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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0:01:3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福平铁路FPZQ-3标项目经理部一分部

火工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福平铁路FPZQ-3标项目经理部一分部工程建设火工品管理,防止火工品被盗、丢失和爆炸事故的发生,杜绝犯罪分子利用火工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施工现场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规定,结合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火工品,系指在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等爆破器材以及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分部各架子队以及在一分部施工生产中从事涉爆作业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 一分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爆破器材购买运输储存各环节全部由分部集中直接管理制。

第五条 一分部各架子队应健全涉爆各岗安全责任制,落实宣传教育,加强检查监督,确保涉爆人员熟悉相关安全知识,严格遵守涉爆工作各项制度。

第六条 使用火工品,必须接受铁路和所在地公安机关对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一分部火工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项目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组织领导。 组 长:常务副经理

副组长:党工委常务副书记、总工程师、安全总监、各作业工区经理、常务副总工

组员:副书记、副总工及安质环保部、工程技术部、物资管理部、机械设备部、综合管理部部门负责人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物资管理部,负责日常工作,物资管理部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

第八条 一分部火工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铁路总公司爆炸物品管理法规、规章和爆破安全技术规程,贯彻一分部《火工品管理办法》,将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与施工生产同计划、同布置、同总结、同评比。

2、成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各级涉爆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制,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确保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保证体系有效运行。

3、负责爆破器材购买、运输、储存环节的集中直接管理。选派的管理人员应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破器材性能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使用的设施、设备及管理制度、工作程序必须符合国家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11)的规定和当地公安部门的要求。

4、一分部常务副经理应与安全员、库管员、看守员和具有爆破作业的架子队负责人签订职责明确、奖惩分明的责任书,并按期考核兑现。若委托外部组织从事爆破施工,协议中必须明确对方安全责任。

5、对参与涉爆工作的外部组织、从事涉爆工作的劳务人员应进行资格审查,政审不合格以及合格资质、经验、许可证、作业证、必配仪器、工具等不具备的,不得在本局项目部范围从事涉爆工作。施工中,应及时撤换不符合要求的人员。

6、认真落实爆炸物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切实做好参与涉爆工作的干部、职工和劳务人员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爆破施工安全作业方面的培训工作。

7、按照一分部每半月、架子队每周、班组每日检查制度,对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爆破施工安全作业进行专项检查,整改危险隐患,杜绝事故苗头。

8、严格购买、运输、使用、审批、领用、退库、销毁、检查、登记等各项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一分部不发生违法购买、运输、储存、使用行为,不发生爆破器材被盗、被抢、丢失,不发生爆炸、人身伤亡等事故。

9、按规定报告爆炸事故,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公安机关追缴丢失的爆破器材,收缴一分部范围内散失的爆破器材。

10、建立健全涉爆工作单位及主要人员管理台账,并及时上报局项目部。认真做好爆破器材统计工作,每月26日按时向局局项目部上报爆破器材使用情况。

第三章 爆破器材的购买和运输

第九条 购买爆破器材,应在购买前到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局(包括县级,下同)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后方可购买。购买时,应到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销售部门或持有《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化工厂购买。

第十条 爆破器材严禁自由买卖,购买时应查验《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或《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采购爆破器材应由熟悉爆破器材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物资部门人员承办。 第十一条 爆破器材的运输由采购单位负责。运输爆破器材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方可运输。

第十二条 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选派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所运爆破器材性能的人员押运。押运员职责:

1、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将所运输的爆破器材安全无误地运送的目的地;

2、运输过程中提高警惕,保卫好爆破器材,严防丢失和被盗;

3、装卸时,必须做好安全警戒工作,防止被盗和爆炸事故发生;

4、督促司机安全行车,防止事故发生;

5、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懂得爆破器材的性能、特点及安全运输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运输车辆应保持车况良好,符合安全规定。装运的车辆必须使用高帮汽车,加盖蓬布,采取捆绑加固措施,悬挂醒目的危险品警标,车厢底部及车帮内侧应垫木板或橡胶软皮。

第十四条 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应选派责任心强、技术熟练、有经验的人担任。驾驶员职责:

1、负责车辆的安全行驶;

2、出车前认真检查车辆的完好性,不准驾驶病车运输爆破器材;

3、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装载有爆破器材的车辆不准停在市镇、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重要建筑设施、输变电线路附近;

4、不能将爆破器材与其他物品和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同车运输,不能客货混装;

5、通过其他城镇前,应经过当地公安机关批准方准进入市、镇区域。出入市、镇区域时,必须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十五条 运输应在白天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沿途不准装卸。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员稠密区并有专人看管,禁止无关人员接近。

第十六条 不得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自行车、摩托车和畜力车运输爆破器材。

人工搬运爆破器材时,不得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雷管和炸药应分别放在专用背包或木箱内。手推车运输爆破器材时,载重量不得超过300kg,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产生火花等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 装卸爆破器材应在白天进行,应有专人负责指挥和指导安全操作。装卸人员应熟知爆破器材的性能及安全常识。装卸点应设置警戒,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雷管等起爆器材,不得与炸药在同时同地进行装卸。遇暴风或雷雨时,不得装卸爆破器材。装卸时应轻拿、轻放、码平、卡牢、捆紧,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翻滚、拖拉、侧置及倒置爆破物品。

第十八条 爆破器材应按照车辆荷载装运,高度不得超出车帮,装载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不得超过两层箱,性能相抵触的不得同车装运,严禁与其他货物混装。

第十九条 爆破器材运至施工现场仓库或临时存放点后,由负责运输的人员与仓库保管员办理交接、清点、入库手续。

仓库保管员应认真检查爆破器材的包装、数量和质量。如果包装破损,数量与质量不符,应立即报告局项目部物资部门和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局,并在有关代表参加下编制报告书,分送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装卸、运输爆破器材时,不应携带烟火和发货物品,并严禁使用烟火。

第四章 爆破器材的储存

第二十一条 一分部使用的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经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局批准并验收合格的专用的仓库(或储存室,下同)内,并设专人管理,不得任意存放。

第二十二条 施工当地无合法专用储存爆破器材的仓库时,项目粉部应选址临时建造仓库。建库前,一分部应提出建库计划,经局项目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局审核批准。

建库计划的内容包括:拟建仓库的地点、时间、设计图纸、保卫措施、防火制度、保管和看守人员名单等。

临建仓库完工后,必须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发给《爆炸物品存储许可证》,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条 小型爆破器材库的最大储存量不应超过一个月的用量,并符合以下储存量规定:硝铵类炸药3000kg,硝化甘油炸药500kg,雷管20000发,导火索30000m,导爆索30000m,塑料导爆管60000m。

第二十四条 建库选址时,局项目部应会同公安机关共同进行实地勘察。按照既便于施工生产,又能确保安全的原则,在远离城镇人口稠密区、风景名胜区、水利设施、交通要道、高压电线、通信线路、地下输油管道等区域、设施的地方,并避开不良地质、地貌环境,防止洪水、泥石流、危岩、落石等意外自然灾害的破坏,选择适当的地点建库。

第二十五条 储存爆破器材的库房应符合有关建筑规范的要求,具备较好的防盗、防火、防爆性能。

1、炸药库和雷管库必须分别建造,两库距离不得少于30m,同时应在库区设置独立的看守值班室;

2、库房墙体应为24cm以上的砖混水泥结构,库顶应采用混凝土浇注或抹厚10cm以上的混凝土加固层,房檐距地面不小于2m。库内应为水泥或木质地面,库房门的宽度不小于1m,窗内应安装防盗铁栏杆或金属防护网,实行双门、双锁(即里层为外包铁皮的木门,外层为防盗门),门锁应为防撬暗锁。库房应设置通风口、防护网;

3、库区周边应设置铁刺网或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m。库房墙外应设防洪排水沟,不许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4、库区应安装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其接地电阻应不小于10Ω。库区应安装足够的照明设备及必要的通信设备,库房内若装灯须装防爆型灯具,开关箱须设在库房外。库房周围应设置警戒隔离区和明显的警戒标志;

5、库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无易燃物;

6、库区内严禁烟火,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蓄水池;

7、库区内应当采取安装报警器、养犬等技防、物防措施;

8、库区的消防、通信设备、警报和防雷装置应定期检查。 第二十六条 远离爆破器材仓库且用量较少的架子队,经一分部主管领导批准后,将存放地点、存放时间、存放数量、安全措施、主管负责人等书面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可设爆破器材临时存放点。严禁非法设立爆破器材临时存放点。

爆破器材临时存放点内应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防爆(盗)保险柜、铁柜,并安排专人保管、看守。临时存放点内爆破器材的数量要严格控制,不得超过当日使用量。

第二十七条 爆破器材应按其性质分类专库存放,严禁混存和超量储存。炸药库的库存量必须与公安机关批准的容量相符。库房内应保持通风良好,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70%范围内,温度控制在15~30℃范围内。库房内禁止存放其他物品。

第二十八条 爆破器材在库房内堆放时,应码放整齐、稳固,不得倾斜。堆垛高度应防止倒塌,硝铵炸药不应超过1.8m,胶质炸药不应超过1.5m;堆垛距离库墙不小于0.2m,底部应垫高0.2~0.3m;置放雷管时必须铺设胶质皮垫;堆垛之间应留有安全通道,宽度不宜小于0.6m;爆破器材应当设置明显的标牌。不得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开启炸药、雷管箱。

第二十九条 一分部必须建立健全爆破器材验收、领发、检查、看守等管理制度,严格出入库审批、检查、登记工作程序,收存、发放严格按制度进行登记、签字,保证账目清楚、手续齐备、账物相符,不发生丢失、误发、滥发等问题;加强治安防范措施,保证不发生被盗、被抢、失火等问题。

第三十条 一分部应制订发生爆炸、火灾、水灾、盗窃以及其他自然灾害、意外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应急预案应及时报局项目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 爆破器材仓库保管员(以下简称“库管员”)和仓库看守员(以下简称“看守员”)应挑选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合格证的正式职工担任。

1、库管员职责:

(1)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保质保量管理好爆破器材,账物相符,安全无误;

(2)严格出入库手续,有账可查,进出库时,认真清点收、发货单品种、数量是否相符;

(3)所有进出账目的登记、签名、盖章不准涂改。因特殊原因需要涂改的,必须在更改前向安全员当面说明。安全员同意的,应将此事记录在当天的工作日记中,安全员认为不能同意的,必须向局项目部主管领导报告,由局项目部主管领导处理;

(4)严格遵守登记、记账、检查制度,做到每次爆破器材的进出都要登记,每天结账一次,每日对仓库安全检查一次;

(5)发放爆破器材时,严格执行专一领导批准,专人领取,对违反规定的,库管员应一律拒绝发放;

(6)必须熟悉爆破器材的名称、性能、安全存放、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识,不准将相抵触的爆破器材混存,不准和其他物资混存。

2、看守员职责:

(1)按照国家和上级关于爆炸物品管理法规,做好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被盗、失火、爆炸等危及仓库安全的问题发生,确保仓库万无一失;

(2)值班时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岗; (3)班前及当班期间不得喝酒;

(4)不得携带火种、火具及其他危险物品进入库区; (5)不得让闲杂人员进入库区,对入库领取爆破器材的人员应进行查问,不得让其将火种、火具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带入仓库;

(6)定时对库房周围的防护网、围墙、报警设备等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清除隐患;

(7)对接近库区的可疑人员应进行盘查,并及时报警,对发生的灾害事故积极抢救,对发现的盗窃、破坏案件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8)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按时填写交接班记录。

第三十二条 每个爆破器材仓库应选派3名以上的看守员担负守库任务,保证24小时有人在岗值班、巡守。看守员应配备必要的自卫防护器械。

第三十三条 进入库区不应穿带钉鞋和易产生静电衣物,不得带烟火及其他引火物,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动火,禁止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与爆破器材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应立即向一分部主管领导、局项目部和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于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应认真清点登记,由一分部提出报废申请,连同报废清单、实施方案报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报局项目部备案。不得随意丢弃或掩埋。

销毁工作应在批准地点进行。销毁时,应有局项目部和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人员在场监督,并按规定作好现场销毁记录。

第三十六条 积压的爆破器材必须按原供应渠道退回供应单位,或经指挥部同意、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局批准,进行转让或销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转让、倒卖、私存、以物易物。

第三十七条 不准擅自向外单位提供或代为保管爆破器材。 第三十八条 不得违规将爆破器材交与架子队保管,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个人保存。

第三十九条 一分部在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库和撤库。撤库后,仓库保管员应将原始台帐资料交一分部物资部门,物资部门负责移交所在地公安机关存档。

第五章 爆破器材的使用

第四十条 一分部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爆破器材。

第四十一条 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局考核合格,发给《爆破员作业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爆破员必须没有犯罪前科,身体健康,未患有可能影响安全作业疾病。不合格的不得从事爆破作业。爆破员职责:

1、参加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爆破员作业证》上岗;

2、凭一分部审核批准的《爆炸物品领取申请单》,领取当日的爆破器材,并负责将爆破器材安全送到施工现场,负责将施工剩余的爆破器材退回库房;

3、严格按照爆炸物品的安全技术操作规定作业。按图纸实施实施爆破施工;

4、上班前及上班期间不准喝酒;

5、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哑炮、残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处理或上报;

6、严禁将爆破器材带回工棚、宿舍或随意存放,严禁私藏、私用、赠送他人。

7、一分部对爆破员应进行定期考察,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时,应停止其从事爆破作业工作,收回《爆破员作业证》。一分部爆破施工完工后,应将《爆破员作业证》交回原发证单位。

第四十二条 一分部必须向每个具有爆破作业的架子队委派一名安全员,对爆破器材的使用进行现场监督。委派安全员应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由正式职工担任。安全员职责:

1、熟悉爆破器材名称、性能和安全操作规程、技术规范,并懂得不同种类的爆破器材的特殊要求,安全和处理方法;

2、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负责划定爆破现场危险区,参与制订安全措施,并负责检查落实;

3、跟踪监督爆破器材的使用情况;

4、负责监督爆破员按规定领取爆破器材,陪同爆破员将爆破器材安全押送到施工现场;

5、对爆破现场每次、每炮装药量、起爆数量、哑炮残炮处理情况进行现场记录,并做好当天的工作日记;

6、有权制止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

7、对每一支雷管,每一筒炸药及其他爆破器材是否用于施工进行监督,监督爆破员将剩余爆破器材交回库,并在当天《爆炸物品领取申请单》和《使用情况回执单》上签字;

8、严格执行爆破规程、管理制度,提高警惕,履行职责,发现违章行为或不安全隐患,应当场指出,监督立即改正。对确实无法当场改正的安全隐患,应采取临时防范措施,确保安全,并及时向局项目部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意见;

9、如发现安全员不履行职责或因失职造成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引发事故的将视情节追究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安全员必须全天候跟踪监督爆破施工的全过程,并做好有关记录。对违反规章制度行为进行纠正,对不服从管理或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及时向一分部爆炸物品主管领导汇报,由一分部对违反者或违反者的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一分部经理应与安全员、库管员、看守员和具有爆破作业的架子队负责人签订职责明确、奖惩分明的责任书,并按期考核兑现。

第四十五条 一分部爆炸物品主管领导应掌握爆破施工进度,熟知安全员、库管员、看守员和具有爆破作业的架子队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加强对爆破器材安全管理情况的经常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和处理出现的问题。 第四十六条 架子队施工需使用爆破器材时,必须在施工前向一分部提出申请,由架子队施工负责人填写《爆炸物品领取申请单》,架子队负责人签字,报一分部爆炸物品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未经一分部主管领导批准,库管员不得发放爆破器材。

第四十七条 一分部主管领导批准时,该爆破工点的安全员必须在场,安全员必须知道该爆破施工点领取爆破器材的名称、规格、批号、数量以及有多少个炮眼,每个炮眼装药量等施工情况,并将上述情况记入当天的工作日记。

第四十八条 架子队必须在爆破员中明确有权领料人,并报告一分部主管领导和告知安全员、库管员。非有权领料人领料,库管员不得向其发放爆破器材。

领取爆破器材时,架子队必须派2名以上爆破员,持局项目部审核批准的《爆炸物品领取申请单》,在安全员的监督下前往仓库领料。

第四十九条 未设爆破器材仓库,由地方民爆公司送货上门,或购进爆破器材存入地方民爆仓库,以及采取其他合法形式储存爆破器材的一分部,必须指定一名物资管理人员为爆破器材账目管理员(以下简称“账目管理员”),行使库管员的职责,管理账目,验收或发放爆破器材。

第五十条 由地方民爆公司送货上门的一分部,账目管理员应在当地派出所的指导下,选择安全地点收发爆破器材。购进爆破器材存入地方民爆仓库以及采取其他合法形式储存爆破器材的,也必须由账目管理员统一收发爆破器材。

第五十一条 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后,应由一人以上携带炸药或导火索,另一人携带雷管,严禁炸药、导火索、雷管由一人携带。行走时前后应保持一定的距离,中途不得顺道或绕道办理其他事务,在安全员的监督下,选择安全线路将爆破器材送往施暴工点,应尽可能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员稠密的地方。

第五十二条 到达施工点后爆破器材应放在安全地点,由监督员和施工点技术人员共同看管。爆破员清理完炮眼后,应根据炮眼的装药量,提取爆破器材。提取时必须向监督员汇报提取爆破器材的数量和批号,安全员核实后,应将提取情况记入当天的工作日记。

第五十三条 爆破前应对爆区周围的自然条件和环境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危及安全的因素,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爆破作业现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应进行爆破作业:岩体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作业通道不安全或堵塞;支护规格不符合支护方案的规定或工作面支护损坏;距工作面20m以内的风流中瓦斯含量达到或超过1%或有瓦斯突出征兆;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

第五十四条 严禁装药与钻孔平行作业。填塞作业应避免夹扁、挤压和拉扯导爆管、导爆索,并应保护雷管引出线。

第五十五条 爆破作业必须由专人统一指挥。爆破前爆破现场必须清理,设立禁区,禁区四周应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爆破时所有人员必须撤离到安全区以外,设立岗哨,封锁交通。

第五十六条 点火前,安全员应与施工点技术人员、爆破员检查清点炮眼的数目、位置,确定点火人员点火后的疏散路线,准备点火工具。电雷管在装炮前,一定要断开电源,指定专人看守电闸门,并必须等待电线完全接妥,现场人员全部撤离到安全地带后,才能通电点爆。

第五十七条 爆破完毕后(以最后一响爆破声为基准),不到15分钟以上,不准进入爆破现场。进入现场首先要检查有无哑炮、有无残余炸药及雷管以及有无松动岩快、支护有无变形或开裂等其他险情,对于哑炮、残余炸药及雷管必须由爆破员按既定方案处理;对于其他险情应及时报告或处理。处理前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无关人员不得接近。安全员必须将哑炮处理结果、剩余爆破器材记入当天的工作日记中。

第五十八条 施工爆破作业结束,安全员、爆破员应对现场进行认真的清理。爆破员填写《使用情况回执单》,安全员确认无误后,应在《使用回执单》上签字。安全员、爆破员将《使用情况回执单》,以及可能剩余爆破器材当天交回库房,库管员验收后签字,并将《使用情况回执单》与当日《爆炸物品领取申请单》保存备查。

严禁将爆破器材带回工棚、宿舍或随意存放。严禁私藏、私用、赠送他人。

第六章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检查与考核

第五十九条 一分部应每半月进行一次现场爆炸物品安全工作监督检查,由主管领导带队,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和处罚处理,督促立即整改,消除隐患。

第六十条 一分部应建立分部每半月、架子队每周、班组每日检查制度,分别由主管领导、架子队队长带队,班组由工班长(库管员)负责、安全员监督,对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爆破施工安全作业进行专项检查,整改危险隐患,杜绝事故苗头。

第六十一条 加大爆炸物品安全工作检查指导力度,一分部常务副经理每月巡查应不少于1次。

第六十二条 检查现场应设上级检查指导登记簿,每次检查时检查人应及时填写检查人姓名、检查人职务、检查时间、发现问题、整改意见及要求,被检查人应予签认。

第六十三条 一分部根据各期检查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对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上,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与奖励。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爆炸物品管理法规和本办法,主动加强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没有发生爆破器材爆炸、丢失、领错、错发等事故和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上取得显著成绩的;

2、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有效地防止爆破器材被盗、被抢、爆炸等人为破坏的;

3、积极参加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抢险工作,为保护爆破器材、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作出贡献的;

4、检举、揭发重大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行为,避免、防止事故发生的;

5、抓获危害爆炸物品安全的犯罪分子或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爆炸物品案件事迹突出的;

6、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上指挥部认为需要表彰和奖励的其他突出事迹。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分部将对责任人处警告或扣除50元安全违约金;对该作业班组进行扣除1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安全违约金的处理。

1、未经批准,私设爆破器材库或临时存放点,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2、库房使用单门、明锁、无报警器等,设施不符合安全规定,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3、库房内存放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超量超高储存等违反存货规定,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4、在仓库警戒区内吸烟、使用明火的;

5、不按要求设置看守员或看守员擅离岗位造成爆破器材等丢失、被盗数量不大的;

6、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借、转卖爆破器材数量不大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7、非法将爆破器材承包给个人或外部组织,或违反本办法规定将爆破器材交给架子队或个人保管;

8、拒绝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无理取闹的;

9、违反规定,滥发、滥用爆破器材的;

10、收存、发放没有按规定进行登记、签字,库房管理帐目不清楚,手续不齐备,帐物不相符的;

11、被公安机关相应处罚或被建设单位白黄色等级整改通知书处罚的;

12、其他较为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一分部认为需要处罚的。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将要求进行撤换,并对该架子队或作业班组处1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爆炸物品管理混乱,存在重大隐患,经相关部门多次指出,限期整改,但拒不改正的;

2、发生爆炸、被盗、丢失、火灾等事故,危害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

3、发生较大数量的爆炸物品被盗、丢失,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4、对检举、揭发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5、被公安机关相应处罚或被建设单位红色等级整改通知书处罚的行为;

6、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指挥部认为需要处罚的行为。 第六十六条 因主管领导或责任人失职、渎职,导致爆炸物品被盗、丢失或酿成治安灾害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对爆炸物品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由一分部按表彰文件负责支出。对违反爆炸物品管理单位和个人的罚款从一分部计价款中扣除,收取的罚款列入一分部财务安全措施费专帐。收到局项目部处罚通知,一分部负责按处罚通知收缴个人的罚款,列入本级财务安全措施费专帐。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工程范围内火工品的使用管理如果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分包时,应向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报备,各分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对分包单位进行管理。

第六十九条 一分部应依据本办法,结合爆破器材使用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局项目部备案。

火工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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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管理办法[全文]

煤矿火工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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