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冲县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全县“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根据全国和云南省及保山市的有关规定,结合腾冲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是一项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行业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建设、岗位创优等多种活动为载体,围绕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结合行业特点,引导广大青年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创造高度的职业文明、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的“青”字号文明工程。
第三条 “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在具备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全县各行业系统的青年集体中开展。
第四条 “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以行业系统开展为主。坚持服务大局、讲求实效、发展创新的原则。在各级党政的领导下,由团组织负责具体实施。创建活动的主题是“树文明的岗位形象,创一流的岗位业绩”。
第二章领导、监督机构
第五条 腾冲县“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为县“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的领导机构,负责对县级“青年文明号”审批、命名、表彰、授牌和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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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县“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团县委,负责有关日常事务的处理。
第七条 县“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下设“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是腾冲县“青年文明号”的监督机构,负责聘请监察员、开展监察活动和处理群众投诉等工作。
第三章基本条件
第八条 腾冲县“青年文明号”基本条件:
(一)35岁以下青年占65%以上,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人年龄不超过35岁的青年集体或青年集体创建的岗位和工程。
(二)该集体中的青年热爱本职工作,敬业意识强,职业道德好,积极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自觉遵守有关法规及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
(三)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中体现出高度的文明素养和牢固的质量、效益观念,取得突出成绩。
(四)努力学习业务,钻研技术,掌握本职工作必需的知识和技能,有相当数量的青年成为本工作岗位能手。
(五)青年集体中团组织健全,能紧密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开展工作,发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青年特点生动活泼、扎实有效地开展创建活动。
(六)工作成效得到本单位党政领导肯定,受到周围群众或服务对象赞誉,社会评价良好。
第四章评选及考核
第一节评选程序
第九条 县级“青年文明号”的评选采取逐级申报、推荐、考核的办法进行;申报县级“青年文明号”的青年集体必须符合本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
第十条 县“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根据各行业系统上一年度创建活动的开展情况,召开协调会,确定本年度县级“青年文明号”名额,并在各行业系统中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 各级团组织及行业主管部门在对争创集体进行考核的基础上向县“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推荐,由县“青年文明号”领导小组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 县“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根据对争创集体的验收情况,向社会公布拟授予县级“青年文明号”荣誉的青年集体名单,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经验收合格的争创集体,县“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对其进行命名、表彰、授牌。
第十四条 单位应对获得县级“青年文明号”荣誉的集体及其成员进行物质和精神奖励;对集体负责人应加以重点培养,提供学习和锻炼的机会。
第二节复评程序
第十五条 “青年文明号”实行年度复评考核制度。已获得“青年文明号”荣誉的集体每年必须参加年度考核。不参加年度考核的,视为自动放弃,其“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将被自动撤消。
第十六条 各级团组织、行业主管部门以本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为标准,负责所辖“青年文明号”集体的年度复评考核工作,并将考核意见上报县“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
第十七条 县“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根据考核意见进行验收。合格的,继续挂牌;不合格的,撤消其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 连续三年考核、验收合格的县级“青年文明号”,由县“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颁发纪念奖杯或证书。不再保留其县级“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若继续争创的,进入县级的新一轮创建程序。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青年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正在创建的青年集体,可统一悬挂“争创青年文明号”标牌或旗帜;获得“青年文明号”荣誉的集体,应悬挂相应级别的“青年文明号”牌匾。
第二十条 牌匾按统一标准制作,公开悬挂在醒目位置,并公布监督电话或发放监督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青年文明号”牌匾制作标准:
(一)材料:铜板底;
(二)字体:“青年文明号”统一使用江泽民总书记的题字,落款时间为汉语数字、落款字体为黑体字;
(三)字体颜色:“青年文明号”为红色,其余字体为黑色;
(四)牌匾尺寸:480mm×300mm。
第二十二条 监委会对县级“青年文明号”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各“青年文明号”集体须积极配合。
第二十三条 县“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根据监委会的检查监督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对“青年文明号”集体进行检查,发现有不达标情况的,首次限期在30天内整改,逾期或累计两次不达标的,则撤消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五条 凡是“青年文明号”集体或者其成员发生以下任一情况者,由原命名单位撤销其青年文明号称号,摘除其青年文明号牌匾。
(一)集体中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二)在日常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三)被新闻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经检查情况属实;第二十六条 凡“青年文明号”自然条件发生以下任何一种变化,即取消其“青年文明号”称号,允许其将“青年文明号”牌匾留作纪念,但不得再在公共场所悬挂。
(一)集体中35周岁以下青年比例低于60%;
(二)负责人中年龄均超过40周岁;
(三)集体成员一次性变动比例高于50%。
(四)没有参加年度复评的;
(五)因合并、拆分或其他原因造成自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二十七条 撤消县级“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需经“县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由所在行业系统创建领导小组配合实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创建县级“青年文明号”的青年集体和县级“青年文明号”集体。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