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1:27:4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巴拉嘎尔高勒物流园区 企业入驻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和把握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优化经济结构,鼓励创业、促进就业,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巴拉嘎尔高勒物流园区的批复》(内政字[2015]9号)和旗委、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西党发[2013]34号),我旗规划建设巴拉嘎尔高勒物流园区(简称园区),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园区整体布局以轻工、加工制造和物流项目为主,以打造小微企业孵化基地和中小企业创业园区、建设现代物流基地为目标,重点划分为物流服务区、新型建材加工及建材贸易区、仓储配送区、汽车及农机贸易区、草原特色食品加工区、民族工艺品及民族服饰加工、草原生物科技产业区、机械装备制造产业及云计算数据中心产业区。

第三条 园区由旗人民政府指导管理,为加强园区的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园区建设工作秩序,保护园区入驻企业合法权益,经十一届旗委第30次常委会和政府旗长办公会研究,设立巴拉嘎尔高勒物流园区筹备办公室(简称“园区办”)。园区办按照本办法对入驻企业规划建设、协调管理、监督服务。

1

第二章 企业入驻条件

第四条 符合有关政策、产业布局、园区规划、环评要求的项目可以入驻园区。鼓励节能、节水环保型项目入驻,排放、排污不达标的项目不得入驻。

第五条 符合园区产业功能发展定位,以商贸物流为主,鼓励高新技术产业、环保非资源型产业、地区特色民族产业、国家产业政策明确鼓励发展的其他产业和产业配套及转移产业入驻园区。

第六条 申请入驻园区的企业,在与园区办签定协议规定的建设期内,须按期投产达效,超过建设期没有动工建设或不能投产达效的,将依法收回土地。入驻企业与园区办签定协议后不得转让或改变用途。

第七条 申请入驻园区项目建设主体须在西乌旗注册独立法人,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第八条 重点鼓励和支持西乌旗户籍高校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转移进城牧民、返乡创业人员、失业人员等有愿望和条件的创业人员入园区创业。园区内规划建设一处创业孵化基地,用于扶持西乌旗户籍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进城牧民等初始创业者,政策孵化期为三年。按照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和鼓励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要求,支持多元融资,鼓励企业建设标准厂房(或仓储区),满足“小、特、优”企业孵化、发展、安置需求。

2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管理

第九条 投资者向园区办提出入驻申请,必须出具投资人状况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资人资信证明和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等相关证明和项目资料。

第十条 实行项目审查制度。由园区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组对投资人的情况和项目进行审核,符合入驻条件的由园区办提交旗物流园区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第十一条 园区办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协议中应包括投资规模、投资方式、建设内容、建设周期及进度安排和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

第十二条 协议签定后,园区办根据入驻企业所从事的行业和投资规模,确定项目建设地址和用地面积,并协助入驻企业办理相关支持性文件及证照。

第四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由园区办、规划部门给企业确定地块位置,企业要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建设项目整体规划图(包括厂区平面布置图、厂容厂貌效果图、地下管线布局及接口图和绿化、亮化、硬化方案),建设项目的布局、建筑物设计等由园区办协商住建部门根据要求审核。审核通过后,办理用地许可、规划许可和工程规划手续。入驻企业建设项目规划经消防部门审查批准后,并经园区办及规划部门现场放线后,方可施工建设。

3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各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 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项目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须提交园区办审查,按法定程序实施变更。未经批准变更的,园区办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项目施工过程中,入驻企业要合理调配资金进度,确保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满足建设需要。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人社部门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确保农民工工资发放,严格做到不拖不欠。

第十七条 入驻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需改建和扩建的,必须向园区办提出申请,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改扩建工程。

第十八条 入驻企业建设期间,安排专人每月向园区办报送项目建设进度情况。

第五章 基础设施管理

第十九条 入驻园区企业统一使用园区内的供水、排水、电、暖、通讯、道路等资源及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在厂区内外打井、铺设供水管道、架设输配电线路、修筑交通便道及建设其它任何设施。如生产需要确需建设,必须经园区办协调批准后,严格按园区规划和园区办的要求进行建设。

4

第二十条 入驻企业对园区内的公共设施和园区整体形象负有保护义务,如有损坏公共设施、破坏园区形象的行为,园区办将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第六章 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入驻园区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按照《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锡盟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要求;鼓励采用清洁能源,选用先进的环保设施及工艺,保证各项污染物的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二条 入驻园区企业产生的废弃物要按照资源化、减量化的原则处理,要在指定地点堆放,不经允许不得在公共区域堆放任何物品。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措施管理和处置,如有泄露或造成环境污染,由企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园区内企业安全设施要按照设计进行施工,要在用电设施及主要设备的危险部位等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四条 入驻企业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五条 入驻企业要积极参与园区办组织开展的安全培训,并做好自身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第七章 鼓励扶持政策

5

第二十六条 全面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盟、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建设期间如国家、自治区和锡盟及我旗出台更优惠政策,本园区依据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入驻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按照《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规定,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符合要求的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第二十八条 入驻的绿色农畜产品加工企业,可以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二十九条 入驻企业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项目,根据《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规定,在2020年12月31日前,享受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条 对于入驻的小型微利企业,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内政发〔2015〕46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

6

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的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2015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2万元)至3万元(含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营业额2万元(含2万元)至3万元(含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2016年12月31日前,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享受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

7

业所得税优惠。其中,退役士兵扣税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其他人员扣税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落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第三十一条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017年12月31日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应纳税所得额50%纳税,企业所得税税率按20%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政策,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政发〔2012〕88号文件有关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内政发〔2014〕87号)规定执行。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享受西部大开发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或暂停征收1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免征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

8

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须经税务机关认定。

第三十二条 入园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即高新技术企业每公顷不少于1000万元;轻工制造业企业每公顷不少于1300万元;物流企业每公顷不少于1500万元;草原特色食品加工企业及其他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每公顷不少于1200万元;2015年8月1日前入驻开工的小微企业投资额度每公顷整体下调20%。所列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包括土地出让费用。

第三十三条 对于符合园区准入条件的项目,以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对于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项目、高新科技等国家鼓励类项目、产业层次高拉动力强的项目,根据投资规模、生产能力、产品市场占有率、商标品牌级别、财政贡献率等情况,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适当给予优惠政策。经营期在10年以下的项目,可采取租赁方式供地。

竞得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即可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待项目竣工验收后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三十四条 园区建设用地出让应达到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暖气和平整土地标准。土地出让价格按商业用地350元/平方米;工业仓储120元/平方米执行;2015年8月1日前入驻园区开工建设的企业,土地出让价格下调30%,执行商业用地245元/平方米;工业仓储84元/平方米。

9

第三十五条 企业申请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低于5000平方米,高新技术企业除外。对于2015年8月1日前入驻开工的小微企业,申请用地规模给予每户企业申请用地不低于2000平方米政策扶持。

第三十六条 鼓励金融保险机构在园区开展投资、保险和融资业务,凡在园区内建立分支机构的、享受园区开发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七条 发挥锡盟经元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用,为园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业务。

第三十八条 为充分发挥园区入驻典型企业的引领示范作用,带动全旗非公有制本土企业快速发展壮大,由政府出资设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扶持奖励资金,用于扶持符合国家发展前景、成长性好的“示范带动性工程”企业。

第三十九条 对于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股份合作或重组的本土企业,可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根据项目性质(行业类别)在供水、供电、供暖等方面给予提供政府补贴或相应优惠政策。

第四十条 入驻园区企业招用的有培训意愿的城乡各类人员或企业在岗需提升技能人员,可享受相应技能培训补贴。本土小微企业业主可参加免费的创业培训。

第四十一条 入驻园区企业的创业人员,在西乌旗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可到就业部门申请5-8万元创业贷款。

10

第四十二条 入驻园区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及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职工,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社平工资60%为基数测算缴费标准,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补贴。

第八章 入驻企业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入驻企业按照与园区办签定协议规定,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责令其退出园区,收回土地。

第四十四条 入驻企业建设项目按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规定的投产日期未能建成投产的,超过三个月以上的应向园区办书面说明情况,申请延期;超过约定时间 1 年以上未投产的,责令其退出园区,收回土地,建筑物不予补偿。遇特殊情况,对于不能按时投产的,可在规定期限之前一个月,由企业说明情况并向园区办提出延期建设申请,原则上项目建设工期延期只批复一次。

第四十五条 项目严格按照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进行建设施工,项目建设容积率严格按照《巴拉嘎尔高勒物流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用途或超容积率建设的,责令其退出园区,收回土地,建筑物不予补偿。

第四十六条 投资强度达不到规定指标,建设期满后实际投资额达不到总额60%的和项目建设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没有按约定的行业经营或2个月以上不经营的,责令其退出园区,收回土地,建筑物不予补偿。退出园区企业对土地造成

11

损害的,园区办责成其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交纳相应土地补偿费。

入驻企业已利用园区土地在银信部门获得贷款的,要限期偿还,不能按期偿还的,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对于逾期未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到期不能投产的企业,园区办协调有关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其建筑物等不动产评估作价予以拍卖,动产部分由项目投资者自行处理。

严格控制法人土地使用权转让,对于确实需要转让的,经旗物流产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按照100%标准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方可转让,并且受让方不得改变原有的经营行业。

对确定退出园区企业,园区办组织国土、住建部门核销该企业在园区内的土地证、房产证,并予以公示。

第九章 服务承诺

第四十七条 符合入园企业和项目,园区办出具同意建设意见,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建设前期工作,取得立项或备案文件及办理完善各项审批手续后,经园区办同意,即可开工建设。小微企业办理行政审批手续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2]88号)执行,如有新的政策则参照执行。

12

第四十八条 园区办为园区的综合行政服务管理机关,实行“一站式”管理、“一条龙”服务运行机制。园区办在接到入驻企业的申请后,对材料齐备、符合条件的,协助企业办理立项和工商注册手续。

第四十九条 园区办有义务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入驻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条 为园区引进项目起关键作用的社会自然人、以商招商的引资中介人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经园区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后酌情给予奖励。对于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项目或者对经济发展、产业培育有显著带动作用的项目,可根据“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双方协商”的原则,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十章 公共服务及环境卫生

第五十一条 入园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环保、节能减排、劳动、质监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园区办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检查、监督与管理。

第五十二条 入园企业要注重企业文化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党工团妇组织,充分发挥党工团妇组织在企业生产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协调保障作用,维护企业利益、维护职工权益,建设和谐企业,构建和谐园区。

第五十三条 入园企业应遵守有关治安、维稳的法律、法规。并积极配合园区办做好其它方面的管理工作。

13

第五十四条 禁止在园区内乱倒乱丢生产、生活垃圾。园区内的废弃物、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处理,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物价部门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入园企业的生产、生活垃圾必须每日自行清收,不得随意堆放。

第五十五条 在园区施工的单位应做好建筑垃圾的处理工作,建筑垃圾应运往园区办指定的地点倾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园区范围内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第五十六条 园区办责令限期清除废弃物及生产、生活垃圾的企业或施工单位逾期不清除的,园区办会将委托第三方对其进行清除,清除产生的费用由企业或建筑施工单位承担,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侵占、覆盖、排污、排水等设施。禁止向排污、排水沟渠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废液、工业废渣、工业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在绿化控制带内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五十八条 在园区道路、广场、绿地、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上,利用文字、图象、实物造型、气体填充物等方式,设置、张贴、悬挂户外广告的,应按照园区统一规划,经报经园区办审查后,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影响园区整体景观和形象。

第五十九条 园区内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占用或挪用道路、路灯、绿化、卫生等公共设施。

14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巴拉嘎尔高勒物流园区筹备办负责解释,本规定内容如遇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抵触的则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5年 月 日起执行。

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