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档案及户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毕业生就业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择业期内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或已就业但所在单位不负责档案、户口管理的毕业生的档案、户口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办[2003]3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毕业生是指:择业期内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或已就业但所在单位不负责档案、户口管理的毕业生。
第三条 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必须在离校前填写《湖南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档案、户口保管、转递申请表》(见附件1)。可申请将档案、户口留原就读学校管理两年,学校免收档案管理服务费用;也可申请将档案、户口关系转至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或生源地市州、县市区就业指导服务机构(上述机构以下统称为就业服务机构),择业期内免收档案管理服务费用,各级各类就业服务机构应认真为毕业生做好相关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申请交档案、户口留校管理的毕业生应与学校签订《湖南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档案、户口留校托管协议书》(见附件2),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档案、户口留校托管的毕业生,在托管期间落实了就业单位
的,由学校负责为其办理就业报到证,并凭报到证及时办理档案、户口迁转手续。
第六条 托管期满的毕业生应主动到学校办理档案、户口转出手续。否则,学校有权按托管协议书的约定将档案、户口转至有关就业服务机构。
第七条 档案、户口留校托管的毕业生不等同于在校学生,不能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第八条 各学校应明确具体部门和具体人员负责管理毕业生留校托管的档案、户口,并安排专项管理经费。
第九条 毕业生在不负责档案、户口管理的单位就业的,可由单位或毕业生本人申请将档案、户口关系委托有关就业服务机构代管。
第十条 申请将档案、户口委托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和生源所在地市州、县市区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代管的毕业生,学校依据其申请为其办理就业报到证,毕业生凭报到证办理档案、户口迁转和接收手续。
第十一条 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和学校,要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管理和转递档案,不得将毕业生档案交由本人自带或管理。对已办理就业报到证的毕业生,凭报到证(蓝色联)转寄毕业生档案和办理户口迁转,并将就业通知书(白色联)装入毕业生档案。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教育厅委托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湖南调整大中专学生迁户口政策实行自愿原则
中新网5月7日电 据湖南日报报道,自今年起,湖南省对大中专学生户口迁移政策做出重大调整,湘籍大中专学生及外地在湘新生入学时实行户口迁移自愿原则。
据了解,湖南省公安厅与省教育厅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在湘普通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新生和外省市普通院校录取的湘籍学生(含电大普通班和技工学校学生),入学时可根据本人的意愿,实行户口迁移自愿的原则。对不办理户口迁移的学生由学校所在地纳入暂住人口管理,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指导学校保卫部门做好登记管理工作,不发暂住证、不收暂住费。要求迁户口的及原招收的普通大中专学生,则按原来有关新生入学和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对湘籍农村学生不办理户口迁移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凭《录取通知书》、《准考证》、本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到当地户口登记机关就地转为非农业户口。
《通知》还规定,入学前未办理户口迁移的学生,毕业后可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直接从原籍将户口迁移至工作地落户(符合当地准入条件)。到外省就业的,根据当地要求,可以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从原籍将户口迁往学校所在地,再迁往外省接收单位所在地,或直接从原籍迁往外省单位所在地。
200
8、
3、15网络摘抄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