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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自查报告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9-16 15:06:06 来源:自查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个税自查报告

个人所得税申报自查报告

纳税单位:

纳税识别号:

地税号码:

地址:

我企业在(税款所属期为 年 月至 年 月)年期间,按月进行了个税申报,现对于 地税的疑问进行自查。

1、根据xxx地税纳税评估分析得出,我企业

年个人所得税实际入库数据与明细申报数据核对不一致,差异

元,现经自查,有部份员工没有按照相关税法及法规进行申报,有漏报的现象存在。原因:

① 因我企业会计人员调动,交接不清晰,加上新入职会计人员对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认识浅薄,有漏报人员的现象,漏报新入职员工及离职员工的工资薪金合计:

元。

② 因

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给我企业出

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监证报告时,错误的把部份成本记入了工资薪金所得,导致工资薪金的增加

元(如需证实,

税务师事务所可提供相关证明)。

2、除以上三个因素造成差异外,其余一切依照工资薪金所得进行计税申报,并没有存在福利费的发放及其他非货币形式发放的工资所得,同时,工资表上所列出的员工全属本企业员工,并无虚列印象。

3、我企业会计相关人员在账务上处理不到位,给

地税局带来困扰,以后会按排相关人员进行不定期的会计知识及相关法规的培训,并要求事务所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监证报告”的数据一定要按实申报,并准确、清晰的反映企业的所得,合法计税申报。

我企业办税人员以后一定会谨遵相关法规,配合

地税的涉税事项办理,

并定按其要求做好相关纳税申报的工作。

以上情况请予核实!

致礼!

推荐第2篇:个税自查报告

2010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自查报告

纳税单位:东莞市xxxxx公司

纳税识别号:

地税号码:

地址:

我企业在 2010(税款所属期为2010年1月至2010年12月)年期间,按月进行了个税申报,现对于xx地税的疑问进行自查。

1、根据xxx地税纳税评估分析得出,我企业2010年个人所得税实际入库数据与明细申报数据核对不一致,差异xxx元,现经自查,有部份员工没有按照相关税法及法规进行申报,有漏报的现象存在。原因:

① 因我企业会计人员调动,交接不清晰,加上新入职会计人员对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认识浅薄,有漏报人员的现象,漏报新入职员工及离职员工的工资薪金合计:xxx元。

② 因xxx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给我企业出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监证报告时,错误的把部份成本记入了工资薪金所得,导致工资薪金的增加969342.02元(如需证实,xxx税务师事务所可提供相关证明)。

2、除以上三个因素造成差异外,其余一切依照工资薪金所得进行计税申报,并没有存在福利费的发放及其他非货币形式发放的工资所得,同时,工资表上所列出的员工全属本企业员工,并无虚列印象。

3、我企业会计相关人员在账务上处理不到位,给xxx地税局带来困扰,以后会按排相关人员进行不定期的会计知识及相关法规的培训,并要求事务所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监证报告”的数据一定要按实申报,并准确、清晰的反映企业的所得,合法计税申报。

我企业办税人员以后一定会谨遵相关法规,配合xxx地税的涉税事项办理, 并定按其要求做好相关纳税申报的工作。

以上情况请予核实!

致礼!

东莞市xxxxxxxxxxxxx公司

2011年10月31日

推荐第3篇:个税

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11-09-23

摘要:在我国目前情况下,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出现一些问题是难以避免的,而且这些问题也不可能一次性地或在短时期内加以解决。因此,需要不断完善自行申报纳税的制度和依法构建有利于促进纳税人依法申报纳税的社会氛围。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诚信纳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纳税人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情形有5种。从目前我国个人取得收入和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情况看,需要个人办理纳税申报的主要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情形。由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情形相对于其他几种情形的人数较多,因此,从2006年开始实行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受到了广泛关注,也正是如此,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也就非常重要和必要。

一、实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意义

(一)进一步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监督税款使用意识

实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制度,有利于推进财政决策民主化、法制化的进程。在代扣代缴制度下,纳税人得到的实际收入往往都是税后收入,很多人并不清楚自己缴了多少税,是否如实缴纳了税款,也无需了解税收政策与制度的变化,只是被动地接受了被扣税款的事实。实行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使纳税人实际上参与了税收管理活动,按照我国目前的纳税申报表填列办法,纳税人要清楚地填写税前收入、已缴税款等项目,这就需要纳税人进行税前收入计算或向扣缴义务人索要完税凭证等工作。通过对税收管理活动的参与,纳税人既了解了税法、税收政策,清楚地知晓了纳税给自己带来的利益变化,也更加关心和重视税法、税收政策的变化,关心和监督税款使用的去向,形成对政府政策选择及行为的约束。税收政策与政府行为的科学化、合理化、法制化,反过来又会促进纳税人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关心、支持,使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普遍得以增强。

(二)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我国目前居民贫富差距有扩大的趋势,在部分人中也出现了“仇富”的不正常心态。通过自行纳税申报,能够使更多的人了解高收入者在获得高收入、占有更多社会资源的同时,也缴纳了相对较多的税款,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作出了更多的贡献。自行纳税申报的实行也使政府能够清楚地了解当前社会各阶层的收入状况、收入来源、收入渠道、收入规模,从而有利于对高收入者的纳税状况进行监控,有利于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税收调控政策、税收制度和征收管理办法,进而有利于促进收入和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同时,自行纳税申报也会使这部分纳税人更加关心政府的政策和行为,推动政府科学决策、科学管理、科学服务水平的提高,从而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三)有利于推进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进程

众所周知,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是分类所得税制,其改革的方向是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个人所得税的综合课征相对于分类课征具有更强的公平收入分配功能,面对目前居民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尽快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也是促进收入公平分配的迫切需要。但是,综合课征制下的税款确定与缴纳采取的是申报纳税制度,而在我国目前的税收环境下,全面的自行纳税申报显然是难以有效进行的,自然综合课征制也难以取得很好的效果。目前,在一部分纳税人中实行自行纳税申报,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就是增强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意识和水平.充分掌握纳税人的收入信息,积累处理纳税申报的工作经验.为未来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所得税制下的综合课征所要求的自行纳税申报提供管理经验、奠定管理基础。

二、影响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主要问题

(一)纳税人主动申报意识不强

虽然2005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就明确了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需要进行纳税申报,但由于纳税人普遍存在着纳税意识较弱,亦缺乏学习和了解税法的主动性,以及在过去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中形成的习惯性依赖,人们对自行申报缺乏正确的认识。或不知道自己需要进行申报,或不清楚如何进行申报,甚至有相当一部分人将自行纳税申报误解为再缴一次税,为此,影响了申报的顺利进行。由于认识的不足,在过去的一年中,大多数纳税人并未就年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做出相应准备,对全年收入没有做详细的记录,或没有完整地保存收入凭证和完税凭证。这样,对于收入项目单

一、集中,

或多为大额收入,以及税务机关着重监管的重点纳税人,就年内收入进行申报相对较为容易;而对于收入项目多、次数多、收入分散,每次(项)收入额相对较小,且多为现金收入的纳税人,准确理清及申报其全年所得存在一定的困难。在目前普遍实行代扣代缴制度的情况下,有时扣缴义务人在支付个人收入时扣缴了应纳税款,但并没有给纳税人开具扣税凭证,纳税人在申报时,由于不清楚已纳税额,也不会还原计算收入额,而这时再向支付单位索取扣税凭证有一定难度,特别是一些异地支付和一次性交易,还可能根本无法取得扣税凭证,这样就都影响了纳税申报的准确性。

(二)缺乏畅通的信息来源渠道

由于历史和交易习惯等原因,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仍然存在着大量的现金交易,个人现金往来和收入极多,而且我国的现金管理制度相对松弛,这使得税务机关在个人所得税征管上存在相当大的困难,税务机关难以获取个人收入和财产状况真实准确的信息资料,征管成本高但效果不佳。特别是在对高收入者的征管实践中,由于其收入来源往往多形式、多渠道,具有分散性和隐蔽性,而税务机关在目前的体制下由于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缺乏实质性的配合措施(比如税银联网、国地税联网等),信息不能实现共享,形成了外部信息来源不畅,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税源组织征管。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根本无法统计汇总,对高收入人群更容易产生征管漏洞和检查死角。不利于税务机关监控各种涉税交易和个人的实际收入来源。

(三)个税申报的激励机制和惩罚机制不健全

我国对依法自觉、主动、如实的纳税申报者缺乏相应的激励措施。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职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与与其在今后的养老、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没有关系,纳税人难以体会到税收所应当带来的社会福利,从而制约了纳税人申报纳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第二,缺乏合理的退税、免税政策。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税制模式,在代扣代缴税款时已经作了费用扣除,按应纳税所得额纳税,所以,在年底自行纳税申报时,纳税人只有补税的选择,没有退税的可能,积极性必然受到影响。

我国现行税收罚则的处罚偏轻和罚款数量规定上的弹性, 加上执罚人员的主观随意性和人治因素的存在, 使纳税人的不遵从成本微乎其微, 从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

实际执行情况来看,一些没有完全履行纳税义务的个人也没有受到相应的处罚,这必然会影响纳税人主动申报的积极性,从而削弱了自行申报制度的执行力。

三、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具体建议

在我国,一部分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还属于一种新的具有探索性、积累经验性质的工作,从目前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内外部条件来看,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实行自行申报制度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在某些方面超越了目前税收管理的外部基础条件和现有征管技术条件。在我国经验不足、条件欠缺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是难以避免的,而且这些问题也不可能一次性地或在短期内全部解决,需要在今后的纳税申报中不断积累经验、及时调整、逐步完善。

(一)在全社会形成依法纳税申报、依法纳税的氛围

近年来,税务部门十分重视税法宣传工作,各类媒体也不断地对税法知识、税制改革等问题进行重点的宣传与报道,依法纳税的观念与意识已经逐渐在社会公众中形成。目前主要是有相当一部分人对纳税事宜、自行纳税申报事宜不了解或重视程度、关注程度不够。税法宣传的重点应当针对这种情况,采取多种形式,面向公众建立纳税申报告知和善意提醒机制。通过广泛告知和有针对性地善意提醒,逐步增强全体社会成员的纳税意识,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实行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完善纳税服务体系,为纳税申报奠定良好的基础

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笔者建议,结合纳税申报中遇到的难点和主要问题,诸如如何解决纳税人缺乏必要的年度收入记录、如何有效地进行全面提醒、如何解决纳税人无法获取扣缴税款凭证、如何帮助纳税人准确计算“年所得”、如何界定家庭收入的归属、如何推动有效的税务代理、如何真正消除纳税人的一些不当疑虑、如何让纳税人知晓主动纳税申报对其是有利的等一系列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纳税服务,解决制度中存在的纳税人“难为”问题,使纳税人愉快、顺利、便捷、高效地完成纳税申报。

(三)强化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涉税事务中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从目前的情况看,税务机关有效实施税收征管的“瓶颈”在于相关部门没有与税务部门形成很好的协调配合机制,没有承担起在涉税事务中的相关义务与责任,没有及时顺畅地向税务机关传递涉税信息。无论是税款征收,还是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都需要税务机关更加准确地了解和掌握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因此,在建立和完善税务机关之间个人信息传递共享机制的同时,应通过法律明确规定政府各部门、公共管理部门、金融部门及支付单位向税务机关及时传递个人涉税信息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尽快实现信息及时传递和准确查询,增强纳税监督与税务管理的针对性、及时性,以利于实现和强化税务机关利用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核查纳税人申报情况。同时,通过法律的形式强化这些部门和单位在办理相关业务中必须承担的协税、护税义务与责任,形成促使纳税人如实进行纳税申报的社会管理机制。

(四)建立诚信纳税的激励约束机制

建议将个人纳税状况作为个人信用状况的一个重要指标,从而使个人纳税状况与个人诸多方面的利益联系在一起,以促使纳税人从提升自身在社会交往、经营活动中信用水平的角度,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去遵从税法、依法纳税、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从目前情况看,应将个人完税证明或年度纳税申报单作为个人办理银行信贷、信用担保等情形的收入状况证明,作为意外伤害赔偿、国家赔偿、误工补助、收入赔偿等个人收入补偿的计算依据,作为对个体经营者和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或小额优惠贷款的信用依据等等,在全社会形成鼓励纳税申报的社会运动。

推荐第4篇:个税

.法定所得免税。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税法第4条)

(1)奖金。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和军队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债券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补贴津贴。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细则第13条) (4)救济性款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的个人生活补助费;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救济金以及抚恤金;(细则第14条) (5)保险赔款。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款; (6)转业复员费。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安家费、离退休费用。按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外交人员所得。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司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协议免税所得。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其他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2.下列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94]财税字第20号)

(1)奖金。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2)手续费。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3)转让房产所得。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4)延期离退休工薪所得。达到离、退休年龄,但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其在延长离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3.外籍个人的下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94]财税字第20号)

(1)生活费用。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出差补贴。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其他费用。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股息红利所得。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4.外籍专家工薪所得免税。下列外籍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94]财税字第20号)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中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中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中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机构负担的。 5.农业税缴税项目免税。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纳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94]财税字第20号) 6.股息、红利收入征免税。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94]财税字第20号) 7.非工薪所得免税。下列不属于工薪性质的补贴、津贴或不属于本人工薪项目的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89号) (1)独生子女补贴; (2)托儿补助费; (3)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4)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庭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8.境外支付所得免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满183天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员支付并且不由该雇员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条例第7条、国税发[1994]148号) 9.境外所得免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天但不满1年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除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外,不论是由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支付的所得,均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148号) 10.境外所得免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外的所得,仅对由中国境内企业和个人支付的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由中国境外企业和个人支付的境外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条例第6条、国税发[1994]148号) 11.见义勇为奖免税。对乡镇以上政府或县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5]25号)

12.青苗补偿费免税。对于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997]87号)

13.个人股本免税。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7]198号) 14.福利和体育彩票奖金免税。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彩票和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127号、国税发[1998]12号) 15.转让股票所得免税。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8]61号)

16.国债利息和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免税。对个人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买卖股票价差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8]55号) 17.差价收入免税。对个人投资者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8]55号) 18.下岗职工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免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经营所得和劳动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持下岗证明在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在2003年底前,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9]43号) 19.教育存款利息免税。专项教育储蓄存款利息,免征利息所得税。(国税发[1999]180号) 20.国外储户存款利息免税。港澳台和国外储户在外资银行特区分行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21.股权式奖励免税。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的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9]125号) 22.出售住房所得免税。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出售现有住房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其出售现有住房应缴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全部或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重新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所占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财税字[1999]278号) 23.公积金和保险金免税。企业和个人按规定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和利息所得税。(财税字[1999]267号) 24.股权资产缓税。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制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0]60号) 25.安置收入免税。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0]77号、财税[2001]157号) 26.补偿收入免税。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免征标准,由省级地税局确定。(国税发[2000]77号)

27.失业保险金免税。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征个

人所得税。(国税发[2000]83号)

28.随军家属经营所得免税。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0]84号)

29.无赔款优待收入免税。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保险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不作为个人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0.扣缴利息税手续费免税。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1]31号)

31.科技创新奖励免税。对在教育部和香港凯旋基金会主办的“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中,学生个人取得的科技创新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1]692号、国税函[2002]1087号、国税函[2006]459号)

32.外籍个人探亲费免税。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每年探亲不超过2次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7]54号、国税函[2001]336号)

33.个人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免税。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2]128号) 34.基金分配收入免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财税[2002]128号)

35.农村费改税地区农业特产所得免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停止征收农业特产税,改为征收农业税后,对个体户或个人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3]157号)

36.高等学校教师奖金免税。对教育部组织评选颁发的第一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每人2万元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3]1294号)

37.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税。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止,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2]208号)

38.奥运会获奖收入免税。对参赛运动员因奥运会比赛获得的奖金和其他奖赏收入,按现行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3]10号)

39.防治“非典”人员补助收入免税。从2003年1月1日起至疫情解除止,凡承担“非典”防治任务的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和疾病预防中心、急救中心等单位中参加“非典”防治工作的第一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按有关规定的标准取得的“非典”防治工作特殊临时工作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3]101号) 40.预防“非典”物品免税。从2003年1月1日起至疫情解除止,为防止“非典”扩散,对单位发放给个人的用于预防“非典”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可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3]101号) 41.出租车司机减免税。从2003年5月1日至2003年9月30日期间,各省级政府可根据“非典”疫情对出租车汽车司机免征个人所得税或降低征收定额。(财税[2003]113号) 42.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免税。从2001年1月1日起至2003年底止,对退役士官和义务兵,从事税收规定范围的社会居民服务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1]11号)

43.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免税。从2003年5月1日起,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2001]国转联8号、财税[2003]26号) 44.“非典”期间个体户经营蔬菜免税。在“非典”期间,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经营蔬菜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实施办法和执行日期由北京市政府根据疫情发展决定。(财税[2003]112号)

45.为了促进中日友好关系发展,加深两国人民之间的交流和理解,宋庆龄基金会遵照已故中日友好协会会长孙平化先生遗愿,专项设立了《基金》。个人获得《基金》的奖金,属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文化方面的奖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于个人获得第四届《基金》的奖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4]917号)

46.为鼓励全国广大职工积极参加群众性科技攻关、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活动,推动我国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奖金免税的规定,对全国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获奖者所得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4]1204号)

47.国家林业局属于国务院部级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

(一)项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科技方面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规定,对其颁发的林业科技重奖和贡献奖获奖者(名单见附件)的获奖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4]1389号) 48.为进一步鼓励和发展高科技人才队伍,支持和促进我国载人航天事业的持续发展,增强综合国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对曾宪梓载人航天基金奖获奖者取得的奖金收入,视为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技术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5]116号)

4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第三届“中华环境奖”和“中华环境奖-绿色东方奖”获奖者个人所获奖金(详见附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6]323号) 5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陈嘉庚科学奖2006年度获奖不变的情况下,以后年度的陈嘉庚科学奖获奖个人的奖金收入,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6]561号) 引用回复收藏送鲜花求助扔鸡蛋 大呆子 6 主题帖

0 问答数 .论坛等级:高级会员学术级别:实习生回帖:1387经验:1612鲜花:76金币:12992离线用户信息加为好友发短消息 2楼 发表于:2009-08-21 16:56:25 只看该作者 补贴、津贴所得的免税规定

(一)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1.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批准免税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参见: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对中国科学院的院士按每人每月200元发给的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参见:1994年5月4日国税发[1994]118号) 3.对发给中国科学院资深院士和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每人每年1万元的资深院士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参见:1998年7月2日财税字[1998]118号)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1)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2)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要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

推荐第5篇:个税申报

一、时间

申报日期统一变更为每月15日之前(征期)。

二、个税申报全流程

打开北京市地税申报系统→登录方式:证书登陆、密码→进入系统 点击个人所得税申报

(如新增/员工信息变更)个税信息表A

1、填写“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新增员工/员工信息变化);

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每月申报时填写) ;

3、生成缴款书。

2、

3、

下面以最常见的“有限责任公司”为例,详解整个个税申报的全流程。

1、登陆“北京互联网地税局”,点击左下角的“个人所得税申报”

2、在之后的界面,点击左上角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3、在之后的界面,点击“添加”,逐个录入员工信息。其中“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基本信息”为必填,注意“残疾烈属孤老”要选择“是”或“否”。 “员工类型”按实际情况选择,一般选择“雇员”,填完后点击“保存”。员工信息除手工添加外,也可点击“导入”,从之前已有的excel表格中导入。

4、员工全部录入后,点击“提交税务机关”,出现如图所示,表明提交成功。

5、返回上一层,点击“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6、在之后的界面,选择“导入”-“初始化员工申报数据”,点击“确定”。刚才录入的员工信息即出现在此“报告表”中。

7、下面对每名员工的当月纳税信息进行填写。以第一名员工为例,首先点击第5列“所得项目”旁的下拉箭头,按所得类型选择对应选项,一般选择第一项“工资、薪金所得-普通月工资”。

8、在“收入额”中填写收入总额(此收入总额,含“五险一金”和“个税”,本例中填写的是“6000”)。之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列,按实际扣缴情况填写(此处填写的为单位扣缴的个人承担部分;扣缴比例: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2%,失业保险0.5%,住房公积金12%;以6000为例,养老保险=6000*8%=480,医疗保险=6000*2%=120,失业保险=6000*0.5%=30,住房公积金=6000*12%=720)。“之后的减除费用”,每月普通月工资申报时填写“3500”。

9、点击之后“税率%”列旁的下拉箭头,根据系统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选择对应的税率(本例中,应纳税所得额=6000-1350-3500=1150,对应的税率为3%),之后的“速算扣除数”将自动带出,最终的“应纳税额”也为系统自动算出。

10、依次录入每名员工的纳税信息,在录入工程中建议多点击“临时保存”,以防数据丢失。全部员工录入完毕后,点击“提交税务机关”,在出现的询问“临时数据将删除”对话框中点“是”,在之后出现的“扣缴税额”信息对话框中核对扣缴信息,没有问题的话,点击“确定提交”。系统将显示“申报成功”对话框,点击“关闭”。(注意:一旦提交税务机关,则已提交员工的个税扣缴信息将无法再在本地修改。出现申报错误,只能找地税管理所的管理员进行修改。所以一定核对清楚后再提交。)

11、按两次“返回”按钮,返回到首层菜单。点击“纳税申报”,在之后的界面点击右下角的“税款缴纳”。

12、在之后出现“税款缴纳”界面,点击“查询”。在出现的申报表前面打对勾选中,点击“生成缴款书”,点击“确定”

在出现的如下界面,点击“打印”。(若缴款书错误,此处可点击“作废”)。 在出现的如下的“打印预览”界面,点击“打印”。最后,持打印的“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到银行缴款即可。(此处数字证书用户,缴款方式会有不同,以实际界面为准)。

13、若生成缴款书后未打印,再进入“税款缴纳”界面后,将无法查询到申报表,此时应点击“维护缴款书”,再选择“打印”或者“作废”。

推荐第6篇:个税感谢信

感谢信

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同事们:

首先向给予我关怀与帮助的各位领导以及同事们致以最崇高的敬意和最由衷的感谢。

我是xxxxx,5月10日被检查出脑梗塞,引起左边身体麻木,导致无法上班,我一家四口,家庭经济来源并不稳定,一儿就读于大学,一女就读于高中,单单学费已经让我够吃力了,丈夫忠厚老实,就拿着一份微薄的工资,还不够家里的生活开支,面对突如其来的疾病和高昂的治疗费用,犹如晴空惊雷,令我不知所措、举步维艰。正在我为治疗费用一筹莫展,想要放弃治疗的时候,组织的温暖让我看到了希望。公司领导在得知我的个人情况后,向全体员工发出了爱心捐款倡议,大家纷纷解囊相助,伸出援助之手。面对公司的关怀和同事的资助,我如同在严寒冬冬日里看到最灿烂的一缕阳光,使我在寒冷的冬季感受到了公司这个大家庭的温暖和心灵的慰藉。

致关心公园的单位和个人的感谢信

各级领导、各兄弟单位:

今年10月2日晚,受今年第19号台风“龙王”影响,市普降特大暴雨,并在北部山区引发特大山洪灾害,给我园造成巨大损失:园内多处发生地质灾害,道路交通多处中断,近十个旅游项目片瓦无存,龙潭景区被夷为平川,植物专类园区遭严重毁坏,名木古树被连根拔起,水电管网全线瘫痪。园区受灾面积3000多亩,受灾人口100多人30多户,直接经济损失超亿元。

在这场突如其来的灾难面前,公园在省林业厅党组的正确领导下,积极抗洪抢险,努力生产自救,保障了灾后生产生活秩序的尽快稳定和恢复。

洪水无情人有情。在公园上下开展抗灾自救各项工作的同时,各级领导、各兄弟单位对我园送来了温暖和帮助:省厅组织为我园捐款,并到公园开展灾后清理劳动;省林科院在本院也受灾的情况下,提供招待所临时安置我园灾民;国家林业局驻福州专员办、省林业工会、福人木业公司等单位为我园送来了慰问金??所有这些,都体现了中华民族“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优良传统,体现了各级领导对我园的重视和关怀、体现了各兄弟单位对我园的支持和帮助。

在此,我园谨向他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同时,我园将继续在厅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努力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力争早日把公园建设得更和谐、更美好,以此来回报社会各界对公园的关心和支持!

此致

崇高的敬礼!

公园管理处篇3:关于得到私人资助的感谢信

给xxx的一封信

尊敬的xxx:

您好,我是某某大学某某学院应某某专业xx级x班的学生xxx。首先感谢xxx及xx企业对我们贫困生的帮助,再次感谢老师和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上对我的帮助,衷心的感谢你们,我会记住你们在我困难时给予我的倾力帮助。在以后的生活中,无论什么时候,无论遇到什么困难,无论有再大的艰难险阻,只要想起有你们在背后支持我,我都会勇敢向前,绝不后退。

我真的很幸运,被评上了这次的xx助学金,,它不仅是物质上的帮助,更是精神上的鼓励,我感谢xx企业、祖国、学校、老师、同学对我的关怀,我要把你们的关怀化为前进的动力,努力学习,同时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回报社会。有人说“获得了私人的资助,

一、要怀着感恩的心,回报社会;

二、要合理计划,把钱花在值得的地方。”这句话很正确,尤其对于我这个天生就是贫困的人来说是特别会善用资源的,绝不会乱花一钱。 现在想来,我进入大学已经有一年多了,回想去年夏天接到xx大学录取通知书的那一天,真的是有喜又有悲,喜的是我考上了大学,而且还是211重点大学;悲的是,当时我和我的哥哥同时考上了大学,看着我们两人的学费,父亲真是一夜愁白了头。我的父母是山村农民,没有什么能力。收入的微薄,使我的学费无从谈起。我曾想过放弃,但求知的欲望吞噬着我的心。没有文化知识的父母,更清楚知

识的重要性。他们不愿看到他们的儿子继续去种那贫瘠的一亩三分地。他们选择了四处漂泊,居无定所。可是收入依然微薄。百善孝为先。我怎么忍心再看父母为我日夜劳累过非人般的生活。

我真的很需要这个xx助学金,有了这助学金最起码减轻我妈我爸的一半负担,另外,我也不那么频繁的去做兼职而耽误学业。我的精力也因此而集中在学习上,更有充裕的时间学好自己这门课。xxx谢谢您!我这个贫困学生也总算见到曙光了。今后,我会更加的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做一个有用的人,来回报社会,服务国家,像您一样把这份爱心传递下去。

另外,我一定要好好学习,掌握充足的知识来提升自己的能力,有能力了才能把爱传递。同时,在学好本专业课程的同时 ,我和其他同学一样,我也利用课余时间去研修自考本科教程,攻读英语四六级,所以,在学习上我勤奋好学,刻苦努力。在生活上,我力行节俭,衣着朴素。在工作上我认真负责,态度积极,让同学们觉得值得向我学习。让我自己对得起我得到的奖学金。

可是,我明白人生道路上不能只喊口号,就如我的高中老师要求我的那样,行重于言,用行动来说服别人,用成绩来证明自己。“我们并不富有,但我们却很优秀”。做最真实的自己,做最完美的自己。我们或许并不美丽,我们或许并不是花朵,但有爱的呵护,有你们的浇灌,我们甘当绿叶也情愿。今天我们被爱呵护,明天我们愿化为泥土,去把来年的新芽守护。贡献自己回报社会,让xxx、国家、学校、领导、老师对我们的选择不是一个错误 ,我们会顽强的拼搏,跨过

每道坎坷,超越每一次挫折,我们会很顽强,很勇敢。在爱的路上,我们风雨无阻,永不服输。

总之,我这次获得xx助学金时,除要要感谢xx企业、党和国家以外,还要特别感谢,我们学校的领导和助学工作的老师们,是他们给了我这次机会,感谢我们的带课老师,是他们教育我学习获得了优秀成绩而得到了这次机会。

最后,得到了这次助学金,我要更加努力学习,绝不辜负党和国家,以及学校的领导和老师对我们的期望!所以我会好好利用在大学里这些剩余的时间,让我们的生活变得更加充实、快乐、精彩。

祝xxx事业蒸蒸日上! xx专业xx级x班xxx 2012年x月x日篇4:个税个人授权委托书范本

打印个人完税凭证委托书 xx税务所:

本人xx,身份证号:xxxx,现因xx需求,需打印个人完税证明,故委托xx代为打印。

委托人:xx;身份证号:xxxx 受委托人:xx;身份证号:xxxx 望贵所予以办理,特此感谢!

委托人签字:

受委托人签字: xxxx-xx-xx篇5:2016新版个人所得税申报步骤详解 由于我们使用的一机多户版本的个税软件,所以,这里需要找到需要申报个税的相对应文件夹,如果是一机一户版本的,只需登录即可。

1、找到个税软件的打开图标并打开。

2、打开软件好输入密码登陆,一般默认为123456

3、进入后的界面显示如下,选择第一个圆圈【报表填写】下的【填写】。 【注】由于我们上个月已经录入过信息,所以,本月不需要再次录入,如果有新开班企业,还没有录入的,可以关注此公众号进行留言,我将为您单独讲解。

4、【填写】后将进入下列界面

具体内容可以通过下图看到,选择【正常工资薪金】

5、确认后填出下列对话框,单击【确定】

6、弹出下列界面,选择【手工录入数据】

7、由于曾经输入过人员信息,系统会自动生成人员的工资,弹出下列窗户【确定】即可。

推荐第7篇:个税政策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提醒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也应该按照规定办理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共有11个所得项目,其中,老百姓尤为关切的主要是工资薪金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即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本文重点谈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希望能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起到一定提醒作用。

一、各种奖金

职工的奖金种类繁多,有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实行“双薪制”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即13个月的工资)等等。

政策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对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1:某单位职工王某,每月取得基本工资2000元,此外于1月取得上年先进职工奖1000元,于2009年7月取得半年奖5000元,每月正常取得加班奖300元,考勤奖200元。(例中各项奖金都不是全年一次性奖金)

计算:王某1月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1000+300+200-2000)×10%-25=125(元);7月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5000+300+200-2000)×20%-375=725(元);其它每个月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300+200-2000)×5%=25(元)。

政策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对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等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收入全额分摊至12个月的数额确定适用税率,再按规定方法计算应缴税额。

例2:某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张某,单位对其工资实行年薪制。即每月发放其基本工资3000元,12月份再一次性发放全年奖金12万元。此外,2009年12月张某还取得单位发放的第13个月工资6000元。

计算:张某12月份共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120000+6000=126000元,按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126000/12=10500(元),应适用税率20%,应纳个人所得税126000×20%-375=24825(元),此外,当月基本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2000)×10%-25=75(元)。则张某12月份共应纳个人所得税24825+75=24900(元),其它每个月应纳个人所得税75元,全年共应纳个人所得税24900+75×11=25725(元)。

二、各种津贴、补贴

1、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政策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是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3:某单位职工孙某经常出差,2009年7月,孙某共出差10天,按出差实际情况计算,取得工资3000元、差旅费津贴250元。10月,为提高全体职工的中秋节福利,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每个职工500元。

计算:孙某2009年7月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2000)×5%=50(元)。其当月取得的差旅费津贴250元是按实际出差的情况计算发放的,是名副其实的差旅费津贴,按规定不征税,但对单位10月份以误餐补助名义发放的500元福利,应并入取得该项所得的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注意事项:凡不是名副其实的差旅费津贴,均不能适用税法不征税的规定。

2、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

政策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 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4:某单位按规定对职工按月发放住房补贴,但未按规定参加医疗保险,而是对职工按月发放医疗补助费。职工赵某每月取得工资2500元、住房补贴300元、医疗补助费100元。 计算:赵某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2500+300+100-2000)×10%-25=65(元)。

注意事项: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没有扣除标准,应全额征税。此外,外籍个人政策特殊,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取得的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3、防暑降温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

政策5:《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企业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和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中的津贴或补贴,应该计入工资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5:江苏省B企业,2009年按规定对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按每人每月16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按每人每月130元的标准发放了4个月的防暑降温费。此外,为方便职工,该企业还以就餐卡的形式向职工发放食堂经费补贴,每人每月100元,由职工在单位食堂刷卡消费。 计算:单位在发放防暑降温费和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时,应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注意事项:政府规定的防暑降温费标准仅是发放标准,不是免税或扣除的标准,应缴纳个人

所得税。

4、福利费

政策6:《个人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福利费,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一是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是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是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例6:A单位2009年1月从单位按规定提留的福利费中向困难职工李某发放生活困难补助500元。为庆祝“三八妇女节”,3月向单位全体女职工发放福利每人300元。此外,4月份还以福利费名义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王某购买笔记本电脑一台,购价8000元,王某当月还取得工资4000元。

计算:单位向李某发放的困难补助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福利费,而向全体女职工发放的过节福利则要并入女职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此外,高管王某4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8000+4000-2000)×20%-375=1625(元)。

注意事项:按税法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才免纳个人所得税,直接从管理费用等项目中支出的福利费不免税。

三、各种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1、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政策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7:某单位职工范某,2008年每月应发工资4800元、个人负担社会保险费300元,单位替其缴纳社会保险费500元,个人每月按5000元的工资基数按10%的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500元,单位也为其缴纳相等金额的住房公积金。因此,王某每月实际取得工资4000元。王某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500元。(假设例中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均在税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内)

计算:由于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均在税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因此不需要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住房公积金,其缴纳比例为10%,未超过12%,但缴纳基数5000元超过了1500元的3倍,因此,可以免税的住房公积金为1500×3×10%=450(元),范某每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4800-300-500+(500-450)×2=41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4100-2000)×15%-125=190(元)。

注意事项:如果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部分和个人缴存部分金额不同,则应分别计算调整;如果缴纳的基数超过标准但比例未超过标准的,对基数进行计算调整;如果基数未超过标准但比例超过标准的,需对比例进行计算调整。

2、年金以及其它商业性保险

政策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规定,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例8:2009年6月底,某企业为职工张某向一家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健康保险2000元,并在7月上旬向保险公司缴付该保费,该职工7月取得工资4000元。刘某的月工资总额也为5000元,企业按月为职工刘某缴纳年金,每月计入个人账户的金额是500元。

计算:该企业7月应申报扣缴张某的个人所得税为(2000+4000-2000)×15%-125=475(元);应按月申报扣缴刘某的个人所得税为[(5000-2000)×15%-125]+500×5%=350(元)。

注意事项: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年金,不是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而是按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才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如为从事高危工种职工投保的工伤保险、为因公出差的职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其它各种福利

政策9:《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对上述各种形式的个人所得,只要个人取得了相关经济利益,且税法没有规定免征或不征税,企业在支出时都应按税法规定进行扣缴个人所得税,切不可局限于对现金发放形式才扣缴个人所得税。例如,单位为职工提供免费旅游,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的规定,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三种情形的一次性收入

1、职工取得内部退养一次性补偿收入

政策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9:2009年,职工王某,在其所在企业办理内部退养,取得一次性收入36000元,王某取得该收入的当月取得工资1800元(王某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为24个月),请计算企业在发放一次性补偿时需要对王某代扣多少个人所得税?

计算:第一步,36000/24=1500元;第二步,1500+1800-2000=1300元,根据1300元可确定其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元;第三步,(36000+1800-2000)×10%-25=3555元。即企业当月应对王某扣缴个人所得税3555元。

注意事项: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职工取得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政策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例10:2009年,职工李某,因与其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80400元,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8000元,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为13年,请计算该单位在支付该一次性补偿收入时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计算:第一步,80400-18000×3=26400元;第二步,因13>12,故26400/12=2200元;第三步,(2200-2000)×5%×12=120元。

注意事项: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常见问题解答

1、问:我单位某职工月工资2500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合计260元。另我单位实行年金制度,个人每月缴费100元、企业缴入个人帐户400元,请问该职工应缴个人所得税多少元?

答: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职工在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主要由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和年金收益三部分组成。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文规定: 100元的个人缴费不得作为保险在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企业缴费计入个人帐户的400元与当月工资、薪金分开,单独视为一个月工资,不扣除任何费用计算应缴税款。该职工应缴个人所得税:(2500-260-2000)×5%+400×5%=32元。

2、个人取得高温补助是否需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故个人取得高温补助需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张某2009年12月工资2200元,其中养老保险400元。另外取得年终奖金1500元,请问张某12月份应交个人所得税多少元?

答:2009年12月张某工资扣除400元养老保险后,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张某取得的年终奖,应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税法规定: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因此张某12月份应交个人所得税应这样计算:(1)该笔年终奖金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15000-[2000-(2200-400)]}÷12≈1233.33元,根据工资、薪金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的规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25元。(2)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5000-[2000-(2200-400)]}×10%-25=14600×10%-25=1455元。(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推荐第8篇:个税改革

4月20日,中国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就《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作出了说明。至此,从今年2月就开始放出风声的个税改革具体方案终于露出了庐山真面目。

根据谢旭人的说明,这次个税改革有两个大动作:一是拟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标准(即免征额)由现在的每月2000元上调至3000元;二是拟将现行的9级超额累计税率修改为7级(见表一和表二)。该草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后,最终方案或许会有小变动,比如,2005年9月,财政部向全国人大常委提出的1500元免征额标准,最终被提高至1600元。下文暂时依据财政部提出的“草案”,简单分析一下个税改革后不同收入群体其个税税负的变化。

根据财政部的数据,目前工薪所得纳税人占全部工薪收入人群的比重只有28%,而且个税是单位代扣代缴的,也许很多人都不太清楚个税是如何计算的,下面就简单介绍一下个税的计算公式:应纳个税=[(工资-三险一金)-免征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一步,根据[(工资-三险一金)-免征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第二步,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个税的额度。特别说明一下,速算扣除数是为了简化个税计算而使用的一个概念,因为个税是超额累进制而不是全额累进制,如果用应纳税所得额直接乘以其对应的边际税率,相当于是算多了,需要减去一部分,在税率和级距不变的情况下,各档速算扣除数是一个常数。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工资─三险一金)为10000元,按照免征额为2000元的标准,那么应纳税所得额就为8000元,查阅表一,其对应的税率是20%,速算扣除数是375元,因此,应纳个税的额度为8000*20%─375=1225元。

表一:调整前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 1 2 3 4 5 6 7 8 9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 500-2000元的部分 2000-5000元的部分 5000-20000元的部分 20000-40000元部分 40000-60000元的部分 60000-80000元的部分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5% 0 10% 25 15% 125 20% 375 25% 1375 30% 3375 35% 6375 80000-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超过100000的部分

45% 15375

下面来看看个税改革后的税负变化。如果仅仅提高免征额,那么税率和速算扣除数都是不变的,个税改革后税负的变化相对容易判断一些──所有纳税群体的税负都会减少,且高收入群体税负减少的会更多一些。比如,免征额从2000元提高至3000元,假设重新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依然落在原税率档,那么根据上面的公式,减少的税负将为(1000*税率),由

于高收入群体对应的税率更高,所以他们减少的税负也更多。

因此,从高收入群体的税负变化来看,仅仅提高免征额似乎没有“劫富济贫”,于是,财政部这次依据“降低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加大对高收入群体的调节”的原则,结构性调整了税率和级距,调整后的结果见表二。

表二:拟调整后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 1 2 3 4 5 6 7 不超过1500元的部分 1500-4500元的部分 4500-9000元的部分 9000-35000元的部分 35000-55000元的部分 55000-80000元的部分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5% 0 10% 75 20% 525 25% 975 30% 2725 35% 5475 45% 13475

这里主要的变化在于,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了5%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同时,还扩大了25%和45%两个中高档税率的覆盖范围,特别是将现行适用40%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采用45%的高税率。如果再加上免征额从2000元提高至3000元,可以粗略判断,中低收入群体将获得更大的税收优惠,而高收入群体由于税率和级距的调整,冲销了免征额上调带来的税负减少,或许还将面临税负的增加。具体的计算结果见下表。

(工资─三险一金) 调整前后税负变化趋势 3000元以下 3000-7500元 7500-12000元 12000-19000元 19000元 19000-22000元 减少0-75元,收入越高,减少得越多

减少75─350元不等,收入越高,税负减少得越多 均减少350元,不随收入变化

减少350元-0不等,收入越高,税负减少得越少 不变,处于临界点

增加0-150元不等,收入越高,税负增加得越多

22000元-38000元 均增加150元,不随收入变化

38000元-42000元 增加150-350元不等,收入越高,税负增加得越多 42000-58000元 58000-62000元 62000-82000元 82000-83000元 83000-102000元 102000元以上 均增加350元,不随收入变化

增加350-550元不等,收入越高,税负增加得越多 均增加550元,不随收入变化

增加550-500元不等,收入越高,税负增加得越少 增加500元-1450元不等,收入越高,税负增加得越多 均增加1450元,不随收入变化

可以看出,经过财政部精心的规划,(工资─三险一金)的收入,在12000以下的群体,其税负减少的额度相对于其收入比较可观;而在19000以上的群体,在个税改革后,税负

均有所增加,特别是在83000元以上的群体,本来仅仅免征额提高后将使其税负减少400-450元,结果由于税率和级距的调整,使其税负增加了500-1450元不等。总体看来,中低收入群体最高将降低350元的税负,最高降低幅度在50%左右,而高收入群体最高将增加1450元的税负,最高增加幅度在5%左右。

从结果上看,这似乎是一个还不错的方案,让中低收入群体大大获益,而高收入群体增加的税负也不重,也做到了“劫富济贫”。但是,从“宽税基、低税率”的改革方向来看,却不尽然。

如果让高收入群体依旧承担更高的边际税率,那么,他们逃税漏税的动机将依然存在且被强化,将依然难以对他们进行有效征税,这样反而达不到“劫富济贫”的效果,因为往往就劫不到富了,根据财政部的数据,适用10%税率以下的纳税人群占比高达94%,想必适用45%税率的人群是凤毛麟角了。更何况,“劫富济贫”还不能指望个人所得税,因为很多高收入群体并不在工薪阶层之列。

特别是,如果改革后收入在两万元以上的人税负反而增加,也将让中规中矩、自力更生的城市中产阶级抱怨连连。不管怎样,个税免征额提高很有必要,但不能为了可望不可及的“劫富济贫”而调高税率。低税率才能激发民众的纳税意识,才能激起民众对于改革与和谐的共鸣,而且也不一定会带来个税收入的大幅下滑。从“金砖四国”的个税最高边际税率来看,巴西为27.5%,印度为30.9%,俄罗斯为13%,全球平均水平在30%左右,且大趋势是越来越低,中国要试着与国际接轨一下了。

推荐第9篇:个税稽查

2018年个税稽查,专治各种“工资、奖金”避税!有些便宜占不得!

每日会计实操

2018-07-23 一提到个税,很多人就想到筹划,很多人还炫耀公司福利好:“我每个月有1000元报销额度呢,你们公司呢?”……

2017年8月,国家通过了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建设总体方案。

1、一人一税号,避税难度猛增

现在企业都是一个税号终身不变,以后个人也一样其实目前的企业纳税人识别号一样,企业开的发票还是收到的发票,税务通过系统都可以一目了然。税务的征管系统将会非常强大!

2、强大的金税三期大系统

金税三期大系统将依靠第三方力量——金融管理、国土、住建、公安、民政、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工商管理等部门的支持来查税。

3、现金交易会发生巨大变化

税收征管法将进一步修订,未来会建立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这些都将促进现金交易的规范管理,社会综合配套条件会一步步完善。

4、现金发放工资合理吗? 合理!

但是,哪个公司没网银、支付宝?发工资几万几十万的事儿,故意不走银行公户,税务不用去详查,也知道你们想要隐瞒什么。

5、几种不规范的工资申报情形

纳税申报工资低于实发工资,隐瞒个人所得税; 非本单位人员,乱拉人头申报工资,虚增企业费用,逃避企业所得税;

6、会计想在工资上做手脚,风险很大

随着第二轮“税务稽查”全面展开,你的所有收入都在税务监控之下!

1.下一步全面推行银行代发工资模式,税务终将会与银行共享信息并比对!

2、工资表上的每一个人员,需要向地税上传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对于多处发放工资的,地税会对该身份证号预警,责成申报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确定一处为工资薪金发放单位,其他单位为兼职,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

4、全部为兼职的,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减除800或者4000以上*20%部分,剩余部分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5、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二者最大的区别是工资、薪金存在任职受雇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社会保险、接受企业的日常管理,是被包含的共同主体;而劳务报酬不存在上述情况,是与企业分立并存的并列关系。

6、税务对虚列的工资额抵用成本的,一经查实全部剔除,补交企业所得税并处以数倍罚款。

7、工资金额大于社保申报金额的,工资人数大于社保申报人数的,社保稽核时需要补交并有滞纳金。请禁止这七种避税方式

结合目前国内企业的主流做法,目前这7类个税违规手段一经查出,必定受罚。

1、找发票抵税,造成费用异常

这样操作很多企业都感觉比较简单,比如每个月员工找2000元发票去报销,很多会计图省事,不管三七二十一,直接计入什么福利费、差旅费等。如果长期大额处理的话,会造成企业期间费用异常。之前爆料过,一家互联网企业的油费超过物流公司了。不查你,查谁啊?

2、故意不用银行发工资

当移动支付成为潮流的时候,你们还在苦苦的用现金发工资。你自己想一下正常吗?公司基本户都有,员工也不少,公司也不在偏远山区。据不完全统计,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企业,不申报个税、少申报的情况基本都存在。此类企业请注意,再有这样的做法,你将会承担后果的。

3、补贴不申报个税

也许是因为会计税法不熟悉,也许企业故意不申报个税。总有部分企业把企业的饭补、话补、房补、结婚补贴、生日礼金没有合并工资进行纳税申报,你们公司有吗?抓紧整改吧!

4、大量员工零申报

这里一定要强调一个比例问题,一个企业如果和同地区同行业相比,工资在3500以下的明显偏低的话,你们已经是高风险企业了,此时准备好工资表、银行流水、考勤表吧,你已经在稽查名单里面了!

5、一人一税号,避税难度猛增

工资太高,找个李鬼代发工资。这也是很多企业的伎俩。到底这样操作是否靠谱,请回答:是否有考勤?是否有简历?没有那你还要这样做吗?

6、故意混淆劳务和工资申报

尤其是很多劳动密集型企业,劳务工、临时工、第三方员工,很多属于劳务所得进行纳税申报,但是按照工资进行申报了!尤其是营改增之后劳务公司、建筑企业等都要高度重视。虽然你们可能还有怨言,但是根据个人所得税税法不是全职员工是不可以工资申报个税的!

那么,个税如何合理筹划?

1、分清收入构成

这是缴纳个税之前的第一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首先认定收入性质,比如以年终一次性奖金方法来计税能享受较低税率,值得注意的是,年终一次性奖金一年只能申报一次。

其次是区分需要缴纳个税和不需要缴纳个税的收入。比如差旅费补贴,但要注意的是我国税法规定:凡是以现金形式发放通讯补助、交通费补贴、餐补,视为工资薪金所得,计入计税基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凡是根据经济业务发生实质,并取得合法发票实报实销的,属于企业正常经营费用,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留存有效发票,是个人税务筹划的一个实用小技巧。

2、了解扣减政策

在认清收入构成后,就要了解自己所能适用的个税扣减政策,包括中央政策和地方政策。

除了住房公积金外,保险也是实现个人税务筹划的重要手段。比如从今年的7月1日起,就允许个人在规定范围内把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的支出,在当月或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

因为我国个税税率采取是的超额累进制,当累进到一定程度时,增加的工资薪金能带给个人可支配收入会越来越少。 附:个税工资薪金的19个风险点

风险1:查核企业以组织工作考察、研讨会、境内外免费培训班等形式,对本企业雇员营销业绩进行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是否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企业雇员应税所得,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2:查核企业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或公杂费中列支的向企业内部职工发放各种与业务推广有关费用或奖励等其他费用,是否与职工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3:查核企业出资金为企业人员(除个人投资者外)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所有权不属于企业),是否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4:查核企业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成本费用科目中列支,以各种形式或各种明目支付给企业内部员工的,除免税外,是否与当期工资薪金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暖气费、物业费、护眼费、降温费、洗衣费等其他不得免税的费用。

风险5:查核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和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企业其他人员(除个人投资者和投资者家庭成员外);企业其他人员(除个人投资者和投资者家庭成员外)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是否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6:查核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除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外,是否按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7:查核企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是否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8:查核企业向员工支付误餐补助,是否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标准的支付误餐费,否则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9:查核企业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是否按税法规定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10:查核企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的,是否按税法规定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11:查核企业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等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是否按税法规定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12:查核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是否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风险13:查核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各种补贴、津贴,是否准确划分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范围扣缴个人所得税,有无将应并入征税的补贴、津贴,作为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税法规定的免税补贴、津贴包括: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风险14:查核企业利用财务集中核算模式,从下属机构经费项目中列支的上级内员工补贴、分红、福利等项目,是否足额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15:查核企业再任用已退休人员取得的收入,是否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16:查核企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是否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17:查核企业员工2011年9月1日(含)后取得的所得,是否均按照每月3500元的扣除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风险18:查核企业以各种发票报销会议费、邮电费、差旅费等方式套取现金,支付给个人手续费、回扣、奖励、发放交通补贴(如油费)、误餐补助、加班补助、通讯费补贴等,是否计入其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19:查看工资薪金年所得超过12万元以上的员工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进行自行纳税申报。

推荐第10篇:房产个税

唯一住房视情况减免20%个税

中国网.cn2013-03-19 06:34

“昨晚,公司刚刚下发了文件,如果出售房产是满5年唯一住房,那么政策仍和以前一样,免征个税。如果是满4年唯一住房,则只征收卖房所得的4%个人所得税,满3年唯一住房征收8%,以此类推。若不是唯一住房,无论是否满5年,都要征收卖房所得的20%个人所得税。”3月16日,一位我爱我家门店经理向记者表示。对此,链家地产的一位高层人士也在当日向记者证实了上述消息。据人民网

各地方区别征收

3月1日,国务院下发“国五条”细则,要求依法严格对个人转让住房所得征收20%个人所得税。

由于统一征收20%个税将大幅增加二手房交易成本,地方政府在落实政策中,如果实行“一刀切”无疑会伤害到刚性需求。尤其是像北京这样的一线城市,中心城区几乎很少有新项目入市,即使有,销售单价往往很高,普通人根本无力承担。因此,二手房已经成为北京等一线城市房地产交易的主力,地方如何落实细则也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从本次北京落实“国五条”细则的情况看,区别征收可以说得到了很好体现,调控的重点仍是投资投机性需求。

税费转嫁买方

虽然说细则给予刚需一定保护,但从记者了解到的情况看,市场上已经有卖家通过提高价格的方式将20%的个税转嫁到买方身上,一些满5年唯一住房的业主更是抬高了房产售价。

记者从多家房屋中介的门店了解到,3月初国五条细则出台后,为了搭上落实政策前的“末班车”,北京的二手房交易迎来了一波小高峰。多家机构数据显示,3月上旬北京二手房网签套数为11024套,已超过2月全月成交量。

在此期间,部分手中持有多处房产的业主为了赶在政策实施前卖掉手中的房子,确实小幅下调了售价。但从最近几天开始,这种现象已经不明显,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即使现在进行交易,也来不及在政策落地前网签。

在西四环的一家中介门店内,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有卖家已经告诉他们,如果偏要卖方缴纳20%个税,那么他们就要提高房子的售价。虽然不会将税费全部转嫁出去,但至少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一位业主出售房产属于满5年唯一住房,他直接将房子的售价由260万元上调到280万元。”

据记者了解,由于市区内的供需关系一直紧张,北京二手房交易的所有税费基本都是由买家承担。与北京情况相似的是,2004年杭州也曾征收二手房差额20%的个税,但由于杭州市场自住需求量较大,卖家最终把个税负担都转嫁到了买家身上,在一定程度上还助推了房价上涨。

第11篇:个税承诺书

篇一:个人所得税承诺书(相关论文征文获奖) 承 诺 书

集团有限公司:

我承诺将按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本厂员工在集团表彰的

纪检监察先进工作者以及“读廉洁书籍,杨国企清风”读书征文活动获取奖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篇二:个人承诺书 个人承诺书

个人承诺书怎么写

三联小编为你提供个人安全承诺书,个人工作岗位承诺书 ,个人廉洁自律承诺书,个人作风建设承诺书共4篇,教你个人承诺书怎么写。 个人安全承诺书

为满足河南晋煤天庆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要求,本人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已接受过安全教育培训,能够认真执行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能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被伤害。

二、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抵制违章管理,杜绝三违行为。

三、主动接受各种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做到持证上岗。

四、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五、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着标准装上岗。

六、不带火种进入生产区,不在非吸烟区吸烟,严格遵守防火防爆、禁烟禁火、交通安全等制度。

七、不乱排废水、废气、废渣,不乱扔生活垃圾。

八、会报警、会自救、会互救、会使用灭火器等消防、气防设施。

我已经接受了入厂安全培训,完全理解了公司的基本安全规定,并承诺严格遵守,如果违反规定自愿接受处罚。

单位(部门)名称: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个人工作岗位承诺书

为有效开展工作,进一步规范、约束自己的工作行为,本人在此郑重承诺:

一、认真学习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治素养。

二、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和调动。

三、爱岗敬业,自觉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

四、立足本职工作,积极主动、勇于创新,认真思考解决岗位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摸索适应新形势的工作方式方法,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五、以身作则,严于律已,保持优良作风。工作中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接受监督,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保持兴城员工应有的良好形象。 。对以上承诺,本人将认真履行,自觉接受公司领导、上级、同事的监督。个人廉洁自律承诺书 _________(本人)自愿承诺:

一、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规定,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严格执行工作程序及规定,确保无违法违纪案件发生。

二、奉公守法,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三、不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向服务对象私自索要钱财、通讯工具等。

四、不接受服务对象的宴请、礼金、礼品,安排娱乐等。

五、做到持证上岗、着装严整,严禁吃、拿、卡、要等行业不正之风发生。

六、严格执行十不准和 六条禁令规定。

七、严禁公路三乱行为,瞒案不报、徇私办案、或私自减免职权范围外的赔补偿款。

八、保证不发生有理投诉或新闻媒体曝光的责任事件。以上八条,我保证在今后的工作中遵照执行,如有一款行为发生,本人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年 月 日

个人作风建设承诺书

按照作风建设年活动的要求,本人结合学习、围绕宣传工作,对照先进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深入查找了在理论学习、全局观念、思想作风及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具体汇报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理论水平欠缺,学习不够深入;作为机关工作人员,更需要有扎实的理论基础。我本身理论基础不够深厚,主要表现在:一是对政治学习只满足于看报纸、听新闻,不能深入钻研政治理论,对党的政策、方针掌握不够全面。二是文字水平需要继续提高,对业务学习只满足于自己份内的工作,对应知应会的相关知识学的不深,掌握不全面。三是学习时间抓的不紧,不能充分利用空闲时间学习。常用老眼光、老办法、老经验去对待和处理新问题,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对于一些具有前瞻性、指导性的理论学习不够,理解不深。

2、工作标准不高,作风不够扎实:

对待工作有时只满足于认真完成领导交给的任务,常常只是根据布置的工作,说一步走一步,开拓意识还不够。缺乏知难而上、排难而进的工作态度和果敢精神。一是全局观念有待加强,有守摊子的思想,对职责范围外的工作掌握不够全面。二是工作缺乏创新意识,只满足于过得去,不求过的硬。三是工作自觉性不高,认真扎实程度不够,考虑问题不全面。

二、今后整改措施

1、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素质。今后在工作中更要加强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等科学理论的的学习,及时学习领会党的文件精神,用邓小平理论武装自己的头脑,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修养。进一步增强纪律观念、纪律意识,增强创新意识、克服思想僵化,不思进取的思想;以高度的责任感、事业心,以勤勤恳恳、扎扎实实的作风,以百折不饶、知难而进的勇气完成单位的各项任务。

2、加强工作的责任心,不断提高工作质量。要针对工作的性质、要求不断加强学习,努力提高办事效率;工作中多动脑筋,讲究方法,注重实际效果;不断加强对自己工作能力、修养方面的培养;克服已前工作中的毛病把工作质量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3、加强自我思想改造,努力提高综合素质。首先是热爱本职工作,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积极进取,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做好每一项工作。其次要灵活运用合理的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三、个人作风建设的承诺:

1、注重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在思想上、行动上与组织保持高度一致。

2、开拓进取,乐于奉献,踏实做事,恪守党员标准。

3、加强自身素质修养,转变工作作风,树立勤恳、务实、高效形象。

4、增强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通过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措施,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篇三:员工个人承诺书 公司员工个人承诺书

一、遵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实事求是,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二、不违反保密规定,对各部门、外部提供的相关数据,客户的资料严格执行保密守则。

三、对工作及时受理,尽快办结,提高办事效率。

四、遵守上下班纪律。不准无故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五、保持优雅环境,安静清洁,工作有序。不大声喧哗,随意串岗,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六、树立中心形象,仪表端庄,服装整洁,不将个人情绪带到工作中。

七、热情服务。对客户提出的问题予以解答,使用文明用语,讲求方法,礼貌待人,全优服务,树立良好的团员形象。

八、按照各个岗位的工作职责,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立即进行办理;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引导到相关部室,做到不推诿。

九、认真完成甲方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并且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超额的完成任务。十,讲行业道德;不倒卖倒换公司车辆设备物资,及油料,如有此项行为,我愿意让公司扣除2个月工资并开除。

承诺人:

年 月 日

第12篇:个税计算方法

个税计算方法

1.速算扣除数: 500*5%=25; 2000*5%+25=125; 5000*5%+125=375;

……

100000*5%+10375=15375 。 例如:

500-2000:500*(10%-5%)=25 2000-5000:500*(15%-5%)+(2000-500)*(15%-10%)=125 5000-20000:500*(20%-5%)+(2000-500)*(20%-10%)+(5000-2000)*(20%-15%)=375 2.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标准(2000元/月)]*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不超过500元的,税率5%,速算扣除数为0;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25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税率15 %,速算扣除数为125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税率20 %,速算扣除数为37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税率25%,速算扣除数为1375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为3375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35%,速算扣除数为6375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0%,速算扣除数为1037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5%,速算扣除数为15375

1、

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先扣除按照国家和省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和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有三种类型:一是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由扣缴单位给纳税人开具,是目前我国纳税人取得完税凭证的法定方式和主要方式;二是通用完税证,适用于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如个体户、独资企业投资者,由税务机关开具;三是完税证明,因其要求信息数据等标准较高,目前在税务机关试行开具。

3、发放年终奖应该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计算时,可以将年终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发放当月不足扣除额的可以先补足扣除额后再进行计算。计算方法只能用一次,是自然年度。

年终奖18000元,当月工资3700元,就不用补足扣除额了,直接按18000元除以12个月为1500元,适用10%,应缴税款为18000*10%-25=1775元。

4、两种年终奖计税方法

据了解,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或年终加薪,目前以两种情况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一,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九级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其二,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九级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由于新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将自2008年3月1日起才执行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的政策,小李和小赵今年的年终奖税仍然按照1600元的标准计算。小李和小赵的当月月薪都超过了1600元的起征点,所以适用第一种计税方法。小李应缴税额计算方法:6100÷12=508元,处于2级税率,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应缴税6100×10%-25=585元;小赵应缴税额计算方法:5900÷12=492元,处于1级税率,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0,应缴税5900×5%-0=295元。由于小李和小赵年终奖除以12个月后所属的税率不同,因此造成了小李税后奖金反而比小赵少的情况出现。事实上,财务人员经计算发现,以下几个区间的年终奖额度都会出现上述结果,如年终奖在6000元至6305.56元之间,24000元至25294.12元之间,60000元至63437.50元之间等。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最好能同公司进行协商,就低选择,余下的请公司之后再补。

第13篇:个税调整

个人所得税是直接针对自然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它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于增加财政收入、调整收入分配差距、缓和贫富不公、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重要作用。

1.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个人所得税是从 1980 年开始立法征收的,从目前我国个税征管存在的问题看,主要有:

1.1 个人所得税在税制体系中的地位低下

经过三十年的发展,个人所得税虽然在我国税收体系中的地位有所提高,但地位仍然比较低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布的统计数据计算,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总额的不到7%,位列国内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之后,排第五位。如果与西方发达国家占30-40%的第一大税种的重要地位相比,我国个税在整个税制体系中的地位明显过于低下。这反映出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尤其是调节 \" 收入差距 \" 作用发挥的还不全面、不平衡、不够理想,没有达到其税种的设计要求,与其所处的地位是不相适应的。

1.2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不合理

征税模式计算方式复杂繁琐、单一收入个人承担税负过重、复合收入个人承担税负过轻等不公平现象。

1.3 税收征管环节难以实现公平

由于收入渠道的多样化和自然人个人财产的非公开性,大量财富游离于税务机关合法的税收征管监督范围之外,大量“灰色收入”没有纳入税收征管范围。这就造成了个人所得税成了主要针对工薪阶层等经济实力相对较弱的社会群体承担的法律义务。

1.4 个人收入的税收监管力度薄弱

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不力,在很大程度上与缺乏对个人收入的有效监管有很大关系。个税监管的不力很大程度上又与社会上的不正之风有关,社会上有的名人、富人、当权者凭着众多的有利条件如金钱、人际关系等,逃脱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在西方发达国家,没有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在海关将被阻止放行,我国的税收监管力度与之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

2.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的完善

针对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存在的问题,笔者试图提出以下方面的制度完善对策。

2.1 税制模式的合理化

考虑目前个人所得税征管情况,应突破分类税制对收入项目划定的局限性,选择实行混合税制。覆盖个人全部或大部收入,即将性质相同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经营收入等劳动性所得进行归并,避免了因收入性质差异划分不准而造成的征纳分歧;对易于控管的收入实行代扣代缴制度,既能充分发挥分类税制的长处,又能弥补分类税制的不足。

2.2 个税征管监控体系的完善

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对象的监控体系。制定针对高收入重点纳税人的档案管理系统。

2.3 奖励和惩罚紧密结合

加大对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2.4 促进灰色收入阳光化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征管困难的主要症结就在于税务机关难以发现个人灰色收入,这是个人所得税能否有效征收的一个关键问题。可借鉴西方国家在相关方面的的成功实践,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是这方面的第一步

2.5 纳税人自我申报制和源泉扣缴为主相

结合纳税人自我申报制度,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按税法规定,在年度终了后一定时期内将上一年度的各种所得进行主动申报,并将扣除项目、已预缴税款等一并列出,税务机关核定后计算应缴税款。而源泉扣缴是指在取得收入的环节按一定标准进行扣缴,一般扣缴的税款应高于实缴的税款,这样有利于督促纳税人年度终了后主动申报以获得退税。

第14篇:一揽子个税

公务员申论试题一揽子个税改革方案

第一题:给定材料9提到:“一揽子个税改革方案”,请对这个方案加以简要的解说,限200字以内作答。(15分)

参考答案: “一揽子个税改革方案”包括:在起征点方面,适当调高起征点;在扣税标准方面,全国执行统一的扣税标准;在结构标准方面,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完善个税结构标准;在纳税主体方面,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在征收方式方面,进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改革;在个税调整周期方面,进行科学规划,不再只根据财政收支来决定调整周期;在深层次改革方面,考虑收入多元化避税和家庭支出等问题;在税收体制方面,统筹地区差别,协调各地税收,实行更高效、公平的税收体制。

华图教育在4月18日举行的7省联考在线模拟考试活动中直接命中此题。华图模拟题“个税改革”第一题参考答案:

给定材料

1、2反映的个税改革的争论焦点是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调整问题。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即赞成与反对。

赞成的理由如下:可以进一步减轻税负,不影响生活。

反对的理由如下:

一是中低工薪阶层减负并不明显,相对而言高收入阶层更受益。

二是工资水平较高的东部地区受益于西部地区,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将被弱化。

三是实行个税综合征收条件不成熟。

四是个税起征点的调整只是局部的,并非牵动全局的整体安排。

五是提高个税费用扣除标准可能动摇个人所得税的根基。

第二题:给定资料涉及对是否应该再次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问题的截然不同的两种意见。请梳理给定资料,加以分析综合,分别列出两种意见各自的理由。要求全面周到,准确无误,条理清晰,言简意赅,限400字以内作答。(25分)

参考答案:给定材料就再次提高个人所得税超征点问题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赞成与反对。

赞成的理由如下:

一是标准适合目前老百姓的收入状况

二是增强高收入者的征管力度

三是减轻西部纳税人的负担

四是减轻收入中等偏下人群的税收收入

五是扩大内需,刺激消费

反对的理由如下:

一是外部条件不具备

二是西部地区税收优势减少

三是提高个人所得税超征点的论据不充分

四是现行个人纳税收入计算制度不合理

五是扩大内需,刺激消费的说法不成立

六是不利于未来的改革。

第15篇:个税新变化汇总

个税新变化汇总

1.10月开始就要开始按照新的免征额进行扣缴个税 18年10月1日开始就可以按照5000免征额扣缴个税了! :只要是在10月1日之后发放的工资就可以按照5000免征额了,是不是掐指一算,还需不到1个月就可以享受这次盛宴了啊!

2.个税汇算清缴全面来袭

居民个人年度终了后需要补税或者退税的,按照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单位都是先给你预缴每个月,但是每个人需要每年进行汇算清缴。 3.何时汇算清缴啊

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考虑了很多企业5.31之前都去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了, 6.30之前个人汇算清缴的话,年终奖基本都发完毕了,计算的时候要把你年终奖也一起计算了 4.以后的工资计算肯定比现在复杂!

以后个税不会像现在这么简单了,要考虑员工的专项扣除,项目实在太多

比如子女教育怎么扣除?

5.以后税务将成为各种信息集中营! 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银行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银行账户信息,央行、金融监管机构协助税务调查纳税人银行信息成为义务了!

什么虚开发票资金回流可能将遭受重创! 6.一个人一个税号,个人税号时代到来!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终于来了,这一次个税改革之后个税监管力度非常大了 以后只要别人给代扣过个税,无论是工资、劳务、特许权、稿酬等,都将税务统计下来,年末需要去汇算清缴! 7.经常雇佣临时工

现在改成了只要年度收入不超过6万元是免税的!平时雇佣的农民工,是劳务关系的话,支付他们的劳务报酬,只要不超过年6万,是免税的。即使按月给他们预缴了,还可以在第二年6.30之后可以申请退税!

第16篇:合伙企业个税

我国于2006年公布了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投资主体由原来的自然人扩大到“法人和其他组织”;组织形式除原来的普通合伙企业外,增加了有限合伙企业。与自然人、公司相比,合伙企业税收具有特殊性。随着合伙企业的迅速发展,合伙企业税收问题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鉴于此,本文对合伙企业所得税问题归纳如下。

合伙企业纳税主体为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法》修订前,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只能是自然人,因此,合伙企业的所得税只涉及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明确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人,合伙企业的收入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法》修订后,法人及其他组织也可以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针对《合伙企业法》的修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仍然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例如,某合伙企业有3个合伙人,分别为法人企业A公司、张先生、李先生,合伙协议规定每个合伙人权益相同,2009年该合伙企业取得所得为600万元,则A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50万元(200*25%),张先生和王先生缴纳个人所得税69.325万元(200*35%-0.675)。

可以看出,合伙企业的税收遵循先分后税原则,将合伙企业看做税收透明体,合伙企业本身不是纳税人,税法直接将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作为纳税义务人,根据合伙人的身份确定纳税义务。

合伙企业所得如何计算

合伙企业纳税主体明确后,其所得如何计算就显得非常重要。合伙企业的纳税人既有法人又有自然人,所得计算方式到底是按照法人所得税计算,还是按照个体工商户计算?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财税〔2000〕91号文件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即除了特殊扣除项目外,应按照个体工商户计算所得的办法。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合伙企业的所得统一按照类似于个体工商户所得的计算方式计算,法人合伙人和自然人合伙人按照分得的所得,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值得注意的是,合伙企业的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无论是否分配均计入所得纳税。

自然人合伙人就合伙企业投资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单独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国的所得税架构中,企业所得税采取了综合税制,不区分所得项目,无论是积极所得还是消极所得,均按照统一税制纳税,而个人所得税为分类税制,共分为11类所得,分别适用不同的纳税办法。因此,法人合伙人取得的所得不区分所得类型,一律按照25%的税率纳税是明确的,那么自然人合伙人是否需要区分11类所得,分别纳税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国税函〔2001〕84号)规定,对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可以得出结论,法人合伙人不区分所得类型,均按照25%的法定税率纳税,而自然人股东则区分两类所得,即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其余所得,分别适用20%税率或5%~35%超额累进税率纳税。

有限合伙人以及非居民如何纳税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可以设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形式。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在有限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情况下,究竟是按照5%~35%的税率纳税,还是比照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的税率缴税,目前政策并未明确,各地在实践中也执行不一。

非居民在国内设立经济体,尤其是设立投资企业时,往往选择合伙企业的形式,而非居民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究竟如何纳税目前也并没有完全明确,需要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相关政策加以规范。

第17篇:个税社保会计分录

个人觉得社保、个税分录处理如下:

一、先发工资,后交社保、个税的情况,要用“其他应付款”科目,分录如下: 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工资 1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000

发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 1000

贷:库存现金 800

其他应付款——代扣代缴社保费(个人) 100

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00

交保险、个税时:

借:管理费用---社保(单位) 200

其他应付款 -代扣代缴社保费(个人) 100

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0

贷:银行存款 400

二、先交社保,后发工资的情况,用“其他应收款”科目,分录如下: 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 1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000

交保险个税:

借:管理费用---社保 200

其他应收款 -代扣代缴社保费 100

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00

贷:银行存款 400

发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1000

贷:库存现金 800

其他应收款-代扣代缴社保费100

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00

多数企业会采取第二种做法,不知道你们看法如何?有错误的地方,请指正。谢谢

第18篇:个税题目汇总

个税题目汇总

38.限制性股票所得的应纳税所得=(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分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39.钱某在某上市公司任职,任职期间该公司授予钱某限售股3万股,该批限售股已于2012年年初解禁,钱某在8月份之前陆续买进该公司股票2万股,股票平均买价为5.4元/股,但限售股授予价格不清。2012年8月钱某以8元/股的价格卖出公司股票4万股。在不考虑股票买卖过程中其他相关税费的情况下,钱某转让4万股股票应缴纳的个税是?

1) 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照转让收入15%核定为原值和税费

2) 剩余1万股属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的流通股股票,暂免征收个税 应缴纳个税=30000*8*(1-15%)*20%=40800

40.10年某上市公司员工周某以1元/股价格持有该公司的限制性股票5万股,该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日收盘价为4元/股,2011年12月解禁股票3万股,解禁当日收盘价7元/股。周某本次解禁股票应纳税? 公式不熟悉:

应按税额=(4+7)/2*30000-1*50000*(30000/50000)=13500

44.依照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所得应归属于(

) A偶然所得B财产转让所得C其他所得D劳务报酬所得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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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郑某为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未在该公司任职),2012年12月份取得董事费8万元,向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款3万元。2012年12月份郑某应缴纳个税? 知识点:向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可以全额扣除。

46.根据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个人转让限售股时,以转让当日该股份实际转让价格计算转让收入的情形是(

A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 B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

C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份额

D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 答案D A转让收入以要约收购的价格计算

B转让收入以司法执行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收盘价计算 C转让收入以股份过户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份收盘价计算

48.根据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加强高收入者的财产转让所得管理的主要内容有(A加强利息所得征收管理 B加强拍卖所得征收管理 C加强限售股转让所得征收管理 D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 E加强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得征收管理 答案BCE 需要理解透彻选项意义AD是加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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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外籍个人约翰为在境内企业中工作的一名普通员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了税收协定,约翰已经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年,2014年是约翰在中国境内居住的第4年且居住满1年,约翰在境内、境外均担任职务,但不能提供在中国境内外同时任职的证明,境内企业每月支付工资15000元,境外单位每月支付工资折合人民币18000元,2014年12月约翰在境外实际工作天数为15天,则约翰2014年12月应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A.4626.82 B.4449.55 C.4343.18 D.4715.45 【答案】B 【解析】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个人,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所以约翰2014年12月在我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5000+18000-4800)×25%-1005]×(1-18000÷33000×15÷31)=4449.55(元)。

11.中国公民李某2014年12月与中国境内的甲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从工作13年的甲公司取得了一次性补偿收入360000元。当地的职工上年平均工资为6000元/月,李某应就其取得的补偿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A.14885 B.10985 C.13740 D.12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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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解析】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工作年限数平均(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所以李某取得的补偿收入中6000×3×12=2160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确定税率:(360000-216000)÷12-3500=8500(元),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555元,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8500×20%-555)×12=13740(元)。 【提示】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收入。马上联想到:3倍工资、12年。

12.中国公民李某因任职单位减员增效,对其实行内部退养,2014年12月从原任职单位取得一次性收入36000元,李某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离法定退休年龄还有1年零3个月,李某当月取得工资收入3000元,李某2014年12月应计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元。 A.2925 B.1020 C.1275 D.3445 【答案】D 【解析】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的人员,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确定税率:36000÷15+3000-3500=19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05元,李某当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6000+3000-3500)×10%-105=3445(元)。 注意:哪些是后面乘以月份,哪些是直接大金额一次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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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中国公民李某2014年10月购入某公司债券10000份,每份买入价12元,另支付相关税费6000元;当年12月将其中的80%销售,每份卖出价15元,另支付相关税费8000元。则李某销售该公司债券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A.3200 B.2240 C.2000 D.2560 【答案】B 【解析】该项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15×10000×80%-12×10000×80%-6000÷10000×(10000×80%)-8000=11200(元),李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1200×20%=2240(元)。

【提示】债券(有价证券)卖出所得 = 收入 - 买价及费用。因此买入债券和卖出债券所发生的相关税费都是可以扣除的

19.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个人获赠的礼品应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是(

)。 A.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B.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 C.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D.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 【答案】D 【解析】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示】以下情形不征收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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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②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③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22.某国有企业职工张某,于2012年2月因健康原因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尚有18个月),取得单位按照统一标准支付的一次性补贴72000元。当月张某仍按原工资标准从单位领取工资4500元。则张某2012年2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合计为(

)。 A.30元 B.270元 C.300元 D.320元 【答案】C 【解析】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张某取得的一次性补贴应纳税额={ [72000÷18-3500] ×3%×18= 270(元);张某当月取得的工资应纳税额=(4500-3500)×3%=30(元);张某2012年2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合计=270+30=300(元)。

23.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个人自行申报纳税时,应当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该表时应对各项所得计算年所得。下列关于年所得计算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股票转让所得不计算填报年所得

B.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已减除费用及附加费用后的收入额计算年所得

C.劳务报酬所得允许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时缴纳的有关税费后计算年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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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应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答案】D 【解析】选项A:以1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选项B: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及附加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选项C:劳务报酬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或让渡特许权使用权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

二、多项选择题

2.根据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的有(

)。 A.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B.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

C.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个人 D.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答案】AD 【解析】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7.根据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下列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有(

)。A.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B.在中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

C.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D.在中国境内的国有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非专家外籍人员 【答案】ABC 【解析】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具体范围包括:(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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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2)应聘在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4)财政部确定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他人员。此外,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也适用于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11.中国公民李某2014年10月将自有的一套住房按照市场价格出租,每月取得租金收入12000元,每月缴纳营业税、房产税等税费共计681.6元,当月因该住房漏雨,发生修缮费用1500元,以上支出均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下列关于李某当年10月和11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正确的有(

)。 A.李某10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785.47元 B.李某10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41.47元 C.李某11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41.47元 D.李某11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49.47元 【答案】BD 【解析】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每月准予扣除的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以800元为限。李某10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2000-681.6-800)×(1-20%)×10%=841.47(元)。李某11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2000-681.6-700)×(1-20%)×10%=849.47(元)。

14.下列关于个人取得上市公司的不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的处理,说法正确的有(

)。 A.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B.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C.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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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案】AD 【解析】选项B: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选项C: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9.根据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形中,纳税人必须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的有(

)。 A.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B.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 C.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D.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答案】ACD 【解析】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1)自2006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19.【答案】ACD 【解析】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1)自2006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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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0.根据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有(

)。 A.工资、薪金所得

B.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C.劳务报酬所得 D.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答案】ACD 【解析】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工资、薪金所得;(2)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3)劳务报酬所得;(4)稿酬所得;(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7)财产租赁所得;(8)财产转让所得;(9)偶然所得;(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23.李某2014年4月拟将部分个人财产转移至境外投资,他向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完税凭证开具事宜,下列意见中正确的有(

)。

A.应向户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申请开具完税证明 B.申请人有未完税事项的,提供保证金后可开具税收证明

C.拟转移财产已取得完税凭证的,不需再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收证明

D.拟转移财产总价值在人民币15万元以下的,可不需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收证明 【答案】CD 【解析】选项A:税务机关在为申请人开具税收证明时,应当按其收入或财产的不同类别、来源,由收入来源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开具;选项B:申请人有未完税事项的,允许补办申报纳税后开具税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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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下列关于个人转让限售股计缴个人所得税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B.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C.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视同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D.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案】ABCD 【解析】以上选项都符合个人转让限售股计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三、计算问答题

中国居民李某任职于境内甲公司,2014年12月取得下列收入:

(1)因工作表现突出,取得先进奖2000元、考勤奖1000元,另取得半年奖6000元,当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2000元。

(2)当月参加移动营业厅“充话费赠手机”活动,获赠一部市场价格为3000元的新型手机。 (3)转让境内某上市公司A股股票1000股,取得股票转让净所得20000元;转让美国上市公司股票1000股,取得股票转让净所得折合人民币25000元。

(4)通过拍卖行将一幅珍藏多年的字画拍卖,取得拍卖收入50000元,拍卖过程中缴纳相关税费10000元,经文物部门鉴定,该字画为海外回流文物,李某无法提供完整的财产原值凭证。

(5)在A国发表一篇学术论文,取得稿酬折合人民币(下同)42000元,已按照A国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元;在A国购买彩票,取得中奖所得30000元,已按照A国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元;在B国提供设计劳务,取得劳务收入40000元,已按照B国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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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李某当月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李某获赠新型手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李某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4)李某当月拍卖字画取得的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5)李某从A国和B国取得的所得应在我国补缴的个人所得税。 【答案及解析】

(1)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等,一律将全部奖金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李某当月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2000+2000+1000+6000-3500)×25%-1005=3370(元)。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李某获赠新型手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0。

(3)个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股票,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李某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5000×20%=5000(元)。

(4)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该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李某当月拍卖字画取得的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000×2%=1000(元)。

(5)在A国取得的稿酬所得,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2000×(1-20%)×20%×(1-30%)=4704(元)。

在A国取得的彩票中奖所得,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0×20%=6000(元)。A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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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所得的抵免限额=4704+6000=10704(元),在A国实际已缴纳的税款=6000+5000=11000(元),不需要在我国补税。

在B国取得的设计所得,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0000×(1-20%)×30%-2000=7600(元)>6000元,则应在我国补税=7600-6000=1600(元)。 李某从A国和B国取得的所得应在我国补缴的个人所得税为1600元。 注意:这是分国分项

四、综合题

中国公民李某每月工资9000元,任职于境内甲企业,同时为乙企业的个人大股东,2014年1-12月取得以下收入:

(1)取得保险赔款3000元。

(2)取得甲企业支付的独生子女补贴10000元。 (3)购买福利彩票,一次中奖收入20000元。

(4)取得不含税兼职收入3000元,按照合同约定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报酬的单位负担。 (5)5月份因持有某上市公司股票而取得红利12000元,已知该股票为李某去年1月份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

(6)7月份甲企业购置一批住房低价出售给职工,李某以26万元的价格购置了其中一套住房(甲企业原购置价格为50万元)。

(7)将其拥有的两处住房中的一套已使用7年的住房出售,转让收入200000元,该房产买价90000元,另支付其他可以扣除的相关税费8000元。

(8)10月份乙企业为李某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并将所有权归到李某名下,已知该车购买价为300000元,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定,乙企业在代扣个人所得税税款时允许税前减除的数额为10000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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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某从任职单位取得的全年工资和独生子女补贴共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针对李某取得的兼职收入,支付报酬的单位应该为李某负担的个人所得税。 (3)李某取得的福利彩票中奖收入和保险赔款,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4)李某取得的红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5)李某低价从单位购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6)李某出售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7)乙企业为李某购车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答案及解析】

(1)独生子女补贴不属于应税的工资、薪金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李某从任职单位取得的全年工资和独生子女补贴共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9000-3500)×20%-555]×12=6540(元)。

(2)针对李某取得的兼职收入,支付报酬的单位应该为李某负担的个人所得税=(3000-800)÷(1-20%)×20%=550(元)。

(3)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李某取得的福利彩票中奖收入和保险赔款,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0000×20%=4000(元)。

(4)2013年1月1日以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李某取得的红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2000×25%×20%=600(元)。

(5)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职工取得的上述应税所得,比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李某少支出的差价金额=500000-260000=240000(元),240000/12=20000(元),适用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1005元,则李某低价从单位购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40000×25%-1005=5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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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6)李某出售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00000-90000-8000)×20%=20400(元)。

(7)企业为股东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归到股东个人名下,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

乙企业为李某购车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300000-100000)×20%=40000(元)。

注意:销售住房5年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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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篇:个税申报问题

涂小华 11:12:36 恩,那个住房公积金是把个人缴交和公司缴交的合并填上去吗 涂小华 11:13:05 书娟跟我说很多部分都是人事做的 涂小华 11:13:40

1、收入额是不是指总的工资收入,包括高温补贴?

2、其他是指其他扣除项目还是其他收入?

3、免税收入是指误餐补贴吗?是否已包括在收入额中? 郑诗雯 11:14:56 是总的收入 我们没有高温补贴

郑诗雯 11:15:30 其他我不知道你指的是什么 你可以找书娟要填写说明 当时去培训的是财务 我没有参培

涂小华 11:15:54 好的 郑诗雯 11:16:00 免税收入好像不用填 只要填到年金那边

涂小华 11:16:40 就是把免税收入填到年金那边的意思? 郑诗雯 11:16:42 住房公积金应该是填个人缴交部分

郑诗雯 11:16:47 不是

郑诗雯 11:17:33 我们应该没有免税所得吧

涂小华 11:19:14 那误餐补贴否包含在总收入里了? 郑诗雯 11:19:46 包含

郑诗雯 11:20:25 填写说明

一、收入额:填写所取得的所有收入,无论该笔收入是否可以免征或减免,如是实物和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的所得,需换算为等价的现金。

二、税款负担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自行负担”或“雇主全额负担”,对于业务量较小的“雇主比例负担”或者“雇主定额负担”需要自行反算为含税收入额填入收入额中。

三、免税所得:根据政策规定可以免征的收入部分填写在免税所得中。

四、基本养老保险:根据政策规定可以将收入中基本养老保险填写在税前扣除项目_基本养老保险中,已明确的政策规定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一条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五、基本医疗保险:同基本养老保险。

六、失业保险费:同基本养老保险。

七、住房公积金:根据政策规定可以将收入中基本养老保险填写在税前扣除项目_住房公积金中,已明确的政策规定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三条规定,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年金(个人部分)。

八、减除费用:0,3500或4800(3500+1300).已明确的政策规定如下:

(一)2011年9月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通过,决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第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第二十九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第三十条规定,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五)根据国税发【1999】20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考虑到远洋运输具有跨国流动的特性,因此,对远洋运输船员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在统一扣除减除费用的基础上,准予再扣除税法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

九、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已明确的政策规定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第519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非政策规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得进行捐赠的扣除)。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2号)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三)财税[2010]69号 关于公布2009年度第二批和2010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四)财税[2011]30号 关于公布2010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十、减免税额:填写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或第五条的规定可以减免的税额。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以下个人所得税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郑诗雯 11:21:36 郑诗雯 11:21:52 允许扣除的税费”:“允许扣除的税费”包含“允许扣除的年金”,如果没有其他准予扣除的税费,两者填写数值相等。

“允许扣除的年金”:填写每月缴纳的企业/职业年金中,不超过上限标准的个人缴纳的部分。

允许扣除的年金,按月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部分,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涂小华 11:12:36 恩,那个住房公积金是把个人缴交和公司缴交的合并填上去吗 涂小华 11:13:05 书娟跟我说很多部分都是人事做的 涂小华 11:13:40

1、收入额是不是指总的工资收入,包括高温补贴?

2、其他是指其他扣除项目还是其他收入?

3、免税收入是指误餐补贴吗?是否已包括在收入额中? 郑诗雯 11:14:56 是总的收入 我们没有高温补贴 郑诗雯 11:15:30 其他我不知道你指的是什么 你可以找书娟要填写说明 当时去培训的是财务 我没有参培

涂小华 11:15:54 好的

郑诗雯 11:16:00 免税收入好像不用填 只要填到年金那边 涂小华 11:16:40 就是把免税收入填到年金那边的意思? 郑诗雯 11:16:42 住房公积金应该是填个人缴交部分 郑诗雯 11:16:47 不是

郑诗雯 11:17:33 我们应该没有免税所得吧 涂小华 11:19:14 那误餐补贴否包含在总收入里了? 郑诗雯 11:19:46 包含

郑诗雯 11:20:25 填写说明

一、收入额:填写所取得的所有收入,无论该笔收入是否可以免征或减免,如是实物和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的所得,需换算为等价的现金。

二、税款负担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自行负担”或“雇主全额负担”,对于业务量较小的“雇主比例负担”或者“雇主定额负担”需要自行反算为含税收入额填入收入额中。

三、免税所得:根据政策规定可以免征的收入部分填写在免税所得中。

四、基本养老保险:根据政策规定可以将收入中基本养老保险填写在税前扣除项目_基本养老保险中,已明确的政策规定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一条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五、基本医疗保险:同基本养老保险。

六、失业保险费:同基本养老保险。

七、住房公积金:根据政策规定可以将收入中基本养老保险填写在税前扣除项目_住房公积金中,已明确的政策规定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三条规定,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年金(个人部分)。

八、减除费用:0,3500或4800(3500+1300).已明确的政策规定如下:

(一)2011年9月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通过,决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第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第二十九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第三十条规定,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五)根据国税发【1999】20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考虑到远洋运输具有跨国流动的特性,因此,对远洋运输船员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在统一扣除减除费用的基础上,准予再扣除税法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

九、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已明确的政策规定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第519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非政策规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得进行捐赠的扣除)。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2号)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三)财税[2010]69号 关于公布2009年度第二批和2010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四)财税[2011]30号 关于公布2010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十、减免税额:填写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或第五条的规定可以减免的税额。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以下个人所得税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郑诗雯 11:21:36

郑诗雯 11:21:52 允许扣除的税费”:“允许扣除的税费”包含“允许扣除的年金”,如果没有其他准予扣除的税费,两者填写数值相等。

“允许扣除的年金”:填写每月缴纳的企业/职业年金中,不超过上限标准的个人缴纳的部分。

允许扣除的年金,按月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部分,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郑诗雯 11:22:09 这些都是书娟给我的一起学习吧涂小华 11:22:53 恩恩,谢谢诗雯~ 涂小华 11:23:06

郑诗雯 11:23:13 没事啊 我也是第一次做这个

郑诗雯 11:23:20 有什么问题一起交流

涂小华 11:23:26 好的~ 郑诗雯 11:23:42 你可以先找书娟要一下他们之前培训的材料啊视频啊之类的

郑诗雯 11:23:46 先看一下

涂小华 11:24:08 恩恩~好的~~ 涂小华 14:36:24 诗雯,不好意思,再问你一个,年金=收入额*4%吗?还是年金=应税工资*4%? 郑诗雯 14:37:18 石材交易中心没有年金吧

郑诗雯 14:37:40 年金方案是公司内部建立的

涂小华 14:38:23 这样的啊,所以这一项和“允许扣除的费用”这两项石材的都不用填吧? 郑诗雯 14:38:48 恩恩如果没有就不用填

涂小华 14:38:52 根据你发给我的说明允许扣除的费用就等于年金 涂小华 14:38:58 好的 郑诗雯 14:38:58 是的

涂小华 14:39:04 谢谢~~ 郑诗雯 14:39:09 不客气~

涂小华 14:48:32 诗雯,真的最后一个了~上午你跟我说的公积金填写的是个人缴交的部分,但是我看石材那边发给我的应税收入=出勤工资+高温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险-公积金公司所交-公积金个人所交。也就是说,如果我只填入个人缴交的公积金,系统就只能减去个人缴交的公积金,应税收入会比他们算出来的多很多~

涂小华 14:49:39 我想确定一下我们填写的申报表里的公积金,确定只填个人缴交的部分吗 郑诗雯 14:51:04 我目前是这样填的没错

郑诗雯 14:51:32 但是超过公积金纳税线的只能填这个上限

郑诗雯 14:51:40 就是社平*3*0.12

郑诗雯 14:51:59 为啥应税收入要减去公积金啊

郑诗雯 14:52:17 哦哦不好意思后面这个看错了

郑诗雯 14:53:09 还是不对啊 公司缴交部分的公积金不能扣去吧

涂小华 14:54:36 所以,石材之前给我的应该是不太对的是吧,填入个人缴交的部分是没有错的 涂小华 14:54:55 另外社平是什么呀? 郑诗雯 14:55:07 就是厦门市上一年度的社会平均工资

涂小华 14:55:22 这个要在哪里查呢? 郑诗雯 14:55:37 你现在填的是6月的么 那就是用2014年度的 5061,

郑诗雯 14:55:53 从今年7月开始就要用2015年度的社平工资 5360

郑诗雯 14:56:00 哎

涂小华 14:56:44 好的~ 涂小华 14:57:05 那公积金纳税线又是哪里查? 涂小华 14:57:13 或者有一个标准? 郑诗雯 14:58:14 公积金纳税线就是社平*3*0.12

郑诗雯 14:58:18 我现在要去开会

郑诗雯 14:58:21 回头说

涂小华 14:58:32 好的~ 涂小华 14:58:37 谢谢诗雯~~ 涂小华 15:47:53 诗雯,你回来没郑诗雯 16:03:07

你说

郑诗雯 16:03:09 我回来了

涂小华 16:05:49 就是那一张表格,想跟你确定一下,住房公积金有一些领导是超过的,所以统一填纳税险也即1821.96是吧

涂小华 16:06:07 公积金纳税线 郑诗雯 16:06:31 我是这样填的

郑诗雯 16:06:38 但是不知道为什么还是不对

涂小华 16:07:06 哪里不对呢? 郑诗雯 16:07:17 不清楚啊我也还没对出来

郑诗雯 16:07:39 我问有做过的人 他们说就是这样填的

涂小华 16:08:03 嗯嗯,那应该是没错的 涂小华 16:08:47 涂小华 16:09:01 这些红框里的,石材这边是没有需要填的吧 涂小华 16:09:41 年金和允许扣除的税费是没有的 郑诗雯 16:10:33 这个我不清楚哦 石材不是我负责的 你要问做工资的人呢

涂小华 16:11:50 石材那边做工资的人邱姐在联系,那我问邱姐~ 涂小华 16:11:57 谢谢诗雯~~郑诗雯 16:12:52

恩恩好

第20篇:个税筹划方案

个税筹划方案

一、目的

为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合理合法规避个人所得税。

二、主责部门

该方案具体实施由财务部与综合部门负责。

三、具体措施

(一)、年收入平摊至每月发放,避免出现某几个月工资过高现象。

(二)、将个人经常性支出转化为企业支出:

1.由企业租房提供职工宿舍,对应员工房租直接在应发工资扣除。2.个人车辆出租给企业,车辆保养维护由企业负责。

3.企业与车辆维护单位签费用包年合同,员工可以直接使用,对应费用在工资上扣除。

(三)、用足个税允许扣除项 1.误餐补助 2.差旅费津贴 3.托儿补助

(四)、利用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人合伙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个税核定征收政策,由个人独资企业代替个人提供服务。

(五)、个税返还。上海宝山罗南开发区,个人所得税返还已交的 10%。宁波梅山,个人所得税返还已交的32%

四、存在问题

(一)、收入往后平摊到几个月,个人取得收入时间会延长。

(二)、企业提供员工福利,会占用职工福利费限额(应发工资的14%以内)。

(三)、可以合法扣除的津贴补助金额有限,且不能所有员工都适用,否则会被认定为工资。误餐补助每月200,差旅费津贴每月200。

(四)、个人独资或者个人合伙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核定征收税率由税务局核定,存在不确定性,且年收入不能超过100万元。按税务局核定的其他服务行业利润率10-30%,以及个税五级累计税率,按开票金额100万计算。

最低综合税率为:3.36%+10%*35%=6.86% 最高综合税率为:3.36%+30%*35%=13.86%

(五)个税返还地区均在杭州市外。

五、2016年税务总局对个税稽查重点。

根据《2016年税务总局重点稽查对象检查通用提纲》,重点检查以各种形式向个人支付的应税收入是否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一)为职工发放的年金、绩效奖金。

(二)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保险。

(三)超标准为职工支付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

(四)超标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五)以报销发票形式向职工支付的各种个人收入。

(六)车改、通信补贴。

(七)为职工个人所有的房产支付的暖气费、物业费。

(八)股票期权收入。实行员工股票期权计划的,员工在行权时获得的差价收益,是否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个人收入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十)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十一)赠送给其他单位个人的礼品、礼金等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十二)是否按规定履行全员、全额代扣代缴义务。

个税自查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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