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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20-03-02 21:57:1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共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委员会议事规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根据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断强化局党委班子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廉政建设,提高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创新性,确保圆满完成财税、国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特制定局党委班子议事规则。

一、总则

(一)按照党内民主集中制原则,财政局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提交局党委会讨论决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党委扩大会议。

(二)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力求做到决策民主化、合理化、科学化。

(三)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问题,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职,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

二、会议的召开

(一)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必要可临时召开。

(二)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成员出席方可进行,讨论干部人事任免、预决算等重大政策原则上必须全部出席方可进行。

(三)召开党委会一般应提前一天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通知开会成员,各成员要做好会前的相关工作,准时参加。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或提前退会的,要征得会议主持人的同意。

三、会议议题的范围

(一)组织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传达上级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并结合本局实际,讨论研究贯彻实施意见。

(二)讨论研究事关全局的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提出意见建议。

(三)研究确定财政税收、国资年度(阶段性)工作意见和审议年终工作总结。

(四)研究处理党务工作。

(五)讨论研究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人事、奖惩工作。

(六)讨论研究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七)讨论确定局系统的固定资产大件购建支出预算。

(八)其他需要提交党委会集体讨论的重大事项。

四、会议议题的确定

(一)会议议题经书记、副书记、委员与有关科室酝酿后提出,一般由局党委书记确定,如遇特殊情况另行确定。

(二)各科室、税务分局、稽查局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的问题,应事先向分管领导汇报,由分管领导提请书记审议,然后列入党委会议题。

(三)对列入讨论的议题,提出的科室或个人要提供有关材料,重大问题和涉及全局性的工作意见、措施,事先由分管领导同有关科室充分酝酿讨论,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然后提交党委会讨论。

五、议题的讨论和决议

(一)根据会议议题,先由分管领导作中心发言,然后开展讨论。讨论问题时,各成员要本着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和科学的态度进行思考,发表意见,克服片面性、盲目性和感情用事。

(二)对议题进行决策前,书记要听取各方面意见,集思广益,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在会议结束前作出明确的结论。

(三)党委会在决定重大问题时,各成员都要表示明确的态度,必要时可进行表决。若遇意见不统一,除了紧急情况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

(四)党委会认为必要时,可请有关人员列席。

(五)党委会由办公室确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书记签发。对因特

殊情况未参加会议的同志,由书记指定人员将会议精神及时转告或传阅会议纪要。

六、会议的贯彻执行与纪律

(一)党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参加会议的成员按分工负责的原则贯彻落实。对党委会决定的事项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不妥,应及时向书记汇报,如要改变决议的,应提交下次会议重新审议。

(二)党委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执行情况要适时检查,抓好落实;分工负责贯彻落实的分管领导要及时将执行情况向书记反馈,必要时向党委会集体反馈。

(三)每个党委班子成员都应遵守会议纪律,在讨论研究问题时,要坚持党性原则,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增强全局观念,维护班子团结;对讨论的问题个人如有不同看法可充分发表意见,形成决议后,可保留意见或报告上级,但在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个人无权改变集体讨论的决定;对会议内容,凡属保密的,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会议以外的人员泄露。 本规则经局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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