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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社会实践报告(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11-22 08:33:18 来源:社会实践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社会实践—农村土地流转调研报告

农村土地流转调研报告

近年来,我观察到农村的土地流转的现象越来越多。这种越来越普遍的现象,不禁引起了我对它的兴趣以及思考。于是我决定,将今年暑期社会实践的主题定为调查农村土地流转的情况。

我的家乡位于有风物淮南第一州之称的江苏省仪征市,这次社会实践调查的对象就选为仪征市马集镇金营村。因为这里土地流转情况比较普遍,有利于开展社会调查,同时我的社会调研活动还得到了金营村村委会的大力支持。

通过查询网络,我得知土地流转的真实含义。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农村土地流转其实是一种通俗和省略的说法,全称应该称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也就是说,在土地承包权不变的基础上,农户把自己承包村集体的部分或全部土地,以一定的条件流转给第三方经营。

对于农村土地流转,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今年中央1号文件专门出台了政策: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

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样,农村土地流转也是农民自己的创

造。农村改革30年来,通过两轮土地承包,我省95%的农户承包到了土地,97%的耕地实行了家庭承包经营。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在一些人多地少的地方,人地矛盾日渐突出,而愿意经营土地的农户和工商企业急需土地,扩大经营规模。于是,一些地方的农民自发地通过互换、转包、转让等方式进行土地流转。到2008年底,我省农村土地流转面积725.7万亩,占耕地总面积的14.9%。

社会实践调研过程中,我首先走访了金营村村委会,通过查询档案资料以及和村干部的交流,我对金营村的发展情况有了一个更加透彻的了解。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各地把乡镇企业作为加快地方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金营村小农具、小纺织、小机械、小服装等各类带有作坊特点的社队企业成为乡镇企业发展的生力军,创造了农村经济发展的多项“第一”:1984年在扬州最早实现家家饮用自来水,1992年成为扬州首个“亿元村”,1993年村民在扬州首批享受养老金……乡镇企业撑起了全村经济发展的“半壁江山”。

但是在工业发展取得长足进步的同时,农业上却一直多年停滞不前。这主要是因为,和全国其它地方农村一样,金营村的农业基本上是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农业种植上存在小而分散的特点,不能产生很大的效益。

金营村全村区域面积5800亩,2004年,工业区、住宅区加起来不到全村面积的五分之一,大部分是农田,而且是丘陵地带的农田,难种、懒种、抛荒不种现象严重,不解决这个问题,全村面貌难改变,农民难增收,必须抓好“农”字发展金营村。村委会提出在重视过去工

业基础的同时,接长农业短腿,坚持两条腿奔小康的发展思路。

农民最大的财产是土地,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召开后,一系列改革信号均显示:农村土地将变“活”。而“活”的方向之一,就是让农村土地在有限的条件下能够适度规模经营,产生规模效益。村委会敏锐地认识到,现代农业适度扩大经营规模,要靠承包经营权流转来实现。如何让土地变资本,资本变股本,农民变股东?村委会带领金营村人积极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新机制,建立起“股份+合作”的土地流转路子和“底金+分红+劳务收入”的土地流转分配方式,让农民的口袋鼓起来,集体经济实力强起来,项目投资者富起来。

土地股份合作就是在确保村集体组织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稳定村民土地承包权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搞活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从1982年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1998年的第二轮家庭承包经营,靠农田收入的家庭在金营村还占多数。随着大量农村劳动力流向城镇、转向工业,农田抛荒弃耕现象比较严重,如何让零散的土地集中起来,提高土地的综合利用价值,保护农民的长远利益?村委会首先把农民的耕地流转到村集体手中,利用农业开发相关扶持政策做涵闸桥路等基础设施,做清障、清坟、清脏等前期工作,吸引农业开发项目落地,实行股份合作。土地既抓在手中,又做漂亮了,不愁没有老板来。

股份合作让老百姓看到实惠:有保底无风险,原有的塘、埂、废坝都变成良田,土地升溢。金营村现有入股土地2843亩,升溢面积达813亩,仅此一项农民增收32.52万元。非青壮年农民在社里劳作,劳务费每年人均4000元左右。

通过土地流转,包括京马、裕马、碧缘、乐业等生态农业园在内的多家农业产业化企业已落户金营村,流转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获得较好收益。截至目前,全镇有75%的高效农业项目集聚在金营村,吸纳了大量周边劳动力。位于金营村朱庄组、注册资金达300万元的扬州碧缘生态农业园流转土地230亩,主要发展水产精养、花卉苗木、大棚蔬菜及农业技术开发。此外,马集镇金营村把农业招商和生态农业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使高效农业和特色农业相协调,进一步奠定了全镇生态农业的发展基石。目前,以花卉苗木种植、家禽水产养殖为主,集休闲、观于一体的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已初具规模。

“现在是旱涝保收了,每年流转土地都有几千元的纯收入。”金营村的农民最近谈论最多的还是土地流转。该村李庄组村民李景强六十多岁的父母在种了几十年后的土地后,进入马集裕马生态农业园当起了工人。李景强的父亲还特意为我算了一笔细账,“我们老两口在农业园就做些除草、施肥的工作,每年收入有2万元,年底还可以根据土地收益分上一笔红利,一年下来我们有三万左右的收入呢。”2005年全村土地流转工作开展以来,金营村两委班子挨家挨户走访,动员村民流转土地,签订流转协议。“土地流转后,农民每年不仅可以获得每亩四百斤以上稻谷,大量劳动力从土地中解放出来以后还可以进入这些农业园打工,有的通过外出务工、创办私营企业等获得收入,老百姓对土地流转比较支持。”金营村村干部介绍说。

该村朱赵庄组的朱青峰夫妻常年在外打工,家里只有年迈的老母亲守着3亩多地。谈起土地流转,朱青峰说:“土地流转后,我不仅

可以安心在外打工,不用让我妈在家操劳,每年还有一万多元的土地流转费,土地流转确实是一项利民工程。”

实践证明,农村土地流转既缓和了人地矛盾,使部分农民从土地上转移出来,还促进了农业规模经营,是提高农业比较效益的一个好办法。

纵观中国的土地改革的发展历程,我国是个农业大国,七亿多农村人口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生产要素是土地,建国六十多年来,土地经营权经历了分、合、分、合的“两分两合”的演变,见证了整个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变迁的全过程。

建国初期的第一次“分”,是封建地主的土地所有制变为农民个体所有制,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五十年代末的第一次“合”,由农民个体所有制变为集体所有制,极大地改善了农业基本建设条件。1978年的第二次“分”,农民长期拥有了土地经营权,为农民架起了由“脱贫”到“致富”的桥梁。2008年的第二次“合”,农民将土地经营权以流转的形式交由合作社,掀开了新农村建设的新篇章。

2008年的这第二次“合”是科学发展观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的具体体现,实现了土地经营由个体经营向规模经营、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的转变,达到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有机统

一。当然这轮土地改革才刚刚起步,还有很多配套的政策和法律需要我们去规范,土地改革任重道远。

在这次社会调研活动过程中,我成功地将在《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这门课程中学习的理论知识应用在了实际中。这次社会调研活动,让我更加确切地明白了科学发展观的真实含义,让我更加体会到了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精神。

这次社会调研活动,让我受益良多。

推荐第2篇:农村土地问题调研报告

农村土地问题是“三农”问题的关健,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但就单纯的土地管理而言,无外乎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两个方面。我基层所地处山区农村,辖区地面大,人口分布广。由于长期工作在农村,通过具体的工作实践、调查了解到农村土地的管理仍有较多的问题存在。

一、农村土地管理存在的问题

(1)农用地管理问题

目前,我国实行土地承包30年不变,广大农村现存的农用地管理模式,基本上是按照土地下户时农户、人口的分配土地订立承包合同,明确30年不变的。这一做法给以后的工作留下了许多弊病。一是长期的人口增减,即使是原有农产不变,各户耕地的多寡已明显凸现,二是随着移民并村,新增人口入户易,种地难;三是原有的小自然村,人口迁徙已尽,耕地悉数撂荒;四是离迁居地较近的户,一户种着多户的地,粗放经营,广种薄收;五是大村少数农户由于人减地多,或是耕种不了,或是看重眼前利益,进行私下租种,甚至转让建房等。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威胁了我国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这样下去后果将不堪设想。

(2)建设用地管理问题

建设用地问题,主要涉及到农民宅基地问题和乡镇村建设用地问题以及部分国家建设用地问题。农民宅基地问题主要表现是:一户两宅甚至一户多宅,村中旧房空占土地有增无减,村外新宅蚕食农田与日俱增;乡镇村建设占地问题,尤以公盖占地和乡村养殖园区建设本文来自文秘之音,海量精品免费文章请登陆www.daodoc.com查看占地为主,乡镇自恃政府有权,村委认为集体是主,致使乡镇村建设用地想占就占;部分国家用地更是新建设该批批、该占占,旧用地(如撤乡并镇后的原各乡政府、地税、医院、兽医站等单位)想租就租,想卖就卖。这些问题的存在和继续,一是由于少数地方干部尤其是少数乡村干部对土地法规的不学习不理解,二是由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局限,不敢自把嘴巴。由此形成了乡镇、村、户非法赢利多多,国家土地资源流失严重。

上述问题的存在,在地广人稀山区农村干部乃至极少数县、乡镇干部看来没什么大文章可作,可作为国土资源部门的执法者,却不能熟视无睹,听之任之。

二、对加强农村土地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农用地管理方面

(1)摸清家底,合理利用。以现乡、村为单位,详细核准农用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实际数据,依法落实承包合同,层层落实承包责 任,解决实际中合同不落实,责任不明确的弄虚作假问题,对边远荒芜土地或还林还草,或栽种经济作物,如建设果园、药材基地等。

(2)责任到户,保证质量。按农产承包合同,逐户核准承包土 地面积,明确土地质量。对少数种地过多、广种薄收粗放经营户给予适当调整,使农户真正明确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关系,解决少数农户合 同外耕种土地和空有合同,实际无地的问题。

(3)合理规划,严格管理。要以科学合理的态度,按照土地管理要控制总量、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重新对乡村土地利用规划进行修订完善。农用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经过确定之后,严格按照各级签订的责任状,层层负责,年年检查,严格监督,严厉查处。

(二)建设用地方面

(1)规范建设用地审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之规定做到该批的依法审批,不该批的坚决不批。最好能改现在的村、乡镇和国土资源部门三级审批为用地单位(个人)申请,村、乡出具依法用地证明,国土部门独家批准,使审批权力高度集中。

(2)规范收费标准。集体土地如本集体组织成员农户建房占用非耕地可不交费,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因失去土地造成损失,补偿必不可少,建设用地不交费显失公平。

(3)杜绝搭车收费。在规范本部门收费的基础上,要从根本上 杜绝乡镇村搭车收费。

(4)盘活建设用地资源。一是要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妥善解决好农户住新房闲旧屋的问题,盘活空心村闲置土地。二是要处理好国家、集体单位在农村闲置的土地。三是要搞好无人村旧宅基地复垦和荒芜土地复耕、利用。

(5)加强执法监督力度,严惩越权批地现实非法占地的问题,主要是乡镇村违法行为比重较大,由于我国现行土地法规在具体操作上的局限,基层所对乡镇村干部的违法行为的查处深感力不从心。因为,村有为集体、为群众的事实掩护,乡镇有地方经济发展的权力干扰。为此,加强执法监督力度不仅是一线执法者要提高“敢”和“勇”精神更重要的是应该在规范执法程序和提高执法的具体操作依据,提高操作手段上有一个根本的创新。

推荐第3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调研报告

稳定土地承包关系 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土地问题是农民最大的民生问题,是农村发展的第一要务。依法推进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保持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既能推动土地要素市场化,也能充分实现土地的资产要素价值,有利于推动农村改革,更好地保障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一、****土地承包经营现状

****作为全县的农业大镇,辖13个行政村137个村民小组,现有人口30267人,其中农业人口28773人。1998年,****在一轮承包期限到期后全面开展了二轮土地承包经营工作,各村实行“动帐不动地,大稳定,小调整”的政策,签订了承包期限为30年的土地二轮承包合同,发放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稳定了土地承包关系。1998年实行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时,涉及7063户、27935人,耕地面积111509亩,其中:承包耕地104437亩、农户自留地69亩、机动地283亩、四荒地6720亩,发放土地承包权证7063本,签订承包合同7063份。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工作完成后,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给农民吃下了“定心丸”,消除了农民的后顾之忧,充分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二、存在的问题

从当前****的情况看,农村土地承包总体形势是好的,农民群众是满意的,但由于历史原因及各村实际情况的差异,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暴露出了一些不容忽视的矛盾和问题。

一是

一、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承包期限相对较短,基础工

- 1时,通过确权登记颁证,利用现代科技,将农户承包数据和资料实现信息化管理,既能打消农民将承包土地流转后产生归属纠纷的担忧,又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提供最清晰、最原始的重要数据,为化解农村的这些矛盾提供最有效、最坚实的基础。

二是要着力提高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水平。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为契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的前提下,探索解决农户承包地“细碎化”问题,通过土地流转等形式,使分散经营的土地向适度规模经营转变,稳定规模经营主体的经营预期,既有利于高效节水灌溉项目的实施,推动高效节水农业的发展,又可以有效促进农业规模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化程度和农业综合生产效益。

三是要积极发展劳务经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赋予了农民更多的权利,也使部分农户通过流转等形式摆脱土地,外出务工。在这样的背景下,就要加强劳务输出信息的推介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实用技术培训服务,拓宽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渠道,积极发展劳务经济,增加农户的家庭收入。

推荐第4篇:农村土地流转调研报告

农村土地流转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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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决策咨询委作者:日期:2009-12-24 10:38:2

5榆林市委、市政府发出《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实施意见》己一年,就贯彻落实的情况,课题组进行了调研,走访了6县区10乡镇12村,与见到的县领导、村干部、农民、规模经营者交谈,收集了县区农工部或农业局、市农业局的书面反映,对提供的数据汇总分析。综合点面情况,形成这份动态性调研报告。

农村土地流转有进展

规模经营主体在成长

一、土地流转在全市有进展

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长期不变、农户承包经营权益长期不变前提下,分散的小土地经营通过转让、转包等方式,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成与市场相适应的规模经营,以达到提高土地产出效益、增加收入目的,略语土地流转,在全市农村有进展,是大势所趋。市农业局提供的数据显示,2008年前全市承包地流转30.3万亩,仅占家庭承包地的3.5%。这次调研,汇总10县区(不含横山、绥德)流转面积达103.8万亩,占承包地895.8万亩的11%。吴堡县2008年前流转6480亩,今年新增3100亩,全县流转达9580亩。占总承包面积的6.2%,参与农户6053户、占总承包农户的31%。该县土地流转面积在扩大,牵动的农户在增多。子洲县流转15.76万亩,新增2.06万亩,流转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10.2%,涉及18个乡镇、409个村、农户13116户,接近于全县范围展开了土地流转。

二、转让,转包是流转的主要方式

农民群众创造的土地流转方式,归纳起来有转让、互换、转包、租赁、委托、入股。就全市总体状况看,无偿转让、互换和有偿转包、租赁是主要方式,委托、入股也有进展。转让 互换 榆阳区今年以来,有1.4万农户之间无偿转让承包地30.8万亩,占总承包地的22%,占流转面积的100%。府谷县总计流转5.1万亩,无偿转让达3万亩。佳县无偿转让2.8万亩、互换1.08万亩,分别占流转面积的28%、12%。农民自发无偿转让或互换承包地,多是口头约定,虽短期,但使受让农户得以连片耕作,尤其是减少了土地撂荒,为坚守农村指靠种地获得收益农民,增加了可经营的土地。随着土地流转的进展,将孕育出种植、养殖或兼业大户。转包 出租 定边县承包农户转包2.3万亩耕地,占流转面积的88.3%。米脂县转包1.2万亩,出租5000亩,分别占流转面积的50%、20.8%。承包承租多是县域种养加龙头企业,包租价格协商确定,包租期限较长,有的达20年,使承包承租方经营稳定、肯予投入。委托 入股 从多数县的情况看,依托这两种方式流转面积比例低,全市平均仅达4%。由此可看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还处在起步阶段。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将有更多农户以地或入股或委托加入合作经济组织。这样的现代经营形式、新型组织体系,即小规模大群体连片集中发展,将成为吸纳流转土地的主渠道。

三、规模经营主体在成长

发展现代农业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手段,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然要求,土地流转是实现规模经营的必要条件。逻辑推论,归集一点,即是要有规模经营主体来牵动。调研中,我们着重走访经营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看到经营主体在发育成长,有的己在一定范围发挥着示范作用。

——种植养殖兼业大户 靖边县东坑镇四十里铺村张志贤经营百亩水地,种植玉米、马铃薯,收获用做饲料,养猪年存栏300头,养羊年存栏70只。经营的耕地是全家7口人的30亩承包地,另70亩是自家地旁疏林地,打机井一眼,改造成连片水浇地。这70亩地,向村里一次性交付了租金,可长期耕种。定边县白泥井乡先锋村白成军耕种自家和亲戚家承包地80亩,种植马铃薯、辣椒等蔬菜作物,兼养公猪2头,母猪30头,向周边养猪户出售繁育的仔猪。这几年,白成军种植、养殖年收入接近10万元,是村里村外有影响的经营大户。我们在靖定农村看到种植、养殖、兼业大户,虽占农户的少数,但他们规模化经营、非粮化生产,提高了土地产出效益,走出了增收致富的新路。

——农民专业合作社 米脂县高渠乡陈家沟村去年冬季组建了恒丰蔬菜专业合作社,计划在50亩坝地上建13座暖棚、20座温棚,另外在54家农户的庭院建小拱棚,形成集体和农户联合的规模经营,为县城居民提供无污染反季节蔬菜。今年5月,我们专程到陈家沟,看到建成的7座暖棚,己投入生产,黄瓜、西红柿可采摘上市了。合作社的苗床为各户育的菜苗,移栽小拱棚,长势良好。恒丰蔬菜专业合作社对接市场,统一生产、统一销售,显示出规模经营优势。横山县响水镇驼燕村乔俊宏,将村集体围河造出的水地、在外打工农民撂下的水田,共计1000亩,承包到自己名下,全部种植水稻。同时,投资购置了育秧、插秧、收割、电喷机械,成为名副其实的机械化种稻大户。为影响带动周边农民种稻,为发挥自己拥有的农机作用和掌握的水稻种植技术,今年春上牵头成立了驼宏水稻生产合作社。50多户农民将5000多亩稻地,委托合作社统一耕作,各农户只出一定的服务费。调研中,我们了解到农民满意这样的组织形式,认为合作社解了农户单打独拼的难为事,各家不再为调籽种、购化肥、联系机耕劳心费时了。

——农业龙头企业 清涧县实施“公司十基地十农户”做法,壮大发展红枣产业,土地流转为红枣基地建设提供了契机。该县巨鹰、宏祥、玉林等枣业公司采取承包、租赁方式,己将近万亩枣林地归于公司经营。各公司加大投资力度,加快万亩红枣基地建设。今年6月,我们在该县宽州镇牛家湾村实地了解枣地转包情况。该村2000亩枣林地,杨文春承包了1340亩,其中山地1000亩、川地90亩、台地250亩,包金分别为45元/亩/年、450元/亩/年、300元/亩/年,今年起即行兑现。杨文春承包后,雇该村农民,每天男60元、女40元工资,补修了上山道路、建了抽水渗灌站、给全部地块上的枣树施了肥。在公司经营下,枣园的产量产质将显著提高,公司和农户也将实现双赢。

承包确权、流转无序亟待补课、规范

耕地撂荒、规模经营亟待纠正、引导

全市土地流转在县区、乡镇间存在差异,有的活跃,有的滞缓。一般说,活跃与城镇化工业化市场化、经济快速发展、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民的社会保障有靠正相关,滞缓则负相关。

但是,就我市状况看不尽然。土地流转比较活跃的是南部清涧、子洲等县。如前所述,数万农户参与下、己有数万亩土地流转,表现了农民对土地流转的热切;红枣产业基地建设、旱作农业技术推广,反映了党委和政府系列政策导向有力;正是农民和政府的合力推动着土地制度的调整、规模经营的整合。那么,滞缓则应从政策激励、示范引导不力,寻找差距和问题。

土地承包中的问题:确权颁证遗漏、耕地撂荒普遍。1998年第二轮土地延包时,多数村没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完善,至今承包合同不规范,有的只填写地块名称,未填面积、四至、承包期,有的未向承包户颁发经营权证书。土地承包遗留的问题,己影响到当前的土地流转,因空口无凭,而不能达成有效合同。调研中,多数县反映农村耕地大量撂荒,不仅偏远山区,矿区和城郊乡镇也存在。横山县韩岔乡吴新窑村,全村286户,有耕地4100亩,举家外出160户,近500亩地撂荒。一些外出打工农民,虽不种地,仍享受各项惠农补贴。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当前农村的紧迫工作,有关方面应依法纠正耕地撂荒,指导土地承包经营确权颁证补课,为土地流转打牢基础,给农民承包经营权长效“定心丸”。

土地流转中的问题:流转行为不规范、流转信息不通达。就全市看,土地流转处于自发状态。流转,多是口头约定、无书面合同、更无建档和公证。因此,很难保障双方权益,埋下了农村社会不稳定的一个因素。调研中了解到,有农民认为转包土地,就是买卖土地,卖了地就失地了。于是宁肯撂荒,不肯转包。土地流转,政府应避免直接干预,但有形市场离不开政府的组织、引导和服务。就全市看,各县区都未建立土地流转信息网络和平台,流转双方全然在盲目状态下进行。县乡应尽快设立土地流转纠纷调解机构和开通信息网络,规范流转行为。

流转经营中的问题:适度规模未达预期、存在非农流转用地。全市2008年百亩以上规模经营4.8万亩,仅占流转面积的15%。这次调研,各县区未能提供规模经营户数和用地,但从新增流转面积,多是个户间无偿转让分析,土地流转促进适度规模经营,与预期相距甚远。需要引导,有待一个渐进过程。在我市,土地应向马铃薯、玉米、红枣、小杂粮、大漠蔬菜、羊只等特色农业产业项目用地流转。这既符合我市农业产业发展的实际,又可增加流转收益。但是,借流转把耕地用于非农经营严重存在。调研中,我们看到一些城郊乡镇的水地,被诸如汽车销售店、驾校、废品收购站租赁。有关方面应给予高度重视,尽早清查纠正,恢复耕种。

工作开展中的问题:激励政策不落实、试点工作未进行。市委、市政府15号文件提出激励规模经营主体的政策,细列有13条。调研中,我们了解多数条款未落实,既有规模经营主体底子不清,又有奖励资金财政未列预算难以兑现。15号文件明确要求,从2008年开始,各县区选择1—2村试点先行,2009年全面推开土地流转。调研中,多数县区未能列出试点村,也就无从谈及试点经验、典型引导。可见,对市上出台的《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实施意见》,传达贯彻是滞后的。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当然不能罔顾现实条件硬性实施强力手段,追求所谓进展平衡。但是,也不能不坚持宣传群众、组织群众,使党的方针政策得以贯彻落实的好经验好做法。试点示范、政策激励行之有效,是应当采取的有力措施。

坚持党管农村工作、党委书记挂帅

推进土地制度调整、经营体制创新

市委、市政府15号文件提出9条促进措施,对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很有针对性,认真贯彻落实会使问题逐一解决,也会使土地流转有序进行。在完成调研报告写作中,我们觉得无须就存在问题,再提解决的对策,而仅就工作指导谈几点建议。

一是尊重农民意愿,因势利导。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内容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其实质是集体向农民家庭转让土地使用权,也可说让农民获得自主经营权,这极大的激励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随着时间推移,农村社会变迁增加了一个新的维度:市场经济。农民必须适应顺应自给自足让位市场交换,或者离土务工兼业,或者组合新型经营主体。农民创造、选择了土地流转这个方式,其实质是转让土地经营权。这是又一次土地制度的调整、经营体制的创新。我们与几位县领导座谈,大家都感受到农村系列改革中,土地流转、规模经营最具潜力,有提升生产力水平,提升组织化规模化经营水平的重要意义。大家的共识是推进土地流转,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因势利导,既看重土地制度调整的经济功能,又顾及其保障农民就业、福利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功能与社会性质,要把握好二者的结合点,取稳妥的工作方式方法。

二是承认各地差别、分类指导。党委、政府的政策对土地流转有着巨大影响。但是对于农民来说,选择什么样的发展方向,如离土务工,如留守务农,则有着他们自己从当地实际出发的考虑。也就是说,农民的选择是相当理性的。这意味着农村的变迁方向,是政府和农民合力作用的结果。这导致了在总体方向相同的前提下,土地流转在各县区会有相当大的差别。我们在调研中,倾听来自基层的意见,认为要承认差别、分类指导,尤其要记取农村工作的历史教训,不搞一哄而起,不搞一刀切,要因地因时制宜、取渐进的工作方式方法。

三是依法推进流转、做到规范有序。农民是土地流转的主体,让农民认识土地流转的优越性,要从政策层面推进流转,这是必要的。更为重要的是农民土地经营权益己从法律层面确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设立,从程序到运行,也有法可依。要充分利用各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广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涉农法律法规,使土地流转规范运作、有序开展。调研中,我们感觉依法推进土地流转是一个薄弱的环节,应在今冬明春组织送法到农村活动,让更多农民放心积极地参与到土地流转中来。政策激励需要,依法推进不可或缺,我们在工作中要侧重依法而行。

推荐第5篇:农村土地流转调研报告

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的调研报告

近期我们小组对农村土地流转情况进行了调查,经过汇总研究,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

目前,土地流转的形式主要有:转包、出租、入股、转让、互换等形式。

二、土地流转的效果

土地流转形成了“四集中”:一是土地向龙头企业集中。目前。二是土地向农民专业合作社集中。三是土地向种养能手集中。主要是各村的种植和养殖大户。

三、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一)认识不足,重视不够。部份村干部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农户之间的私人行为,在税费改革前只要完成了各项税费任务就行,没有严格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要求管理。但事实证明,不规范和不完善的土地流转是日后承包纠纷的重大隐患。一旦发生了纠纷就难以解决,会引起层层上访、甚至集体上访,这样的结果将会影响社会稳定。

(二)农户放弃承包地时无书面申请。前几年由于各种费税负担较重,全家外出的农民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只向村委打了一个招呼,有的甚至只打了一个电话,更 1

没有提交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书面申请或授权委托申请,村委将其承包地收回后重新发包给其他农户,该农户事后反说是村委强行将其承包地收回,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村委又拿不出有利的证据,增加了此类纠纷处理的难度。

(三)土地流转合同不规范。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无规范的流转合同,相当部分只有双方当事人才知道的口头协议,认为都是亲戚或关系较好的邻居,不用签订合同,待到发生纠纷要求解决时难以取证,为处理纠纷增加了难度。

(四)组织机构有待完善。街道和村两级没有成立相应的服务机构,使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工作没有相对完善的工作机构和健全的工作队伍;没有建立土地流转档案管理制度,不能对每一宗土地流转都建立流转台帐和流转卡,使土地流转工作不规范;没有建立土地流转矛盾纠纷排查制度,不能及时发现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中的矛盾和问题,沟通协调工作做的不够,不能为农民和业主搞好服务。

四、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几点建议

(一)认真贯彻相关法规。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第47号令)的宣传贯彻,要让各级干部充分认识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层层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和土地流转的培训,街道要定期组织对村干部进行专门的

培训,使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把好关,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严格按程序操作。

(二)切实完善流转手续。在全面清理农村土地流转现状的基础上,对清理出来的问题分类进行完善和补充。

一是对农户之间流转合同和协议或不规范不完善的合同或协议的流转行为,按照统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的格式进行重新签订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当事人不在家的,由当事人寄回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亲属代签。所签订的各种流转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人承包期的剩余时间。

二是对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的农户,必须完善放弃承包经营权的《申请书》或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否则不允许村委将其承包地发包给他人承包。

三是对集体经济组织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发包的耕地、荒山、荒坡、荒滩等土地,要认真清理审查,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要求认真加以完善和补充,防止合同纠纷的发生,切实保护土地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三)严格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操作程序。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申请,取得同意后,再签订流转合同书。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街道

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对农村土地流转情况适时进行备案登记,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档案。流转当事人可以向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四)指导签订流转合同。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当事人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其签订合同后,予以登记备案。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指出并予纠正。

(五)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档案。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及时对各类流转土地进行登记备案,并将相应情况及时录入微机,减少和杜绝因土地流转引起的各类纠纷。

推荐第6篇:农村土地

一、导言

本文研究的逻辑基点是:不能简单认为农民是弱势群体,农民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也有自己的应对办法。这绝不是反对给予农民更多的人文关怀和帮助,而是认为,不能因为单个农民力量的相对弱小,而忽略了农民问题研究中的农民主体性。基于这样的考虑,本文中将着重研究土地制度创新、变迁中,农民作为土地制度主体之一的参与问题。

本文的研究将具体回答下列问题:①农民是否参与了土地制度的变迁?②如果是,他们是怎样参与的?③他们参与(影响)土地制度变迁的具体路径有哪些?

之所以提出上述问题,是基于对目前我国土地流转制度的思考。国家经过长期酝酿、实验、调查、研究最终提出来的目前正在实行的土地流转制度,从实践来看,并没有达到预期的设计目标。出现这种不足的关键原因在于,以往的研究和政策太过于注重土地制度安排本身和供给方的作用了,而没有充分关注到土地制度的需求方——农民在制度变迁中的重要性。本研究则希望阐述土地制度变迁中的人——农民的参与行为,考察农民自身在土地制度变迁中发挥的角色和作用,为我国目前的土地制度创新提供切实的理论支持。

考虑到本研究目的,以及资料的方便性,在论述中,凡涉及到例证的地方,均以中国的事例为证。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研究的土地制度是广义的土地制度,是包括一切土地问题的制度。这种土地制度是指人们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因土地的归属和利用问题而产生的所有土地关系和权利的总称。它包括: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土地规划制度、土地保护制度、土地征用制度、土地税收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等。其中任何一项的任何一种变化,都将被认为是制度发生了变迁。

本文的内容主要分为五个部分。除导言部分外,第二部分将以制度变迁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为基础,分析农民参与土地制度变迁的可能性和方法,从而提出农民参与土地制度变迁的具体模式。第三和第四部分将分别分析农民在土地制度变过程中的直接参与模式和间接参与模式,提出农民参与土地制度变迁的具体路径。最后一部分将给出一些政策启示。

二、农民参与土地制度变迁的理论基础

1.制度变迁理论视角下的农民参与

在制度经济学看来,对于经济理性的农民而言,他们经济行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收益最大化。作为土地经营者的农民,他们的收益主要是由土地经营收益构成。这种收益必须在合意的土地制度安排下才能实现最大化。不同的土地制度给农民带来的土地收益是不一样的。当土地制度是由农民之外的主体供给时,由于存在收益差异,农民就会对不同的土地制度方案进行跨期(前期方案和当前方案)比较和方案间(同一时期面临的不同的可供选择的方案间)比较。理性的农民会在比较他们面临的多种制度方案后,从中挑选出最佳的制度安排方案来实现收益最大化。

制度变迁理论认为,农民作为土地制度中的行为主体,当他们面临土地制度变迁的潜在收益时,他们会通过个人或组成一定形式的团体的方式去寻求获得这种潜在收益的。而在土地制度变迁中,农民有可能会以参与者、观望者、中立者、反对者等多种角色影响(参与)制度变迁的方向和速度。而且,当外部供给的制度安排不符合农民利益时,农民也有可能通过个人或团体间契约的形式,创生出符合自己利益要求的制度安排来,与外部供给的制度安排相对抗(朱光华,李海伟,2005)。

根据制度经济学理论,土地制度的变迁也可认为是相关利益主体博弈的结果。虽然,由于农民可以利用的社会资源有限,农民参与土地博弈的途径和能力与**和一些利益集团相比可能会比较缺乏,但是这也不影响农民参与博弈的有效性。因为,农民能够参与土地制度博弈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比如,在我国20世纪50年代后期的合作化运动中,农民以“退出的自由”来参与当时的土地制度博弈(林毅夫,1990)。我们也可以进一步认为,作为**执政基础的占我国人口大多数的农民,甚至可以通过对**行为表达满意或不满意作为策略选

择来影响**的策略选择,最终影响我国的制度变迁,包括土地制度的变迁。农民的满意不满意也是农民参与土地制度博弈的一种策略。

2.公共选择理论视角下的农民参与

农民对土地制度的选择和创新可以认为是一种公共选择行为。公共选择理认为,在进行集体选择时,集体成员一般可以通过:①集聚在一起或投票的方式参与决策;②加入一个利益集团;③院外游说及参与其他个人或小集体活动;④为候选人、政党或议题捐款;⑤成为官员候选人(Breton,1974)。除此之外,有人在总结西方公共选择理论中个人为了改变自己所处的政治环境而采取的参与方式时,认为还存在另外三种可能的参与方式:①“希望结果改变的呼声”;②“寻找一个新政体的迁徙”(与“用脚投票”相似);③“建立一个新政体的革命”(高嵩,2007)。其中,前四种参与方式可以认为是政治条件成熟时,农民可以采用的规范的参与方式,而后三种参与方式应该是政治社会环境或条件不具备时的参与方式。而由于农民自身生活和行为的特殊性,上述方式具体到农民身上,可能都会有些许变化。比如,中国农民一般不会或不能直接发出“希望结果改变的呼声”,他们会通过一种“反馈策略”达到类似的目的。具体而言,农民会对没有直接参与下做出的对自己有益的决策(制度)积极支持,积极响应,做出良好的反馈,以增强这种决策(制度)的执行,强化决策(制度)的效果;相反地,对不合意的决策(制度),农民会消极应对,设法抵制,最终影响决策(制度)的执行,以期改变既定的决策(制度)。当然,这种参与方式具有滞后性,当期的参与行为,只能影响下一期决策(制度)。对于历史上的我国农民而言,他们参与涉及他们利益的集体决策(主要是土地制度创新)的主要方式,除了“革命”,即是这种参与方式。

总结本节的讨论,可以发现,农民是能够有效地参与到土地制度变迁中来的。其中,有些参与行为是能直接影响和改变土地制度变迁的,这样的行为我们称之为直接参与;还有一些行为虽不能直接影响和改变土地制度变迁,但可以间接地发挥作用,这类行为我们称之为间接参与。

三、农民在土地制度变迁中的直接参与

农民参与土地制度变迁的最有效方式是直接参与。所谓直接参与是指农民主动以外在可见的,具有明显目的性的活动来影响土地制度变迁的行为。这种参与行为又具体通过三种路径:革命、契约和政治参与。

1.以“革命”获取土地制度变迁

回顾我国自秦以来的古代历史,很容易就能发现,我国的土地制度变迁呈现出了一种规律性的周期性变化(钱忠好,2005):土地制度随着各个朝代更替呈现周期性循环变更。每个朝代在成立之初,都会通过一定的途径使农民获得较多的土地占有权和使用权,形成以自耕农为主的土地制度,并尽可能地减轻赋税。但是,随着历史的前进,土地兼并会日益加剧,逐渐形成以大地主占有土地为主的土地制度,农民的赋税(包括佃农的地租)也会日益加重。当土地矛盾和赋税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就会爆发农民起义——“革命”。大规模的农民起义(革命)往往会促成新朝代的诞生,新的朝代则会重新均配土地,减轻赋税。之所以如此,用制度经济学的语言来说,在各个朝代的末期,农民遵守既有土地制度的成本加大,收益减少,一旦农民的土地制度净收益小到不足以支持农民家庭的维持与生存,农民就会以生命作为投资,通过“革命”去获取新的土地制度变迁的潜在收益。这时的农民看似疯狂,但却是合乎经济理性的。因为,当既有的土地制度不足以维持正常生存时,就意味着“革命”的显性成本为零,面对“胜者王侯”的极高预期收益,“革命”失败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反而相对不高了。因此,我们认为,在既有的土地制度收益加上“革命”失败的风险和不确定性的预期损失之和(革命成本)小于“革命”成功的预期收益时,农民就会选择通过“革命”去获得预期的土地制度变迁。

2.以契约实现土地制度创新

当农民的基本生存条件得到保证后,农民会尽可能地追求最大化的经济收益。对于农民而言,经济收益的增加主要由合理的土地制度产生。当农民发现存在土地制度变迁的潜在收

益时,农民会通过各种途径去寻求这种新的制度安排。其中的一个主要途径是:农民通过相互之间以及农民与其他经济主体之间进行个人谈判,争取通过合同或契约形式的制度安排获得增益。这种合同和契约在制度经济学看来是一种个人层次的制度安排。一项个人协商产生的契约(制度安排)之所以能够订立,是因为履行契约后相关利益各方都能获得足够的收益。在一定社会环境下,这种制度安排可能会具有普遍的有益性,从而会在社会上逐渐被模仿、传播。当类似的契约变得越来越普遍,成为一种社会现象时,这种制度安排就有可能会实现一种制度变迁。比如,在上面提到的土地制度周期性循环中,土地制度兼并的最开始,往往只是农民与其他土地所有者之间的土地契约买卖,但是一旦这种契约活动变得普遍,就会实现以自耕农为主的土地制度向大地主占有土地为主的土地制度的变迁。我们认为,凡是能够最终实现土地制度变迁的契约式制度安排就可以称之为一项制度创新。对于农民而言,土地买卖契约就是一项土地制度创新,因此,农民会主动根据成本收益的分析,通过订立契约的方式,以制度创新调整在既有外在土地制度规制下的土地收益,并最终影响土地制度变迁。只不过刚才所述例证中的土地制度变迁使得土地制度从整体效率较高的自耕农为主的土地制度变为了整体效率较低的大地主占有为主的土地制度。

在局外人看来,历史上的农民出卖土地对农民而言是被迫的选择,最终的土地制度向大地主占有的变迁似乎也是不合乎公平正义和效率的。但必须承认的是,对于每一个土地买卖契约中出卖土地的农民而言,土地的出卖是他在当时的制度、社会环境和具体条件下的理性选择(尽管可能是被迫的)。此外,如果把我国20世纪七八十年代的人民公社制度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转变视为一次内含土地制度变迁的改革的话,这次土地制度变迁显然就是一次基于农民土地制度创新促成的一次“好”的土地制度变迁。通过分析这次土地制度变迁一致公认的起点,也可以发现,正是安徽凤阳县小岗生产队20户人家经协商签订的“我们分田到户,每户户主签字盖章”的字据——契约,作为制度创新得到了其他农民的模仿和**的支持,从而促成了这次历史意义重大的土地制度变迁。

3.以政治参与影响土地制度变迁

这里的政治参与是指上文中公共选择理论给出的,除“用脚投票”(这在中国具有极大局限性)和“革命”(已单独列出)外的各种直接的政治参与活动。由于分散经营的农民难以找到一个共同的利益代表,因此,分散的农民的利益需求就需要通过一定的机制得到有效表达。而社会层面的土地制度问题是可以视为一项公共选择问题的,因此,借鉴公共选择理论的偏好表达机制来实现农民土地利益的充分表达,应该是可行的。也就是说,农民应该能够通过投票等政治性活动最终影响土地制度的变革与创新,而只有经过农民充分参与表达了自己偏好的土地制度变革与创新才能充分表达和实现农民的土地利益需求。中国历史上,农民的政治性参与渠道比较少,因此我们不能够找到足够合适的例证来证明这种参与模式的可行性和存在性,但是,从近些年的农村政治制度的改革中还是可以发现一些有益的线索。比如:自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以来,各地农民通过对村民自治机构成员的选举和监督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自己的各种利益,尤其是以选举的形式影响或改变了对包产到户土地和集体占有土地的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等权益的实施办法和执行过程,促进了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的土地制度改变。可以设想,如果所有有关农村土地问题的制度变革都经过农民建议、修改、投票表决的话,这样的土地制度变革一定能够得到广大农民的支持。因此,让农民尽可能地通过合法的政治渠道参与到土地制度变迁中来,应该是以后土地制度创新的有效途径。

四、农民在土地制度变迁中的间接参与

直接的参与方式并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供农民选择使用的。因此,面对利益攸关的土地制度变革与创新,当上述直接参与的有效途径和实现条件不具备时,间接参与的方式就会进入农民的策略选择集合之中。

1.通过选择制度供给者间接参与

土地制度创新可以在多种水平上发生(个人、合作团体和**),但最终在社会大范围内执行的土地制度必须是由**提出或得到**的认可的,也就是说,**是最终的土地制度供给者。个人和团体通过签订契约获得的制度安排只能在**提供的制度框架下进行,即便在社会范围内得到了普遍实行,也不能超越**制度安排许可的界线。如果个人契约隐含的潜在的制度变迁与**提供的制度安排相冲突,要么调整契约内容或中止契约,要么**迫于压力或利益考虑调整自己的制度安排,使潜在制度变迁得以实现,要么农民寻找新的制度供给者,更换**。

我们认为,现实的**,一方面,与完全的契约主义不同,它可以通过暴力组织形成;另一方面,它又具有契约主义的性质。在中国,农民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国情决定了,一旦全国多数农民选定了同一个制度供给者,那么这个制度供给者就取得了代表中国“公意”的资格,即取得了成为整个国家代表的资格,从而可以组成**。同时,也只有取得了全国多数农民认可的**,在中国才具有其存在的合法性,而没有合法性的**有可能会被其他暴力组织替换。对于农民而言,在他们需要的众多种类的制度安排中(如果保护也算制度的话,保护要除外),对上地的制度安排是最重要的。这就意味着,在多个制度供给者提供的保护相同的情况下,只要某个制度供给者能更好地满足农民对土地制度的需求,农民就会选择这个制度供给者作为他们唯一的制度供给者,从而接受其成为中国的合法**。

从历史上来看,在社会秩序混乱的时期,凡是能够在一定范围内为农民提供保护和公正的组织和团体都是潜在的土地制度供给竞争者。当面临多个制度供给者时,农民会选择能够给自己带来最大收益的制度供给者作为制度供给方。而当多个制度供给者因竞争发生冲突时,农民还会给予最优的制度供给者以支持,这种支持的价值总量相当于农民接受最优的制度供给比接受较差制度供给所能获得的收益增量。比如:在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作为国民党在中国的制度供给者的竞争对手,及时调整土地政策,给予农民大量的土地制度变迁收益,从而获得了农民的大力支持,农民积极参军,交粮捐粮,支持共产党领导的军事斗争。农民通过对共产党的支持,对国民党的放弃,使共产党替代国民党成为中国的执政者。成为执政党的共产党也最终促成了全国范围内土地制的变迁,并把这种制度变迁由局部的、团体组织层次的变迁上升为国家、**层次的制度变迁。可以发现,在这次土地制度变迁中,农民虽然没有直接参与到土地制度创新的过程中,也没有直接影响到土地制度变迁的速度和方向,但是他们通过选择共产党作为中国最终的土地制度供给者,从而间接实现了他们期待的土地制度变迁。

2.通过反馈策略间接参与

正如理论分析中已经提到的,农民会通过积极或消极反馈来强化或削弱一项决策或制度的执行效果,以期推动和改变既定的决策或制度。如果制度供给者供给的某项土地制度对于农民是合意的,农民会在制度框架内尽快落实并执行该项制度,使该项制度从理论设计变为现实。如果制度供给者供给的某项土地制度对于农民是不利的,农民则会通过各种途径消极抵抗,减缓该项制度的落实或者使其在落实中大打折扣,乃至使该项制度流于形式。另外,作为理性制度供给者的**也会特别关注农民对土地制度执行的反应,如果觉察到大多数农民反对某项制度安排,为了自己的执政基础,**会尽快终止或调整该项制度安排的执行,直到农民反馈的信息表达出满意为止。

对于中国20世纪人民公社土地制度的失败的原因,权威的说法是:由于劳动监督成本过高和劳动激励过低导致制度安排低效(林毅夫,1994)。这一说法进而分析了“退出权”问题,认为在合作化初期,社员拥有“退出权”时,合作社是有效率的,只是当“退出权”被强制剥夺后,合作社的效率才逐渐降低了。以我们看来,这种“退出权”保证了农民通过合法的渠道表达自己对既有土地制度安排的不满,从而能促使相关的土地制度安排得到改善,没有了“退出权”,农民就失去了有效的反馈渠道。进而,也可以认为,即使农民没有了“退出权”他们

也通过“偷懒”、“磨洋工”等多种手段表达了自己对既有土地制度的抵抗,这种抵抗的最终结果是迫使**的各级管理者最后不得不重视农民的不满,不得不承认改革的必要性,从而在农民做出“家庭承包经营”的制度创新后,迅速采纳推广,实现了土地制度的变迁。而且,也很容易理解的是,我国**之所以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制度实行十几年后的1993年将这一制度写入宪法,并于同年提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不变等制度安排,这也与农民对家庭承包经营这一土地制度表达了积极支持的反馈有关。因此,我们认为,农民通过反馈策略间接地影响(参与)土地制度的变迁是有效的。

五、政策启示

前面的分析已经明确地说明,农民在土地制度的变迁过程中是有着明晰的参与行为的,而这种参与行为的具体模式和路径也已经得到了具体分析。从这些分析中可以得出以下几点政策启示:

①农民的个体力量虽然较小,但农民的参与行为对我国的土地制度变迁具有重要的影响。尽管这种影响不一定是决定性的。

②在土地制度创新中要充分关注到农民的利益;使农民的利益得到充分体现的最好办法就是让农民的利益要求尽可能通过多种渠道充分表达。

③作为制度供给者的**在希望进行土地制度创新时,如果不能很好的掌握到农民的利益需求,最好放松土地制度规制,给农民以宽松的制度环境,让农民自己作为“初级行动团体”,进行制度创新。**只需在农民发明的制度创新中选取效率最高的制度安排加以推广即可。④改革农村的政治管理制度,充分保护农民的各项政治权利,给农民提供更多可行的政治参机制,将有助于农村土地制度的有效创新。

【参考文献】

[1]林毅夫.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2](英)马歇尔著;朱志泰译.经济学原理(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3](美)R.科斯,A.阿尔钦,D.诺斯等箸;刘守英等译.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制度学派论文集[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4]黄少安.制度变迁主体角色转换假说及其对中国制度变革的解释:兼评杨瑞龙的“中间扩散型假说”和“三阶段论[J].经济研究,1999,(01).

[5]朱光华,李海伟.制度变迁中的供求错位分析:从农地流转谈起[J].南开经济研究,20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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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刘永佶.农民权利论[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

[11]张绍良,郑先进.中国农民革命斗争史[M].北京:求实出版社,1983.

[12]萧超然,沙健孙主编.中国革命史稿[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

推荐第7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调研报告

2016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调研报告

近年来,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大量产生,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社会原因。我国人多地少,户籍制度又极大限制了农业人口的流动,农村土地一直是一种稀缺资源,且直接关乎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但长期以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模糊不清,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法律意识、合同意识淡薄,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缺位,加之国家近年来的惠农支农政策不断出台,农村土地承包引发的诉讼和信访事件频发不断。及时掌握和准确处理此类纠纷,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农村的经济发展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

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基本特点

(一)成讼时间上的集中性

一方面,由于农作物的种植与收获受自然规律的制约和影响,90%以上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当事人往往选择在农闲季节提起诉讼,因此往往集中在每年的秋收后和春播前。相对于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在成诉的季节性尤为明显。另一方面,从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历史发展进程看,国家政策一直起到主导作用,相关立法只是将执政党的意识上升为国家意识,使政策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因此,国家农村土地政策做出重大调整前后,也是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集中发生的时期。如国家出台“一免两补”土地政策后,发包方起诉承包方要求解除合同和承包方起诉发包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大批纠纷诉至法院。

(二)诉讼主体上的群体性

作为农业大省,黑龙江省农业人口总数为1191万,农业人口比例高达45.8%。但相当一部分农业人口在一系列惠农政策出台前,因经营土地成本高、收益低而外出谋生。国家从收取“两金一费”即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调整为统一征收农业税,再调整为免征农业税,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并实行粮食收购最低保护价后,农民经营土地的成本减少,收益显著提高。大批外出务工的农民纷纷要求回乡务农。部分纠纷中,发包方违约明显,承包方证据充分,胜诉率高,承包方往往选择共同诉讼。还有很多案件,起诉时仅仅是个别村民提起诉讼,但涉及问题却牵扯到其他村民或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群体利益,相当一批农户持观望态度。一个案件处理不当,往往引起连锁反应,波及整个村庄甚至乡镇。

另外,受传统法律文化影响,农户们往往愿意凭借人多势众,甚至集体上访,赢得法院更多的理解和社会舆论的支持。

(三)纠纷类型上的多样性

长期以来,我国的农村经济发展模式较为单一,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完善和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农村经济发展呈现出多元、快速发展态势,农村土地承包也随之在承包主体、承包方式和权利义务内容方面体现出多样性。有的农户在二轮土地承包时口头放弃承包经营权或弃耕撂荒,村委会将上述土地另行发包,后为满足该农户的要地请求,村委会又在其他农户的承包地中为其调剂,但其他农户拒不接受调剂而引发纠纷等等。

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成因

(一)合同签订不规范

1.合同主体资格混乱。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但是在发包过程中,有些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的职责分工并不明确,有的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将同一块地分别承包给不同的村民,还有的村民小组将土地发包后,村委会收回村民小组已发包土地,重新对外发包或租赁,引发纠纷。

2.合同签订程序不规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但是在实践中,村、组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进行违规发包的情况屡屡发生,围绕承包合同效力产生的纠纷大量出现。有些村干部甚至在发包时搞暗箱操作,擅自以低价将土地发包给亲朋好友。有些村委会任意制订土地承包方案,以“优惠条件”将土地发包给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引起了村民强烈不满。

3.合同约定内容不完善。有的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有口头协议,一旦发生分歧,极易引发纠纷。有的虽签有书面合同,但条款不完善、不具体,有些条款甚至违反法律规定。如土地面积无约定或约定不清,甚至有的连土地的四至都未约定,仅明确了地块名称。由

于约定不明,双方又各执一词,事实和责任难以认定。有的合同没有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缺乏确保履行合同的制约机制,为当事人随意违约提供了条件,出现了随意缩短承包期、收回承包地和提高承包费,随意调整承包地,多留机动地不尊重农民的经营自主权,强迫种植、强迫流转承包地等。

(二)合同履行不诚信

1.发包方违约。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发包方非法变更、解除合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家庭承包的,在承包期内,非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并经过法定程序,发包方不得收回和调整承包地。“这是该法赋予农民长期、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核心内容。”但现实生活中,有些发包方为谋取利益,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擅自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收回农业用地用于营利性开发建设。二是发包方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

2.承包方违约。主要包括承包方对土地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拒绝交纳土地承包费等情况。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承包方有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的义务。土地管理法对于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规定了严格的转用审批程序和征地、用地批准程序。在审判实践中,一些承包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审批手续,在承包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甚至容许他人在承包的土地内修建坟墓牟取利益。

(三)土地承包管理不规范

1.没有土地清册或记载不详。现实中,很多村委会没有建立土地清册,或者用手写财务帐簿的方式代替清册,其中不少帐簿有改动,无法确定记载事项。有的村委会建立了土地清册,但是清册记载不详,承包经营的户主有的记载为原承包人,承包人之间发生争议时,村委会拿不出有力依据来证明土地使用权范围及流转详情,当事人只能通过向法院起诉确认自己的权利,导致很多不必要的纠纷产生。

2.机动地管理不当。村集体在划分土地时一般都会保留一些机动地不做分配,将其租赁给农户经营,租期5至10年不等,且一般事先收取部分或全部租赁费。由于近年来国家

减免农业税,农民负担大幅度减轻,一部分租赁户不愿意再承担原租赁费,甚至要求退还已预交的租赁费,双方发生纠纷。有些村集体为了收取租赁费用,预留机动地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未受益的农户发现当前种地效益好的形势,要求重新分配机动地,但原来的承包大户不愿意退出,产生纠纷。

(四)土地使用权流转不规范

1.转包转让型。税费改革前,有的农户觉得种地收益不高,便将自己的土地转给他人承包,其税费也相应由接受者承担。税费改革后,原承包户要求现承包户退还其土地时,双方往往各执一词,引起纠纷。

2.代耕代种型。以前不少农民放弃耕种,外出务工经商,不承担村里和国家的税费,村干部为了能完成国家税收任务,让其他农户代耕代种。代耕代种农户履行了缴费义务,且税改时这些耕地面积又纳入了代耕代种户的计税面积,现在原承包户回村,找代耕户或村集体索要自己的承包地,发生纠纷。

3.重新发包引发纠纷。前一段时期农民耕种收入较低,有些农户弃耕抛荒,外出务工,土地长时间没有人耕种。有些农户甚至明确表示放弃承包,将土地交回,村集体据此收回承包地,并发包给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税费改革后,种地收益增加,原来放弃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回村要求继续承包,与新承包人和村集体发生纠纷。

(五)土地征用补偿不合理、不规范

城镇化、工业化和公路建设需要征用大量农村集体土地,但因,征用土地上我国现行征地制度存在很多弊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不能分享到农地增值的收益,被征地农民往往也得不到妥善安置和合理的经济补偿,这就弱化了土地对于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另外,由于法律规定笼统,加之利益驱动,农村基层组织在发放、使用、分配征地补偿费用的过程中极不规范,随意性大,特别是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产生的纠纷大量产生。

(六)农业政策的变化

近年来,我国农业政策在不断向惠农支农的方向调整。国家陆续出台的一系列扶持粮食生产,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和措施,使得土地的现实收益和预期收益大大提高,农民承

包土地的热情被重新点燃。许多在城镇打工的农民陆续返回农村承包土地,许多被弃耕的土地开始有人争相耕种,广大农民纷纷主张自己的土地承包权益,导致大量纠纷产生。

(七)人多地少的现实

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大多数地方人均耕地原本就少,加之城镇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基础建设需要征用大量土地,致使人地关系“雪上加霜”,再加上土地补偿或土地置换不到位,从而导致人地矛盾十分突出。土地作为农民基本的保障和收入来源,在农民心目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涉及土地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八)立法不足

1.立法的滞后与过分概括。目前,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农村土地承包法》,但该法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的特别法是在2002年出台。另外,2004年农村税费改革后,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流转、变更等新型纠纷大量产生,但因涉及政策和法律的衔接,各地对很多问题莫衷一是、做法不一。直到200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上述混乱状况才得到了很大程度的缓解。从我们掌握的情况看,土地二轮承包和因农村税费改革引发的纠纷,占近五年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70%以上。另外,《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内容比较原则,在实务中缺乏可操作性,法院对该法理解也不一致,不能得出一个令人信服的判决结果,无形中导致了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数量的增加。

2.立法对现实考虑的不足。《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以户为单位,土地承包30年不变。但如国按照“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基本原则执行,就会出现“一地多人用,多地一人种”,“亡者有土,生者无地”等现象。该法虽然规定用机动地对新增人口进行调整,但又规定,机动地超过5%的不再增加机动地,因此很多村集体现在已无机动地可调整,许多新形成的农户不可避免地面临着无地可种的现实。

3.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不力。理论界虽然一直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定义为一种用益物权,但在《物权法》出台前,相关法律一直没有对此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权能无从发挥,从权利的取得、处分、变更及救济途径等方面更接近于普通债权。这种混有债权性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无法像真正物权那样有必要的方法和程序可以对抗来自发包人和

其他行政组织的干预”。虽然《农业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一些接近于物权的保护方法,但在上述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中仍更多地体现了合同法的相关内容,弱化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绝对性,导致现实中承包地被擅自收回、随意侵犯的现象大量存在。

(九)法律意识不强

农民文化水平偏低,长期生活在熟人社会中,道德、习惯、人情对行为的引导作用大,迁就、忍耐、私了长期作为纠纷化解的主要途经,法律知识缺乏现实需求,风险责任和权利保护意识淡薄,基本法律概念不清,缺乏签订合同的技巧,不愿履行备案报批程序,随意涂改证书等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乡村干部的法律意识也比较淡薄,对耕地搞强制发包,对合同随意变更,对签订的合同想变就变,使承包方的合法经营权落空,产生大量纠纷。

(十)纠纷调处机制不健全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纠纷可以选择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种方式解决。如果协商、调解、仲裁等诉外解决争议机制顺畅,可以有效地减少诉讼,迅速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扩大。但是协商和非诉调解都要求双方自愿,且结果不具有强制力,而仲裁则存在机构设置不健全,仲裁效力不明确的问题。而法院审理案件要受相应程序法的限制,审理周期较长,容易延误农时,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和农民权益得不到及时处理和保护,引发农户集体上访,农户维权的成本也随之提高,形成恶性循环。

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案件数量多,增长趋势明显

2004年国家实行农村税费改革时,黑龙江省被列为全部免征农业税和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试点省份,广大农民种粮积极性空前高涨,许多在城镇打工的农民走回家门承包土地。新一轮的土地承包热与1998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的冷清形成鲜明对比,许多被弃耕、撂荒的土地开始有人争相耕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数量日益增加。

(二)案件类型多,成因复杂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依诉讼标的划分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1.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具体情况较为复杂。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机动地或荒地发包或用以抵偿本集体经济组织陈欠的债务,后一方起诉要求缩短承包期限、提高价格或者解除合同。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发包土地时本村村民无人承包,通过广告发包给其他村的农户后,本村村民要求收回土地,迫使发包方起诉请求解除原承包合同。有的农户迁出后到居住地落户,迁出地发包方诉请解除合同,收回其承包地。还有的农户承包土地后自行开荒使实际耕种的承包地面积多于承包合同约定的面积,发包方起诉要求农户将新增面积上交并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价格交付新增土地的承包费。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户承包期内违法调整或收回承包地,农户诉请继续履行原承包合同等等。

2.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主要表现为农户之间抢种相邻争议地块,农民强种村机动地或强种其他农户承包经营的地块,新增人口农户强种村机动地、预留地。另有因发包方收回或调整农户承包经营的土地引发的纠纷,如人走家搬、户口未迁出的农户,服刑、劳教、被拘役的农户,躲避计划生育或村级债务的外出农户,农村妇女结婚、离婚、丧偶后村集体收回其承包地另行发包,造成这些农户二轮承包时无地可分而产生纠纷。

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主要缘于农户之间转让、转包、互换、出租或将土地委托给亲属或他人代耕后因国家农村税费改革,“一免两补”政策出台,使原约定的土地流转价格对一方而言显失公平,因而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引发纠纷。也有少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接受流转一方(主要是次承包人)主张优先承包权引发的纠纷。

4.土地承包权继承纠纷。此类纠纷多为继承人争种被继承人生前承包的土地,如公婆与丧偶儿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争种死者生前承包经营的土地引发的纠纷,还有的父母死亡后子女要求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解除父母生前与他人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三)适用法律不统一

随着国务院一系列农村土地政策的出台,各省市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相继制定了更为详细的政策,对土地承包方及国家政策作出了具体解释。但是,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概括性的法律条文可以作出不同的理解,对相互矛盾的政策和法律也可以作出不同的选择,突出表现为同样事实不同裁判,结果或意见分歧明显:

1.流转合同解除与否不同。在同一市辖区内基层法院审理的案情基本相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案件中,有的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流转合同,有的法院则判决驳回原告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2.承包或流转合同效力确认结果不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

(三)项、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均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议定程序,在发包方违反这一程序与承包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效力问题上,不同法院裁判结果相悖。又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中关于“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的规定,在实践中有的法院依据转让未经发包方同意或其他方式流转未报发包方备案的事实确认流转合同无效,有的法院则确认同样的流转合同有效。

3.承包经营权继承与否不同。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有家庭成员之一死亡后,其承包地是否按继承关系处理,《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虽有提及,但没有深入论述,成为司法实践的难点之一。除林地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有的法院判决耕地、草地的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由继承人继续承包,有的法院则不支持当事人要求继承承包经营权的诉讼请求。

4.一户两籍者与原居住地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解除与否不同。在黑龙江省农村中,不少农户持有两份户口簿且在两户籍地均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意见认为,应依据公安机关就原户籍应否注销来确定原合同应否解除,另有意见认为应以一户一地为原则,依据这些农户在新户籍地是否取得承包地的事实确定原承包地应否收回。

(四)政策、法律与现实之间存在矛盾 1.法律与政策之间的矛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欠缴税费和土地撂荒为由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已收回的要立即纠正,予以退还。但是依《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国务院政策的规定又要将承包地退还,立法本身就存在矛盾。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

是相同位阶的法律,没有效力优先之分,这种立法和政策之间的矛盾给法院审理案件造成很大困扰。

2.政策与现实之间的矛盾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三十年不变是我国为了维护土地承包稳定制定的政策,但这一政策进行必要调整,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在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村委会土地的面积数量和农户的家庭人口处于一种动态变化过程,无论是土地被征用还是一段时间内农户家庭发生人口增减的变动,发包方即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对发包的土地进行调整是不可回避的。如果机械套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而不及时调整,势必会使一部分新增农户丧失耕地无田可种。

3.政策与民意之间的矛盾

在税改之前部分农民将土地撂荒,外出打工。村委会为了完成税收任务,一般都会找人代种或收回承包地重新发包。税改后,外出农民开始返乡要田,农户与农户及农户与村集体之间的矛盾也相继出现政策满足逃税户返乡要地的要求,是基于这部分人利益的考虑,但这只是部分民意,并且直接与其他依法纳税农民的利益相背,造成了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四、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意见和建议

(一)法律适用方面 1.诉讼主体的确定

一是农户之间经营权流转经村委会同意或备案的,村委会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应以流转双方为诉讼当事人,村委会不宜作为诉讼主体。若原告坚持以村委会为被告或第三人,则依诉状进入诉讼程序,但在判决主文中不判村委会承担民事责任或单独列项判决驳回原告对村委会的诉讼请求。二是一地数包纠纷案件中发包方与实际占有使用土地的农户何者为被告。此类案件,各承包户均持有与发包方村委会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未实际取得土地的承包方往往以村委会和实际占有者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一方面请求村委会履行合同,另一方面请求实际占有者退还土地承包经营权。

2.为承包地被收回的抛荒土地农户解决土地问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前收回的农户抛荒承包地,农户要求继续承包耕作原则上应允许。如果原承包土地发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应将土地重新承包给原承包户。但如果已将收回的土地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新的承包合同继续有效,只能由村集体在机动地中调剂或者通过流转帮助解决。但是,如果现在村集体已经没有机动地可以分配,也没有其他农户愿意进行土地流转,要地农户的权利如何得到保障。应该明确,《通知》规定的“帮助”农户通过土地流转获得耕地,并不具有强制性,不能强制其他农户将土地流转给要地农户。虽然现有法律和政策保护抛荒农户的土地承包权,但因其存在土地抛荒行为,应承担回来后没有土地可以分配给他的风险。否则如果强行从其他农户那里通过流转为其解决耕地,违背了民法最根本的公平原则,将会引起更为严重的秩序混乱,影响社会稳定。

(三)几点意见和建议

土地承包纠纷源于多个层面,牵涉范围广泛,有些方面的问题需要社会各个部门相互配合,多管齐下,方能从根本上加以解决。

1.完善立法,健全相关制度

一是科学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前置程序。农村土地承包面广量大,土地承包纠纷情况复杂、政策性强、解决难度大,仲裁方式方便、快捷,既能克服信访渠道解决问题周期长、成本高的问题,又能克服诉讼程序复杂、审理时间长的问题,便于及时有效化解矛盾。

二是制订《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细化《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在深入农村实地调研的基础上,明确农村土地承包及经营权流转的具体操作定义,制订土地承包合同和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范本,将目前普遍缺少的合同标的物土地的坐落、质量等级、用途等条款纳入范本,便于农村基层受众实际操作。

三是建立严格的农用地保护制度。任何单位任何人占用农业用地的,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与承包农户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的征占用手续。政府公益性建设及经营性项目建设占用土地,均办理合法的征占用土地手续。

四是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各地应结合本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和现状制定和完善本地区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编制、职责范围、奖惩机制。对本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享有和流转主体,经营和流转的程序及费用计算、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五是健全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和仲裁制度。就现有法律来看,仲裁的性质和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还缺乏相应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究竟是法定仲裁还是约定仲裁,没有定性。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仲裁裁决缺少法律规定。因此,在立法上要明确土地承包纠纷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的组织原则、设立程序、工作职责及具体工作程序与实体要求,辅之以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考评、奖惩机制。应突出反应迅速、权责明确、程序简便的特点,既便于当事人解决纠纷,又可缓解法院受理案件的压力。

2.加强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

农村基层政府组织的行政管理服务行为直接涉及农村地区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这些机关或组织行政不作为、管理不到位或服务跟不上是酿成纠纷的重要因素,故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改进:

一是纠正农村土地承包中侵犯农民权益的违规违法行为。对二轮土地承包全面进行“回头看”,切实解决好二轮土地承包工作中的遗留问题。规范土地承包和流转合同,参照有关的示范文本补齐或调整合同条款。坚持“一户一证”的原则,规范土地经营权证的发放,没有发放经营权证的要补发经营权证,未发放到位的要逐级落实发放到户。发现二轮承包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坚决纠正。

二对农村土地进行普查,明确土地权属并加强对村级土地工作的管理。政府应加强对村委会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特别是土地发包的全程监督,以维护村民的承包经营权。规范

土地合同样本,指导村委依法订立合同,减少订立合同中的随意性和粗放性,细化合同条款,明确合同责任。未了进一步搞好土地工作,政府部门依你更改依法进行土地普查,了解土地现状及不安定因素,进一步明确地界,确定一些新增及权属不明土地的权属。

三是建立统一的户籍管理网络。由于户籍管理存在漏洞,有些农民在原居住地保有户籍和承包田,外出务工时又重建户籍并在新户籍地分得承包田,是引发部分农村地区土地承包纠纷的直接原因。因此,户籍管理部门应严格管理,建立城乡间、乡际间统

一、联动的管理网络,尽可能扩大网络覆盖面并切实发挥联动功能,避免出现工作盲点,进而免除不必要的纠纷。

四是依法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和仲裁机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基层政府,最了解体育的的现状及纠纷的原因,可因势利导的调解矛盾,化解纠纷,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目前,各地的土地仲裁机构发展不平衡,没有建立的地方应当尽快建立。要解决好仲裁委员会的人员编制、日常工作经费和乡镇经管站的调查、调处工作经费。

五是全面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及培训。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土地管理法》的宣传力度。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各镇、村应充分发挥法制宣传的作用,通过组织法制宣传队、定期开展送法下乡活动、设立法制咨询平台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土地承包纠纷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尽可能做到家喻户晓,使发包方与承包方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六是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于无机动地或虽有机动地但不宜调整的,应妥善解决无地农民的生活问题。应尽快建立健全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农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等各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

推荐第8篇:农村土地合作社经济调研报告

关于对全市农村土地使用产权 制度改革工作调研情况的报告

市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摸清改革试点工作实情,进一步促进改革的深入进行,近期,按照市政府主要领导的要求,市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全市农村土地使用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进行了全面调研。

市政府高度重视这次调研,市政府副市长陈兆同、市政府党组成员颜景安专门召集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各区(市)经管局局长参加的座谈会,专门安排部署调研工作,并明确了调研的目的、内容和要求。

各区(市)依据调研内容结合本区(市)各自的实际,制定具体的调研方案。他们对本辖区内的所有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全面的统计摸底,明确现状。针对典型调研,各区(市)以效益比较为重点,充分考虑各类合作社的代表性,对松散型、紧密型和土地改革试点这三类合作社分别选择出好、中、差三个典型各2-3个样本进行典型调研,深入解剖,每一个合作社样本都单独撰写了调查报告。对于没有列入调研典型的枣庄市级农村土地使用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合作社也单独写出总结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合作社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收益分配及管理运营情况,合作社成立前后的效益比较,社办企业情况,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下步发展计划要求等。

这次调研采取全面统计调研与实地典型调研相结合的方式,市及区(市)两级调研同步进行。在各区(市)系统调研的基础上,市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业局、市农经办汇同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调研室部门分赴各区(市)进行重点调研。成立由县级干部带队,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参加的调研组,采取现场走访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针对合作社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收益分配情况、效益比较情况、下一步发展规划情况五个方面,对全市具有代表性的几家土地改革试点合作社进行了调查,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改革探索两年多来,改革试点已扩展到全市45个乡(镇)、384个行政村,市、区(市)级试点合作社达168家,共实现利用土地使用产权抵押贷款5218万元,其中,2010年实现贷款3285万元。成立了全国首家农村土地资产评估事务所,全市56家市级农村土地使用产权改革试点合作社共委托评估55家,评估总价值为39113万元,其中土地使用产权价值6319万元,土地收益价值32429万元。截至目前,市、区(市)两级改革试点合作社扩大到168家,涉及45个乡(镇),384个行政村,入社农户34167户,入社土地面积118838.9亩。其中市级试点合作社56家,涉及38个乡(镇),243个行政村,入社土地面积50983.9亩,入社农户9404户。38个试点乡(镇)建成了农村土地使用产权交易服务所。滕州、山亭两区(市)改革工作已全面铺开,滕州试点合作社已达108家,山亭区试点合作社达到44家,试点遍布两区(市)所有涉农乡(镇、办)。

截止到2011年4月底,从2008年至今,两年来,全市所有合作社增加总量475家,合作社总数达到了1017家。特别是09年初至今,由于改革的带动,合作社增加较快,共增加375家。社员总数增加142500个。土地规模增加11.19万亩。改革为合作社的发展带来明显的比较效益,具体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一)资产规模膨胀情况。经枣庄普惠农村土地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确认,市、区(市)两级168家试点合作社资产规模由合作社成立之初的38999万增长到119127万元,其中枣庄市级56家试点合作社资产规模由合作社成立之初的6333万元增长到目前的39113万元。

(二)土地规模膨胀情况。自2008年以来,168家试点合作社,由成立之初的土地规模3.87万亩增长到118838.9万亩,增长8.02万亩.

(三)入社人员膨胀情况。由16800户增长到34167户,涉及农民人口由50400人增长到102501人,增加52101人。

(四)销售收入膨胀情况。2008年市、区(市)两级试点土地合作社成立之初的年销售总收入为15956万元,到2010年底,合作社年销售总收入达到了79487.4万元。

(五)效益情况。全市168试点合作社2010年纯收益达79487.4万元,较2008年合作社成立之初年效益增加39593.7

- 3流转到土地合作社,用于从事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激发了土地的新活力。重点调研的土地合作社都注册了农产品品牌,生产组织化程度高,利益联接关系紧密,订单生产、品牌销售,形成了经营规模化、技术资金集约化、组织运营产业化、产品销售订单化的现代农业发展模式。山亭区徐庄土地合作社,规模经营面积达3540亩,通过统购统销,统一管理,节省生产成本费用10%以上;同时该合作社利用土地使用产权抵押贷款110万元,扩大了规模、注册了“全崮山”品牌,成立社办企业。合作社形成了“合作社+基地+社办企业”的产、加、销一体化运营模式。成立于2008年的滕州市益农蔬菜产销专业合作社,已建成无公害马铃薯生产基地3000亩、绿萝卜生产基地2000亩、毛豆生产基地1000亩。合作社成立以来,为提高农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合作社积极引导入社农户走标准化生产的路子,成立了技术推广、质量检测、农机服务、产品购销等专业服务队伍,全面落实“五个统一”。同时,注册了“意浓思”蔬菜商标,统一印制了外包装和标签,实行分级包装,提高了产品档次。先后组织参加了中国(寿光)国际蔬菜博览会、中国首届食文化节、第五届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和首届中国滕州马铃薯节,成功地与5家大型超市签订了长期购销合同。他们还抓住国家、省、市进行“农超对接”试点的机遇,全力主攻法国“家乐福”超市(中国区),被这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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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9篇:农村土地流转 可行性分析报告

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开展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农业经营模式。农村土地流转其实指的是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基础。土地流转服务体系是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土地流转规范、有序、高效进行的基本保障。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应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健全信息交流机制。信息交流机制是否健全有效,直接关系土地流转的质量和效率。当前,由于农民土地流转信息渠道不畅,土地转出、转入双方选择空间小,土地流转范围小、成本高,质量不尽如人意。政府部门应加强土地流转信息机制建设,适应农村发展要求,着眼于满足农民需要,积极为农民土地流转提供信息服务与指导;适应信息化社会要求,完善土地流转信息收集、处理、存储及传递方式,提高信息化、电子化水平。各地应建立区域土地流转信息服务中心,建立由县级土地流转综合服务中心、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村级土地流转服务站组成的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市场服务体系。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覆盖全国的包括土地流转信息平台、网络通信平台和决策支持平台在内的土地流转信息管理系统。

建立政策咨询机制。农村土地流转政策性强,直接关系农民生计,必须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为此,需要建立政策咨询机制,更好发挥政策咨询在土地流转中的作用。一是注重顶层设计与尊重群众首创相结合。土地流转改革和政策制定需要顶层设计,也不能脱离群众的实践探索和创造。要善于从土地流转实践中总结提炼有特色、有价值的新做法、新经验,实现政策的顶层设计与群众首创的有机结合。此外,农村土地流转涉及农民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卫生以及城乡统筹发展等方方面面的政策,需要用系统观点认识土地流转,跳出土地看流转,广泛征集和采纳合理建议,确保土地流转决策的科学性。二是构建政策咨询体系。建立土地流转专家咨询机构,开展多元化、社会化的土地流转政策研究;实现政策咨询制度化,以制度保证土地流转决策的专业性、独立性;完善配套政策和制度,形成一个以政策主系统为核心,以信息、咨询和监督子系统为支撑的土地流转政策咨询体系。

完善价格评估机制。土地流转价格评估是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核心,是实现土地收益在国家、村集体、流出方、流入方和管理者之间合理、公平分配的关键。因此,必须完善土地流转价格评估机制。一是构建科学的农地等级体系。农村土地存在等级、肥力、位置等的差异,不仅存在绝对地租,也存在级差地租。应建立流转土地信息库,对流转土地评级定等,制定包括土地级差收入、区域差异、基础设施条件等因素在内的基准价格。二是建立完善流转土地资产评估机构,引入第三方土地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对流转交易价格进行评估。三是制定完善流转土地估价指标体系。建立切合各地实际、具有较高精度的流转土地价格评估方法和最低保护价制度,确保流转土地估价有章可循。四是建立健全土地流转评估价格信息收集、处理与公开发布制度。信息公开、透明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应建立包括流转土地基准价格、评估价格和交易价格等信息在内的流转土地价格信息登记册,反映流转价格变动态势,并通过电子信息网络及时公开发布。五是建立全国统一的流转土地价格动态监测体系,完善土地价格评估机制。

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前提是明确权属。[5]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实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地同权;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流转,以及通过流转实现农民的财产性溢价收入,将把数亿农民从此前一直被禁锢在作为农业生产要素的土地上、小农生产的作业方式、与资产收入隔绝的状态下,拉入到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文明大潮中;也意味着数亿农民将分享改革开放和资产溢价的红利。如此,本世纪以来因资产价格上涨而拉大的收入差距有望缩小、城镇化有望被自然地引到以人为本的轨道上、城市房地产泡沫有望实现软着陆、内需增长的动力有望全面启动。

集体土地市场化的改革能否达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这种效应,前提是确权工作要前置和“做实”,这项工作的难度超乎想象。正如科斯所言,“清楚界定的产权是市场交易的前提”。事实上,在城市化快速推进的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大城市,农村集体土地突破法律和政府规章层面的流转早已风起云涌,而根据用途比较的优势,微观主体将农地转换为非农用途的自发行动,也早已突破边缘革命并向更高级行政区域展开。也就是说,存在市场化溢价收益的农村土地资源也早已被卷入到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和房地产市场化的大潮中,流转和非流转的溢价差已经摆在每个人的面前,这是谁都阻挡不了的趋势,小产权房越禁越多,也并没有被强拆多少就是最好的注解。确权既是顺应市场趋势,也是助推市场发展。

如果权利明确了,是否交易、交易为何种用途、如何定价等,农民自然而然会遵循市场规则来行事,土地资源也就会得到最佳配置,农村土地低效利用、浪费严重和城市用地紧张的不平衡,耕地保护和建设用地之间的冲突等问题也就解决了。另外,明确权属是构建村民自治的基础,长期以来农村集体组织内村民自治意识薄弱、民主生活缺乏,根源在于生活和生产的要素——土地,其分配上的实际控制权在村干部或村主任,农民没有完全实际产权的内在意识,无恒产者无恒心、无民主的物质基础和激励,城乡统一用地市场就缺乏主体。

[存在的问题编辑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总体是平稳健康的。但必须看到,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模扩大、速度加快、流转对象和利益关系日趋多元,也出现了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改变土地用途出现“非农化”与“非粮化”以及流转不规范引发纠纷等问题。

1.土地流转不规范,普遍存在民间化、口头化、短期化、随意化问题。

目前农村土地流转普遍存在“三多三少”现象,即亲戚朋友流转的多,专业大户流转的少;转包、出租或代耕的多,转让的少;口头协商多,文字协议少。

农地流转的民间化体现在:农地流转往往是在熟人、亲戚、朋友之间进行,而不是通过市场进行交易。根据中国人民大学和美国农村发展研究所2005年对17省农民土地流转的调查,在转出的土地中,有87.6%的土地是转包给本村的亲戚或其他村民。2007年对山东等10省的土地流转调查表明,65.1%的人直接与受让人(彼此熟悉)协商,21.7%的人选择通过村委会与人协商,16.3%的人选择通过熟人介绍,只有2.3%的人通过土地流转商(中介)协商来确定流转。

土地流转口头化:农地流转没有签署任何协议或合同,而往往是流转双方的一种口头约定。2005年的一项调查显示:转出农地的农户中,46%的农户转出土地没有约定期限,86%的农户在转出土地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即使约定期限的农户中也存在部分‘’口头式”约定,签订合同的也不完整、不规范。很大一部分流转是在口头约定的情况下进行的,这导致流转的期限不明确,交易双方权利义务不清晰。

土地流转短期化:农地流转往往都在1年之内进行流转,超过1年的很少。据抽样调查表明,44.1%的农户流转期限在1年之内,流转期限不超过5年的有57.5%,而长期流转的仅有1.4%。

土地流转随意化:农地流转不确定性强,不受约束,容易引发矛盾。安徽、湖南、四川等省流转期限不确定的比例均超过60%。有的即便签订合同也不遵循一定的程序以及履行必要的手续,存在着手续不规范、条款不完备等问题,缺乏法律保障,造成土地流转关系的混乱,对耕地的保护和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2.土地流转规模比较小,流转效益不高。

(1)影响土地流转的规模与效益主要问题在于需求的规模化与交易的零散性之间的矛盾。一些农业龙头加工企业和种植大户需要大块土地搞规模经营,而挂牌交易的基本上是零散土地,大块土地少之又少。土地在小户之间流动的多,向大户流动形成规模经营的少。由于土地流转规模较小,流转期较短,集中程度不高,耕地进行规模经营、实施机械化作业的效果难以凸显。流转期短也会助长租种农户的掠夺性生产经营,造成土地肥力难以为继。

(2)农地市场价值并未体现,流转收益偏低。农村土地流转中,流转租金的定价,地区差异性很大,取决于双方协商。短期流转的土地主要以实物支付为主,长期流转以现金支付为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2007年的调查显示,土地流转租金全国平均只有293元/亩,有的干脆撂荒,也不愿放弃土地使用权让其流转。东、中、西三大区域平均分别为417元/亩、185元/亩、171元/亩,即使经济最发达的江苏苏州市和上海金山区,租金也分别仅有595元/亩、468元/亩。

(3)土地租金不断攀升。在农村税费改革前农民负扭较重,粮价偏低,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往往是土地免费送给对方耕种,对方代交各种税费;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和中央支农政策力度的加大,土地收益也呈明显上升趋势。受市场价格影响,为租金或转包费发生争议时有发生。

3.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认识模糊,积极性不够高。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尤其是在经济落后地区,农民对土地具有根深蒂固的依赖情结。有些农民担心土地流转对自身利益不利,因而不敢大胆参与流转。宁肯免费将土地转给别人种,甚至抛荒也不愿流转给别人耕种,导致撂荒、遗弃土地的现象不断增加,成为土地流转中流转不出去的一大现实问题。

在经济落后地区,多数农户还处于传统农业生产经营阶段,土地仍然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资料,大部分农民担心土地流转后会丧失土地的承包权,失去生活的基本依靠,客观上制约了土地流转。尤其是目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完善。由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不能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农民长期以来形成的对土地的依附性仍将长期存在。

4.土地流转服务不够到位,流转信息渠道不畅。

目前,大部分地区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流转中介组织较少,缺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评估机构。一些地方尽管建立了流转中介组织,但服务滞后,市场运作机制尚未形成,限制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近年来,许多乡镇建立了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但大都有名无实,只在农经部门挂挂牌子,作数字统计,真正充当流转服务媒介、履行服务职能,发挥中介效能的还不多。

目前,流转信息畅通、发布功能齐全、中介服务完善、管理规范严密的土地流转市场运作机制和服务机构尚未完全形成。没有实现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流转信息渠道不畅,流转的供求双方信息不能及时沟通,客观上限制了土地流转的规范发展。

5.农村土地流转管现缺乏规范管理。

(1)农村土地流转管理缺乏具体实施细则,在流转程序、流转手段、流转档案管理等方面缺乏统一规定。基层政府和村级组织能够有效提供流转服务的还不够多,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监督职能也没有完全发挥出来。

(2)对基层行政干预缺乏约束。很多农地流转不是农民自愿和通过市场运行的,而是社区、村委会通过行政命令的单方面推行。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一些地方是由村干部做主,代替农民决策流转土地。由于土地承包期限短,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意识不强,很多农民对村干部做主流转自己的承包地漠不关心,以至于在流转土地的过程中不知不觉失去了土地。

(3)目前,仍有少数地方还没有全面落实土地延包30年的规定,个别地方承包合同签订不规范,经营权证发放不到户,农民缺乏对承包土地的安全感。流转合同没有考虑土地升值和物价上涨因素,容易产生纠纷。同时,缺乏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扶持政策,种养殖大户贷款困难,也制约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

6.土地流转利益纠纷在各地仍不同程度存在。

据对江苏省52个乡(镇)部分乡村干部的调查,由于无土地流转协议、合同或土地流转协议、合同不规范以及土地流转规模扩大等原因,在少数地区土地流转纠纷仍在增加。在调查的104位乡村干部中,有56位认为2003年土地流转纠纷与往年差不多,占53.9%;有33位认为2003年土地流转纠纷比往年下降,占31.7%;有15位认为2003年土地流转纠纷比往年增加,占14.4%。这15位乡村干部所在乡(镇)2001年发生土地流转纠纷64起,2002年发生土地流转纠纷107起,2003年1~6月发生土地流转纠纷66起。

土地流转纠纷主要表现为:农户间流转以及短期流转中合同签订率不高,土地流转双方形成的利益关系和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不规范,容易引发纠纷;由于在长期流转中流转双方利益协调机制不健全,因经营风险和市场变化等原因也容易引发利益矛盾。此外,在一些地区,基层干部对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和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片面强调和追求农业规模经营而忽视甚至侵害农民土地合法权益;有的地方不顾条件盲目对流转下指标定任务,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也导致土地流转纠纷问题。

7.土地流转过程中承包人改变土地用途的问题突出。

有的地方在流转中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如将流转的耕地用于种树或挖鱼塘,有的甚至搞非农建设。有关耕地的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问题最为突出。由于种粮效益低,在规模流转的耕地中,很少用于种粮。在流转的土地中,种粮的面积和比重有进一步缩减的趋势。据农业部调查统计,目前农户之间流转土地中用于种粮比重占71.9%,而规模流转入企业、业主的土地中用于种粮比重仅为 6 .4%。今后不少地方将可能出现流转面积递增、种粮面积递减的情况。在南方部分丘陵山区,有的外出务工农民无偿转出的生产条件较差土地无人耕种,有的出现抛荒。调查中发现流转的土地,除大部分用于种植业用地外,还有部分用在牧业、渔业、和第

二、第三产业中,特别是还出现了破坏性比较严重的非农土地流转。个别地区出现了把规模流转的农用土地用于进行土地掠夺式经营,有的甚至取土挖沙、建砖厂、修建永久性固定设施,违背国家关于土地流转的相关政策。[

市农工办:关于聊城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的调查报告

聊城市农业委员会 2010-3-22 13:16:18 大 中 小 | 打印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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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摸清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近日,我们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开展了一次专题调研活动。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现状与成效

全市8个县(市区)和1个经济开发区共有132个乡镇(街道),6534个行政村,农业人口484.15万(占全市人口总数的82.77%),耕地面积848.6万亩,人均耕地面积1.46亩(略高于全国人均1.38亩和全省人均1.2亩的水平)。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自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出现,在较长时期内一直发展缓慢。近几年,随着农业产业化和乡村工业化、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土地流转呈现出加快发展趋势。比如,临清市200

6、2007和2008连续三年的土地流转面积分别达到1.8万亩、2.6万亩和3.5万亩。截至目前,全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为26.51万亩,占农村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3.12%(低于全省6.1%的流转比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主要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委托代耕等六种形式,其中,转包流转土地面积9.65万亩,占流转总量的36.39%;出租流转土地面积9.05万亩,占流转总量的34.15%;互换流转土地面积2.56万亩,占流转总量的9.67%;转让流转土地面积1.35万亩,占流转总量的5.08%;股份合作流转土地面积0.71万亩,占流转总量的2.68%;委托代耕流转土地面积2.35万亩,占流转总量的8.88%;其他形式流转土地面积0.84万亩,占流转总量的3.16%。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利于土地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具体讲,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起到了六个方面的积极作用:

(一) 壮大了农村经营主体。随着农村土地管理的逐步加强,土地流转由过去单一的农户间流转逐步过渡到目前的农户与工商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主体间的流转,呈现出流转主体多元化的趋势。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龙头企业引领土地流转。各类不同性质、不同主体的农字号龙头企业为了拓展生产空间,与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带动了土地流转。比如,自2004年以来,临清市银海种业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公司+协会+农户”的运作模式,流入土地1.5万亩,迅速扩大了企业经营规模。二是专业合作社推动土地流转。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农户分散的土地集中连片统一种植、统一管理,促进了土地流转。比如,莘县王庄集乡大康蔬菜专业合作社,由村委会统一承接群众流转出的80亩土地,与农户签订承租合同,实行规模经营,每年每亩租金为700元,租赁期限为10年,既提高了土地经营效益,又促进了合作社的快速发展。

(二)扩大了农业经营规模。近年来,伴随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无力经营或不愿经营土地的农户及时将承包土地流转出去,经营有方、有能力扩大规模的农业经营主体及时获得土地,改变了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状况,增强了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推动了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一些地方通过大力发展生态型特色农业,逐步形成了“一村一品、一乡一业”的专业化、基地化生产模式,涌现出一批特色明显、类型多样、竞争力强的专业村和专业乡镇。比如,茌平县韩集乡贾庄村两委,根据种棚意向户的要求,协调种棚户承包地的左右邻,根据土地品质确定流转承包费为每年800斤小麦折算价,实现了大棚菜的规模化种植。莘县观城镇南街村村民将143亩土地租赁给外地客商开发生态农业,投资270万元,建设“第六代高科技”冬暖式大棚和高标准大拱棚,推广高效种植模式,建成了生态农业示范基地。莘县十八里铺镇苏堂村,通过土地流转,建成了400亩连片成方的标准化冬暖式蔬菜大棚示范基地。

(三)提高了农业产业化水平。土地流转优化配置了农村土地资源,把分散的土地集中起来,为农业产业化发展提供了基础条件。获得土地的经营主体,为了进一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积极推进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系列化加工、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等措施,逐步建立了种养加、产供销、贸工农、农工商、农科教等一体化经营体系,有效提高了农业的综合生产效益和市场竞争能力。比如,茌平县贾寨乡耿店村2006年4月牵头成立的茌平县绿冠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龙头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产业化经营的模式开展生产经营,到2008年9月,基地种植面积增至1.2万亩,不但拉长了产业链条、增加了产品附加值,提高了产品竞争力,而且带动周边乡镇农民种植蔬菜,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蔬菜种植产业,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四)推动了农业科技进步。土地流转使土地向种田大户和种地经营能手集中。这些经营主体自身科技水平相对较高,而且采用先进科技的主动性也相对较强。为了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扩大经济效益,他们积极引进新品种、采用新技术,促进了农业科技的推广应用。同时,土地流转形成了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在客观上也为农业科技的应用推广提供了便利条件。比如,莘县董杜庄镇西瓜种植示范园,从台湾、北京引进了“小兰”、“京欣2号”等西瓜新品种,推广面积1万多亩,被评为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

(五)促进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将部分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使他们放心地向二三产业或城镇转移。同时,也使那些想出去还没有出去的人打消了顾虑,促进了农村劳动力转移。比如,茌平县洪官屯乡耿茂林村,共有农户301户,耕地面积1280.35亩,到今年11月共流转土地面积247亩,占该村耕地总面积的19%,全村1068名人口中,外出务工经商的达到330人。

(六)增加了农民的经济收入。对于转出土地的农户来说,不仅可以拥有长期稳定的土地流转收益,还可以外出务工或投身其他经营活动,从而获取更多的收入。对于受让土地的经营者来说,人均占有土地资源量增加,可以通过规模生产、集约经营等减少生产成本,提高土地的综合产出效益。土地流转实现了供求双方的互利双赢,有效拓宽了农民增收渠道。比如,茌平县鲍庄村一村民把自己承包的土地流转给别的农户,自己开办了一个经营百货、副食、粮油等商品的综合超市,每年收入达到10多万元。经济开发区的艳丽苗木合作社,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获得土地1280亩,户均增收达1.2万元以上。

二、问题和原因

当前,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从总体上来说,发展还不够快,效果还不够理想。流转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健康发展。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流转意愿不迫切。一是由于历史、传统等多方面的原因,农民对土地怀有深厚的感情,恋土情结较为普遍和浓重,把土地作为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来看待,满足于守土经营,不愿流转。二是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还不完善,农民群众担心流转后会失去土地或损害土地,不敢流转。三是部分基层干部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够重视,采取放任自流、听之任之的态度,加重了农民群众的疑虑,不去流转。

(二)流转程序不规范。目前,我市还没有建立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事前、事中、事后的规范服务体系。从调查情况看,不少农户采用“口头协议”私下自发流转;一些小面积的流转,别说乡、村,就连村民小组长也很难掌握起来;只有规模较大的流转,乡、村才会记录在案。流转行为中普遍存在着合同不规范、合同入档率低、程序不合法、手续不完备等问题,导致产生纠纷时得不到法律保护,容易引起不必要的矛盾。

(三)流转服务不配套。一是土地流转交易平台不健全。目前,我市8个县(市区)中仅有茌平县建立了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由于缺乏必要的土地流转交易平台,土地流转供求信息难以及时有效沟通,供需之间严重脱节,导致土地流转费时费力。二是土地流转管理机制不完善。我市尚未建立起统一的土地流转合同管理制度、登记备案制度和矛盾纠纷调处机制,一旦产生纠纷调解难度很大,不利于农村社会稳定。三是土地流转中介组织发展滞后。土地流转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政府在这些行为中主要是管理、服务和监督,真正要使土地流转发展壮大起来,还要靠引导扶持壮大中介组织,这样才能真正激发起土地流转的强大活力。

(四)流转发展不均衡。一是土地流转比例不均衡。二三产业发达或者农民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的县(市区),土地流转比较活跃。流转面积最大的茌平县,土地流转面积达5.36万亩,占其耕地总面积的5.6%。反之,农村二三产业发展缓慢、外出务工人员较少的地方,土地流转面积就相对较少。二是土地流转价格差别大。不同的地域因种植农作物不同,流转金支付数额也不同。据调查,东昌府区沙镇黄西村以种粮为主,每年每亩土地租金为500元左右;而沙镇范东村以种植大棚蔬菜为主,每年每亩租金达800元以上。东昌府区堂邑镇转包租金根据土地等级来确定,一般来说土地等级差的地块,每年每亩租金在150元至200元之间;土地等级好的地块每年每亩租金在300至400元之间。

(五)流转成效不突出。从流转期限来看,当前的流转大多数是短期流转,一些受让方只顾眼前自身利益,没有增加投入的积极性。从流转规模来看,当前的流转大多数是小规模流转,集中连片大规模的流转较少。从流转方式来看,当前的流转大多数是以农户间的转包、互换方式为主,其它形式的高效流转很少,这样流转的土地相对以前没有多大变化,土地的产出效益提高幅度不大。

三、对策及建议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将土地的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其目的是为了提高要素配置效率和农业生产效率。针对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外地的成功经验,我们认为,我市下一步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总体要求应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稳定党在农村的基本土地政策为前提,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核心,以促进土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为目标,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扎实推进、有序流转”的原则,逐步建立适应市场运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基本确立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土地管理制度,推进我市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健康发展。具体要抓好以下七个环节:

(一)搞好宣传引导,提高思想认识。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对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作了重要论述,明确提出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所必须坚持的原则、方向、形式和具体要求,是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指导纲领。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农村土地政策的又一次重大突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为实现农业产业化、现代化经营创造了条件,搭建了城乡统筹发展平台,开辟了农村经济发展新途径,对解决“三农”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因而,要进一步加大《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让农民群众真正了解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基本政策,打消农民群众对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的疑虑。特别是,要重点宣传土地流转的积极意义,让农民群众打心底里认识到土地流转是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的有效措施,激发农民群众土地流转的积极性。同时,创新宣传手段和形式,在利用好电台、电视和报纸等传统媒体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互联网的宣传作用,集中总结推广一批土地流转的先进典型村(居),靠典型带动,促进加快农村承包土地流转步伐。

(二)建立服务机构,健全服务体系。依据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土地流转工作的责任部门,逐步建立健全各级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改变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无序状态。从外地经验看,一般是建立县(市区)、乡(镇和街道)、村三级土地流转管理服务网络,为供求双方提供土地流转相关服务。即,以县(市区)农业局为依托,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网络平台;以镇经管站为依托,成立农村土地流转信息交易中心;村级设立服务站,一般由村主任、村会计(或出纳)等人员组成。

(三)制定流转细则,规范流转程序。根据国家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尽快制定《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细则》,明确土地流转的基本条件,规范土地流转的基本程序。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就是流转过程、流转土地开发使用要符合国家规定;“自愿”,就是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流转方式、流转期限、流转价格、违约责任等由双方平等协商确定;“有偿”,就是合理评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格,合理确定土地流转的期限。符合条件的土地流转,一般要经过协商、签定合同、备案等几个步骤,并办理相关手续。其中,要重点加强对合同的规范,统一规定合同文本格式,合同内容中要明确土地流转的形式、用途、补偿、期限和违约责任等,并报土地流转主管部门鉴证和备案登记。

(四)搞好管理监督,促进依法流转。搞好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咨询,指导流转双方签订统一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做好登记、审批、备案、合同鉴证、档案管理等工作。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日常监管和信息发布工作,及时掌握农户土地流转的意愿,解决土地供需双方因不能及时沟通而使流转受阻的矛盾。抓好土地流转的监督检查和纠纷调解工作,严格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政策规定。及时做好调解或仲裁工作,依法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流转的良好秩序。

(五)出台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建议出台指导全市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奖励、扶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具体措施。每年财政预算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扶持资金,建立落实以上政策的财政保障机制;协调涉农金融机构,加大对规模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扶持第三方即土地流转中介组织的健康发展,形成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快速发展的强大合力。

(六)健全保障体系,解除后顾之忧。首先,要尽快把放弃经营土地、进入城市就业的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与城镇社保的对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把解决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逐步在城镇就业和落户作为推进城镇化的重要任务,放宽中小城市和城镇户籍限制。”应以此为契机,细化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推动农村人口向城镇人口转移。其次,是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财政投入力度。在积极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建立新型农村人口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范围,提高报销比例。对于已经流转土地的农民,应引导他们从土地流转收益中拿出部分资金,参加个人基本医疗和养老保险。总之,要通过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解除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后顾之忧。

(七)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推进机制。各级应在进一步提高对农村土地流转重大意义认识的基础上,加强工作措施,加大领导力度。农村工作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搞好规划引导和组织协调。农业部门要积极承担起农村土地流转主管部门的责任,尽快落实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具体措施,健全管理机制和服务体系。土管部门要着力抓好农村土地流转的检查监督,防止土地流转中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注意发现和培养先进典型,以点带面,推动工作。有计划地召开座谈会、研讨会,及时研究农村土体流转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对策。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强大合力,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我市现代农业的健康发展。

聊城440万亩耕地将有准确“身份证”

2014-08-15 08:43聊城晚报|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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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今年年底前,]聊城市131个乡镇4035个村庄将完成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占总村数的61.94%,占涉农村数的69.04%,涉及73.31万农户,270.76万人,446.65万亩耕地,为土地流转奠定坚实基础。”8月13日,聊城市农委经管处主任张爱英说。

“今年年底前,聊城市131个乡镇4035个村庄将完成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占总村数的61.94%,占涉农村数的69.04%,涉及73.31万农户,270.76万人,446.65万亩耕地,为土地流转奠定坚实基础。”8月13日,聊城市农委经管处主任张爱英说。

据介绍,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赋予农民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是做好土地流转工作的前提和保障,聊城已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

为确保数据准确完整,聊城在试点工作中采取了“四榜公示”制度。第一榜公示《农户家庭承包土地摸底信息表》;第二榜公示由测绘公司矢量化处理的地籍草图,对农户有异议的信息进一步核实;第三榜公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公示确认表》和地籍图;第四榜公示农户登记信息和白色鱼鳞图,经农户确认后,以此为依据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严格“四榜公示”消除了群众的顾虑,是试点工作能够有序进行的关键。“四榜公示”影像资料存档备案作为检查验收的重要依据。

为统一工作标准,降低工作成本,保证工作质量,扎实推进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3年下半年以来,聊城市政府分管领导多次召集农业、财政、国土等有关部门,对聊城市在试点工作中采用的图解法、航测法、实测法三种不同测绘方法进行了综合论证和成本分析。

采用图解法成本约33-35元/亩,效率最高,但精度最低;采用航测法成本约40-45元/亩,精度和效率较高,成果直观;采用实测法成本约45-50元/亩,精度最高,但用时太长。经过综合论证,聊城市确定全面推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时,在全市推广“航测法”进行经营权调查。

同时,市政府针对我市国土“二调”图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均为1:10000比例尺,分辨率太低,达不到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技术要求等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本着抓住关键节点、夯实工作基础、确保高质量完成工作的原则,作出了具体安排:一是全市统一航拍制作1:2000比例尺、分辨率优于0.16米的数字正射影像(DOM)图作为工作底图;二是市级统一建设市、县、乡三级农村土地承包信息管理综合平台。目前,聊城市已在全省率先完成航拍。

值得注意的是,2013年,市、县两级积极争取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经费,共落实专项资金1569.05万元。其中,第一批试点工作经费235万元,扩大试点工作经费934万元;2014年3月,市财政拿出30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全市统一航拍工作,并拨付专项资金用于综合平台建设。目前,县(市、区)已落实全面开展工作经费5000多万元。市、县两级财政及时拨付工作经费,为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延伸阅读 确权效果:

聊城实现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

“目前,聊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管理平台已经投入使用,实现了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8月13日,聊城市农委经管处主任张爱英说。

目前,聊城建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管理平台,将农户土地承包信息纳入了管理平台,点击任何一个农户,可以查询每个承包地块的面积、形状、空间位置等信息;点击成果图上任意一块土地,可以查询该块土地的承包农户姓名、地块编号、登记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实现了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

另外,通过确权登记颁证,完善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农户土地承包信息空间位置清晰、地块面积准确,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得到依法确认,广大农民获得了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提高了农民投入农业生产发展的积极性,有利于加快农村土地流转,促进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推进现代农业的发展。

确权登记颁证还解决了大量遗留问题,发现和妥善解决了承包面积不准确、“四至”不清楚、合同不规范、登记簿不健全以及部分农户承包权利未落实等遗留问题,涉及农村土地的信访案件明显减少,较上年同比下降36%。农民群众对土地承包关系和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更加认可。

通过农户家庭成员、地块“四至”、空间信息、地块数量等信息的“四确认”,使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更加明确,彻底杜绝了随意调整土地的行为,有效减少了农户之间、农户与集体之间在土地方面产生的纠纷和矛盾,进一步维护了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聊城市确定在全市采用“航测法”进行经营权调查,并统一航拍制作工作底图,节约了大量的工作成本。从试点情况看,采用无人机航拍,每亩约需成本2.6-3.3元。而全市统一组织航拍每亩仅需0.48元,每亩节约成本2.12-2.82元。仅此一项,全市节约资金1500-2000万元。

同时,统一航拍还为下一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调查、数据库建设和农村土地承包信息系统建设提供了统一的标准,确保了工作质量,为加快推进全市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夯实了基础。

业内呼吁:

将聊城列入农村综合改革试验区

8月13日,记者从聊城市农委获悉,明年底前,聊城将完成全市全部728.26万亩家庭承包耕地确权颁证工作。

据介绍,通过确权登记颁证,稳定和完善了土地承包关系,妥善解决了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实现了“四相符”和“四到户”,保护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用益物权,让农民吃上了定心丸,为土地流转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聊城市农委经管处主任张爱英说,全面推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需要大量资金,仅依靠市、县(市区)财政难以得到保障,特别是像聊城这样的欠发达市,筹集确权登记颁证经费非常困难。建议中央、省尽快拨付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确保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顺利完成。

确权登记颁证之后,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得到了保障。但要真正体现经营权证的价值,还需要中央、省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如抵押贷款政策、土地流转和家庭农场补助奖励政策等,以更好地促进农民增收和农业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另外,聊城位于中原经济区、山东西部经济隆起带,地理位置优越,不仅起着辐射和带动鲁西经济发展的中心作用,而且也是与山西、河北等内陆省份进行经济、技术、文化交流的重要通道,是冀鲁豫三省交界地区的中心城市。聊城是传统农业大市,具有较好的农村改革基础条件,建议中央、省将聊城列入农村综合改革试验区,给予更多支持,为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等探索新路。

“截至目前,全市农村土地流转面积达到101.36万亩,占家庭承包土地总面积的13.87%,预计今年年底土地流转面积达到120万亩。”2月18日,聊城市农委经管处主任张爱英说。

目前,全市形成50亩以上规模经营主体4021个,其中50—100亩的2955个,100—500亩的982个,500—1000亩的61个,1000亩以上的23个。

值得注意的是,聊城规模经营土地面积达到48.1万亩,占流转总面积的47%,占家庭承包总面积的6.6%,成方连片的规模化流转逐步占据主导地位。

事例

“先付钱再流转”

经验在临清获推广

临清市康庄镇康圣庄村共有农户210户,有地的160户,土地1360亩。

村支书盛士友说,近些年,村民在外打工的居多,致使落荒耕地越来越多,加之城镇化进程加快,很多人也将搬进新型农村社区,种地会变得不便利。

2014年春节前,康圣庄村经过两次公开投标,在近20位投标人的竞争下,千余亩土地由该村盛海章和盛敏章竞标成功,每亩流转资金比去年高出800元。

第一次投标竞标的方案是,每亩按照1360元的标准补偿,但每年收获后分两次支付给农民。

村民盛保生提出:“地给人家种了,收不到钱怎么办?种地的要遇到像今年大涝的灾害赔了,我们也得跟着赔,怕到最后,地没了钱也没了。”

盛保生的意见引起大家的共鸣,第一次竞标失败。

随后,村两委与承包方再一次协商,提出流转的前提必须“先付钱再流转”,并拿出两个方案,已播种小麦的农户可以到次年收获后流转,也可直接流转,按每亩种320元标准补偿种植费。每年每亩900斤小麦,每年芒种前一次性支付完。

这样算下来,全村土地一年的流转费用就将近200万元。盛海章和盛敏章感觉压力不小,但他们说,从长远看应该有利润。

他们粗略计算了一下,由于土地规模大,农机用得上,耕种能节省30元;直接取消地垄,会提高水速,每亩能节省10元;种子、化肥、农药购买的数量多,定会享受批发价格,每亩节省50元左右;秸秆等,一亩地能节约100多元。加之家中有联合收割机3台,玉米收割机2台,旋耕机、秸秆粉碎机3台,机械化条件具备,所以“先付钱再流转”不会吃亏。

康圣庄村支书盛士友说,经过入户调查及协议意向显示,村中其他100多户农民将会在今年9月前陆续签订合约,届时全村160户除一户的20亩地外,1340亩土地将实现集体流转。

“先付钱再流转”这一做法逐渐得到临清农民的认可,并逐渐在临清推广开来。

临清市松林镇的亢庙村和王大人村,234户的216亩土地流转给聊城市东正有限公司用于黑牡丹种植,按每亩1000元的价格,兑现农民一年的租金21.6万元。临清中华海棠园3000亩的土地流转,每亩地农民可拿到1200斤小麦流转资金;临清银杏大观园5000亩的流转,按公司加基地、合作社加农户等形式开展着,流转正实现着农业效益和农民收入双赢。

据统计,临清市土地流转面积已达13.34万亩,占总承包耕地面积的16.24%。

特点

成方连片的规模化流转

占据主导地位

来自聊城市农委的数据显示,目前全市形成50亩以上规模经营主体4021个,其中50—100亩的2955个,100—500亩的982个,500—1000亩的61个,1000亩以上的23个。规模经营土地面积达到48.1万亩,占流转总面积的47%,占家庭承包总面积的6.6%,成方连片的规模化流转逐步占据主导地位。

聊城土地流转的一个特点是,形式趋于多样。由过去农户之间的转包、互换为主,逐渐转变为以转包、出租为主,互换、转让、入股等多种形式并存。在全市流转的土地中,转包占51.68%,出租占39.13%,互换占4%,转让占2.15%,股份合作及其他占3.04%。

土地流转新型主体异军突起也是聊城土地流转的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全市土地流转总量中,16.89%流转到了农业龙头企业,18.52%流转到了农民合作社,7.74%流转到了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农户之间流转面积在流转总面积中的比例由以前的80%以上,下降到目前的56.85%,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逐步成为农村土地流转的经营主体。

目前,聊城各县(市、区)相继出台了政策,在财政扶持、信贷支持、税收减免、用地优惠、项目申报等方面向农村土地规模流转倾斜,鼓励扶持土地流转。聊城各乡(镇、街道)分别依托经管站建立了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各行政村成立了土地流转服务站点,建立了信息员队伍,在全市基本建立健全了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信息服务平台,为流转双方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发布、价格评估、合同指导、纠纷调解等全方位服务,并依托信息平台,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的规范管理,实现了龙头企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和农户间土地供求信息的有效对接,畅通了土地流转渠道。

成效

全市农村土地流转面积达101.36万亩

聊城市农委经管处主任张爱英介绍说,2008年底,聊城农户家庭承包土地流转面积只有18.54万亩,占全市农户承包土地总面积的2.52%。现在,全市农村土地流转面积达到101.36万亩,占家庭承包土地总面积的13.87%。预计到2014年底,聊城农村土地流转面积将达到120万亩。

通过土地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向有能力、有实力的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集中,带动大量社会资本流向农业、反哺农业,解决了农业投入不足的问题,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形成了土地利用的良性循环。

土地流转还让一些地方闲置多年的耕地、荒地流入各种经营主体,得到充分开发和有效使用,土地资源利用率大幅提高。

目前,全市新增流转土地,80%以上用于发展特色高效农业,形成了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产业带和产业区,成为农村新的经济增长点。

新的土地流转经营主体,大多实行农业规模化、标准化经营,解决了传统的一家一户分散经营中,农产品质量监管点多面广难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难保证等弊端,降低了质量控制管理成本。龙头企业通过流转土地,稳定了原料供应,保障了原料质量和产品质量。

现实中,流转出土地的农户多数缺劳力、缺技术,且大部分种植粮棉作物,土地产出率低。土地流转后,这些土地主要用于蔬菜、食用菌、中药材、水果等种植,产值大幅度增加。而转移后的劳动力,一方面有稳固可靠的流转收入,一方面可以外出务工或从事第

二、三产业,家庭经济收入大幅度提高。流转土地的农民人均纯收入平均比未流转土地的高出20%—30%。

张爱英说,土地流转是实现农村劳动力顺利转移的前提,解决了外出务工农民人地分离的矛盾,使一部分农民从土地的束缚中解放出来,转移到第

二、三产业和城镇。

建议

引导村庄组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

聊城土地流转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农户间的土地流转大部分是自发形成的,以亲朋邻里间为主,而多数是双方只根据所达成的口头协议流转。有的虽然签订了流转合同,但内容不完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甚至引发了一些纠纷。

还有,目前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仍不够完善。虽然全市已有100多个乡(镇、街道)建立了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但真正发挥作用的较少。各县(市、区)土地流转服务市场也未真正建立起来。市场流转信息不够畅通,制约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常流转。

值得注意的是,经济较发达的城郊,大部分土地流转后存在“非粮化”倾向,甚至部分流转土地还有“非农化”现象。一些企业在原来的耕地上修路、建厂、建简易宾馆、建设农业休闲园区等,破坏了耕作层,减少了耕地数量。

目前,各级扶持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政策依然滞后,能够享受到财政扶持的经营主体数量还很少,而目前土地流转价格大幅攀升,这些因素都制约了规模经营的发展。

张爱英说,应引导各级重视农业开发园区建设,加大农业对外招商力度,吸引工商资本参与农业生产经营。大力培育专业种养大户和现代职业农民,鼓励支持发展家庭农场,发展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化生产、产业化经营。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是促进土地流转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因此要强化政策引导,增加财政资金投入,鼓励和支持经营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集中成片流转土地,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对集中流转土地发展规模农业的,优先安排农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落实转移进城农民的各项社会保障政策,让农民无后顾之忧地放心进城。加大对有转移就业意愿农民的培训力度,促进农民转移就业。

另外,引导有一定经济基础的村庄,组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方式,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探索将土地流转工作与招商引资工作有效对接,引进有实力的龙头企业到农村建立原料生产基地、到城镇郊区兴办特色农业。

设想

财政对土地流转中多环节进行奖励

聊城市农委经管处主任张爱英有个设想——加大对土地规模经营主体的扶持;对土地流转服务机构进行补助;对转出土地的农户进行奖励;对土地股份合作社进行特别奖励。

有关部门要为规模经营主体免费提供技术服务,优先安排农业综合开发、水利建设和土地开发整理等项目。金融机构要把规模经营主体作为信贷支农重点,并对实力强、资信好的给予一定授信额度。农田经营面积10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允许其按照不超过经营土地面积的0.05%用于建设生产管理辅助性简易设施,其性质按临时建设用地审批与管理,期满后自行复垦。畜牧规模养殖用地按农业用地对待。

开展土地流转的规模经营主体,必须具备完整、规范的流转手续,流转合同经土地流转服务机构鉴证,流转规模达到市奖励标准,由本人或法人代表提出奖励申请,经乡镇街道初审后,报市、县(市区)级审查,根据审查结果予以落实奖励。

对县(市、区)级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委托土地流转服务组织流转,且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的,根据当年实际流转面积,分别给予乡(镇、街道)、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以奖代补工作经费。

对符合土地承包政策法规、流转合同手续完备,并签订5年以上流转合同的转出土地农户,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规模经营主体应优先安置转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就业。农民流转全部土地后自主创业和兴办项目,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在就业、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政策。

为鼓励探索创新农村土地流转方式,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面积300亩以上、入股期限10年以上,并实行保底分红和二次返利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市财政应该加大奖励力度。

聊城农户流转土地每年财产性收入13亿

2014-08-15 土流网

来自聊城市农委的消息显示,截至今年6月底,全市土地流转面积达到132.87万亩,占家庭承包土地总面积的18.25%。涉及25.75万农户,占家庭承包经营总农户数的20.99%。

聊城市农委经管处主任张爱英说,土地流转价格并不统一,但平均每亩租金一年能达到1000元,这样推算,132万亩耕地每年的租金就超过13亿元,这些都是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另外,从土地上解放出来的农民每人每年都可以通过打工或做生意实现至少几万元的收入,25万户加起来应该是一个庞大的数字。

事例:

莘县黄秋葵种植带动农民致富 高唐5万农民当起“职业田管员”

莘县农民冯道启在大张家镇前石楼村承包了100多亩耕地种植黄秋葵,今年的收成非常不错。

黄秋葵是一种原产于非洲的植物,是降血糖的良药,食用方法多样,既可凉拌,又可热炒、油炸,还可汤食,也可以深加工成花茶、饮料、胶囊、干蔬、油等。

“黄秋葵的生产期比较长,每天都要采摘,产量高,价格也很高,一斤达到四五块钱,而且还拉动了相关产业链,带动农民增收,比如雇人采摘每斤是4毛,装箱是每斤2毛。”莘县大张家镇党委书记顾磊说。

今年,莘县张寨镇双庙村粘玉米种植基地里,粘玉米长势很好。 “我们流转的500亩土地,全部承包给徐庄村一位客商种植粘玉米,采用统一种植、统一施肥、统一收购的集约化模式,一亩地可多收入600元。”该村党支部书记刘记章介绍说。

前石楼村、双庙村是莘县农村土地流转走上快车道的一个缩影。截至目前,莘县共签订流转合同45853份,涉及农户48424户,占农村总户数的21.6%,流转土地面积达24.46万亩,占农村总户数的20.65%。

高唐县则把推进土地流转作为主导产业规模化、现代化经营的抓手,流转土地15.88万亩,占总耕地面积的20.8%,涉及农户26153户,有5万农民在各类种植基地当起了“职业田管员”。

面对几十年土地分散种植,高唐县建立起了土地流转县、镇、村三级服务网络,在县农业局成立了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提供土地流转信息发布、合同签订、流转政策咨询等,全方位为农民服务。

为使土地流转后的农民从土地中解救出来,50岁以下的农民有的到企业打工,有的从事第三产业,50岁以上富有种植经验的农民大都成为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竞相聘任的田间管理员。这些管理员工作形式很灵活,可以按天计算工资,也可以按亩或斤实行计件工资,每年有万余元的经济收入,被称为“职业田管员”。

数据:

全市土地流转面积达130万亩 规模化流转逐步占据主导地位 来自聊城市农委的消息显示,聊城全市耕地859万亩,其中家庭承包耕地面积728.26万亩,承包农户122.72万。2013年,聊城市政府把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列为农业产业调整振兴计划和农业龙头带动战略的重要内容,聊城的农村土地流转发展迅猛。

聊城市农委经管处主任张爱英说,截至今年6月底,全市土地流转面积达到132.87万亩,占家庭承包土地总面积的18.25%。涉及25.75万农户,占家庭承包经营总农户数的20.99%。

土地流转规模的不断扩大,不仅优化了农业资源配置,提高了资源利用效率,促进了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同时对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加快城镇化进程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据统计,聊城全市形成50亩以上规模经营主体3660个,其中50-100亩的2335个,100-500亩的1227个,500-1000亩的71个,1000亩以上的27个。规模经营土地面积达到51.99万亩,占流转总面积的39.13%,成方连片的规模化流转逐步占据主导地位。

张爱英说,由过去农户之间的转包、互换为主,逐渐转变为以转包、出租为主,互换、转让、入股等多种形式并存。在全市流转的132.87万亩土地中,转包70.26万亩,占52.88%;出租占51.5万亩,占38.75%,互换4.83万亩,占3.64%;转让2.21万亩,占1.67%;股份合作1.37万亩,占1.04%;其他2.7万亩,占2.04%。

聊城土地流转总量中,15.23%的流转入农业企业,19.76%的流转入农民合作社,6.77%的流转入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农户之间流转面积在流转总面积中的比例由以前的80%以上,下降到目前的58.24%,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逐渐成为土地流转的经营主体。 另外,全市132.87万亩流转土地中,从事粮食生产的74.2万亩,占55.85%;从事蔬菜生产的22.08万亩,占16.62%;从事林果生产的13.05万亩,占9.83%;其他23.48万亩,占17.68%。流转用途主要集中在粮食、蔬菜产业,占72.47%。

实践:

流转100亩以上给予奖励扶持 131个乡镇建土地流转服务大厅

聊城市各县(市、区)相继出台政策,鼓励土地流转,在财政扶持、信贷支持、税收减免、用地优惠、项目申报等方面向农村土地规模流转主体倾斜。对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流转主体当年集中连片流转土地100亩以上,并用于发展农业主导产业、特色高效农业的,给予奖励扶持;对当年新增连片规模流转面积较大的村,给予工作资金奖励。

还有,全市131个乡(镇、街道)建立了土地流转服务大厅,3863个村庄设立了村级土地流转服务站点,建立了信息员队伍,为流转双方搭建土地流转信息服务平台,提供政策咨询、等全方位服务。全市已签订流转合同17.57万份,发布土地流转信息6.6万余条,加强了土地流转的规范化管理,实现了龙头企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和农户间土地供求信息的有效对接,畅通了土地流转渠道,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目前,我们先后培育了莘县洋香瓜、茌平圆铃大枣、冠县店子灵芝、高唐艳丽苗木、东昌府亿沣蔬菜、东阿艾山油料牡丹等流转规模较大的示范典型,建成了多个高效农业示范基地。”张爱英说,今年,聊城市政府以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作为重点,有力地促进了土地流转的健康发展。 规划:

限制流转土地使用“非粮化” 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

张爱英说,聊城力争2015年基本完成确权登记颁证任务,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为加快土地流转奠定坚实的基础。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村流转土地的主要承租者。“我们将引导各级有关部门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重视农业开发园区建设,加大农业对外招商力度,吸引工商资本参与农业生产经营。大力培育专业种养大户和现代职业农民,鼓励支持发展家庭农场,发展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化生产、产业化经营。”

以后各级财政每年列出一定的专项资金,鼓励和支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集中成片流转土地,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特别是要加大对种粮大户、种粮合作社的扶持力度。对集中流转土地发展规模农业的,优先安排农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落实转移进城农民的各项社会保障政策,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加大对有转移就业意愿农民的培训力度,引导农民二次创业。

聊城还引导有一定经济基础的村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将农民承包地集中起来,组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方式,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探索将土地流转工作与招商引资工作有效对接的新模式,引进有实力的龙头企业到农村建立原料生产基地、到城镇郊区兴办特色农业。 值得注意的是,聊城将限制流转土地“非粮化”,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大力发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鼓励和引导专业大户、合作社种植粮食作物,确保粮食生产安全。降低种粮成本,提高种粮补贴和粮食价格,增强土地流转主体的种粮积极性。建立工商资本流转土地准入机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另外,聊城还要依托各级农业(农经)部门,建立健全以县级为中心的县、乡、村三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并以此为基础,建立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加强对土地流转的指导服务和监督,引导农民将承包土地在公开市场上流转交易,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截至目前,全市农村土地流转面积达到101.36万亩,占家庭承包土地总面积的13.87%,预计今年年底土地流转面积达到120万亩。”2月18日,聊城市农委经管处主任张爱英说。

目前,全市形成50亩以上规模经营主体4021个,其中50—100亩的2955个,100—500亩的982个,500—1000亩的61个,1000亩以上的23个。

值得注意的是,聊城规模经营土地面积达到48.1万亩,占流转总面积的47%,占家庭承包总面积的6.6%,成方连片的规模化流转逐步占据主导地位。

事例

“先付钱再流转”

经验在临清获推广

临清市康庄镇康圣庄村共有农户210户,有地的160户,土地1360亩。

村支书盛士友说,近些年,村民在外打工的居多,致使落荒耕地越来越多,加之城镇化进程加快,很多人也将搬进新型农村社区,种地会变得不便利。

2014年春节前,康圣庄村经过两次公开投标,在近20位投标人的竞争下,千余亩土地由该村盛海章和盛敏章竞标成功,每亩流转资金比去年高出800元。

第一次投标竞标的方案是,每亩按照1360元的标准补偿,但每年收获后分两次支付给农民。

村民盛保生提出:“地给人家种了,收不到钱怎么办?种地的要遇到像今年大涝的灾害赔了,我们也得跟着赔,怕到最后,地没了钱也没了。”

盛保生的意见引起大家的共鸣,第一次竞标失败。

随后,村两委与承包方再一次协商,提出流转的前提必须“先付钱再流转”,并拿出两个方案,已播种小麦的农户可以到次年收获后流转,也可直接流转,按每亩种320元标准补偿种植费。每年每亩900斤小麦,每年芒种前一次性支付完。

这样算下来,全村土地一年的流转费用就将近200万元。盛海章和盛敏章感觉压力不小,但他们说,从长远看应该有利润。

他们粗略计算了一下,由于土地规模大,农机用得上,耕种能节省30元;直接取消地垄,会提高水速,每亩能节省10元;种子、化肥、农药购买的数量多,定会享受批发价格,每亩节省50元左右;秸秆等,一亩地能节约100多元。加之家中有联合收割机3台,玉米收割机2台,旋耕机、秸秆粉碎机3台,机械化条件具备,所以“先付钱再流转”不会吃亏。

康圣庄村支书盛士友说,经过入户调查及协议意向显示,村中其他100多户农民将会在今年9月前陆续签订合约,届时全村160户除一户的20亩地外,1340亩土地将实现集体流转。

“先付钱再流转”这一做法逐渐得到临清农民的认可,并逐渐在临清推广开来。

临清市松林镇的亢庙村和王大人村,234户的216亩土地流转给聊城市东正有限公司用于黑牡丹种植,按每亩1000元的价格,兑现农民一年的租金21.6万元。临清中华海棠园3000亩的土地流转,每亩地农民可拿到1200斤小麦流转资金;临清银杏大观园5000亩的流转,按公司加基地、合作社加农户等形式开展着,流转正实现着农业效益和农民收入双赢。

据统计,临清市土地流转面积已达13.34万亩,占总承包耕地面积的16.24%。

特点

成方连片的规模化流转

占据主导地位

来自聊城市农委的数据显示,目前全市形成50亩以上规模经营主体4021个,其中50—100亩的2955个,100—500亩的982个,500—1000亩的61个,1000亩以上的23个。规模经营土地面积达到48.1万亩,占流转总面积的47%,占家庭承包总面积的6.6%,成方连片的规模化流转逐步占据主导地位。

聊城土地流转的一个特点是,形式趋于多样。由过去农户之间的转包、互换为主,逐渐转变为以转包、出租为主,互换、转让、入股等多种形式并存。在全市流转的土地中,转包占51.68%,出租占39.13%,互换占4%,转让占2.15%,股份合作及其他占3.04%。

土地流转新型主体异军突起也是聊城土地流转的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全市土地流转总量中,16.89%流转到了农业龙头企业,18.52%流转到了农民合作社,7.74%流转到了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农户之间流转面积在流转总面积中的比例由以前的80%以上,下降到目前的56.85%,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逐步成为农村土地流转的经营主体。

目前,聊城各县(市、区)相继出台了政策,在财政扶持、信贷支持、税收减免、用地优惠、项目申报等方面向农村土地规模流转倾斜,鼓励扶持土地流转。聊城各乡(镇、街道)分别依托经管站建立了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各行政村成立了土地流转服务站点,建立了信息员队伍,在全市基本建立健全了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信息服务平台,为流转双方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发布、价格评估、合同指导、纠纷调解等全方位服务,并依托信息平台,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的规范管理,实现了龙头企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和农户间土地供求信息的有效对接,畅通了土地流转渠道。

成效

全市农村土地流转面积达101.36万亩

聊城市农委经管处主任张爱英介绍说,2008年底,聊城农户家庭承包土地流转面积只有18.54万亩,占全市农户承包土地总面积的2.52%。现在,全市农村土地流转面积达到101.36万亩,占家庭承包土地总面积的13.87%。预计到2014年底,聊城农村土地流转面积将达到120万亩。

通过土地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向有能力、有实力的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集中,带动大量社会资本流向农业、反哺农业,解决了农业投入不足的问题,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形成了土地利用的良性循环。

土地流转还让一些地方闲置多年的耕地、荒地流入各种经营主体,得到充分开发和有效使用,土地资源利用率大幅提高。

目前,全市新增流转土地,80%以上用于发展特色高效农业,形成了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产业带和产业区,成为农村新的经济增长点。

新的土地流转经营主体,大多实行农业规模化、标准化经营,解决了传统的一家一户分散经营中,农产品质量监管点多面广难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难保证等弊端,降低了质量控制管理成本。龙头企业通过流转土地,稳定了原料供应,保障了原料质量和产品质量。

现实中,流转出土地的农户多数缺劳力、缺技术,且大部分种植粮棉作物,土地产出率低。土地流转后,这些土地主要用于蔬菜、食用菌、中药材、水果等种植,产值大幅度增加。而转移后的劳动力,一方面有稳固可靠的流转收入,一方面可以外出务工或从事第

二、三产业,家庭经济收入大幅度提高。流转土地的农民人均纯收入平均比未流转土地的高出20%—30%。

张爱英说,土地流转是实现农村劳动力顺利转移的前提,解决了外出务工农民人地分离的矛盾,使一部分农民从土地的束缚中解放出来,转移到第

二、三产业和城镇。

建议

引导村庄组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

聊城土地流转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农户间的土地流转大部分是自发形成的,以亲朋邻里间为主,而多数是双方只根据所达成的口头协议流转。有的虽然签订了流转合同,但内容不完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甚至引发了一些纠纷。

还有,目前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仍不够完善。虽然全市已有100多个乡(镇、街道)建立了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但真正发挥作用的较少。各县(市、区)土地流转服务市场也未真正建立起来。市场流转信息不够畅通,制约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常流转。

值得注意的是,经济较发达的城郊,大部分土地流转后存在“非粮化”倾向,甚至部分流转土地还有“非农化”现象。一些企业在原来的耕地上修路、建厂、建简易宾馆、建设农业休闲园区等,破坏了耕作层,减少了耕地数量。

目前,各级扶持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政策依然滞后,能够享受到财政扶持的经营主体数量还很少,而目前土地流转价格大幅攀升,这些因素都制约了规模经营的发展。

张爱英说,应引导各级重视农业开发园区建设,加大农业对外招商力度,吸引工商资本参与农业生产经营。大力培育专业种养大户和现代职业农民,鼓励支持发展家庭农场,发展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化生产、产业化经营。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是促进土地流转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因此要强化政策引导,增加财政资金投入,鼓励和支持经营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集中成片流转土地,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对集中流转土地发展规模农业的,优先安排农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落实转移进城农民的各项社会保障政策,让农民无后顾之忧地放心进城。加大对有转移就业意愿农民的培训力度,促进农民转移就业。

另外,引导有一定经济基础的村庄,组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方式,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探索将土地流转工作与招商引资工作有效对接,引进有实力的龙头企业到农村建立原料生产基地、到城镇郊区兴办特色农业。

设想

财政对土地流转中多环节进行奖励

聊城市农委经管处主任张爱英有个设想——加大对土地规模经营主体的扶持;对土地流转服务机构进行补助;对转出土地的农户进行奖励;对土地股份合作社进行特别奖励。

有关部门要为规模经营主体免费提供技术服务,优先安排农业综合开发、水利建设和土地开发整理等项目。金融机构要把规模经营主体作为信贷支农重点,并对实力强、资信好的给予一定授信额度。农田经营面积10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允许其按照不超过经营土地面积的0.05%用于建设生产管理辅助性简易设施,其性质按临时建设用地审批与管理,期满后自行复垦。畜牧规模养殖用地按农业用地对待。

开展土地流转的规模经营主体,必须具备完整、规范的流转手续,流转合同经土地流转服务机构鉴证,流转规模达到市奖励标准,由本人或法人代表提出奖励申请,经乡镇街道初审后,报市、县(市区)级审查,根据审查结果予以落实奖励。

对县(市、区)级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委托土地流转服务组织流转,且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的,根据当年实际流转面积,分别给予乡(镇、街道)、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以奖代补工作经费。

对符合土地承包政策法规、流转合同手续完备,并签订5年以上流转合同的转出土地农户,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规模经营主体应优先安置转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就业。农民流转全部土地后自主创业和兴办项目,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在就业、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政策。

为鼓励探索创新农村土地流转方式,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面积300亩以上、入股期限10年以上,并实行保底分红和二次返利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市财政应该加大奖励力度。

推荐第10篇:农村土地流转情况调研报告

***区农村土地流转调研情况汇报

(2015年 月 日)

***区辖*个乡、*个镇、*个街道,113个村(镇),1502个村民小组。有农户4.98万户,农业人口16.53万人,其中劳动力10.23万人。集体所有农用地面积34.0302万亩。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农村土地流转作为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提出后,我区迅速部署、积极推进,将农村土地流转作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核心增长点、两型社会建设的重要平台、实现城乡统筹的有力抓手,着力引导农业产业化规模经营,取得了显著成绩。

一、土地流转及规模经营的基本情况

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出现,在较长时期内,流转规模较小,大约占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4%左右。近几年以来推进速度加快。截止2013年6月底止,全区土地流转面积3.6万亩,占全区农用地面积的10.6%,其中流转耕地面积2.8万亩,占总耕地面积的23%。

从流转形式来看,主要以租赁为主,约占3.2万亩,占流转面积的89%。具体方式即原承包方将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给第三者,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仍由出租方履行。其中大致可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大宗土地出租。农户(出租方)将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出租给第三者(承租方)并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

1 营权流转合同书》。二是自行出租。这是土地流转的最初形式,一些外出打工或无力耕种的农户,通过私下协商或口头协议等方式以较低的价格将承包地转包给亲朋好友耕种。

随着土地流转速度的加快,我区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经营步伐加快。目前,全区有农民专业合作***家,家庭农场9家,直接联结农户11238户,建设各类种养+基地近200个,带动农户近2万户。特别是在专业大户的带动下,农业生产效益显著提升。如:“***农业科技示范园”投入150万元,流转土地300余亩;“***林产品交易市场”项目已完成投入近500万元,流转土地200亩,工程二期正加速推进;**现代农业示范片通过土地流转,今年种植蔬菜620亩、西瓜270亩、菜藕156亩、水稻200多亩,且示范片基础设施、经济效益都有显著提升,日益成为***农业的亮点与示范。同时,***180亩荒山、**村227亩林地,**村1200亩耕地流转,***等村1500多亩蔬菜基地项目的土地流转,等等,都为***农业经济的发展注入了强大活力。

二、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基本做法

1、建立健全组织保障机制。2004年,我区成立以主管农业的副区长为组长,农办、国土、规划等部门参与的“***区土地流转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土地流转协调、监管和扶持政策的制定等工作。同时,各乡镇也相应建立了领导机构,在规范管理、土地整理、基础设施改善、矛盾化解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作用。同时,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引导,先后出台了《***区关于

2 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核发换发证工作意见》等促进土地流转的规范性文件,为土地流转营造了宽松的政策环境。此外,加强土地流转中的项目扶持,把土地平整、特色农业产业基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与土地流转紧密结合起来,加大整合力度,推进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

2、切实强化服务管理职能。一是把握四项政策原则。即坚持“稳制、分权、搞活”的原则,在稳定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前提下,实行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使用权的适当分离,强化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操作,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搞强迫命令等违反农民意愿的硬性流转,充分体现有偿使用原则;坚持“集中、连片、规模”的原则,土地流转实行相对集中连片,规模开发,集约经营,发挥规模经营效应;坚持“指导、管理、规范”的原则。加强对土地流转各个环节的管理指导,确保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规范、有序进行。二是依法规范流转程序。完善二轮土地延包工作,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发和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工作,做到承包地块、合同、证书、台帐“四到户”。在此基础上,积极开展土地流转集中清理,全面落实土地流转合同制度,健全土地流转登记、备案、鉴证制度。三是加强合同管理。统一编制“三书”,即土地经营权流转申请书、土地经营权流转委托书和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书。在流转合同中,将土地流转的主体、对象、范围、原则、形式、

3 程序和监督管理都作系统明确规定。农户之间无偿转让、零星转包的,不一定要签订合同,但是要到村登记备案。较大规模或涉及主体较多的流转,必须要求签订合同,进行合同的登记、鉴证,并做好档案台账管理工作。

3、积极创新市场流转机制。探索建立土地流转的市场机制,计划筹建土地承包和流转管理中心,在**乡、**镇设土地流转信托服务所(合作社),在村设立土地流转信息员,以构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市场平台。主要目的有两个:一是探索构建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信息平台,对土地流转项目进行整理加工,储备土地资源,开展招商引资,促进农业产业规模经营。二是探索建立土地流转价格指导机制,土地流转价格按土地产出和物价等因素确定,由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不同产业不同片区制订最低指导价格,具体流转价格由承包方与受让方协商确定,并提倡以实物折价确定流转价格。

4、合理引导农民规模经营。将土地流转作为建设现代农业的基础性工作来抓,使农业从根本上摆脱弱质产业,实行集约经营,以提高土地种植效益。一是建立土地流转激励机制,推动土地流转。对区内新建且入股面积在300亩以上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对动作规范、作用明显、每年度新增土地流转面积500亩以上的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二是培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带动土地流转。农户为发展农业生产需要,将各自承包经营权入股,并以入股的股份作为分红的依据,形成土地变股

4 权、农民变股东、有地不种地、收益靠分红的收益模式。全区成立各类农村经济合作组织91家,有效地带动了土地流转。三是盘活农村闲置土地,拉动土地流转。在**、**等地农村学校、闲置工厂等闲置土地和水面、圩堆、“四荒地”,引入竞争机制,实行竞价拍卖,招标承包,盘活集体存量资产。

5、加快非农化进程助推土地流转。只有实现农民有序流出,才能实现土地有效流转。我区把农民的“非农化”作为促进土地流转、加速规模经营的一个重要引擎,以非农化推动土地流转,以土地流转加快非农化进程,有效地解决了“人往哪里去,地从哪里来”的两大难题,走出一条“让农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让土地从农民手中流转出来”的土地流转之路。一是大力发展劳务经济,实现“外循环”。如***村成立劳务公司,千方百计解放农民,减少农民,让他们走出土地,进城务工创业,目前劳务输出业务拓展到全区,总量保持在5万人左右,使能够流转土地面积大幅提高。二是大力推进城镇化,实现“内循环”。大力实施“城镇带动”战略,加快*****等地小城镇建设,大力实施城中村、城郊村改造,拉开城市框架,吸纳农民进城。

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农村土地流转有效缓和了人地矛盾,促进了农业规模经营。同时,资本与土地的结合,将大大拓展农业的内涵和增值能力,实现“1+1>2”的效益。然而在我区这几年的实践中,遇到了一些困难:

1、流转方式不规范。早些年,我区的村民个体土地流转主要以口头协议为主,即使签订书面合同,大多条款不规范,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不够明确。农户自行参与流转的,大多不报村集体备案,村不加干预,也不进行登记,引发了系列矛盾纠纷。

2、流转价格不科学。多数土地流转只是事先简单约定价格,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土地市场发育和物价上涨,土地的远期价值难以准确评估,事先简单约定价格,容易损害农民利益,引发社会矛盾。

3、流转主体不健全。总体来看,我区现有规模大户不多,效益不明显,市场开拓能力差;农业龙头企业规模小,带动力有限;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不快,覆盖面不广,管理不规范,服务层次低,仅停留在信息、技术等层面,产供销一体化运作还任重道远。

4、流转市场不完善。土地流转市场机制尚未形成,缺乏必要中介服务。我区虽然有意筹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但缺乏必要的人员保障和资金扶持,规范正常运转较难。目前,土地流转主要依靠自发进行和政府推动,想转出土地的农户寻找流转对象难度较大,而具有一定规模的种植大户却苦于和一家一户的谈判费时费力又不能保证连片发展的规模,使土地流转空间狭窄,流转成本增大,严重影响了土地流转的速度、规模和效益。土地流转缺乏中介组织,信息传播渠道的不通畅,很大程度上延缓了土地流转的进程。

四、下一步打算及相关工作建议

1、加强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化建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遵照党中央的农村土地政策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农民所需为出发点,结合***、***的实际,制定科学可行的土地流转政策,使农民、企业、大户自愿参与流转。

2、加大土地流转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宣传,开展土地流转利弊分析大讨论,分析研究当地土地流转的可行性及具体操作办法,转变干部群众对土地的传统耕作管理观念,使广大群众认识到,土地不再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命根子”,也不应成为农民就业和生存的唯一手段,它同时也是一大笔资产。加快土地流转正是合理利用这一资产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手段。

3、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引导。受土地二轮承包平均分配原则的影响,我区农民实际持有耕地面积差别较大,耕地散乱、不集中的现象非常普遍,土地流转工作开展难度较大。应进一步加强人员力量,提供组织保障。一是选配思想观念新、种植经验丰富且群众威信较高的种、养大户担任村干部;二是乡镇党委、政府加强指导,帮助农民解决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消除部分农民等待、观望的现象和思想顾虑,提高农民通过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的积极性;三是紧密结合各村实际,选择土地流转示范点,根据不同情况引导农民采取不同土地流转形式,不搞一刀切。

5、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管理机制。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土地流

7 转必须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实行登记制度,由村委会备案,乡镇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登记,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体系。积极探索通过市场调节土地流转的长效机制,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乡镇成立土地流转信托服务所,开展土地流转供求登记、信息发布、土地评估、政策咨询等服务工作。村级设立土地流转信息员,接收农户申请托管的土地,合理利用撂荒地,把土地承包出去,解决“包给谁”和“谁想包”的土地使用供求矛盾和土地撂荒问题,使土地流转进入有序的市场化轨道。

5、制定鼓励土地流转的政策措施。出台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的激励机制,政策上积极引导,经济上给予奖励,刺激和调动承包户和流转大户搞好土地流转工作,营造良好的土地流转氛围。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组织,支持专业户、专业村的发展,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建立土地流转扶持资金,对于全部转出土地的农户给予一定的补助,扶持其进城务工创业;对于引导农户流转土地较多、增收效果显著的乡镇和行政村给予适当奖励;对于通过采取土地流转合作方式集中农户土地进行规模经营,并能切实带动农户增加收入的龙头企业和种养大户进行重奖,并从扶持资金、税收政策、技术指导等方面给予倾斜。

6、强化土地流转中间组织服务功能。继续发挥村级组织的行政推动作用、沟通协调能力和服务作用,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为农村土地有序流转、减少矛盾纠纷提供组织保障。做好土地流转载体对接工作,动员广大村组干部主动介入农村土地流转信息

8 的搜集发布,拓展农户流转土地空间,提升流转速度,有效解决流转信息不畅,空间过小问题。建立健全并充分发挥仲裁机构职能,及时化解矛盾,确保农村土地规模经营健康有序。

7、逐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在推进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过程中,明确农民利益不受损害,不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建立各种社会保障机制,确保农村社会稳定。积极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弱化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多渠道、多层次、多方式地兴办养老、医疗、生育、伤残等社会保险。对于已经流转土地的农民,引导他们从土地流转收益中拿出部分资金,建立个人基本医疗和养老保险,提高自我保障能力。同时,积极做好土地流转合同未签补签工作,完善土地流转手续,规范操作流程,确保承包户放心流出土地,流入户放手经营。

第11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调研报告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调研报告

近年来,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大量产生,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社会原因。我国人多地少,户籍制度又极大限制了农业人口的流动,农村土地一直是一种稀缺资源,且直接关乎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但长期以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模糊不清,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法律意识、合同意识淡薄,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缺位,加之国家近年来的惠农支农政策不断出台,农村土地承包引发的诉讼和信访事件频发不断。及时掌握和准确处理此类纠纷,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农村的经济发展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

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基本特点

(一)成讼时间上的集中性

一方面,由于农作物的种植与收获受自然规律的制约和影响,90%以上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当事人往往选择在农闲季节提起诉讼,因此往往集中在每年的秋收后和春播前。相对于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在成诉的季节性尤为明显。另一方面,从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历史发展进程看,国家政策一直起到主导作用,相关立法只是将执政党的意识上升为国家意识,使政策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因此,国家农村土地政策做出重大调整前后,也是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集中发生的时期。如国家出台\"一免两补\"土地政策后,发包方起诉承包方要求解除合同和承包方起诉发包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大批纠纷诉至法院。

(二)诉讼主体上的群体性

作为农业大省,黑龙江省农业人口总数为1191万,农业人口比例高达45.8%.但相当一部分农业人口在一系列惠农政策出台前,因经营土地成本高、收益低而外出谋生。国家从收取\"两金一费\"即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调整为统一征收农业税,再调整为免征农业税,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并实行粮食收购最低保护价后,农民经营土地的成本减少,收益显著提高。大批外出务工的农民纷纷要求回乡务农。部分纠纷中,发包方违约明显,承包方证据充分,胜诉率高,承包方往往选择共同诉讼。还有很多案件,起诉时仅仅是个别村民提起诉讼,但涉及问题却牵扯到其他村民或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群体利益,相当一批农户持观望态度。一个案件处理不当,往往引起连锁反应,波及整个村庄甚至乡镇。另外,受传统法律文化影响,农户们往往愿意凭借人多势众,甚至集体上访,赢得法院更多的理解和社会舆论的支持。

(三)纠纷类型上的多样性

长期以来,我国的农村经济发展模式较为单一,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完善和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农村经济发展呈现出多元、快速发展态势,农村土地承包也随之在承包主体、承包方式和权利义务内容方面体现出多样性。2003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土地承包、流转、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发包人的权利义务、救济方式和法律责任。首先,就承包土地的权属而言,既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有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还有权属不明的土地。从承包土地的使用状况而言,既有耕地,也有林地、草地。从承包者的身份而言,除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外,还有外来人员以招标、拍卖、协商等其他方式进行的承包经营,且承包面积较大,赢利性明显。纠纷类型除了常见的外出打工农民回乡要地、出嫁女回原住所地要地及相邻农户之间争地等纠纷外,还如,有的农户因举家搬迁到小城镇,将所承包土地连同附着房屋一并转让他人,但未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后又反悔,要求受让人返还承包地,但不要求返还房屋。有的农户承包土地后又进行转包,在转包合同到期后,次承包人主张优先承包权。有的承包合同经乡土地纠纷仲裁机构裁决予以解除,村委会在承包方未退出承包地之前,又将争议土地另行发包,现承包户因权利受损,起诉发包方和原承包户要求村委会履行合同、原承包户退出土地,产生合同之诉与侵权之诉的竞合。有的农户先起诉调整转包费,经法院判决支持后,次承包人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该农户又另行起诉请求解除转包合同。有的农户在二轮土地承包时口头放弃承包经营权或弃耕撂荒,村委会将上述土地另行发包,后为满足该农户的要地请求,村委会又在其他农户的承包地中为其调剂,但其他农户拒不接受调剂而引发纠纷等等。

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成因

(一)合同签订不规范

1.合同主体资格混乱。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但是在发包过程中,有些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的职责分工并不明确,有的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将同一块地分别承包给不同的村民,还有的村民小组将土地发包后,村委会收回村民小组已发包土地,重新对外发包或租赁,引发纠纷。

2.合同签订程序不规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但是在实践中,村、组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进行违规发包的情况屡屡发生,围绕承包合同效力产生的纠纷大量出现。有些村干部甚至在发包时搞暗箱操作,擅自以低价将土地发包给亲朋好友。有些村委会任意制订土地承包方案,以\"优惠条件\"将土地发包给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引起了村民强烈不满。

3.合同约定内容不完善。有的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有口头协议,一旦发生分歧,极易引发纠纷。有的虽签有书面合同,但条款不完善、不具体,有些条款甚至违反法律规定。如土地面积无约定或约定不清,甚至有的连土地的四至都未约定,仅明确了地块名称。由于约定不明,双方又各执一词,事实和责任难以认定。有的合同没有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缺乏确保履行合同的制约机制,为当事人随意违约提供了条件,出现了随意缩短承包期、收回承包地和提高承包费,随意调整承包地,多留机动地不尊重农民的经营自主权,强迫种植、强迫流转承包地等。

(二)合同履行不诚信

1.发包方违约。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发包方非法变更、解除合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家庭承包的,在承包期内,非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并经过法定程序,发包方不得收回和调整承包地。\"这是该法赋予农民长期、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核心内容。\"但现实生活中,有些发包方为谋取利益,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擅自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收回农业用地用于营利性开发建设。二是发包方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的乡村干部不注意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还习惯用计划经济时代的思维方式和行政干预的手段对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使滥加干涉,以发展集体经济、搞规模经营等理由强行统一种植作物,或者强制收回承包地。

2.承包方违约。主要包括承包方对土地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拒绝交纳土地承包费等情况。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承包方有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的义务。土地管理法对于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规定了严格的转用审批程序和征地、用地批准程序。在审判实践中,一些承包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审批手续,在承包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甚至容许他人在承包的土地内修建坟墓牟取利益。有的承包方在承包地上建筑、取土等,()造成土地荒漠化,严重破坏耕种条件,使农用地难以恢复耕种。还有的承包方以各种理由逾期、拒绝交纳承包费,构成违约。

(三)土地承包管理不规范

1.没有土地清册或记载不详。现实中,很多村委会没有建立土地清册,或者用手写财务帐簿的方式代替清册,其中不少帐簿有改动,无法确定记载事项。有的村委会建立了土地清册,但是清册记载不详,承包经营的户主有的记载为原承包人,有的记载为受流转人;对各户承包土地的面积、边界记载不清,面积多为概数,诸如\"道南边\"、\"沙坑北边\"、\"东房东边\"等划分边界的字样十分常见。对于流转方式及变更理由基本无记载,关于流转土地的坐落、质量等级,流转土地的用途、流转期限没有记载的现象更是十分普遍。承包人之间发生争议时,村委会拿不出有力依据来证明土地使用权范围及流转详情,当事人只能通过向法院起诉确认自己的权利,导致很多不必要的纠纷产生。

2.机动地管理不当。村集体在划分土地时一般都会保留一些机动地不做分配,将其租赁给农户经营,租期5至10年不等,且一般事先收取部分或全部租赁费。由于近年来国家减免农业税,农民负担大幅度减轻,一部分租赁户不愿意再承担原租赁费,甚至要求退还已预交的租赁费,双方发生纠纷。有些村集体为了收取租赁费用,预留机动地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未受益的农户发现当前种地效益好的形势,要求重新分配机动地,但原来的承包大户不愿意退出,产生纠纷。

(四)土地使用权流转不规范

1.转包转让型。税费改革前,有的农户觉得种地收益不高,便将自己的土地转给他人承包,其税费也相应由接受者承担。但这种农户间自发性的土地流转多是采用口头协议,没有书面协议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或书面协议内容不具体,签订协议后往往也不通知集体经济组织,更无法得到主管部门的备案。税费改革后,原承包户要求现承包户退还其土地时,双方往往各执一词,引起纠纷。

2.代耕代种型。以前不少农民放弃耕种,外出务工经商,不承担村里和国家的税费,村干部为了能完成国家税收任务,让其他农户代耕代种。代耕代种农户履行了缴费义务,且税改时这些耕地面积又纳入了代耕代种户的计税面积,现在原承包户回村,找代耕户或村集体索要自己的承包地,发生纠纷。

3.重新发包引发纠纷。前一段时期农民耕种收入较低,有些农户弃耕抛荒,外出务工,土地长时间没有人耕种。有些农户甚至明确表示放弃承包,将土地交回,村集体据此收回承包地,并发包给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上述情况又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承包期内发包人收回承包地的法定情形。税费改革后,种地收益增加,原来放弃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回村要求继续承包,与新承包人和村集体发生纠纷。

(五)土地征用补偿不合理、不规范

城镇化、工业化和公路建设需要征用大量农村集体土地,但因,征用土地上我国现行征地制度存在很多弊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不能分享到农地增值的收益,被征地农民往往也得不到妥善安置和合理的经济补偿,这就弱化了土地对于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农民失地后又失业,生活缺乏保障,引发了大量的群体纠纷和上访。另外,由于法律规定笼统,加之利益驱动,农村基层组织在发放、使用、分配征地补偿费用的过程中极不规范,随意性大,特别是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产生的纠纷大量产生。

(六)农业政策的变化

近年来,我国农业政策在不断向惠农支农的方向调整。1982年开始,中央连续五年以1号文件对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保障。1991年12月7日,国务院出台《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农民应负担的费用和劳务的范围,减轻农民负担。2004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指出,着重让农民减负增收,通过\"一免两补\"大大减轻了农民负担,提高了农民承包土地的积极性。2005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作出《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国家陆续出台的一系列扶持粮食生产,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和措施,使得土地的现实收益和预期收益大大提高,农民承包土地的热情被重新点燃。许多在城镇打工的农民陆续返回农村承包土地,许多被弃耕的土地开始有人争相耕种,广大农民纷纷主张自己的土地承包权益,导致大量纠纷产生。

(七)人多地少的现实

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大多数地方人均耕地原本就少,加之城镇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基础建设需要征用大量土地,致使人地关系\"雪上加霜\",再加上土地补偿或土地置换不到位,从而导致人地矛盾十分突出。土地作为农民基本的保障和收入来源,在农民心目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涉及土地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八)立法不足

1.立法的滞后与过分概括。目前,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农村土地承包法》,但该法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的特别法是在2002年出台。此前,此类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是国家政策、相关单项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出台的《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而截止2000年底,全国已有98%左右的村组完成了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另外,2004年农村税费改革后,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流转、变更等新型纠纷大量产生,但因涉及政策和法律的衔接,各地对很多问题莫衷一是、做法不一。直到200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上述混乱状况才得到了很大程度的缓解。从我们掌握的情况看,土地二轮承包和因农村税费改革引发的纠纷,占近五年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70%以上。另外,《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内容比较原则,在实务中缺乏可操作性,法院对该法理解也不一致,不能得出一个令人信服的判决结果,无形中导致了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数量的增加。

2.立法对现实考虑的不足。《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以户为单位,土地承包30年不变。但如国按照\"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基本原则执行,就会出现\"一地多人用,多地一人种\",\"亡者有土,生者无地\"等现象。该法虽然规定用机动地对新增人口进行调整,但又规定,机动地超过5%的不再增加机动地,因此很多村集体现在已无机动地可调整,许多新形成的农户不可避免地面临着无地可种的现实。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这又间接增加了村集体在承包农户间进行土地调剂的难度。

3.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不力。理论界虽然一直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定义为一种用益物权,但在《物权法》出台前,相关法律一直没有对此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权能无从发挥,从权利的取得、处分、变更及救济途径等方面更接近于普通债权。这种混有债权性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无法像真正物权那样有必要的方法和程序可以对抗来自发包人和其他行政组织的干预\".虽然《农业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一些接近于物权的保护方法,但在上述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中仍更多地体现了合同法的相关内容,弱化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绝对性,导致现实中承包地被擅自收回、随意侵犯的现象大量存在。

(九)法律意识不强

农民文化水平偏低,长期生活在熟人社会中,道德、习惯、人情对行为的引导作用大,迁就、忍耐、私了长期作为纠纷化解的主要途经,法律知识缺乏现实需求,风险责任和权利保护意识淡薄,基本法律概念不清,缺乏签订合同的技巧,不愿履行备案报批程序,随意涂改证书等现象时有发生。在承包经营土地时进行掠夺性经营,破坏土地耕作层或造成土地盐渍化,任意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按约定交纳承包费。一些乡村干部的法律意识也比较淡薄,对耕地搞强制发包,对合同随意变更,对签订的合同想变就变,使承包方的合法经营权落空,产生大量纠纷。

(十)纠纷调处机制不健全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纠纷可以选择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种方式解决。如果协商、调解、仲裁等诉外解决争议机制顺畅,可以有效地减少诉讼,迅速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扩大。但是协商和非诉调解都要求双方自愿,且结果不具有强制力,而仲裁则存在机构设置不健全,仲裁效力不明确的问题。至今仍有许多地区没有成立仲裁机构,即使成立仲裁机构也没有开展仲裁业务,导致大量土地承包纠纷当事人不得不选择诉讼,增加了当事人和人民法院的负担。而法院审理案件要受相应程序法的限制,审理周期较长,容易延误农时,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和农民权益得不到及时处理和保护,引发农户集体上访,农户维权的成本也随之提高,形成恶性循环。

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案件数量多,增长趋势明显

2004年国家实行农村税费改革时,黑龙江省被列为全部免征农业税和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试点省份,广大农民种粮积极性空前高涨,许多在城镇打工的农民走回家门承包土地。新一轮的土地承包热与1998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的冷清形成鲜明对比,许多被弃耕、撂荒的土地开始有人争相耕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数量日益增加,其中1998年至2003年期间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2003年以后发生的纠纷逐年增加,所占比例居于首位。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和绥化市为例。哈尔滨市两级法院2003年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审案件537件,2004年受理1217件,2005年仅上半年就受理1459件,案件数量呈逐年大幅上升的趋势。齐齐哈尔市两级法院2004年受理土地承包纠纷案件579件,2005年受理1244件,2006年受理1447件,增加趋势也较为明显。绥化市2004年至2007年上半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

一、二审各类农村土地纠纷案2316件,其中2004年325件,2005年782件,2006年801件,2007年上半年即达到408件。

(二)案件类型多,成因复杂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依诉讼标的划分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1.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具体情况较为复杂。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机动地或荒地发包或用以抵偿本集体经济组织陈欠的债务,后一方起诉要求缩短承包期限、提高价格或者解除合同。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发包土地时本村村民无人承包,通过广告发包给其他村的农户后,本村村民要求收回土地,迫使发包方起诉请求解除原承包合同。有的农户迁出后到居住地落户,迁出地发包方诉请解除合同,收回其承包地。还有的农户承包土地后自行开荒使实际耕种的承包地面积多于承包合同约定的面积,发包方起诉要求农户将新增面积上交并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价格交付新增土地的承包费。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户承包期内违法调整或收回承包地,农户诉请继续履行原承包合同等等。

2.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主要表现为农户之间抢种相邻争议地块,农民强种村机动地或强种其他农户承包经营的地块,新增人口农户强种村机动地、预留地。另有因发包方收回或调整农户承包经营的土地引发的纠纷,如人走家搬、户口未迁出的农户,服刑、劳教、被拘役的农户,躲避计划生育或村级债务的外出农户,农村妇女结婚、离婚、丧偶后村集体收回其承包地另行发包,造成这些农户二轮承包时无地可分而产生纠纷。

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主要缘于农户之间转让、转包、互换、出租或将土地委托给亲属或他人代耕后因国家农村税费改革,\"一免两补\"政策出台,使原约定的土地流转价格对一方而言显失公平,因而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引发纠纷。也有少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接受流转一方(主要是次承包人)主张优先承包权引发的纠纷。

4.土地承包权继承纠纷。此类纠纷多为继承人争种被继承人生前承包的土地,如公婆与丧偶儿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争种死者生前承包经营的土地引发的纠纷,还有的父母死亡后子女要求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解除父母生前与他人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三)认定事实困难

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是认定事实的基础,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的证据在形式、内容和取得方式方面普遍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另有管理、自然等其他因素掺杂,给认定案件事实造成了较大的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证据形式上存在瑕疵

(1)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瑕疵。一些县区至今未统一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者未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到户,以至纠纷发生时承包方不能出示其权利凭证。

(2)土地承包合同瑕疵。从卷宗反映的情况看,各地的土地承包合同大多为格式合同。有的发包方负责人未签字,有的未加盖发包方公章。有的承包方未签字只捺押,有的承包方由农户未成年家庭成员签字。

(3)土地流转合同瑕疵。有的承包经营权人将经营权转包、互换、转让或交由他人长期代耕后未签订书面的流转协议。有的以收取流转费的收据代替协议。有的签订了书面流转协议但手写字迹不清。有的仅有一份流转协议,因字迹不清双方说法不一难以辨清。有的协议未标明签订日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未经发包方同意。大多转包、互换、租赁或其他方式流转合同未报发包方备案。

(4)缴费票据瑕疵。有的票据上未载明缴费人姓名。有的票据缴费金额只有小写无大写数字。有的票据未写明缴费明目。有的票据未标清缴费年度。有的票据未写清缴费日期。有的票据未加盖收款单位公章。

(5)证人证言瑕疵。有的证人出具了书面的证言后未出庭作证。有的证人与当事人一方有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

2.证据内容不详

(1)土地承包合同内容不规范。许多土地承包格式合同缺少合同主要条款,如承包土地的坐落、质量等级,承包起止日期,承包土地的用途,违约责任。大量土地承包合同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不明或利益失衡。

(2)土地流转合同约定不明。关于流转土地的坐落、质量等级,流转土地的用途、流转期限及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的现象十分普遍。

(3)土地清册记载不详。承包经营的户主有的记载为原承包人,有的记载为受流转人,对于流转方式及变更理由基本无记载。对各户承包土地的面积、边界记载不清,面积多为概数。

(4)书证之间存在矛盾。有的案件争议涉及土地面积,而当事人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与土地清册上记载的土地面积不一致。还有的经丈量农户实际耕种的土地面积与前两者均不一致且出入很大。有的案件不仅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内容相互矛盾,而且同一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也相互矛盾,难以自圆其说。

(5)证人证言随意性大。有的证人碍于邻居情面或出于感情因素完全按一方当事人的意愿出具证言,经出庭质证反映出其对相关事实一无所知。有的证人为双方当事人出具内容相反的书面证言,尔后拒绝出庭作证。

3.举证不能或不充分

土地承包或流转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少则

三、五年,多则

三、五十年。长期合同的承包方或受流转方为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多根据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核算对土地的投入。调研中反映出旱地改水田的投入很高,但由于投入方未保留、全部或部分遗失相应证据,诉讼中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力,有些甚至无法鉴定,以致法院难以认定其损失数额。

4.影响事实认定的其他因素

管理漏洞、自然因素、人为因素等也会影响事实认定。如因发包方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或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合并时交接不清;长期风沙作用使原本作为土地承包边界的沙坑或洼地被填平或房屋因年久失修倒塌;一些农户的承包地被洪水淹没后地界被毁;有的农户私自移动地界标志物等等,给法院认定事实增加了难度。

司法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屏障,在面对大量涌出的、直接关系到农民根本利益和农村社会的稳定的这一类纠纷,尽管非常慎重,但仍然难以避免这样的尴尬:重当事人举证就难以保证审判结果公正;重个案的法律公正又难以兼顾审判的社会效果。有些案件尽管法院裁判并无不公,但败诉的当事人会不断上诉、申诉、上访。这样一来,法院不仅没有解决纠纷,还成了被信访的对象。而且当事人也因为自身的行为,使纠纷解决的成本不断上升,成为基层稳定的隐患。

(四)适用法律不统一

随着国务院一系列农村土地政策的出台,各省市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相继制定了更为详细的政策,对土地承包方及国家政策作出了具体解释。但是,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概括性的法律条文可以作出不同的理解,对相互矛盾的政策和法律也可以作出不同的选择,突出表现为同样事实不同裁判,结果或意见分歧明显:

1.流转合同解除与否不同。在同一市辖区内基层法院审理的案情基本相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案件中,有的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流转合同,有的法院则判决驳回原告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2.承包或流转合同效力确认结果不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

(三)项、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均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议定程序,在发包方违反这一程序与承包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效力问题上,不同法院裁判结果相悖。又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中关于\"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的规定,在实践中有的法院依据转让未经发包方同意或其他方式流转未报发包方备案的事实确认流转合同无效,有的法院则确认同样的流转合同有效。

3.承包经营权继承与否不同。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有家庭成员之一死亡后,其承包地是否按继承关系处理,《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虽有提及,但没有深入论述,成为司法实践的难点之一。除林地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有的法院判决耕地、草地的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由继承人继续承包,有的法院则不支持当事人要求继承承包经营权的诉讼请求。

4.一户两籍者与原居住地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解除与否不同。在黑龙江省农村中,不少农户持有两份户口簿且在两户籍地均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意见认为,应依据公安机关就原户籍应否注销来确定原合同应否解除,另有意见认为应以一户一地为原则,依据这些农户在新户籍地是否取得承包地的事实确定原承包地应否收回。

(五)政策、法律与现实之间存在矛盾

1.法律与政策之间的矛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欠缴税费和土地撂荒为由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已收回的要立即纠正,予以退还。\"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文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村集体按照土地管理法有收回承包地的权利,但是依《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国务院政策的规定又要将承包地退还,立法本身就存在矛盾。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是相同位阶的法律,没有效力优先之分,这种立法和政策之间的矛盾给法院审理案件造成很大困扰。

2.政策与现实之间的矛盾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三十年不变是我国为了维护土地承包稳定制定的政策,但这一政策进行必要调整,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在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村委会土地的面积数量和农户的家庭人口处于一种动态变化过程,无论是土地被征用还是一段时间内农户家庭发生人口增减的变动,发包方即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对发包的土地进行调整是不可回避的。如果机械套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而不及时调整,势必会使一部分新增农户丧失耕地无田可种。

3.政策与民意之间的矛盾

在税改之前部分农民将土地撂荒,外出打工。村委会为了完成税收任务,一般都会找人代种或收回承包地重新发包。税改后,外出农民开始返乡要田,农户与农户及农户与村集体之间的矛盾也相继出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户有权要回自己的承包地,虽然政策明确规定对农户所欠税费,应列明债权债务,按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清理乡村债务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但是对欠税户确权确地还是受到欠税等问题的干扰。尤其是有能力缴纳税款却逃税者,这种\"钉子户\"现象已经违背了大部分农民心目中对于公平观念的认定,超出了农民的伦理界限。政策满足逃税户返乡要地的要求,是基于这部分人利益的考虑,但这只是部分民意,并且直接与其他依法纳税农民的利益相背,造成了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四、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意见和建议

(一)法律适用方面

1.诉讼主体的确定。一是农户之间经营权流转经村委会同意或备案的,村委会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应以流转双方为诉讼当事人,村委会不宜作为诉讼主体。若原告坚持以村委会为被告或第三人,则依诉状进入诉讼程序,但在判决主文中不判村委会承担民事责任或单独列项判决驳回原告对村委会的诉讼请求。二是一地数包纠纷案件中发包方与实际占有使用土地的农户何者为被告。此类案件,各承包户均持有与发包方村委会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未实际取得土地的承包方往往以村委会和实际占有者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一方面请求村委会履行合同,另一方面请求实际占有者退还土地承包经营权。对此应结合具体案情向原告释明要么变更诉请为请求确认发包方与实际占有者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要么变更被告。若按合同纠纷诉讼则以村委会为被告,若按侵权纠纷诉讼则以实际占有者为被告,只能二者择一,尔后根据原告的选择做出相应的处理。三是农户弃耕或撂荒后,村委会收回其承包地另行发包给其他农户,原承包户回乡要地时村委会从其他农户的承包地中为其调剂,而部分被抽取土地的农户不履行与村委会签订的调剂合同引发的纠纷当中何者应作为原告主张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土地承包纠纷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应由原承包户作原告起诉请求确认村委会与其他农户原来签订的承包原承包户享有经营权的土地的合同无效,返还土地。

2.为承包地被收回的抛荒土地农户解决土地问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前收回的农户抛荒承包地,农户要求继续承包耕作原则上应允许。如果原承包土地发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应将土地重新承包给原承包户。但如果已将收回的土地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新的承包合同继续有效,只能由村集体在机动地中调剂或者通过流转帮助解决。但是,如果现在村集体已经没有机动地可以分配,也没有其他农户愿意进行土地流转,要地农户的权利如何得到保障。应该明确,《通知》规定的\"帮助\"农户通过土地流转获得耕地,并不具有强制性,不能强制其他农户将土地流转给要地农户。虽然现有法律和政策保护抛荒农户的土地承包权,但因其存在土地抛荒行为,应承担回来后没有土地可以分配给他的风险。否则如果强行从其他农户那里通过流转为其解决耕地,违背了民法最根本的公平原则,将会引起更为严重的秩序混乱,影响社会稳定。

(二)案件审理方法方面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权利。能否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因此,对于案件的审理一定要注意方法,尽量平息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最大程度上解决纠纷。

一是要高度重视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审理中要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司法原则,正确适用法律,客观认定案件事实,公正的作出裁判结果。

二是要做好当事人的疏导工作。基层法院在受案前疏导当事人通过非诉讼渠道化解矛盾,引导或帮助当事人通过行政机关解决争议。有仲裁条款但未经仲裁的,告知当事人先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起诉前并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三是要注意强化调解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的作用。法院应该坚持以调解为主的原则,深入实地,全面掌握争议土地的基本事实,找准稳妥解决纠纷的切入点,耐心、细致、深入地做好诉讼调解工作,注重发挥村委会、地方党政有关部门的参与协调作用,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是要做到慎审快结。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合理确定和把握时机,尊重本地农业生产的自然规律。对于涉及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调整、变更的案件,尽可能在当年农作物秋收后受理,在下年春耕前

一、二审结案,不影响农民第二年的耕作。

五是科学认定和使用证据。农民的法律意识普遍不强,很少注意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流转时的相关证据,如果法院审理案件机械依照《证据规则》进行,很多农民的诉讼请求都无法得到支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更多的注重实体正义,最大程度上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六是要着重做好判后息访工作。法院应建立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信息网络和层层负责的信访责任制,全面了解和协调此类案件审判状况。裁判作出后当事人不服、不解或误解并通过各种途径信访的,由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审判庭长和主管副院长逐级接待处理,做好释法工作,直至信访人员满意息访。

七是要注重维护社会稳定。判决生效会对社会产生一定影响,如果对于所有回乡要地的人都给予土地,势必打破现有土地向种田能手、大户转包的集约趋式,对农村的经济长远发展不利,并且在村集体没有足够空余机动地的情况下,容易引起更大纠纷。因此,对于外出务工农民回乡要地,应区分不同情况对待。对于确实回乡种地的农民,要确保其有地可种,使其有生存的保障;对于只是因为国家土地政策变化回乡维护自己的权利,并不打算实际耕种的农民,在确权确地的同时,应帮助其与实际耕种者签订租赁合同,这样既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维护了现有耕地使用状况的稳定,有利于实际耕种者收回土地投入,尽量减少对任何一方权利的侵害。

(三)几点意见和建议

土地承包纠纷源于多个层面,牵涉范围广泛,有些方面的问题需要社会各个部门相互配合,多管齐下,方能从根本上加以解决。

1.完善立法,健全相关制度

一是科学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前置程序。农村土地承包面广量大,土地承包纠纷情况复杂、政策性强、解决难度大,仲裁方式方便、快捷,既能克服信访渠道解决问题周期长、成本高的问题,又能克服诉讼程序复杂、审理时间长的问题,便于及时有效化解矛盾。

二是制订《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细化《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在深入农村实地调研的基础上,明确农村土地承包及经营权流转的具体操作定义,制订土地承包合同和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范本,将目前普遍缺少的合同标的物土地的坐落、质量等级、用途等条款纳入范本,便于农村基层受众实际操作。

三是建立严格的农用地保护制度。任何单位任何人占用农业用地的,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与承包农户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的征占用手续。政府公益性建设及经营性项目建设占用土地,均办理合法的征占用土地手续。

四是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各地应结合本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和现状制定和完善本地区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编制、职责范围、奖惩机制。对本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享有和流转主体,经营和流转的程序及费用计算、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五是健全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和仲裁制度。就现有法律来看,仲裁的性质和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还缺乏相应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究竟是法定仲裁还是约定仲裁,没有定性。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仲裁裁决缺少法律规定。因此,在立法上要明确土地承包纠纷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的组织原则、设立程序、工作职责及具体工作程序与实体要求,辅之以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考评、奖惩机制。应突出反应迅速、权责明确、程序简便的特点,既便于当事人解决纠纷,又可缓解法院受理案件的压力。

2.加强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

农村基层政府组织的行政管理服务行为直接涉及农村地区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这些机关或组织行政不作为、管理不到位或服务跟不上是酿成纠纷的重要因素,故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改进:

一是纠正农村土地承包中侵犯农民权益的违规违法行为。对二轮土地承包全面进行\"回头看\",切实解决好二轮土地承包工作中的遗留问题。规范土地承包和流转合同,参照有关的示范文本补齐或调整合同条款。坚持\"一户一证\"的原则,规范土地经营权证的发放,没有发放经营权证的要补发经营权证,未发放到位的要逐级落实发放到户。发现二轮承包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坚决纠正。

二对农村土地进行普查,明确土地权属并加强对村级土地工作的管理。政府应加强对村委会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特别是土地发包的全程监督,以维护村民的承包经营权。规范土地合同样本,指导村委依法订立合同,减少订立合同中的随意性和粗放性,细化合同条款,明确合同责任。未了进一步搞好土地工作,政府部门依你更改依法进行土地普查,了解土地现状及不安定因素,进一步明确地界,确定一些新增及权属不明土地的权属。

三是建立统一的户籍管理网络。由于户籍管理存在漏洞,有些农民在原居住地保有户籍和承包田,外出务工时又重建户籍并在新户籍地分得承包田,是引发部分农村地区土地承包纠纷的直接原因。因此,户籍管理部门应严格管理,建立城乡间、乡际间统

一、联动的管理网络,尽可能扩大网络覆盖面并切实发挥联动功能,避免出现工作盲点,进而免除不必要的纠纷。

四是依法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和仲裁机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基层政府,最了解体育的的现状及纠纷的原因,可因势利导的调解矛盾,化解纠纷,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目前,各地的土地仲裁机构发展不平衡,没有建立的地方应当尽快建立。要解决好仲裁委员会的人员编制、日常工作经费和乡镇经管站的调查、调处工作经费。

五是全面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及培训。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土地管理法》的宣传力度。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各镇、村应充分发挥法制宣传的作用,通过组织法制宣传队、定期开展送法下乡活动、设立法制咨询平台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土地承包纠纷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尽可能做到家喻户晓,使发包方与承包方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六是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于无机动地或虽有机动地但不宜调整的,应妥善解决无地农民的生活问题。应尽快建立健全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农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等各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

3.转移农村劳动力人口

一是着力减轻农村土地的人口承载力。积极引导广大农民向农业的深度开发、广度开发进军,发展(感觉不对)农业;大力发展打工经济,多渠道、多途径输出农民,远距离转移农民;进一步引导、鼓励各地发展农村

二、三产业,加快建设城镇步伐,就近转移农民;加快小城镇建设,就地将农民转为市民;探索\"股田制\"的做法,引导农民以土地入股形式,将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开,使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既可以获得打工收入,又可以获得承包权所带来的收益,同时也可以提高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集约经营,一举多得。

二是培育和发展多种形式的民间合作组织。要切实保护农民权益,必须允许在经济领域、社会政治领域建立真正代表农民利益,表达农民意愿的农民组织。如农村基层调解组织、土地承包中介组织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基层调解组织的指导,完善制度,明确职责,不断提高农村基层调解组织处理农村承包纠纷的能力和水平,把村民之间、干群之间发生的易激化的农村承包纠纷及时解决在基层,防止影响农村社会稳定。还应当鼓励支持乡镇以上的农民协会,使之作为农民的社会组织,作为政府联系农民的桥梁,反映民意,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利,促进农村的善治。

农业、农村、农民\"三农\"问题是近年来党和政府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也是关乎国计民生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问题。以土地为主要依托的农民生存和发展权益的维护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联动性的特点,任务十分艰巨。我们还将在此基础上开展更加广泛、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为构建和谐农村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12篇:农村土地纠纷问题调研报告

以下提供一篇调研报告给大家参考!

农村土地纠纷是敏感而又复杂的问题,既是土地管理工作中的难点,也是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一个热点。近年来,我市农村村民上访案件中,直接或间接涉及到土地纠纷的已经占到相当的比重。因此,做好农村土地纠纷的调处工件,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强化耕地保护,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维护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促进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保障。

农村土地纠纷的实质是权属纠纷。无论是权属争议还是侵权行为,都是对土地使用权的争议。土地纠纷产生各有其历史根源和主客观因素,都是由于长期以来土地多头分管、地界不清、土地权属紊乱、政策和体制的变更等原因造成的。总体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因历史遗留问题所造成的集体土地权属纠纷。我市在农村“四固定”以后,特别是在“*”期间,原公社、大队无偿调用生产队的土地陆续兴办起了乡镇企业或被一些学校、机关占用等,这些土地被占用时由于有关政策不落实或手续不够完备,不同程序地存在如征地对农业税未核减、提留款未扣除、补偿费未兑现、补偿款过低等问题,这些问题当时不存在土地纠纷,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法制意识的提高,以及有些单位的解散和人多地少等矛盾的产生,土地资产不断增值,土地越来越珍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把这些遗留问题重新提了出来,从而引起纠纷。

二、因历史遗留问题所造成的个人之间的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土改时由于人少地多分给个人的有空闲宅基或多余宅基,在“四清”时已经由当时的大队收回集体,并规划安排他人使用。但由于当时的法律不完善,手续不完备,收回时往往是几个主要村干部在场,既没有记录在案,也没有将老宅基证变更或注销。在后来的村庄地籍调查确权换证时,一些当事人要求政府依据其土改时老宅基证的面积进行确权换证,而另一方也持有后来颁发的宅基证并已建房居住多年,由此引起纠纷。

三、宅基地实占与证载不符所引起的宅基地纠纷。我市农村中原有宅基上的房屋大多是土坯结构瓦房,多年来两家共趁50厘米土坯夥墙共建房屋。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一方需要扒掉原有土房重新翻建时,将老土坯墙扒掉,换为24厘米的砖墙,由于新墙是否骑中,或宅基实占与证载不相符,从而发生了双方邻居的宅基地纠纷。

四、农村宅基地继承发生的纠纷。由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目前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太明确,对于祖传的老宅基地,大多是继承方式取得的。当事人认为老宅基地是祖上传下来的,人人都有份,即使自己在批划新宅基地时曾同意将老宅基留给自家的兄弟使用,但若出现兄弟不和,便要以继承祖业为由,要求重新对老宅基进行划分,从而因为老宅基的分配问题发生新的纠纷。

五、确权换证所引起的宅基地纠纷。我市从1992年开始进行村庄地籍调查,并重新确权颁发新的宅基地使用证,目前全市已有80%的行政村进行了村庄地籍调查并重新确权换证。但在此过程中,由于程序不够完善、四邻无签名、新老宅基证证载是否一致等种种原因引起宅基地纠纷和群众的上访。

六、农村建设占用农民责任田所引起的纠纷。我市从1982年开始的土地承包,到前几年新的一轮的30年土地延包,明确了承包责任制,加大了对耕地的保护,使一些村委会、村民组在批划新宅基地或创办乡镇企业时无空闲地可使用。一是确实需要批划宅基地的农民无地可批,出现了村民之间私下调整土地,但后来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发生纠纷;二是经济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要,使一些村委会、村民组所办的企业占用村庄边缘一些农民的承包责任田。由于事先没有达成协议或补偿不到位,引起被占用了土地的农民的不满,从而引起了纠纷。这类纠纷往往是一方持有土地承包合同,一方持有建设用地许可证或宅基地使用证,双方到处长时间上访。

七、政府处理决定生效后因不能执行所引起的上访问题。当事人因宅基地使用权发生纠纷,政府或人民政府法院曾依法作出了处理决定,但处理决定生效后,由于种种原因,致使处理决定无法得到正常的执行,而引起群众的上访。

八、因为征地补偿不到位引起的群众上访。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需要征用的土地越来越多,需要占用一些农村村民的责任田和延包地,因为占用的是一部分村民的责任田或延包地,占地的村民既想全部得到土地补偿款,又要求村民组重新分配土地,从而因为补偿款的发放,村民组内部之间引起了大量的上访。

针对以上几种情况所引起的土地上访案件,为了更好地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维护我市的社会稳定,尽可能地减少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事件的发生,我们土地管理部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采取提前预防、超前介信,积极调解处理矛盾纠纷、排查不稳定因素,把社会矛盾、不安定因素及群众上访所反映的问题,努力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力争把群体性事件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树立**国土资源的良好形象,我们采取了以下各种措施和切实有效的管理办法,以解决大量的土地信访案件。

一是建立信访工作长效机制

在日常的信访工作中,我们严格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党委政府责任制的意见》的有关要求进行落实,建立健全信访工作的长效机制。一是完善领导机制,局里专门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纪检组长为副组长、办公室主任、法规信访科科长、土地监察大队队长等有关科室长为组员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做到对信访工作高度重视、强化责任,完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定期研究信访工作、接待上访群众、包案处理信访案件等制度;二是完善工作机制,实行办案质量责任制、执法质量考评制、案件责任追究制等,对每项执法活动和每个案件的办理流程都进行科学的管理,定期对执法质量进行评查、通报;三是完善接访工作机制,局领导轮流进行信访值班,充实信访科工作人员,在法规信访科原有的基础上,抽调专业性强、文化素质高、有责任心的同志到法规信访科,负责全市有关的土地问题的信访工作和对各类土地纠纷的调处工作;四是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健全市、乡镇、村三级土地信访机构,每村有一名主管土地的村干部,各乡镇土地所的工作人员有一名专职信访工作人员,明确市、乡镇、三级土地信访机构的职责,实行联合接访、协调例会、备案通报、疑难案件处理等工作制度;五是完善教育惩戒制度,加强对上访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制宣传和违规行为的控制等等。

二是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牢固树立遵守土地法律法规的意识,要求局机关和局各二级机构、乡镇国土资源所等相关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土地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活动,深刻认识我国的国情和保护耕地的极端重要性,本着对人民、对历史负责的精神,严格依法管理土地,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走符合中国国情的新型工业化道路。进一步提高依法管地用地的意识,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用地。对违反法律法规批地、占地的,必须要求承担其法律责任。同时严格依法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当前要着重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要加大土地管理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非法批地、占地等违法案件。建立国土资源与监察等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既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又查处违法责任人,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

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征收土地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13篇:农村土地信访问题调研报告

农村土地信访问题调研报告

农村土地信访问题调研报告

农村土地纠纷是敏感而又复杂的问题,既是土地管理工作中的难点,也是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一个热点。近年来,在农村村民上访案件中,直接或间接涉及到土地纠纷的已经占到相当的比重。因此,做好农村土地纠纷的调处工件,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强化耕地保护,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维护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促进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保障。

在这次实践锻炼中,我接触到的第一起xxxx信访群众,就是反应责任田纠纷问题的。12月9日上午10点左右,xxxx镇石桥村9名群众集体信访,要求该村调整责任田。经过询问,是该村在进行土地调整时,部分群众不愿意调整,部分添人口群众强烈要求添人添地。乡、村组干部多次调解无果,因利益双方各执一词,矛盾僵持不化。12月13日上午,xxxx镇xxxx村6组群众一行15人市访,强烈要求该组调整土地,当日信访局接访领带市政府党组成员史清秀、xxxx镇包片领导会同群众代表5名协调解决,但此纠纷至今仍无达成一致。

民以食为天,食以土为本。土地是农民养家糊口之本,因此土地问题在农村尤为敏感和关键。参加工作几年来,也不断听到因为土地纠纷引起矛盾的,为此,我特意在市信访局及镇信访办翻阅资料,从我镇信访办资料中看出,xxxx年xxxx镇在汝州市信访局立案71起,因土地纠纷引发信访案件18起,占市立案件的25.3%。其中因高速路占地和村组人口数量变化引起的村民承包土地调整,使xxxx镇的农村承包经营矛盾纠纷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在确定调研方向时,我经过认真思考,认为如果能把农村土地问题这一难题攻破,对于减少我镇整体信访量将起到举足轻重作用,为此,确定以农村土地问题为调研方向,在这里浅谈一下。

一、农村土地纠纷的成因

1、历史原因。我国建国以来,土地政策多经变化,一直处于一种多变的不稳定状态。直到改革开放,施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采取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制度,成为了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演变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实现了\'集体公有,农户经营\'。但是因为经营权范围的限制和“政农不分”的中国特色,实施过程中农民的自主经营权受到严重限制,在土地分配上也是多经变化,经常对土地进行调整。历史的原因造成了我国农村土地现状的混乱局面。

2、法律和政策原因。xxxx3 年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扩大了农民的土地处分权,土地承包最低30 年不变,但是因为历史原因形成的土地现状的混乱,使得法律和现实脱节,使良好的法律政策无法实际良性运行。我国法律、政策的多变性,与历史原因形成的农村土地现状混乱,以及我们没有根据国家法律、政策的改变对土地政策及时调整产生矛盾,导致农村土地纠纷的大量产生。

3、农民利益分化。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和政府在逐步加大对农业的各项投资建设,涉及农村和农业的政策也逐渐向着农民利益倾斜,因此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由此农村土地的增值成为必然。然而我国人地矛盾十分突出,因此纠纷产生就有其不可避免的结构性因素。

4、地方政府职能错位。在社会转型期,政府职能错位、行为失范的现象时有发生。土地使用权流转、农地征用、及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纠纷,多是由于村基层组织实施的重大决策没有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运作,没有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方式进行民主决议,损害了农民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而引起。群众的利益一旦受到损害,极易引发上访。

二、农村土地纠纷主要类型

(一)权属纠纷。由于历史成因,我国的土地权属十分复杂。随着土地利用的规模不断扩大,土地权属纠纷开始不断凸现出来,呈多样化、复杂化发展趋势。我国的土地产权具有特殊性,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实行两权分离的土地产权制度,即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分离。据此,为简化起见,权属纠纷可分为土地所有权纠纷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从表现形式来看,土地所有权纠纷有村集体与村集体之间、村民小组与村民小组之间、村集体与国家机构之间等三种类型。

(二)承包经营权权属纠纷。由于承包经营权的分配是一个十分繁琐且难以做到绝对公平公正的细致性工作,且多因政策变迁引起的纠纷也较多。具体集中在四个方面:

1、土地发包过程中的规范性和公正性。《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发包程序有明确规定,签订合同时必须遵循民主议定原则,坚持程序合法,保证土地发包过程中的公平、公正。但发包过程没有召开全体村民会议,未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村干部利用手中权力,不经过民主议定原则私自发包,或以低价发包。一旦出现土地价格上涨或土地收益提高甚至改变土地用途,就容易引发群体性的矛盾和纠纷。

2、土地调整过程的合理性和公正性。现行法律规定赋予村集体一定的调整土地的权利,但一旦这种调整被使用不当乃至滥用,就会产生土地纠纷。如违法收回已经发包给农户的承包地;强行收回外出务工农民、进入小城镇落户农民及出嫁女等公民的承包地;在承包期内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硬性规定在全村范围内几年重新调整一次承包地,借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之机重新承包土地;强制收回农民承包地搞土地流转,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出面租赁农户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发包,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

3、违规预留机动地。现行法律规定村集体可以预留一部分机动地,用于在承包期内本村有新增人口,或者部分农户因自然灾害丧失承包地的,就可以将机动地承包给这些人。

4、集体组织成员权资格问题。由于承包经营权本质上是一种成员权,因而成员资格问题颇多,多是由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出生、死亡、婚嫁、农转非、参加工作等变更引起的。这类纠纷尤为突出地表现在妇女土地权益方面。这主要有四种情况:

(1)妇女土地权益虚置化。由于农村土地分配以户为单位,农村女性在未出嫁时虽然名义上有土地,但户主绝大多数为父辈男性,实质上其土地权属是虚化的。

(2)因外嫁而丧失土地权益。一些地区妇女出嫁后土地即被收回或由娘家人耕种,由此失去对娘家村土地的实际使用权和收益权。而在“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框架下,外嫁女在婆家难以分得土地。

(3)因离婚或丧偶而丧失土地权益。离婚后男方村强行收回妇女的责任田并将其户口迁往其娘家,抑或丈夫去世,村里便将该妇女的户口取消并收回土地,这种现象仍不鲜见。

(4)因男方入赘而丧失土地。这是指通常所说的“倒插门”,丈夫到女方家落户。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男方可以到女方家落户分田,但根据农村“从夫居”的习俗,其很难获得同等的土地权利。

从土地纠纷的成因上来看,在我镇表现突出的是法律和政策原因,其中典型案例可以以xxxx村6组为例:xxxx3年1月1日国家出台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政策30年不变。xxxx镇xxxx村未按国家政策规定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实施土地承包30年,于xxxx3年7月份对本组土地实施了一次调整。在此次调整中xxxx村六组组长主持召开本组群众会议,形成决议内容如下:该组群众承包地每十年调整一次,人口截止到7月30日,下年增加和减少人中,按户口先后分地,减一人口地,增加一个人分地。如剩余增加人口分不到地,每个增加人口可得450斤小麦。至xxxx年7月该组应群众李永保等要求调整土地时,该组群众刘老黑、张新民等人以国家土地承包政策30年不变,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为由拒绝调地,xxxx3年7月之所以在群众大会中同意10年调整一次土地决议,是因为那时不懂国家法规政策,现在既然懂了,就坚决不同意调整土地,而另一方因为添人强烈要求分地,利益双方互不相让,导致该组土地调整未按期进行。xxxx村村委会及第六组先后四次组织召开群众会,讨论土地调整问题。由于双方态度坚决僵持不下,无法形成统一的意见。

因国家土地政策在农村基层贯彻执行时的复杂性、多样性,致使农村土地纠纷无法妥善解决,利益双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基层党员干部在做调解工作时,也呈现出无奈之状态。以xxxx村6组为例,12月13日,市政府党组成员史清秀及镇包片领导与群众代表在市信访局解决此事,史清秀特意向市农业局询问相关法律政策,意见是可以召开村民会议,如果本组群众超过三分之二同意调整土地,那么该组可以对土地进行合理调整,但是当场就有群众拿出国家政策的小册子强烈反对,认为任何人不能对抗国家政策。目前,该村矛盾仍无法解决,处在僵持之中。

从土地纠纷的类型上看,我镇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土地发包过程的不规范性

案件1:xxxx6年11月,赵庄村二组组长李丰国,在未召村民代表会议的情况下,将本组位于洛界公路赵庄村段的集体耕地以每亩每年500元的价格,承包给赵北村张留安、史丙旺、徐平堂,赵西村董文清,并签订协议承包期为5年,约定xxxx1年10月31日到期,承包期间,张留安、史丙旺、徐平堂、董文清等人分别在集体土地建造砖混结构的门面房。到期后,赵庄村二组村民强烈要求收回土地,但他们不拆不搬,企图长期侵占,引发村民到市上访。

案例2:赵庄村三组在洛界公路南侧有耕地11亩,本组负责人李自红、李进朝二人没召开全组群众大会,欲将11亩耕地以40万元的价格卖给外村一开发商,引发多数群众的强烈反对,进而到市上访,在乡村干部及时制止下,协议取消,土地仍由各户耕种。

因村组干部滥用职权,发包过程不透明,承包方私自改变土地用途开发建房等,成为近年来引起群众上访的主流和主因。保护耕地是国家政策,任何人不能私自改变耕地用途,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各村临近大路耕地相继被破坏,以租用方式违章建房或门面房,这种现象很多,状况复杂,如果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来约束,很难以理服人,息事宁人。

(二)、土地调整过程中的复杂性

案例1:xxxx镇中王村焦庄自然村由于家族、派性矛盾根深蒂固,多年来形不成合力,是个有名的乱村,在土地调整时,乡里指派四名责任心强的村负责人特别制定调整方案及原则,但由于长期以来该自然村缺乏有序管理,部分群众无纪律观念,任性妄为,加上退地人少,添地人多,部分老赖户不退地,其他群众纷纷效仿,在土地未调整到位前抢种小麦,土地调整举步维艰,工作难以开展。

案例2:陈古同村五组去年秋天土地调整时,该退地的人不退地,该分到地的人却得不到,为此组里多次开会形不成决议,组长张木旺提出不干。乡下派干部到组里开会,组里群众提出要求澄清组里有多少承包地,谁家该拿钱当场公布,在场村干部让该组选出五名分地代表,但谁也不愿得罪人,无法推选。在场群众要求村干部出面收承包地款,调整土地,因村情复杂,无法全面顾及,土地调整未顺利进行,故此部分群众上访。

因土地现状的混乱、村情、地理位置、风俗习惯、村规民约等多种因素导致在分地过程中,不可避免出现多种状况致使调地举步维艰,工作难以开展。

(三)、集体组织成员权资格问题

因出嫁丧失土地权益:xxxx镇陈古同村2组村民韩清江,10月11日到市信访反映该村强行将已出嫁但户口在村上的女儿的责任田收回。经调查韩清江大女儿xxxx9年出嫁后,按照本村“炮响退地”的惯例,其大女儿应将她的0.8亩责任田退回组里,但韩清江以女儿出嫁地(xxxx镇南寨村)30年不动地,女儿在婆家分不到地为由,不愿退还女儿在陈古同村的责任田。陈古同村2组的惯例是每2年将责任田做一次小的调整,今年秋季在新一轮调地时组里强行收回其女儿责任田,引起信访人上访。此事经乡、村干部极力协调并召开村民大会,韩清江最终同意退回责任田。

出嫁女责任田类似问题有很多,多数不能妥善解决。按照农村风俗习惯,出嫁女“炮响退地”,但出嫁女到婆家后被当地以“土地政策30年不动地”为由不予分配责任田,有些群众家庭较为富裕,或常年外出打工,也不想麻烦,虽然有怨言但没有引发信访,有些群众全靠种地为生,强烈要求分地,但根据各村土地政策及历史问题,并不都能妥善解决,是以引起信访。

三、解决农村土地信访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1、要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工具向广大干部群众深入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税费改革、合同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全民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认识。在党校举办农村基层干部培训班对村支部书记进行集中培训,或组织有关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巡回宣讲活动。二是循序渐进,彻底整改,全面落实国家土地政策。严格把握《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河南省《土地管理法》的政策界限,积极稳妥地做好规范和完善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彻底清除矛盾隐患,从根本上理顺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2、切实加强村级组织建设。群众反映土地问题往往与村财务、村干部作风等问题交织在一起,增加了问题的处理难度。乡镇党委政府要把村级班子建设作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根本来抓,健全民主管理制度。选好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把党性强、德才兼备和群众信赖的同志选拔到村领导岗位上,对那些私心重、群众意见大的村干部及时调整和更换。镇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村班子的领导和监督,一旦发现干部有问题,该教育的要及时教育,该处理的要严肃处理,决不能姑息迁就。严格执行村务公开、财务公开政策,确保群众知情权、监督权。要指导帮助各行政村依法选举产生村民代表,对农村土地承包等村级事务实行村民代表议决制度,履行民主程序,规范土地承包行为。农村确需进行土地“小调整”的,在做到“五公开”(即上级政策公开、村级土地核实的底子公开、土地承包方案公开、划分地块等级公开、土地归户注册公开)的基础上,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履行报批程序后方可实施,对个别村干部不经批准擅自进行土地调整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严格落实农村合同乡镇监管制度。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合同的管理,建立土地流转合同管理台账,做好土地承包及流转合同的签订、登记、鉴证和档案管理工作。严格审查合同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合法性,并监督合同的实施,防止出现虚假合同、侵权合同和暗箱合同,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依法确权,妥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对容易引发权属纠纷的土地,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成立工作组依法予以勘界确权,明确土地权属,完善土地登记确权手续,彻底解决土地权属争议。

5、严格依法行政。一是要求各部门、单位依法行政,不制造新的问题,留有余患,及时化解矛盾,处理遗留问题。二是对信访问题依法处理。应该解决的问题应及时解决。对一些无取闹,违反法律、法规的事件要严格依法处理,决不姑息养奸,一味纵容。更不能为求得一时的安定,不讲原则,随意承诺和让步,纵容、包庇违法信访。

第14篇:农村土地流转情况调研报告

农村土地流转情况调研报告

为全面掌握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研究制定下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对策和措施,积极引导、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农民增收和现代农业发展,根据省、州要求,我站对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县土地流转的现状及特点

(一)土地流转的现状。据调查统计,截止2011年6月底,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 8488亩,占总承包耕地面积19.59万亩的4.33%,其中:

1、转包面积5813亩,占流转总面积的68.48%;

2、转让面积91亩,占流转总面积的1.07%;

3、互换面积1088亩,占流转总面积的12.82%;

4、出租1486亩,占流转总面积的17.51%。

(二)地流转的特点,

1、流转规模逐步扩大。随着农村劳务输出规模的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农民,特别是农村青年离开土地、离开农村向城市转移,常年在外务工及经商,加速了农村土地的流转;

2、兴办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也从一定程度上助推了农村土地流转的速度。近年来相继涌现出了烟叶、啤酒大麦、油菜、林果、蔬菜等方面的土地流转承包大户,都已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展示了很好的发展前景。

二、我县农村土地流转的做法及成效

我县农村承包土地流转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本着 1

尊重农民意愿,考虑农民应得利益,从加快农业结构调整步伐,推动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提高农业实施效益出发,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的,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其主要做法及成效是:

(一)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在土地资源日愈紧张的情况下,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把维护和实现好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作为土地流转的前提条件。在整个土地流转工作中,始终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做到“三不变”,即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改变土地二轮承包期,不改变农民承包权。

(二)建立规范流转制度,积极推进土地流转。农村土地流转关系农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生计,规范、有序地推动农村土地流转,不仅是维护农民切身利益不受侵害的需要,而且是有效防范土地流转纠纷、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谐的需要。完善调解仲裁机构,对土地流转合同纠纷案件调解及仲裁,及时化解矛盾,消除隐患。从制度上奠定维护和发展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基础。

(三)创新土地流转形式,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推进土地流转是实现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推动现代化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现实选择和途径,但最重要、最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农民利益的最大化。在具体工作中,坚持因地制宜,尝试多种土地流转形式,使农村土地流转由过去单一的以转包为主向转包、转让、出租、互换、入股等多种形式转变,积极引导并鼓励土地经营权向种植能手和种养殖大户流转,形成规模经营优势。

三、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我县的土地流转尽管呈现出较好的势头,但是毕竞还处于初始阶段,表现出规模小,层次低,不规范的情况,大部分流转仅限于农户之间的零星流转不成规模,更没有出现以土地入股等形式组建的合作社等,具体表现为:

(一)农民的思想认识不到位,抑制了土地流转。部分农民恋土观念根深蒂固,视承包田为“保命田”,即使外出打工,进城经商,也要保留承包田,不愿长期转让或转包他人经营。

(二)土地流转程序不规范,制约着土地流转。目前我县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以农民自发流转较多,集中连片的、有组织的流转较少;以农户之间的流转较多,农户与开发业主之间的大批量流转较少;以短期性、季节性的流转较多,中长期的流转不多。并且在流转过程中,大部分没有签订规范的合同,只有口头协议,自由性和随意性较大。有些流转的土地虽然签订了流转承包合同,但没有使用规范统一的合同书,内容不够完整,合同条款、期限、标的不具体,双方的权、责、利不明确,没有违约责任追究和损失补偿办法,容易引发合同纠纷。

(三)成规模流转困难,限制了土地流转。由于我县土地的自然环境、类型复杂,土地分散在不同区域,有的村、组农户面积更零星分散,难以实施规模经营。同时,规模经营承包业主为了获得稳定的生产周期,要求中长期流转土地。而一些农户由于担心外出务工不稳定,考虑到能够随时回来恢复耕种承包土地,只考虑短期性、季节性流转。因此,要把土地从分散的农户手中

集中成片,没有较好的利益导向或出台新的政策措施,很难获得所有承包户的同意。

(四)机制不健全,影响了土地流转。我县目前尚缺乏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配套政策措施和服务机构,基层干部对土地流转工作缺乏指导和管理,土地流转的供求信息不能及时有效沟通。出租方找不到承租方,只好请人代耕或无偿转包,而想扩大经营规模的专业大户,又难以找到有流转土地意向的对象,即便找到了不是太分散就是面积小。总体来说,我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还处在一个自发的、分散的、无序的小规模状态。

(五)农村社会保障跟不上,遏制了土地流转。尽管我县农村的养老、医疗、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体系在不断的完善、健全,但农民主要还是依靠土地来解决吃饭和依赖土地收入解决看病、上学、养老等问题,普遍把土地作为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来看待,对于流转土地存在后顾之忧。

五、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的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宣传积极引导,进一步提高农民的大局意识。要以广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为重点,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宣传媒体,将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和土地流转典型事例与成果,采取听、看、比的方法,向广大农民进行多层面、多方位的宣传和引导,着力提高农民群众对土地流转的思想认识,积极营造土地流转的工作氛围,让更多的农民和基层干部主动参与和配合土地流转工作,广泛形成大局意识、发展意识,全面推进土地流转速度。

(二)建立健全乡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日常监管工作。县设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办公室,乡镇设立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村级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站。县流转办做好土地经营权流转操作规程的制订,加强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等工作;乡镇、村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开展土地流转供求登记、信息发布、土地评估、法律政策咨询、提供流转合同文本、建立土地流转档案、调处合同纠纷等服务,实现依靠市场调节完善流转机制,推动土地流转的健康运行,提高土地流转交易的成功率,降低流转交易成本。

(三)进一步规范土地流转行为。①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必须经农户自愿提出申请、自愿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村级审核同意,乡镇登记备案并依法鉴定三个环节。②规范土地流转合同。签订规范统一的流转合作文本,保证每份土地流转合同条款清晰、手续完备、内容齐全、权责明确,同时对经营权流转的土地状况、违约责任以及解决争议方式等也要约法三章。③规范土地流转行为。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农民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及流转方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建立激励机制,实行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大力发展农村

二、三产业,拓宽农村劳动力的就业门路,就地转化农村劳动力。县、乡(镇)政府对土地规模经营大户、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龙头企业的支农资金、扶贫资金等要优先支付。充分发挥其他经营业主在资源整合、带动农户发展规模经

营方面的积极作用。引导有能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探索农民土地入股等流转方式,创立品牌,扩大规模,自主开发经营农业项目。

(五)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加强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子女教育、农民工保护等为主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积极探索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换社保+财政补助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障,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使农民放心走出去,为农村土地流转创造良好的条件。

(六)探索创新形式,力求农民利益最大化。

从土地流转的成功实践和经验来看,当前应积极引导和着力推广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经营的流转形式,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产业化龙头企业实现产业化经营的流转形式,以及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愿联合建立新的合作经济组织实现规模化经营的流转形式。

(七)建立试点,加强土地流转的示范和引导。

由于我县土地流转目前还仅处于初始和起步阶段,而且经验不足,财力有限。加之现实中农民的小农思想、惜土观念、趋同意识还都比较浓厚,因此必须通过树立典型、示范带动的办法,在局部实现突破,形成“典型拉着走,政府推着走”的局面。

第15篇:农村土地流转形势调研报告

土地流转渐成大势

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初,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已经波澜初起。随着农民进城务工和城镇化迅速发展,大量农民离开土地,土地经营权流转渐成大势。

来自市农经局的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底,全市共流转农村土地134.78万亩,占全市农用地总面积2603.5万亩的5.2%,其中水田30.47万亩,旱土18.63万

亩,林地84.24万亩;涉及25.81万农户,占全市总农户的27%。

透过这组数字我们可以发现,当前土地流转的主体部分是在林地经营权的流转上。土地流转直接促成了的农业特色产业基地建设,由此催生了以宜章脐橙、永兴冰糖橙、苏仙油茶等为代表的特色产业发展。

而对于农村土地流转的管理,中央、省有关部门相继出台有关政策,保护和鼓励农村土地流转。我市农经管理部门也及时进行了调研和政策调整,全面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工作。截至2008年底,全市已登记造册94.61万份,签订承包合同93.35万份,已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81.91 万份,分别占全市农户数的97.6%、96%、84.5%。

土地流转价格不均

由于土地地理条件、交通区位等自然因素影响,土地流转价格呈现严重的两极分化现象。

记者了解到,北湖区华塘镇农田流转价格约为30000元/亩、山林流转价格约为25000万元/亩。离城区稍远一点的月峰乡,农田流转价约为15000-20000元/亩、山林流转价格为8000-10000元/亩。而更远的大塘、芙蓉等地价格更低。

靠近城区、靠近交通干线等具有天然优势的土地身价日长、寸土寸金。近郊土地价格暴涨,导致部分集体和个人打政策擦边球,占用农田开发房地产。而远离城区、交通不便的土地,即使土地再肥沃,也无人问津,甚至直接抛荒。2007年,我市曾对全市土地抛荒情况进行过调查,当年全市抛荒耕地总面积12万亩,占耕地总面积的3.56%。市农经局负责人介绍说,在农民大量离开土地的大背景下,去年和今年这种现状还在持续,并有加剧的趋势。连续多年被抛荒的土地,很难复垦,将直接缩减全市耕地实际耕种面积。

土地流转价格“贫富不均”导致土地使用用途改变或抛荒,非常不利于保护耕地。要改变这个局面,需要对在农业产业化大规划中对农村土地进行合理规划分区,消减土地价格悬殊带来的负面效应。

土地流转需加引导

大江奔流,往往泥沙俱下。当前,农村土地流转还只是处于初始阶段,由于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也没有比较成熟的政策可以执行,我市农村土地流转监管任重道远。

农民土地权属关系和承包关系不明是影响土地流转的重要因素,因承包权转让产生纠纷、因山林土地引发械斗事件不少见;有些地方法律意识淡薄,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属等认识不清,少数农民甚至误认为国家允许土地流转就是“土地私有化”;部分地方追逐眼前利益,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部分地方因强力推进农业产业化,工作方式粗放而发生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现象;基层土地流转管理工作机构人员匮乏,土地流转问题处于无人管理状态,等等。这些问题已经开始影响到全市耕地保护甚至农村稳定发展大局。

在当前农村现实条件下,土地流转的引导非常重要,必须把农业产业规划与农村土地流转有机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必须引导农民依法在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基础上推进农村土地和森林资源流转,改变农业资源分布过小过散的问题,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加快农村经济发展。

第16篇:农村土地流转问题调研报告

农村土地流转问题调研报告

土地是农村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土地制度是农村最基本的经济制度。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是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农民土地产权,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措施。我国农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落实国家“以工补农、以城带乡”的政策,必然要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积极、有序地推进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这样,才能有效地促进“三农”裂变,适应“三化统筹”要求,适应九台市提出的“三城并进,二三产业并举”战略要求。九台市结合中央、省、市有关农村土地流转问题于早在2009年就出台了《九台市关于构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的工作方案》。利用乡局级后备干部培训、调研机会,通过研读《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通过深入政府相关部门、乡镇和村社,以及深入农户等进行座谈、走访和收集相关资料,通过浏览九台市政府门户网站,了解土地流转的形式、动因、效益等,粗浅的分析了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现状、形式和发展趋势,探索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原因,做了一些粗浅的调研。从整体上看,我市农村土地流转处于起步阶段。主要还是农户间流转,向外部经济组织流转数量少;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产业化龙头企业规模小,数量少,带动土地流转力量不足。同时,在流转中还存在一些操作性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流转合同不规范或没有合同,易引发纠纷。

一、我市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情况

农户土地规模小,经营地块分散。九台市地处吉林省中部,松辽平原中部,幅员面积3,375平方公里,耕地面积240万亩,其中:玉米种植面积180万亩,占耕地面积75%;水稻种植面积30万亩,占耕地面积13%,人口86万人,其中:农业人口69万人。按农业人口计算,人均耕地3.48亩。农户经营的地块分散,仅以笔者父母两个人的承包地为例,波泥河镇大营城子村四社两口人共7亩地共计地块数是5块,主要原因是分地时是按照

一、

二、三等地加荒地均分,所以每户经营土地地块数都在4块以上。

土地流转总量小,但流转率增速快。仅以九台市西营城街道办事处为例,该镇2009年3月有337户农民流出土地,达成流转协议面积375.68公顷,占全镇耕地面积的7%,到村和镇农经服务中心备案合同135 份。其中榛楷泡村 127户农民将197 公顷的承包地流转给九台市雨田生态绿色水稻生产专业合作社,实现了规模经营。到2010年3月西营城镇已有7500亩大田入股雨田农机合作社经营,可见土地流转增速之快。

土地流转以农户间流转为主,对外部经济组织流转较少。我市农村土地流转主要有五种类型:土地转包、土地转让、土地互换、土地入股、土地租赁。按土地流转主体可分如下三种类型:一是农户间流转,农户间的土地转包、转让、互换等;二是农户与外部经济组织间流转,主要有农户与企业等的土地租赁、入股等;三是村集体直接经营的土地流转形式,包括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的机动地和集体林地、草地、果园、渔塘以及“四荒地”即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流转。其中农户间土地转包成为最主要的方式,占全市流转的90%以上。

(一)拉动我市土地流转的积极因素

1、龙头企业产业化项目带动土地流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企业+基地+农户”的产业化模式,把农户土地纳入到龙头企业的基地中,既促进土地流转,又吸纳劳动力就业。2005年以来,西营城镇与雨田结合实际情况,以自家农机合作社为龙头,引导农民以土地入股,合作社把小地块集中连片整理,统一规模种植、收割、销售,让参股农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使全村500多名农民外出务工或从事其它生产劳动,人均收入近6500元,实现了多渠道致富。

2、地方产业及外出劳务带动土地流转。农民通过劳务输出,寻找到稳定的就业岗位,将自己的土地流转出去。据调查,为适应苗木花卉产业的用工需要,波泥河镇在镇区开辟了劳务市场,不但吸纳本地劳动力,而且吸引了大批外地人来此地打工,用工旺季,劳务市场每天达上千人。2010年,全镇实现有组织劳务输出580人次,自然输出8900人次,创造劳务收入近亿元。加快了土地流转、促进集约经营。

3、全程农业机械化促进土地流转。九台市农业机械化发展历史较早、基础较好。耕整地、播种、机收三项主要农田作业水平分别达到了28.5%、85%、4.5%,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38.3%,高于全省平均水平36.6%的1.7个百分点。在龙家堡镇粮食生产全过程机械化示范区的带动下,积极开拓农机市场,使主机稳中有升,配套农具增加迅猛,农机化装备和作业水平提高到一个新阶段。到2008年6月,我市农机总动力达到36万千瓦,拖拉机保有量达到13,584 台,其中:大中型拖拉机1,178 台,小四轮拖拉机8,564 台,手扶3,842台,机引配套农具达到31450台,配套比达到1:2.3 。其中:翻地犁6,500台,机引耙2,650台,播种机8,670台,中耕机4,650台,灭茬机5,500台,喷药机2,980台,旋耕机150台,水田耙350台。水稻插秧机210台,水稻收割机40台,农用三轮、四轮运输车5435台,农用汽车达到680台,水利排灌动力机械发展到9,983台,场上作业、后勤加工、畜牧业加工机械发展到3.5万台,万亩耕地拥有农机动力1,492千瓦,农业机械动力占农村总动力的92%以上。主要农田机械化作业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复式作业和玉米、水稻全程机械化等项目得到了大面积推广应用,由传统耕作方式向现代化农业迈进了一大步。到2008年6月统计,机耕地面积达到了10.5万公顷,占耕地面积的83%;机械播种面积达到11万公顷,占耕地面积的 88.8%; 机械中耕面积达6万公顷,占播种面积50%;机械灭茬面积达到7万公顷;药剂除草免中耕面积达到7.91万公顷;机械收割面积达到0.5万公顷;农业机械作业总量达到4,662万标亩。

4、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带动土地流转。全市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已发展到146个,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13个,专业协会133个;共有社(会)员12077人,占农业总人口的2%,其中县级党代表3人,县级人大代表10人,县级政协委员6人,农民会员11866人,占会员总数的98%,带动农户12614户,占农户总数的7%;2007年经营服务总收入为7074万元,社(会)员人均纯收入16850元。已注册登记112个,占总数的77%。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土地流转中的作用日益显现出来。

(二)农村土地流转的效果

1、促进土地规模经营,降低生产成本。据调查,位于九台市西营城镇榛秸泡村的九台市雨田生态水稻农机生产合作社越办来越好,农业机械化生产规模越来越大。目前,该合作社已拥有拖拉机13台,水稻收割机6台,水稻插秧机10台,配套机械20多台。另外,该合作社还有稻米加工生产线1套,农用运输车2台。农业机械的广泛应用,促进了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今年,雨田生态水稻农机生产合作社承包土地250公顷,作业面积达到450公顷。生产加工水稻达到2,000吨,生产绿色精优大米1,200吨,实现了水稻生产、加工、销售的产业化、专业化和规模化,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农业机械的应用解放了大批劳动力,几年来全村65%的劳动力外出打工,创造价值近300万元。

2、带动农村劳动力转移,提高了农民收入。农民通过土地流转转出自己承包土地,使之从种植业生产中转移出来,安心从事其它

二、三产业以及外出打工。根据测算,在我市粮食主产区,按每家农户平均耕种1公顷土地计算,土地流转前,产粮9000公斤,按每公斤0.80元计算,毛收入7200元,扣除物化成本2500元,纯收入4700元;土地流转后,流转费按2500—3000元计算,外出打工收入按5500—7000元计算,两项合计一年纯收入可以达8000—10000元。实行土地流转,既解放了农村劳动力,又增加了收入。

3、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了经济效益。农村土地流转,促进了农村产业结构、农业内部结构的调整与升级。素有“中国北方苗木花卉之乡”的波泥河镇,几年来,农民尝到了特色产业带来的甜头。在长期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从苗木花卉种植、挖苗、销售到运输的一条绿色产业经济链,在这个产业链中,农民始终是受益者。今年由于苗木价格一路上扬,到目前为止,全镇人均增收1700多元。波泥河镇不仅户户的自用地都种上了苗木,许多农民还开始成公顷地包地种植苗木。据不完全统计,仅今年年初,新增苗木面积就达1000多公顷,在本镇土地有限的情况下,波泥河镇的苗农们大胆创新、更新观念,在周边镇也包地进行种植,这样在九台乡镇形成了“区域发展、整体推进”的特点。土们岭镇依托家门口的龙头企业天景公司,组织农民与企业联合,共同发展“黏玉米订单”业务,农民手中有了订单,种粮时心里有底。该镇黏玉米种植面积达到1.6万亩,仅此一项,全镇农民人均可增收400多元。西营城镇现在的无公害水稻种植面积达到了180公顷,村民仅在水稻种植这一项年可增加收入300多万元,现在基本形成了“基地+农户+绿色品牌+统一销售”的产业链条式发展模式,促进了农民增收。

4、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在人多地少矛盾突出的城镇郊区,土地延包三十年后,许多农民的土地将被城市规划建设用地所占用。那些靠种地为生,没有劳动能力务工经商的农民将面临生活困难的问题,就会产生矛盾,影响社会稳定。通过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可以通过长期的股份收益解决这部分人的生活问题,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

二、我市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我市土地流转中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流转合同不规范;农户间流转比重大,适度规模化经营不够,向外部经济组织流转数量少;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产业化龙头数量少,带动土地流转力量不足。

(一)农户间土地自发流转比重大,集体组织引导流转少,规模化推动力量不足。

农民间通过自发土地流转对防止土地荒芜起到一定积极作用。但是,流转后仍然没有改变农户各自分散经营方式,缺乏组织化规模经营,市场搏弈能力差,经济效益低。据调查,我市平均农民自发流转土地占90%以上,有组织主导流转不足10%,总体上推动规模化流转效果不明显。

(二)我市农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数量少,对土地流转拉动不足

我市农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少,对土地流转拉动不足。据统计,几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农业产业结构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我市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上进行了大胆的实践和探索。目前,全市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才发展到146个,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13个,专业协会133个,而且发展规范性差,经济带动功能弱;

(三)向外部经济组织流转数量少,各乡镇发展不平衡,拉动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不够

我市在发展农户向外部经济组织流转土地方面,虽然进行了一些探索,也有一些成功做法,增加了农民收入。但是,从总体来看,还有较大差距,表现在各乡镇之间发展不平衡,产业化龙头数量少,带动土地流转力量不足,同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关系不够紧密。目前,我市全市初步形成粘玉米、苗木花卉、绿色有机大米、棚室蔬菜、鲜切花、果品、中药材、蓝莓和芸豆等九大特色种植业。到2011年底,九台市共有农产品加工企业只有295户,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只有31户,省级龙头农产品企业只有6户,长春市级农产品龙头企业只有6户,而且各乡镇间分布不均衡。

(四)土地流转操作不规范、流转效率低

目前,土地流转不规范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我市农户间的土地间流转大部是自发形成,以亲朋邻里间为主,而多数是双方只根据所答成的口头协议流转,有的虽然签订了流转合同,但内容也不完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性差。城子街镇耕地面积16,580公顷,农业户数13,186户,农村劳动力23,578人,农业人口50,410人,二轮土地承包面积13,186垧,2009年土地流转569户,流转面积651垧。其中:流转一年之内的189户,面积189垧,2—5年388户,面积462垧,流转主要对象是亲朋好友,本社村民,流转用途主要用于粮食作物。流转原因主要是外出打工。口头协议占90%以上,签订正式合同文本占10%左右。二是农户与外部经济组织间流转时,往往造成一些基层部门借土地流转之机,作为部门增收手段与民争利,损害了农民的经济利益,易造成纠纷。如九台办事处前进村10社农民张云生等诉该村委员强行流转其土地经营权一案,九台办事处前进村在1997年利用世行贷款建温室时,在没有取得被占地农民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将承包人的土地串到“东南岭”,侵犯了张云生等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国家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经营权,并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农民可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任

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干涉。三是集体直接经营的土地流转公开、公正和公平性,透明度差,农民对此反响激烈。例如,九台市苇子沟镇石咀村集体副业场土地被原村支部书记杖权发包一案,一是没有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发包事项,而是由原村支部书记陈显库自行决定将副业场的土地发包给了陈跃录,缺少民主决策程序。二是承包价格明显偏低。经调查,该村2000年土地流转价格每公顷1500元,并且还要承担税费和各项摊派,而陈跃录承包的副业场土地,每年每公顷只是1000元,并且不承担任何税费。三是土地面积还存在着较大的出入。发包面积为2.8公顷,经丈量该承包地块实际面积为3.5公顷,多出0.7公顷土地。

三、进一步完善土地流转机制,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建议

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促进土地流转,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我国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为此,我市在积极探索、总结各乡镇成功作法,积极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机制。坚持土地流转要有利于提高农民收入,有利于提高土地产出效率的原则。重点推进农民以合作经济组织的形式,在不改变土地经营权的同时,促进土地规模经营;引导规范各类经济组织通过“企业+合作组织+农户”等形式促进土地合理流转和规模经营。对土地流转要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进行,保障农民利益,在坚持“依法、自愿、有偿、有序”原则的基础上,进行规范化流转。并且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流转土地使用情况、流转程序的监督审查,促进基层组织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正确履行职责,确保我市土地流转工作的公开、公正。

第17篇:社会实践报告

社会实践报告

一.实践目的:

为了提高自己适应社会的能力,为了感受真实社会大家庭的气氛,本人于寒假首次尝试并体验了一下社会实践

二.实践内容:

调查结果显示,现代大学生打工的主要目的是:有35%的大学生是为了增加收入;有36%的大学生是想自食其力;有29%的大学生认为要锻炼自己的能力,对报酬无所谓。随着社会的变革和思想观念的转变,大学生打工的形式开始变得异常丰富起来。有22%的大学生选择网络公司;4%的大学生选择暑期教师;19%的大学生选择市场调研员;13%的大学生选择营销策划员;16%的大学生选择做志愿者;9%的大学生选择做促销;5%的大学生选择到快餐厅做钟点工;12%的大学生选择其它。社会实践是大学生接触社会,了解社会的一条重要途径。到企事业单位实习的大学生也为数不少,这样既可锻炼自己,提高专业水平,又可开阔视野,接触社会,为日后工作积累社会经验。寒假兼职打工赚钱是许多学生的选择。“流自己的汗,吃自己的饭;自己多吃点苦,父母少花点钱。”这是时下不少大学生“打工族”秉承的至理名言。传统的家教、推销翻译到现在的网吧管理员、市场调研员、快餐店钟点工,甚至是一些大胆另类的选择,如(在网上建立自己的商店或)替网络公司试玩游戏等都成为现在大学生打工时所选择的职业。尽管大学生“打工族”具备“初生牛犊不怕虎”的勇气和自信,但他们也同样有着缺乏经验和辨别能力有限的“先天不足”。正因为如此,大学生因打工而上当受骗的事件才层出不穷,有的甚至被骗入传销组织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实践结果:

此次,我学到了不少为人的处世之道,也学到了社会需要隐忍和奋斗,面对着同样的事物,感觉到难以言语的痛苦,一个人辛苦地工作,才体会到父母的艰辛

四.实践总结或体会:

社会实践兼职的方式很好的促进了个人能力的提升,为将来步入社会打下良好基础,更为成为全面发展的社会公民创造条件,当下社会拥有高素质、高能力,能为社会创造财富和贡献个人价值,为集体而服务的人是抢手的关键,全心全意为集体大众服务,将个人才能贡献于集体才是衡量成功的最高目标和高尚人生理想。多元化的实践方式为每个人提供了机会和展示平台,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才是制胜法宝。

第18篇:社会实践报告

时间:6月27日至7月9日

地点:金坛市虹桥菜场、北水关菜场、常州综合市场、红梅菜场、漕桥新菜场、岸头菜

场等,江南农耕园、农家乐、住宅小区内、乡间的大棚。

途径:实地考查、报纸、网络。

简要过程:6月27日~28日,上网查询了最近几年来我国出现过的食品安全问题

6月29日~7月2日,去菜场以及其周围进行实地的考查7月3日 游览参观江南农耕园和当地农家乐7月4日 去乡间大棚进行考查7月5~6日 与亲人、朋友、同学聊天交谈关于食品安全的话题7月7~9日 汇总、整理、完成报告

正文:

最近几年来,中国食品问题已深入到生活中的方方面面。2006年有瘦肉精事件、苏丹红咸鸭蛋事件、毒猪油事件。2007年有龙凤与思念问题速冻食品深圳撤柜事件、南昌统一方便面吃出烟头事件,北京王致和豆腐乳被指控保质期内发霉事件。2008年,人造“新鲜红枣”事件,三鹿奶粉含有三聚氰胺事件。再到近期的染色馒头、双汇火腿肠、爆炸西瓜、带花蕾黄瓜、牛肉膏、方便面饮料使用塑化剂等等。食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尘嚣其上,不安全的食品越来越多的浮出水面,当然还有很多未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在同国务院参事和中央文史研究馆馆员座谈时说,近年来相继发生“毒奶粉”“瘦肉精”“地沟油”“染色馒头”等事件,这些恶性的食品安全事件足以表明,诚信的缺失、道德的滑坡已经到了何等严重的地步。总理的这番话振聋发聩、语重心长、发人深省、耐人寻味!无良的厂家和商贩变本加厉赚“黑心钱”,那我们的监督检测机关在哪里?生产经营者的道德失守让我们忧心仲仲,商家追逐市场的利润,沉浸于金钱的快乐,食品含量中还有多少道德成分?在我们这样一个上下五千年的文明古国、礼仪之邦,千百年传承下来的传统美德又被放置到哪个角落呢?

有几次在和同学聊天的时候,问到同学有没有吃饭,同学回答说吃的泡面。这时,便有同学说“你还吃泡面,你不知道泡面里有塑化剂吗?现在我都改吃面包了。”那位同学便反驳道:“面包里就没有塑化剂吗?”„„这个谈话让我感觉很好笑,食品安全问题居然到了人人自危的地步了。食品安全问题看来已经十分的突出了,人们都对这些问题有些麻木了,更有些无奈。

因此,我选择家乡的食品安全作为课题来进行调研。在我考查的几个菜场中,大部分菜场中都有市场管理办公室,他们对于菜场中的菜会进行抽样的调查化验以鉴定菜中的农药残余成份是否超标。在这些大的较正规的菜场均有这些办公室的存在,并且在运转着,但在一些小的菜场中除了肉类有安全检测的章,菜类食品的安全检测并没有。有的虽有市场管理办公室,但只是摆设,没有行使他们的权力和履行他们的义务。

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菜场是人们获取食物的最大的地点。人们从菜场买菜是对这个菜场的信任,然而有的菜场的管理方和市场监管员却没对菜进行安全的检查化验,这可能让一些存在安全隐患的菜进入市场,流入百姓家中。这是对人民生命安全健康的不负责任,是对生命的亵渎。这些残留在菜上的农药和化学成分会对食用者产生危害,这种危害虽然不会立刻出事,但隐伏在人体中长期以往的积累会使人患疾甚至死亡。莫以恶小而为之,不能

认为一点点的农药和化学成分对身体的损害不大,但我们应知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我们要重视菜的检测和管理,给百姓安全菜、放心菜。

我又参观了家乡的江南农耕园与农家乐这些地方,这些地方盛产的水果,这里的水果可以说是天然绿色的,绝大部分的水果从功苗到成熟是不用化肥农药以及一些催熟剂的。这些地方的培栽员大多是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人,他们也向我坦言过,这里的水果有些还是要用化肥和农药, 有些水果也用过催熟剂。然而大家看看最近的趋势,大多数城市中的人喜欢去这些地方买水果,不仅仅看重的是,在这些地方自己采摘的愉悦和价格的公道,更在于这里水果的安全。在乡间也有许多大棚,这些都是果农菜农们自己搭建栽培的,他们都是经验丰富的农民,他们根据经验的积累对蔬菜瓜果进行催熟和喷洒农药。他们会受到市场的诱惑,加大催熟量,增加农药的喷洒次数,从而使得食品质量下降。也可能因为自身农业知识的限制不能合理善用化学剂,使食品安全质量下降。

无论是在较正规的农家乐,还是乡产的大棚中,人们生产出的食品大多都是安全的。然而由于人们受到知识水平的限制,市场巨大利益的刺激,使得食品质量因此下降。市场的刺激,这就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知识水平的限制,这就需要一批专业的农业知识人员。最近几年,不断有北大学生卖猪肉,研究生开农场等类似消息传出,我们仿佛也看到了希望与方向。农药与化学剂不是不可以用,但要适度,我们不妨坚持一下千百年前的孔子的中庸之道—过犹不及,合理善用这些化学品。

在我调查中,或实践,或听说,家乡的食品安全仍存在严重的问题。我调查的切入点小、范围小、涉及面更小,仅能代表食品安全的九牛一毛。然而在这九牛一毛中却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可想全国各个行业的食品安全又会怎样。看来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问题的担忧不是空穴来风,近年来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确实存在,并成了一种趋势。我国食品安全有待进一步的加强,食品问题有待解决,食品质量有待提高。

在我看来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多方面的努力。

食品安全的问题是市场秩序不稳的结果,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只有具备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市场才能合理配置资源,良好的市场秩序依赖市场规则来维护,就像体育竞赛离不开竞赛规则。市场的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往往使得人们以利来、以利往,此时国家的宏观调控是主要的手段:

首先,食品安全的问题来自于市场的监管和检测体系的不完善。监管和检测体系没有做好自己的工作,正是因为他们监管检测的不细,才使得许多的存在安全质量问题的食品流向市场。政府应该加强在这一方面的管理,完善监管和检测体系。更要完善官员问责制,谁出事谁负责,督促各位机关履行自己的义务,更好完成工作。

其次,要完善奖罚制度,对于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那些不良厂家和商贩变了花样的来赚钱。作为国家的立法者就应针对这一现象制定相关的法律,严加惩戒这些不法商贩,维护人民生活健康。对于出了问题的厂家和商贩要加强惩罚的力度,罚不是目的,而是规避这种行为再次发生。加重处罚的力度,让那些正在做或者准备做的不良厂家和商贩以警示,让他们敬畏,让他们远离此道。同时,也要完善赏的制度,对于那些揭发不良厂家和商贩的人给予奖赏,让全体社会成员能够积极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权权利。最后,要完善这个制度就要有更多像消费者协会和工商局等机构的建立与完善,为百姓维权提供道路。

再者,我国一直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统一的。上面讲的是法制,这里便是要讲道德。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有很大部分原因在于人们诚信的缺失,道德的滑坡,人们的基本道德素质在每况日下。这时,国家机关更要注重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尤其是诚信建设。要建设以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加强教育宣传,让思想道德的状况有所改观,承继起千百年来的中华传统美德,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

最后,食品安全问题便是由于市场经济自身的不足造成的。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主体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动力的经济。在市场巨大利润的刺激下,人们经不起诱惑,走上了不法的道路。市场的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的缺点会使那些不良的厂家和商贩有机可乘。因此,国家要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来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不能放任市场自由发展。国家有力的宏观调控使物价稳定,供求关系得以平衡,让不良厂家和商贩无可乘之机,促使人们去进行安全生产。

国家要做的很多,社会也需要有一些作为。社会要发挥自身巨大的舆论力量和快速的消息反应渠道的功能,例如新闻媒体、网络等,要在社会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媒体和网络的信息传播快,效力大,在社会上形成的舆论力量也是不可估量的。媒体、网络可以及时让人们知晓发生在身边的食品安全问题,让人们远离这些危险食品。也有巨大的监督作用,人们可以通过这些媒介反应一些食品安全的问题,让不良厂家和商贩无处遁形。媒体网络形成的巨大舆论力量也可以迫使那些不良企图的人放弃心中的贪念。

社会成员中的厂家和商贩以及食品的生产制造者更加重要,他们是这个问题的关键环节。厂家、商贩、食品生产制造者不仅需要有一定的专业农业知识水平,还需要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在我访查中,有一些农民多次使用农药产品却不知错,这是他们农业水平的限制。因而让更多有专业知识水平的人去进行食品、生产制造,这样他们可以运用知识合理善用化学剂。当然更重要是他们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厂家商版和食品的生产制造者应怀揣着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去进行食品生产制造。否则,即使他们有专业知识,也不会食品质量有所提高,反而会变本加厉地使食品质量日益下降。

食品的最终目的便是为了消费,食品终端环节便是消费者,因而消费者也应要提高自己的认识。消费者应有对食品质量认识的一定知识,在选购食品时应对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有无添加剂等方面进行查看,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也能防止自身受到不安全的食品的侵害,让这样有安全问题的食品无销售的地方,让不良厂家、商贩无利可途,从而使市场走上正途。同时,消费者也应积极检举那些生产不安全食品的厂家商贩,在自身受到不安全食品侵害时,拿起法律的武器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作为一名在校大学生,一名未来的国家公务员,一个消费者以及社会成员中的一员,以上便是我对家乡食品安全调查而产生的对全国产品安全问题的看法。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国计民生。

无农不稳,食品安全是国家稳定的要素,是国家发展的基础。

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需要国家、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

第19篇:社会实践报告

社会实践报告

暑期如约而至,我同大部分同学一样,选择在暑期找一份工作,这样我既能够在经济上获得一定的收获,也能增加社会经验,更重要的是,这让象牙塔里的我能够更加深入的了解社会,为不远的将来踏入社会做好充分的准备。通过艰难的寻觅,我终于在县城找了份工作,在一家衣服专卖店做营业员,虽然我学的是房地产金融,与此并不相关,但我总觉得多尝试一些,多实践一些,多些经验总是对以后会有帮助的。

记得第一天上班,出于对初次工作的羞涩,总觉得无所适从,当看到其他的同 事忙得不亦乐乎的时候,自己却帮不上什么忙,真的恨不得找个地洞钻进去心中无数次给自己打气说,有什么好怕的呢,但自己始终放不开,只好在门口招呼客人,以前逛街的时候,无数次经过专卖店,从来没注意那些站在门口的店员们是如何做 好她们的工作的,可如今自己站在这个岗位上,亲身体会工作的滋味,后悔自己的当初,幸运的是,同事们对我挺照顾的,店长给我讲解了许多招呼顾客的办法,有什么应付不了的,他总是和我配合,把工作做好。其他的同事,他们都会详细地给我介绍了各种款式适合哪些人穿等等。中间我学到了许多经验,譬如要有耐性,要学会随机应变,顾客是我们的上帝,顺随他们的脾气,像还价等不合理要求要婉言拒绝,作为一个小店员还要勤快,要始终面带微笑等等。 通过暑假的工作,我明白了纵使是一名小小的营业员,其工作也同样大有乾坤,一个优秀营业员的销售业绩明显突出很多。营业员礼仪和服装的展示与介绍是成为一名优秀营业员的基本功课。

营业员礼仪是一家商店的竞争软实力。礼仪的本质是表达人际间相互敬重、友善和体谅的一种规范化行为。礼仪是人类文明演变的结果,是文化的沉淀物,它也是任何一个企业道德文化水平的标志之一。

在商业场所,礼仪可以使全体员工产生向心力、凝聚力,可以对顾客产生吸引力,使顾客产生购买兴趣和欲望,高兴而来,满意而去。在工作中与顾客发生不快时,一句礼貌用语,一个礼节形式,就可能会使误会烟消云散,化干戈为玉帛。礼仪是人们社会活动的润滑剂,是联络人们感情的纽带,是人际关系的桥梁,礼仪具有沟通作用。礼仪形式所表示的意义主要是尊敬,尊敬是礼仪的情感基础。商务礼仪是社会礼仪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很强的规范性和操作性,并且与企业的经济效益有着密切的关系。商务礼仪是营业员在商务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一系列礼仪规范,是用以维护企业形象,对顾客表示尊敬与友好的规范与惯例,是一般礼仪在商务活动中的运用和体现。商业礼仪一般包括:如何在营业活动中热诚地 接待顾客,如何成功地宣传自己的商品,如何向顾客介绍商品,如何妥善地解决商务纠纷等。

另外,服装的展示与介绍也是激发顾客购买欲的一项重要指标。所以,作为一名优秀的营业员,需要充分把握服装的展示与介绍这一环节。为了激发顾客对商品的兴趣,使商品给顾客留下较深刻的印象,向顾客介绍和展示商品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展示仿佛可以让商品自己说话,再配以营业员的解释则更有说服力。 营业员展示服装时,方法要得当,语言要简洁,态度要诚恳,做到既要全面介绍,又要突出重点;既要实事求是,又要突出宣传式样的特点;既要做好服装

的宣传,又要尊重顾客的不同爱好。营业员要针对顾客的特点,详尽有度地介绍服装的知识。介绍服装时的语言表达不要繁琐、不要抽象、不要模棱两可,要简明扼要、具体、准确,不要把自己的观点强加于人。对不同国家、不同民族的顾客还要尊重他们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社会实践的时间并不长,可它使我认识到:人的一生中,校园并不是永远的学校,真正的学校只有一个,那就是社会。一个月的时间一晃而过,却让我从中悟到了很多东西,而这些东西也将让我终身受用。社会实践加深了我与社会各阶层人的情感,拉近了我与社会的距离,也让自己在社会实践中开拓了视野,增长了才干,进一步明确了我们青年学生的成材之路与肩负的历史使命。社会是学习和受教育的大课堂,在那片广阔的天地里,我们的人生价值得到体现,为将来打下坚实基础。我会不断实践,在实践中锻炼,在实践中得真知。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会更加努力,端正思想,明确方向,在不断完善中求发展。

第20篇:社会实践报告

暑假社会实践报告

报告人:班级:院系:

踏着金融危机的脚步步入大学,就业的话题在我们周遭不停息地翻卷着,所以就业难似乎真是“至今已觉不新鲜”。而招聘市场的信息在召示我们这些大学生——更多单位需要有经验的工作者,已验证了“机遇是留给有准备的人”这句话。这就让我们为了毕业的工作在大学期间寻求实践的机会,积累经验。对于我们财务管理这个专业,工作经验的累积更是必不可少。

金融危机的阴云依旧在笼罩,而我的学业基本完成了,即将踏入实习阶段,然后工作。似乎应该在这最后一个暑假开始为将来的工作做点筹划。最终我选择在一家个体服装定制店工作。一开始什么都是陌生的,除了还依稀记得的一些英文,其他似乎什么都不会。但是万事开头难,什么事都要有尝试,都要开始,都要有经过,都要有失败。该店90%以上客户为外国人,这也是我选择这份工作的一个重要。现在社会日趋国际化、工作竞争日趋白热化的社会市场,如何拥有好的外语交际能力远比简单的母语交际能力要强得多,尤其在苏州这座外向型经济城市,好的外语的交际能力能为自己多出更多的工作选择余地和更多机遇。如何勇敢地把生硬的英文字母温润地从口中吐出,主动和顾客交流,成了第一个突破点。此次实践提高我的外语交际能力。

无论什么专业都要学会营销,如何营销自己?如何营销商品?如何让顾客听了自己的介绍能下订单?首先要了解各类人群适合或者喜欢的衣服,对颜色有个较明确的认识,如外国客户有些喜欢中国特色的衣服;其次如何在尽可能简短的对话中了解顾客的需求,了解客户要使用衣服的场合,结婚、宴会、工作及平时穿着等;还有对于新客户在解决客户需求的同时可以介绍其他的相关商品服务,如婚宴,新郎会选择定制西装,同时可以向其介绍衬衫等。 经过一些交流了解客户的需求喜好,并为客户做较详细的信息记录,为以后的客户工作提供参照信息。

日常款项的登记,主要以现金日记账为主。该店在顾客下订单时是采用付定金的方式建立的定制信用协议。避免记帐的繁琐,该店采用收付实现制。同时在订单的登记中注明总计价款和已付价款,从信息中可以清晰查出顾客单号及价款,这样能更快地解决了顾客遗失订单带来的取衣问题。日常款项的登记让我将课堂上理论知识更好的应用在实际工作中,同时也使我更加细致,我相信这定能让我在以后的会计工作中更加严谨,避免不必要的失误。

这份实践工作短暂却很精彩,我不仅将我的相关专业知识得以应用,同时提高了我的交际能力,锻炼的自己营销能力。一份耕耘,一份收获。我相信这一份暑假社会实践工作在以后的实习期间,以及工作都会给我带来启蒙。

农村土地社会实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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