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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机关“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5:38:4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省级机关“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是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凝聚青年、团结青年、带领青年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为促进 “青年文明号” 创建的规范化、制度化,加强指导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省级机关开展“青年文明号”活动,旨在组织和引导机关青年立足本职,诚实劳动,文明从业,倡导职业道德和职业文明,提高自身素质,廉政勤政,自觉奉献,团结协作,创造一流业绩,展示机关青年良好精神风貌,塑造机关良好形象,做服务基层、服务广大人民群众的表率。

第三条:“青年文明号” 创建活动在省级机关“青年文明号” 创建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由省直机关团工委组织实施。各单位团组织要积极争取机关党组织的领导和支持,结合机关实际,广泛深入地开展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

第二章 创建“青年文明号”条件

第四条:应是35岁以下的青年占50%以上,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个年龄不超过40岁的青年集体和青年岗位(处、科、室、所)。参创青年集体应公开服务承诺内容。

第五条:思想道德好。该集体思想政治工作扎实有力,坚持不懈地用邓小平理论武装青年头脑,自觉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思想,干部职工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良好的道德修养,形成健康向上的风气,在社会上有较好的声誉和整体形象。

第六条:遵纪守法好。热爱本职工作,敬业意识强,职业道德好,认真执行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机关工作人员严守国家机密,无失密、泄密事件发生。

第七条:文明服务好。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指示精神和部署,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圆满完成各项任务。青年集体有较强的文明意识、

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恪尽职守,深入实际,艰苦奋斗,勤俭办事,服务群众,奉献社会,工作质量好、效益高,为上级、为基层提供优质服务。工作及成效得到本单位领导的肯定。

第八条:团结学习好。青年集体成员表现出较高的个人素质和团结协作、积极向上的精神,青年集体呈现出较强的凝聚力。积极围绕本行业、本单位的中心任务,大力开展邓小平理论学习活动,努力学习业务和科学技术知识,有一定数量的青年业务尖子或本职岗位能手。

第九条:组织落实好。创建活动有切实可行的规划,组织健全,制度完善,措施得力。

第三章评选与命名

第十条:“青年文明号”实行申报制度。凡开展创建活动一年以上达到标准的青年集体均可申报省直机关“青年文明号”。申报的程序是由申报单位按授予条件写出青年集体或岗位的事迹材料,连同“青年文明号”申报表一式二份,自下而上逐级上报省直机关团工委和本单位主管部门。考核审批后,进行命名表彰。命名可以是团工委单独命

名,也可是联合命名。

第十一条:申报省直机关“青年文明号”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和有关事项以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各级团组织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坚持标准,严格考核,保证质量,维护“青年文明号”的良好声誉。

第四章考核与管理

第十三条:对“青年文明号”的日常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表彰先进,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组织开展理论研讨和交流活动。

第十四条:“青年文明号”实行年度淘汰制度。按谁授予谁考核管理的原则对“青年文明号”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的保留其荣誉称号,考核不合格的由授予单位发文撤销“青年文明号”称号,并收回牌匾。

第十五条:“青年文明号”集体发生以下情况,将撤销其称号:

(一)、集体中有违法、违纪、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

(二)、在管理、服务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三)、被舆论曝光,存在群众反映强烈的不良现象,或有其它严重损害“青年文明号”声誉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六条:年度考核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查被考核单位党政领导对其工作的评价;召开被考核单位职工座谈会;走访服务对象,听取社会各界对其工作的评价;在取得各方面意见后,写出考核报告,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对连续三年考评合格,保持荣誉的“青年文明号”,优先推荐晋升省级青年文明号,年度考核原则上由各单位团组织负责,不再向团工委上报年检材料。但团工委将保留对其“青年文明号”的摘牌权。

第十八条:被撤销“青年文明号”的集体,在两年内不能再申报同级青年文明号。

第十九条:“青年文明号”集体中35岁以下青年比例低于50%,或负责人中最年轻者超过40岁,则不再保留“青年文明号”称号,由授予单位发给纪念证书。

第五章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条:“青年文明号”的授予由团工委或团工委和相关管理部门共同发文公布,并通过一定的形式为被授予单位颁发统一牌匾。

第二十一条:对“青年文明号”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实行物质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办法,要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大力宣传“青年文明号”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同时纳入本单位奖励序列。

第二十二条:结合跨世纪青年人才的培养,对“青年文明号”集体的负责人应加以重点培养,提供学习和锻炼机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荣获省直机关“青年文明号”的青年集体。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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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机关“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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