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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器材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23:05:3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科学器材资产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与法规和新疆气象局制订的科学器材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情况,为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加强科研仪器(器材)的管理,确保其完整有效合理使用的目的,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述科学器材是指我所服务于科研、开发工作和生产的各种仪器、设备、机动车辆、实验材料等,凡用各种渠道的经费购置、自制、委托加、组装、调拨或接受馈赠形成的科学器材,均适用于本管理办法。科研仪器(器材)分类,根据仪器(器材)效能和单位,将科研仪器(器材)分为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和材料三类进行管理。

第二条 科学器材的产权

1、所内已列入国有资产范围的仪器设备,和所属各部门购置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不论购置经费来源渠道(包括纵横向课题费) 以及其它来源的上述资产都属于国有资产,财产权归属沙漠气象研究所。

2、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的办法,对仪器、设备、材料的计划申请订购、验收、使用、维修、改装、租赁、调拨、调剂、资料归档,直至报废、报损等处置,均由办公室进行统一管理,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理。

第三条 科研仪器(器材)的购置

1、固定资产的购置:凡具有独立使用效能,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的仪器,而耐用时间超过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科研仪器(器材),被列为固定资产。

2、单位价值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3、低值易耗品购置:凡具有独立使用效能,正常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不足500元(含500元)的仪器设备,或单位价值虽超过500元,但不完全具备独立使用效能或耐用时间不超过一年的仪器、设备,均列为低值易耗品,由使用科室提出购置申请,办公室审批,批量购置超过万元时需报请所领导审批。购置固定资产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购置申请,报所领导审批。购置大型专用仪器设备需由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4、材料购置,凡一次性使用后即消耗的原材料、原器材、零配件及其它不

1 属于固定资产的材料,由课题负责人同意,所长审批后,到办公室做入库手续方可直接报销。

5、购置稀贵金属、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同位素等特殊材料与器具,一律交书面申请报告,报所领导审批。

6、购置国家专控物资,一律报新疆气象局计划财务处审批填表,经所领导审批后,政府采购控办标准后方可购买。

第四条 科学器材的验收

1、所有经批准购置的以及其它渠道来源的科学器材及其它资产到货后,均需进行验收。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需建立使用借用卡片。注明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单价、数量、到货日期和编号。

2、维修、更新价值较高的部件时须将原废旧器件上交所统一处理,购置价值较高的零配件及增设附属设备,一般须挂靠原主机增加固定资产值,也就是附加金额。

3、大型仪器设备将组织专家小组进行验收,并交验收报告。 验收不合格,不予办理资产登记及报销手续。

第五条 科学器材的使用,保管维护与管理

1、科研仪器(器材)只能由所正式职工借用,若除此之外的其他人员需要时,必须由所在课题或研究室人员办理出入库手续,使用借用人及科学器材所在研究室、实验室、野外台站的负责人对该科学器材使用、保管、维护承担责任,对大型和重要的仪器设备,建立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技术保养制度,要定期检查、维护、调试与校准,使之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

2、所办公室负责所内科研器材的统一管理,并负有监督使用的责任,为提高科研器材的使用率,保证科研需要,各研究室应相互支持协作,互通有无。研究所有权根据具体情况统一协调和调度。

3、属固定资产的科学器材不准随意解体或拆散使用,属于违章操做其它原因出现的问题,要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贵重稀有金属、剧毒药品等特殊材料器具,要妥善保管,建立双人责任制,消耗使用时要登记。

5、对闲置的旧仪器设备,要及时退库,以便所内调剂库存仪器设备材料,或折价处理。

6、凡长期(一年及以上)出国学习人员,工作变动、调离、离退休、退养 2 以及其它情况变动时,必须一并办清科研仪器(器材)的移交,退还手续,不能退

还实物时需交纳该实物原值或加倍赔款,否则不能办理有关手续,退休人员不得领取退休工资。

7、凡属专用专管的科研仪器(器材)(照相机、摄像机等)在使用期内确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丢失或损坏无法修复使用时,当事人应及时申请处理。属责任事故而造成丢失或先期损坏的,应视情节轻重由事故责任人赔偿。

第六条 科学器材的处置

1、科学器材的报废、报损,是指科学器材在正常使用磨损,年久老化到一定程度,不能继续使用与修复的为报废,处置报废报损工作,单价在万元以下的由办公室审批,万元以上的报所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的报新疆气象局审批。

2、处置科学器材回收的资金,上交科研计划室,作为技术更新改造专项基金。

3、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现有问题时。由科研计划室和办公室商议解决办法,并报所领导解决。

第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计划室、办公室负责解释条款。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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