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桥小学教师目标考核
补充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各项工作,改进工作作风,规范学校管理体制,全面提高办学水平及教学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一、基础分(100分)(以县、中心校及学校修订的教师管理细则为准)
二、加(减)分细则:
1、抽测平均成绩列全县(单科)第一名加9分,第二名加5分,第三名加3分,倒数第一名扣9分,第二名扣5分,第三名扣3分,镇级抽测成绩记分参照县级标准减半执行。
2、学年末考试学科平均成绩列全镇第一名加5分,第二名加3分,第三名加1分,倒数第一名扣5分,第二名扣4分,第三名扣1分。
3、保持特色学校的特色并继续升星级的有关教师分别加5分,如果造成特色学校的特色降星级则分别扣5分。
4、师生获省、市、县、镇、校奖每人次分别加
3、
2、
1、0.5、0.2分,派不出学生参加学校竞赛的任课教师每次扣1分。
5、开学工作、教学工作及其它全镇性的检查列组第一名全体教师分别加5分,第二名加3分第三名加2分(如果分了四个组则第三名不加分)。
6、不及时上交有关材料到学校的每次扣0.5分,没有上交的扣2分(含平时部门检查材料)。
7、在省、市、县级党报党刊发表了文章的个人分别加10分、3分、1分(县级的含网络发表了的)。
8、事假没有安排好课造成空堂的,每节扣请假教师1分,同时在目标考核奖中罚5元现金由教导处补给代课的教师。一学期出现3次以上此类现象的,学校将上报中心校及教育局,如影响到绩效工资,学校将不负任何责任。
此细则从2009年9月1日开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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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小学教师目标考核补充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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