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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1:53:4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新建铁路广元至达州线巴中至达州段

火工品管理办法

编制: 审核: 审批:

Ι标第二经理部五分部2010年12月

1

中铁七局巴达铁路站前

火工品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加强我部火工品管理,严格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及当地村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安全生产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火工品管理办法。

二、加强教育培训,增强安全意识:

为预防在火工品施工中违规违章操作和防止无证人员从事工作,我部采取对火工品作业人员实行统一组织培训学习,对涉爆人员进行施工前的“安全技术交底”定期组织爆破施工人员召开爆破安全专题会议,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爆破技术等全方位安全知识。从而不断提高爆破施工人员的安全思想意识,增强爆破施工人员的工作责任心。

三、爆破工程管理员、爆破技术人员与爆破员应具备的条件及职责:

爆破工程管理员:应由从事三年以上爆破工作,无重大责任事故,熟悉爆破事故的预防、分析和处理,并持有安全作业证的爆破工程技术员担任。

其职责是:主持制定爆破工程的全面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组织人员的安全业务技能培训工作和审查爆破作业的资质,监督爆破作业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安全检查,确保爆破施工作业安全有序顺利进行,制定重特大爆破工程的计划、施工总结,安全操作细则及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爆破工程技术员:必须持有相应的爆破安全作业证。

其职责是: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制定爆破安

2 全技术及盲炮处理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指导实施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爆破员:必须年满18岁,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爆物品管理条例》,并通过有关部门严格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爆破安全作业证。

其职责是: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遗失和转交他人,不得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严格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和《爆破安全操作细则》,检查发现盲炮和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及时如数交回爆破器材库。

四、爆炸物品的运输:

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状态是否完好,清除运输工具内的一切杂物,不得和其它货物混装运输,严禁使用手机和携带烟火及发火物品。车箱的黑色金属部分应用木板或胶皮衬垫,汽车排气管宜设在车前下侧,并应配带隔热的熄灭火星的装置。出车前,车库人员应认真检查车辆状况,并在出车单上注明“该车检查合格,准许运输爆破器材”搬运爆炸物品时应轻放、装好、码平、卡牢、绑紧,不得摩擦、撞击、抛掷、翻滚。装载爆破器材时应不超高、不超宽、不超载。运输爆炸物品器材的车辆应由熟悉爆破器材性能,具有安全驾驶经验的司机驾驶,并按指定路线行驶,非押运员不得乘坐,车上应配备灭火器材,按规定配备明显危险标志,不准在人员聚集的地点、交叉路口、桥梁上下及水源附近停留。汽车行驶速度:能见度良好时应符合所行驶道

3 路规定的车速下限,在扬尘、起雾、大雨、暴风雪天气时速度酌减。在平坦道路上行驶时,前后两部汽车距离不应小于50m,上山或下山不小于300m。遇有雷雨时,车辆应停在远离建筑物的空旷地方。在雨天或冰雪路面上行驶时,应采取防滑安全措施。车上应配备灭火器材,并按规定配挂明显的危险标志。

五、施工现场爆破器材的管理:

1、爆破器材的管理

1.1.安质部建立验收、领发、检查、看守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爆炸物品不发生被盗、被抢、丢失、失火、滥发、误发等问题。 1.2.储存和加工爆炸物品的仓库、车间应制定安全管理、治安防范措施及发生爆炸、火灾、水灾、盗窃及意外性自然灾害事故等事件的处置预案。

1.3.爆炸物品仓库保管员和看守员应挑选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合格证的正式职工担任。

1.3.1.仓库保管员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和上级关于爆炸物品管理的法规、规定,严格执行领发制度,保管好库内的爆炸物品。具体任务是:

1.3.1.1.负责爆破器材的入库检验、保管、发放和统计工作; 1.3.1.2.负责按照领导审批的品名、数量发放爆炸物品; 1.3.1.3.负责建立和填写收发爆炸物品的工作台帐,并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1.3.1.4.负责库区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实防盗、防火、防爆等措

4 施;

1.3.1.5.负责库房内发生的紧急事件的前期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领导;

1.3.1.6.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整改不安全隐患。

1.3.2.仓库看守员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和上级关于爆炸物品管理的法规,做好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被盗、火灾、爆炸等危及仓库安全的问题发生,确保库房万无一失。具体任务是: 1.3.2.1.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库区,防止将火具、火种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带入库区; 1.3.2.2.定时对库房和周边的防护网、围墙、报警设备进行巡视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1.3.2.3.对发生的火灾、雷击、漏雨等灾害事故积极抢救,减少损失;对发现的盗窃、破坏案件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1.3.2.4.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改进工作。 1.4.每个爆炸物品仓库应选派3名以上的看守员担负守库任务,保证 24小时有人在岗值班、巡守。看守员应配备必要的自卫防护器械。

1.5.爆炸物品库房应当安装报警器或采取养犬等技防、物防措施,并配备通讯联络工具。

1.6.施工现场每天作业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于当日清点登记,退回原库。严禁带回工棚、宿舍或随意存放。严禁私藏、私用、赠送

5 他人。

1.7.对于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不准随意丢弃或掩埋。应认真清点登记,由物资部提出报废申请,连同报废清单、实施方案一起上报,经项目经理审核后,报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并向所在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实施。销毁工作应在批准地点进行。销毁时,应有经理部和公安等有关部门人员在场监督,并作好现场销毁记录。 1.8.积压的爆炸物品严禁单位和个人擅自转让、倒卖、私存、以物易物。具体处理方式是:

1.8.1.按原供应渠道退回供应单位。 1.8.2.按规定进行销毁。

1.8.3.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和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经理部公安派出所同意,在路内外单位间调剂、转让。一般应以整箱(盒)为单位办理。

1.9.经理部没有爆炸物品,又确需临时使用少量爆炸物品,应按照1.8条的规定,办理调拨手续。

1.10.不准擅自向外单位提供或代为保管爆炸物品。

1.11.严禁将爆炸物品承包给经理部所属的民工队保管、使用。

1.12.工程项目在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库和撤库。撤库后,由保管员将原始台帐资料移交所在铁路公安机关存档。

2、爆破器材的储存

2.1.施工现场的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验收合格的专门(正式或临建)仓库,由取得合格证的保管、看守员昼夜保

6 管、守护。

2.2.严禁随意存放爆破器材;严禁非法设立爆破器材临时存放点。确因工作需要设立的,应由经理部将存放地点、存放时间、存放数量、安全措施、主管负责人等书面报当地公安机关审批,并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存放数量不得超过当日使用量。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保存。

2.3.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审批、检查、登记等工作制度。收存、发放应按制度进行登记、签字。库房管理要做到帐目清楚,手续齐备,帐物相符。

2.4.爆炸物品要按其性质分类专库存放,严禁混存和超量储存。炸药库的库存量必须与公安机关批准的容量相符。

2.5.储存爆炸物品的库房要保持通风良好,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70%范围内,温度控制在15~30℃范围内。库内禁止存放其他物品。

2.6.爆炸物品在库房内堆放时,堆垛高度要防止倒塌;堆垛之间留有通道;堆垛距离库墙不小于0.2米;底部应垫高0.2~0.3米。

2.7.库内储存的爆炸物品应当设置明显的标牌。堆放时,硝铵炸药垛高不应超过1.8米;胶质炸药不应超过1.5米;置放雷管时必须铺设胶质皮垫,码放整齐,不准超量。 3.爆破器材的仓库

3.1.施工需要使用爆炸物品,但又无专门储存爆炸物品仓库的,必须在开工前选址建立仓库(储存室)。

7 3.2.准备建立爆炸物品仓库前,经理部提出建库计划(包括拟仓库地点、时间、设计图纸、保卫措施、防火制度、保管和看守人员名单等内容),报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核批准,送所在当地公安机关备案,之后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设计标准建库。建库完工后须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同时还应办理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建立临时仓库(储存室)时,也需经公安机关和当地派出所批准。

3.3.建库选址时,应由经理部会同批准的公安机关共同进行实地勘察。要本着既便于施工生产,又能确保安全的原则,在远离城镇人口稠密区、风景名胜区、水利设施、交通要道、高压电线、通信线路、地下输油管道等区域、设施的地方,亦应避开不良地质、地貌环境,防止洪水、泥石流、危岩、落石等意外自然灾害的破坏,选择适当的地点建库。

3.4.储存爆炸物品的库房应符合有关建筑规范的要求,具备较好的防盗、防火、防爆性能。

3.4.1炸药库和雷管库必须分别建造,两库距离不得少于30米,同时应在库区设置独立的看守值班室。

3.4.2.库房墙体应为24厘米以上的砖混水泥结构;库顶应采用混凝土浇注或抹厚10厘米以上的混凝土加固层;房檐距地面不小于2米;库内应为水泥或木质地面;库房门的宽度不小于1米;窗内应安装防盗铁栏杆或金属防护网;实行双门、双锁(即里层为外包铁皮的木门,外层为防盗门);门锁应为防撬暗锁;库房应设置通风口、防护网。

8 3.4.3.库区周边应设置铁刺网或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米;库房墙外应设防洪排水沟,不许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3.4.4.库区应安装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其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欧姆;应安装足够的照明设备(库内顶装防爆灯)及必要的通讯联络设备;库房周围应设置警戒隔离区和明显的警戒标志。

3.4.5.库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无易燃物。

3.4.6.库区内严禁吸烟、用火及将火种和汽油、煤油等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

3.4.7.库区内应配备足够的适于扑灭爆破器材火灾的消防灭火器材,并定期对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日期进行检查。

3.4.8.远离爆炸物品仓库且用量较少的单位,经项目经理和所在当地公安机关同意,可设爆炸物品临时存放点。爆炸物品临时存放点内应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防爆(盗)保险柜、钱柜,并安排专人保管、看守。临时存放点内爆炸物品的数量要严格控制,一般不应超过当日的使用量。 4.爆破器材的购买

4.1.购买爆炸物品由物资部门负责。购买前应由物资部门按计划签订爆破器材供销合同,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后方可购买。购买后向所在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4.2.采购爆炸物品,应由经过专业培训,持有岗位培训合格证的人员承办。购买时,须到持有“爆炸物品安全许可证”的化工厂或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销售部门购买。

9 5.爆破器材的运输

5.1.爆炸物品的运输由采购单位负责。运输爆炸物品,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跨省、市、区运输的,应在相应的省,市、区办理准运手续。

5.2.运输爆炸物品时,应由运输单位选派熟悉所运爆炸物品性能的人员押运。

5.3.运输车辆应保持车况良好,符合安全规定。装运的车辆必须使用高帮汽车;加盖篷布;采取捆绑加固措施;悬挂醒目的危险品警标;车厢底部及车帮内侧应垫木板或橡胶软皮。

5.4.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应选派责任心强、技术熟练、有经验的人担任。

5.5.运输应在白天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沿途不准装卸。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员稠密区并有专人看管,禁止无关人员接近。

5.6.装卸、倒运爆破器材应在白天进行。装卸人员应熟知爆破器材的性能及安全常识;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抛、扔、摔、砸、拖、拉、倒放。

5.7.爆破器材应按照车辆荷载装运,高度不得超出车帮;装载雷管不得超过两层箱;性能相抵触的不得同车装运;严禁与其他货物混装。

5.8.爆炸物品运至施工现场仓库或临时存放点后,由负责运输的人员与仓库保管员办理交接、清点、入库手续,禁止无关人员围观、

10 参与。

6.爆破器材的使用

6.1项目经理部必须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6.2.经理部应根据爆破施工的需要配备爆破工。爆破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后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6.3.经理部对爆破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考察。发现不合格人员,应立即停止其作业,收回爆破作业证。当爆破作业人员工作变动和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将“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收回。

6.4.使用爆炸物品时,应由施工作业班组提出当日使用的申请计划,物资部门审核后,开发料单,经现场负责人或公安人员签字后,由指定的领料员到库房领取。库房发料后,要填写“爆炸物品每日消耗登记表”,并由领取人员签字。

6.5.爆破工领取爆破器材,应根据当班作业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2人以上共同领取。性能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得同时领取。

6.6.爆破作业必须由专人统一指挥,划定安全区;布设警戒岗哨,设置警标。爆破前应发预警信号,待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后再发爆破信号。爆破作业中出现哑炮时,应当按照既定方案进行处置,不准擅自草率处理。爆破作业结束后,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6.7.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居民区、风景区、建筑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时,经理部应将爆破作业方案及安全措施报上级

11 主管部门审批,并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爆破作业。

6.8.对当日未使用完的剩余爆炸物品,应清点后由爆破工及时退库并登记造册。严禁私存、截留、藏匿、出售、转让、私用、倒卖和以物易物。 7.爆破器材的加工

7.1.原则上禁止经理部及下属作业队对爆破器材进行加工。 7.2.加工爆破器材应在指定的加工房内进行。加工时应由责任心强,熟悉爆破器材性能,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爆破操作证”的人员进行。操作间应有专人负责。

7.3.加工爆破器材,应按照当天的实际需用量,不得超量加工。加工后的成品应置放在安全地点,严禁与尚未加工的爆破器材混放。 8.爆破器材的检查监督

8.1.经理部相关部门(物资部、安质部、工程部、公司公安人员等)定期与所在地公安机关作好爆破器材仓库的选址建库及办理证件、购买、运输、加工、销毁、审查考核看管人员等项工作;

8.2.对各类涉爆人员进行法制、安全教育;

8.3.对爆炸物品仓库(储存室)、加工房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隐患;发现安全隐患绝不放过,跟踪整改并做好各项安全检查记录; 8.4.总结、推广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做法、经验。 9.奖励与处罚

9.1.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上,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12 9.1.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爆炸物品管理法规和本办法,主动加强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没有发生爆炸物品爆炸、丢失、错领、错发等事故和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上取得显著成绩的奖励200元。

9.1.2.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有效地防止了爆炸物品被盗、被抢、爆炸等人为破坏的奖励200元

9.1.3.积极同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作斗争,为保护爆炸物品和国家财产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500元。

9.1.4.检举、揭发重大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行为,避免、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奖励300元。

9.1.5.抓获危害爆炸物品安全的犯罪分子或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爆炸物品案件事迹突出的奖励500元。

9.2.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警告或罚款;

9.2.1库房使用单门、明锁、无报警器等,设施不符合安全规定,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罚款50元。

9.2.2.库内存放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超量超高储存等违反存货规定,经指出不立即改正的罚款500元。

9.2.3.在仓库警戒区内吸烟、使用明火的罚款200元。 9.2.4.看守人员擅自离岗造成丢失、被盗数量不大的罚款200元。

9.2.5.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借、转卖爆破器材数量不大

13 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罚款1000元。并处以降级降职务等各种处分。 9.2.6.违反规定,滥发、滥用爆破器材的罚款500元,调离岗位。 9.3.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及公安机关予以从重处罚。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

9.3.1.发生爆炸、被盗、丢失、火灾等事故,危害严重,在全国、全省、全路造成不良影响的;

9.3.2.发生较大数量的爆炸物品被盗、丢失;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9.3.3.对检举、揭发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或违反本规定发生问题后,嫁祸他人逃避处罚的;

9.4.对爆炸物品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由项目经理部拨款支付。对违反爆炸物品管理的经理部各部门、下属项目作业队和外协队伍收取的罚款,应单独建立帐目,用于奖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搞得好的单位和个人。

10、爆破器材使用制度

10.1、由榕江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批准建立炸药库,从榕江县物资局购入炸药入库存放。

10.2、使用爆破器材的人员,必须由经过考核合格的爆破员担任,并持有县、市公安局核发的《爆破员作业证》方可作业。

10.3、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要有专人负责指挥,设置警戒岗哨和标志,在爆破前发出信号,待危险区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方准爆破,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

14 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10.4、必须严格执行爆破器材的领取,清退返库制度。由工地技术负责人开出当天的用量单,物机部开具领料单,到炸药库领料。剩余的要当天退库。使用人员必须做好详细的使用台帐备查。

10.5、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破器材。严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鱼、炸兽。

10.6、爆破作业除特殊情况外,应定时爆破,每天中午12点至12 点30分,下午6点30分至7点。

10.7、凡违反爆破器材使用规定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11、爆炸器材领用制度

11.1、各分部必须配有安全员、爆破员并有爆破作业证,安全员、爆破员须将各自的证件复印件报安质部、物机部备查,同时由安质部向派出所、民爆服务站出具证件复印件各一份。

11.2、各施工班组须凭技术员开出的领料通知单到物机部办理爆炸器材领用手续,无领料通知单不予办理。施工班组凭借机料科开出的票据和爆破作业证到炸药库领取爆炸器材。

11.3、在炸材出库后的短途运输中,各施工班组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性质相抵触的爆炸器材不准装在同一车厢内,应有隔离。不准装载其他易爆物品。车辆必须限速直接运至工地安全使用,途中因特殊原因停车必须远离建筑设施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严禁在爆

15 破器材附近吸烟及用火。

11.4、工地设置临时库房安全存放当天用爆炸器材。 11.

5、当天使用不完的爆炸器材应及时返回炸药库。

爆破器材运达现场后,应按规定堆放整齐,存放点应远离烟火危险区,现场设置警卫,指派专人看管,严禁无关人员靠近爆破器材,预防丢失和被盗及其它事件的发生,对无爆破安全作业证的施工人员、现场保管员不得发放爆破器材,爆破员应严格做好现场爆破器材的发放、使用记录。

六、隧道爆破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隧道爆破:隧道爆破除应遵循爆破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审批的设计书、爆破说明书进行外,还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施工队伍对隧道施工安全应高度重视,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隧道施工相关技术规程及《爆破安全规程》。根据隧道爆破的特殊性,制定安全制度和采取安全措施。做好通风、照明、防尘、降温及防水和防治有害气体等措施。确实做好地质超前预报,在爆破有可能带来的塌方,突发性涌水,地表陷落等不良地质地段实施爆破时,应先排除有可能发生的不安全因素,要严格控制药量。爆破器材加工地点应设在隧道口50m以外的安全地带。必须在隧道内加工爆破器材时,洞内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储存药量仅限于当班用量,洞顶应大于10m,应与隧道中线有60度的交角,并设置两道外开的门,设立明显标志并安排专人看守。隧道内每天放炮次数应有明确规定。装药离放炮时间不得过久,

16 在装药前应检查爆破工作面附近的支护是否牢固,炮眼泥浆、石粉应吹洗干净。刚打好的炮眼热度过高不得立即装药。在隧道内不得使用电压高于36V的照明器材,如果遇有照明不足,发现流沙、流泥未经妥善处理或有大量溶洞、涌水及高压水涌出时,严禁装药爆破。隧道不得使用黑火药TNT(=硝基甲苯)苦味酸等产生大量有害气体的炸药。当隧道两工作面接近贯通时,两端应加强联系与统一指挥。岩石隧道两工作面距离接近15m(软岩石为20m)。土质隧道接近贯通时应适当加大预留贯通的安全撤离。两端施工队应协调好放炮时间,放炮前要加强联系警戒,严防对方人员误入危险区。距工作面20m内风流中瓦斯含量达到或超过1%或者有瓦斯突出征兆的,不应爆破。

爆破施工前,实施爆破作业的技术员,必须对本次爆破使用的爆破器材进行认真检查,(受过严重挤压、变形变质的爆破器材不得使用)爆破作业人员应遵守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严格按审批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进行操作。作业人员不得穿化纤衣服、打手机。装药人员应对爆破现场及准备装药的炮孔进行检查。装药过程中不得拔出或硬拉起药包中的导火索、导爆管、导爆索和电雷管脚线,应使用木质炮棍装药。无关人员机械等应撤至安全地带。在铵油重铵油炸药与导爆索直接接触的情况下,应采取隔油或利用耐油型的导爆索。不应投掷起炸药包和敏感度高的炸药,起爆药包装入后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后续药卷冲击起爆药包。

起爆警戒信号:当起爆警戒信号发出后,洞内人员机械设备应迅速撤出到安全地带(短距离隧道爆破应撤到洞外),警戒范围适当加

17 大,预防爆破产生的大量空气冲击波,应在洞口安全地带设置明显标志,并派出岗哨,待人员设备等全部撤离到安全地带,具备安全爆破条件时方可起爆。

爆后检查和等待时间:隧道爆破后应向洞内输送新鲜空气,经过通风排烟,向洞内喷雾状水降低粉尘。等待检查确认洞内空气合格和等待时间应超过15min后方可准许作业人员入洞,检查时应注意:有无盲炮、冒顶危岩,支撑是否破坏,炮烟是否排出。

七、盲炮的处理

在处理盲炮前应由爆破技术人员定出警戒范围,并在该区边界设置警戒,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警戒范围。派出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盲炮。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盲炮电路短路,不应拉出或掏出炮孔内药壶中的起爆药包。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集中销毁。在不能确认爆堆有无残留的爆破器材之前,应采取预防措施。浅孔爆破对盲炮的处理时:经检查确认起爆网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或打平行眼装药起爆,平行眼距盲炮应不小于0.3m。为确保炮眼方向平行,可从盲炮眼掏出部分填塞物。盲炮应在当班处理完,当班不能处理或未处理完毕的,应将盲炮的情况(盲炮的数目、炮眼方向、装药数量和起爆药包的位置,处理方法和处理意见)在现场交代清楚,由下一班组继续处理。

八、几种外来电流的预防:

一般外来电有雷电、静电、感应电、散杂电。

1、雷电的预防措施:1)、掌握气象规律,选定起爆方法和时间,

18 尽量使用非电起爆方法。2)、暂切断通往爆区的金属导体。3)、作业连线时,发现雷电应将导线短路并立即撤离到安全区。

2、静电的预防措施:1)、不穿化纤衣服。2)、增大空气湿度,可采用在地面,岩壁洒水的方法。3)、采用半导电材料的输药管。4)、采用抗静电的低感度电雷管代替普通电雷管。5)、采用非电起爆方法代替电起爆。

3、电的预防措施是:1)、调查附近外部电源(电力设施、射频发射源)情况,掌握其位置、频率、发射功率等。2)、手持式或其它移动通行设备进入爆区事先关闭。3)、电爆网路应顺直、贴地铺平、尽量缩小导线圈定的面积。4)、网路主线应采用双股导线或互相平行、紧贴的单股线。5)、网路导线与电雷管脚线都不得接触任何天线,且不准一端接地。

4、散杂电的预防措施是:1)、采用抗杂电流电雷管或改用非电起爆。2)、将临近起爆区的所有电力线与大地绝缘,并设有一条同所有用电设备金属框架相连接的独立公用回流线。3)、药室爆破装填硝铵炸药时,注意防止将硝铵炸药撒落在潮湿地面。4)、爆破场所不应存放金属导体。不得将金属物体或者其它导体装入民用工业电雷管的爆孔内。

九、爆炸物品的保管、使用制度:

1、爆炸物品的保管、使用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爆物品管条例》及项目部《爆炸物品领用、使用管理制度》并切实做到“三清”即“帐清、物清、手续清”账目一致,每日对账目进行核对。

2、各施工队需要使用爆破物品时,必须同现场技术员一道统计好当日实际钻孔数量,根据爆孔数量计算爆炸使用数量,经主管爆破技术员审批后报安全科审批。

3、到爆炸库领取爆炸物品时,必须是爆破员同押运员一起到炸药库领取,严禁一人领取爆炸物品。

4、当日用剩的爆炸物品,必须全部退还炸药库房,爆炸物品退库时,必须是爆破员押运员一起共同退库,严禁存放在外,由安全员做好退库台账记录。

5、爆炸物品严禁转借、转让、私拿、私藏、炸兽、炸鱼或另作它用。

十、民爆物资应急救援预案

10.1重大危险源辩识与监控:

10.1.1、辩识:TNT炸药、乳化炸药、管理不善造成流失、操作工作操作失误、指挥失误等造成人员伤亡。

10.1.2监控:

10.1.3必须严格执行爆破器材的领取,清退反库制度。 由工地技术负责人开出当天的用量单,物机部开具领料单,到炸药库领料。剩余的技术员,安全员要监督当天退库,使用人员必须做好详细的使用台账备查;

10.1.4爆破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破安全操作规程,要有人负责指挥,设置警戒岗哨和标示,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解除警戒信号;

20 10.1.5使用爆破器材的人员必须持有县市公安局核发的《爆破员作业证》并在岗前按受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作业。

10.2应急计划的目的:

为认真的贯彻国务院第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精神,针对民爆物资使用编制庆急预案,以确保在风险或事故的状态下,能高效有序地预防和杜绝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10.3职责与分工:

10.3.1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 10.3.1.1负责预案条例的制定与修订; 10.3.1.2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并组强实施演练;

10.3.1.3检查督促好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

10.3.1.4发生安全事故时,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命令; 10.3.1.5组织事故调查,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经验教训; 10.3.1.6上报安全事故情况; 10.3.1.7负责善后工作。

10.3.2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后勤服务小组;

10.3.2.1负责预计各种安全整套故所需的救援物质准备; 10.3.2.2掌握各种救援物资的采购联络; 10.3.2.3及时迅速地将救援物资运送到现场; 10.3.2.4组织联系救护单位;

21 10.3.2.5保障车辆调派使用; 10.3.2.6保证通迅工具畅通与联络; 10.3.3事故原因调查小组 10.3.3.1调查事故原因; 10.3.3.2上报事故及处理结果;

10.3.3.3总结事故原因及救援工作经验教训; 10.3.3.4总结并提出上报安全整改建议。 10.4相关规定:

10.4.1如发生重,特安全事故时,第一知情人应迅速将事故情况报告“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

10.4.2 “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要不定期对危险源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10.4.3以人为本,加强安全思想教育,防患未然,杜绝或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10.5救援措施:

10.5.1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迅速应用最快捷方式报告“指挥领导小组”采取救援措施,实施救援;

10.5.2指挥领导小组应尽快赶到事故现场,参加救援; 10.5.3各小组成员也应尽快赶到事故现场,参加救援; 10.5.4组织实施救援,抢救伤员和救援物资的运送; 10.5.5保护事故现场,加强治安防范; 10.5.6保护抢险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

22 10.5.7灾情重大,可求助社会力量的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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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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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火工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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