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申请书

拆迁补偿申请书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8-11 21:00:50 来源:申请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拆迁补偿申请书[优秀]

拆迁补偿申请书

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片区旧改拆迁办公室:

海南恒盛龙实业有限公司于2008年注册成立,公司地点位于海榆大道灵山镇98号,公司主要经营废品收购,公司场地于2008年与灵山镇群山一队租用,面积8亩,公司经营了五年,解决了二十二个农民就业,运转正常。公司场地现里尚存槽钢、铁管、角铁等约200吨,废铁约500吨。

我们公司经营场地属于灵山镇片区旧改范围内,属被拆迁单位,我们单位对拆迁完全同意,坚决支持,只要求拆迁办对公司被拆迁的各项补偿要符合事实,合情合理地补偿,以免造成我公司的太大损失就行了。具体的要求如下:

一、我公司经营场地8亩,原来是一块低娃地,后来我们填土平整5300立方,每立方花了25元,共花了132000.00元。

二、在场地内建设配套设施:打口径井一个,花了10000.00元;装电入户花了4000.00元; 购买三相电线300米花了9000.00元;种树8棵,现值800.00元;共23800.00元。

三、现公司场地上存放的废钢废铁共700吨要搬迁,装车费、运输费每吨共需200.00元,共需140000.00元。

四、我们公司经营有效期还有七年,现公司场地被拆迁后,我们还要找地租用经营,估计要用6个月的时间才能找到地,在找地期间,公司22名合同工每人每月要发放生活费1000.00元,6个月共要发放生活费132000.00元。

五、公司砖铁结构房58.74平方,按评估价每平方350.00元,计20559.00元,简易房100.68平方,按评估价每平方150.00元,计15102.00元;围墙123.98平方,按评估价每平方120.00元,计14878.00元;铁门1个13.68平方,按评估价每平方50.00元,计684.00元。公司房产评估价共计51223.00元。

以上五项被拆迁造成的损失共479023.00元。为了让我公司继续保持正常营业,特申请贵办派人深入调查核实、评估,给我们合情合理地补偿,恳请审批!

特此申请!

海南恒盛龙实业有限公司

2014年2月23日

推荐第2篇:拆迁补偿安置申请书

拆迁安置补偿申请书

申请人:李启才,男,59岁,住址: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大杨村柳叶大郢76号。

申请事由:

请求政府给予拆迁安置补偿待遇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户胡镇,2003年,申请人全家四代共七人迁入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大杨村居住。同年购买本村村民阮常青房屋宅基地并签订了购买协议。协议约定,申请人以4000元的价格购买上述宅基地,同村村民阮永江、郑志才等人均在协议上签字确认。随后,申请人又在宅基地的基础上修建了房屋八间,共计前后四间,占地面积为252平方米。目前因政府要求需要拆迁房屋。然而全家七人自2003年以来,一直长期持续居住于此,在其他地区均无任何住处或宅基地,符合无房户的相关标准。同时,目前申请人尚有八十多岁的老母亲需要赡养;儿子在2000年响应国家号召,前往部队服役并荣立集体三等功以及“优秀士兵”等荣誉,复员后,因户口无法迁入父母处,所以户口暂时在大杨镇派出所;媳妇没有正式工作,此外还有几岁的小孙子需要抚养,家庭条件实在极为困难。对此,恳请政府主管部门能够充分考虑到我们家的实际困难,给予相关拆迁安置补偿待遇。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推荐第3篇:房屋拆迁补偿申请书

房屋拆迁补偿申请书

政府拆迁办各位领导:

我是乌衣镇袁庄村村民张春华从事农资百货等生意多年,同时也是遵照国家政策一切为农业、农村、农民购物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为了扩大经营,把经营多年的一点积蓄加之亲戚和外界借了几十万元(大部分都是有一分以上的高额利息)于2017年在原房屋基础上翻盖了陆间三层的门面房,由于这么多年农村生意极其难做,外出劳务人员很多,即使做到的也是赊账比较多,原先指望从周边开始开发的能多做点生意,没想到政府开发动作之快,作为我们农民也是很高兴的,没有拆迁,就没有城市的发展,发展才是硬道理。由于我的一楼和二楼装修投入过大,恳求政府给予特殊考虑,三楼附属设施也得到相应的投入,同时也恳求政府适当的考虑补偿,原先所借的几十万元至今没有还清,我们一家四代,上有年迈90岁的老母亲,并有严重的心脏病,胆囊炎等病情已有30年了,我的家属也伴有严重的癫痫病,从来不能站柜台做生意,国产药不起作用,用的都是进口药,负担都非常重,至今债务都没还清。根据目前政府的需要,房屋是必须要拆的,我们的生活也是要继续的,为了做生意,儿子再也没有出去打工了,我们岁数已大,又无技术,所以恳求政府协调能否在锦绣湖考虑门面房(外面门面房我们购不起也租不起),房屋装修也恳求政府给予评估,根据目前的家庭境况和国家的政策是不会给老百姓吃亏的,想着我所提出的要求不是过分的,同时给政府增加了麻烦,在此表示歉意,敬请各位领导研究为盼。

申请人:张春华

2017年2月28日

推荐第4篇:申请调查取证申请书(拆迁补偿)

申请调查取证申请书

申请人:南京XX酒店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京市XX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申请事项:请求贵院依职权向南京市栖霞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调取王XX、王XXX、李XX房屋征收补偿经营补助的依据及相关材料。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南京市XX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王XX、王XXX、李XX等因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你院以( 2015)X民初字第2945号案件受理,申请人申请调取的相关证据是查清本案事实的关键,申请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调取,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请求贵院依职权向南京市XX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调取王XX、王XXX、李XX房屋征收补偿经营补助的依据及相关材料。 此 致

南京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南京XX酒店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推荐第5篇:拆迁补偿与安置申请书

拆迁补偿与安置申请书

申请人(房屋场地承租人):许光辉 出租方:湖南省富安再生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拆迁补偿与安置事由简介: 我叫许光辉,来自南县河口乡裕丰村第二村民小组,本人鉴于亲朋好友开便利店经验,历经千辛万苦多方筹备资金,并于2012年6月23日以36万的转让费从上一任租户手中转得该门面,当时门面重新设计并于再次装修和加盟费,约耗掉13万余整,另加器材设备4万余整,加上新店货物15万左右,当时该店共投资约为68万元整,本人在此经营约40个月,另有学生放假因素,按盈利实际经营为34个月左右。该行业因竞争激烈利润太低,每月赚得利润6000-8000元,故经营三年时间,共赚利润约为25万上下,本人本身积蓄就不多,开此店铺向亲朋好友借款30万元整,故本店及本人的身家性命所在,至此时为止约亏28万左右,现如今一纸公文,陷我于倾家荡产之境地,实属不幸,而贵司在11月30日才将相关政策告知本店,让我也措手不及,贵司违反政府部门的拆迁条例规定,然而现在于2016年1月15日贵司强制断水断电,现令我无法经营,店面中15万左右货物无法销售不能兑现。本人在经营店铺中一向遵纪守法,并积极配合贵司的相关规定,经营口碑也是有目共睹,然而贵司老板一直不曾出面与我等洽谈协商,本人只想贵司老板能够出面给我等一个合法交待,不然我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再者一来本人没有别的手艺,二来也想重新找个地方再谋生计,三来由于经营时间短暂,本人经此大难,在外欠款尚未还清,鉴于此般困难。为避免我及全家流浪街头,永无翻身之日,同时也避免给社会国家带来不稳定的因素,现物向贵司申请当面协商,让本人至少能归还欠款28万元,希望贵司领导能够体恤本人及家人此时的心境,给予本人合理的支持和帮助,本人在此感激涕零!

附:房屋转让上任租户转让费收条 签订房屋的时间收据

2016年1月15日 申请人:许光辉

推荐第6篇:拆迁补偿与安置申请书

拆迁补偿与安置申请书

申请人(房屋场地承租人): 拆迁人:

拆迁补偿与安置事由简介:

2004年5月,申请人以年租金6000元租赁了市委秘书处位于东江镇的市委桔园,所租总面积2660平方米。租赁期五年,租金共计3万元。租赁后,申请人投入二百万元精心改造。将原有场地打造成了具有特色的绿化苗木培育、观光园。并解决了两名城市低保户)的就业问题,现该职工已在市委桔园入住多年。

2007年,我公司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关于市东出口新城区拆迁安置工程决定,将我园区价值10多万元的苗木和厂房设备拆除,最终市东出口新城区拆迁安置工程指挥部和我公司协商补偿人民币80000元,但至今未果。

2009年4月,我公司又以12000元/年的租金续租了拆迁剩余土地。并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园内苗木种类,搭建了温室大棚增添了一些园林景观。

2010年7月,我公司再次积极响应市委关于城区道路规划拆迁的决定,将正在营业的一部分设备、厂房、苗木、景观等拆除,造成我公司直接经济损失781610元。 上述事实有合同、清单、证人证言、申请等为证。 请求事项: 1请求支付2007年拆迁补偿款8万元。 2请求支付2010拆迁补偿费781610元。

3请求为东江市委桔园原职工解决经济适用房一套(申请书附后)。

4请求为东江市委桔园原职工解决经济适用房一套(申请书附后)。

申请人:

1、

2、2014年2月24日 附:

1、附件一;

2、(附件二);

3、申请书(两份);

4、其他

推荐第7篇:拆迁补偿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京九和武九铁路电气化改造湖北段征地拆迁补偿标

准的通知

湖北省政府门户网站2009年09月07日来源:湖北省政府门户网站

鄂政办函〔2009〕48号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铁道部、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湖北铁路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铁计函〔2008〕1062号)精神,我省负责组织实施京九和武九铁路电气化改造湖北段的征地拆迁工作,依据有关规定承担超出概算的补差费用。为全力支持铁路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综合单价为45万元/亩,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勘测定界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标准按项目所经地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统一年产值等级据实核算,耕地开垦费标准按一般耕地6000元/亩核算。被征地农民社保费用按9000元/人标准计收,由建设单位向地方政府缴纳。拆迁补偿综合单价为500元/平方米。沿线地方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征地拆迁分类补偿标准,报省铁路办核准后施行。边(夹)角地、道路(渠、涵)顺接

用地按只补不征原则办理。因征地拆迁引起的不可预见等补偿,另行商定。征地拆迁工作管理费按4%计列。

工程建设中需临时使用土地,建设单位应事先与当地政府协商选址,并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用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地面附着物。建设单位与国土资源部门以及农户签订临时用地协议,临时用地的补偿按年产值标准计算补偿给农户。工程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复垦,如确因客观因素导致无法复垦的土地只补不征,由建设单位按永久征地标准给予补偿。

二、加强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拨付及管理

省铁路办依据勘测定界及现场实物清点的数量,先期拨付给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各类房屋、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费。其他费用由省铁路办统一向相关部门依法缴纳。

沿线市、县支铁办对征地拆迁补偿资金要开设专户存储,专人专账管理。对支付给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补偿费用,要做到应补尽补、应兑尽兑,不得截留、克扣、挤占和挪用。省审计厅和省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要及时跟踪审计和稽察。

三、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加强组织协调,提高工作效能。省客运铁路投资公司负责贷款筹措征地拆迁需由我省补差的5000万元补偿资金。

省铁路办负责与建设单位签订征地拆迁实施协议,兑付补偿资金。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负责建设期建筑安装营业税、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三项税费”的征收,全额缴入省财政国库。省财政厅根据核收情况以省政府批准的贷款金额,按季度将入国库资金返还省客运铁路投资公司,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还本付息。我省以“三项税费”承担的征地拆迁补偿资金补差部分,经部、省认可后计入相关合资铁路的地方股份,由沿线县(市、区)按铁路过境里程所占比重予以分享。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推荐第8篇:拆迁补偿

武汉市被拆迁住房困难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有力推动政府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拆迁工作,优先安置建设项目中的被拆迁住房困难户,根据《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武政[2005]30号)及《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公开登记及摇号销售试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被拆迁住房困难户是指《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5年6月6日)颁布实施后,签定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实行货币安置并取得《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的被拆迁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被拆迁人)。

第三条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被拆迁人情况综合和组织协调工作;市房产局负责落实被拆迁人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分配和监督管理工作;市规划局负责拆迁安置建设项目及被拆迁人的核准工作;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负责被拆迁人的购房登记和销售工作。

第四条 被拆迁人定向安置房源数量的确定。由区人民政府根据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房源及拆迁项目进展情况,按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向市房产局、市规划局提供《辖区被拆迁住房困难家庭安置房源需求情况调查表》和安置方案及安置房源计划数量,经核实批准后,由区人民政府按预留房源数量定向统筹安排和实施。

第五条 安置房源预留时间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取得《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半年内有效。逾期未安置的预留房源由市房产局统一收回,面向已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社会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销售。

第六条 被拆迁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程序:

(一)资格审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被拆迁人须按规定先到户籍所在地辖区房产局申请购房资格,取得《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

(二)被拆迁人持《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和《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到辖区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并领取《被拆迁住房困难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

(三)被拆迁人持《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被拆迁住房困难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和本人身份证到指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售楼部办理登记手续。开发企业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根据登记先后顺序,做好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

第七条 优先购买时间。符合优先安置的被拆迁人,必须在领取《被拆迁住房困难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后一个月内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逾期优先认购资格自行取消。

第八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二〇〇六年二月六日

推荐第9篇:拆迁补偿营业税

拆迁补偿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49号)批复如下:文中反映你省南通等地外商投资企业住户的房屋进行拆迁并最终安置(或补偿)住户。在具体办理“安置”或 “偿还”时,当地政府规定,根据被拆房屋的所有权性质不同,分别实行产权调换。按质作价互找差价;或作价补偿;或产权调换、作价补偿相结合等方法,拆迁人与被拆迁人 通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明确拆迁安置事宜。并要求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这类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就其取得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对最终转让时为作价结算的住宅区配套公共设施(如居委会用房、车棚、托儿所等),凡转让收入已包含在住宅房屋转让价格中并以征收营业税的,不再征收营业税。 1999年9月,广东省地税局曾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后,下发了《关于旧城拆迁改造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1999】295号)。文中指出,“为支持城市改造建设,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凡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国土局及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公告,限期拆(搬)迁的地(路)段的,被拆迁户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包括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暂不征收营业税”。 《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批复》(国税函发【1997】第87号)规定: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68号)批复如下: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交换。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我被拆迁户,并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根据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被拆迁户以其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从房地产开发公司处获得了另外一处不动产所有权,该行为不属于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 《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补充指出,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需要说明的是,部分单位与村集体(村委会)签订集体土地租赁协议,租用集体土地并自行兴建了厂房或其他建筑物用于经营。在拆迁过程中,租用土地的单位取得的拆迁补偿费中对于“建筑物”的补偿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照章征收营业税,而对于停产停业补偿、机器设备补偿、员工失业补偿等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这样规定的原因是租用土地的单位并非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其取得的建筑物补偿并不包含在免征营业税的范围内。 对于上述村集体(村委会)、单位及个人取得拆迁补偿费后的票据使用问题,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对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补偿费收入,应开具正式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补充指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中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推荐第10篇:拆迁补偿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航鹰 女 汉族1956年3月65日出生

住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因上诉人不服****号判决,特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项并依法改判。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及送达费。事实理由:

****年***月****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双方协商约定将现有住房按拆一补一置换一套楼房,并可优先享有单位集资楼房一套。协议签订后,被上诉人以种种理由推诿,违约拒不履行协议中给予原告集资建房的条款内容。一审法院以合同内容不够明确具体认定该条款只为合同意向,并个人理解为:如上诉人条件符合集资购房的条件,才可集资购房是没有依据的。

上诉人认为:

1、同为一份合同中的条款,应当视为同时履行的承诺,同时作为同一份协议上标明的集资建房以及拆一补一的房子是同一地段,同一楼号的房子,作为集资建房的内容清楚明确一审法院仅已该条约定不清楚不明确而认定是合同意向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2、被上诉人作为行政单位,在拆迁建集资房的过程中对该文件的规定应该熟知,却故意隐瞒事实(上诉人是无法获得单位集资建房的这一事实),编造谎言(只要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并带头搬迁就可以得到拆一补一房屋一套并同时可以参加单位集资建房一套的优惠价钱购买该集资房屋)。上诉人是基于与被上诉人之间关于拆迁补偿的约定,履行搬迁义务后,而被上诉人将原本属于上诉人的房屋拆迁后,却拒不履行双方的约定。被上诉人的行为直接导致了上诉人因无法按照集资建房的优惠价钱购买房屋的经济损失,而一审法院却错误的认为双方已经履行完义务并且上诉人不存在经济损失。

3、

双方的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双方的义务,法院应根据双方签订本合同的目的来理解合同,拆迁补偿合同,上诉人按照合同将自己的房屋交由给被上诉人进行拆迁重建,被上诉人就应按照合同履行自己所承诺的义务,现无法进行集资,被拆迁的房屋已经无法还原,但是按照合同上诉人所享有的优惠购房的经济补偿是可以计算的,上诉人的损失的直接存在的。双方关于集资建房的规定没有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故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理应为自己的违约行为对上诉人作出经济赔偿。

4、关于上诉人申请对自己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享受集资建房的优惠价钱购买该房屋的经济损失申请法院委托有关机构进行价值评估,以明确自己的经济损失,是依法享有的权利,但是一审法院却将该申请不予支持,导致上诉人的经济损失无法具体明确其做法是错误的。

5、上诉人是被上诉人的退休干部,其基本情况,被上诉人单位清楚明白,关于集资建房的约定是经过被上诉人单位领导开会研究过的,结论是上诉人可以优先享受集资建房,上诉人也是基于这一点才与被上诉人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其是否符合集资建房的条件并不是拆迁补偿的所必备的条件,而只要上诉人履行完自己搬迁义务,上诉人就可以按照约定享受一套优惠的集资建房是本合同的基础。原审法院抛开合同的基础,错误的理解《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的有关约定,是无法正确的双方的矛盾,只会导致当时人对法律的不信任。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法律依据错误、判决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予以纠正,依法改判。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第11篇:企业拆迁补偿

企业拆迁补偿

在法律实践中,企业拆迁补偿主要分为三部分:一是拆迁资产补偿,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二是拆迁费用补偿,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三是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一)拆迁资产补偿

1、土地补偿

作为承租人的企业,其经营场地一般是通过租赁得来。租赁的土地分为租赁国有土地和租赁集体土地两种。企业拆迁必然会导致这种租赁关系的终止,那么企业在租赁合同中的期待利益如何保障?根据拆迁法规,拆迁补偿对象是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物,对空地或净地的补偿,拆迁法规并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在《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场址非居住房屋拆迁评估和补偿的实施细则》中明确了“土地使用权补偿基本价格按照市场评估、整体平衡、政府定价的原则确定:浦东地区为110-130万元/亩,浦西地区为120-140万元/亩”的补偿办法。这是上海市第一次以政策性文件的形式明确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办法。

其他地方的拆迁土地补偿,往往与房屋、建筑物补偿计算在一起,不明晰、不透明的情况大量存在,使得权利人的权益无法获得相应的合理补偿。同时,这也是我们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制订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时候,应当加以保护的地方,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引起重视。

2、房屋、建筑物补偿

对于房屋、建筑物的补偿,应当以相关房产证明登记的建筑面积为计算标准。因为历史原因无法办理房产证明和土地证明的,可经实际丈量确定。房屋、建筑物的价值一般应由拆迁人、被拆迁人共同委托评估公司,评估公司根据相关评估技术标准,确定房屋、建筑物的实际价值。低于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以最低补偿单价标准计算。并依照上海市有关补偿口径,计算房屋、建筑物实际应得的补偿费用。

3、设备重置成新价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规定,设备搬迁安装费用应当按国家和当地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机器设备分为两类:一类是可搬迁设备;二是不可搬迁设备;可搬迁设备因拆迁而引起的损失又可分为实物损失费和功能损失费。实物损失费包括拆卸费用、运输费用、安装费用、调试费用等。功能损失费用包括搬迁引起的机器精度下降、不合格产品的增多。对于不可搬迁设备,拆迁会导致该设备的废弃,故应结合其成新和重置价,计算设备重置成新价,对所有人进行补偿。

在拆迁的实际操作中,拆迁非住宅房屋,其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按照被拆迁正式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计算;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设备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二)拆迁费用补偿

1、停产停业损失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对于“适当”的标准,何为“适当”、其计算依据、计算方法,何种情况下是“可以”补偿,何种情况下是“不可以”补偿,该条例并没有统一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没有进行规定。在法律实践中,补偿的标准、依据常常由市一级地方政府以政策性文件规定,各地补偿标准不同,计算方法也不同,这在立法上未免是一个遗憾。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引起重视,能够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更为明晰、清楚的规定,以促动拆迁过程中的公平公正。

上海市则采用了“以房屋面积计算”的方法,按被拆除城市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400元,集体土上的房屋150-350元的标准计算,具体数额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这种计算方法虽然简便易行,明晰清楚,但其不分企业经营状况如何、经营业务如何、厂房所在地理位置如何,简单地以300-400元的范围限定停产停业损失的范围,未免也是一种缺失公平公正的计算方法。我们认为,对于停产停业损失应当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针对企业的经营性质、经营业务、经营状况、赢利情况进行个案评估,才能确保公平的实现。

2、设备搬迁安装费

对于可搬迁的设备,应当本着继续利用的原则,进行异地搬迁安装,继承投入使用。据此产生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是拆迁引起的必然损失,拆迁人应当予以补偿。在《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场址非居住房屋拆迁评估和补偿的实施细则》中也明确“拆迁非居住房屋,拆迁人还应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下列费用:(一)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的补偿办法。具体而言,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被拆迁人或承租人依照上海市指导价确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也可委托专业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确定。

3、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

因拆迁而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在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中并没有详细性规定,属于拆迁当事人相互协商争取的项目。拆迁如果导致员工解聘,那么,应当根据具体跟员工的劳动合同,结果劳动法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三)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

在拆迁的过程中,拆迁人为了加快拆迁进度,拆迁人往往会采取速迁奖励的办法鼓励被拆迁人、承租人尽早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搬出拆迁范围。奖励费用金额的大小,由拆迁人根据拆迁实际确定,也可由拆迁人、被拆迁人、实际承租人之间协商确定。应当注意的是,如果被拆迁厂房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发生分离时,奖励费用应当支付给实际使用被拆迁厂房的承租人,这已经由政策性文件进行规定,也是合情合理的做法。

第12篇:拆迁补偿报告

拆迁补偿报告

浠水县天泽宾馆建设指挥部:

根据县城市建设规划的需要,遵循按照拆迁办拆迁通知书的要求,遵循房屋拆迁安置的法律程序结合本人的实际情况,我向组织谈点我对拆迁安置的意见和具体补偿的说明。 从去年至今组织派领导多次找我做工作,可以说自我得知我企业要拆迁安置的信息后,我是万念俱灰,心情至人生低谷,谁能理解我的苦恼和烦闷,作为一个在改革开放中创业掘起,现已基本走向成熟和稳定,一旦拆迁将给我带来减少收益30多万元。近几年我企业每年年生产量及产值,每年度制作炉管10000筒,按每筒80元计算年产值800000元,企业收入按每筒获得纯利12元,年利润在10万元左右,至厂地合同期满还有三年。每当想起这些数字,又有谁知我创业的艰难和辛苦,付出和投入,只有身临其境和涉身处地地换位思考,才能领略到我所处的处境,一旦拆迁就意味着是处我于半死不活,现我已年到中年,再想兴业就更难了。

其二:依据在房屋拆迁的过程中,拆迁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为此,今此今特向组织报告,该报告书是按照拆迁人的权利第五条:拆迁人有权就拆迁的补偿、安置和周转过渡问题与被拆迁人进行协商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补拆迁人签订

书面的拆迁协议,希望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拆迁的过程中的权利15条、义务14条去执行。

一、搬迁费用所需2万元(包括住所搬迁库存产品转移、临时租用一年)。

二、机械设备3项计款2万元(搅拌机、炉管模具、振动泵)。

三、年纯利润10万元。

以上所按实际和说明就是我所报告协议的真实数字,说句实话,就我企业的现状和我重大的损失我的思想斗争是很激烈的,但有时转念替前来做我工作的领导想,他们这样做也是为了我们城市的变化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在当今构建和谐社会的年代,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国家的改革成果人民群众共享,党组织的着力点是人民的事业,着眼点是人民的利益,只要党组织能实事求是地证实我所陈述的报告,结合实际有诚意的而不是歧视的,依法依规讲法理而不是脱离法律讲横蛮的。所以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在当时领导的开导下我是第一个带头拆迁的,但我至今一年多没有见到各领导所承诺的搬迁安置和损失,望各级领导给予说法。

二0一0年八月二十八日

第13篇:拆迁补偿(推荐)

我单位为金融业,有以下业务,如何处理较好

1、拆迁补偿:我单位承租一办公场所,该办公场所去年政府拆迁(有政府用地批文),我单位做为承租方,取得了部份补偿款(主要是补偿装修与提前搬离奖励以及我行单位在该地点办公期间取得的利润的一定比例补偿),该补偿款是否交纳营业税。

2、我单位经营过程中,与债务人发生经济纠纷,后实际占用了债务人一处房产。该房产是部队集资房,无产权证,但可居住,现转让出售了,售价假设是50万,但当时债权是80万,亏损30万,是否需要资产损失报备。(资产实际上我行没有所有权)

3、债权转股权,该股权在股票市场交易,本金100万,卖出时120万,20万是否应该交纳营业税?承租的办公场所拆迁,贵行因承租地拆迁而取得的补偿款,无论是出租方对租赁合同的违约而引起的合同违约收入,还是拆迁机构对经营机构撤离的损失补偿,均不属于流转税应税收入,不需要交纳营业税。

第14篇:拆迁补偿政策

成都市出台房屋拆迁补偿统一标准

三、统一拆迁标准

(一)被拆迁房屋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按照被拆迁房屋评估单价乘以被拆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实行住宅产权调换安置的,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分别调换,根据市场评估价结算套内建筑面积价差,拆迁人免收公摊面积补差款。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应反映同时期、同结构、同用途、同类区域的二手房市场价格。

(二)政策性补偿。包括被拆迁人安装电话、有线电视、宽带、天然气、电表和空调移机等政策规定的补偿费用。

(三)政策性补助。包括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1.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按50平方米计算。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一次性发放6 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2.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拆迁商业、办公、生产用房等比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区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为准,由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实际从业人员(不含临时人员)支付。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一次性发放3 个月补助费。3.搬家补助费。住宅每户补助1200元。非住宅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或由拆迁人组织搬迁,据实补助搬家费用。

(四)政策性补贴。包括购房补贴和物管费补贴。1.购房补贴。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住宅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的30%给予购房补贴;非住宅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的20%给予购房补贴。2.物管费补贴。对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按普通商品住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1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给子5年物管费补贴。

(五)提前搬迁奖励。折迁人对提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并交付被拆迁房屋的,可按项目拆迁工作实施方案给予不同档次的户奖,户奖每户不超过6万元。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另给子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的面积奖。

第15篇:拆迁补偿方案

西流湖街道

凯旋路打通工程拆迁补偿实施方案 凯旋路打通工程是市、区的重点工程,涉及到西流湖街道西岗、赵坡两个行政村。按照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对拆迁工作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经西流湖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报常西湖新区管委会同意,制定如下拆迁补偿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3年7月20日前,将拆迁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内涉及的企业、宅基地、小产权、苗木拆迁清除完毕。

二、拆迁范围

西流湖街道西岗村第

三、第四村民组红线范围内地面附属物,赵坡村一组所有地面附属物。

三、企业附属物补偿标准及兑付

1、有证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建筑许可证、规划许可证等,有其中一证的视为有证)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09]127号)执行。

2、无证的参照郑政[2004]87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在规定时间拆迁完毕的,对主体砖混建筑按照50元/㎡标准给予奖励,经认定房屋主体为框架结构的,按照150元/㎡标准给予奖励。地面附属物普查后存在错漏登情况的,经认定后予以补偿。特殊建筑物、大型装饰类及特殊设备生产线经预算或评估后再兑付。对已进入执法程序的建筑物视工作配合情况,给予拆工补助。

3、属国有土地且手续齐全的,由区征收办按照国有土地征收标准执行。

4、机井按照郑州中原常西湖新区管理委员会2013年第6号会议纪要执行。

5、变压器需要由电力部门出具有效证明后予以兑付。

6、签订协议后可领取50%的补偿款;在房屋搬空(以空房验收单为准)签订《附属物放弃保证书》并由村组统一拆除后,可领取剩余50%补偿款。

四、宅基、小产权临时过渡办法

㈠补偿办法。因主体房屋置换标准暂未出台,此次补偿对主体房屋暂不予核算,仅对主体房屋外地面附着物核算并给予货币补偿。拆迁户享受今后西岗、赵坡村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办法所规定的标准。拆迁户签订协议时必须提供宅基地土地使用证原件及相关证明资料。

㈡主体房屋以外附属物补偿。除居住(主体)房屋外,其余地面附着物按照郑政[2009]127号文件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㈢过渡费标准。

1、过渡费按照8元/月/平方米标准核算。宅基每持证户不论面积大小,暂按500平方米安置标准发放,即每持证户每月过渡费4000元;小产权按房屋实际面积计算,按照8元/月/平方米标准发放过渡费。

2、过渡费标准待西岗、赵坡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正式出台后,对照拆迁户条件进行统一核算,多退少补。

3、无宅基证的住宅由村、组出具相关证明认定后,过渡费减半,每月过渡费为2000元。对于宅基地超过0.4亩,且有两个男孩都成年,事实分户,但只有一个宅基证的,由村民组、村委会出具相关证明认定后,过渡费按每月6000元发放。

5、特殊情况由村、组出具相关证明后,另行研究解决。

㈣搬家补助费标准。拆迁户搬家补助费按每户5000元标准一次性发放。 ㈤搬迁奖励费。拆迁户在7月16日前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宅基户凭《空

房验收单》向指挥部领取搬家奖励费10000(大写壹万元整),小产权户凭《空房验收单》向指挥部领取搬家奖励费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如在规定时间内拆迁户没有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待西岗、赵坡城中村改造政策标准出台后,按照城中村改造搬迁奖励费标准,多退少补。

㈥过渡费的发放。协议签订后,指挥部凭《空房验收单》首次向乙方发放六个月过渡费,以后每三个月发放一次。

㈦搬迁要求。

1、拆迁户完成搬迁后,拆迁工作组现场验收空房并开具《空房验收单》。

2、为了确保安全,拆迁户搬迁完毕后将实行断水、断电。

3、房屋主体建筑交由指挥部处理,不允许拆迁户私自拆除房屋。

㈧特殊人群的补助政策。

1、拆迁户中70岁以上的(含70岁,以身份证为准,时间截止到协议签订之日)老年人,每人一次性发放生活补助3000元。

2、拆迁户中4-12岁的学龄儿童,每人一次性发放上学补助1000元。

3、在过渡期内去世的老年人,每人一次性发放丧葬费补助1000元。

4、在过渡期内生孩子的产妇,每人一次性发放生活补助1000元。以上补助由拆迁户写出申请,经村组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指挥部进行发放。

五、组织领导

(略)。

六、工作任务及时间要求

㈠宣传动员阶段(2013年7月10日----7月11日)

1、在拆迁区域开展大规模的宣传动员。沿街悬宣传标语150条;所涉及建筑物喷“拆”字;组织宣传车进行不间断的拆宣传动员,形成强大的舆论宣传氛围;

2、协议签订兑付组负责对拆迁区域地面附属物算账;

3、动迁组根据分包情况走家入户,负责动员拆迁户尽快搬迁。

㈡签订补偿协议(2013年7月12日----7月16日)

核实、确认补偿面积、补偿金额,与被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㈢附属物拆除阶段(2013年7月19日----7月20日)

对地面附属物进行集中拆除

㈣扫尾清理阶段(2013年7月19日----7月20日)

对地面附属物垃圾进行清运和场地平整工作

七、工作要求

(略)。

西流湖街道凯旋路打通工程拆迁协调指挥部

2013年7月10日

第16篇:拆迁补偿方式

拆迁补偿方式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被拆迁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除而形成的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享有将房屋拆迁付诸实施的权利同时享有给被拆迁人补偿和安置的义务;被拆迁人享有取得补偿和安置的权利,同时享有在公告规定期内腾房让地的义务。拆迁补偿的方式有两种,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作为主要方式。其原因:一是货币补偿操作简单,且一次性了断,不会产生延长过渡期限、被拆迁人或使用人不能及时回迁等后续问题;二是货币补偿更方便被拆迁人选择住房,不受地点等方面的限制;三是避免因安置用房质量不好而使拆迁双方产生矛盾;四是更好地体现新《条例》的立法思想,即有条件实行货币补偿的,尽可能实行货币补偿。新《条例》规定了拆迁货币补偿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等价有偿,采取的办法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的办法确定。

新《条例》中的“产权调换”是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也就是说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产权。产权调换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之一,其特点是以实物形态来体现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无论是居住房屋还是非居住房屋均可采用产权调换的方法,但排除了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

第17篇:拆迁、补偿方案

印发河南洛阳工业园区征地拆迁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实施办法及河南洛阳工业园区关于纬五路以南柿园村农户拆迁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洛阳市西工政府 发布时间:2008-3-31 阅读:124次 【字体:大 中 小】

西政〔2007〕51号

关于印发河南洛阳工业园区征地拆迁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实施办法及河南洛阳工业园区关于纬五路以南柿园村农户拆迁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业园区管委会,红山乡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洛阳工业园区征地拆迁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实施办法》、《河南洛阳工业园区关于纬五路以南柿园村农户拆迁安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河南洛阳工业园区征地拆迁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河南洛阳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被征地拆迁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政策及相关法规规定,结合园区开发建设、征地拆迁和安置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园区规划范围内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园区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由西工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组织实施,并成立园区开发建设征地拆迁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

第四条园区开发建设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洛阳市土地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按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依照洛政〔1997〕71号文件制定的《河南洛阳工业园区征地拆迁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以下简称《补偿标准》)执行。

第五条地上附着物的调查登记工作中,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向调查人员提供土地使用证(宅基证)、建筑许可证、房产证、户口本、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单位职工工资册等相关有效证件的原件,经核对无误后,被调查者和工作人员在《调查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第六条工作人员按照《补偿标准》计算补偿金额,填写《补偿登记表》并将复印件发至被拆迁单位或个人,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在六日内将意见反馈指挥部,由园区复核小组进行复核,纠错补漏。

第七条指挥部按照最终核准的征地、拆迁补偿结果与被拆迁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

第八条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建筑物及附属物一律不予补偿,由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否则,依法强制拆除。对按规定完成

拆除任务的,给予适当奖励。

对征地拆迁公告发布之日后,单位和个人突击建设(增加)的建筑物及附属物不予补偿。

第九条对有产权纠纷不能确权的建筑物及地上附着物,由工作人员登记造册,所在村民组、村委会在《调查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先行拆迁。待产权明确后再办理补偿手续,确保拆迁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条对按规定与指挥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按规定完成拆迁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否则,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对拒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拒绝拆迁的,除不享受任何奖励外,依照《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按《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市房管局关于开展小城镇房屋产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的报告的通知》(洛市政办[1994]85号)、洛阳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发证工作的通知》(洛市建村〔1999〕4号)、洛阳市土地规划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区划调整后城市区村民建房管理的通知》(洛土规〔2001〕22号)文件的规定,依法强制拆除,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和强拆费用由被拆迁者承担。

第十二条在安置房建成前的过渡期间,被拆迁户自行解决住处的,发放过渡费;搬迁新居时以宅基证为依据,按户发放搬家补助费。

第十三条征地、拆迁和补偿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索取或接受财物的,给予其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在征地拆迁工作中,相关单位或个人都要积极予以配合,对阻挠征地、拆迁、建设施工,煽动群众闹事,侮辱、谩骂或以暴力威胁工作人员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由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未尽事宜,另行规定。本办法如与国家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河南洛阳工业园区

关于纬五路以南柿园村农户拆迁安置实施方案

为保障洛阳一拖工业园项目建设,促进河南洛阳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开发建设的全面发展,妥善搞好纬五路以南柿园村农户拆迁、补偿和安置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农户拆迁

(一)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结合洛阳一拖工业园项目建设的需要,园区纬五路以南农户于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农宅及其附属物的拆迁登记工作。

(二)拆迁安置工作在河南洛阳工业园区开发建设征地拆迁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的指导下,由柿园村具体组织实施。

(三)指挥部会同柿园村于2007年12月25日前完成入户调查登记工作,并与被拆迁农户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二、补(助)偿及奖励

(一)农宅主体建筑面积是指被拆迁农宅除轻质钢瓦房(简易房)、半成品房、阳台以及石棉瓦等轻质材料搭建的棚(顶)以外的主体房屋各

层建筑面积之和。

(二)补偿标准按照《河南洛阳工业园区纬五路以南柿园村搬迁户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以上标准未及项目,参照《河南洛阳工业园区征地拆迁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三)奖励标准

1、对积极配合地上附着物调查登记工作的拆迁户,按主体建筑面积奖励50元/㎡。

2、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缴回宅基证(没有办理宅基证的要有书面情况说明)的,按主体建筑面积奖励80元/㎡;

3、按规定时间完成拆迁的,经工作人员验收后,按主体建筑面积奖励50元/㎡;不按时完成拆迁任务的,除不享受主体建筑面积奖励外,每推迟1天从拆迁户补偿款中扣除200元。

(上述奖励于该户全部拆迁完毕,经验收合格后发放)

(四)拆迁户的搬家补助费每户每次补助500元(最多不超过两次,搬迁完毕后发放)。

(五)拆迁户过渡费每人每月发给50元(人口数量以实际调查户籍人数为准),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之日起期限为12个月。发放方式: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之日发放该户享受的50%;完成拆迁任务次日,发放该户剩余的50%。

三、安置

(一)安置原则及标准

1、按照城市规划及新农村建设要求,安置房统一建设在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新村用地范围内。由指挥部会同村(组)统一规划建设用地、统一图纸、统一放线、统一管理,组织村民自行建房。

2、根据被拆迁农宅数,按独门独户住房的安置方式进行规划建设。每宅的占地面积为70-100平方米左右(以规划设计部门设计图纸为准),分为二层或三层。

3、单体建筑主体外观形象实行“五统一”:统一屋顶,统一窗户材料,统一入户防盗门,统一防盗网,统一外墙涂料。

4、建筑设计不留院围墙,主体房屋以外附属设施(门前道路、台阶、散水、绿化等)标准一致。符合消防、抗震等有关规定。供(排)水、电力、电话、有线电视等预留户外接口。

(二)特殊情况安置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资金的使用管理

1、拆迁补偿费用按照补偿标准和相关规定计算,分户核算,建立个人帐户。

2、对涉及单体建筑主体外观形象统一的建筑材料及配套设施(户外门、窗、防盗网、外墙涂料等),由村统一组织被拆迁户(代表)招标采购,所需经费分别从个人帐户中扣除。

3、拆迁户安置建房过程中所需经费,待施工合同签订后,指挥部会同村(组)依据标准对建房施工进行现场核查、验收,按照工程实际进度分期支付。

4、工程建设资金由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园区、村(组)实施共同监督。

(四)工程的建设管理

1、指挥部会同村(组)对安置新村制定规划,建筑设计单位进行整体和单体设计,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2、新房建设必须于2008年8月30日前完工;建房施工前,拆迁户必须与指挥部签订《新村建房施工管理协议》,并严格按照协议执行,否则,不予支付建房款。

3、新房建设在指挥部的指导下,由村(组)组织建房户选择有建筑资质的施工单位,联户(联排)组织施工,不允许单户单建。施工单位必须与联户签订施工合同,经村委会签证后方可施工。

4、为保证施工进度和质量,由村组织建房户选定质量监督员,负责工程监督;施工单位必须接受指挥部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并与指挥部签订管理协议书,确保施工优质、安全、有序。

四、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提高群众对征地拆迁工作的认识,采用各种有效宣传手段,将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宣传到位,引导群众支持征地拆迁工作,带领群众抓住发展机遇,促进园区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切实保证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园区、红山乡、柿园村的党员干部要高度重视,把主要精力投入到征地拆迁工作中,特别是柿园村的党员干部要发挥骨干作用,正确处理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的各种问题,抓好各项工作的具体落实。

(三)严肃组织纪律,切实增强征地拆迁工作的效益和质量。拆迁、补偿和安置工作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工作人员要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守工作纪律,依法依纪办事,在时间紧、任务急的情况下,既要保证任务的园满完成,又要保证安全和维护被拆迁群众的稳定。

五、未尽事宜,另行规定。

附件:

1、河南洛阳工业园区纬五路以南柿园村搬迁户地上 附着物补偿标准

2、河南洛阳工业园区征地拆迁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第18篇:拆迁补偿协议

XX镇xx路拆墙透绿企业单位附属物补偿协议

甲方:xx市xx镇人民政府

乙方:

为提升xx镇整体建设形象和环境档次,经镇党委政府研究,报请**市政府批准,决定实施xx镇世纪大道拆墙透绿工程。各企业单位必须在4月 日前,以世纪大道路边石为界,将11米内现有围墙、厂房、车间等建筑物或附属物予以拆除,并按统一标准建设新围墙,进行绿化美化。为确保工程顺利进行,维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现就该路两侧以边石为界11米内地上建筑物、附属物清理补偿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地上附属物位置。

**

南至

西至

北至

二、地上附属物及数量。

见附属物表(附后)。

三、补偿方式,甲方对乙方采取货币一次性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四、补偿标准及补偿金额。依照郑政2009(127)标准进行补偿。乙方附属物总款项 元(大写: )。

五、付款方式:

1、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后,甲方将全部款项的60%

元(总款项 元)打入乙方账户。

2、乙方应在协议签订后5-10日内将地上附属物清理完毕,并按规定标准建设新式围墙和墙内绿化美化。

3、工程施工结束后,经甲方验收后将剩余款项 打入乙方账户。

4、乙方账户,银行: 账号:

六、本协议一式五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附:

1、附属物清单

2、新围墙建设标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19篇:拆迁补偿安置

关于北京市土地储备项目拆迁补偿回迁安置指导意见

长政发〔2009〕50号

日期:2009-07-23

长阳镇人民政府

关于北京市土地储备项目拆迁补偿回迁安

指导 意 见

为加快长阳城市化进程,落实镇域总体规划,改善人民居住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确保市级土地储备项目的顺利实施,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参照《实施意见》(京国土房管拆[2003]666号)、《房山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房政发[2005]11号)等有关规定及其他文件的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拆迁补偿回迁安置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我镇范围内市级土地储备项目涉及拆迁的单位及个人。

二、拆迁补偿及安置方式

本次拆迁实行货币补偿和回迁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三、被拆迁人口的确定

被拆迁人口的认定截止时间以拆迁证办理批准日派出所登记户籍为准。协议拆迁项目以项目开始拆迁之日为准。

四、拆迁回迁原则

拆迁回迁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属地负责、依法公正、阳光文明的原则。各村依据指导意见制定本村拆迁回迁安置实施方案。拆迁补偿标准不得超出指导意见的规定,各村具体实施拆迁回迁安置工作。各村拆迁回迁方案报镇政府审核。有关单位和个人须本着先拆迁腾地、后解决纠纷的原则,按时完成拆迁工作。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补偿

涉及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需提供农村土地经营权合同(或证书),按合同书签订期限给予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剩余年限一次性补偿,标准为每年1000元/亩。

六、地上物补偿

(一)地上附属物、青苗、农田基础设施等按评估机构作价给予补偿。

(二)对超标准密植的树木、苗圃等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园林绿化局市国土局关于遏止本市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过程中抢栽抢种苗木行为意见的通知》(京政办[2007]20号)、房山区《关于专项整治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工作意见》(京房发[2009]17号)等相关规定予以补偿。在发布公告后,抢栽抢种的树木、抢建的房屋、大棚、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七、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

国有土地房屋拆迁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87号令)执行。

八、宅基地面积认定和补偿标准

(一)拆迁补偿中,宅基地及面积须经过合法批准。

(二)新、老宅基地认定。按照市区有关文件精神,以1982年为限,以前为老宅基地,以后为新宅基地(下同)。老宅基地最高认定标准为0.4亩(267平方米),超过0.4亩部分按拆迁范围内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5%予以补偿;新宅基地一律认定为0.3亩(200平方米)。

(三)一户多宅(含两宅),且又不符合申请两处宅基地条件的,拆迁时只补偿一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其他宅基地只补偿房屋重置成新价及附属物价款。

(四)在拆迁范围内长住的城镇居民户且独占一宅院并为宅基地合法使用权人或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家庭成员(直系血缘及配偶)的,在拆迁前享受过国家福利分房政策已取得房屋的,不享受宅基地区位补偿价。

(五)户口在拆迁范围内有住房的人员,但不是宅基地使用权人,也不是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家庭成员(直系血缘及配偶),在拆迁范围村内又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不享受宅基地区位补偿价。

(六)在拆迁范围内购买房屋,户口不在拆迁所在地或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不享受宅基地区位补偿价。

(七)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为1500元/平方米。

(八)宅基地的认定方法:经村委会确认上报镇政府审核后,报相关部门审查。

九、宅基地困难补助

(一)在拆迁范围内的农村村民,同一宅院、同家庭成员(直系血缘及配偶)中两个以上子女,同时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但又未实际取得宅基地的,给予宅基地困难补助。

(二)四世同堂且户口在同一宅院的给予宅基地困难补助。

(三)宅基地困难补助标准为十二万元。

十、房屋面积的认定和补偿标准

(一)正式房屋的标准:

1.柱高2米以上,建筑面积7平方米以上;2.三面有独立墙,有正式门窗; 3.屋顶有保温层。

(二)宅基地上正式房屋面积的认定及标准:

1.老宅基地上的房屋,认定正式房屋标准为160平方米。

2.新宅基地上的房屋,认定正式房屋标准为120平方米。

3.认定正式房屋面积的重置成新价按照评估机构作价给予补偿;超出上述认定正式房屋面积的部分,按重置成新价的60%补偿。

4.新老宅基地内不足上述正式房屋标准的,按上述标准补足,价格按该院房屋重置成新价均价确定。

十一、生产经营用房的停产停业综合补助标准

(一)生产经营性用房(不含集体土地上的果园用房、仓库、大棚、井房、养殖场用房和无营业执照的工厂等),需符合《房山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房政发[2005]11号)规定的标准(即:具备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营业场所与有效营业执照上标明一致,具备经营条件且生产经营一年以上,拆迁时仍在经营的,另需提交拆迁之日起近半年的税务部门完税证明原件)。

(二)利用宅基地上自有房屋进行合法经营的宅基地经营性用房,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75元/平方米。

(三)非住宅经营性用房,按正式房屋面积,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300元/平方米。

十二、宅基地拆迁补助标准

(一)搬家补助费:拆迁宅基地上的房屋,按正式房屋面积补助20元/平方米;拆迁有经营资质工厂的厂房、设备,其设备搬迁和重新安装费用按照被拆迁正式房屋面积补助40元/平方米。

(二)周转费:周转费补助期限为18个月,对应时间段为2009年10月至2011年3月。

周转费用按宅院计算,结合长阳及周边地区租房均价,每一合法宅院每月补助1200元。如18个月期满后,回迁楼未达到入住标准,继续按照以上标准支付被拆迁人周转费,直至通知被拆迁人后,不再支付房屋周转费。

(三)拆迁范围内的住宅及单位的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等移机、移线费用,按有关部门规定,由评估公司在评估报告中作价进行补助。

十三、宅基地拆迁阶段安排及奖励标准

本次宅基地拆迁分为三个阶段,各阶段奖励标准如下:

(一)提前拆迁阶段,时间从2009年7月25日起到2009年10月10日。本阶段划分为前半阶段和后半阶段。

前半阶段,时间从2009年7月25日起至2009年9月10日,在本阶段签定协议并按期完成拆迁的,每一合法宅院享受提前搬家奖30000元(一户多宅的按照一个宅院计算)。根据房山区《关于专项整治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工作意见》(京房发[2009]17号)文件精神,经村镇认定,未突击装修的奖励5000元/宅院。

后半阶段,时间为2009年9月11日起到2009年10月10日。在本阶段签定协议并按期完成拆迁的,每一合法宅院享受提前搬家奖20000元(一户多宅的按照一个宅院计算)。根据房山区《关于专项整治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工作意见》(京房发[2009]17号)文件精神,经村镇认定,未突击装修的奖励5000元/宅院。

此外,在提前拆迁阶段签定协议并按期完成拆迁的,按照自愿原则,由有资质的拆除公司对被拆迁户宅基地上房屋进行拆除,拆除公司按照每个宅院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价格收购。

(二)集中拆迁阶段,时间为2009年10月11日起到2009年10月31日。

本阶段签定协议并按期完成拆迁的,每一合法宅院享受提前搬家奖5000元(一户多宅的按照一个宅院计算)。在此基础上,以2009年10月31日为基准,每提前一天签定协议,再另行奖励1000元,但本阶段提前搬家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0元。根据房山区《关于专项整治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工作意见》(京房发[2009]17号)文件精神,经村镇认定,未突击装修的奖励5000元/宅院。

此外,在集中拆迁阶段签定协议的,由各被拆迁户按照拆迁时限要求自行委托拆除公司拆除。

(三)强制拆迁阶段,时间为2009年1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在2009年11月1日(含)后签订协议的,以上所有奖励均不享受;由政府部门依法裁决并组织强制拆除。

十四、非宅基地上的房屋及地上物拆迁须在9月10日前完成,逾期未签订补偿协议、未拆除的,由政府部门依法裁决并组织强制拆除。

十五、拆迁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十六、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分别立户的按同一户对待。

十七、权证及合同终止

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或虽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但规定的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期限届满,原土地使用关系自行终止,所属地块由村集体收回管理,原承包(或租赁)协议自动解除,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原住房产权、宅基地使用权证明等相关证、照自行作废。

十八、回迁安置

本次回迁采取定向安置房方式对涉及宅基地拆迁的人员进行回迁安置。

(一)回迁人口的认定

根据市、区及长阳镇有关文件,在规定的协议签订期限内涉及的被拆迁人员为回迁人口。

(二)镇政府组织实施回迁楼的统一选址、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三)定向安置房优惠购房建筑面积均价为2000元/平方米。定向安置房每人享受40平方米优惠购房建筑面积。被拆迁范围内的独生子女户(需提交独生子女证明)在2009年10月31日(含)前签订拆迁协议的,给予20平方米的回迁楼优惠购房建筑面积,在2009年10月31日后签订拆迁协议的不享受该20平方米的回迁楼优惠面积。

(四)被拆迁户购买楼房实际建筑面积高于总优惠建筑面积时,如果超出部分低于5平方米(含5平方米),按照3000元/平方米价格购买;如果超出部分高于5平方米,高于5平方米部分按照6000元/平方米价格购买。

(五)被拆迁户在购买回迁楼后,如果剩余优惠面积超过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可以在回迁楼户型当中选择与剩余优惠面积最为接近的户型面积进行购买,超出面积按本条第

(四)款执行。如果剩余优惠面积低于30平方米,被拆迁人不得再次购买回迁楼,可选择转让【见本条第

(六)款】或按照2500元/平方米进行折款返还。

(六)本村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购房后多余的优惠面积可以在本村回迁人员之间转让,转让须由双方签订协议,并经村委会备案;购房协议一经签订,不再进行变更。

(七)被拆迁户自愿放弃回迁安置,只享受拆迁政策,不享受回迁优惠政策。

十九、拆迁工作要求

(一)各村要严格按照本意见执行。

(二)在拆迁工作中各村要与镇政府签订拆迁责任书,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书和拆除安全协议书。

(三)被拆迁人应积极配合拆迁工作,被拆迁人不到场或不配合的,评估机构也可以进行评估,并由在场见证人签字。

(四)受人委托签订拆迁协议及领取拆迁款时,被委托人必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和产权人授权委托书。

(五)被拆迁人须将新的住址、电话等联系方式留存村委会并签字确认,如有变更须及时到村委会更改。村委会及有关单位以此为依据通知,如因地址不详等原因造成有关通知未送达,则由被拆迁人承担责任,拆迁人、村委会等单位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十、本意见由长阳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长阳镇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第20篇:拆迁补偿协议书

甲方:西湖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村 组 户(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快经济发展速度,支持开发区建设,甲方根据开发区发展要求,需拆除乙方房屋,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现经双方充分协商,就有关拆迁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被拆除房屋结构及补偿金额:

1、楼 房 ㎡;450元/㎡;合计 元。

2、平方 ㎡;300元/㎡;合计 元。

3、后建楼房 ㎡;300元/㎡;合计 元。

4、后建平房 ㎡;200元/㎡;合计 元。

5、坯房 ㎡;150 元/㎡;合计 元。

6、彩钢瓦 ㎡;100 元/㎡;合计 元。

二、乙方被拆除的附属物补偿金额:

1、围墙 米;125 元/米;计 元。

2、猪舍 个;600 元/个;计 元。

3、沼气 个;450 元/个;计 元。

4、水井 个;600 元/个;计 元。

5、电话、空调、有线电视、太阳能等移费用每户 元。

6、附作物计 元。

三、乙方残值面积 ㎡,15元/㎡,计 元。

四、乙方材料差价补贴:(主房+附房)补偿金额× 13%

= 元(不含后加面积)。

五、腾仓费2500元每户。

六、其他补助 元。

七、乙方累计补偿金额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八、甲、乙双方责任:

1、甲方负责帮助乙方在金槐安置区安排宅基一份,以交钥匙先后顺序领取宅基号。

2、所有房屋交钥匙后由甲方负责拆除,拆除过程中应注意安全,规范操作,出现意外事故由甲方负责。

九、付款方式:

乙方交房后甲方分批次分期付清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款。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报园区备案一份,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甲方: 乙方:

鉴证方:

年 月 日 时 分

交钥匙顺序号: 号(小组签字):

拆迁补偿申请书范文
《拆迁补偿申请书范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