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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00:51:5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济南市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2013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深入、持久、健康发展,进一步动员、引导广大青年立足本职工作弘扬时代文明,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中成长成才、建功立业,依据全国、山东省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结合济南市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青年文明号”是以青年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创建并经过组织管理部门认定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弘扬良好职业道德,创造一流工作业绩的青年集体(机关、企事业单位、科室、院系、车间、班、组、队),青年岗位(岗、台、机、车、船、所、店、园),青年线路和青年工程。

第三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是由共青团组织发起,与有关行业和部门联合实施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是凝聚青年、团结青年、带领青年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是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建设、岗位创优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劳动竞赛。 第四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旨在组织和引导青年立足本职岗位诚实劳动,文明从业,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敬业意识、创新精神和质量、信用、安全、效益、竞争、服务观念,展现当代青年的精神风貌,塑造行业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良好形象,倡导职业道德和职业文明,为促进我市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第五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着眼于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提高,着眼于倡导行业文明新风、建设健康向上的机关和企业文化,着眼于创造有利于青年成长、成才的外部环境,维护青年职工的利益。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青年文明号的基本条件:

1.青年集体人数在3人以上,35周岁以下青年占总人数的70%以上,负责人中至少有1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 2.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出规范的岗位创优标准及包括创优计划、目标和实施措施的创建方案。团的组织健全,团的活动规范,能够积极开展团员意识教育活动。

3.集体负责人讲政治、业务精,参加过青年文明号负责人培训班。集体成员政治立场坚定,熟悉青年文明号基础知识,掌握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的意义和宗旨,积极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本行业(系统)、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

4.全体成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中体现出高度的文明素养和牢固的信用、质量、安全、效益观念。社会形象良好,工作成效得到上级部门充分肯定和当地群众的普遍赞誉。

5.积极开展青年创新创效活动和岗位练兵、岗位成才活动,有相当数量的青年成为岗位能手,取得较好的人才、经济和社会效益,其经济效益、管理水平、职工素质在本地区或本行业(系统)中具有先进性、示范性和导向性。

6.积极开展“青年文明号集体信用建设示范行动”,全体成员掌握全国青年文明号信用公约和服务承诺内容。

7.积极开展“青年文明号与下岗青工一助一”活动,对1名以上下岗失业青年进行了资助和扶持,帮助其实现了再就业。结合自身特点为青年就业创业提供了帮助,并取得了明显成效。

8.积极参加当年度开展的其他青年文明号主题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团市委和各有关部门领导同志组成济南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下称“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的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

第八条 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团市委工农青年部。 第九条 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县(市)区团委负责人、行业(系统)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济南市创建青年文明号联席会,通过召开年度联席会议,督促落实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提出的工作要求,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条 济南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实施形式分团组织独立开展(下称“未启动行业”)和团组织联合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共同开展(下称“已启动行业”)两类。团组织独立开展是指申报、评选、表彰、管理等环节均由各级团组织独立完成;团组织联合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开展是指团市委与各市级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联合发文共同启动创建活动,共同评审,联合表彰。已启动行业目前为:公安(含消防、边防、警卫)系统、交通运输系统、卫生系统、国资委系统、市政公用系统、地税系统、国税系统、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电力系统。其他行业(系统)均为未启动行业。 第四章 评选办法

第十一条 青年文明号的评选采取“逐级立项申报、分级评审管理”的办法进行,自下而上,逐级申报。获得下一级别称号一年以上的青年集体,才有资格申报上一级别的青年文明号。申报市级青年文明号的,须由各县(市)区团委、行业(系统)从县(相当于县)级青年文明号或优秀青年集体中推荐。申报省级和全国级青年文明号的,按照团省委和团中央的文件要求办理,分别从市级和省级青年文明号中选拔推荐。 第十二条 市级青年文明号的评选实行预申报制度。创建市级青年文明号须预先申报,并有一年的创建期限。创建期满,方可申报。

第十三条 市级青年文明号申报时间为每年2月1日至3月31日。各县(市)区团委、行业(系统)须于当年3月31日之前将新申报集体的自查报告、创建方案和立项报表上报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立项备案,未立项者不得参加当年度市级青年文明号的评选。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工作中发现的创建工作特别突出的青年集体,在与县(市)区团委、行业(系统)沟通协商的基础上,可直接纳入评选范围。

第十四条 市级青年文明号检查考核时间为每年8月至10月。由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县(市)区团委、行业(系统)成立检查组,并委托检查组对当年新申报的市级青年文明号进行检查考核验收。检查内容及标准参照《济南市青年文明号检查考核标准》。每年10月份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将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形成总结材料,向团市委和相关市级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反馈意见。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检查组的情况,集中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对于未启动行业,由共青团组织单独组织评选考核,并于当年11月进行命名表彰。对于已启动行业,由市级行业(系统)主管部门会同共青团组织共同组织评选考核,并由有关处室根据本行业(系统)市级青年文明号评审结果,于当年11月起草表彰决定,送团市委工农青年部联合发文命名表彰。

第十六条 市级青年文明号的评选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各县(市)区团委、行业(系统)要严把质量关,推荐的青年集体要事迹突出,其经济效益、管理水平、职工素质应处于本地区或全市同行业(系统)前列,或者在某方面有重大贡献,真正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

第十七条 市级青年文明号的评选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按各县(市)区、行业(系统)每年申报立项单位数的20%进行命名表彰,其中制定了完备的创建标准的,可达到25%,没有制定完备的创建标准的,不能超过10%。工作特别突出的,经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同意,可达到其申报立项单位总数的30%。

第十八条 市级青年文明号的评选实行公示制。申报市级青年文明号的集体须在本单位的醒目位置建立公示园地,悬挂和设置青年文明号创建标志,并面向社会进行不少于15天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全国青年文明号信用公约和本单位服务承诺、创建济南市青年文明号的标识、标语或旗帜、申报材料的主要内容、济南市青年文明号监督电话(0531-87949687)。对未进行公示的,将取消其评选资格。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相关报纸、网站等媒体统一公示市级青年文明号创建集体名单。对公示中出现问题的要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评选资格。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青年文明号分为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市、区)四级命名、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每年11月对市级青年文明号进行命名表彰。已启动行业,由团市委和各市级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联合对市级青年文明号进行表彰;未启动行业,由团市委单独表彰。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按照团市委和市级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的要求认真落实奖励政策,并根据本单位实际对评选出的青年文明号集体和个人进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要大张旗鼓地宣传青年文明号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营造创建活动的良好氛围,认真落实激励措施,有条件的集体可将工资、奖金、职级晋升等纳入奖励序列。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对青年文明号集体的负责人重点培养,为其提供学习和锻炼机会。 第六章 牌匾制作及悬挂

第二十三条 青年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正在创建的青年集体,要统一悬挂争创青年文明号活动的标志。已获得各级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的集体,要悬挂相应级别的青年文明号牌匾。牌匾要按标准统一制作,公开悬挂在岗位现场的醒目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窗口行业要坚持上岗佩带“青年文明号为您服务”字样的绶带或具有明显青年文明号字样的证牌,青年文明号集体成员是团员的要统一佩戴团徽,发放青年文明号服务卡,明确服务内容,兑现服务承诺。 第二十四条 青年文明号牌匾制作规定: 1.材料:铜板底。

2.文字内容:分三行排列,从上到下依次为:青年文明号;共青团×××委×××行业;××××年××月。除上述内容外,不得另加任何文字、标志。

3.字体:“青年文明号”统一使用江泽民同志的题字,落款及日期字体为黑体字。

4.字体颜色:“青年文明号”为红色,其余字体为黑色。 5.牌匾尺寸:全国级为650mm×400mm,省级为560mm×350mm,市级及市级以下为480mm×300mm。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行青年文明号动态管理制度。对已命名的青年文明号不搞终身制,实行动态考核与管理。全国级和省级青年文明号有效期为一年,市级青年文明号有效期为二年。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将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每年11月复核并重新认定市级青年文明号,对不符合条件的青年文明号集体降为创建单位。

第二十六条 实行青年文明号档案管理制度。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每年度新命名和继续认定的市级以上青年文明号建立管理档案,编制档案编号,进一步完善市级以上青年文明号的资料信息,实现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十七条 实行青年文明号互观互学制度。市级青年文明号和创建单位每年须主动联系并参观学习至少3个非本行业(系统)省级以上青年文明号,不断提高自身创建管理工作水平。

第二十八条 实行青年文明号负责人培训制度。市级青年文明号负责人每年须接受不少于2天的有关青年文明号知识的培训。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市级以上青年文明号负责人进行培训,并颁发由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的结业证书。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可委托各县(市)区团委、市级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对市级以上青年文明号负责人进行培训。

第二十九条 实行青年文明号日常监察制度。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对全市各级青年文明号的日常监察。一方面通过各县(市)区团委、市级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定期对全市各级青年文明号进行检查;另一方面,各县(市)区、行业(系统)须按照不低于本地区、行业(系统)现有各级青年文明号集体数量的1/3的比例,聘请社会各界人士担任特邀监察员,对全市各级青年文明号进行随机监督、检查。每个青年文明号集体要接受3名以上特邀监察员的监督。特邀监察员担任年限不得超过3年。

第三十条 特邀监察员在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持证开展对各级青年文明号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济南市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和《济南市青年文明号检查考核标准》规定或存在其他违法违纪现象的,特邀监察员可直接向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情况,办公室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作出处理意见反馈给青年文明号集体及其主管部门。涉及到省级以上青年文明号的,由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反映。

第三十一条 特邀监察员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填写《特邀监察员监察意见表》。每年对市级青年文明号进行复核认定或省级以上青年文明号进行重新申报时,须同时上报3名以上特邀监察员填写的《特邀监察员监察意见表》。没有《特邀监察员监察意见表》的,将不予进行复核认定或推荐上报。 第三十二条 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与“12345”市民服务热线联动,每年对全市各级青年文明号的被投诉率、投诉事项办结情况、市民满意度反馈等进行核查。被投诉率高、投诉事项办结迟缓或市民满意度低的市级青年文明号,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撤销其荣誉称号。涉及到省级以上青年文明号的,由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反映。

第三十三条 市级青年文明号实行末位淘汰制。根据每年的检查结果,各县(市)区、行业(系统)分别按照本地区、行业(系统)市级青年文明号集体总数上限20%和底限10%左右的比例进行淘汰,按比例淘汰后不再增加新名额。没有进行淘汰的,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将视情况调整该地区、行业(系统)当年度申报名额。

第三十四条 市级青年文明号由于自然条件发生变化,包括集体中35周岁以下青年比例低于70%或主要负责人年龄已超过35周岁,均应自动撤消称号并报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十五条 市级青年文明号发生以下情况者,将按管理权限强制撤消其荣誉称号。

1. 本集体中有违法违纪、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现象发生的。

2.在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3.被舆论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经核查情况属实的。 4.特邀监察员发现其有不符合《济南市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和《济南市青年文明号检查考核标准》规定,经核查情况属实的。

第三十六条 对已命名的市级青年文明号在有效期内的考核实行红黄牌制,首次考核中发现创建活动不达标,出示黄牌,限期一个月整改,到期仍不达标的,出示红牌,撤消其荣誉称号。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县(市)区、行业(系统)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行业(系统)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修改,济南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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