、排水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4、皮带机头岗位人员搞标准化要使用铁锹人工清理,不得用水冲洗,防止积水流入煤仓。

(五) 杂物、铁器控制

1、工作面初采时,必须将杂物、铁器清理干净,严禁拉入运煤系统。

2、端头支护所涉及到的背板、木楔、柱帽、锚杆、网片等杂物必须采取回收措施,严禁将杂物拉入运煤系统。

3、顺槽皮带必须安装除铁器,并正常使用,除铁器上的铁器及时清理。文明生产所清理的杂物必须做专门处理,严禁拉入运煤系统。

4、工作面初采、末采时,加强对工器具、设备器件、备品备件、各种材料的管理,严禁将其拉入运煤系统。

第十六条 掘进过程煤质管理 (一) 灰分控制

1、巷道开口前,必须将料石、砼喷层、锚杆、金属网、木料等杂物清理干净;工作面包迎头所用塑料网及其它支护材料在割煤前要清理干净,严禁上述杂物进入出煤系统。

2、掘进过程中,严格控制巷道高度,严禁割底割矸。

3、巷道卧底厚度超过200毫米(含200毫米)时,要采取卧底措施,防止大块矸石进入运煤系统。

4、严格按断面施工,控制巷道成型,严禁超挖。

5、掘进工作面冒顶、过薄煤区、冲刷区、陷落柱、断层等地质构造,或施工水窝、绞车硐室时,必须制定并采取相应的保证措施,防止大块矸石进入运煤系统。

6、当遇到大块矸时,要在工作面或皮带、溜子上及时捡出,严禁300毫米以上的大块矸石进入运煤系统。

7、掘进工作面按照相关业务部室要求采取割底措施的,相关业务部室必须提前向调度室进行技术交底,施工前相关施工单位必须向调度室送交书面申请,申请上必须有生产管理部和调度室负责人签字,待批准后方可实施。

8、考核 (1)对煤巷掘进巷道割底厚度超过200mm的,每发现一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煤巷掘进巷道割底厚度超过500mm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每增加100mm,加罚1000元。

(2)对岩巷掘进队组上出煤系统的,巷道超高200mm或超宽200mm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每增加100mm,加罚1000元。

(3)煤巷掘进巷道出现割底情况的,当班值班干部、跟班干部、安监工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否则对值班干部、当班跟班干部、验收员、安监工各罚款200元。

(4)煤巷掘进巷道按照相关业务部室要求采取割底措施的,相关业务部室必须提前向调度室进行技术交底,施工前相关施工单位必须向调度室送交书面申请,待批准后方可实施。对未向调度室技术交底和送交书面申请已实施的,对责任单位按照上述第1条进行处罚,对相关业务部室罚款1000元。对未向调度室送交书面申请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5)煤巷掘进工作面对遇地质构造或施工水窝、硐室严重影响煤质时未制定专项煤质保证措施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

(二) 水分控制

1、各掘进头面必须有完善可靠的供、排水系统,加强工作面供、排水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现象,严禁将积水排入出煤系统,严禁将静压水直接排入出煤系统。

2、坚持开机洒水、停机停水的原则,如设备空运转或因淋水涌水等造成采掘工作面煤质湿润时,必须及时关闭喷雾。

3、零星作业地点在开工前必须检查作业地点的排水系统,排水系统不完善的不得开工,在施工过程中严禁将积水排入主运系统。

4、运煤系统的电机凡需用冷却水冷却的,必须在机头加装冷却水箱,使用循环水装置,严禁将电机冷却水排入运煤系统内。

5、皮带机头岗位人员搞标准化要使用铁锹人工清理,不得用水冲洗,防止积水流入煤仓。

(三) 杂物、铁器控制

1、掘进施工中要加强支护材料和零配件的管理,巷道文明生产过程中清理的废木料、网片、锚杆、碎铁器等杂物必须采取回收和其它措施进行处理,严禁铁器及杂物进入运煤系统。

2、盘区皮带必须安装除铁器,并正常使用,除铁器上的铁器要及时清理。

(四) 零星工程煤质管理

1、零星工程产生矸石的严禁上出煤系统,在零星工程施工前,生产管理部必须给队组进行技术交底,指定矸石堆放地点。

2、零星工程施工过程产生的矸石,因巷道变形、坡度大等特殊情况必须上出煤系统的,队组必须向调度室送交书面申请,申请上必须有生产管理部和调度室负责人签字,经批准后后方可上出煤系统。

3、零星工程施工过程产生的矸石需要上出煤系统的,要严格按照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中的参数施工,严禁超挖。

4、零星工程施工中要加强支护材料和零配件的管理,巷道文明生产过程中清理的废木料、网片、锚杆、碎铁器等杂物必须采取回收和其它措施进行处理,严禁铁器及杂物进入运煤系统。

5、当遇到大块矸时,要在工作面或系统上及时捡出,严禁300毫米以上的大块矸石进入运煤系统。

6、零星工程施工的区队用铲车清理浮煤或浮矸时,严禁将掺杂着杂物、铁器、大块的浮煤或浮矸直接倒入出煤系统。

7、考核

(1)零星工程施工过程产生的矸石需要上出煤系统,未按照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中的参数施工,出现超挖现象的,对超挖厚度超过200mm的,每发现一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超挖厚度超过500mm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每增加100mm,加罚1000元。

(2)零星工程按照相关业务部室要求采取起底、挑顶措施产生矸石需要上出煤系统的,相关业务部室必须提前向调度室进行技术交底,施工前相关施工单位必须向调度室送交书面申请,待批准后方可实施。对未向调度室技术交底和送交书面申请已实施的,对责任单位按照上述第1条进行处罚,对相关业务部室罚款1000元。对未向调度室送交书面申请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十七条 煤炭运输环节煤质管理规定

(一) 采煤机、掘进机在割煤过程中,控制好机组牵引速度,力求提高块率。

(二) 采煤机、掘进机必须确保滚筒截齿完好,磨损的截齿及时更换,齿座和截齿数量按规定配置。

(三) 破碎机锤头应控制在适当的高度。 (四) 缓冲装置的安装

1、运输系统各转载点要设计、安装和使用缓冲装置,减少块率损失。

2、东西井各煤仓螺旋溜槽要保证完好,磨损的及时更换。井下机电一队、井下机电二队就现有的螺旋溜槽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汇报调度室。

3、岗位司机配备大锤、撬棍、风镐等专用工具,确保发现大块能及时处理。

(五)除铁器的使用

1、以下情况必须安装除铁器装置

(1)搭接至东、西胶皮带或煤仓的盘区皮带; (2)盘区内的集中胶带巷皮带; (3)搭接至盘区皮带的分支皮带; (4)回采工作面的顺槽皮带;

2、除铁器安装位置及标准

(1)搭接至东、西胶皮带或煤仓的盘区皮带安装除铁器位置为:皮带驱动200米范围内;除铁器吸贴面距离皮带不得大于600mm。

(2)盘区内的集中胶带巷皮带,每部必须安装除铁器,安装除铁器位置为:皮带驱动的200米范围内;除铁器吸贴面距离皮带不得大于600mm。

(3)搭接至盘区皮带的分支皮带,在距离盘区胶带最近的皮带上安装除铁器,除铁器位置为:皮带驱动的200米范围内;除铁器吸贴面距离皮带不得大于500mm。

(4)回采工作面的顺槽皮带,每部必须安装除铁器,安装除铁器位置为:皮带驱动的200米范围内;除铁器吸贴面距离皮带不得大于600mm。

3、除铁器的使用管理规定

(1)除铁器必须在皮带运行时投入使用,皮带运行过程中无论什么原因而未将除铁器投入使用的,对岗位司机按“三违”论处,对责任单位正职、值班干部、跟班干部罚款1000元。

(2)除铁器在吸附铁器后,所吸附铁器距皮带面不得小于300mm,超过规定距离的,岗位司机必须及时处理,否则对岗位司机按“三违”论处,对责任单位正职、值班干部、跟班干部罚款1000元。

(3)一月内累计发现两起以上(包含两起)问题,责任区队队长、书记在次月的第一个早会上作出检查。

(六) 各盘区、采掘工作面安装独立的排水系统。 (七) 运煤系统的电机凡需用冷却水冷却的,必须在机头加装冷却水箱,使用循环水装置,严禁将电机冷却水流入运煤系统内。

(八) 每日检修期间,必须将所有煤仓放空。 (九) 主运系统各转载点和巷道内的喷雾在停机检修期间必须关闭。

(十) 皮带岗位司机发现系统上有水煤要及时向调度室进行汇报。

第四章 洗选加工过程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 选煤厂应在现有生产加工系统的基础上,积极进行技术革新和工艺改进,以建立能适应市场需求、满足市场变化、灵活完善的生产加工体系。

(一) 选煤厂要严格按合同规定产品粒度标准选用筛分效果好的筛子,筛网孔径要保证产品粒度符合要求,不得随意扩大和缩小,以避免块煤损失和保证限下率符合标准。遇有破损筛网应及时修补或更换。

(二) 选煤厂要根据入洗原煤灰分、精煤灰分及煤泥水浓度的变化及时调整好重介分选比重和入料量,保证洗煤质量符合规定。

(三) 选煤厂必须控制好分选参数,在保证洗煤质量稳定和满足顾客需求的前提下,尽量提高洗煤回收率。

(四) 选煤厂要加强除杂、除铁、拣矸的工作管理。为了保证商品煤质量,不得将清扫的杂物和冲洗的污水排入商品煤皮带或煤仓,防止污染煤质。

(五) 选煤厂要能够实现3#、9#、15#煤按比例配煤,在地面能够实现块煤和末煤既可储存,又可返煤;既可分别生产洗末煤和筛选末煤,又可实现筛末煤与洗末煤进行配煤的工艺条件。地面储煤系统要按不同品种、质量分别堆存,按不同质量合理进行返煤,并定期对储煤场的安全质量管理进行检查。选煤厂要考虑2#煤山运煤系统,实现1#、2#煤山都能储存3#煤条件。

(六) 选煤厂在洗煤过程中要控制好煤泥水管理,实现煤泥水闭路循环,脱泥、脱介等设备的水量控制适当,脱水设备要确保运转正常,保证商品煤水分合格。

(七) 选煤厂的转载点、煤仓要因地制宜采取安装和完善螺旋溜槽或其它降低块损的装置,在提高块煤产量的同时还要防止由于跌落破碎造成商品块煤限下率超标。

(八) 选煤厂要按规定作好日常技术检查、检测工作。

1、日常检测的具体方法,执行选煤厂制订的《采制化设备、仪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对入仓商品标末煤利用煤质分析仪实时监控煤质数据,以其数据作为指导生产及预报仓中商品煤质量的依据。

3、做到原始资料妥善保管,数据准确及时,能够指导生产。并将有关报表按月报送洗选加工部。凡从事技术检查工作的职工,必须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4、遇有特殊情况,按矿调度室的要求,做其它项目的检测化验。

(九) 选煤厂要按照洗选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标准要求,加强选煤厂管理的基础工作,不断提高本单位的煤质管理水平。

(十) 选煤厂要积极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并加大对影响商品煤质量的各主要工序和关键岗位的考核力度,不断降低商品煤质量的波动幅度,提高对商品煤质量的掌控能力,最大限度的提高综合回收率,力争效益最大化。

第五章 商品煤装车计量管理

第十九条 车皮管理

(一) 对于待装的空车要先检查、再清理车底杂物,加固好车辆后装车。对于技术状态不好的车辆,要尽量利用,但必须认真加固,确保无漏煤。如果经过加固,仍不能保证运输途中的安全及煤炭漏失,则严禁装车,并向运销分公司、铁运公司提出不能装车和退车的建议。

(二) 选煤厂要配合铁运处将车辆进入装车点,对好货位后,负责对车皮进行完好检查和一般性问题的处理,负责对无法保证装车质量的车皮进行处理。

(三) 对不具备装车条件的车辆严禁装车。

(四) 选煤厂负责对车辆、车号认真审核对帐和外报工作。

第二十条 装车管理

(一) 选煤厂预报商品煤仓储信息力求准确。将商品煤仓储品种、数量提前向矿调度室和运销处汇报清楚,做好煤量预报和确报的信息沟通工作。

(二) 车皮到达装车站点后,要及时按品种和数量组织装车,装车时间不得超过2.5小时/批次。

(三) 加强空坏车管理,对空坏车处理要能堵尽堵、能清尽清,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提高铁路车辆利用率,减少空坏车数量。

(四) 选煤厂必须经常对装车系统进行维护、保养、必须校对称重仓零点、精度的准确性,确认煤仓仓位等传感器传感信号的正确性,确保车车计量准确,杜绝亏吨、涨吨现象。

(五) 装车时,装车起脊高度均匀平整,保证装车后重心不偏,数量准确,计量符合误差标准,如有问题要现场及时处理。

(六) 在装车后选煤厂要负责逐节检查车质量以及查出问题的处置工作。对商品煤品种、车号记录准确,并做到车车采样、批批化验。

(七) 选煤厂调度员负责向矿调度室汇报当班的煤质及各品种仓位等信息。

第六章 商品煤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行商品煤质量统一检验制度。

(一)商品煤质量检验执行国家标准:

1、《煤炭分析试验方法一般规定》,GB/T 483-2007。

2、《商品煤质量抽查和验收方法》,GB/T 18666-2014。

3、《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GB 475-2008。

4、《商品煤人工采样方法》,企标,2015年1月1日起。

5、《煤炭机械化采样》,GB/T 19494.1-2008;GB/T 19494.2-2008;GB/T 19494.3-2008。

6、《煤样的制备方法》,GB 474-2008。

7、《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GB/T 211-2007。

8、《煤的工业分析方法》,GB/T 212-2008。

9、《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GB/T 213-2008。

10、《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GB/T 214-2007。

11、《商品煤含矸率和限下率测定方法》,MT/T1-2007。

12、《煤中全硫测定 红外光谱法》,GB/T 25214-2010。

13、《煤的水分测定方法 微波干燥法》,GB/T 15334-1994。

14、《煤中砷的测定方法》,GB/T 3058-2008

15、《煤中氯的测定方法》,GB/T 3558-2014

16、《煤中氟的测定方法》,GB/T 4633-2014

17、《煤中汞的测定方法》,GB/T 16659-2008

18、《煤中磷的测定方法》,GB/T 216-2003

(二)商品煤质量检验人员必须取得国家煤炭质检中心颁发的相应检验项目资格证书和集团公司安全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三)商品煤质量检验人员要认真执行国家标准,对商品煤品种、车号要记录准确,车车采样,批批化验,严禁弄虚作假,按照煤质运销系统程序录入有关数据,原始资料要妥善保管,不得外借。

(四)选煤厂要完善商品煤质检验管理制度。对于在煤质检验工作中授意或有意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商品煤检验项目

(一)特低(低或中高)硫洗中(小)块、特低(中高)硫混块和洗粒煤的检验项目为:灰分、全水分、全硫和限下率;洗末煤和末煤的检验项目为:灰分、全水分、全硫、发热量。

(二)洗选加工处定期对没有驻矿质检站的矿井外运商品煤质量进行抽查,如果是在车皮上所采煤样,检验项目按上款执行。如果是保留煤样或分析煤样,检验项目为:灰分、全硫,末煤加测发热量并按发煤当日的全水分计算收到基低位。选煤厂对洗选加工处的抽查煤样均应留有存查样,以便与洗选加工处抽查结果对应。

(三)煤质化验结果报出基准:灰分、全硫均为干燥基,发热量为收到基低位。

(四)除发电末煤及低热值燃料煤以发热量作为计价基础外,其他产品均以灰分作为计价基础。

第二十三条 实行商品煤质量(数量)预测预报制度。

(一)选煤厂严格按集团公司下达的品种计划、质量要求组织生产发运,不得随意变更品种。

(二)调度室、选煤厂要做好准备装车外销商品煤数量、品种、质量的预测工作,并把预测结果提前一天报集团公司调度指挥中心及运销分公司,以便于协调配车。

(三)选煤厂要定期对库存煤进行分仓、分片采样化验做到心中有数,并要按照不同灰分的煤炭产品进行配装,以符合商品煤合同要求。

(四)凡经集团公司同意后本矿实际发生的地销煤各品种、数量、质量应于每月和运销分公司对账日之次日及时上报洗选加工处。

第二十四条《晋煤集团“蓝焰”煤炭产品质量标准》作为商品煤质量标准以公司文件下达执行。

第七章 原煤、商品煤质量管理考核

第二十五条 选煤厂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和回收率指标作为考核重点,纳入工资考核。凡因商品煤质量超标,公司没收该批煤销量的,对责任单位扣除工作绩效考核分10分,对相关责任者罚款3000-5000元;凡因商品煤质量超标,公司没收该批煤销量10%以上的(含10%),对责任单位扣除工作绩效考核分5分,对相关责任者罚款2000-3000元;凡因商品煤质量超标,公司没收该批煤销量5%以上的(含5%),对责任单位扣除工作绩效考核分3分,对相关责任者罚款1000-2000元;凡因商品煤质量超标,公司没收该批煤销量2%以上的(含2%),对责任单位扣除工作绩效考核分1分,对相关责任者罚款500-1000元。

第二十六条 根据采掘队组的采样结果,编制原煤生产质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把原煤的灰分、含矸率和全水分做为重要考核指标,纳入工资考核。每月煤质采样检验结果,凡井下煤质指标较指标值大于5%时,对责任单位扣除工作绩效考核分15分;凡井下煤质指标较指标值大于3%时,对责任单位扣除工作绩效考核分10分;凡井下煤质指标较指标值大于1%时,对责任单位扣除工作绩效考核分5分。对于连续两个月煤质指标超标的,责任单位负责人在早调度会上做检 查。

第二十七条 由调度室汇总考核结果,经分管副矿长批准后,交人劳科执行。

第八章 上站煤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职责分工

(一)上站煤的整个过程由选煤厂分管厂长具体负责。

(二)矿调度室负责上站煤过程中各方面的协调工作。

(三)选煤厂负责上站煤的采制样化验及验煤工作。 第二十九条 工作要求

(一)过磅员在过磅时要核查票据手续无误后,方可给予过磅;车辆上磅称停稳后,迅速、准确称重,并记下数据,待司机办完手续后,疏导车辆下磅。在过磅过程中,要实事求是、如实计量,不可多磅少记或少磅多记,不能徇私舞弊。并负责对各种票据的填报、整理、保管等工作。

(二)选煤厂每班对不同矿点、品种的上站煤各采一次样化验,化验车次不少于10个车。每次采样必须对每班内上站的原煤均匀采5个点的样。

(三)选煤厂对上站煤的煤质化验每天早上5:00形成报表送交调度室。采样化验内容包括:灰分、全水分、全硫、块率、含矸率。

(三) 上站煤过程中,验煤员要严把上站煤的煤质,一经发现有不符合煤质指标的车辆,应立即上报调度室,将不合格上站煤铲出单独堆放,选煤厂及时通知供煤矿井和洗选加工处,由洗选选加工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追查落实。

(四) 在夜间上站时,由于现场光线不好,验煤人员和采样人员应佩带反光标志和手电筒,以防发生意外。

(五) 值班干部在值班期间应对磅房及上站煤地点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查岗,并有检查记录,及时了解上站情况,出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六) 选煤厂不得擅自停止上站煤,确实需要停止时,必须请示矿调度室和分管矿领导同意。

(七) 选煤厂组织好上站煤的卸车工作,保证完成每日的调配煤任务计划。以月为周期,对本矿调拨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月度、年度累计统计。

第九章 煤质会议制度

第三十条 会议目的:为及时掌握矿提高煤质措施的进展情况,解决生产、营销过程中所遇到的煤质问题,传达上级有关煤质文件精神,通报本月煤质纠纷及售后服务情况,特制定本煤质会议制度。

第三十一条 会议范围:全矿各有关单位 第三十二条 管理规定

(一)每月最后一周的星期二由生产副矿长组织召开煤质会议,传达上级有关煤质文件精神;解决生产、运输环节、洗选加工、营销过程中所遇到的煤质问题;落实提高煤质措施的进展情况。

(二)参加人员由调度、生产、机电、安监、选煤厂、地测科、各采掘队组等相关单位分管煤质的负责人。各家汇报分管范围内的煤质情况及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及采取措施。

(三)与会人员要准时参加,迟到罚款50元,不到罚款100元。

第十章 煤质事故处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煤质事故认定

凡原煤、商品煤质量和数量不符合《年、季、月煤质计划》、《关于防止大块、铁器、杂物上运煤系统的考核办法》、《关于防止井下煤仓跑仓的管理制度》、《防止井下煤仓跑仓安全技术措施》、《晋煤集团“蓝焰”煤炭产品质量标准》或合同要求以及其它有关煤质管理的相关规定,造成主运系统卡堵或跑仓、商品煤扣吨或理赔的均为煤质事故。

处理程序:

1、调度室以《年、季、月煤质计划》、《关于防止大块、铁器、杂物上运煤系统的考核办法》、《关于防止井下煤仓跑仓的管理制度》、《防止井下煤仓跑仓安全技术措施》为依据分别对井下各区队原煤煤质进行考核。

2、调度室每月月底根据洗选加工处下发的商品煤质量考核扣吨报表和日常井下原煤煤质检查情况,进行责任分析,并相应的折扣责任单位原煤产量或商品煤外运量。

3、对原煤、商品煤质量事故责任人的处理结果经分管矿领导批准后,交人劳科执行。

4、对顾客反映有质量问题的商品煤,根据《晋煤集团煤炭产品数质量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煤质事故分级标准:

(一)重大质量事故

1、因国家煤炭质检中心抽查我矿商品煤质量不合格并在媒体曝光,严重影响企业声誉的。

2、因严重质量问题造成客户退货的。

3、井下发生跑仓事故的。

(二)严重质量事故

1、一个月内发生的第2起商品煤质量事故。

2、一季度内累计发生的第3起商品煤质量事故或发生的第2起同类型商品煤质量事故。

3、一次性赔款额超过十万元。

4、主运系统卡堵,影响生产5小时以上的。

(三)一般质量事故

1、偶然发生的商品煤质量事故。

2、依据《晋煤集团“蓝焰”煤炭产品质量标准》对商品煤灰分、全水分、全硫、块煤限下率、发热量及中块和混块限上率进行考核并连续两个月因同一问题产生了扣吨的。

3、商品煤装车亏吨事故。

4、铁器、大块、杂物、水上主运系统等其它井下原煤质量事故。

第三十五条 煤质事故处理标准

(一)对商品煤质量事故的责任人(指矿长、分管副矿长、煤质科长)的处罚执行《晋煤集团煤炭产品数质量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商品煤质量事故处理标准。矿煤质管理领导组对煤质事故进行追查分析和责任认定,按照责任大小进行处罚。

1、发生重大商品煤质量事故,扣选煤厂绩效考核分20分;选煤厂煤质负责人罚款5000元,并在早调度会上做检查。发生重大原煤质量事故,扣责任单位绩效考核分20分;对单位负责人罚款5000元,并在早调度会上做检查。

2、发生严重商品煤质量事故,扣选煤厂绩效考核分10分;对选煤厂煤质负责人罚款3000元,并在早调度会上做检查。发生严重原煤质量事故,扣责任单位绩效考核分10分;对单位负责人罚款3000元,并在早调度会上做检查。

3、发生一般煤质事故,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0元;大块、铁器、杂物上主运系统处罚执行《关于防止大块、铁器、杂物上运煤系统的考核办法》。水煤上主运系统处罚执行《关于防止井下煤仓跑仓的管理制度》。

(二)关于防止大块、铁器、杂物上运煤系统的考核办法

1、严禁铁器、杂物、大块、水煤泥进入出煤系统,对流入和在出煤系统上发现有铁器、杂物、大块、水煤泥时,对岗位司机按“三违”论处,对责任单位正职、值班干部、跟班干部罚款1000元。

2、大块指直径超过300mm的矸石,碳块不考核。

3、岩巷队组或出矸的区队出矸系统搭在出煤系统上时,要在出矸系统上加装限大块装置,具体标准为:安装在距工作面最近的溜子上,距离溜子机头或机尾20米范围内,限大块装置的限位梁下口距离溜槽上槽面距离不超过300mm。超过规定距离的,对岗位司机按“三违”论处,对责任单位正职、值班干部、跟班干部罚款1000元。

4、运输区队给施工零星工程的区队或钻探队组铲清浮煤或浮矸时,严禁将掺杂着杂物、铁器、大块的浮煤或浮矸直接倒入出煤系统,否则铲车司机和岗位司机按“三违”论处;并对责任单位正职、值班干部、跟班干部罚款1000元。在施工零星工程的区队或钻探队组采取控制杂物、铁器、大块的措施后,浮煤或浮矸可以直接倒入出煤系统。

5、综采队组机组过机头机尾、钻场或空巷时,必须将锚杆、锚索、托盘等铁器杂物拣出,否则按照上述第一条标准执行处罚。

6、一月内累计发现两起以上(包含两起)问题,责任区队队长、书记在次月的第一个早会上作出检查。

7、安全管理部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控制铁器、杂物、大块、水煤泥进入出煤系统的措施执行情况;并将铁器、杂物、大块、水煤泥进入出煤系统及除铁器未按规定使用的情况,纳入一般“三违”进行考核。

(三)关于防止井下煤仓跑仓的管理制度

1、井下各采掘头面没有完善的排水系统不得组织开工生产,因排水系统不到位影响生产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0元,对机电部罚款1000元。

2、各采掘头面在生产前没有将工作面积水排掉进行生产的,对责任单位正职、当日值班干部、当班跟班干部各罚款1000元;因工作面临时水仓(水箱)不具备排水条件的,对生产技术管理部(基建办)罚款1000元。

3、各单位要加强现场静压水管和排水管的管理,严禁向主运系统上流、滴、漏水,否则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正职、当日值班干部、当班跟班干部各罚款1000元。

4、对不采取措施强行将水煤拉入煤仓的(包括故意将水排入主运系统的),责任者按寺河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执行。

5、岗位司机在设备空转或煤质湿润时未及时关闭喷雾以及检修主运系统停运期间开喷雾的,对责任者罚款300元,并按违章论处。

6、钻探区队将施工钻孔的煤泥及各队组将搞标准化清出的淤泥直接上主运系统的,对责任单位正职、当日值班干部、当班跟班干部各罚款1000元,并对抽放管理部或生产技术管理部(基建办)罚款500元。

7、煤仓上口岗位人员用水冲洗皮带机头和煤仓上口时将积水流入煤仓的,对责任者罚款1000元,并对责任单位正职、当日值班干部、当班跟班干部各罚款1000元。

8、检修期间未放空煤仓的,对责任者罚款500元。

9、井下给煤机司机不经允许擅自关闭给煤机闸板的,对责任者罚款1000元。

10、皮带司机要提高岗位责任心,发现有水煤拉出要及时汇报调度室。若因岗位责任心不强,造成煤仓水煤较多的,对责任者罚款1000元,并对责任单位正职、当日值班干部、当班跟班干部各罚款1000元。

11、调度员接到水煤汇报时,未根据情况及时采取措施组织处理的,对责任者罚款500元。

12、在仓内有水煤时,给煤机、皮带司机没有发现或未按照措施和调度员的指挥操作的,对责任者罚款1000元,并对责任单位正职、当日值班干部、当班跟班干部各罚款1000元。

第十一章 煤炭售后商务纠纷处理

第三十六条 面对当前严峻的煤炭市场形势,为进一步保持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稳固现有的煤炭用户,并且占领和扩大市场,特成立寺河矿煤炭售后商务纠纷处理小组。

组 长:洗选副矿长

成 员:调度室主任、行政办主任、选煤厂常务副厂长、选煤厂外运副厂长

第三十七条 职责分工

洗选副矿长:全面负责我矿煤炭售后服务工作的安排与协调。 调度室主任:负责我矿井下煤炭生产质量管理及井下煤质变化数据收集。

行政办主任:负责为商务纠纷处理外出提供相应的交通工具及通讯等。

选煤厂常务副厂长:全面负责选煤厂煤炭生产质量管理及商务纠纷处理工作具体事宜。

选煤厂外运副厂长:负责处理纠纷所需资料的收集汇总及外出处理纠纷。

第三十八条 具体要求

(一)当接到相关处室通知或用户反馈意见时,选煤厂外运副厂长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及时收集资料,包括装车品种、数量、收货单位、煤质化验结果等资料,并及时与用户沟通,了解用户的具体要求。

(二)选煤厂及时通知行政办,由行政办准备外出交通工具,以备外出处理纠纷。

(三)如果商务纠纷涉及主井原煤煤质变化,选煤厂及时通知调度室,由调度室负责落实整改。

(四)洗选副矿长及时与洗选加工处、运销分公司进行沟通,协商处理办法。

(五)需要外出处理时,矿协同洗选加工处、运销分公司相关人员组成商务纠纷处理小组,必须当天出发,保证做到商务纠纷处理不隔夜。

(六)商务纠纷处理小组应本着用户至上的原则,在不违反规定的条件下,尽量满足用户要求。

(七)商务纠纷处理结果应及时通知用户,没有形成赔偿的,应耐心向用户做出合理解释。

(八)建立商务纠纷台账,将处理详细情况登记清楚,并制定相应的内部处理意见及整改措施。

(九)做好跟踪落实工作,多与用户进行沟通,掌握整改措施实施后用户的意见反馈。

第十二章 原煤采样管理规定及煤质奖励 第三十九条 调度室牵头按照《晋煤集团矿井煤质安全质量标准化及考核评级办法》的标准要求对各采掘头面进行采样,选煤厂负责原煤、商品煤、各项试验煤样的工业分析及要求项目的化验工作。

(一)调度室每五日(每月5日、10日、15日、20日、25日、30日)对两个综采工作面的煤质进行测定,由选煤厂负责检验,并填写质量报表,上报调度室。

(二)调度室每旬(每月10日、20日、30日)对掘进头面进行一次煤质测定,由选煤厂负责检验,并填写质量报表,上报调度室。

(三)由选煤厂负责每五天一次对主井、煤山进行煤质测定,根据检验验结果,填写检验报表,上报调度室。

(四)每次采样前将皮带(溜子)闭锁。对皮带(溜子)截面煤样全部采取,每次取1米皮带(溜子)截面的煤量。总重量不少于100KG。

(五)调度室负责对检验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形成质量报表,上报分管矿领导。

第四十条 煤质奖分配

(一)分配对象:选煤厂、一线队组、辅助队组及相关业务部(科)室。

(二)对煤质指标符合规定的、无煤质事故的单位进行奖励。

(三)奖励标准

选煤厂:单位正职最多不得超过1000元;一线队组单位正职最多不得超过1000元;辅助队组单位正职最多不得超过800元。对业务部(科)室主要贡献大小人员分别给予500-1000元的奖励。

(四)考核规定

1、选煤厂发生一起商品煤质量超标,公司没收销量事故的,取消得奖资格。

2、生产队组出现一次煤质事故(含系统卡堵事故)的,取消得奖资格。

3、煤质事故的认定以调度室分析事故下通报为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煤炭产运销计划

神华集团公司煤炭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峰峰集团有限公司煤炭质量管理办法

煤炭产运销计划(版)

煤炭质量管理制度

强化煤炭质量

煤炭采样管理办法

煤炭销售管理办法

煤炭销售管理办法

煤炭产需的区划困局

煤炭产品数质量管理办法
《煤炭产品数质量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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