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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管理办法[全文]

发布时间:2020-03-03 07:50:3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火工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铁道部《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为了不断加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管好用好爆炸物品,既是促进施工生产和获得最佳效益的必要条件,也是维护内部治安秩序稳定的大局所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储存与保管

第二条 爆破器材仓库的分类

1、按建筑类型分

1.1、地面库:地面库是指设立在地面上的库房。使用单位设立的总库,炸药最大允许储存量为本单位半年的使用量,起爆器材为一年的使用量;分库炸药的最大允许储存量为本单位3个月的使用量,起爆器材为半年的使用量。但是,不论总库或分库的单个库房最大储存量,都必须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规定的限量。

1.2、覆土库:覆土库是指建筑在地面上用土覆盖的库房,这种库房的长边一侧多是紧贴山丘,库房的顶部覆土厚度不少于50厘米;库房的另一长边覆土的宽度必须过顶边缘1米,至地面的坡度不应少于1:

1、25,以保证覆土的稳固性库房的两侧设出入口及装卸站台。库房出入口还要设覆土挡墙。 1.3、峒室式:峒室式也叫隧道式,是指设立在山洞或隧道内的库房。单个库房炸药的最大允许量不应超过100吨。

1.4、井下库:井下库是指在矿井下设立的库房,它属于分库。

2、按使用期限分:

2.1、永久库:使用期限在2年以上的。 2.

2、短期库:使用期限在半年以上2年以下的。

2.3、临时库:使用期限在半年以下的。临时库的炸药总存量不应超过10吨,雷管不应超过2万发,导火索不应超过1万米。 第三条 建库审批程序和要求

1、库址选择,对库址进行审批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库房能够符合国家规定的内、外部设备距离。设立仓库时,要根据实际需要储存的品种数量选定库房的位置。在库址选择阶段,设立仓库的单位要提供以下文件:

1.1、隶属上级主管部门的申请书。 1.

2、主管城乡规划部门的用地许可证明。 1.3、计划任务书。

1.4、库址现状地形图,要求能显示出库房的地理位置及与周围村镇、厂矿、重要建筑设施、公路和铁路、供电和通讯线路等的四邻距离,150Μ以外。

1.5、危爆物品库(油库、现场临时爆破器材库)未经当地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并颁发许可证不准启用。

1.6、仓库区域总平面图。主要是指库区与生活区库区内每个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以及岗楼、围墙、办公室等到的位置。

2、建筑设计审核阶段,仓库的位置选定后,设立仓库的单位或承担设计的单位要提供以下设计图纸和有关说明文件。

2.1、库房建筑平面图:审核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库房有足够的使用面积。防止造成堆垛过高、通风不良。

2.2、建筑结构图:主要是墙体、屋盖、地面、门窗、通风孔和防护土堤部分。防震抗震可按里式烈度九度考虑。 2.

3、雷电防护、消防、供电、道路的设计。 第四条 库房内部管理

1、器材库必须有专职人员保管、负责,发放站也必须设立专人负责。

2、库内贮存量不得超过设计允许量。

3、库内严禁明火和吸咽。

4、库内进入任何人不准使用手机。

5、库内必须保持清洁,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质。

6、库内必须保持干燥和通风良好。

7、库内应备有适当的温度计和湿度计,并要经常检查与记录。具体要求:

7.1、室内温度不超过35℃。

7.2、贮存硝化甘油炸药时,为防止冻结,应备有采暖设备,对难冻结的硝化甘油炸药,保存在10℃—30℃库内,对易冻结的硝化甘油炸药保存在15℃—30℃库内。 7.

3、采暖设备与炸药的距离不小于一米。

7.4、库内相对湿度一般应控制在45—70%的范围内。

8、库房须整修时,必须将库内所有爆炸材料移出库房区域至安全地带,方可施工。

9、库内爆炸材料堆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9.1、炸药箱(包括导爆索箱)堆高不得超过1.8米,宽度以四箱(袋)为限,袋堆不超过1.2米,浆状炸药不得超过两袋高。 9.

2、雷管箱放在木架上,木架每格只堆放一层,最上层距地面高度不超过1.5米。放在地面上时,高度不超过1米,地面应设软垫或木板,木架及地板上的钉子,钉头应埋深5毫米,并用灰浆抹干。 9.3、各类箱堆间距不小于0.3米,箱堆距墙保持不少于0.5米,人行通路的宽度不小于1.3米。

9.4、为了通风箱下面垫方木或木板,箱上标记应露在外面便于查看。

10、在同一库房内贮存两种以上爆破器材时,应符合以下规定,与爆破器材无关的杂物不得共同存放。

10.1 “+”号表示爆破器材名称内横行的某种器材与竖行内的某种器材二者可同库存放,“-”号则表示两种器材不可同库存放。 10.2 当库房内存放两种以上爆破器材时,其中任何两种器材均应能满足同库存放要求。

10.3 硝酸铵类炸药,包括铵梯炸药,铵油炸药、铵松蜡炸药、铵沥蜡炸药、多孔粒状铵油炸药、铵梯黑炸药。

11、在特殊情况下,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将不同性能的爆破器材,共同存于同一库房内,但要注意以下几点: 11.1、不同种类的爆破器材应分开堆放。

11.2、库房内要用不燃材料的墙隔开,隔墙厚不小于37厘米;各隔墙间要有单独出口的套间,在套间内发放器材。

11.3、库房里贮存爆破器材的总量,不得超过设计总量。但有些单位图简单,往往存放过多,超过设计容量,这样一旦发生事故,加大了危险范围,造成的损失更大。这是管理中应十分注意的事情。

12、爆破器材的保管员,必须做到“心中有数”以免遗漏或失盗,必须有严格的验收、发放、领取和退回手续,帐目要清楚。

13、爆破器材入库时,库房负责人必须清点验收,记帐放库,并分期分批堆放。一般先进库的爆破器材要先发使用。对新进库的和过期的爆破器材,应及时作质量检查。对已变质的爆破器材,应及时销毁,严禁发放使用,以防发生拒爆、早爆或迟爆等事故。

14、发放爆破器材时,对同一爆破作业地点,不得发放燃速不同的导火索,以免打乱起爆顺序,甚至造成人员来不及撤离就响炮的危险。

15、发放爆破器材时,要首先检查,符合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爆破器材,方可发放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应按变质的爆破器材处理。

第五条 库房外部管理:

1、距库房外墙15米半径范围内,不应有杂草和灌木丛。

2、爆破器材加工房,要设在库区外。

3、进入库区的人员,禁止携带枪支、火种。库区内严禁吸烟和明火。

4、在库区所控制的外范围内不得进行有碍库房安全的活动。如爆破、狞猎等。

5、如果在库区所控制的范围内增加建筑物或构筑供电、通讯、水利、交通等设施时,库房应停止贮存爆破器材,公安机关要收回签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6、如果在减小爆破器材贮存量的情况下,能够保证符合规定的外部距离,经审核后,可重新换发《储存许可证》。 第六条 储存爆炸物品过程中常见的隐患

1、重大隐患

1.1、在市区、城镇或其它人烟稠密地区大量储存爆炸物品。 1.

2、在重要建筑设施附近储存爆炸物品,一旦发生爆炸,会造成停水、停电、停气或使广播、通讯、交通中断,堤坝、隧洞、国防工事等沉裂的重大危害。

1.3、在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工矿企业和仓库附近大量储存爆炸物品。一旦发生爆炸,会造成殉燃、殉爆、环境污染等危害。

1.4、在娱乐、游览、参观、展览、集会等公共场所大量储存爆炸物品的。

1.5、在客运车站、码头、机场、交通枢纽地带大量储存爆炸物品的。

1.6、在其它会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政治影响的地区储存爆炸物品的。

1.7、对重大隐患采取的唯一办法是立即将存放的爆炸物品转移到安全地点,并对有关责任者进行追究。

2、一般隐患

2.1、混存:库存爆破器材不符合共存范围的;爆破器材与其它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物品,或与军用弹药同库存放的;爆破器材与其它杂物混存一库的。

2.2、超量:库存爆炸物品超过公安机关核定的安全容量,一旦发生爆炸事故,会影响周围安全或造成库与库发生殉爆的。但库存爆炸物品虽已超过安全容量,而发生爆炸事故后,不会使库与库发生殉爆和不影响周围安全的,可不列为隐患,但应按违章处理。

2.3、库址不当,库房与库房之间,库房与看管人员的生活区之间的内部距离过小,库房与周围工矿企业、村镇、建筑设施等的外部距离过小,一旦发生爆炸事故,会造成殉爆以及影响库房安全的,交通不便,严重影响运输安全的。

2.4、乱存乱放:爆炸物品不存处专用库房内,而乱存在办公室、宿舍、车间、粮库、饲料库、工棚、住人家中或乱埋在施工工地、塞在洞穴里,容易发生事故和造成丢失被盗的。

2.5、看守不严:库房无人看守人员不足,看守人员老、弱、病、残,不能胜任工作的,看守人员擅离职守或夜间无人上岗守卫的,库房门窗不严、无锁。

2.6、制度不严:领用爆炸物品没有严格手续,没有登记帐目或帐物不符的。

2.7、失效与变质:爆炸物品安全性降低,不能继续储存而且影响运输和使用安全的。如炸药、火药分解、硝化甘油类炸药渗油和冻结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爆炸物品,而且容易发生自燃自爆的,爆炸物品吸湿、硬化,影响使用安全的。

2.8、库房杂乱:在库内堆放粮食、衣物、工具、纸张、建筑材料等杂物,爆炸物品堆垛不牢或堆垛过高,容易倒塌的,库内有鼠、蝎、蛇、鸟等昆虫和动物的,库内有散落的爆炸物品或药粉、粉尘的。

2.9、结构不良:库房地基下沉,屋顶墙壁破裂,有倒塌危险的,防护土堤或覆土库房的覆土坍塌,雷电防护装置的保护范围不够,接地电阻超过规定或需要接地的金属物而未接地的,库内、库外照明灯具、电气设备及供电路不符合要求的。

第三章 购买爆炸物品规定

第七条 购买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是在公安局本管辖区内使用爆炸物品,并持有《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或《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第八条 用途合理,确保不滥用,并按照使用环境和条件,对购买的品种、数量进行审核。如在有瓦斯矿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下使用爆破器材,只能用电雷管和矿用安全炸药。

第九条 必须有专用库房存放爆炸物品,并有专人看管、专人使用和有严格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供货单位必须是经公安机关核准的销售单位。

第四章 运输爆炸物品规定

第十一条

申办《爆炸物品运输证》的程序的内容:

1、申请运输爆炸物品的单位要填写《爆炸物品运输申请表》,并有事先向公安局报送的订货合同副本或开出的《爆炸物品购买证》,而且申请运输的品种、数量、发货单位、发货地点、到达地点等,要与原合同或原签发的《爆炸物品购买证》一致。

2、确保运输爆炸物品的工具得当,运输路线安全,并有押运人员。

3、保证爆炸物品运到目的地后有专库储存,专人看管,库内不超量,不混存。

第十二条

地面运输《公路运输》规则:

1、公路运输爆破器材时,禁止使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拖拉机、独轮车、自行车、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和电瓶车。

2、同一车箱内装载的爆破器材要符合“爆破器材的允许共存范围”。

3、装有爆破器材的车辆,不准同时搭乘乘客。

4、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必须按公安局指挥部指定的路线、时间运行,必要时要有民警监督执行。

5、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途中不准投宿,如需要停歇、吃饭时,车辆要停在远离各类建筑200米以外,并设专人看管。

6、要选择气候良好的时间运输爆破器材,如遇雷雨要选安全地带避险。

7、工地内短途运输工具用汽车搬运,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7.1、驾驶必须是正式司机。 7.2、车身:

7.2.1、汽车的车厢、车底要用木质材料,而且不能有钉子外露。如果所用车厢和车底是铁皮的,必须在内侧附有不发火材料的护衬和软垫。

7.2.2、出车前要对汽车进行检查,要求电气线路绝缘良好,连接牢固,无破损和错接。

7.2.3、汽车各部件完好、清洁、油路系统牢固不漏油,排气管要装防火帽。

7.2.4、汽车胎充气适当,有备用轮胎,车上有危险标志,灭火器,接地链和苫布、修车全套工具。

7.3、装载:

7.3.1、汽车装载量不准超过本身的规定荷载,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

7.3.2、装载雷管、黑火药或胶质炸药时,不准超过两层。 7.3.

3、装载的爆破器材必须用帆布盖严捆牢。 7.4、时速与车距:

7.4.1、白天行车时速不应超过40公里/小时,雨雪、夜间或雾天时,尽量不运输,如果必须运输时,时速不应超过20公里/小时,而且要打开车灯行驶。

7.4.2、如果几辆同时行驶时,在平坦的路上两车相距不应少于50公尺。

7.5、行车:

7.5.1、行车途中不准在车上开启有爆破器材的箱(袋)子,不准驶入加油站。

7.5.2、每行车二小时,必须检查一次轮胎,有无异常或损坏。 7.5.

3、冬季运输爆破器材时,车辆必须采取防滑措施。 第十三条 装卸安全要求:

1、民用爆炸物品的搬运装卸作业人员,应具有一定的火工专业常识。作业人员应进行专门的安全训练,装卸队伍应相应地稳定。

2、对装卸爆炸物品的作业人员,作业前要进行技安教育,明确任务,提出要求,规定作业中安全注意事项。

3、装卸民用爆炸物品时,应有专人在场监督,禁止无关人员在场。

4、搬运爆炸物品时要十分注意安全。要稳拿轻放,严防摔砸,跌落,禁止撞击、拖拉、翻滚投掷、侧置倒置。

5、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和清除运输工具内的一切杂物。不得与其他货物混装。

6、爆炸物品的装卸工作,应尽量在白天进行,遇雷雨或暴风雨(雪)时,禁止装卸。

7、使用手推车搬运爆炸物品时,更要注意安全,要做到插垛要准、推车要稳、拐弯要慢、放车要轻,且手推车不得带“病”作业。

8、用吊四装卸民用爆炸物品时,一次起吊的重量不得超过装卸能力的50%。

9、参加作业人员,要听从库管人员的指挥,工作严肃认真,不准嘻笑、打闹。

10、对装运爆炸物品的汽车要装好、码平、卡牢。做到装车不超高、不超宽、不超载。

11、装运爆炸物品的汽车,必须加篷布,用绳索扎紧捆牢,以防雨淋、日晒、掉箱、泄密。

12、凡从事爆炸物品装卸作业的人员,要按规定戴好劳动护具。禁止穿带钉子鞋及易产生静电的化学纤维衣服作业。

13、凡从事爆炸物品装卸作业的人员,严禁班前、班上饮酒。

14、凡从事爆炸物品装卸作业人员都要严格遵守危险品作业区域内的规章制度。严禁吸烟和带火种进入危险品装卸作业区域。

第五章 爆炸物品的使用

第十四条 使用规定:

1、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准使用。

2、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考核合格的爆破员担任。厂矿企业的爆破员,由所在单位负责审查和专业训练,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发给《爆破员作业证》。

对爆破员应进行定期考察,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应收回《爆破员作业证》,停止其从事爆破作业的权利。爆破员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爆破作业时,应将《爆破员作业证》交回原发证单位。

3、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要有专人负责指挥;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警戒岗哨和标志;在爆破前发出信号,待危险区的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方准爆破;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4、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与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将爆破作业方案,报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同意,方准爆破作业。

5、使用爆炸物品时,应由施工作业班组提出当日使用权的申请计划,物资部门审核后,开具发料单,经现场负责人或公安厅人员签字后由指定的领料员到库房领取。库房发料后,要填写“爆炸物品逐日消耗登记表”,并由领取人员签字 。

爆破工领取爆破器材,应根据当班作业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2人以上共同领取。性能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得同时领取。

6、禁止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破器材。严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鱼、炸兽。

第十五条 领用要求:

1、发放爆破器材要有登记帐目。

2、爆破员要有《领用爆破器材日志》。爆破员要根据计划和实际需要使用的品种和数量,凭主管人员批准的单据,到库房领取爆破器材;爆破作业结束后,要将实际消耗的品种和数量认真清点,并经现场负责人核实;剩余的爆破器材要当班退回库房,由收料人收存。以上领取,消耗、退库的爆破器材,都要《领用爆破器材日志》上登记清楚。发料、监消和收料的人员,都要在《领用爆破器材日志》上签字或盖章。

3、为了有效地防止雷管流失,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应实行雷管编码制度。即事先由专人把每支雷管都编上号码,按照号码发给爆破员,并将号码登记清楚,以备查验。

4、每个爆破员都应该有专用的爆破箱。爆破箱应是木质的,可加锁。箱内分两格,分装炸药和爆破工具。雷管要用单独的小箱子盛装。爆破箱内不准装有其它易燃、易爆等杂物。

第六章 爆炸物品的销毁规定

第十六条 销毁方法的选择

操作安全和处理彻底是对销毁工作的两项基本要求。因此无论采用哪种销毁方法,均应满足这两项要求。 销毁方法的选择原则是:一般的炸药、导火索、以及点燃导火索的器材,如果失去了爆炸性,且燃烧时也不会转为爆炸的,均可用烧毁法处理;对于某些溶解于水的炸药,如硝酸铵、黑色炸药等可用溶解法处理,绝对禁止使用掩埋法处理各种爆炸物品。

第十七条 销毁场地的选择

1、场地尽可能选择在天然屏障的隐蔽地区,如山谷、丘陵盆地、河滩等到。

2、场地与周围50米以内要清除树木,杂草及其它可燃物。

3、场地与周围的建筑、铁路和高压输电线路应满足安全距离的要求。

4、场地应设在居民区、建筑物的下风方向,以防因风大造成火势蔓延,或销毁中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对居民区的污染和威胁。

第十八条 销毁工作的安全注意事项

1、销毁工作应在白天及较好的天气时进行,禁止在雷雨、暴风、大雪天及风向不定的气候条件下或夜晚进行,每次销毁量不得超过规定量。

2、必须设置安全警戒区,区内设置安全警戒人员。销毁过程中,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进入,要销毁的爆炸物品,不得在阳光下曝晒。

3、点火可起爆以前要发出信号,待一切人员进入掩蔽所后,方准点火起爆,每次起爆后,须停留一段时间,才准到销毁现场检查有关情况,无论及什么方法处理,只要处理不彻底,都要集中起来进行二次作业。

4、销毁使用的起爆炸药、雷管、导爆索必须是完好的,而且不能存放在人员的掩蔽所里,雷管和炸药也不能放一处。

5、清理销毁现场要十分谨慎,必须在场地冷却后进行,检查要细致、动作要轻、稳。对于销毁不完全的爆炸物品,应立即组织就地二次作业,直到完全销毁为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铁道部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局指挥部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火工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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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火工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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