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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浅谈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21:07:2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浅谈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

班级:2009春季行政管理专业 姓名:江宏丹

[内容摘要] 公务员是一个国家治国理政的主体,承担着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考核制度作为公务员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监督、评估和选拔等方面的功能对于促进公务员的工作水平、服务意识的提高以及推动公务员制度的改革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对于公务员考核制度尤其是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考察和研究对于推动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公务员考核制度里最基本的概念着手,根据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现状,分析现时我国公务员制度出现的问题,针对问题提出个人对完善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看法和完善措施。

[关 键 词] 公务员 考核制度 考绩 发展

公务员是各级政府中行使管理国家事务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主体。公务员制度在现代国家的政治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而公务员考核制度是公务员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提升政府工作效率和提高公务员素质具有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对于公务员的业务水平、道德水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判别一个公务员是否称职、符合要求,公务员考核制度在这种新的形势下就显得尤为重要。

公务员考核制度能够通过客观的衡量、检验和评价公务员的工作水平和状态,以及与考核结果相对应的奖惩措施来实现公务员队伍人力资源的优化,并通过这种优化不断地改善和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公务员考核制度作为公务员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能够起到检验和督察作用,对于公务员的工作是一种监督和促进,另一方面和选拔和任用制度紧密相连,通过对公务员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诸多方面的考察,为公务员的晋升和降职提供有效的依据。

目前我国对于公务员考核制度的研究还处于摸索完善阶段,这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政治体制的改革以及领导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等现实要求是不相衬的,因此摸索实践出符合我国国情状况的公务员考核制度推动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公务员考核制度相关概念界定

(一)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涵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而与之对应的公务员制度是对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依法进行科学管理的一系列法规体系和管理体制的总称,包含了对公务员进行分类、考试录用、绩效评估、奖惩、升降、任免、培训、工资福利保障、退休、监督、管理等一系列具体制度。

公务员考核制度是公务员制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所谓公务员考核制度是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公务员的思想品德、工作成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等进行考察,做出评价并以此作为对公务员奖惩、培训、辞退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等依据的制度。

(二)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基本内容

公务员考核制度大体包括这样一些基本内容:

1、公务员考核的标准和内容。也就是公务员需要接受考察的一些具体事项。如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成绩等方面内容,此外,我国又新加入了道德、廉洁等方面的内容。

2、考核方法和手段有平时考核、定期考核,定量考核法等等。

3、考核的主体。考核的主体就是指执行考核制度的具体机关和个人。

4、考核的程序。考核的程序对于公务员考核制度来说至关重要,它关系到考核的公正性和科学性。一般公务员的考核程序包括目标制定、自我评价、考核主体考察评价、公布考核结果、复议等程序。

5、考核结果的处理。对考核结果的处理是考核制度实现其目的的关键。公务员考核制度通过对考核结果的处理来实现对公务员的激励以及人力资源的优化组合和政府行政效率的提高。

(三)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功能

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其自己的功能:首先,公务员考核制度具有对公务员在其职位上的道德、才能表现和工作情况进行评估的评价功能。其次,公务员考核制度具有监督和防止公务员违法乱纪、工作懈怠、玩忽职守的监督功能。再次,公务员考核制度起到了选拔高素质的优秀人才担任合适职位的一种选拔功能。最后,通过对考核结果的处理,奖励先进对考核结果不理想的公务员起到一种激励和促进作用,发挥出一种激励功能。

二、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现状

(一)公务员考核主体

我国目前的公务员考核制度主要是根据《公务员法》、《考核规定》、《党政干部考核规定》以及一些相关文件构建起来的。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主体是在部门负责人领导下的非常设性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由部门负责人、部门人事机构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由民主选举产生的公务员代表组成。根据《考核规定》,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的职责是:(1)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年度考核实施办法。(2)组织、指导、监督本部门年度考核工作。(3)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4)审核国家公务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议申请。

(二)公务员考核的内容

根据《公务员法》,我国公务员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能”指的是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勤”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贡献。“廉”主要指遵纪守法、依法行政和廉洁自律等情况。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我国公务员考核的重点是工作实绩,也就是对于能、勤、绩三个方面的考核,这一点和西方的考绩制度的考核重点较为相似。同时,在考核内容上还继承了我国古代考课制度的相关传统,仍然十分重视对于公务员道德、廉洁等方面的要求。我国公务员考核主要方法是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较早出台的《考核规定》规定我国公务员实行的是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但是在《公务员法》中,年度考核的表述被修改为定期考核。

(三)公务员考核的程序

《公务员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实行年度考核,而对于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则根据《党政干部考核规定》采取届中、届末、或者两年、三年一次的定期考核。我国公务员考核的程序主要包括这样几个步骤:(1)被考核人个人进行总结。(2)主管的领导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3)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4)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的等次。(5)将考核结果以书面的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公务员法》在考核程序上还规定了相应的复核和申诉程序:公务员对本人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直接提出申诉。

(四)公务员考核结果的分类

根据《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公务员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并作为调整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对于考核结果的处理,《考核规定》中有更为详尽的说明,如在考核中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级的和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级的公务员将获得职务级别晋升一级的奖励;连续两年获得称职以上等级的公务员将获得工资标准提高一个档次的奖励;在当年考核中被确定为称职以上档次的公务员将获得一个月的奖金;连续两年获得优秀或者连续三年被评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公务员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在惩罚方面,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公务员将被予以降职,并有相应的降薪处理;连续两年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公务员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辞退处理。

三、目前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建立的时间不长,但是已经初步构建起一整套体系架构,其科学性、可操作性以及考核的效果都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得到提高。不过,由于公务员考核制度仍在发展和完善之中,在相关的制度建设以及制度实施等方面仍显示许多不足之处亟待解决。

(一)考核主体不够全面,专业化程度偏低

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目前的考核主体是由部门负责人、部门人事机构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由民主选举产生的公务员代表组成非常设性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相比一些纯粹由机构首长担任考核主体而言虽然有了一定的进步,但是仍显不足。这主要体现在被考核公务员的上级主管业务部门和公务员的服务对象没有能够成为其考核主体的组成部分,前者在业务上对被考核公务员较为了解,后者则能对公务员考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提供很大的帮助。另外,我国公务员考核主体中的部分人员的专业化程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专业化和前面提到的全面性并不矛盾,因为专业化是对考核主体中的人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和负责人员而言的。《公务员法》明确指出,我国公务员考核的重点是工作实绩。对于公务员工作绩效的考核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对于相关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等都有很高的要求。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不够细致

我国主要是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对公务员进行全面的考核,其中重点考核的是工作实绩。对于“德、能、勤、绩、廉”这五个方面的标准只是一种原则上的规定,《考核规定》对于前四个方面分别有一个较为简单的解释。如“德,是指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的表现”等等,但是对于这些方面的解释较为笼统,缺乏相关的配套的法规或者文件进行进一步的说明和阐述,如每一方面所包含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其对应的具体行为都有哪些。没有这些说明,考核的标准也就难以进一步进行量化处理,也就使得考核方法的运用上受到了很大的局限,采取一些较为先进的方法诸如量化考核等方法时也就较为困难。

我国公务员的考核标准和指标最终要对应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对于这四个等次的评定也缺乏相应的可操作性的规范。如称职与基本称职之间究竟采用那些具体的指标进行评定,没有相应的具体说明,使得考核结果的区分度不足。这种考核内容和标准上的笼统对于考核方法的采用和考核结果的明确区分造成了极大的困难,使得我国的公务员考核最终在实践中只能是一种较为模糊的定性考核,考核的随意性较大,从而可能造成公务员考核流于形式或者结果不够准确。

另外,由于我国目前的考核指标较为概念化和笼统化,缺乏较为精致化的详细规范,使得考核标准在考核实践中显得针对性不足,对差异性的重视不够。考核标准没能够顾及不同部门、不同层级、不同职业特点的公务员工作性质以及工作要求所存在的差异。中央机关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政务官和事务官在工作性质和工作要求其实具有很大的区别,如对于政务官的绩效考核应更多侧重对负责、公正、最大限度满足民众的利益要求等方面的考核,事务官则应侧重工作效率、政策执行力、工作态度等方面来进行考察。如果采取千篇1律、千人一面的考核将对考核结果的科学性产生消极的影响。

(三)考核方法较为单一

目前我国公务员考核的主要方法是定性考核,即通过个人自我工作总结、主管领导考核评定提出审核意见、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最终审定确定等次的方式来进行。定性的考核方法在对公务员在德、勤、廉等方面的考核中还是能够发挥出较好的作用,但是对“能”和“绩”两方面的考核则显示出较大的局限性。定性方法弹性较大,往往通过考核人员的主观印象来最终确定考核结果,在公正性和科学性上都有所欠缺。除了定性的考核方法外,定量的考核方法在我国近些年的公务员考核中也逐渐被采用,但是总体来说应用的范围还不是很大,而一些在国外应用较为广泛的对公务员的工作量进行量化分析,通过一些指标数据来考核公务员业绩的方法在我国的公务员考核中仍较少被采用。

另外,像面谈考核法等一些新兴的、具有较强针对性和较为人性化的考核方法在我国公务员考核中的应用则更少。所以,总体来说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中的考核方法还是较为单一,在我国公务员工作量和复杂程度日益提高的背景下,单一的考核方法无法满足公务员考核的需要。

(四)考核制度中的沟通和反馈机制不足

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主要沟通和反馈方式是以书面的形式通知被考核的公务员。总的来说,这种沟通和反馈机制过于简单。公务员考核的一个重要的目的就在于改进政府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因此需要公务员充分了解在考核中所发现的工作中的不足和缺陷,才能更好地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改进和提高。这种仅仅以告知被考核者考核结果为内容的沟通和反馈机制不利于实现公务员考核制度在促进政府工作改进方面的作用发挥

另外,我国的公务员考核制度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也面临着这样一些问题:一是考核结果容易受到一些主观因素的干扰。如一些部门和机构对公务员考核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不足,没有认真执行考核的各项相关规定,而是为了应付考核而考核,整个过程简单草率、走走过场、应付了事,甚至出现了擅自取消考核程序中的重要环节等现象。还有一些部门在考核中搞平均主义,出现了公务员轮流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等现象,这些主观因素的干扰使得公务员考核制度在一些机构和部门最终流于形式,没有真正的得到贯彻和实施,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二是在一些地方公务员考核的过程具有封闭性、神秘性,缺乏透明度、公开性与公平性,缺乏媒体监督。三是对于平时考核的重视程度不够。由于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对于平时考核的规定相对来说比较笼统,平时考核的主要形式是由被考人如实填写工作记录,使得对公务员的平时考核比较松散,出现了重年度考核轻平时考核的现象。

四、完善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建议

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建立的时间相对较短,目前还处于发展和探索的过程中,因此不断探索和完善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公务员考核制度,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政府工作绩效,推动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全面发展,已成为一种迫切需求。

(一)完善考核主体的构成,提高考核主体专业水平

在考核主体的构成方面增加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被服务对象作为考核主体。作为被考核公务员的上级主管业务部门,对于下级单位中的公务员在工作中的表现及工作成绩较为熟悉,其评价对于增强公务员考核针对性、科学性和全面性来说是十分重要的。而将公务员的服务对象作为公务员的考核主体之一对于评价公务员的工作也具有着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将服务对象列为考核主体符合公务员“为人民服务”和创建“服务型政府”的理念和精神,另一方面让服务对象参与公务员考核工作也能对公务员在日常工作中更好地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起到促进作用。同时,让被服务人员参与到公务员的考核之中,对公务员考核的过程能够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保证整个公务员考核过程能够客观公正,并避免流于形式。

对于公务员考核主体中的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中的相关人员,应该通过培训等相关手段增强他们在公务员考核方面的专业水平。我国公务员考核中的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的相关人员,在公务员考核中发挥着中流砥柱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我国政府工作的不断复杂化,对于公务员考核的专业要求也在日益提高,相应的对公务员考核主体中的这一部分人员的要求也在不断地提升。近年来,在对公务员的考核中,特别是公务员的政绩考核中,通过较为复杂的量化考核对公务员的工作成绩进行衡量正成为一种新的趋势。我国的公务员考核制度顺应这一发展的趋势,就需要一批有着较高专业、熟练掌握量化考核技术和方法的相关人员。所以,应加强对主体中这一群体的相关业务培训,使他们在公务员考核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二)细化和完善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考核制度“德、能、勤、绩、廉”五条考核内容和标准的规定在实际的考核操作中显得较为笼统。在这些规定的基础上,应出台进一步的规定对其标准进行更为详尽的解释,特别是将考核标准尽可能细化为一些较为具体的行为描述,以此来为公务员考核的操作提供更为详细的理论支撑。而对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的相关标准,也需要进一步的明确说明和规范。通过对标准更为详尽的解释,可以为量化考核等方法的采用打下基础,并增强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可操作性。

我国的公务员考核制度还需要建立起一整套完善和科学的指标体系。通过对不同部门、不同层级、不同职业特点的公务员的分类分析,建立针对不同公务员群体的有很强针对性的考核指标,如对一些易于从工作量上加以衡量的岗位制定相应的工作量考核指标,而对一些易于从工作时间来考核的工作岗位则以时间量为考核的主要指标。通过建立一种更为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能更好地为公务员考核制度提供操作性更强的规范,也使得公务员考核的结果更加合理和科学。

(三)引进先进、科学的考核方法

我国目前公务员考核的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就是考核手段较为单一。目前这种主要以定性考核为主的考核方式已远远不能满足我国公务员考核在新时期实际操作中的需要。总体来说,定性考核的主观色彩较强,灵活性有余而科学性、合理性有所不足。

目前国外公务员考核的主要趋势是将一些企业的绩效考核方法引入对政府公务员的考核。这种方法主要就是将相关人员的表现量化为相关的数据,通过对数据的比照分析来评判工作成绩。量化考核的主要优点就在于其操作性、科学性较强,并且大大降低了考核中的主观色彩,从而保证了考核的公正性和考核结果的准确性。因此,我国的公务员考核应逐步将量化考核这一先进的考核手段更多的运用在考核实践中,并将对我国公务员考核水平的提高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此外,还可以通过采用一些其他考核手段,如面谈考核等考核形式作为定性和定量考核方法的有力补充,从而使得公务员考核更加具有层次性、立体感和更加人性化。

(四)增加考核结果和考核结果运用的区分度

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确定为四个等次仍显得较少,不足以反映公务员实际情况的复杂性,影响了考核的客观性、准确性,也降低了考核本应有的激励作用。因此可以考虑进一步增加考核结果等次或是对实际考核中人数集中较多的个别等次进一步分档,通过对考核结果的进一步细分来实现对公务员表现的更准确评价,从而也就更容易在此基础上来确定奖惩手段。从考核结果的运用方面来说,我国目前对于公务员考核结果处理的奖惩手段仍显得层次性不够,对于优秀公务员和称职公务员之间的奖励档次还应进一步拉开,从而更好地实现公务员制度的激励作用。在不称职公务员的处理方面,也要增加相关处罚手段的等次,如增加警告等相关的处罚等级,来更好地在以人为本的理念下实现公务员考核制度监督职能的发挥。

(五)建立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评估体系

目前我国公务员考核在实践中出现了重定期考核轻平时考核的现象。造成这种现象除了观念上的不重视之外,主要是因为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中对公务员平时考核的具体规范相对不足,因此需要出台有关法规对平时考核做进一步的要求和规范,尤其是丰富平时考核的考核方法,从而增强平时考核的可操作性。对平时考核制度的改进和完善可以为公务员的定期考核提供重要的参考信息,为公务员的定期考核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严格的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的建立,将使我国的公务员考核体系更加丰富和完善,考核的效果也能得到更好地改进。此外,还可以以公务员平时考核为依托,建立其他相应的对公务员的监督机制,如可以通过对于公务员出勤、到岗、工作态度以及阶段工作的平时考核,建立起与之相联系的公务员预警机制,来实现对公务员日常工作起到更好的监督作用。

(六)改进考核制度中的沟通和反馈机制

目前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中的沟通和反馈机制仅仅是以书面形式告知被考核人考核结果,这种形式太过于简单化,一方面不符合“以人为本”的理念,另一方面也不利于考核结果更好地发挥促进公务员工作、提高行政效率等作用。毕竟对公务员的考核不是最终的目的,更重要的是通过考核实现工作的改进。因此,需要对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相关沟通和反馈机制加以完善,增加考核人员与被考核公务员的相关沟通机制。考核主体在公务员考核之后通过面谈等交流形式,加强与公务员的沟通,使得他们明白自身工作的优点和不足,从而今后更好地发挥优点改进不足,实现公务员系统整体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

做好考核工作,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各级公务员和广大群众的思想认识,使大家切身感受和了解考核工作的重要作用,增强参与考核工作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加强对绩效考核政策制度的宣传教育、考核测评工作流程的宣传教育以及考核结果运用情况的宣传教育,来提高公务员和公众对公务员考核的认知度和重视程度,使得大家能够更好地配合相关考核工作的开展。同时要重视行政部门的考核文化建设,为公务员考核制度构建良好的软环境。通过考核文化的建设,增强公务员队伍对考核的认同感,在行政部门内形成追求优异工作成绩的核心价值观。

五、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带来的思考和启发

公务员考核制度作为公务员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当代社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许多国家都把公务员考核制度作为公务员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突破口,通过公务员考核制度来实现和推动政府整体工作水平的提升和进步,完善政府的社会服务职能。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建立的时间不长,公务员考核制度确立和开始实行的时间也就相对来说更短一些。因此,我国的公务员制度总体来说还处在发展和完善的阶段。本文针对我国目前公务员考核制度的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来对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出建议。总体来看,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制度的精致化程度不足,各项规范的详尽程度不够,从而造成了目前公务员考核中出现的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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