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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3:09:2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抚顺市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培养造就一支适应抚顺各项事业发展要求的跨世纪青年人才队伍,在优化抚顺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实施满意放心工程时效性的具体实践中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的人才优势和群体优势,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展现青年风采、树良好形象,推动青年文明号活动在我市不断向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的方向发展,进一步加强对创建活动的指导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年文明号是以青年为主体,在生产、建设、经营、管理和服务中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成绩的青年集体(班、组、队等)、青年岗位(岗、台、车、船、站、所、店等)和青年工程。

第三条 荣获国家级、省级、市级“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在全市公安、旅游、邮政、电信、移动、园林、金融、供电、交通、卫生、国税、地税、石化、个体私营协会、法院、检验检疫、市级机关等窗口性行业以及党政群团机关、企事业单位、重点建设工程、基层站所等各行各业中开展,同时向非公企业等新兴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拓展。

第五条:青年文明号活动旨在引导青年增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自主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民主法制意识和开拓创业精神,树立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内容的职业道德和为人民服务的道德观,展示奋发向上的精神风貌,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贡献力量。

第六条: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是凝聚、团结、带领青年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是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建设、岗位创优为重点,以先进为向导的群众性劳动竞赛。

第七条: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培养优秀青年集体来组织和引导青年立足本职岗位,诚实劳动,文明从业,牢固树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敬业意识、创业精神和质量、安全、效益、竞争、服务等观念,在全社会展示当代青年的精神风貌,塑造行业、企事业单位的良好形象,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八条: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要坚持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要深入研讨青年文明号活动的丰富内涵,紧密结合实际,开展独具特色、富有实效的活动。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九条:抚顺市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由抚顺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统一领导,抚顺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组委会办公室,设在抚顺团市委)负责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各级团组织要积极争取同级党组织及所在单位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将创建活动纳入到本单位综合考评体系之中,保证在活动经费、奖励政策等方面的落实。

第十一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参与、支持创建活动的开展,并及时给予指导。

第十二条:各级团组织要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加强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和健全青年文明号管理档案。

第三章 条件与标准

第十三条:青年文明号的基本条件:

1、必须是35周岁以下青年占50%以上,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个年龄不超过35周岁的青年集体或青年集体创建的岗位和工程。该集体中的青年热爱本职工作、敬业意识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自觉遵守有关法规及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2、集体成员政治立场坚定,能够自觉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本行业(系统)、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

3、集体成员能够弘扬文明新风,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时能够努力学习业务,钻研技术,掌握做好本职工作必需的知识和技能,100%的青年岗位技能达到本单位岗位要求,一定数量的青年获得抚顺市级以上(含抚顺市级)优秀公务员、青年岗位能手、青年创新能手等各类荣誉称号以及在抚顺市级以上(含抚顺市级)的各类比赛中获得奖项。

4、集体团组织健全,能紧密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开展工作,能充分发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青年特点,生动活泼、扎实有效地开展创建活动,做到创建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责任到人。

5、集体成员了解青年文明号的内容和要求,熟悉本单位的创建目标、创建措施,并体现在工作中。

6、青年文明号岗位负责人政治素质良好,业务能力强,能自觉带领青年争先创优。

7、加强与组委会办公室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及时反馈和报道活动信息以及应用到实际工作中的新思路和新方法,年度上报信息不得少于3篇。

8、工作成效得到本单位党政领导肯定,受到周围群众或服务对象的赞誉,社会评价良好。

第十四条:青年文明号的考核标准:

1、符合第十一条规定;

2、符合各行业系统、地区的创建标准;

3、在工作过程中,紧密结合本单位、本地区的实际,总结、探索、建立起一整套标准化作业、科学化管理的先进模式;

4、有开展创建活动的方案,在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制订出创建规范,分工明确,责任到位,落实到人;

5、建立健全青年文明号管理档案,有专人记录、整理、保管。

6、成立志愿者队伍,向服务对象发放青年文明号服务卡,并定期收取服务质量反馈信息,改进工作方法,制作工作档案;

7、积极参与组委会办公室组织或行业自身开展的社会公益活动,重要节假日到社区进行慰问走访,帮助困难弱势群体,实现集体进步和社会和谐统筹发展;

8、能与所在地区青年中心开展结对活动,积极参与和组织青年中心开展的各项活动。能积极参与当地社区的团工作,利用本单位的资源促进社区团工作的开展;

9、加强行业内、行业间集体的相互交流学习,向先进集体学习,带领更多集体进步,发挥青年文明号的先锋作用,提高本地区本行业的战斗力和凝聚力;

10、根据创建活动发展的要求,经组委会确认需列入考核体系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申报评选办法

第十五条:市级青年文明号的申报评选由组委会组织,由组委会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市级青年文明号的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推荐、考核的办法进行。必须是县局级的青年文明号集体,才有资格申报市级青年文明号。省级青年文明号在市级青年文明号中推荐,以此类推。

第十七条:创建集体可根据青年文明号创建条件,结合本单位的创建措施和标准,开展各具特色的创建活动,并在工作现场公开集体成员名单、基本情况,公示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创建目标、创建措施,公开青年文明号监督电话和监督网站。组委会办公室将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明查与暗访的方式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八条:各单位团组织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严把质量关,切实通过创建活动使申报集体在各方面都有一定程度的提高,使青年文明号在青年集体中确实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

第十九条:青年文明号的评选实行公示制。公示采取申报单位自行公示和活动组织管理部门集中公示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公示和自行公示一般都不少于15天。对未进行公示的申报单位,将取消其青年文明号的评选资格。

第二十条 对于由团市委和有关主管部门联合开展创建活动的行业,团市委每年将会同该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创建活动开展情况,共同确定本年度该行业系统市级“青年文明号”的评选数额和名额分配,并联合进行考评验收和命名表彰。

第二十一条 凡按规定期限逾期不申报的,视作自动放弃。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团市委与开展创建活动的各行业,将每年联合召开“青年文明号”命名授牌大会,对市级“青年文明号”集体授牌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三条 对市级“青年文明号”集体、个人要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办法,要大张旗鼓地宣传“青年文明号”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营造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的良好氛围。各基层单位也要落实激励措施,制定政策,将奖金、住房分配、入学深造、提职晋级等奖励与受表彰的“青年文明号”集体中的每名成员直接挂钩。

第二十四条 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青年文明号”集体一次性奖励不低于2000元,对全国“青年文明号”成员每人一次性奖励不低于1000元;对省级“青年文明号”集体一次性奖励不低于1000元,对其成员一次性奖励不低于500元;对市级“青年文明号”集体一次性奖励不低于500元,对其成员一次性奖励不低于200元。

第二十五条: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要把获得市级和市级以上的青年文明号集体的负责人作为优秀青年人才和管理者加以重点培养,提供学习和锻炼机会,使青年文明号成为培养优秀青年人才的基地。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六条:对市级青年文明号要根据考核标准,实施严格的考核评价。考评工作由组委会办公室与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共同实施。对省级、全国级青年文明号依照相应的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考核。

第二十七条:组委会办公室与有关行业、系统共同成立全市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加强管理和监督,秘书处设在团市委青工部,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能是指导、检查、监督全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

第二十八条:青年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作为加强基层单位和窗口行业的形象设计的重要环节,凡获得各级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的集体,要将青年文明号的铜牌公开悬挂在醒目位置,以便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自命名授牌之日起2个月内不挂牌的,作自动放弃处理,组委会办公室将取消其抚顺市青年文明号称号。

第三十条:各级青年文明号牌匾制作规定:

1、材料:钛金板底;

2、字体:青年文明号统一使用江泽民同志的题字,落款、监督电话为黑体字;

3、字体颜色:青年文明号为红色,其它字为黑色;

4、牌匾尺寸:全国级:650mm×400mm

省 级:560mm×350mm

市 级:480mm×300mm

5、监督电话:牌匾右下方必须印上活动组委会办公室的电话号码和牌匾的有效时间。

第三十一条:采用定期与随机、组织检查与意见反馈相结合的方法。监委会秘书处将聘请青年文明号特邀监督员,加强对青年文明号的日常监察。

第三十二条:对发现创建活动中不达标者,出示黄牌,限期一个月整改,到期仍不达标者撤销牌匾,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三十三条:青年文明号不搞终身制,获市级青年文明号的青年集体荣誉将保持两年,两年后自动取消荣誉称号,废止已有青年文明号的资格,纳入重新申报行列,并严格审批标准,在总量上严格控制。

第三十四条:凡市级青年文明号某些自然条件发生变化,包括:隶属关系发生变更,集体中35周岁以下青年比例低于50%或负责人年龄均超过35周岁的,则免除市级青年文明号称号。

第三十五条:各级团委、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青年文明号集体的监督和管理,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查和互查,并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至组委会办公室。

第三十六条:凡市级青年文明号集体发生以下情况者,将被强制撤销牌匾并取消荣誉称号。

1、在集体中有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法、违纪的现象发生;

2、在日常生产、建设、经营、管理、服务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3、被新闻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经检查情况属实;

4、凡弄虚作假经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查实的。

第三十七条:被取消“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青年集体应撤销其牌匾,撤销的铜牌归至组委会办公室。

第三十八条:为确保青年文明号的严肃性,各级青年文明号要认真维护、管理好青年文明号牌匾。对于牌匾损坏或丢失的,该青年文明号必须向青年文明号授予单位报告,并由授予单位重新发放。

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获市级青年文明号的青年集体。

第四十条: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订不同层次的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组委会所有。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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