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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09:14:5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仁新高速公路TJ7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火工品管理办法 火 工 品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仁新高速公路TJ7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工程建设火工品管理,防止火工品被盗、丢失和爆炸事故的发生,杜绝犯罪分子利用火工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施工现场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规定,结合中铁十四局仁新高速公路TJ7合同段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合同段所有涉及到火工品使用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火工品,系指在仁新高速公路TJ7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等爆破器材以及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第四条 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为了加强火工品安全管理,五工区项目部成立火工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刘朝阳

副组长:张亮

组 员:张兴渊、姜瑞成、王玉虎、孔凡鹏、车大鹏

使用火工品的本工区项目部经理对火工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物资管理部门领导负责火工品的购买、运输、储存过程安全,爆破作业领导负责火工品使用过程安全。

第五条 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火工品的本合同段项目部,必须依照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本办法规定,详细制定各岗位的安全责任,培训、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和执行有关规程,并设立专门机构或专人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使用火工品本合同段项目部,必须接受所在地公安机关对标段内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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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仁新高速公路TJ7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火工品管理办法 第二章 火工品器材管理

第七条 使用火工品的本合同段项目部,必须建立验收、领发、检查、看守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火工品在管理过程中不发生被盗、被抢、丢失、失火、滥发、误发、错发等问题。

第八条 储存火工品的仓库,应相应制定安全管理、治安防范措施及发生爆炸、火灾、水灾、盗窃及意外性自然灾害事故等事件的处置预案。

第九条 本合同段项目部选派火工品仓库保管员和看守员时,应挑选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合格证的正式职工担任。

㈠ 仓库保管员,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法规和上级关于爆炸物品管理规定,严格执行领发制度,保管好库内爆炸物品。具体任务是:

1.负责爆破器材的入库检验、保管、发放和统计工作; 2.负责按照程序审批的品名、数量发放爆炸物品;

3.负责建立和填写收发爆炸物品的工作台帐,并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4.负责库区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实防盗、防火、防爆等措施; 5.负责库房内发生的紧急事件的前期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领导; 6.接受上级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整改不安全隐患。

㈡ 仓库看守员,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法规和上级关于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做好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被盗、火灾、爆炸等危及仓库安全的问题发生。具体任务是:

1.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库区,防止将火具、火种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带入库区内;

2.定时对库房和周边的防护网、围墙、报警设备进行巡视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3.对发生的火灾、雷击、漏雨等灾害事故积极抢救,减少损失;对发现的盗窃、破坏案件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4.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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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仁新高速公路TJ7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火工品管理办法 第十条 每个火工品仓库,施工单位应选派3名以上的看守员担负守库任务并配备必要的自卫防护器械,保证24小时有人值班和巡守。

第十一条 火工品库房应当安装报警器并与110连警,采取给仓库保管员、看守员、安全员配备必要的警戒设备,库区养犬等技防、物防措施,配备固定电话等必要的通讯联络工具并确保其状态良好。

第十二条 每天作业后剩余的火工品,施工现场必须于当日清点登记,退回原库,严禁带回工棚、宿舍或随意存放,严禁私藏、私用、赠送他人。

第十三条 对于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火工品,本合同段项目部不准随意丢弃或掩埋,应在认真清点登记后,由物资部门提出报废申请,连同报废清单、实施方案等资料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并向所在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实施。销毁时,应在批准地点进行,并有项目部和公安等有关部门人员在场监督,作好现场销毁记录。

第十四条 积压的火工品,严禁单位或个人擅自转让、倒卖、私存、以物易物。具体处理方式是:

1.按原供应渠道退回供应单位; 2.按规定进行销毁;

第十五条 严禁擅自向项目部外单位提供或代为保管火工品;严禁将火工品承包给本合同段项目部使用的架子队保管、使用。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在爆破作业结束后,本合同段项目部应及时做好清库和撤库工作。撤库后,保管员须将原始台帐资料移交所在地公安机关存档。

第三章 火工品器材储存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的火工品必须储存在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并验收合格的专门(正式或临建)仓库,由取得合格证的保管、看守员昼夜保管、守护。

第十九条 严禁随意存放火工品器材;严禁非法设立火工品器材临时存放点。因工作需要设立的,本合同段项目部应将存放地点、存放时间、存放数量、安全措施、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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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仁新高速公路TJ7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火工品管理办法 负责人等书面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批,并报公安机关备案后实施。临时存放时,存放数量不得超过当日使用量。严禁项目部将火工品器材分发给协作队伍或个人进行保存。

第二十条 本合同段项目部必须建立严格的火工品出入库审批、检查、登记等工作制度。火工品收存、发放,应严格按照制度登记、签字,由本合同段项目部经理委托负责人签发《爆破器材审批使用签认单》。库房管理做到帐目清楚,手续齐备,帐物相符。

第二十一条 火工品要按其性质分类专库存放,库存量必须与公安机关批准的容量相符,严禁混存和超量储存。

第二十二条 火工品在库房内堆放时,应设置明显的标牌。堆放时,堆垛高度要防止倒塌,其中硝铵炸药垛高不应超过1.8米;胶质炸药不应超过1.5米;堆垛之间留有通道,堆垛边缘距离库墙不小于0.2米,底部应垫高0.2-0.3米。置放雷管时,必须铺设胶质皮垫,码放整齐,不准超量。

第二十三条 储存火工品的库房,库内禁止存放其他物品,并确保通风良好,相对湿度控制在45%-70%范围内,温度控制在15-30℃范围内,库房内应悬挂湿度计和温度计。

第四章 火工品器材仓库

第二十四条 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火工品,但无专门储存火工品仓库的,必须在开工前选址建立仓库。

第二十五条 火工品仓库建立前,应提出建库计划(包括拟建仓库的地点、时间、设计图纸、保卫措施、防火制度、保管和看守人员名单等内容),报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核批准,送所在公安机关备案后,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设计标准实施。仓库完工后,须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和办理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六条 进行火工品仓库建库选址时,应会同批准的公安机关共同勘察实地,本着既便于施工生产,又能确保安全的原则,在远离城镇人口稠密区、风景名胜区、水利设施、交通要道、高压电线、通信线路、地下输油管道等区域、设施的地方,选择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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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仁新高速公路TJ7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火工品管理办法 当的地点建库。建库时,还应避开不良地质、地貌环境,防止洪水、泥石流、危岩、落石等自然灾害的破坏。

第二十七条 储存火工品的库房应符合有关建筑规范的要求,具备较好的防盗、防火、防爆性能。

㈠ 炸药库和雷管库必须分别建造,两库距离不得少于30米,同时应在库区设置独立的看守值班室。

㈡ 库房墙体应为24厘米以上的砖混水泥结构;库顶应采用混凝土浇注或抹厚10厘米以上的混凝土加固层;房檐距地面不小于2米;库内应为水泥或木质地面;库房门的宽度不小于1米;窗内应安装防盗铁栏杆或金属防护网;实行双门、双锁(即里层为外包铁皮的木门,外层为防盗门),门为外开门,门锁为防撬暗锁;库房应设置通风口和防护网。

㈢ 库房周围应设置警戒隔离区和明显的警戒标志,周边应设置铁刺网或围墙,高度不低于2米。墙外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并设置排水沟。

㈣ 库区内应安装足够的照明设备(库内须装防爆灯)及必要的通讯联络设备,同时安装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其接地电阻应不小于10欧姆。

㈤ 库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无易燃物,严禁吸烟、用火;严禁将火种、汽油和煤油等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

㈥ 库区内应配备足够的适于扑灭爆破器材火灾的消防灭火器材,并定期对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日期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 设置临时存放点时,存放点内应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防爆(盗)保险柜、铁柜,并派专人保管、看守。临时存放点内爆炸物品的数量要严格控制,一般不超过当日的使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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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仁新高速公路TJ7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火工品管理办法 第五章 火工品器材购买

第二十九条 火工品器材购买工作,本工区项目部物资部门负责。购买前,物资部门应按计划签订火工品器材供销合同,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后方可购买,并购买后向所在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 采购爆炸物品时,本工区项目部应委派经专业培训,持有岗位培训合格证的人员,到持有“爆炸物品安全许可证”的化工厂或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销售部门购买。

第六章 火工品器材运输

第三十一条 火工品器材运输由本合同段项目部负责。运输火工品器材时,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并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

第三十二条 运输火工品器材时,应选派责任心强、技术熟练、有经验的人担任驾驶,并选派熟悉所运火工品器材性能的人员押运。

第三十三条 运输火工品器材的车辆应保持车况良好,符合交通安全规定。装运火工品器材的车辆必须使用高帮汽车,加盖蓬布,采取捆绑加固措施,并悬挂醒目的危险品警标。装运时,车厢底部及车帮内侧应垫木板或橡胶软皮。

第三十四条 火工品运输应按指定路线,在白天限速行驶,沿途不准装卸。途中需要停歇时,须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员稠密区并派专人看管,防止无关人员接近。

第三十五条 火工品器材装卸、倒运时,应在白天进行。执行装卸任务的人员,应熟知爆破器材的性能及安全常识,并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抛、扔、摔、砸、拖、拉、倒放。

第三十六条 火工品器材应按照车辆核定荷载装运,严禁与其他货物混装。必须由爆破工专人护送,其他人员严禁搭乘。汽车排气口应加装防火罩。运行中显示红灯与鸣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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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仁新高速公路TJ7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火工品管理办法 装运时,性能相抵触的不得同车装运,且高度不得超出车帮。炸药和雷管应分别装在两辆车内专车运送,两车之间距离大于50m。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必须装在木板车厢内,车内应衬垫胶皮或麻片,并只准平放一层。

第三十七条 火工品器材运至施工现场仓库或临时存放点后,负责运输的人员须与仓库保管员办理交接、清点、入库手续,禁止无关人员围观、参与。

第七章 火工品器材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段项目部需要使用火工品,必须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段项目部应根据工程情况和爆破施工需要,合理配备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后持证上岗的爆破工,严禁无证人员从事爆破作业。

第四十条 本合同段项目部应定期对爆破作业人员进行检查考核,发现不合格人员,应立即停止其作业,收回爆破作业证。当爆破作业人员工作变动和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收回“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

第四十一条 使用火工品时,施工作业班组应根据施工进度提出当日使用的申请计划,在物资部门审核后,开具发料单,经现场负责人或公安人员签字后,由指定的领料员到库房领取。库房发料后,要填写“爆炸物品每日消耗登记表”,并由领取人员签字。

第四十二条 爆破工领取爆破器材时,应根据当班作业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2人以上共同领取。性能相抵触的火工品,不得同时领取。

第四十三条 爆破作业必须由专人统一指挥,划定安全区,布设警戒岗哨,设置警标。爆破前应发预警信号,待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后再发爆破信号。爆破作业中出现哑炮时,应当按照既定方案进行处置,不准擅自草率处理。爆破作业结束后,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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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仁新高速公路TJ7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火工品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居民区、风景区、建筑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时,应将爆破作业方案及安全措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五条 对当日未使用完的剩余爆炸物品,爆破工应认真清点后及时退库并登记造册,严禁私存、截留、藏匿、出售、转让、私用、倒卖和以物易物。

火工品的领取和退库应按照公安机关和爆破物品管理条例使用手持机登记,并登记造册,备查。

第八章 火工品器材加工

第四十六条 加工火工品器材应在指定的加工房内进行,由责任心强,熟悉爆破器材性能,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爆破操作证”的人员实施。进行火工品加工的操作间,应有专人负责。

第四十七条 加工火工品器材,应按照当天的实际需用量进行加工,不得超量加工。加工后的成品应置放在安全地点,严禁与尚未加工的爆破器材混放。

第九章 火工品器材检查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段项目部相关部门应会同所在地公安机关,共同依法对火工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中,本合同段项目部、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㈠ 与所在地公安机关做好火工品器材仓库的选址建库及办理证件、购买、运输、加工、销毁、审查考核看管人员等工作;

㈡ 负责本项目部建立、健全火工品安全管理和防范制度; ㈢ 对本项目部涉爆人员进行法制、安全教育;

㈣ 对火工品仓库、加工房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隐患;跟踪整改并做好各项安全检查记录;

㈤ 依法对管理混乱、隐患突出,经公安机关多次指出仍不改正的项目部采取封库整顿、治安处罚等措施并将情况向上级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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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仁新高速公路TJ7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火工品管理办法 ㈥ 依法清查、收缴非法存放、携带和使用的爆炸物品; ㈦ 对发生的涉爆案件开展侦破和查处工作; ㈧ 总结、推广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做法、经验;

㈨ 会同有关部门表彰、奖励火工品管理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十章 考核办法

第四十九条 为强化火工品管理,本合同段项目部将本合同段项目部所属架子队的火工品管理工作列入《中铁十四局仁新高速公路TJ7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爆炸实施细则》考核范围。

第五十条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本合同段项目部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根据情况严重程度签发整改通知书,纳入半年和年度综合考核,每一张“红色整改通知书”扣5分;“黄色整改通知书”扣2分;每一张”白色整改通知书”扣1分。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签发“黄色整改通知书”: ㈠ 未经批准,私设火工品仓库或临时存放点,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㈡ 库房使用单门、明锁、无报警器等,设施不符合安全规定,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㈢ 库内存放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违反存货规定超量超高储存等,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㈣ 在仓库警戒区内吸烟、使用明火的;

㈤ 不按要求设置看守人员或看守人员擅自离岗造成丢失、被盗数量不大的; ㈥ 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借、转卖爆破器材数量不大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㈦ 私自将爆破器材承包给个人或外包工程施工队的; ㈧ 拒绝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无理取闹的; ㈨ 违反规定,滥发、滥用爆破器材的;

㈩ 管理台帐收存、发放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签字;库房管理帐目不清楚,手续不齐备,帐物不相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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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处罚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签发“红色整改通知书”: ㈠ 爆炸物品管理混乱,存在重大隐患,经公安机关多次指出,限期整改但拒不改正的;

㈡ 发生爆炸、被盗、丢失、火灾等事故,危害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 ㈢ 发生较大数量的爆炸物品被盗、丢失,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㈣ 对检举、揭发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五十三条 因主管领导或责任人失职、渎职,导致火工品被盗、丢失或酿成治安灾害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项目部安全质量部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五条 本工区项目部所属的架子队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

1、火工品管理制度

2、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制度 附件

1、火工品管理制度

一、日常管理的内容

1、爆破物品库(油库、现场临时爆破器材库)并经当地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并颁发许可证不准启用。

2、采购、搬运、领用危险品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易燃、易爆、有害物品管理规定。

3、炸药库设置要离人群和交通要道1500m 以外,不能设置在高压电线下。

4、炸药、雷管必须分库存放。

5、看守人员住房必须离库房30m 以外

6、库区禁止烟火。

7、库区要设置避雷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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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库房内不准安装普通照明灯,所有照明设备必须采用防爆型。

9、照明线,报警装置插头不能安装在库房内、电线要有硬管防护。

10、库房门一律朝外,不能朝内。

11、雷管不能存放在铁质容器内,应存放在木质装置内。

12、库区消防器材齐全有效,标识清晰。

13、进入炸药库任何人不准使用手机。

14、炸药库要由专人看管,出入仓库要严格手续仓库门窗要牢固,窗有钢筋,门要上锁,库区用钢丝围栏。

15、安全检查由本工区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组织进行,检查时间为每星期定期一次和不定期的抽查。

二、领用、储存、运输、使用的制度

1、爆破材料的管理和运输

(1)爆破材料库应符合防爆、防雷、防潮、防火和防鼠要求。并有良好的通风设备,其温度应保持在10~30℃之间。库房距村庄或其他建筑物应在800 米以上;不足800 米的,仓库四周应修筑高出屋檐不得小于1.5 米的土堤,或用半地下库、山洞库,但其距离不得小于400 米。

(2)炸药和雷管应分库存放,两库间的殉爆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炸药和雷管分存放殉爆安全距离表最多雷管存放数(万个)

3、

10、30、50,对应的安全距离分别为(米)

10、

19、

33、43。

(3)现场临时储药小仓库,必须设在隐蔽、安全的地方,有专人看管,存药量不准超过一天用量。

(4)库房内严禁吸烟和带入火种,库管人员以及领药人员,不得穿钉鞋入库。 (5)库内爆炸材料不准超过规定储存量,药箱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8 米,箱与箱间距3 厘米,箱子堆放每边长不得超过5 米,堆与堆之间距离不得小于1 米,箱与仓库壁至少相距0.2 米,箱子离地面至少有20厘米空隙;性质不同的炸药,应分库存放,两者的殉爆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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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仁新高速公路TJ7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火工品管理办法 不同性质的炸药分库存放两者的殉爆安全距离表 最大储药量(公斤) 500 1000 5000 10000 安全距离(米) 硝铵炸药(梯恩梯)与铵油、胶质炸药同存时 20 38 85 120 铵油炸药与胶质炸药同存时 \'316 22 50 70 附注:传爆线储存的殉爆安全距离比硝铵炸药增加一倍。 (6)炸药拆箱应在库外安全距离内进行,严禁用力敲打。

(7)领取雷管和炸药必须在白天,并由炮工负责,分别装入非金属容器内,严禁装入衣袋,保管和领用人员必须当面点数签字,领用人员必须亲送现场,不得转手。

(8)每天剩余的雷管和炸药,应分别入临时储药小仓库,严禁私自收藏。 (9)长途提运爆破材料,要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不准使用自行车或两轮摩托车;运输应按规定的路线和时间,由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准随身携带易引起爆炸的危险物。

(10)装运爆破材料的车船应在明显的地方插上“危险”的醒目标志,途中临时遇到火源应在上风200 米以外绕过,下风则应在300 米以外绕过;中途停歇或遇雷雨,应离房屋、输电线、森林、桥梁、隧道等200 米以外停放;大雾、风、雪天,应减速行驶。

(11)炸药、雷管、导爆索不准同车、同船装运。装卸时,应轻拿轻放,放稳绑牢。雷管箱内应用柔性材料填实。

2、爆破

(1)联结导火索和火雷管,必须在专用加工房内。房内不准有电气、金属设备,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2)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索,必须用锋利小刀,禁止用剪刀剪断或用石器、铁器敲断。导火索长度不得小于1 米,导爆索禁止撞击、抛掷、践踏。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索的台桌上,不得放置雷管。

(3)加工起爆药包,只许在爆破现场于爆破前进行,并按所需数量一次制作,不得留成品备用,制作好的起爆药包应专人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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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仁新高速公路TJ7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火工品管理办法 (4)装药要用木竹棒轻塞,严禁用力抵入和使用金属棒捣实。禁止使用冻结、半冻结或半溶化的硝化甘油炸药。

(5)峒室法爆破药室内的照明未安起爆体前,其电压应用低压电。安起爆体时,必须用手电筒或在峒外用透光灯照明。

3、电力爆破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源应有专人严格控制,放炮器要有专人保管,闸刀箱要上锁。不到放炮时间,不准将把手或钥匙插入放炮器或接线盒内。

(2)同一路电炮应使用同厂、同批、同牌号的雷管,各雷管的电阻误差,应控制在±0.2 欧姆以内。

(3)先将电雷管的脚线联成短路,待接母线时解开,连接母线应从药包开始向电源方向敷设,主线末端未接电源前应先用胶布包好,防止误触电源。

(4)装药前,严禁将电爆机地线接在金属管道和铁轨上。雷雨天气不准露天电力爆破,如中途遇雷电时,应迅速将雷管的脚线、电线主线两端联成短路。

(5)联线时,必须将手提灯撤出工作面3 米以外。用手电照明时,应离联线地点1.5 米以外。

(6)在电爆网路敷设后,待人员撤至安全地区,然后用欧姆表或电桥检查网路导电是否良好,测量出来的电阻与计算电阻相差不得超过10%。

4、水下爆破应遵守下列规定

(1)水下爆破一般采用裸露药包法和炮眼法。炸药应选用没有变质和防水性能好的,如果选用其他炸药,必须采取严密的防水措施。

(2)水下爆破应采取电力起爆。除遵守上述电力爆破有关规定外,其电雷管脚线和电力主线都要做到防水、绝缘。

(3)水下钻眼时,应使用带有套管的钻眼机。装药及爆破时,要规定危险区域,并设立警戒标志和值勤人员,必要时应封航。

(4)装药时,要按顺序进行,一般先上游后下游依次对号入孔,以免潜水员挂断起爆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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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仁新高速公路TJ7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火工品管理办法 (5)装药及爆破时,潜水员及炮工不得携带对讲电话机和手电筒上船,施工现场亦应切断一切电源。

(6)水下裸露爆破,一定要将药包固定在爆破点上,严防潜水员返回时把药包挂起来。爆破时,装药的船应移向上游。

(7)使用火雷管时,导火线点火只准用专用香棒。不准使用香烟、火柴或其他明火。

(8)火炮群和电炮群在同一施工地段,先点火炮,后合电闸;点火炮不得两人在同一方向先后点炮,每人点炮数目不得超过15 个点。起爆后,均不得在最后一炮的20 分钟前进入工作面。

5、瞎炮处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力爆破通电后没有起爆,应将主线从电源上解开,接成短路。此时,若要进入现场,如系用即发雷管不得早于短路后5 分钟;如系用延期雷管,不得早于短路后15 分钟。

(2)由于接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以重新接线起爆。

(3)严禁用掏挖或者在原炮眼内重新装炸药,应该在距离原炮眼60 厘米外的地方,另打眼放炮。

(4)在瞎炮未处理完毕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其他作业。

三、警戒的范围、方式、人员、信号等

1、放炮必须有专人指挥,事先设立警戒范围,规定警戒时间、信号标志,并派出警戒人员;起爆前要进行检查,必须待施工人员、过路行人、船只、车辆全部避入安全地点后方准起爆,警报解除后方可放行;炮工的掩蔽所必须坚固,道路必须畅通。

2、露天爆破安全警戒距离半径:裸露药包、深眼法、峒室法不得小于400米;炮眼法(浅眼法)、药壶法不得小于200 米。

3、坑道内两个邻近工作面之间的厚度小于20 米时,一方起爆另一方工作人员应全部撤离工作面。

4、条放炮后最少要两人巡视放炮地点,检查处理危岩、支架、瞎炮、残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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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仁新高速公路TJ7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火工品管理办法 附件2: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制度

(一)爆破器材安全管理

1、爆破器材库管理,是安全保管爆破器材的关键,为落实管理制度,把好入库、储存、出库三关,严防短少、丢失、被盗及发生爆炸事故,保证安全储存。严格储存手续,对所需储存的爆破器材必须持当地县级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破器材储存许可证》方可入库。按照规定,专库专用、分库存放、堆码整齐,不超量、不超高、不混存、不使用明火,不存放其它物品,做到防火、防电、防潮、防盗,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妥善处理。严格办理出入库手续,按规定领退爆破器材,做到“五不发放”(没有发料单不发、手续不全不发、不是爆破工不发、质量有问题不发、违反规定的不发)。坚持随用随发,不预付、不转借。库内储放的爆破器材,要建立明细台帐,做到日清月结,帐目清楚,帐物相符,不得有丝毫差错,若帐物不符或其它问题,要立即向物资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2、库区应达到国家一类防雷标准,一年最少做两次防雷设施测试,发现不合格项目及时整改;防盗措施做到三防(人防、技防、犬防)并举。

3、爆破器材属于危险、易爆物品,为了加强爆破器材的管理,特制定爆破器材领退料制度。领用爆破器材时,由现场负责人签发《爆破器材审批使用签认单》,爆破员必须按照现场负责人签发《爆破器材审批使用签认单》上的数量进行领取。当班未使用完的爆破器材必须及时退库,爆破员与爆破器材管库员办理退库手续(双方都必须签认),并详细注明退库时间,退回的爆破器材清点入帐后,及时分类各归其库,不推后入库和任意存放在其它地方。对未能及时将所剩余爆破器材退回库房的爆破员,项目部将给予严肃处理,违反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仓库管库员在上班期间不会客、不饮酒,库区内24小时有人值班巡守。

(二)入 库 须 知

1、凡进入库区人员必须关闭移动电话和其它无线电设备,打火机(火柴)上交值班员统一保管。

2、凡进入库区检查人员必须出示有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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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机动车辆进入库区前必须加戴防火罩,进入库区后必须熄火。

4、爆破员进入库区领取爆破器材时必须出示现场负责人签发的审批手续。

(三)爆破器材保管员职责

1、按照国家法规和上级关于爆炸物品管理规定,严格执行领发制度,保管好库内爆炸物品。

2、负责爆破器材的入库检验、保管、发放和统计工作;

3、负责按照程序审批的品名、数量发放爆炸物品;

4、负责建立和填写收发爆炸物品的工作台帐,并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5、负责库区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实防盗、防火、防爆等措施;

6、负责库房内发生的紧急事件的前期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领导;

7、接受上级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整改不安全隐患。

(四)爆破器材爆破员职责

1、必须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2、负责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遗失,不转交他人,不擅自销毁和挪做它用。

3、严格按照爆破器材审批单上审批的地点使用并按爆破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4、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细则。

5、爆破后检查作业面,发现盲炮、哑炮和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和处理。

6、当班未使用完的爆破器材应汇同安全员如数退回库房保管,严禁在工地和宿舍存放未使用完的爆破器材。

(五)爆破器材安全员职责

1、负责本单位爆破器材运输、领取、使用和退库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2、监督爆破员和其他作业人员按照有关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的要求进行作业,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及时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

3、经常检查爆破作业面,发现隐患及时上报和处理,工作面有危及安全的因素时应制止爆破作业。

4、制止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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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汇同爆破员一起将当班未使用完的爆破器材退回库房保管。

(六)爆破器材看守员职责

1、按照国家和上级颁布的各项条例、规定做好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被盗、火灾、爆炸及危及仓库安全的事件发生,确保仓库万无一失。

2、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登记,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库区,防止火具、火种等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库区。

3、及时对库区周边的防护网、围墙、大门、报警设备进行巡视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4、接受上级领导和当地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改进值班工作。

(七)押运员职责

1、加强政治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做到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对社会、对企业高度负责。

2、熟悉掌握爆破器材的种类、性能、使用和安全要求以及不同环境情况下安全距离的确定。

3、在押运爆破器材过程中,确保做到:人工运输时,前后进行,性能相同的两人之间的距离保持5m,性能相抵触的,两人之间的距离保持20m;用汽车运输爆破器材,炸药和雷管不得同车运输,必须由爆破员和押运员专人护送,其他人员严禁搭乘。

4、在爆破员协助下保管好所押运的爆破器材,不得丢失或转交他人。监督爆破员只能将领取的爆破器材用于工地负责人批准使用的地方。

5、爆破结束后,将当班未使用完的爆破器材及时办理退库保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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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五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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