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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干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3 23:13:0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干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完善公司干部管理工作制度,使干部管理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干部管理范围

第二条

所有干部均在管理范围之内(本制度所称干部是指所有在管理岗位上的人员)。

第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党委可以对公司班子以下干部进行调配与使用。公司党委决定后,各基层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予以拖延,不允许有干部调不出、派不进等现象。

第三章 干部考核

第四条 干部考核是干部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干部管理部门负责对干部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

第五条 考核的种类

1、职务晋升考核。

2、在干部任期内进行不定期的使用考核。

3、年度鉴定考核。

4、对试用期干部进行试用期满考核。

第六条 考核干部要坚持组织考察和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法,针对不同岗位的不同要求有重点地进行考核。

第七条 干部年度考核的程序

干部年度考核,按照《北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年度综合评价办法》执行。对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考核达不到80分的,要进行诫免,上一级主管领导要找其谈话,帮助剖析原因,并针对具体情况制订整改措施。连续两次诫免的,要予以免职。

单位(部门)市场开拓不力、连续两年完不成承包合同规定的利润指标(任务指标)的,解聘承包集团,更换领导班子(项目部负责人、部室长)。

第四章 干部选拔任用

第八条

领导干部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有高度的事业心,真抓实干,艰苦创业,对公司的生存与发展有强烈的责任感。

2、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3、身体健康。

4、新提拔的基层干部以35岁以下为主,一般不超过40周岁。

5、担任党内领导职务,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年龄。

第九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全面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实行民主、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注意群众公论,严格按程序办事。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条 干部选拔的程序:

干部考核、民主推荐——基层党支部推荐——由公司人力资源开发管理部或单位正职提名,或者是个人申请——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征求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意见——任前公示——党委会研究讨论决定——由党委指定专人和班子成员及本人谈话——宣布任免决定。

第十一条 干部任免形式

聘任制:除党内职务外的其他各级各类干部的职务任免均实行聘任制。 ㈠直接聘任的基本程序

单位领导或人力资源开发管理部提名,或公布任职条件,由本人自荐和民主推荐——民主评议——组织考察——党委会研究决定——办理相应的聘任手续。

㈡公开竞聘的基本程序

对干部岗位进行定编、定员、定岗、定责——公布竞聘岗位和任职条件以及有关事项——应聘人员申请——民主测评——人力资源开发管理部对应聘人进行资格审查——招聘委员会主持公开答辩,进行评议或投票,提出推荐意见——党委会研究审批——办理相应的聘任手续。

第十二条 干部的配备必须严格按照干部职数进行配备。 第十三条

干部试用制度

1、凡提拔基层干部,都必须经过试用期的锻炼,并报公司人力资源开发管理部备案。

2、干部的试用期均为一年。

3、试用期干部必须在定编定员职数范围之内。在试用期内的干部,行使拟聘岗位的职权,享受相应的政治待遇。工资待遇按原职级享受,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再按新职务确定岗位工资,并补发试用期间应增的岗位工资额。

4、试用期干部试用期满,公司人力资源开发管理部要组织相关单位(部门)进行全面考核,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公司党委研究决定任免。合格的办理聘任手续,不合格的,即解除试用期,另行安排适当工作,按新聘职务享受各项待遇。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的任职年龄

公司中层领导干部男52周岁、女47周岁一般不再担任职务。特殊情况下,确因工作需要,经公司党委批准,可留任1-2年,或在技术领导岗位上聘任职务。

第十五条 干部调动程序 ㈠各基层干部调动程序

1、个人申请,干部所在单位考核。

2、干部所在单位,党支部研究同意后,上报公司人力资源开发管理部。

3、公司党委研究,由公司人力资源开发管理部负责协调商调。

4、办理调动手续。 ㈡公司机关干部调动

1、严格按照公司下达的机构定员标准配备机关干部,不得超定员配备干部。

2、机关干部的调动,无论是借用、调入、调出,均需经公司人力资源开发管理部考察,报公司党委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3、干部调入机关要经半年至一年的试用期。

4、试用期满,经民主评议,办公室鉴定,人力资源开发管理部考核,公司党委研究,对胜任岗位工作的人员,办理调动手续;考核不合格的,返回原单位重新安排工作。

第五章 组织纪律

第十六条 干部请销假制度

1、除公司通知东营地区参加的会议外,凡是因工作、学习、探亲、疗养等原因离开滨海地区外出的干部,均需请销假,经批准后方可外出、离岗。

2、请销假程序

持请假条→单位领导签字→公司分管领导签字→公司主要领导签字→人力资源开发管理部备案→销假

3、公司中层领导干部请假1天(含1天)以内的,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2天以上(含2天)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公司主要领导审批。

4、公司中层领导干部请假3天以上(含3天)的,必须在外出前1天和回来后1天内到公司人力资源开发管理部及时备案。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备案者,要作书面情况说明。凡是不备案者,均视为没有请销假。

5、干部请销假要向有关领导当面请销假,特殊情况下可以用电话或其他形式请销假,但不允许用手机。请假一律为事前请假,严禁事后补假,原则上请假人亲自办理请假手续,因生病、住院等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家人或同事办理。

6、请假外出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经审批人批准后方可延期(续假要提前一天办理)。

7、返岗后,原则上要在1个工作日内,当面按请假程序进行销假。

8、对不请假外出、逾期不归的违规人员,按旷工处理,同时追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连带责任。

9、各子(分)公司的领导原则上不能同时外出,领导班子请假外出须事前沟通,不得同时外出。

10、请假前,须认真做好工作交接,保证请假期间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11、其余干部请销假,由所在单位参照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七条 公司党委和公司召集的各类会议、活动等,与会人员要按时参加,有特殊情况要在会议、活动下发后,及时按程序请假。

第十八条 对不执行组织分配、调动、交流决定,或不服从组织安排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内或行政处分。

第六章 干部的奖惩

第十九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干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1、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调动和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3、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4、工作不负责任,分管单位(部门)经常出现生产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5、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交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钱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6、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它违法乱纪行为的;

7、道德品质败坏,在群众中造成极坏影响的;

8、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或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第二十条 对干部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七种。对党员干部的党纪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种。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或通报有关单位。

第二十一条 给予干部留用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间,应根据干部本人的业务专长和身体状况,安排适当的工人岗位工作,其工资、生活待遇按照《北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考勤暂行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留用察看期满,经审批可以恢复为正式职工,重新分配工作(可分配当干部,也可分配当工人),重新评定工资。但重新评定的工资不得超过本人受处分前的原工资。

第二十二条 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干部,一年内不发奖金,基本工资、工龄工资照发,岗点工资1年内按70%计发,1年后恢复原工资待遇。对于受到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和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干部,六个月内不发奖金,基本工资、工龄工资照发,岗点工资6个月内按70%计发,6个月后恢复原工资待遇。

第二十三条 干部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扣除法定节假日后,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旷工时间累计超过30天可解除劳动关系,予以除名。

第二十四条 对于受到降级或撤职处分的干部,一律降职安排使用或安排工人岗位工作。受处分一年后,可根据其德才情况,重新安排工作。

第二十五条 干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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