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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4-12 08:36:10 来源:申请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不动产登记

18省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条例有望月底出台

时间:2014-06-26 09:53:31来源:网易

随着山西近日下发《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据不完全统计,中国至少已有18个省(区、市)启动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同时,不动产登记条例的面世也进入倒计时,按照国务院此前要求,该条例要在6月底前出台。专家指出,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助于提高不动产登记的效率和水平,同时也可为开征房产税和反腐败发挥一定作用。

18省份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24日发布消息,根据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日前下发的《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山西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职责已划归省国土资源厅,这标志着山西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已全面启动。

据中新网记者不完全统计,至此,中国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省份至少已达到18个,这些地区包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浙江、江西、山东、湖北、湖南、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甘肃和山西。

其中,河北、黑龙江、山东、湖北、江西、山西等6省明确建立不动产登记联席会议制度,北京、辽宁、黑龙江、广东、四川等5省(市)已在国土资源厅(局)内成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领导小组,此外,湖南已决定在长沙浏阳市、常德澧县、怀化芷江侗族自治县先行开展相关试点。

不动产登记条例有望月底出台

今年以来,中国官方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进程明显加速。3月,不动产登记工作第一次部际联席会议召开;4月,国土部成立不动产登记工作领导小组;5月,不动产登记局正式挂牌;6月16日,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研究设计启动。

按照相关时间表,被视为“顶层设计”的不动产登记条例要在6月底出台。国务院办公厅于2013年3月26日发布的《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明确要求:2014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

如今距离时间大限仅剩几天,不动产登记条例的出台也进入倒计时。据悉,国土资源部5月14日审议并通过《国土资源部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草案)》,其中明确要求力争在6月底前将《不动产登记条例(送审稿)》报出。

分析称或有助于征税和反腐败

在舆论看来,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助于提高不动产登记的效率和水平,同时有利于摸清房产底数,为房产税开征奠定条件,也可间接为反腐败发挥一定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不动产统一登记整合多部门职责,有助于提高不动产登记的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房屋等私人财产合法所有权,同时维护交易安全。

伟业我爱我家集团副总裁胡景晖指出,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助于摸清家底,摸清国内不动产市场的状况,为将来土地供应、市场调整、城市规划、开工建设等多方面提供基础性的参考依据,也为未来房产税的开征提供一个必要条件。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此前在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表示, “房叔”“房姐”的出现表明了房产信息不公开、不透明的弊端,不动产统一登记和公开查询系统建立后,有助于摸清那些多占多用、占而不用和不正当交易的问题,对于预防和发现腐败活动、斩断利益输送有一定作用。(记者 李金磊)

推荐第2篇: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为何动不起来

今年3月1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简称《条例》)正式实施, 一个多月来,

全国还有超过84%和96%的地市和县没有完成 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

近日国土部与中央编办联合下发

《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 要求各地确保年内完成各级不动产登记 职责和机构整合。

《条例》已满月,只有50个地市、101个县完成了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占比分别不到16%和4%。所谓的不动产登记,俨然变成了不动产不登记,令人五味杂陈。96%的县没有动起来,显然原因复杂,比如《条例》从施行到落地,难免需要时间;再比如由于职责和机构整合尚未到位,缺乏实施主体也使得登记难以推进。

除此之外, 是否与相关部门缺乏热情和动力有关?

比如为官不为, 导致政令不通。

在3月15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怒称:

“部长们参加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讨论通过的一些政策,现在却还‘卡’在那儿, 难道让几个处长来‘把关’, 这不在程序上完全颠倒了吗?” 与政策相比,

《条例》无疑更重要, 也具有强制力, 却推行不畅,

是不是也与处长“把关”有关?

不管这种情况存不存在, 都应该正视“上面九级风浪, 下面纹丝不动”的状况。

《条例》没有动起来, 或因受到阻力。

尽管《条例》并不具备反腐功能, 但一旦施行

一些官员灰色财产或将暴露, 特别是对那些坐拥数套、

十多套乃至数十套住房的官员来说, 他们不仅不愿意推动《条例》动起来, 甚或暗自设置障碍。 其实,

《条例》对反腐并非毫无作用,

正如参与《条例》制定的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所称,《条例》规定将统一建立不动产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确保国家、省、市、

县四级信息共享, 这对于打“老虎”来说, 确实有一定帮助,

只要经过一个平台就可查询特定个人名下的全部不动产。

不怕慢,就怕站。那些尚未行动起来的地方,应该快马加鞭。按照国土部、中央编办日前联合下发的《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确保年内完成各级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如果连职责和机构整合都不愿意做,不动产登记恐怕遥遥无期。由于不动产实行属地登记,市县两级是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关键,即便各地整合了统一登记的职责和机构,也需要有使命感和紧迫意识,不能拖,更不能凝滞不动。

当然,除了各地行动起来,中央也需形成制度安排。据国土部不动产登记局负责人此前表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即将完成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将尽快颁布实施。也许有了实施细则,各地就更容易动起来。

《条例》可谓命运多舛,尚未出生已是争议四起,好不容易出台后,仍然备受质疑。早前有学者预计,《条例》实施绝不会是一块好啃的骨头。与其说一语成谶,毋宁说这是基于现实的清醒认知,《条例》既已出台,就应该不折不扣落实,哪怕阻力再大,哪怕再有复杂状况,也不能却步。为了确保《条例》推行更顺畅一些,理应在出台实施细则的同时,强化问责机制。

推荐第3篇: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申请书

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申请书

XX县不动产登记局:

我 在 村 组 号宗地,该宗地面积为平方米,房产面积平方米。该宗地房屋建于 年 月,现申请贵局办理不动产权证。

特此申请

申请人:

年 月 日

推荐第4篇: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首次登记)

一 适用范围

尚未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人应当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 申请主体

1 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2 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3 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申请。 三 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窗口领取或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申请人填写、签章)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2.1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身份证明,如乡(镇)、村或村民小组享有所有权组织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

2.2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已经办理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3 权利来源证明材料(原件)

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其他可以证明权属来源的材料。 4 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

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不动产测绘报告等。(原件) 5 公告

拟登记事项在县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或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公告,并在不动产所在地村委会张贴,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 工作流程

导询--权籍调查(落宗)--申请--受理(扫描)--公告--审核--核定--收费--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五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时间)

六 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七 咨询服务电话 0718-6277

437、0718-6299870、0718-62700

25、0718-6279585。

八 办公地址 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首次登记)

一 适用范围

以出让、划拨、作价出资、租赁、授权经营等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且土地上尚未建有房屋等建筑物或虽有在建建筑物但暂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二 申请主体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上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 三 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窗口领取或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申请人填写、签章)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2.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及婚姻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 2.2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提供: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4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2.5由监护人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人申请的还需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监护关系证明、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而处分其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原件)

3 权利来源证明材料

3.1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提供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划拨地价款、税费缴纳凭证等;(核原件,收复印件)

3.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价款、税费缴纳凭证等;(核原件,收复印件) 3.3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的,提供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土地租金、税费缴纳凭证等;(核原件,收复印件)

3.4以国家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土地的,提供原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

3.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土地的,提供原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

4 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原件)

包括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不动产测绘报告等。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 工作流程

导询--权籍调查(落宗)--申请--受理(扫描)--审核--核定--收费--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五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时间)

六 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七 咨询服务电话 0718-6277

437、0718-6299870、0718-62700

25、0718-6279585。

八 办公地址 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首次登记)

一 适用范围

在国有建设用地地上、地表或地下空间合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应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 申请主体

为不动产登记簿(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三 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窗口领取或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申请人填写、签章)

2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

2.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及婚姻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 2.2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3.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提供: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3.4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3.5由监护人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人申请的还需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监护关系证明、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而处分其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原件)

3 土地权利来源证明材料

3.1国有建设用地已办理首次登记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3.2国有建设用地未办理首次登记的,提供以下资料: 3.2.1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划拨地价款及税费缴纳凭证等;(核原件,收复印件)

3.2.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价款及税费缴纳凭证等;(核原件,收复印件)

3.2.3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的,提供《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土地租金、税费缴纳凭证等;(核原件,收复印件)

3.2.4以国家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土地的,提供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

3.2.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土地的,提供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

4 地上房屋所有权证明材料(原件)

4.1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及附图;(分历史阶段提交资料,不在规划区的提交没有规划的证明材料)

4.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含《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包括竣工验收备案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对竣工房屋综合验收形成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承建单位或有资质的个人出具的房屋已经竣工的证明(无《施工许可证》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房屋已竣工的保证及已竣工的照片(私人建房));

4.3建设用地竣工验收报告及验收图;

4.4企事业单位房屋还需提供消防、环保等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开发的商品房还需提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据) 4.5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包括土地、规划或住建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和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的书面约定等材料)

5 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原件)

包括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不动产测绘报告及附图、《楼盘表信息审核确认单》等有关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证明材料等。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 工作流程

导询--权籍调查(落宗)--申请--受理(扫描)--审核--核定--收费--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五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六 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七 咨询服务电话 0718-6277

437、0718-6299870、0718-62700

25、0718-6279585。

八 办公地址 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首次登记)

一 适用

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建造房屋的,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应当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二 申请主体

权属来源证明材料记载的权利人。 三 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窗口领取或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申请人填写、签章)

2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

2.1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提供: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3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3 土地权利来源证明

3.1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家集体、单位建设用地通知单或其他权源文件等;(原件)

3.2属新增建设用地的,提供耕地占用税缴纳凭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4 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证明(原件)

4.1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及附图;4.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4.3建设用地竣工验收报告及验收图。 5 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原件)

包括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不动产测绘报告及附图、《楼盘表信息审核确认单》等有关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证明材料等。

6 公告

拟登记事项在县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或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公告,并在不动产所在地村委会张贴,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7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 工作流程

导询--权籍调查(落宗)--受理(扫描)--公告--实地查看--审核--核定--收费--登簿 --缮证发证--归档。

五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六 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七 咨询服务电话 0718-6277

437、0718-6299870、0718-62700

25、0718-6279585。

八 办公地址 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Z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首次登记)

一 适用范围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二 申请主体

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 三 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窗口领取或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申请人填写、签章)

2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

2.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婚姻证明材料及本村村民证明材料(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核原件收复印)

2.2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2.3由监护人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人申请的还需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监护关系证明、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而处分其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原件)

3 土地权利来源证明材料(原件)

3.1包括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或继承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3.2非农业户口居民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要提供不动产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关于申请人有权取得宅基地及房屋的证明材料。

4 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证明材料(原件)

4.1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及附图;4.2房屋竣工验收的证明。 5 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原件) 包括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不动产测绘报告及附图、《楼盘表信息审核确认单》等有关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证明材料等。

6 公告

拟登记事项在县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或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公告,并在不动产所在地村委会张贴,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7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工作流程

导询--权籍调查(落宗)--申请--受理(扫描)--公告--实地查看--审核--核定--收费--登簿 --缮证发证--归档。

五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时间)

六 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七 咨询服务电话 0718-6277

437、0718-6299870、0718-62700

25、0718-6279585。

八 办公地址 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林权登记

(林权首次登记(含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森林)所有权))

一 适用范围

依法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林木所有权、森林所有权。 二 申请主体

林地承包经营权的经营权人和林木所有权、森林所有权的所有权人。 三 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窗口领取或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申请人填写、签章)

2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

2.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原件)

2.2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提供: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4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2.5由监护人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人申请的还需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监护关系证明、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而处分其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原件)

3 权利来源证明材料(原件) 包括承包经营合同、林木所有权来源。 4 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原件)

包括权籍调查表(查清森林与林木的权利人、坐落、造林年度、小地名、林班、小班、面积、起源、主要树种、株数、林种、共有情况等内容)、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森林、林木信息。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 工作流程

导询--权籍调查(落宗)--申请--受理(扫描)--公告(集体土地上的林权)--审核--核定--收费--登簿 --缮证发证--归档。

五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六 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七 咨询服务电话 0718-6277

437、0718-6299870、0718-62700

25、0718-6279585。

八 办公地址 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抵押权登记

(首次登记)

一 适用范围

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设立不动产抵押权来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荒地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1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不动产的占有,将该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2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不动产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3 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二 申请主体

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到场申请。 三 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窗口领取或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申请人填写、签章)

2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

2.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及婚姻证明材料等;(原件)

2.2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抵押权人还需提交金融从业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提供: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4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2.5由监护人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人申请的还需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监护关系证明、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而处分其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原件)

2.6共有不动产抵押的,须共有人共同到场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明。(原件)

3 权利来源证明材料

3.1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3.2以预售商品房抵押的,还需提交: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预售);(核原件,收复印件)

3.3以在建工程抵押的,还需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开发企业资质证、规划总平面图、房屋测绘成果报告、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出具《在建工程抵押信息告知单》;(核原件,收复印件)

3.4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荒地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原件)

4 登记原因证明材料(原件)

4.1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4.1.1一般抵押登记的,提供债权合同(主合同)和抵押合同;4.1.2最高额抵押登记的,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证明材料;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发生的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的,还应提交债权合同和抵押当事人同意的书面文件和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文件。

4.2除上述文件外,有下列情况的还需提供:

4.2.1国有划拨土地抵押的,应依法约定划拨土地抵押金额,并缴纳土地出让金;

4.2.2申请不动产顺位抵押的须提供不动产抵押权人知悉的证明;4.2.3抵押人为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的,还须提交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4.2.4属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抵押登记的,提供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 工作流程

导询--权籍调查(落宗)--申请--受理(扫描)--实地查看(在建工程抵押)--审核--核定--收费--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五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六 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七 咨询服务电话 0718-6277

437、0718-6299870、0718-62700

25、0718-6279585。

八 办公地址 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地役权登记

(首次登记)

一 适用范围

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就已经变更或转移的地役权,申请首次登记,按照约定设定地役权利用他人不动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

1 因用水、排水、通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2 因铺设电线、电缆、水管、输油管线、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3 因架设铁塔、基站、广告牌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4 因采光、通风、保持视野等限制他人不动产利用的;

5 其他为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按照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情形。 二 申请主体

地役权首次登记应当由地役权合同中载明的需役地权利人和供役地权利人共同申请。 三 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窗口领取或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申请人填写、签章)

2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

2.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及婚姻证明材料等;(原件)

2.2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提供: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4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2.5由监护人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人申请的还需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监护关系证明、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而处分其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原件)

3 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 地役权合同(原件)

5 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还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 工作流程

导询--权籍调查(落宗)--申请--受理(扫描)--审核--核定--收费--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五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为20个工作日。

六 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七 咨询服务电话 0718-6277

437、0718-6299870、0718-62700

25、0718-6279585。

八 办公地址 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变更登记)

一 适应范围

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 农民集体名称发生变化的; 2 土地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

3 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但涉及不同农村集体之间互换、调整土地导致面积发生变化的除外;

4 人民政府作出土地征收决定的,由登记机构依据其征收决定书或依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有权机关出具的相关嘱托文件办理变更登记;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申请主体

由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三 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窗口领取或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申请人填写、签章)

2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2.1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书,如乡、村或村民小组等享有所有权组织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按两权登记核查的所有权人);(原件)

2.2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3 权利来源证明材料(原件)

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4 变更登记原因证明材料(原件) 4.1农村集体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主体为同一人的材料;

4.2土地坐落变更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4.3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由登记机构或不动产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①属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书或土地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②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集体土地灭失的,提交土地灭失的证明材料;③其他面积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

5 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原件,可委托专业技术单位获得) 包括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 工作流程

导询--权籍调查(落宗)--申请--受理(扫描)--审核--核定--收费--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五 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六 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七 咨询服务电话 0718-6277

437、0718-6299870、0718-62700

25、0718-6279585。

八 办公地址 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建设用地(含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变更登记)

一 适用范围

(一)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 不动产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 3 不动产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 4 不动产用途发生变化的;

5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6 同一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的;

7 房屋性质发生变化的,包括将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自用住房以及其他不完全产权的房地产变更为商品房或取得房屋完全产权的;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 不动产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 3 不动产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 4 不动产的用途变更的;

5 同一权利人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或者其上房屋分割或者合并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 不动产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 3 不动产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申请主体

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因土地用途、面积等自然状况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夫妻共有财产变更的,应当由夫妻双方凭婚姻关系证明共同申请。

三 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窗口领取或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申请人填写、签章)

2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

2.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及婚姻证明材料等;(原件)

2.2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提供: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4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2.5由监护人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人申请的还需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监护关系证明、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而处分其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原件)

3 权利来源证明材料(原件)

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4、变更登记原因证明材料(原件)

4.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自然人须提交公安机关证明,单位须提交工商部门或主管部门关于名称变更的证明及税务部门开具的完税证明单;

4.2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名称变更的,须提交公安机关或地名办出具的证明;4.3不动产面积增加、减少的,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税费等的,应提供土地出让批准资料及税费缴纳凭证;

4.4不动产用途或容积率变更的,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税费等的,应提供土地出让批准资料及税费缴纳凭证;

4.5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的,须提交权利状况变化的证明文件;

4.6同一权利人分割、合并不动产的,须提交发生分割、合并事实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5 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原件)

只是土地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

有土地和房产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不动产测绘报告、《楼盘表信息审核确认单》等有关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证明材料等。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 工作流程

导询--权籍调查(落宗)--申请--受理(扫描)--审核--核定--收费-- 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五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六 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七 咨询服务电话 0718-6277

437、0718-6299870、0718-62700

25、0718-6279585。

八 办公地址 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林权登记

(林权变更登记(含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森林)所有权))

一 适用范围

依法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林木所有权、森林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 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林木所有权、森林所有权范围发生变化的; 3 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林木所有权、森林所有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 同一权利人名下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林木所有权、森林所有权分割或者合并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申请主体

依法变更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林木所有权、森林所有权的权利人。 三 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窗口领取或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申请人填写、签章)

2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

2.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及婚姻证明材料等;(原件)

2.2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提供: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4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2.5由监护人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人申请的还需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监护关系证明、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而处分其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原件)

3 权利来源证明材料(原件)

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木所有权)不动产权证书。 4 变更登记原因证明材料(原件) 林权变更原因证明文件。

5 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原件,可委托专业技术单位获得) 包括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不动产测绘报告等。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 工作流程

导询--权籍调查(落宗)--申请--受理(扫描)--审核--核定--收费--登簿 --缮证发证--归档。

五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六 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七 咨询服务电话 0718-6277

437、0718-6299870、0718-62700

25、0718-6279585。

八 办公地址 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抵押权登记

(变更登记)

一 适用范围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1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 不动产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 3 担保范围发生变化的; 4 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5 抵押标的物发生变化的;

6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发生变化的; 7 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化的; 8 最高债权额发生变化的;

9 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化的; 10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转建筑物抵押权登记的; 11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申请主体

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到场申请。因抵押人或抵押权人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发生变化的一方申请;不动产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抵押人单方申请;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债权数额的,可以由当事人一方申请。

三 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窗口领取或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申请人填写、签章)

2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 2.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及婚姻证明材料等;(原件)

2.2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抵押权人还需提交金融从业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提供: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4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2.5由监护人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人申请的还需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监护关系证明、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而处分其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原件)

2.6共有不动产变更抵押登记的,须共有人共同到场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明。(原件)

3 权利来源证明材料

3.1包括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3.2以预售商品房抵押的,还需提交: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预售)。(核原件,收复印件)

4 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5 抵押权变更登记证明材料(原件)

5.1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公安、工商等有权机关出具的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或者义务人为同一人的证明材料;

5.2不动产的坐落、名称变更的,提交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5.3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抵押物范围、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额担保数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

5.4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的,提交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6 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原件)

7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 工作流程

导询--申请--受理(扫描)--初审--审核--核定--收费--登簿 --缮证发证--归档。

五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六 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七 咨询服务电话 0718-6277

437、0718-6299870、0718-62700

25、0718-6279585。

八 办公地址 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地役权登记

(变更登记)

一 适用范围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因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 需役地或者供役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 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坐落、名称、面积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 3 需役地或者供役地共有性质变更的; 4 供役地或者需役地分割、合并涉及地役权的; 5 地役权内容发生变化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前述第1至4项情形的,发生变化的一方应当一并申请相关的其他物权的变更登记。

二 申请主体

地役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需役地权利人和供役地权利人。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因不动产自然状况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

三 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窗口领取或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申请人填写、签章)

2 申请人身份证明(地役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需役地权利人和供役地权利人。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因不动产自然状况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

2.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及婚姻证明材料等;(原件) 2.2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提供: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4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2.5由监护人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人申请的还需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监护关系证明、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而处分其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原件)

3 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 地役权变更的证明材料(原件)

4.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工商等有权机关出具的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证明材料;

4.2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地名管理等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4.3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测绘报告等;

4.4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

4.5不动产分割合并涉及地役权的,提交分割转让协议;4.6地役权内容发生变化的,提交地役权内容变更的协议。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 工作流程

导询--权籍调查(落宗)--申请--受理(扫描)--审核--核定--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五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六 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七 咨询服务电话 0718-6277

437、0718-6299870、0718-62700

25、0718-6279585。

八 办公地址 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转移登记)

一 适用范围

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 农民集体间互换土地的; 2 土地调整的;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申请主体

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三 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窗口领取或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申请人填写、签章)

2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

2.1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书,如乡、村或村内小组等享有所有权组织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按两权登记核查的所有权人);(原件)

2.2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3 权利来源证明材料(原件) 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4 转移登记原因证明材料(原件)

4.1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互换、土地调整)协议或文件等证明材料。

4.2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4.3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证明。

5 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原件,可委托专业技术单位获得) 包括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不动产测绘报告等。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 工作流程

导询--权籍调查(落宗)--申请--受理(扫描)--审核--核定--收费--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五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六 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七 咨询服务电话 0718-6277

437、0718-6299870、0718-62700

25、0718-6279585。

八 办公地址 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转移登记)

一 适用范围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 买卖、互换、赠与的; 2 继承或受遗赠的; 3 作价出资(入股)的;

4 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 法人或其他组织清算,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6 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7 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8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9 调拨、移交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10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上述适用条款第2条、第8条情形的,可以由受让方单方申请。

三 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窗口领取或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申请人填写、签章)

2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

2.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及婚姻证明材料等;(原件) 2.2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提供: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4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2.5由监护人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人申请的还需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监护关系证明、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而处分其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原件)

3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4 转移登记原因证明材料(原件,如在房地产交易环节审核合格的,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交易信息确认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除外)

4.1买卖、赠与、互换不动产的,提供买卖或赠与或互换合同;4.2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兼并、破产、企业改制等原因取得不动产的,提供合并、分立、兼并、破产、企业改制的文件及协议;

4.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4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不动产的,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或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裁决书、调解书等;

4.5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的,提供继承权、受遗赠公证书,属遗嘱继承的还须提供有效死亡证明;

4.6夫妻离婚析产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补充协议;4.7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4.8拆迁补偿的,提供拆迁补偿协议书;4.9涉及以下情形的需另提交: 4.9.1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转移全部不动产的,需在租赁期内、且提供出租方同意的意见;

4.9.2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土地转移全部不动产的,应有被出资公司的股东会决议;

4.9.3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土地转移全部不动产的,应有原批准机关的批准意见;

4.9.4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的,需提供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4.9.5土地及建筑物构筑物已抵押的,应有债权人同意转移的明确意见;

4.9.6商品房转移的,需提交销售备案证、商品房销售合同(核原件,收复印件);

4.9.7转让方属国有企业的,需提供国资部门批准文件;转让方为行政事业单位的,需提供财政部门批准文件;

4.10缴税费凭证,需提交税费缴纳或减免凭证等内容。5 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原件)

5.1只有土地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5.2有土地和房产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不动产测绘报告及附图、《楼盘表信息审核确认单》等有关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证明材料等。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 工作流程

导询--权籍调查(落宗)--申请--受理(扫描)--审核--核定--收费--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五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六 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七 咨询服务电话 0718-6277

437、0718-6299870、0718-62700

25、0718-6279585。

八 办公地址 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转移登记)

一 适用范围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 作价出资(入股)的;

2 因企业合并、分立、破产、兼并等情形,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3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生效行政决定书导致权属转移的;

4 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情形。 二 申请主体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申请;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生效行政决定书导致权属转移的,可由受让方单方申请。

三 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窗口领取或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申请人填写、签章)

2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

2.1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提供: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3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3 权利来源证明材料(原件)

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4 转移登记原因证明材料(原件,如在房地产交易环节审核合格的,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交易信息确认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除外)

4.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转移的证明材料。包括企业兼并协议、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等;

4.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证明。

4.3缴税费凭证,需提交税费缴纳凭证或税费减免凭证等。5 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原件)

5.1只有土地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5.2有土地和房产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不动产测绘报告及附图、《楼盘表信息审核确认单》等有关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证明材料等。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导询--权籍调查(落宗)--申请--受理(扫描)--审核--核定--收费--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五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六 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七 咨询服务电话 0718-6277

437、0718-6299870、0718-62700

25、0718-6279585。

八 办公地址 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转移登记) 一 适用范围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 互换; 2 继承; 3 分家析产;

4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政府调处决定书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5 因人民政府做出的生效行政决定书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申请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转让方、受让方共同申请,转让方须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受让方须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继承以及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作出的生效决定书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可由权利人单方申请。

三 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窗口领取或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申请人填写、签章)

2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

2.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原件)

2.2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2.3由监护人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人申请的还需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监护关系证明、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而处分其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原件) 3 权利来源证明材料(原件)

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4 登记原因证明材料(原件,如在房地产交易环节审核合格的,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交易信息确认单》,宅基地使用权转移除外)

4.1不动产转让文书及村收回或划拨证明: 4.1.1宅基地继承转移的,提供继承公证书; 4.1.2分家析产的,提供协议或者材料;

4.1.3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宅基地的,提供法院出具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或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裁决书、调解书等;

4.1.4转让宅基地的,提供转让协议。4.2集体经济组织的证明:

4.2.1受让方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无其他宅基地的证明;4.2.2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让并出具对转让方不再批准宅基地的证明;

4.2.3缴税费凭证,需提交税费缴纳或减免凭证。5 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原件,可委托专业技术单位获得)

5.1只有土地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5.2有土地和房产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不动产测绘报告及附图、楼层分层分户图等有关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证明材料等。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 工作流程

导询--权籍调查(落宗)--申请--受理(扫描)--审核--核定--收费--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五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六 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七 咨询服务电话 0718-6277

437、0718-6299870、0718-62700

25、0718-6279585。

八 办公地址 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林权登记(含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森林)所

有权)

(转移登记)

一 适用范围

已经登记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森林)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 承包经营权转让的; 2 林木(森林)所有权转让的;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申请主体

申请林权转移登记(含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森林)所有权)的双方。 三 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窗口领取或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申请人填写、签章)

2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

2.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及婚姻证明材料等;(原件)

2.2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提供: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4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2.5由监护人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人申请的还需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监护关系证明、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而处分其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原件)

3 权利来源证明(原件) 原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4 转移登记原因证明(原件) 4.1林权(含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森林)所有权)转让协议、公证书、法院等有权机关裁定。

4.2集体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同意转移的意见。4.3缴税凭证。税费缴纳凭证或减免凭证。 5 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原件)

包括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 工作流程

导询--申请--受理(扫描)--审核--核定--收费--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五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六 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七 咨询服务电话 0718-6277

437、0718-6299870、0718-62700

25、0718-6279585。

八 办公地址 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抵押权登记

(转移登记)

一 适用范围

1 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 2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分别申请下列登记:

2.1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2.2当事人约定受让人享有一般抵押权、原抵押权人就扣减已转移的债权数额后继续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2.3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不再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和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

二 申请主体

抵押权人、该抵押权的债权受让人、抵押人三方共同到场申请。 三 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窗口领取或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申请人填写、签章)

2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

2.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及婚姻证明材料等;(原件)

2.2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抵押权人还需提交金融从业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提供: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4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2.5由监护人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人申请的还需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监护关系证明、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而处分其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原件)

2.6共有不动产变更抵押登记的,须共有人共同到场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明。(原件)

3 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 抵押权转移登记证明材料(原件)

4.1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被担保主债权转让协议、抵押权转移协议;

4.2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证明材料;

4.3抵押权人已经通知债权人、抵押人的证明材料,抵押人(共有人)同意抵押权转移的证明。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 工作流程

导询--申请--受理(扫描)--审核--核定--收费--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五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六 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七 咨询服务电话 0718-6277

437、0718-6299870、0718-62700

25、0718-6279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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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登记

(转移登记)

一 适用范围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抵押。因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让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

二 申请主体

地役权转移登记应当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申请。 三 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窗口领取或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申请人填写、签章)

2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

2.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及婚姻证明材料等;(原件)

2.2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提供: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4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2.5由监护人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人申请的还需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监护关系证明、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而处分其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原件)

3 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 地役权转移的证明材料(原件)

地役权转移合同。申请需役地转移登记,当事人拒绝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供相关的书面证明。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 工作流程 导询--权籍调查(落宗)--申请--受理(扫描)--审核--核定--收费--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五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六 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七 咨询服务电话 0718-6277

437、0718-6299870、0718-6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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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注销登记)

一、适用范围

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 集体土地灭失的;

2 权利人放弃集体土地所有权的; 3 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的;

4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前款第

3、4项,嘱托机关要求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登记机构可依据其嘱托文件及其生效文书直接办理。登记机构认为登记事项存在异议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二 申请主体

由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三 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窗口领取或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申请人填写、签章)

2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

2.1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书,如乡、村或村内小组等享有所有权组织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按两权登记核查的所有权人);(原件)

2.2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3 权利来源证明材料(原件) 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4 登记原因证明材料(原件)

拟注销的集体土地灭失、放弃、征收或被处置的文件、决定书等证明材料。 5 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原件) 包括(拟注销全部或部分集体土地所有权)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

6 公告 依职权注销的应公告。(注销登记结果在县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并在不动产所在地张贴,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 工作流程:

导询—权籍调查--申请--受理(扫描)--实地查看--审核--核定--登簿—出具注销告知单--归档。

五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时间)。

六 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七 咨询服务电话 0718-6277

437、0718-6299870、0718-62700

25、0718-6279585。

八 办公地址 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推荐第5篇:不动产登记工作方案

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1、工作背景

2013年11月2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由国务院颁布并于2015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

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在有关部门间依法依规互通共享,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服务,有利于方便群众办证,提高办证效率,消除“信息孤岛”,促进不动产登记信息更加完备、准确、可靠,保证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2、建设目标

在研究现有不动产(土地、房屋、林地)调查、登记成果、系统、数据库的基础上,通过对各类不动产已有调查、登记成果、系统、数据库的标准、规程和规范等技术性要求进行整理和分析,依据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引入产权登记、权籍调查、数字化测绘、数字制图、全球定位系统、航天航空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等先进的、成熟的不动产技术成果,研发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软件,实现阳信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 (1) 建立新的统一的登记机构

按照县政府和编办文件的部署,完成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挂牌、人员和资产划转,落实相关业务流程、收费依据;建立县级中心和分中心登记窗口,实现“一个窗口”对公众提供服务,将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职责统一到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确保不动产登记职责的完整性,实现“一站式”服务。

(2)建立新的统一的登记信息平台

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工作要求,依托国土资源业务网,进行安全网络和运行环境建设,并结合业务流程再造,组织软件系统开发,建立安全可靠、运行稳定,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登记信息平台,提高登记工作信息化水平,实现土地、房屋、林地等信息实时互通共享。

(3)整合建立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按照国家统一的数据标准和规范,对原来分散管理的土地、房产、林业、农业等登记数据,进行融合整理、数据关联,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确保登记信息统

一、完整、安全。

3、建设任务

根据我局实际情况,按照部、省开展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建设方案的具体要求,需要完成以下八方面的任务:

(1)筹集不动产登记业务启动经费

用于购置不动产登记信息化硬件、软件、办公用品等,以及数据整理等;协调解决房管部门已划转人员的工资待遇,包括解决聘用人员的工资来源等有关问题。

(2)解决登记中心办公场所 (3)购置必要的办公用品和设备

为保证不动产登记工作顺利开展,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办事环境,需要为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办公用品和设备,包括办公桌椅、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打证机、扫描仪、快拍仪、身份证识别器、扫描枪、窗口摄像头、服务评价器等设备;在大厅配备LED高清电子大屏、自助查询设备、等候席桌椅、取号机等服务设施。

(4)订购不动产登记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 (5)建设不动产登记信息体系

满足土地、房屋、林地等不动产登记相关的受理、审核、核定、登簿、缮证、发证等工作;不动产登记数据上报和接入系统,满足与部、省、市不动产信息平台的数据上报;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分析子系统,满足查询使用不动产登记信息的需求,提供数据分析服务;不动产社会化服务子系统,包括二维码查询、微信公共平台服务、手机APP等,实现网上登记预约、政务信息公开、在线咨询服务、公共信息公示等功能;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交换子系统,建设信息共享交换服务体系,满足不动产登记机构与本级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交换的需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子系统,提供档案电子化、档案质检、档案入库、档案查询应用等管理功能,强化档案自动化管理效能,支撑无纸化登记审核;不动产数据管理应用子系统,提供对不动产登记数据的入库、管理、编辑、查看、输出等功能,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数据的统一管理。

(6)开展不动产数据整合

全面清理和整理不动产登记历史资料,遵循统一的数据库标准,在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的指导下,对土地、房屋、林地等方面的历史数据进行整合,建立关联关系,建成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7)开展城区不动产权籍调查

按照不动产权籍调查方案,完成对城区地籍调查工作。 (8)改造国土网络、建设国土云平台

按照部省国土云建设方案,完成网络改造和服务器前期部署,独立开展国土云平台建设。

4、建设原则和思路

(1)总体思路

总体建设思路是:严格遵循《不动产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关于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的工作部署和实施方案,围绕基本定位和目标任务,立足已有基础,顺应信息技术发展方向,紧密贴近需求,“反弹琵琶”,精心组织、快速推进我县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建设。

(2)建设原则 ① 统一规范、严格有序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总体方案》和《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等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开展我县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建设,确保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符合国家统一规范和数据标准,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实时共享。

② 尊重实际、因势利导

结合我局实际,充分利用我局“一个平台、两个市场”各项建设成果,如国土资源主干网、核心数据库、土地登记信息等,积极协调房管局等协同单位的相关信息化建设成果,开展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建设和数据整合,节约投资。

③ 先易后难、急用为先

按照时间节点要求,紧紧围绕不动产登记业务推进信息平台建设。优先开展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实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证明,“新开旧停”,无缝衔接和电子登簿。

④ 注重安全、强化共享

加强信息安全保障,按照等保四级要求改造国土资源主干网,确保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泄露,保障权利人的权益;利用市政务网,实现与房管局、林业局等的交易、登记信息实时共享,与公安、地税等的社会征信等信息共享,最大限度地共享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五、建设内容 为了落实省、市政府开展不动产登记的工作目标,尽快启动我县不动产登记工作,保障该工作有序开展,尽快将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具体包括以下几项:

1、准备工作

主要是对房、地、林等数据和相关系统的现状和应用情况进行调研摸底,形成数据分析报告,并以此进行项目预算的测算,制定合理的技术路线。

2、数据采集和规范化管理

包括土地数据、房产数据、林权数据等三大类型数据的采集、规范化整理,建立土地、房产、林业标准过程数据库,用于下一步的数据关联。具体情况如下:

(一)土地数据标准化整理建库

通过对国土电子档案、纸质档案、地籍数据库等数据成果的收集、整理、清洗,建立完整的、标准化的土地数据库,包括宗地图形、属性、电子档案、登记业务信息等。

(1)、电子档案整理

对现有电子档案数据,需要进行规范化的整理、排序、著录编号,并与登记业务信息建立关联,提取宗地、登记业务缺失不完整的属性字段。

(2)、纸质空间数据整理

对现有土地,缺少电子矢量图形,需要从纸质档案中人工提取相关坐标,录入标准化数据库,进行拓扑处理。

(3)、电子矢量数据空间数据整理

对现有土地,有电子坐标,但尚未入库,需要进行整理、查阅档案补充录入宗地属性信息,录入标准化数据库,并进行拓扑检查。

(4)、地籍数据库整理

对现有的地籍数据库(二调成果)进行整理、拓扑检查,与地籍区、地籍子区等数据进行套合检查,并对缺失的宗地属性进行查档、补录,建立标准化数据库基础。

(5)、电子登记信息整理

对土地登记电子登记信息进行整理、清洗,理清每笔业务的前后手业务,并对缺失信息进行核对、补录,与电子档案、宗地建立关联。

(6)、纸质登记信息整理

登记信息未进行电子化提取入库,需要进行人工整理、提取登记信息并录入标准化数据库。

(7)、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整理

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进行整理、缺失属性补录以及图形拓扑检查处理。

(8)、宅基地使用权数据整理

对现有的宅基地使用权数据库,进行数据整理、清洗,以及数据格式转换,处理拓扑检查问题。

(9)、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数据整理

对现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数据进行整理、清洗,查阅档案进行宗地属性、信息的提取补录,以及数据格式转换,处理拓扑检查问题。

(10)、外业调查

在数据整合建库过程中,会存在一定量的宗地,没有电子坐标且纸质档案中也没有记录坐标,需要进行外业实地补测、调查,然后进行内业图形拓扑处理、属性录入。

(二)房产数据标准化整理建库

房产数据标准化整理建库是对房管局移交的存量历史数据,包括电子档案、登记信息数据库、图件数据等进行整理、清洗,建立图、属、档、登记业务一体的房产标准数据库,用于下一步的房地数据融合、关联。主要包括空间数据(自然幢)整理、楼盘表整理和登记信息整理3大项工作任务。

1、空间数据整理(自然幢)

结合纸质档案资料、矢量图形文件和外业测绘、实地核实等方式,采集建立自然幢数据层,包括图形、自然幢属性等,并进行落宗检查,处理相关的拓扑错误。

(1)纸质数据整理

需要通过查阅纸质材料进行坐标提取、属性提取录入。

(2)矢量数据整理

借助现有的电子矢量数据进行整理,提取补录相关属性信息。

(3)外业测绘

在自然幢整理过程中,会存在一部分自然幢,无法从纸质和电子方式进行整理和属性提取,需要进行外业测绘图形、现场核实自然幢号等信息,然后进行内业拓扑处理、属性入库。

2、楼盘表数据整理

利用纸质档案资料和房管数据中的楼盘表资料,进行楼盘表的清理、去除无效、合并同质异名楼盘表,建立新的规范的楼盘表,挂接相关的权利信息。

(1)非电子化楼盘表数据整理

主要对登记档案、验收核对表等多种来源的纸质资料进行整理,提取楼盘表信息,与自然幢关联,建立规范楼盘表,补充挂接权利信息。

(2)电子化楼盘表数据整理

主要对房产数据库中现有的楼盘表进行清理、核实,对同名异质、同质异名的楼盘表进行处理,与自然幢准确关联,并与非电子化楼盘表整理成果进行校验去重,建立规范楼盘表,补充挂接权利信息。

(3)外业调查核实

对存在问题、数据冲突的楼盘表,需要外业调查核实,与民政等相关部门核对协调。

3、登记信息整理

对房管局移交的存量登记信息进行整理、清洗,剔除无效数据,理清每笔业务的手下手关系,与楼盘表挂接,建立房产标准化数据库。

(1)电子登记数据及电子档案整理

(2)非电子登机数据整理

(三)林业数据标准化整理建库

对林业局移交的林权登记档案进行电子化扫描、数据提取、图形提取、登记信息整理,建立林权标准化数据库。

(1)纸质档案扫描

(2)档案整理、所有权、使用权空间矢量数据整理和登记信息整理

由于林权数据量较少,且均为纸质档案资料,因此各项工作合并,同步开展。

3、数据整合关联经费

将各类所有权、使用权等标准数据库,进行数据融合、分层存储,并进行落宗,拓扑检查、修正,实现“房地关联”、“林地关联”,实现“图、属、档、登记业务”的完整关联、挂接,建立符合国家标准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整合关联、宅基地使用权整合关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整合关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整合关联、林权登记数据整合关联、房产登记数据整合关联等6项标准数据的转换、融合和数据关联。

4、数据入库及检查经费

对完成整合、关联的各项成果进行全面质量检查,修正发现的问题,并形成数据整合、检查报告,将最后成果抽取、入库到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5、工作总结文档编制经费

主要包括前期建设方案编写、技术实施方案编写、工作报告以及项目总结报告等资料的编制。

6、质量控制经费

参考其他地区情况,本次项目列入质量控制经费,用于作业员相关检查和作业单位组织专职检查,并比那只数据整合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控制工作量主要与数据整合建库工作量有关。

附:工作预算主要测算标准和依据 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

 《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  《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 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试行)

 《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料管理暂行办法》(财政【2004】192号文件)  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  《土地资源调查预算标准》(征求意见稿)

 山东省厅转发《江西省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经费测算说明》

推荐第6篇:不动产登记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今委托 ______________(身份证明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理我(单位)办理坐落于

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具体为:

□土地所有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林地使用权 □房屋所有权 □建筑物所有权 □森林、林木所有权

□森林、林木使用权 □抵押权 □地役权 □其它_________________

□首次登记(□总登记 □初始登记) □转移登记 □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 □更正登记

□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 □查封登记 □补证 □换证 □其他_________________

代理权限为:提出不动产登记申请、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接受询问,撤回登记申请,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或其他办理结果。

委托期限自 ____ 年 ___ 月 ___ 日至____ 年 ___ 月 ___ 日。

我(单位)对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依规定办理的有关登记事宜均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人(签字):

委托人联系地址(邮编): 联系电话: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联系地址(邮编): 联系电话:

委托日期:

注: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应签字;委托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

推荐第7篇:不动产登记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及申请材料的说明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现我单位委托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为合法代理人,代表我单位办理坐落于 之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及领证相关事宜,受托人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所作的一切行为,接受问询的行为及签署的一切文件,委托人均予以认可,委托期限为:

日至办理结束。

对于下列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申请材料,我单位自愿以贵局备案的为准,本次不再提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 本单位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编号: ,备案编号 );

□ 金融许可证(证件编号: ,备案编号 );

□ 其他材料(材料名称及备案编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件种类:

身份证件号码:

单位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单位/委托人(公章): 受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推荐第8篇:不动产登记简介

(1)不动产的概念

不动产(immovable property)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财产,包括附着于地面或位于地上和地下的附属物。不动产不一定是实物形态的,如探矿权和采矿权、如建筑物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我国规定不动产的类型有:土地、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添附于土地和建(构)筑物的物。最核心的是土地、最复杂的是房产。

不动产与动产的划分是以物是否能够移动并且是否因移动而损坏其价值作为划分标准的。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若移动则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

(2)不动产登记的概念和内容

不动产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1.登记是依当事人申请的行为。2.登记是国家专职部门的活动。

3.登记内容为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4.登记事项须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登记的权利包括: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登记的内容:

1.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址、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2.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等变化等权属状况。3.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4.其他相关事项。

不动产登记的确是房地产税向存量环节征收的必要前提,但并不是充分必要条件。

2013年3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就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进行通知,要求2014年6月底前出台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由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法制办、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1

2013年11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由国务院签发,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土资源部在其官网上发文表示,将在2016年全面实施统一登记制度。

具体时间表为:在2014年建立统一登记的基础性制度,2015年推进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过渡,2018年前,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投入运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基本形成。

不动产登记的作用:

(1)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基于健全市场经济需求。

(2)为全国统一的不动产交易市场的形成构建明晰的产权基础。

(3)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减少办证环节,减轻群众负担。

(4)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在有关部门间依法依规互通共享。

(5)推动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系统,保证不动产交易安全。

伴随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出台,不动产登记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又成为热点话题。有人认为,不动产登记条例的实施,会逼出房叔、房姐,使以人查房落到实处;也有人认为会因此而导致房价应声而落;还有人认为,为房产税征收打下了基础。那么,不动产登记条例的实施到底会有什么作用呢?到底会触动谁的利益呢?

(3)不动产登记的步骤

原则:新申请办理的将不再是过去的“房本”,而是不动产权证书。另外,原有的房屋、土地等权利证书继续有效,遵循“不变不换”的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不用更换。

登记步骤:

应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由当事人单方(这里不是指一个人,当权利人为多人时应当有多人共同)申请:

1.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2.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4.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态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5.不动产灭世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2 6.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机构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不动产数据库整合、权籍调查、业务登记、资料汇交

不动产数据库整合:

2015年5月国土资源部出台《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整合建库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的目标、任务、内容、方法、程序。

目标:

通过将现有的分散存放、格式不

一、介质不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规范整合,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整合建设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为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管理平台运行提供数据支撑。

任务:

1.对土地、房产、森林林木、海域等已有的登记信息按现行的数据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梳理和规范,形成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数据集。

2.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通过抽取、转换、补录、整合等方法,建立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取水权、探矿权、采矿权等数据整合另行规定。

不动产数据整合建库的步骤: 资料准备:(电子数据信息、纸质登记薄、电子化档案、技术规程等) 数据库设计:(空间数据库分层方案、数据库平台和地理信息平台、根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设计具体数据库表、建立数据字典) 制定实施方案和技术细则; 技术培训:(建库、质检等)

3

内容:

空间数据、非空间数据、不动产历史档案、逻辑关系

逻辑关联后阶段性成果: 1.土地登记数据集 2.房产登记数据集 3.林权登记数据集 4.海域登记数据集

数据整合后阶段性成果: 1.空间信息数据

4 2.不动产登记薄信息数据 3.不动产登记业务数据

最终成果:

1.不动产空间信息数据库 2.不动产登记电子登记薄 3.不动产登记历史档案数据库 4.不动产登记信息元数据 5.各类文档资料

权籍调查

2015年3月30日,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指出建立不动产权籍调查体系和工作机制的重要性,并下发《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有效期为8年。

权籍调查的内容:

不动产权籍调查应以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申请登记的不动产单元为对象,遵循“权属清楚、界址清晰、面积准确”的原则,根据申请调查或登记的不动产权利类型,合理确定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内容,以宗地、宗海为单位,查清宗地、宗海及其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组成的不动产单元状况,包括宗地信息、宗海信息、房屋(建、构筑物)信息、森林和林木信息等。

(一)宗地信息。查清宗地的权利人、权利类型、权利性质、土地用途、四至、面积等土地状况。

(二)宗海信息。查清宗海的权利人、项目名称、项目性质、等级、用海类型、用海方式、使用金总额、使用金标准依据、使用金缴纳情况、使用期限、共有情况、面积、构(建)筑物基本信息等内容。

(三)房屋等构(建)筑物信息。查清房屋权利人、坐落、项目名称、房屋性质、构(建)筑物类型、共有情况、用途、规划用途、幢号、户号、总套数、总层数、所在层次、建筑结构、建成年份、建筑面积、专有建筑面积、分摊建筑面积等内容。

(四)森林、林木信息。查清森林与林木的权利人、坐落、造林年度、小地名、林班、小班、面积、起源、主要树种、株数、林种、共有情况等内容。

调查的基本方法:

1.不动产单元的设定和编码。2.不动产权属调查。 3.不动产测量。

不动产单元编码采用七层28位层次码结构,由宗地(宗海)代码和定着物代码构成。

5

例:

不动产变化的权籍调查(这里就不一一介绍)

表格:

1.《地籍调查表》 2.《界址标示表》 3.《界址签章表》 4.《宗地草图》 5.《界址说明表》 6.《调查审批表》

7.《共有/共用宗地面积分摊表》

8.《土地承包经营权、农用地其他使用权调查表》 9.《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分类面积调查表》 10.《房产调查表》

6 1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共同部分调查表》 12.《房产分户图》 13.《林权调查表》 14.《海籍调查表》

15.《宗海及内部单元记录表》 16.《宗海现场测量记录表》 17.《宗海位置图》 18.《宗海界址图》

19.《构(建)筑物调查表》 ……

图:

7 图:

业务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8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涉及: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

基本流程:

收件受理——》权籍调查——》初审——》复审——》审批——》制证——》缮证——》发证——》归档

资料汇交

1.省级、市级信息推送

2.权利人信息查询、法院信息查询、银行他项权信息查询等 3.涉及不同部门的信息共享,如税务部门 4.月度、年度报告汇总需要 „„

问题:

1.时间紧,任务重 2.业务复杂

3.数据整合不到位

4.不动产登记各部门配合不紧密,相关机制不完善。5.经验缺乏

6.技术力量有待加强

希望有兴趣的同仁加入我们,共同学习、共同研究、共同实施。

(6)展望

1.完善不动产登记相关规程。

2.登记机构职责明确、各部门沟通协调更加顺畅。

3.不动产登记数据库逐步完整、登记业务更加全面、登记系统更加完善。4.能够更便捷的服务群众。

5.其他作用,比如反腐、不动产税收、保护权利人利益等。

9

推荐第9篇:不动产登记公信力

试析我国登记制度下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特征和影响

王逢逢 宿迁市国土资源局

摘要:我国不动产采取以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和非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相结合的物权生效要式,不动产登记采取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审查模式,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初步整合,立法体系尚有待完善。全国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程度不同,水平各异,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与公安、民政、住建等部门的数据共享建设尚处于构想、尝试阶段。实务中,因各种原因导致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主体和实际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况发生。本文深入剖析我国登记制度下不动产登记公信力的特征及其成因和影响,试图寻求提高登记簿公信力的路径,以最大程度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减少物权纠纷,保障不动产交易市场安全和稳定。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簿 公信力 影响

1不同登记制度下登记簿公信力比较

采取权利登记制度的国家,以德国为代表,登记簿采取物的编成主义,建立了严谨的类似账簿式的书面簿册,在统一编号的每一幅土地项下,将各种权利或负担的详细内容全面、具体的记录在册,并按时间顺序将这些权利或负担变动情况均加以记录,同时以国家的公权力保证记录的正确性。该登记制度严格以登记为物权生效要件,对登记实行实质审查

【1】

,登记具有公信力,登记簿出现错误的情况极为罕见;采取托伦斯登记制度的国家,以澳大利亚为代表,登记簿采取人的编成主义,保留了传统的“图书馆”的精神遗存,登记官将土地上现时出现的各项权利内容摘要制作权属证书,正本发给权利人,副本和登记资料进行收存保管,初次登记不强制,但一旦开启登记,之后发生的物权变动强制登记,登记具有公信力。采取契约登记制的国家,如法国,不强制登记,物权在契约生效时即具备效力,不以登记为物权生效要件,不实质审查,不向权利人颁发证书,登记仅起到对抗第三人作用。

2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下登记簿公信力分析

我国借鉴权利登记制度和托伦斯登记制度并结合我国社会主义特色土地制度和具体国情,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依申请进行,登记是物权生效的主要但非唯一形式,登记机构采取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不动产登记审查模式种推定登记簿记载权利人为真实权利人的推定公信力。

【2】

,登记簿具有公信力,但更确切的说是一

1 2.1不动产登记簿推定公信力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2.11物权以登记为主要生效标志

《物权法》赋予登记簿极高的法律地位:“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注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有错误以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不同于动产以交付为物权生效标志,不动产以登记为物权主要生效标志。

2.12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更正机制

为保障真实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物权法》规定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房屋登记办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也均对有证据证明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情形给出救济途径。

2.13取得物权的特别规定

《物权法》肯定了登记为物权生效标志的同时,也肯定了自建房屋、继承取得物权和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取得物权等非以法律行为取得物权的,自事实发生时物权即生效,为避免以上情形导致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与真实权利人不一致影响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权利人在实体法上已经事实取得不动产物权的,要先将此种物权的变动在登记薄上体现出来,才能处分该不动产权利。 2.14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受让人可以基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推定其为真实权利人,即便后来证明登记簿记载错误,或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非真实权利人,即使交易受让人存在一定过错,只要受让人是基于对于登记簿的信赖,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物权所有人交易相同的法律效果【3】。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于依职权更正登记的例外情况设定为“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这与《房屋登记办法》的撤销登记不得对抗善意取得人一脉相承,对善意取得人的保护,与维护登记簿公信力是一体两面的关系,二者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强化不动产登记公示、公信的作用,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2 2.15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的机构保障

分散登记时期,房屋、土地、林地等分开登记,各领域登记部门都有针对各个领域的登记条例或登记办法,尤其在房屋登记领域,已经出现了行业标准性质的登记规程,并开启房屋登记官制度的先河,各个地方对房屋登记的重视和精耕细作程度非常高,房屋登记工作的严谨和精细化程度,为不动产登记簿推定公信力提供保障,也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全国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设立不动产登记机构专门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制定不动产登记相关条例和实施细则,制定不动产登记簿编写和存放规范,指定登记机构负责保管登记簿和其他登记资料,强调登记人员业务素质,更加细化和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同时首次提出各部门数据共享的理念。行政部门间信息共享是一项大数据整合工程,建成以后,将有效提升登记机构的审查能力,客观上为提高登记质量和登记准确性及提升登记簿公信力提供技术支撑。

综上可见,在以法律形式确定了登记为不动产物权的表征方式以后,对可能对抗登记簿公信力的例外情况予以特别规定,对基于信赖登记簿公信力进行交易的行为认定为善意取得加以保护,并设置专门的行政机构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从立法和机构设置层面来看,不动产登记簿作为不动产登记权利归属和内容的载体和唯一合法依据,已经在形式上具备彰显物权的公示和公信的效力。 2.2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局限性原因分析和登记机构职责探讨

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应以绝大多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和实际权利相吻合为基础,在实践中登记簿记载权利和实际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登记簿的公信力存在一定局限性,这种局限性的成因是多方面的。

2.21登记机构审查能力有限导致的错误登记

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是依申请启动登记,登记不采取强制手段,审查亦是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登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就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登记簿的准确程度依赖于申请人是否提出申请、提交登记资料是否真实、有效以及接受询问否有所隐瞒等客观因素。而登记工作业务量大,办公环境嘈杂,鉴别证件真伪及证件和本人是否相符难度较大,各部门数据共享机制尚未建成,这一系列客观条件制约登记机构审查能力。 2.22对共有关系审查模糊不清及登记从业人员的两难境地衍生的登记瑕疵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询问申请登记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人,而未明确这种

3 共有关系的审核是否包含基于婚姻关系的 “隐性共有”,登记机构从审慎角度出发,对共有关系审核延伸到 “隐性共有人”,4这种审查面临两个问题:第一,申请人提供的登记原因证明资料,诸如房屋买【】卖合同和契税完税凭证等材料均显示不动产权利人为一人,但登记机构通过对申请人有无共有人的询问可能得知不动产实际为夫妻二人共同共有,如果直接依据询问进行登记,就导致登记结果和登记证明文件不一致的情况出现;第二,共有不动产应该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如果让“隐性共有人”共同到场申请,将加重申请人负担,登记人员在“放管服”“最多跑一趟”的压力下,侥幸认为不涉及权利处分的登记,本人不到场应该没有风险,常常在“隐性共有人”未到场情况下直接根据询问笔录将不动产登记为夫妻二人共同所有。以上两点是很多登记机构工作人员面临的两难问题,在法律法规和“放管服”双重压力下采取折中,往往造成登记程序存在瑕疵。

2.23对申请人婚姻关系是否审查模糊不清,导致登记逻辑上互相矛盾

如登记机构不审核申请人婚姻关系,《婚姻法》对婚姻存续期间取得房屋一般认定为共有财产,而夫妻存续期间取得不动产,两人并无特殊约定,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却只有夫(妻)一方单独所有的情形较为常见,这与不动产实际权利状况不符;如审核申请人婚姻关系,登记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授权审查,登记机构受各方面客观条件限制也无能力审查,即便通过询问申请人等方式尽到形式上的审查,这种审查结果的真实性也非常低,反而影响登记结果的准确性。

不动产登记是涉及权利人重大财产的一项工作,本应具有严肃性和严谨性。司法实践中,基于婚姻关系的财产判定通常要以是否办理不动产登记作为依据,一些学者持有的物权与财产权完全割裂的观点笔者不敢苟同【5】。全国各地登记机构却没有明确是否审查婚姻关系和审查程度的标准或规范。尽管《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制度保护了善意买受人基于对登记簿的信赖取得物权,但这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登记簿记载不动产权利与实际权利状况不一致的登记准确性问题。不动产登记理论界也一直呼吁顶层设计明确对婚姻状况的审查方式,明确对共有关系的审查止于何种程度。从《物权法》立法精神和登记实际情况来看,登记机构本无审查申请人婚姻关系的职责,更无审查婚姻关系的能力,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这一立法精神,地方法院在实际的案件处理过程中,采取的往往并不是与法理十分吻合的裁决方式。更有一些地方法院为减少民事纠纷,强加给登记机构审查申请人夫妻关系的实质审查职责。 2.24 不动产登记力量薄弱导致的登记疏漏

不动产登记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较高的职业,要求登记人员具备民法、行政法法律基础,了

4 解房地产开发相关流程和政策,熟悉土地、房产、渔业、林业、海域、土地承包经营权、房产和土地测绘等相关法律、法规,掌握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和登记技术。目前来看,全国有原国土系统约十万人持土地登记资格证书,原住建系统约三万名不动产登记官,这是不动产登记的中坚力量,短期来看,可以保证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平稳过渡。但不动产统一登记任务长期而艰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水域滩涂养殖权登记等诸多问题还在探索阶段,职能整合尚未完全到位,很多不动产类型尚无法开展登记,不动产统一登记任重而道远。 2.25 其他原因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的诚信程度,不动产登记从业人员的工作认真态度和责任心以及廉洁程度也是影响不动产登记公信力的重要因素。

3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权利和实际权利不一致造成的负面影响

不动产登记簿具有公示和公信力,不动产登记是国家机关依申请人申请所做出的行政确认行为,是代表国家行使的公权力,这种公信力和公权力的赋予和行使,旨在通过对不动产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转移和灭失进行干预以明确不动产物权状态,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动产登记的首要目标是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便民利民。一旦登记机构做出错误的登记行为,出现登记簿记载权利主体和实际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况,使真实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权利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因登记错误造成损失的,权利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物权法》对于因登记错误造成对权利侵害的赔偿做出了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赔偿。”更为重要的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权利和实际权利不一致,背离了不动产登记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宗旨,影响不动产登记形象,降低不动产交易效率,也不利于维护不动产交易市场安全和稳定。

4探索提升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途径

4.1健全不动产登记法律体系,明确登记机构审查范畴 4.11进一步明确审查方式

登记领域亟待健全法律体系,对登记审查方式、审查范畴等给出更加具体和细化的标准,真正实现不动产登记统一标准和规范。 4.12明确对共有关系的审查

明确登记机构对于“隐性共有人”有无审查义务,明确基于婚姻关系的“隐性共有人”物权法律地

5 位。

4.2 提升登记硬件设施,提高登记机构审查和甄别能力

增强身份验证、指纹比对、人脸识别等办公设备的投入,提升审查能力,减少登记错误情况的发生,提升登记簿公信力。

4.3加快部门间数据共享机制形成 规范共享登记资料的法律地位

不动产涉及范围较广,与建设、房产、林业、渔业、海洋等部门都有很重要联系,部门间的数据共享非常迫切。如果通过信息技术共享登记材料,可有效降低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的概率,也将大大提升不动产登记效率。

一旦数据共享机制建成,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那登记资料的保管工作如何开展、共享到的登记数据或登记资料以何种形式存档和调用、其法律效力如何定位等一系列新问题也应该给出相应的规范和解释。 4.4 加强登记从业人员专业素质

不动产登记涉及法律较为广泛,不动产登记人员需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不动产登记知识。不动产登记本身涉及权利人重大财产,需要登记人员严谨的工作态度和认真负责的工作精神,登记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敬业程度直接关系到不动产登记簿准确程度。

4.5 建立登记信用机制

不动产登记实务中,冒名顶替申请人签字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时有发生,即便报警,警方多以说服教育为主鲜有任何处罚手段。这种无成本的违法行为一定程度上纵容违法行为的发生,不动产登记机构可尝试与当地信用主管部门联合,将虚假登记纳入失信行为,以减少因申请人不诚信导致的登记错误。 4.6 登记机构尝试购买公证服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继承和受遗赠登记不再强制公证,但在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时期,数据共享尚处于构想和尝试阶段,登记人员素质有待加强,而继承、受遗赠涉及更为广泛、更为复杂的法律和社会关系,登记机构购买公证服务,由公证机构对继承、受遗赠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社会关系进行审查不失为减少登记错误的可行方案之一。

参考文献:

6

【1】刘燕萍 《不动产登记制度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6年4月第1版 第38页 石伟 《物权法注释全书》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2015年6月第1版 第55页 叶金强 《物权法106条解释之基础》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6期

于磊 《房屋登记中的隐性共有人》载《中国房地产·综合版》2015年01期 龙俊《夫妻共有财产的潜在共有》载《法学研究》2017年第4期 【2】【3】【4】【5】

7

推荐第10篇:不动产登记公告

不动产登记公告

*不动产登告发( )( )第 号

不动产(土地、房屋、构筑物、耕地、未利用地、林地、草地、滩涂、水域等)座落于 镇(乡、街道办事处) 村(社区居委会) 组,现申请 权登记。经我局审查,该不动产中宅基地使用权\国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亩)、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构筑物面积平方米、林地(木)面积平方米(亩、棵)。四至界线为:

南 北

现将登记事宜公告,若对其申请登记事宜有异议者,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该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所提交书面材料。逾期不提交或异议不成立的,我局将依法予以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证明。

特此公告。 张贴人及电话:

****不动产登记局

(公告专用章) 西

年 月 日

第11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

2015年3月1日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开始实施,我国也将全面启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对于新不动产登记证书启用后,老百姓会受到什么影响?

1、【放心,旧本依旧有效】新证启用,旧证依旧有效,不受任何影响,以后房地产不变更、不交易,就不用换领新证。

2、【“小产权房”不会“洗白”】不动产登记不可能登记任何不合法的东西,所以“小产权房”不可能予以登记,这样的念头应该打消。

3、【不动产征税问题只能交予法定】尽管不动产统一登记是不动产税收的技术基础,但税收问题只能根据税法有关要求,依税收法定原则,由国家依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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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2015年3月1日起实施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56号国务院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六章三十五条,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等作出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簿

第八条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

一、合法的介质形式。

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

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

第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管理和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不动产登记簿的保管,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

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护设施。

采用电子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专门的存储设施,并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

行政区域变更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第二十二条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当实时互通共享。

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

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十八条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公布的行政法规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与本条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条例规定为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影响解读

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证2月26日正式公布,包括《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3月1日起全面启用。针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带来的问题,专业人士为大家进行解读,仅供参考。

要换新证吗,对我们的本本影响几何?

对大多数人来说,各种本本含金量最高的就是不动产证书——城市商品房、农村宅基地“房本”,耕地及山水林田湖海使用权或承包经营证书等。全国启用统一不动产簿证,对我们这些“宝贝”影响几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面实施要有一个过程。条例实施后,无论是依法颁发的新版证书,还是因没有完成职责和机构整合,不具备颁发新版证书条件,继续颁发的各类旧版证书;以及条例实施前分散登记时依法颁发的各类证书,都继续有效。新版证书和旧版证书在一段时间内并行使用。”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司长(不动产登记局局长)王广华反复对记者强调,“希望每一条稿子都能把这个说清楚。”

作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核心内容,簿证统一后,物权变动情况才能统一规范反映,物权才能得到统一的严格保护。“簿证不统一,不动产物权就无法统一公示,可能出现权利交叉和冲突,不动产登记公示公信的效力就会打折扣,物权也可能得不到切实保护,还会引起纠纷和矛盾。”王广华强调,簿证统一了,无论哪个地方登记的不动产,进行交易时,当事人都会有统

一、可以信任的依据,良好秩序才能得以有效建立。“簿证不统一,在不同地方有不同登记簿和多个证书,就可能出现一房、一地多卖,产生交易风险,影响交易安全。”

消除分散登记模式下证书不统一的弊端,将便民利民,减少行政成本。证书统一了,老百姓领证成本会降低。原来分散登记簿和证书中很多内容重复,浪费行政成本,也容易出现错误,给权利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坚持„不变不换‟和方便企业群众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工作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常务副局长冷宏志强调,各地不得强制当事人更换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

会出现抛售吗,对楼市影响几何?

“不动产统一登记马上要实施了,你说,有多套房子的人会不会抛售?如果抛了,房价会不会因此而降下来呢?”30岁的郑州居民蒋如林已经结婚生子,目前仍租房居住,一直等着出手买房时机。

蒋如林的问题颇具代表性。尽管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初衷并非降房价,但不可否认其对房地产市场的客观影响。借助不动产统一登记,个人住房信息“家底”不清现状有望得到改变。

事实上,缺乏准确可查询的信息,一直困扰我国住房建设和房地产调控。一位地方基层干部说:“每个家庭有几套房、多大面积都搞不清楚,制定调控政策不仅很困难,而且容易发生偏差。”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说:“这一政策是房地产调控从之前的交易环节调控,转变到存量环节调控的重要标志性事件。”

目前我国房地产行业进入存量调整阶段,区域分化明显,“去库存”将是2015年市场的主基调。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4年末,全国商品房待售面积再创新高,达6.2亿平方米,比2013年末增加1.3亿平方米,住宅待售面积超过4亿平方米。

尽管部分市场研究机构预计,随着不动产登记加速,大户型二手房供应将继续增加,可能会导致部分持有多套房业主挂牌增多,但对于整个房地产市场不会产生过大影响。

中国房地产协会名誉副会长朱中一认为,不动产登记和个人住房信息联网是房地产长效调控机制最基础内容,但房价主要还是由供求、预期等因素决定,不动产登记制度本身不会对房价产生太大影响。部分受访专家认为,条例实施将使决策更为科学、精准,有利于构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不动产登记落地了,房地产税那只靴子呢?

针对房地产税山雨欲来的报道,不动产登记局负责人说,尽管不动产统一登记是不动产税收的技术基础,但税收问题只能根据税法有关要求,依税收法定原则,由国家依法决定。

作为不动产登记的热门衍生话题之一,不动产登记与房地产税征收间的关系在一轮轮激辩中愈加明朗。毋庸置疑,不动产登记是房地产税征收必要的技术条件,对房产征收保有环节的税总得先搞清楚每个人究竟有多少套房。同时,不动产登记的信息支撑,也将让房屋转让交易环节的契税、个税等征管得到加强。

不动产登记靴子落地后,会有人出于房地产税渐行渐近原因,将拥有的多套房产出售,因为从已释放改革信号看,房地产税征收会保障居民基本住房诉求,主要锁定多余房产,房产越多保有环节的税负将越重。

中国社科院副研究员陈飞说:“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实施,意味着房地产税征收脚步日益临近,对于商品房投机者将是很大打击,会逼迫部分空置房进入市场,可望有效降低已售住房空置率。”

当然,房地产税征收的技术条件不仅包括详细了解每个人究竟拥有多少房产,还包括房地产的评估技术等。更为复杂的是税制设计,究竟什么算是居民基本住房诉求,按套征收还是按平方米征收更合理?……种种问题牵一发动全身,需要全面考量。

众所周知,立法是目前房地产税改革的路径。这项改革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牵头,加强调研,扎实推进。这是说,房地产税征收将主要取决于立法进程,取决于取得改革共识、减少阻力、协调关系的进程。不会一蹴而就,但会在预期轨道上前行。

一些专家也认为,技术条件并非房地产税征收不可逾越的障碍,更重要的是让这一税种的征收有理有据。与我国增值税、营业税等绝大部分含在价格中的间接税相比,有明显直接税性质的房地产税如何“直接”从百姓口袋中拿钱,恐怕还与税收法定、预算透明等大主题改革紧密相连。

产权话题难止,“小产权房”怎么办?商品房70年后怎么办?

针对不少城市居民(当然也有城郊农村居民)较关心的“小产权房”问题,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26日表示,不动产登记是按物权法要求,依法保护不动产权利人权益的行动,不可能登记不合法的东西。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条文明确,世界上普遍实施土地用途管制。“所以„小产权房‟不可能予以登记,更不可能通过合法登记„漂白‟。”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物权法等上位法的明确要求。这是一项法定行动。有关„小产权房‟问题,法律法规条文明确,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三令五申。讨论不动产登记,只能在法律轨道上进行。”王广华说。

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强调,必须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严禁搞虚假土地登记,严禁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随着统一不动产登记簿证全面启用,另一个问题浮出水面——房产、地产统一登记突显商品房土地70年使用权问题。“土地是不动产的核心。我国经济发展很多问题,核心就是土地。”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杨重光说,不动产统一登记是物权法的要求。而物权法还有许多要求有待落实。商品房土地70年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会在不动产统一登记过程中显化。“随着不动产登记推进,登记这一技术问题背后的产权问题会更明晰,依法改革任务也会更明确。”

第12篇:不动产登记法律规定

目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2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税费等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转移、消灭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因企业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当持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

(一)互换;

(二)转让;

(三)因家庭关系、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或者合并的;

(四)依法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的其他情形。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还应当提供发包方同意的材料。

因最高债权额、债权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更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如果该变更将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与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其他必要材料。

(四)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制度以及信息安全保密制度,建设符合不动产登记资料安全保护标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存放场所。

不动产登记资料中属于归档范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归档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一)查询申请书;

(二)查询目的的说明;

(三)申请人的身份材料;

(四)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权利人查询其不动产登记资料无需提供查询目的的说明。

有关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工作人员的工作证。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查询,并书面告知理由:

(一)申请查询的不动产不属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管辖范围的;

(二)查询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请查询的主体或者查询事项不符合规定的;

(四)申请查询的目的不合法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条对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查询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提供查询;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

第一百零一条查询人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设定的场所进行。

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不得带离设定的场所。

查询人在查询时应当保持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完好,严禁遗失、拆散、调换、抽取、污损登记资料,也不得损坏查询设备。

第一百零二条查询人可以查阅、抄录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人要求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复制。

查询人要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出具查询结果证明。查询结果证明应注明查询目的及日期,并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专用章。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

(二)擅自复制、篡改、毁损、伪造不动产登记簿;

(三)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申请人查询、复制登记资料;

(五)强制要求权利人更换新的权属证书。

第一百零四条当事人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用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登记;

(二)采用欺骗手段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

(三)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

(四)查询人遗失、拆散、调换、抽取、污损登记资料的;

(五)擅自将不动产登记资料带离查询场所、损坏查询设备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一百零五条本实施细则施行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内,农业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办理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后,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

第一百零六条不动产信托依法需要登记的,由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军队不动产登记,其申请材料经军队不动产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办理。

第一百零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3篇:不动产登记流程

不动产权如何登记

不动产有这么多好处,那在成都,该如何登记办理呢?下面的办理流程,可要看好咯!

1、初始登记

初始登记阶段需要查看开发商的五证两书。五证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两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2、填写《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

购房者在确定初始等级完成后,主动到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房屋(地)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填写完成后,让开发商签字盖章。

3、拿测绘图(表)

房屋产权登记部门要确定产权证上的房屋信息,测绘表是标注面积的重要依据,必须携带。因此,购房者必须到开发商得房屋面积计量站申请领取测绘表。

4、在开发商处领取办证相关文件

相关文件主要包括购房合同、房屋结算单、大房产证复印件等,需要开发商盖章的地方也不能落下。

5、交公共维修基金、契税等

公共维修基金是由房产所在地区的小区办收取,(部分城市的)购房者也可以从银行代收公共维修基金。PS:保留好缴纳凭证,一旦遗失会影响取得房屋产权证。

6、提交申请材料

7、规定时间内领取房屋产权证

购房者携带管理部门给的领取证书的通知书,按照通知书上的时间领取房屋产权证。期间,需要缴纳印花税(贴花)和产权登记费、工本费。

第14篇:不动产登记工作计划

不动产登记工作计划

不动产登记工作计划

20**年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基层落地的关键年,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从制度层面堵住了房地分割中出现的制度、贷款和税收漏洞,进一步明晰了不动产权,但也出现了部门衔接、历史遗留处理等相关问题,如何化解这些问题,让不动产登记工作真正做到便民利民,笔者认为,在今后一段时间,关键要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一、基本情况

20**年11月20日,县委编委会批准在县国土资源局加挂**县不动产登记局牌子,负责全县不动产登记工作,将相关部门涉及的不动产职责整合到不动产登记局,内设**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为县国土资源局事业单位,定编14人。根据我县实际,县国土资源局组建工作专班,初步拟定不动产登记办事流程,印制不动产登记样表、申请资料、服务指南。并就“人员调配、办公场所设置、权籍档案移交、税费收取、印章启用、人员培训、县政府实施不动产登记公告时间、工作经费、成立不动产登记领导小组”等9个议题提请县政府专题审议,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单位。县政府决定自20**年元月1日起,国土资源、房管、林业等部门暂停受理业务。1月11日,**县不动产登记局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正式挂牌,统一受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二、主要做法

1、整合力量。按照“人随事走,编随人走”的原则,从县林业技术推广站连人带编划入1名,从县房管局连人带编划入2名,国土资源局内部调整5名, 8名人员于20**年12月30日前到岗,迅速开展系统培训。

2、增设窗口。在县行政服务大厅设不动产登记服务窗口8个,其中受理窗口6个,收费、缮证、归档窗口2个。 3、优化服务。完善工作流程,加强制度建设。全员设定A、B岗,确保工作连续性;对招商引资企业、城投公司等重点项目开辟绿色通道,要求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工业项目的抵押贷款项目、预告预抵押、房产抵押注销登记、新建商品房转现登记等业务,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做到立等可取;其他业务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截止目前,全县共颁发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57本。

三、存在问题

1、部门协调配合待解决。一是与房产部门的业务协调配合中存在数据共享、查询和补录工作不到位。原房产登记业务统一划入不动产登记后(其中,转移登记仍由房产部门审核),由于未进行房产数据补录,造成不动产登记系统不能查询房地产数据。县政府要求20**年7月1日起实行不动产数据统一查询,如此,造成不动产登记机构不能对房产数据的完整性负责。二是国土资源局内部程序亟待简化。因为我局未设置导询台,申请人来大厅登记后,就认为已经受理,实际在受理前还有不动产测绘、土地评估等一系列环节,经常因其中一个环节时间过长,引发矛盾和误解。

2、不动产登记测绘单位需统一。在不动产登记初期,我们一直按照原有模式,房产测绘和土地测绘一同到现场开展业务,经常因测绘人员不足问题,造成时间长,资料积压多,影响不动产登记质效;两家单位收费,不符合不动产登记的便民利民原则。

3、数据整合待启动。按照部和省厅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20**年11月底前,我县必须完成信息平台建设,与市、省、部对接。当前必须尽快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房产数据补录到不动产信息平台。二是在地藉核心数据库内导入不动产信息平台。三是进一步加强安全防范和日常维护,确保信息平台的及时更新。

四、建议与思考

1、加快不动产信息平台建设步伐。一是通过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不动产数据共享与保护,从根本上解决档案查询、数据补录问题;二是通过信息平台建设,进一步方便群众,提高办事效率,申请人只需提供一次资料就能办理完不动产登记业务,不需再向房产部门提供资料。三是通过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图、表、证、薄的有机统一,实现数据成果管理和信息安全的需要。

2、规范不动产登记测绘和收费。一是省厅要尽快联系物价等部门,及时确定不动产测绘收费标准。在现阶段应综合房产和土地测绘收费标准,按下线的70%收取测绘费。二是规范不动产测绘机构。通过备案或者公开遴选2-3家具备不动产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实现不动产测绘一次性进场测绘、同时出具测绘成果,一次收取费用,从而起到提质增效的作用。三是进一步明确测绘单位的职责和义务。对测绘单位实行黑名单制管理,规定测绘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整理和出图,并确保成果质量,及时进行数据更新;在收取费用的同时,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对涉及农村宅基地的登记测绘实行全程免费,按时完成,确保不能增加农民负担。

3、提升不动产登记人员素质。一是在系统内部加强业务知识和政策法规的学习,做到人人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个人素质;二是要加强横向交流,向先进单位学习、向业务能手学习,学习和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努力提升**不动产登记整体水平。三是严格工作纪律,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发生,对工作人员定期轮岗。三是强化服务意识,加强内部团结,对把握不准的业务,要及时反馈、沟通。

第15篇: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

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平台建设方案

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

一、不动产登记的定义

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二、系统背景

长期以来,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职责分散在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部门,基本上由县级部门承担。各部门都针对各自行业管理特点,制定了技术标准和规程。

原有分散登记制度下形成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呈现出几个显著特征,一是登记资料分散保存在各级不同部门,且数字化程度不同,数据标准互不衔接,数据格式不统一,行业之间和行业内不同地区之间差异较大;二是数据库、地理信息系统等平台软件不统一,技术架构和技术路线不尽相同;三是行业或部门信息化统筹力度不同,数据和系统标准化程度不一。

2015年2月15日,中央编办、财政部、住建部等八家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国土部就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推进事项展开集中办公,包括研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由国务院颁布并于2015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三、建设原则

1.立足已有基础,创新建设方式

立足相关部门已有的各类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基础,加强对已有系统改造、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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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平台建设方案

据整合和相互对接,充分发挥已有成果的作用;同时,顺应信息技术发展方向,以“国土资源云”总体框架为技术指导,运用云计算技术和云服务模式,创新建设方式。

2.加强纵向协调联动,保证横向紧密衔接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是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共同任务,需要顶层设计、统筹部署,明确职责分工和进度安排,加强各级协调联动,形成合力,有序推进;强化部门间协同,保证不动产登记相关系统、数据与横向相关部门系统、数据之间的紧密衔接,确保登记信息与相关部门信息互通共享,消除“信息孤岛”。

3.强化资源共享,确保信息安全

加强基础设施资源、数据资源、应用服务资源的集成整合,最大限度地共享资源,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级、各地登记机构的分散、重复建设内容;加强信息安全保障,确保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泄露,保障权利人的权益。

4.坚持与制度实施深度融合,实现与机构和职责整合良性互促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迫切需要将信息化理念和方式贯穿制度实施全过程,融入到不动产登记工作规则、业务流程中,更好地发挥信息平台的服务保障作用;既把统一登记机构作为信息平台建设和运行的组织保障,又把信息平台作为促进职责整合和机构建设重要抓手,“反弹琵琶”,实现良性互促。

5.严格遵循技术标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共同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中,必须遵循统一的技术标准,为实现信息共享和系统对接奠定基础,适用于本地登记职责和业务特点的内容也必须以全国统一的技术标准为基础;由于各地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基础不同,进度不一,在推进过程中充分借鉴率先实现机构整合和信息化应用,尤其是开展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形成适用于本地的技术路线和具体方法。

四、系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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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平台建设方案

根据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的总体要求,总的目标是对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是不动产登记各项制度落实和信息共享查询的基础。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在有关部门间依法依规互通共享,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服务,有利于方便群众办证,提高办证效率,消除“信息孤岛”,促进不动产登记信息更加完备、准确、可靠,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保证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五、系统概述

不动产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主要是通过信息技术,针对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业务解决方案,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六、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总体构成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遵循“国土资源云”总体框架,由资源得到充分共享、互联互通的四级平台或系统组成,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不动产登记机构信息实时共享,与各级横向部门间实现互通、共享、交换。

根据各地工作基础和现实情况,分以下四种情况:

1.省级“大集中”: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已有覆盖本辖区的统一的平台,为了保护已有投资,在现有平台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扩展,支撑本地三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履行职责,并统一接入国家级平台。

2.省级“部分集中”: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已有的统一的平台,部分基础条件好的市级不动产登记机构也有本市统一的平台,为了保护已有投资,在现有平台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扩展,省级和部分有平台的市级分别接入国家级平台。

3.市级集中: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没有统一的平台,只有本级系统,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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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平台建设方案

不动产登记机构已有统一的平台,省级系统和市级平台分别接入国家级平台。

4.省、市都不集中: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市级不动产登记机构都没有平台,全省三级系统分别接入国家级平台。

七、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平台组成

1.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系统

全国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是信息平台建设的核心,是按照特定策略组织存储的覆盖全国各级不动产登记结果数据的数据集合。全国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管理系统对全国不动产登记数据库进行统一组织、存储、管理、维护和更新。

2.不动产登记统一接入系统

不动产登记统一接入系统是信息平台有效运行的驱动力之一,提供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接入国家级平台服务,确保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信息实时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各级不动产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和同步更新。

3.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

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是平台提供的业务应用系统,为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等全流程提供服务,实现各级不动产登记日常业务的网络化、透明化、柔性化和规范化管理。通过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运行,实现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的实时更新,保障数据库的现势性。

4.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查询与分析系统

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查询与分析系统包括四个方面的功能,一是面向不动产审批和交易主管部门的协同共享服务;二是面向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服务;三是面向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社会化查询服务;四是面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信息综合分析服务。

5.平台管理系统

平台管理系统是国家级平台的管理中枢,负责各类资源的统一配置、调度、监管和调控,为全国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及其管理系统、不动产登记统一接入系统、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查询与数据分析系统等应用系统的运行提供统一的资源保障、运维保障和安全保障。依据云架构建设要求,平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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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平台建设方案

系统功能主要包括基础资源管理、数据资源管理、应用服务管理、通用服务管理、开发环境管理等内容。

6.相关技术标准

技术标准是保障不动产登记信息互通共享和信息平台的规范化运行的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

(2)《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 (3)《不动产登记数据汇交规范》。 (4)《不动产登记数据共享交换规范》。

(5)《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接入技术规范》。 (6)《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技术规范》。 (7)《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服务规范》。 7.运行环境

包括计算、存储、网络等硬件和基础软件,是国家级平台运行的基础,采用云服务模式集成。

8.安全系统

安全系统建设包括物理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应用安全、安全制度等内容,保障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安全平稳运行和信息的安全管理、应用服务。信息安全纳入信息系统建设的全周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八、系统特点

功能全面,操作便捷,贴近用户需求.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系统为各级不动产机构提供了图文一体化的协同工作环境。

配置齐全,从用户管理到权限设置,从登记类型到单位面积等各个功能模板的自定义设置。

图形、业务数据一体化,数据集中管理,交互共享实时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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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平台建设方案

各项业务自动化流程,可随业务类型的不同定义不同的业务流程。 统一完善的权限管理体系,实现各类用户的统一授权管理,保证信息安全。 系统可扩展性强。

九、系统主要功能

1.通过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在有关部门间依法依规互通共享,消除“信息孤岛”。

2.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标准,针对不动产登记特点,形成不动产统一登记,实现登记机构、登记依据、登记簿册和信息平台的四个统一。

3.为不动产登记业务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归档的全流程管理。4.实现各级不动产登记日常业务的网络化、透明化、柔性化和规范化管理。 5.通过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运行,实现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的实时更新,保障数据库的现势性。

6.实现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审批-交易-登记信息的实时互通共享和业务联动。

7.向相关部门提供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共享,为社会提供依法信息查询服务。

十、不动产登记内容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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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平台建设方案

十一、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不动产登记条例》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

《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 《不动产登记数据汇交规范》 《不动产登记数据共享交换规范》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接入技术规范》 《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技术规范》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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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不动产继承登记

不动产继承登记,有四个问题要厘清

【发布日期】2016-7-8 【作者】李炜 【来源】《中国不动产》2016年第7期

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14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这一规定摒弃了原来办理房屋继承登记时非公证继承即法院继承的二选一的要件模式,解决了公证难、收费高的问题,可以简化手续、便民利民。需要指出的是,新规落实到位并非一朝一夕能够达成,还需厘清并解决好以下四个问题。

问题一:死亡证明由谁出具

要办理继承登记,首先应该证明原产权人已经死亡。尽管《细则》对此并未明确,但国土资源部最新出台的《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明确规定:“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一般来说,自然人的死亡分为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宣告死亡三种。2014年,国家卫计委、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经救治死亡或者正常死亡的,由各地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部门按程序办理。至于宣告死亡,则由人民法院根据《民诉法》和《民法通则》之规定出具宣告死亡判决书。

综上,法律上规定有效的《死亡证明》应该分别为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证明书、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的判决书。除此之外的其他证明,均为缺乏法律依据的非合法《死亡证明》,登记时不应采用。

问题二:遗嘱可否作为继承登记要件

按照《细则》第14条的规定,遗嘱可以作为登记申请的要件。根据《继承法》,继承分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嘱、遗赠抚养协议三大类,一般而言,遗赠抚养协议优先于遗嘱、遗赠,遗嘱、遗赠优先于法定继承。《继承法》第20条明确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的遗嘱,而且可以订立多个遗嘱,公证遗嘱也不例外。究其效力,又有公证遗嘱优于其他遗嘱、后遗嘱优于先遗嘱等适用规则。

此外,《继承法》还规定了几个特殊的规则来对遗产的分配进行调整,如第7条规定的继承权丧失规则,第19条规定的特留份规则,第21条规定的遗嘱无效规则,第28条规定的胎儿预留份规则等。

有鉴于继承的复杂性,中国公证协会2009年出台的《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第

31 条、第5条、第14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申请继承权公证需提供的材料以及公证处应审查的内容,并在第

15、第16条明确规定了不予办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公证的情形。

据此,如当事人仅提供遗嘱作为申请材料,即使其为公证遗嘱,也不宜直接作为继承权的依据,还应结合其他材料予以认定。

问题三:怎样认定全部法定继承人

根据《细则》第14条的要求,不管原产权人是否留有遗嘱,如没有提供继承权公证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来证明继承权归属的,均需要全部法定继承人来确认其效力,或者签署《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因此,对于全体法定继承人的认定,就成为了办理继承不动产登记的重中之重。

《规范》第10条明确规定,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2015年8月,公安部微博公布的不出具的18种证明中明确,亲属关系证明不属于公安职权范围,应该属于公证职能,因为现实中存在大量家庭成员不在一个户籍中的情形。中国公证协会《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第3条中明确说明,本条所述“亲属关系证明”,是指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基层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婚姻登记证明、收养登记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和公证书。

综上,申请人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应为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公证书》。

问题四:登记错误责任如何承担

对于登记错误责任承担,学界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等几种不同的观点。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9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登记机构的过错表现为两种形态:一为过失,即第12条规定“未尽合理审慎职责的”;二为故意,即第13条规定的“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违法登记的”。即如果登记机关能够证明自己的登记行为合法且没有过错,可以免除相应的责任,且房屋登记人员只有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登记错误的”才承担赔偿责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9条对赔偿责任的确定,规定为按《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细则》并未对此做出具体的规定。从《物权法》第21条规定的文义解释来看,登记机构是应该承担无过错责任,在此情况下,对具体登记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又没有明确规定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更不要说明确“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具体认定标准了。在此情况下,假定出现了登记错误,登记人员即有可能承担民事的赔偿责任,更有甚者会承担渎职的刑事责任。这也是实践中登记人员更有意于保守操作,登记机构愿意大量采用公证文书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根本原因。

有鉴于继承不动产登记还有上述亟须解决的问题,立法部门在下一步的立法进程中应对

2 相关具体操作予以明确,并加强与公安、民政、法院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建立数据大平台,方便登记机构核查相关信息。同时,建立不动产登记赔偿基金制度或者设立责任保险制度。只有这样,才能既解决老百姓的办证难问题,又解除登记人员的后顾之忧,真正达成“依法行政”“高效便民”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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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6号

现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4年11月24日 条例全文如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

第八条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

一、合法的介质形式。

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

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

第十一条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管理和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不动产登记簿的保管,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

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护设施。

采用电子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专门的存储设施,并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 行政区域变更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三章登记程序

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第二十二条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第四章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第二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当实时互通共享。 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

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十七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十八条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公布的行政法规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与本条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条例规定为准。

第18篇:不动产登记注意事项

一、申请审批表

(一)询问笔录【技术规程P71】

1、抵押登记、转移登记:

你是否结婚?申请登记的房地产是否夫妻共有?

注:如果共有应夫妻共同申请;如果非共有应提交非共同所有的证明材料。

2、在建工程抵押:

是否已经取得了预售许可?截至目前已经预售了几套商品房?是否在房管机关进行了备案?

注: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时:1)请房管部门提供是否取得预售许可证,如果取得,应提供以备案的合同。

3、异议登记:权利人是否不同意更正登记?是否已知悉异议不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注:《物权法》19条: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3、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是否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已经预售几套房屋?

(二)实地查看【房屋登记办法】19条;[规程】P10

1、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2、实地查看资料:实地查看表、现场照片。

3、实地查看内容:

1)在建工程的坐落与证明材料记载的信息一致; 2)申请抵押的部分已建造。

4、实地查看人员:由2名登记人员负责,至少一名登记官。

(三)申请人单方申请:【技术规程】P6

1、首次登记;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地产权力;

3、因生效的法律文件;

4、变更登记;

5、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6、异议登记;

7、权利人申请不涉及房地产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更正登记。

注意:夫妻共有的,必须夫妻双方共同申请。

(四)通知和公告

1、通知权利人:

2、公告:【技术规程】P10 1)公告的情形: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权属证书或证明公告作废;补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权属证书或证明;查封建议公告【司审】p138。

2)公告期限:不少于15个工作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2条 3)公告地点:报纸、官网;集体的应在村委会办公场所并拍照。 (五)身份证明【规程】P27

1、自然人:【规程】P27 境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及公安部门出具的贴有照片的证明【收件P23】、《护照》、有效军人身份证件等(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学员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港澳同胞的身份证明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确认的身份证明;外国人的身份证明为《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房屋登记行政行为及司法审查》P130】

2、法人身份证明:【规程】P27 境内企业法人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境内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团法人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境内经营型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境内非经营性其他组织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境外企业法人应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境外其他组织应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应提交该使馆、领馆、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身份证明。

【房屋登记收件】P16:香港、澳门法人、台湾法人及外国法人公证认证的规定。

【房屋登记办法】15条:外国组织提交外文身份证民的,应当同时提交经过公证或认证的该身份证明的中文译本。

3、权利人名称、身份证明类型变更登记:【收件】P38 1)自然人:

4、抵押登记或转移登记权利人的证明材料

5、公证的情形:

1)【收件】P47:转移登记,约定由某一方当事人单方申请的买卖合同或作价入股合同应当进行公证。

2)【收件】P71:转移登记,因离婚约定某一方所有或第三方所有的,协议经过公证或法院确认、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其与存档档案一致的,且载明房屋申请人的,可以单方面申请。

3)【收件】P52:涉外涉港澳台的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作价入股合同应当公证。

4)【规程】P29:

1、因继承、受遗赠实施申请相关房地产登记的继承文书、受遗赠文书,但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相关房地产的继承、受遗赠事实的除外。

2、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委托书。

3、父母之外其他人处分未成年人的房地产申请登记的,应提供对未成年人享有监护权的证明,但法院制定监护除外。

4、境外出具的公证材料应经转递或认证,并附中文译本。

2、企业法人是金融机构的应同时提交《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房屋登记行政行为及司法审查》P141,依据《贷款通则》】

(二)代理登记注意事项

1、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双方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登记不动产坐落、权限;注明委托期限的,申请登记时间应当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

2、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与当事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

3、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三)共有不动产登记申请注意事项

1、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共有人应当书面约定共有方式;按份共有的,还应当明确共有人各自占有的份额。夫妻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2、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受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受让人属于共有人以外的,应当同时提交其他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明。按份共有人抵押其不动产份额的,应当与抵押权人共同申请登记。

3、确定共有人的情形及证明材料【《房屋登记行政行为及司法审查》P20】

(1)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其房地产转让、抵押的,应当报相关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授权投资机构审批;

(2)集体所有制企业以自由房地产转让、抵押的,应当经该企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以上级调整使用的房地产抵押的,应当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外商投资企业以房地产转让、抵押的,应当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以合伙企业的房地产转让、抵押的,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5)以村镇依法建设的企业厂房等建筑物及其占有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经集体土地所有者书面同意;

(6)以出租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书面告知抵押权人和承租人; (7)以预售商品房抵押的,其预售合同应当经所在房地产交易机构登记;

(8)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地产抵押的,其抵押额以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比例为限;

(9)

(四)监护人代为申请注意事项

1、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有权机关出具的监护关系等证明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2、未成年人以外的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除提交本人和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

3、以下材料可作为监护关系证明使用: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生效判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文件;证明监护关系的公证书;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文件。

(三)其他

1、申请材料注明提交原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申请材料未注明提交原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复印件,并提供申请材料原件供登记部门核验。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申请人不能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出具该原件的机关或者法定存档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或者公证机构公证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2、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应当由申请人(代理人)签字确认。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由申请人(代理人)签字。

3、申请人应当就有关事项接受登记部门询问并如实回答,在确认询问结果后,在询问笔录上签署姓名和日期。代理人代为接受询问的,代理人应当明确代某个申请人接受询问。

4、因继承或者受遗赠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自愿公证的享有不动产权利的证明,可以作为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一、其他材料

1、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登记司法审查】P87: 在建工程抵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首次登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及规划核实意见书(超出规划的)。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报告【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

34、55条。

2、房屋竣工证明

1)【房屋登记司法审查】P88: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备案证明。 2)【房屋登记收件】P20:房屋竣工证明主要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对竣工房屋综合验收形成的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证;城建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房屋已经竣工的证明;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房屋已经竣工的保证,或证明房屋已经竣工的照片。

注:

1、依据《建筑法》村民自建民宅,无需取得对竣工验收报告的备案,申请人出具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3、房屋测绘成果: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宗地图、房产分户图、界址点坐标成果表【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

4、契税缴纳凭证或减免税证明【司审】P111 (2)继承证明:被继承人死亡证明、继承权公证书或遗嘱继承公证书。【司审】P112 (3)受遗赠证明:遗赠人死亡证明、遗赠公证书。【司审】P112

5、公证:

涉外涉港澳台的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作价入股合同应当公证。【收件】P52

8、房屋地址证明(原件);【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C.1.1】

9、保障性住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提交批准文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10、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应提交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司审】P112

11、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应提交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司审】P112

12、房屋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房屋转移的书面文件、他项权利证书。【房屋登记办法34条】

13、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办理出让手续或准予维持划拨状态的批文。【房地产管理法40条】

14、监护人代为申请的,应由被监护人的共同监护人共同申请,父母之外其他人处分未成年人的房地产申请登记的,应提供对未成年人享有监护权的证明,但法院制定监护除外。同时提交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收件】P

12、乡村集体企业或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房屋作价入股的,应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批文。【土地法】60条

13、反担保人的资格要求:反担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自然人须是党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与盈利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及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共同认可的其它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企业法人可以是申请贷款企业的主办企业,也可以是其他独立法人企业。自然人只能为个人提供反担保。企业法人可以为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或个人提供反担保。

14、抵押权消灭证明包括:还款证明、提存单、抵消协议、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债务的声明或决定、生效的种植债权的法律文书。【收件】P139

15、抵押权实现的种类:抵押物拍卖、抵押物变卖、抵押物折价。【收件】P139

16、房屋灭失证明种类:所有权人出具的房屋实体已经灭失的声明或保证、房屋实体灭失的照片、因火灾:消防、政府或所在社区出具的证明、房屋因拆迁灭失的,可以是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收件】P140

17、权利人放弃房屋所有权的证明,登记的房屋存在他项权利的,应提供他项权利人同意的书面证明。【司审】P123

18、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抵押权人做出的声明或承诺、记载有在全确定其间的登记簿打印件或复印件(原件);【收件】P153 (1)债权确定期间届满的证明:抵押合同中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约定不明确或未约定的,自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两年;【收件】p168 【收件】p215:预告登记的权利消灭的证明材料:1)当事人协商解除合同的证明:接触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协议;生效的民事调解书、仲裁调解书。2)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法院、仲裁机构解除、撤销或宣告无效: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裁决书。3)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无效。

20、法人被撤销或宣告破产的,清算组织为权利人。

21、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房屋登记办法】

22、按份共有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书面同意,但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97条

一、境外机构、个人购房的有关规定:

1、境外机构、个人购房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 个人:1)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主的住房。

2)有关部门出具的境外个人(不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

3)境外个人名下在境内无其他住房的书面承诺。

机构:1)有关部门出具的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2)境外机构所购房屋是实际办公所需的书面承诺。

2、【收件】p52:《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第四条: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港澳台的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证明,然后由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登记等行政事宜。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才具有效力。

24、因公司合并发生转移登记的,应提供被解散(被合并或兼并)公司的工商注销登记资料。

25\\自然人变更姓名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企业法人名称变更的,应提供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核准证明材料及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免税凭证。涉及国有企业的,还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证明材料,涉及集体企业的,还应提交上级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社团法人名称变更的,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地址变更的,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26、

查封或预查封未解禁之前不得办理:所有登记。 异议登记期间:除查封或预查封外所有登记不得办理。

转移登记: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地役权权利人、共有人书面同意。

变更登记:异议权利人

抵押登记:预告登记权利人、地役权权利人、共有人书面同意。

二、什么是认证:【民事讼诉法】240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才具有效力。

问题:【赣州市登记指南】

1、立项批文。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用地红线图。

3、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资料: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验收单。

4、物业用房证明

5、由社区服务用房的,须提交移交协议。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附总平面图。自己问题:

1、几栋房屋的,其中一栋登记,如何识别符合规划?

2、保障性住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提交批准文件;是否需要?

3、有地下室的,须提交非人防证明;??????

4、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应提交规划部门确认业主共有房屋的证明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书面约定以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全额缴存证明。??????????

5、以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只适于商品房、保障房);集体土地是否需要??????

6、集体房屋抵押是否先办理土地抵押,如何办理》》》???

7、商品房抵押,过户问题?

8、申请书自填还是签字?

9、在建工程抵押设立登记,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否有必要?还没有施工的情况,怎样处理?

10、如何分清,某栋楼是否符合规划?

11、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业务多吗?

12、担保范围、履行期限是否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13、抵押权预告登记转化为房屋抵押权登记如何操作?

14、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如何保障其为合法建造???

15、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及附件?????

16、订立一个夫妻共有的实际操作规程。

问题:

1、以一层为单元登记,楼道部分是否为公有部分?

2、地下车位如何登记?

3、房地产首次登记时,是否就一套为单位编码,包括车库、地下室吗?

4、如何保障单位编码不重复,商品房登记不出现一房二登记?

5、[司审]127:抵押要件增加共有房屋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6、P168:司审,在建工程抵押的询问?

7、在建工程抵押,收件应增加是否取得预售许可证,是否进行了预售。

8、异议登记,询问中应告知申请人权利、义务。15日,法院起诉。

9、地籍调查结果审核意见有谁签字?

10、土地预告登记是否可行??????????

11、询问廊坊地籍调查费\\测绘费如何收取?权利人是否委托资质单位测量\\调查.

重点问题:涉外问题、夫妻共有、如何避免房地分别抵押、不予受理的情形、集体土地不得单独抵押、区分所有权、审查的内容

重点:以红头文件的形式下发地籍调查规程。

依据:《地籍调查规程》《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房产测量规范》《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

公证汇总:

1、【细则】11条,父母、法院指定以外的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关系应公证。

2、【收件】p52:《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第四条: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港澳台的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证明,然后由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登记等行政事宜。

3、继承、受遗赠材料必须公证。【细则】14条。

4、【细则】12条,境外申请人委托,授权委托书应经公证或认证。

流程再造问题

1、如何使用电子签章?

2、测绘公司应提供电子测绘图、界址点坐标。

第19篇: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

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

登记事项一: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申请主体

1.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

2.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申请;

3.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申请。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资格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验过原件后留复印件,代理人授权委托书);3.土地权属证明;

4.权籍调查表和测绘报告(纸质版和电子版)。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公告→登簿→发放证书 四.收费标准

工本费:每证20元。 五.收费依据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测绘局.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土籍字[1990]93号)。 六.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时间:日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登记事项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适用范围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建造房屋的,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的,当事人应当单独申请地上或者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首次登记。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

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土地登记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申请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个人提供:个人(申请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需查验原件;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①出让取得的,提交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契税发票等材料;

②划拨取得的,提交批准用地文件和划拨决定书; ③划拨转为出让的,持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出让合同以及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契税发票等材料;

④租赁取得的,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契税发票等材料;

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取得的,提交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证明材料;

⑥授权经营取得的,提交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材料。

4.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等材料(纸质.电子版);5.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放证书 四.收费标准

工本费:每证20元。

登记费: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 2000平方米〔含 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 200 元,每超过 500平方米以内加收 25 元,最高不超过 700 元。2.企业土地使用权面积在 1000平方米〔含 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 50 元,每超过 500平方米以内加收 40 元,最高不超过 4 万元。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 5000平方米〔含 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 300 元,每超过 500平方米以内加收 25 元,最高不超过 1 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 100平方米〔含 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 13 元,每超过 50平方米以内加收 5 元,最高不超过 30 元。 五.收费依据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测绘局.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土籍字[1990]93号)。 六.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登记事项三: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适用范围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尚未建造房屋的,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材料(验过原件后留复印件);3.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 ①用地批准文件。

②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继承.受遗赠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③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的证明材料(申请主体为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时提供)。

④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已经登记证明和宅基地使用权变更.转移.消灭的证明材料(变更.转移.注销登记时提供)。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证明材料和测绘报告;(原件,宗地图.宗地界址坐标应提交电子数据)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公告→登簿→发放证书 四.收费标准

工本费:每证20元。 五.收费依据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测绘局.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土籍字[1990]93号)。 六.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时间:日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登记事项四: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首次登记

一.登记的范围

承包农村集体土地或者国家土地从事林业生产的,应当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地上有森林.林木的,应当一并申请登记。 二.登记的申请主体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初始登记,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申请。承包人为农户的,由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其授权的人作为代表;该签字人死亡或者丧失完全行为能力的,由农户成员推选的人作为代表。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资格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验过原件后留复印件。验过原件后留复印件); 3.承包合同;

4.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证书或者权属来源证明(以家庭承包方式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初始登记时提供);5.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书(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申请初始登记时提供); 6.经林业主管部门确认的四至界址.面积.株数.林种.树种.起源.造林年度.小地名.林斑.小斑.蓄积量等相关材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公告→审核→登簿→发证

登记机关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1.林地承包经营权,森林.林木所有权:每证5元。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998号); 六.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时间:公告期为30天)

登记事项五: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登记范围

农村居民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的,应当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二.申请主体

(一)本农民集体的农户;

(二)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

(三)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继承房屋占有宅基地的;

(四)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验过原件后留复印件);3.不动产权属证书;(宅基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完成后,申请人因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

4.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①用地批准文件。②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继承.受遗赠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③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的证明材料(申请主体为前款第二类时)。④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已经登记证明和宅基地使用权变更.转移.消灭的证明材料(变更.转移.注销登记时提供)。

5.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6.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住房平面图.宗地界址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证明材料和测绘报告(原件,宗地图.宗地界址坐标应提交电子数据);

7.房屋交易确认通知单;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公告(初始登记时须公告,日期不少于30日)→登簿→发证 五.收费标准

工本费:每证20元; 六.收费依据

1.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测绘局.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土籍字[1990]93号)。七.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 登记事项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

一.适用范围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依法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房屋一并抵押。以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同一不动产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应当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办理登记,并依次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抵押权人:金融机构许可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盖公章).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抵押权人(银行)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抵 押 人:抵押人夫妻双方身份证.(隐性)共有人身份证.结婚证(未婚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签名按手印)。

企 业:股东会议决议.章程.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法人身份证.所有股东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盖公章)。

3.实施第三方担保的还须提供第三方身份证明;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5.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债权合同中包含有抵押条款的,可以只提供债权合同);6.抵押物清单;

7.抵押人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8.房屋交易确认通知单;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放证明 四.收费标准

(一)以土地使用权抵押为主的收费:

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二)以房屋所有权抵押为主的收费: 房屋登记费: 1.住房:80元/套;

2.非住房:550元/套(或间)。五.收费依据:

1.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测绘局.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土籍字[1990]93号);

2.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924号文件收费标准;。 六.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登记事项七: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

一.适用范围

在建建筑物是指正在建造.尚未办理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房屋等建筑物。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正在建造的全部或者部分房屋等在建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一并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的首次登记。

当事人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时,抵押财产范围不包括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和已办理预售备案的商品房。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

3.抵押合同(一般抵押合同:已完工的部分作为抵押物;抵押人为债务人和土地使用权人);

4.主债权合同(借款用途用作在建工程继续建造);5.抵押权人(银行)提供金融机构许可证(验原件,收复 印件,复印件需盖公章).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 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抵押权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 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 6.不动产权属证书;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抵押物价值评估报告; 9.在建工程状况说明; 10.规划总平面图;

11.在建工程照片(抵押人及抵押权人签字盖章);12.抵押物清单; 13.房屋交易确认通知单; 注:抵押合同需载明以下内容: ①施工进度及工程的竣工日期; ②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 ③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

④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 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证的编号。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放证明 四.收费标准

550元/件 五.收费依据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924号文件收费标准; 六.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登记事项八: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个人自建房屋)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个人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一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移登记。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许可资料(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验收单);

6.房屋竣工验收资料;7.测绘成果报告; 8.房屋交易确认通知单; 9.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实地查看(系统无历史数据需实地查看)→审核→登簿→发放证书 四.收费标准

1.住宅:80元/套;2.非住宅:550元/件。 五.收费依据

1.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924号文件收费标准;六.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登记事项九: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单位自建房屋)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单位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一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移登记。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须提供事业单位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社会团体须提供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立项批文;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用地红线图;5.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总平面布置图; 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8.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资料(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验收单);

9.房屋竣工验收资料;10.房屋交易确认通知单; 11.测绘成果报告; 12.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实地查看(系统无历史数据需实地查看)→审核→登簿→发放证书 四.收费标准

1.住宅:80元/套;2.非住宅:550元/件。 五.收费依据

1.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924号文件收费标准;六.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登记事项十: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商品房.保障性住房)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商品房)所有权首次登记。

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一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移登记。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须提供事业单位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立项批文;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用地红线图;5.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总平面布置图; 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8.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资料(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验收单);

9.房屋竣工验收资料;10.物业用房证明; 11.房屋交易确认通知单;

1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全额交存证明;13.测绘成果报告; 14.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实地查看(系统无历史数据需实地查看)→审核→登簿→发放证书 四.收费标准

1.住宅:80元/套;2.非住宅:550元/件。 五.收费依据

1.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924号文件收费标准;六.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登记事项十一:国有建设用地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已办房产证未办土地证)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

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一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移登记。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契税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收复印件) 3.维修基金缴款单;(收复印件)

4.申请权利人[买方]夫妻双方身份证明.结婚证;(收复印件,签字按手印或盖公司章,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材料原件或询问笔录)

5.分割转让许可证;(收原件)

6.个人授权给开发公司的委托书(收原件,需个人签字按 手印.盖公司章);开发公司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收原件,需加盖公司章)开发公司承诺书;(收原件,盖公司章)

7.房屋所有权证;(收原件) 8.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复印件) 9.房屋交易确认通知单; 10.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实地查看(系统无历史数据需实地查看)→审核→登簿→发放证书 四.收费标准

工本费:20元/本。 五.收费依据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924号文件收费标准; 六.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登记事项十二:国有建设用地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

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一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移登记。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契税发票;(收原件)

3.房屋交易相关税费票据;(收原件) 4.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个人:买方及卖方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婚姻状况证明原件或结婚登记申请表(验原件,收复印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 【注:①未婚的还需提供未婚证明材料或询问笔录;(收原件) ②离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收原件,原件在其他单位存档的复印件需要加盖所存档单位公章).[婚姻状况证明](证明材料原件或询问笔录、法律具结保证书,收原件)】

企业或单位: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公司章程.股份决议.所有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资格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司章)

5.证明不动产发生转移的材料(原件):

(1)买卖.互换.赠与.继承的不动产,须提交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继承证明;

(2)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须提交作价入股的协议; (3)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须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地址证明;

(4)共有人增加或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须提交约定协议和相关证明;

(5)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须提交继承.遗受遗赠证明材料;

(6)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兼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须提交相关协议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须提交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生效确认证明材料)

(8)企业转制的提交企业转制方案及上级部门批准转制的证明文件;

(9)企业因破产而清算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生效法律文书;企业因解散而清算的,提交股东(大)会决议(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决议)和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清算方案(清算报告)或转让协议.证明;

(10)因划拨.移交取得的房屋应提交划拨.移交的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

6.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文件(除继承.离婚转移的除外)(原件)。

7.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收原件,需到公证处公证) 8.房屋交易确认通知单;

9.原不动产权证及产权核档证明;(收原件)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实地查看(系统无历史数据需实地查看)→审核→登簿→发放证书 四.收费标准

(一)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

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1.住宅:80元/套;2.非住宅:550元/件。 五.收费依据

1.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924号文件收费标准;2.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改房.集资建房需按基准地价的10%缴交土地收益金。依据井府办发〔2004〕39号。 六.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登记事项十三: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2.身份证明材料:

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不动产登记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个人提供:申请人结婚证或未婚证明材材料(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申请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需查验原件;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5.房屋交易确认通知单; 6.预售许可证等证明材料。

备注: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交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的条件和期限的证明材料。申请预告登记的商品房已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的,应当一并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并提交不动产权属转移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证明和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登记机构应当先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再办理预购商品房转移预告登记。

二.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放证明 三.收费标准

1.住宅:80元/套;2.非住宅:550元/件。 四.收费依据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924号文件收费标准; 五.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登记事项十四: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变更登记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房屋交易确认通知单 4.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5.变更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预告登记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房屋地址.用途等变更 二.办事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三.收费标准

登记费:住宅为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四.收费依据

1.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924号文件;五.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第20篇: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使用和填写说明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使用和填写说明

一、使用说明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登记收件情况、申请登记事由、申请人情况、不动产情况、抵押情况、地役权情况、登记原因及其证明情况、申请的证书版式及持证情况、不动产登记情况。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为示范表格,各地可参照使用,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从便民利民和方便管理出发,进行适当调整。

二、填写说明

【收件编号、时间】填写登记收件的编号和时间。 【收件人】填写登记收件人的姓名。

【登记申请事由】用勾选的方式,选择申请登记的权利或事项及登记的类型。 【权利人、义务人姓名(名称)】填写权利人和义务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或名称。 【身份证件种类、证件号】填写申请人身份证件的种类及编号。境内自然人一般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士官证》;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港澳同胞的为《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台湾同胞的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外籍人的身份证件为《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通讯地址、邮编】填写规范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申请人为法人单位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为非法人单位的,填写负责人姓名。

【代理人姓名】填写代权利人申请登记的代理人姓名。

【代理机构名称】代理人为专业登记代理机构的,填写其所属的代理机构名称,否则不填。

【联系电话】填写登记申请人或者登记代理人的联系电话。

【坐落】填写宗地、宗海所在地的地理位置名称。涉及地上房屋的,填写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房屋坐落,一般包括街道名称、门牌号、幢号、楼层号、房号等。

【不动产单元号】填写不动产单元的编号。

【不动产类型】填写土地、海域、无居民海岛、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森林、林木等。 【面积】填写不动产单元的面积。涉及宗地、宗海及房屋、构筑物的,分别填写宗地、宗海及房屋、构筑物的面积。

【用途】填写不动产单元的用途。涉及宗地、宗海及房屋、构筑物的,分别填写宗地、宗海及房屋、构筑物的用途。

【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号】填写原来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编号。 【用海类型】填写《海域使用分类体系》用海类型的二级分类。

【构筑物类型】填写构筑物的类型,包括隧道、桥梁、水塔等地上构筑物类型,透水构筑物、非透水构筑物、跨海桥梁、海底隧道等海上构筑物类型。

【林种】填写森林种类,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 【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数额)】填写被担保的主债权金额。

【债务履行期限(债权确定期间)】填写主债权合同中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在建建筑物抵押范围】填写抵押合同约定的在建建筑物抵押范围。 【需役地坐落、不动产单元号】填写需役地所在的坐落及其不动产单元号。

【登记原因】填写不动产权利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等的具体原因。

【登记原因证明文件】填写申请登记提交的登记原因证明文件。 【申请证书版式】用勾选的方式选择单一版或者集成版。 【申请分别持证】用勾选的方式选择是或者否。

【备注】可以填写登记申请人在申请中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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