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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5:33:3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山东省“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青年文明号”是以青年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弘扬良好信用道德,取得一流工作业绩的青年集体(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科室、院系、车间、班、组、队),青年岗位(岗、台、机、车、船、所、店、园),青年线路和青年工程。

第二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是由共青团组织发起,与有关行业和部门联合实施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是凝聚青年、团结青年、带领青年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是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建设、岗位创优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劳动竞赛。

第三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旨在组织和引导青年立足本职岗位诚实劳动、文明从业,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敬业意识、创新精神和质量、信用、效益、服务观念,展现当代青年的精神风貌,塑造行业和企事业单位的良好形象,倡导职业道德和职业文明,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我省两个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德治国”重要思想为指导,着眼于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提高,着眼于倡导行业文明新风,营建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着眼于创造有利于青年成长、成才的外部环境,维护青年职工的利益。

第二章条 件

第五条 “青年文明号”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35周岁以下青年占职工总数的70%(特殊行业可放宽至50%)以上,负责人中有1人不超过35周岁的青年集体或青年集体创建的岗位和工程。

(二)有规范的岗位创优标准,有完整的“青年文明号”创建计划、目标和具体实施措施,在工作场所显要位置公布了山东省青年文明号咨询监督热线(16802000)和山东省青年文明号监督电话(0531-6617000)。

(三)全体成员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中都应体现出高度的文明素养和牢固的信用、质量、安全、效益观念。

(四)积极开展创新创效活动和岗位练兵、岗位成才活动,取得较好的人才、经济和社会效益,其经济效益、管理水平、职工素质在本地或本行业中具有先进性、示范性和导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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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集体负责人参加过由市级团委组织的青年文明号负责人培训班,认真组织集体成员学习青年文明号基础知识,全体成员了解“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的意义和宗旨。

(六)开展了“青年文明号集体信用建设示范行动”。全体成员熟悉全国“青年文明号”信用公约和服务承诺内容。

(七)开展了团员意识教育活动。团组织健全,团的活动规范,团员青年能够积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八)开展了“青年文明号与下岗青工一助一”活动。对1名以上下岗失业青年进行了资助和扶持,帮助其实现了再就业。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 团省委、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山东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负责领导全省的“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组委会主任委员由团省委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山东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全省“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团省委青工部,主任由团省委青工部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 团省委青工部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山东省

“青年文明号”联系会议,督促落实组委会提出的要求,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九条 山东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邀请有关方面人士组成山东省“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对省级“青年文明号”进行经常监督和不定期检查。

第十条 团省委青工部分别和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各行业省级“青年文明号”评审会,评审各行业每年度申报和重新申报的省级“青年文明号”,报团省委和相应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山东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可发起成立山东省“青年文明号”联谊会,成员由全国、省级青年文明号集体负责人、山东省“青年文明号”联系会议的参加人员出任,在“青年文明号”集体中开展互观、互检、互促活动,不断提高创建水平。

第四章产生程序

第十二条 在我省,“青年文明号”分省、市(相当于市)、县(相当于县)三级命名、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青年文明号”的评选按照自下而上逐级申报、考核、推荐的原则进行。申报省级“青年文明号”须由市级团委会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从市级“青年文明号”中推荐,其经济效益、管理水平、职工素质应处于本地区或全省同行业前列,或者在某方面有重大贡献。申报国家级“青年文明号”按团中央的文件要求办理,原则上从省级“青年文明号”中选拔推荐。

第十四条 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机关和直属单位申报省级“青年文明号”,须由省直机关团工委和该行业机关党委从省直机关“青年文明号”中推荐。第十五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处室每年4月份起草表彰上一年度省级“青年文明号”的决定,送团省委青工部编团省委文号印刷下发;每年12月份提出当年度新申报省级“青年文明号”的数量,由组委会办公室统一汇总后,以组委会名义下发申报当年度省级“青年文明号”的通知。对于未启动行业的申报和表彰,由团省委单独行文。

第十六条 各市级团委应联合相应部门和单位,按文件要求上报材料。第十七条 省级“青年文明号”申办单位应在申报的同时自行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进行不少于30天的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争创省级青年文明号”的标语或旗帜,申报材料的主要内容和组委会办公室监督电话(0531-2073822)。

第五章奖励方式

第十八条 团省委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省级“青年文明号”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并授予牌匾。未启动行业由团省委单独表彰。

第十九条 各级“青年文明号”均实行挂牌制度。牌匾要按标准统一制作,悬挂在岗位现场。窗口行业应悬挂在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青年文明号”牌匾的制作规定:

(一)材料:铜底版。

(二)文字内容:分三行排列,从上到下依次为:青年文明号;共青团×××委 ×××行业;×××年××月。除上述内容外,不得另加任何文字、标志。

(三)字体:“青年文明号”统一使用江泽民总书记的题字,落款及日期字体为黑体字。

(四)字体颜色:“青年文明号”为红色,其余字体为黑色。

(五)牌匾尺寸:全国级为650mm×400mm,省级为560mm×350mm,市级及市级以下为480mm×300mm。

第二十一条 各级别的“青年文明号”牌匾由授予其称号的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第二十条要求统一制作,未启动行业的“青年文明号”牌匾由授予其称号的团委制作。

第二十二条 基层单位要按照团省委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认真落实奖励政策,并根据本单位实际对“青年文明号”集体和个人进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第六章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实行“青年文明号登记卡”制度。各年度申报和重新申报的国家级、省级“青年文明号”均须填写由组委会办公室统一制作的“青年文明号”登记卡,由“青年文明号”集体、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团省委分别存档。第二十四条 实行省级“青年文明号”牌匾条码管理制度。每年度新命名和继续认定的省级“青年文明号”均需在牌匾右下角粘贴由山东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印制的当年度省级“青年文明号”牌匾条码。省级“青年文明号”未粘贴或未及时更换牌匾条码,视为没有通过年度复核,一经发现,即摘下其“青年文明号”牌匾。

第二十五条 实行年度申报制度。省级“青年文明号”每年年末都要通过市级团委和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向团省委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重新申报。

第二十六条 实行青年文明号负责人培训制度。新命名的青年文明号负责人必须接受不少于2天的有关青年文明号知识的培训。全国级青年文明号负责人由团省委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培训,省级由各市团委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培训。

第二十七条 逐步拓展活动覆盖领域,未启动行业尽快启动“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

第二十八条 省级“青年文明号”实行总量控制,每年度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将以各行业职工总数、青工总数、基层组织数、创建单位数、现有省级“青年文明号”数为依据,核定各行业当年度新申报“青年文明号”的数量。

第二十九条 省级“青年文明号”实行末位淘汰制。各行业每年度申报的“青年文明号”(包括新申报和重新申报的青年文明号单位)要按综合考核情况按一定比例进行淘汰。

第三十条 采取定期与随机、组织检查与填写反馈表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省级“青年文明号”的日常监察。山东省创建“青年文明号”组委会定期对省

级“青年文明号”集体进行检查;特约监察员进行随机检查、监督。特约监察员发现问题应填写反馈表并及时反馈到山东省“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

第七章终止程序

第三十一条 省级“青年文明号”由于自然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第五条第

(一)项条件的,自动失去省级“青年文明号”资格,山东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将颁发纪念证书。

第三十二条 年度申报后未被继续认定的,其省级“青年文明号”称号即被撤消;日常检查或被举报发现“青年文明号”集体不符合第五条第

(二)到第

(七)项条件的,山东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将发布公告,限期一个月整改,到期仍不达标者撤消其荣誉称号。

第三十三条 凡省级“青年文明号” 集体发生以下情况者,将被撤销荣誉称号:

(一)本集体中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三)被舆论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经检查情况属实的。

第三十四条 撤消省级“青年文明号”称号,由市级团委和行业主管部门、山东省“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或其他相应组织向山东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提出建议,经团省委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由山东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予以公布,由市级团委和行业主管部门收回牌匾并上交山东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市、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不同级别“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制定、修改,山东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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