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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榆泉煤矿火工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23:57:4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上榆泉煤矿管理处火工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榆泉管理处火工品计划编制、采购、验收、入库、保管、出库、领用、运输配送、入井、使用、看管、退库、销毁等业务程序以及台帐建立,强化火工品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避免爆炸事故的发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榆泉管理处各采掘队组和外委施工队组。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三条

成立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

长:矿长

副组长:安全矿长

员:各采掘队队长、外委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 火药库由掘进二队负责日常管理,具体负责人徐双 第四条 安全办职责

安全办是火工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单位,负责对各单位火工品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掘进二队职责

掘进二队负责火工品计划汇总、采购、验收、入库、仓储、出库、退库、销毁等工作。

第六条 各使用单位职责

(一)矿井各采掘队组(包括外委施工单位)负责本单位火工品

的计划上报、使用和管理工作。

(二)各采掘队组(包括外委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完备的火工品台帐,各单位要指定一名队领导负责本单位火工品管理相关工作。

(三)矿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火工品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安全教育,并对证件情况进行复核,提高火工品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一节

计划管理

第七条 各采掘队组月度的火工品计划由各使用单位负责提报,经分管矿长审批后必须在每月25日前报到掘进二队,由掘进二队负责汇总、采购。

第八条 在月度计划上报汇总后,火药库根据火工品库存情况及需要量,提前三日把火工品采购到火药库。

第九条

井下使用的雷管必须是金属雷管,所有雷管上必须有激光打号编码,卡口三道压痕,采购使用固定颜色标识的专用雷管,雷管编号不得有漏码或错码。

第二节

验收管理

第十条

火工品到货时,地方民爆公司必须提供装箱单、合格证、说明书、条形码。

第十一条 验收时保管员要对火工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雷管编码、颜色标识、卡口压痕进行详细清点核实,不得有漏码、错码。确认无误并验收合格后,方可填写《火工品入库登记表》。同时向供应商押运员出具入库验收单,作为费用结算的依据。

第三节

入库管理

第十二条

《火工品入库登记表》应详细记录火工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生产时间、入库时间、每箱编码,并由验收入库人

员签字。

第十三条 保管员在入库时,要严格按照民爆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流程,根据电子信息卡中的“两证信息”,在手持机上扫描入库。

第十四条

对无手续、手续不全、过期失效的、不导通的雷管、变质的火工品,要拒绝入库,做到“帐、卡、物”相符。

第四节

出库管理

第十五条

火药库保管员负责火工品的领用和发放。使用单位爆破员的相关证件必须在火药库备案。只有矿方和地方管理部门审定后并经火药库备案的专职爆破员有权到火药库领用火工品,领用时必须随身携带爆破员电子信息卡及审批单,否则,不予发放。每一爆破员领用量必须符合当地公安机关规定领用量。

第十六条

火工品出库要严格履行出库手续。使用单位申请领用火工品时,必须持有《火工品领用审批单》,审批单必须明确每班火工品使用量。经使用区队(或外委单位)负责人、矿调度室、矿安全办办理领用审批手续。手续不全或由非领用人员领用的不予发放。

第十七条

各使用单位办理出库手续时,要严格按照《火工品发放登记表》所要求的内容进行认真填写、仔细核实,并由领用人和发放人双方在登记表上签字。

第十八条

火工品出库时,必须严格按照民爆信息管理系统流程,在手持机中扫描出库,不得有丝毫折扣。

第十九条

对同品种、同规格的爆破器材,要坚持“发零存整、先进先出”、“用多少、领多少”的原则。

第二十条 电雷管(包括清退入库的电雷管)在发放给爆破工前必须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做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第五节

退库、临时保管及销毁管理

第二十一条

火工品使用要严格执行退库手续,退库时,必须将火工品名称、数量、规格、编码等如实进行登记,经双方签字确认后方可退库,并办理红票冲帐手续。

第二十二条

当班不进行放炮作业的工作面严禁存放火工品,使用单位必须当班交回火工品库,由双方签字后储存在火工品库内临时保管箱,并在下次领用火工品时同时履行登记手续,将临时存放品一并出库。

第二十三条

对于因存放时间过长或因某种原因质量没有保证的火工品要进行销毁处理,使之完全失去爆炸危害性。销毁要根据国家法律和规范进行,由火药库编制申请销毁报告单,报所辖区公安机关备案并由公安机关组织实施,凭公安机关出具火工品销毁证明进行帐务处理。

第六节

火工品库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火工品库保管员应坚守岗位、忠于职守,严防火工品失盗,保持库区、库房清洁,杜绝火源,定时和不定时巡查各库房门窗、消防、避雷等库区内设施,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处理并向领导汇报。

第二十五条

巡守员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火药库管理员要严格执行日常检查制度。

第二十六条

必须严格履行入库人员登记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进入库区人员一律不准携带香烟、火柴、打火机等易燃易爆品。带有移动通迅工具的要进行全电路关闭,统一另行存放。

第二十七条

火药库管理人员要加强各环节的管理、监督和检查。要严格按照民爆信息管理系统的流程,办理审批、购买、运输等手续,确保火工品实现安全管理。

第七节

地面运输配送

第二十八条

车队要对火工品专用车辆进行专门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完好;运输司机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运输过程要严格执行火工品道路运输规定,严禁超限、超载、超速行驶,在装卸火工品时必须按规定停放车辆,火工品运输车不得乘坐无关人员。

第二十九条

雷管、炸药要轻拿轻放,严禁拖拉、撞击、抛掷、脚踩存有火工品的包装箱;装卸现场不允许有带电设备及器材;;不准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铁钉子鞋、不准穿化纤衣服。

第三十条

车载量及运输要求:

(一) 水胶炸药、乳化炸药、铵锑炸药、导爆索均属于炸药类产品,可以在同一车内运输。运输炸药时装载质量不得超过车辆核定载重量。

(二) 非毫秒电雷管、毫秒电雷管属于雷管类产品,可在同一车内运输;雷管箱不得侧放或立放,层间必须垫软垫;运输雷管时装载高度不得高于车厢高度的80%。

(三) 原则上雷管、炸药不得在同一车内混装运输。如确需同时运输,雷管必须装在防爆铁罐内,按要求拧紧罐口,且每罐不得多于200发雷管。

(四)时速要求:白天运输时速不应超过40km/h,雨雪、夜间、雾天,速度不得超过20km/h。两车同时行驶时,在平坦路上2车相距不应少于50m,下坡时不应少于300m。

第三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领取火工品时,由爆破员、安全员分别负责押运炸药和雷管:

(一)必须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火工品的性,坚决贯彻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必须持证上岗。

(三) 监督装载火工品的数量、品种无误,监督装车是否符合要求,严禁超限、混装、乱放。

(四)运输火工品时,爆破员、安全员必须全程押运。运输途中,要督促驾驶员沿划定的行进路线限速行驶、保持车距,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确保运输过程中万无一失,安全到达。

(五) 货物运达使用单位后,车辆要熄火,并负责监督装卸人员按规程卸车。

(六) 禁止闲杂人员在装卸场地逗留。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要提前一天向火药库提报次日火工品使用计划,火药库根据审定的计划安排发放。

第八节

井下火工品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使用单位火工品领取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熟悉火工品的性能,且必须持当地公安局发放的《爆破员证》和批准的审批单,办理相关的领用手续。

第三十四条 火工品领用由车队配备专用车辆根据审批单及相关证件统一配送,火工品专用车辆要专门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完好。

第三十五条

雷管、炸药必须分装分运,火工品的运送除放炮员、安全员跟车外,其余人员严禁乘坐运送火工品的车辆。在井上、下接触爆炸物品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运送火工品的车辆在井下运行速度不得超过20km/h,不得在交接班人员高峰期运送,要明确具体时间,也不得在途中停留,且车辆前后必须有易燃、易爆警示标志,并有明显的警示灯,同时运送火工品的车辆箱底必须铺设绝缘层。

第三十六条

各矿井必须严格审查炮掘作业规程,每循环、每班火工品使用量必须在规程中明确规定,火工品领用审批单批准量必须与作业规程要求量及现场实际使用量相吻合。

第三十七条

井下火工品临时存放点,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 每一炮掘作业点火工品存放点必须由矿研究决定。贮存量不得超过一个班的需求量,当班领取,当班用完。

(二) 临时存放点必须设置在新鲜风流的巷道内,离放炮地点100米以外的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并设置栅栏,临时存放点不允许有设备及电缆等物品,挂牌管理。

(三) 必须使用火工品专用箱。所有火工品箱必须分开放置且必须上锁,钥匙由放炮员随身携带并保管。

(四) 禁止在炸药和雷管箱上坐人或码放材料,严禁将炸药箱或雷管箱挪做它用。

(五)炸药和雷管箱在施工期间必须由专人负责看管,严禁脱岗,严防炸药和雷管丢失。

(六) 现场必须有详细的交接班记录,箱内必须设置台帐,工作现场无人员看管不得存放火工品。各使用单位地面办公室必须有专门的火工品登记本,现场设置火工品检查管理记录。包括火工品交接班记录、三人连锁放炮记录、一炮三检记录牌、瓦斯管理牌板。

第三十八条

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爆破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规程》。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九条

火工品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及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公司关于火工品的相关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及造成后果程度,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罚。

(一) 在火工品计划编制、采购、验收、入库、出库、退库、销毁、运输配送、现场管理、台帐建立等程序管理方面存在不完善,不健全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30000元罚款。

(二) 作业规程规定的每循环火工品使用量与火工品领用审批单批准量、现场每循环实际使用量不吻合的,未按正规循环作业的,根据情节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30000元罚款。

(三) 矿井或主管单位监督管理不到位,未按规定管理火工品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30000元罚款。

(四) 违章爆破作业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50000元罚款。

(五) 井下火工品存放量超过本办法规定,每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10000元,并责令立即退库。

(六)发现火工品丢失的,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0-50000元罚款,并按照公安机关相关规定追查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七) 私自采购和使用火工品的,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0-100000元罚款,并按照公安机关相关规定追查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上述罚款按责任划分要分别落实到相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爆破作业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上榆泉煤矿管理处。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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